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85283962J
合同编号:
甲方(出租方):厦门港务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85283962J
联系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00xxxxx0x0000xx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xx
联系人:xx 联系方式:0592-5826792
乙方(承租方):
承租方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联系人: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对房屋租赁事宜经平等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赁物位置、面积及用途
1.甲方将甲方所有的或取得授权管理使用的位于 xxxxxxxxx xxxx00-0租赁面积为 55 平方米租赁给乙方使用,乙方仅对上述承租范围内租赁物面积拥有承租使用权。
2.乙方承租的以上第一条1项的租赁物用途为 商业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不得利用租赁物从事任何违法、违规以及不符合合同履行目的的活动。
3.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租赁物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清单详见合同附件。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租赁物时的验收依据。
4.乙方确认对租赁物及附属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权属状况、面积、结构、规划、消防、配套设施、xx环境等)已充分了解,且无任何异议并据此承租。乙方承诺今后不因上述内容向甲方提出异议或提出任何损失赔偿、要求解除(或变更)租赁合同、拒付租金、物业管理费或提出其它任何主张。
第二条 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为 60 个月,具体为下列第 项:
(1)从 年 月 日起算,至 年 月 日止;
(2)自免租装修期届满次日起算,至 年 月 日止;
(3)自租赁物实际交付之日起算,至 年 月 日止;
(4) 。
2.甲方同意给予乙方免租装修期 2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免租装修期间,乙方不需支付租赁物租金,但应当承担该期间产生的物业管理费、车位(车库)/附属间租金以及水、电、燃气、通讯、垃圾清运费及各种税费等费用并承担安全责任。
若在装修免租期内,乙方就提前解除、终止履行合同、退租或乙方因违约被甲方解除合同,则乙方不享受任何免租期限,按装修期满后第一期租金的标准支付租金。
第三条 履约保证金
1.双方在签订合同当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元。
2.合同期满之日,乙方无违约并如期交回租赁物,且结清租赁期间所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通讯及各种税费,并已向有关部门办理完毕登记在租赁房屋项下的工商、税务等住所登记或经营场所备案等迁移或注销手续后,甲方在收到乙方出具的合格收款收据后15日内将乙方所交剩余的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3.因乙方违约致使合同提前终止或者存在其他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或将履约保证金直接抵扣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应付款项,不足部分乙方须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足。如乙方未能如期足额支付履约保证金,则乙方不能使用租赁物,且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租赁物的交付
1.租赁物的交付期限,按以下第 项执行。
(1)租赁物处于空置状态的,则甲方在合同生效且收到履约保证金之后将租赁物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交付给乙方使用。
(2)租赁物仍处于被第三人租赁状态的(原租赁合同将于 年 月 日到期),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将尽快将租赁物交付给乙方,因原租赁方原因造成延迟交付的,甲方不构成违约。
(3)租赁物仍处于乙方租赁状态的(原租赁合同将于 年 月 日到期),则租赁物已实际交付给乙方。
2.租赁物交付时,由甲、乙双方代表共同检查、验收,书面签署租赁物交接文件,该文件作为本合同附件;乙方若有异议应当场提出,租赁物交付后不得再提异议。租赁物交接文件签署之日视为租赁物实际交付日。若因乙方原因逾期办理租赁物交付手续的,视为租赁物已经在约定的交付日完成交付。
3.甲方交付租赁物的计租面积以产权证为准。若无独立产权证的,以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租赁面积为准。
第五条 租金及费用
1.租赁物租金按人民币 元/平方米/月收取,每月租金计 元(大写 元整)。从第 年起,每年的租金在上年租金的基础上递增 %。具体租金计算如下:
(1)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每月租金 元(大写: 元整);
(2)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每月租金 元(大写: 元整);
(3)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每月租金 元(大写: 元整);
(4)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每月租金 元(大写: 元整);
(5)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每月租金 元(大写: 元整)。
租金采用预付方式。租赁物租金支付以__月__(月/季度/半年/年)为支付周期,首个周期租金由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他各周期租金由乙方在该周期起始日的5日前支付。
乙方开票信息如下:
乙方开票信息有变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若因乙方的原因通知延误导致开票信息有误,造成任何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乙方直接转账支付给甲方,乙方若指定本合同以外的第三方支付本合同项下任何费用,应提前书面告知甲方,并向甲方出具书面委托付款函及第三人受托支付确认函,否则甲方有权不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租赁期间,乙方使用该租赁物发生的物业服务费、水、电、燃气、通讯及各种税费等均由乙方按实承担,并按计租面积负担相应部分的水、电公摊费用。前述各项费用按以下第 (2) 种方式支付。
(1)乙方自行支付。
