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106 年 12 月 19 日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 54 次會議審議通過之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案
內容重點
十一、收費手續
(一)繳費項目及金額
1.繳費總金額 元 (1)學費 元
(2)雜費 元 (3)講義費 元 (4)代辦費 元
(5)其他 元(應敘明項目名稱,例:報名費、訂位金、保險費…等)
以上均應明列內容、金額及計算方式。
2.繳費項目未明列者,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
3.如因繳費上課而獲得之贈品(價值不得逾繳費總金額百分之二十),於契約終止或解除時,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返還該贈品,亦不得向甲方主張應自返還之費用金額當中,扣除該贈品之價額。乙方以贈送修業期限為內容而簽訂契約者,應將各該期限合併納入契約範圍。
(二)繳費方式
□按月繳納。
□一次全部繳納。(○○年○月○日前繳交)
□分期繳納。
1.修業期限逾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者,應分為二期;逾一年者,應分為三期,每期不得逾六個月。
2.分幾期與繳納時間、金額應明列,例如:第一期應於○○年○月
○日繳交 元;第二期應於○○年○月○日繳交 元。
□辦理銀行消費者信用貸款分期支付:總金額 ,期數 ,月付金
,甲方知悉並同意下列事項:
1.充分瞭解本次購買補習課程之費用係以 (貸款機構名稱)消費者信用貸款(以下稱「消費貸款」)作為支付方式,並瞭解此係指定用途之專案貸款,申貸款項將依甲方之指示逕予撥款至前開乙方指定帳戶。
2.辦理消費貸款,經核准後七日內得隨時不附任何理由以書面通知乙方及貸款機構解除或終止該筆貸款契約。
3.辦理消費貸款需遵守貸款契約之約定,依約定按期繳款,否則將衍生信用問題。
4.辦理消費貸款,中途辦理退費時,乙方除貸款機構依貸款契約得收取之費用外,不得額外收取費用。
5.如遇乙方歇業、停業無法繼續提供服務時,甲方得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之規範處理。
6.甲乙雙方如終止或解除契約,或乙方能證明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者,應由貸款機構逕向甲方收取已獲服務之分期款,消費貸款契約亦同時終止或解除。
甲方充分瞭解並知悉辦理消費者信用貸款所需遵守之約定,所為消費貸款如有消費糾紛或爭議,將影響個人日後信貸聲譽。
甲方簽章:
(三)乙方得於簽約前提供甲方試聽機會(形式不拘)。
(四)乙方收取費用應開立正式收據交由甲方收執。
(五) 乙方提供履約保證機制,應就下列方式之ㄧ為之,所為履約保證內容,應記載於契約正面明顯處。但乙方採按月繳納方式收取費用者,不適用履約保證機制之規定:
□ 乙方應就收取費用總金額百分之三十額度,提供履約保證。依規定交付 (信託業者名稱)開立信託專戶管理,乙方為委託人,且得自為受益人,並依實際交付信託額度,按期間之比例(年、季或月)自專戶領取。乙方發生解散、歇業、破產宣告、遭撤銷設立登記、假扣押或其他原因而導致無法履行服務契約義務者,視為乙方同意其受益權歸屬甲方或甲方之受讓人。前開信託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簽約日)至中華民國○年○月○日止(至少一年)。
□ 乙方已經 (金融機構名稱)就收取費用總金額百分之三十額度提供履約保證。前開保證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簽約日)至中華民國○年○月○日(至少一年)。
□ 乙方已加入由 (品保協會名稱)辦理之補習服務聯合連帶保證協定(品保協會會員編號 ),如乙方因財務問題或其他原因致其補習服務無法提供,甲方得於地方主管機關認定其無法提供補習服務時起六個月內向加入本協定之性質相近之補習班(以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為原則)換取等值之服務(不包括原補習服務之贈品或贈送課程);等值之服務除依一般方式授課外,得以多元之教學方式辦理。
□ 其他經教育部同意之方式(須敘明該履約保證方式內容及教育部許可同意公文文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