Contract
保证担保协议
x《保证担保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 2015 年 11 月 20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xxxxxxxx:
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 000 x法定代表人:xxx
乙方:常州星河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宁区北塘河路 8 号恒生科技园二区 16 幢 1 号法定代表人:xxx
在本协议中,甲方、乙方单称“一方”,合称“双方”。鉴于:
1. 2015 年 11 月 20 日,甲方与 Lambor Group Limited(朗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博集团”)签订《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与 Lambor Group Limited 之利润承诺及补偿协议》(以下简称“《利润承诺及补偿协议》”),朗博集团向甲方承诺富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嘉租赁”)在《利润承诺及补偿协议》约定的利润承诺期间内各年度应当实现的利润目标,并承诺若富嘉租赁未能实现前述利润目标,朗博集团将以现金向康盛股份补偿。
2. 乙方同意为朗博集团履行其在《利润承诺及补偿协议》项下的义务、承诺、责任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为此,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乙方向甲方提供担保之事宜订立本协议,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一、 保证担保
1.1 乙方同意为朗博集团履行《利润承诺及补偿协议》向甲方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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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担保范围为朗博集团在《利润承诺及补偿协议》项下的主债务,即朗博集团在《利润承诺及补偿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承诺、责任、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为实现其在《利润承诺及补偿协议》项下的权利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拍卖费、保险费、审计评估费、其它追偿费用等)。
1.3 如果甲方与朗博集团协议变更《利润承诺及补偿协议》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变更主债权金额、补偿币种、债务履行期限的变更等),乙方同意对变更后的《利润承诺及补偿协议》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无须另行取得乙方同意。
二、 主债务履行期限与保证期间
2.1 本协议项下的主债务履行期限按照《利润承诺及补偿协议》的约定确定。
2.2 本协议项下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若甲方根据《利润承诺及补偿协议》的约定,宣布主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两年。如果《利润承诺及补偿协议》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自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三、 协议的有效性
3.1 本协议项下保证担保不受双方之间或一方与任何第三方之间其他任何担保或其他协议的影响。
3.2 本协议项下保证担保不受乙方合并、分立、重组、股份制改造、隶属关系变更等因素的影响。
四、 保证人的xx与保证
乙方特此向甲方xx与保证如下:
(1) 乙方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权签订并履行本协议;
(2) 乙方已依照其适用的法律取得为签署并全面履行本协议所必需的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可以取得的全部批准、同意、授权和许可,保证乙方及代表乙方签署本协议的人士具有合法的权力和权利签署并全面履行本协议;
(3) 乙方签署本协议以及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不会违反任何相关法律或任何政府授权或批准,亦不会违反其作为当事人一方(或受之约束)的其他任何合同;
(4) 乙方已充分理解、知晓并接受朗博集团在《利润承诺及补偿协议》项下的义务、承诺、责任以及甲方在《利润承诺及补偿协议》及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并自愿为朗博集团提供本协议项下的保证担保;
(5) 本协议一经签署,即构成对乙方有效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可强制执行的义务。
🖂、 保证责任
xx博集团在《利润承诺及补偿协议》项下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包括提前到期),朗博集团未按时足额向甲方履行,或者朗博集团违反《利润承诺及补偿协议》项下任何义务、承诺、责任且未及时对其该等违反予以适当弥补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在保证范围内无条件向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 违约责任
6.1 发生下列任一情形的,视为乙方违约:
(1) 乙方在本协议项下所作的xx或保证存在虚假、误导或重大遗漏;
(2) 乙方中止或停止营业或进入破产、清算、歇业或其他类似程序;
(3) 发生了针对乙方的、并可能会对乙方的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协议义务的能力构成严重不利影响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
(4) 乙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5) 乙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以任何方式妨碍甲方实现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
6.2 乙方违约,甲方单独或者一并行使下述权利:
(1) 要求乙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 要求乙方提供新的担保;
(3) 要求乙方赔偿全部损失;
(4) 法律许可的其他救济措施:
七、 税费
双方为履行本协议所需支付的税款及费用由双方根据适用的法律各自承担。
八、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8.1 本协议的订立、履行、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
8.2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 其他
9.1 甲方给予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甲方依据本协议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利,不应被视为甲方对本协议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乙方在本协议项下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9.2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9.3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立,于《利润承诺及补偿协议》生效日起生效。
9.4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其余用于向有关机构报备使用,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