(2)甲方代收代付,乙方支付周期和支付期限为 。
乙方同意与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服务方另行签订物业服务协议或商户管理服务协议,并按协议的收费标准向甲方或物业服务方支付上述费用。
第六条 租赁物的使用、装修与修缮
1.乙方在租赁期间,应按本合同承租用途自行办理营业所需的各类审批文件。因乙方未办理营业所需的各类审批文件,造成政府相关部门责令乙方停业或无法经营的,乙方应自行承担责任。并且,乙方不得因上述原因拒绝向甲方及物业服务方支付应支付的租金、物业服务费、水电、燃气、通讯及各种税费等。因乙方未办理营业所需的各类审批文件等原因导致甲方受到相关政府部门处罚或遭受到其他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相应损失。甲方仅提供现有租赁物给乙方使用,不承担乙方任何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租赁物全部或部分转租、出借给第三方。
3.乙方对租赁物的使用(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用水、用电、装修等)不得影响甲方或租赁物周围第三方的正常运作,否则由此造成甲方与第三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乙方在租赁期间享有租赁物及该租赁物内附属设施的使用权并负安全保障、维护保养之全面责任。乙方应保证在本合同终止时设施、设备以可靠运行状态随同租赁物归还甲方。租赁期间,甲方或其授权的物业服务方对乙方租赁物的使用情况有权进行检查监督并要求乙方整改,乙方应积极配合。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及其附属物损坏或灭失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赔偿。因乙方未妥善使用和维护租赁物而导致甲方或第三人损害,其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按法律法规、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完善安全设施(含消防设施),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安全主体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若因租赁物无法达到安全生产条件导致无法经营或引发安全事故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要服从甲方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监督和检查;服从、参与甲方及物业服务方等统一组织的各项安全消防演练、训练;要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对安全设备(含消防器材)的操作技能进行培训;一旦发生各类事故,乙方要按规定向政府相关部门报案,同时报告甲方,因乙方违法违规经营、乙方人员违章作业等原因造成的事故,乙方应承担所有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
6.乙方需要对租赁物进行改建或装修的,应将改建或装修的方案以书面形式提交至甲方,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如改建或装修按规定需向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申报手续的,乙方应在办妥有关手续和经甲方书面认可后方可施工。乙方上述申报的义务不得因取得甲方对改建或装修方案的同意而免除。乙方装修改建行为应委托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资质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实施。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和主管机关批准的图纸方案进行施工。改建或装修期间,乙方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高空作业和动火作业),装修完毕后应按照相关消防法规办理验收。因改建或装修租赁物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安全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乙方改建或装修方案和设计的认可或者批准或以甲方名义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申请报告并不能被视为甲方对乙方改建、装修环节中的相关报审报批报备程序(包括但不仅限于改建、装修工程审批和消防审批)承担了任何的责任或者义务。
乙方对租赁物进行的改建或装修行为应严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若甲方要求乙方提供由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及/或工程各参建方签署的竣工图及竣工验收证书、消防审批意见及环保、规划审批意见(如有)等材料,乙方应无条件配合。乙方改建装修行为不得对租赁物的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外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高压电路或地下市政供水管网等管线等进行变更或增加会对房屋安全造成影响的外墙附着物(如重量型装饰构件等)以及超设计荷载使用。由于乙方改建、装修租赁物造成甲方或者第三方损失或受到行政部门处罚的,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甲方无需支付乙方任何改建或装修补偿费。
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因使用、装修或修缮租赁物的行为影响租赁物周围其他用户的正常运作。如因乙方的上述行为造成其他用户损失的,乙方应向其他用户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或物业服务方有权进入租赁物,以进行维修、保养、环境保护、保安、消防及其他安全措施的监督检查,乙方应给予配合和协助,因乙方阻挠甲方工作而产生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在租赁物内发现引发火灾及场地安全事故或其他紧急状况的征兆或现象,乙方人员无法及时赶到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以破拆门锁等方式强行进入租赁物应急处理,由此所产生的损失,乙方自行承担。
7.乙方若在租赁物外部搭设带有广告内容的设施,应与甲方另行签订书面广告位租赁合同。乙方搭设门店招牌需经甲方书面同意并经相关行政审批后方可进行,并对其合法、安全使用负责。
8.乙方须严格遵守甲方关于租赁物的各项日常运营、管理规定。
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依法纳税;保证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或服务标准(包括环保标准),保证提供该等商品或服务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财产权等权利,有义务向甲方提供相关权利证明材料,保证所提供的各种宣传促销资料与信息的合法、真实、准确。
乙方保证其派驻租赁物的工作人员为乙方的员工,与其建立了合法的劳动关系,并依法为其员工办理了各项社会保险,乙方员工在租赁物内发生的一切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事件均由乙方负责,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应当为所租赁物内的财物办理财产保险。如乙方未办理保险或保额不足,其所租赁场地内存放的财产因火灾、水灾等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事件而遭受损失时,由乙方自行承担损失。
9.因乙方存在本条各款约定的行为,导致甲方被第三人追究责任或甲方代为向第三人承担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全额追偿。
第七条 租赁物收回及验收
1.租赁期届满,甲、乙双方未达成续租协议的,租赁合同自租赁期届满之日自行终止。乙方应于租赁期届满日前将归属乙方所有的物品搬离租赁物,并将租赁物在租赁期届满之日返还给甲方。乙方交还甲方的租赁物应当保持租赁物及设施、设备的完好、整洁状态,并经甲方验收认可。
验收时双方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当场难以检测判断的,应于10日内向对方提出。若租赁物及附属物、设施、设备有损坏、灭失的(除自然损耗外),乙方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若乙方在租赁物内外搭设有附属物的,应自行拆除,乙方应承担拆除工作的安全责任且拆除工作不得影响租赁物周围其他用户的正常运作;乙方拒绝拆除的,甲方可代为拆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交还租赁物时,未清理废弃物、遗留物,视同乙方已放弃、甲方可自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留用、丢弃、拍卖、折价出售、公证提存等),且甲方对清理该杂物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对租赁期内乙方投入的装修均无偿归甲方所有,如装修影响甲方后续使用,乙方应予以恢复原状或支付甲方代为恢复原状的费用。
2.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乙方应在租赁合同终止后2日内将归属乙方所有的物品搬离租赁物,并返还租赁物。返还租赁物的工作按照前款规定进行。乙方如将租赁物作为工商注册地址,应在合同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将工商注册地址迁出,并注销使用该租赁物注册的营业执照等各类证照。
3.甲方有权在租赁期限届满或租赁合同终止前,提前3个月进行招租。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甲方的招租工作,并应允许甲方与意向承租人察看该租赁物。
因本条1-3款产生的乙方应承担的费用或作出的赔偿,甲方有权直接在乙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八条 合同的解除、终止
1.甲方有以下行为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非因乙方或不可抗力的原因,甲方逾期 30 日交付租赁物的。
2.合同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
(1)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2款约定的;
(2)损坏租赁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租赁物用途的;
(4)利用租赁物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违规活动的;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装修或改建租赁物或者搭设广告设施的;
(6)未按时向甲方足额支付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延期支付租金或者其他费用累计延期天数达30日以上的;
(7)未按本合同第三条之约定及时支付或补足履约保证金的;
(8)存在安全隐患,未能按甲方或政府有关部门要求限期整改的;
(9)因乙方的租赁使用或经营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后未按甲方通知及时予以赔偿的;
(10)乙方对租赁物的使用严重影响周围其他用户的。
(11)乙方有其他严重违约行为的。
3.甲乙双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的,在一方以信函等书面方式通知送达对方之日起,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若任何一方出现合同第八条第1款、第2款所述行为的,另一方除有权解除合同外,违约方还应按出现所述行为时月租金的三倍标准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本款约定的违约责任不必须以合同解除为前提。除第八条第1款、第2款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如一方确需解除合同,应提前2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在征得对方书面同意,并于本合同解除日之前向对方支付相当于解除合同前最后一个月房屋月租金的 3 倍作为赔偿后方可解除。
2.乙方逾期支付房屋租金、履约保证金或甲方代为支付的物业管理费、水、电、通讯等费用,每逾期一日,按拖欠部分的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超过 30 日仍未足额支付的,甲方有权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乙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甲方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合同履行过程中,若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其他应付款项、违约金或因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赔偿金等,或者在合同履约期间存在其他违约情形的则甲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或将履约保证金直接抵扣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应付款项,不足部分乙方须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足,另甲方有权留置租赁物内的财产并在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10日内,如乙方仍未付清所欠款项,甲方有权申请拍卖或直接将留置的财产用于抵偿乙方所欠费用且不承担任何损失赔偿责任,由xx自行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4.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时,乙方逾期归还租赁物的及其附属设备设施或逾期办理完毕租赁房屋项下的工商、税务等住所登记或经营场所备案等迁移或注销手续的,按合同期最后一月租金的1.5倍标准向甲方支付房屋占用费,此外还应赔偿甲方因延误使用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重新招租、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对第三方承担的违约责任等损失)。
5.乙方逾期支付按本合同约定应支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通讯费等费用以及其他应付款项,或逾期归还租赁物的,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过程中产生的律师费、仲裁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担保费、执行费、评估费、公证费、清场费等实际发生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条 免责条件
1.因政府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需要收储、拆迁、拆除、征收、征用或改造租赁物,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的,本合同提前终止,因此造成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本合同自相关通知(包括但不限于拆迁、征用公告)或甲方要求的搬迁时间终止,甲方不补偿乙方任何损失,产生的相关安置补偿费均归甲方所有。乙方应在相关公告或甲方要求的时间内腾退房屋交还甲方,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迟延腾退交还甲方房屋,若乙方未在相关公告或甲方要求的时间内腾退交还房屋给甲方,则甲方有权自行收回承租房屋,乙方遗留、存放在租赁场所内的货物或任何物品均视为乙方的拋弃物,甲方有权任意处置而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同时甲方还有权对乙方承租房屋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乙方同意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若乙方逾期腾退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2.乙方同意,在任何时间内非因甲方的原因直接引起租赁房屋的水、电停止供应或租赁物相关的任何公共设施停止运作,甲方免责。租赁房屋内的任何部分因通讯的失效、故障、暂停,或因有水、烟、火、有害气体或任何其它物质泄漏,或因遭受爆炸、盗窃、抢劫,或因其它外因造成损害的,与甲方无关,乙方应直接与造成损害的直接责任方交涉。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租赁房屋损坏或致使乙方遭受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3.因本条第1款原因提前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承租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每月以30天计算)。
非格式合同声明
1.甲方和乙方双方再次声明,甲方和乙方分别是成熟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并具有丰富的相关经验和有关法律法规知识。本合同是双方在公平的前提下,通过平等友好协商订立的。双方完全理解本合同所有条款的法律含义和法律后果,并且同意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在本合同中得到了充分保护。本合同不是有关法律法规定义的格式合同,也不含有关法律法规定义的格式条款。
2.甲方和乙方在签约前都已经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理方式提请了对方注意本合同中所有免除或者限制己方责任的条款,并且已经就此类条款的法律含义和法律后果向对方进行了充分的说明,并且已经取得了对方的同意。
争议解决
1.本合同在订立、执行和解释等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和纠纷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通过以下 (2) 方式解决:
(1)福州仲裁委员会依据仲裁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
(2)厦门仲裁委员会依据仲裁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
(3)租赁物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因合同争议产生仲裁、诉讼案件的,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相关案件的律师x、仲裁费、诉讼费、鉴定费、公证费、执行费等相关费用损失由案件败诉方全额承担。
其他事项
1.甲方仅在保证自身需求的前提下提供乙方用水用电,相应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若需增容应自行办理相关手续,费用自理。
2.双方同意本合同首部约定的地址、联系方式及电子通信终端亦为双方联系往来、法律文书及争议解决时人民法院和/或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如通过专人递送,在实际交付时视为送达;收件人拒收的,送达人可以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如以传真传送,在传送完成并收到正确回号或传真报告时视为送达;如以信函(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方式邮寄,在书写了正确地址并以信函投邮后的第 3 个工作日 视为送达。
任何一方当事人变更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或电子通信终端的,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电子送达与书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合同双方应共同协商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本合同经双方签字xx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 贰 份,甲、乙双方各执壹 份。
5.其他:无
附件1:租赁物交付确认书
附件2:安全责任协议书
以下为合同签章页,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合同签章页)
甲方(盖章):
住所:xxxxxxxxxx00xxxxx0x0000xx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约日期:
账户名称:厦门港务置业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厦门东渡支行
账号:35101563101059666689
乙方(盖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约日期:
附件1
租赁物交付确认书
甲方:厦门港务置业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向乙方交付下列租赁物及附属设施设备:
场地编号: |
交付时间: 年 月 日 |
设施设备清单:
序号 |
设施设备名称 |
数量 |
状况 |
备注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双方一致确认上述内容,xx同意接受交付;
本确认书签署后,视为甲方已按合同约定向乙方交付租赁物。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时间: 时间:
附件2
安全责任协议书
甲方(出租方):厦门港务置业有限公司
乙方(承租方):
为了全面贯彻公安部门、消防机关制定的关于安全管理工作方面的政策法规,加强安全、消防方面的各项管理工作,有效地保障甲方财产以及乙方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甲方与乙方签署本《安全责任协议书》(下称“责任书”)。
甲方的治安、消防职责
1.向乙方传达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及甲方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及要求。
2.维护公共区域(不包含乙方经营区域)的治安秩序与消防安全,加强治安、消防安全巡视工作。
3.对乙方经营区域的治安、消防安全有检查督促的权利,甲方认为必要时,经事先通知,可对乙方的承租单元进行治安、消防安全检查。如发现乙方的承租单元内存有安全隐患,有权督促乙方限期整改,乙方应积极整改。在任何时候,如遇火灾等紧急情况,甲方有权不经通知而进入乙方承租单元内进行灭火,且不承担因灭火过程中应急处置而对乙方所造成的损失。
4.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及其他执法机关对违法犯罪案件进行调查取证等工作。
5.保守乙方提供的员工名单及基本情况资料之秘密,拒绝非法律规定的查阅。
二、乙方治安、消防安全责任
1.遵守公安、消防部门及甲方制定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及甲方对经营区域的治安消防巡查、设备设施检修维护等工作。
2.对本经营区域的治安、消防安全负完全责任,应建立健全相关的制度和措施,制定治安、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经营区域的治安、消防责任,重点部位要确定专人进行管理。向甲方提供紧急联系电话和联系人,以备发生紧急情况下使用。
3.负责组织乙方员工进行治安、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经营区域内的消防、治安、用电、用水、员工及相关施工人员的安全由乙方负责。
4.保护好经营区域内已有的消防设备、设施,未经甲方同意并经消防部门批准不得移动或更改;如若破坏,乙方负责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责任;并协助甲方保护好公共场所的消防设备、设施。另应根据消防部门以及甲方的要求,自行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保障消防器材正常的功能效用。
5.携带大型设备、物品外出,应持有乙方书面证明并到甲方办理相关手续,方可放行。
6.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品进入经营区域,不得在经营区域内存放上述危险品。
7.若发现火情或治安灾害事故,任何乙方工作人员都有并向甲方报告和及时扑救的义务,但必须服从甲方或有关部门的统一指挥。
8.在乙方长期工作的人员必须到相关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注册登记。
9.乙方的员工应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工作证、外地人员应有暂住证。
10.乙方员工不得保管、携带、使用法规明令禁止的管制刀具、枪械等物品,如有发现,甲方有权收缴并及时上报公安机关处理。
11.乙方员工不得在写字楼留宿或留客过夜,如确需要人临时值夜班或加夜班,则乙方应自行承担其加班人员相关安全责任后果。
12.按国家财务制度要求,必须配置符合安全防盗要求的保险柜,钥匙要由专人保管,禁止在经营区域内存放大量现金及贵重物品。
13.场内非吸烟场所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明火,如需使用明火必须先向甲方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在指定地点使用。
14.严禁乱拉临时线或增加大功率设备,如确需接拉电线或增加大功率设备,必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15.废弃物品应及时清理,所摆放物品不得阻塞消防通道。
16.举行大型活动,要在一周前向甲方申请并提供相关活动资料、安保措施说明,在获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举行;若活动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事先获得相关部门批准。
三、其他
1.此责任书的未尽事宜,或因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导致本责任书内容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乙方应按国家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承担治安、消防等责任,本责任书未明确事宜,不排除乙方应承担的责任。
2.以上责任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凡乙方有违反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改正,若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改正,甲方随时有权采取临时停水停电等措施(相应后果由乙方承担),并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批评、警告、根据双方签署的编号为 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及相关法规要求支付赔偿金、解除租赁合同等方式处理。
3.本责任书至甲、乙双方房屋租赁合同终止时自动解除。
4.此责任书经双方签署后生效,责任书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5.对本责任书所产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据双方签署的编号为 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甲方(出租方/盖章): 乙方(承租方/盖章):
签订地点:福建省厦门市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