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交易構成本公司向關連附屬公司提供財務資助。由於本次交易的交易規模超(以累計)逾根據香港上市規則第14.07條計算的有關適用百分比率的5%,按照香港上市規則 第14章,本次交易構成本公司之須予披露的交易,以及按照香港上市規則第14A章,該等交易構成本公司的持續關連交易;因此本次交易需符合香港上市規則第 14A.71及14A.35條的年報申報、公告披露及取得獨立股東批准的要求。 本公司擬於2022年12月召開的臨時股東大會上就(其中包括)本次交易尋求獨立股東批...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文件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文件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902
須予披露交易及持續關連交易
關於為控股子公司提供可續期委托貸款的公告
於2022年11月2日,公司分別與山東公司和巢湖發電簽署了框架協議,約定公司向山東公司提供不超過人民幣120億元可續期委託貸款,向巢湖發電提供不超過人民幣12億元可續期委託貸款。前述貸款無固定期限,具體以實際簽署的可續期委託貸款協議為準,延續借款期限以一年為一週期,初始借款期限自放款日起算。貸款用途為用於火電企業保供。山東公司及巢湖發電為本公司的關連附屬公司。
本次交易構成本公司向關連附屬公司提供財務資助。由於本次交易的交易規模超(以累計)逾根據香港上市規則第14.07條計算的有關適用百分比率的5%,按照香港上市規則第14章,本次交易構成本公司之須予披露的交易,以及按照香港上市規則第14A章,該等交易構成本公司的持續關連交易;因此本次交易需符合香港上市規則第 14A.71及14A.35條的年報申報、公告披露及取得獨立股東批准的要求。
根據上海上市規則,因山東公司和巢湖發電資產負債率均超過70%,本次交易尚需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本公司擬於2022年12月召開的臨時股東大會上就(其中包括)本次交易尋求獨立股東批准。根據香港上市規則第14A.46(1)、19A.39A條及中國公司法要求,本公司需盡快但將不遲於2022年12月5日,將一份載有其中包括本次交易的詳情、獨立董事委員會函件及獨立財務顧問的意見的通知之通函寄發予各股東。
一、本公司、華能集團、山東公司及巢湖發電之關係
x公司及其附屬公司主要在中國境內開發、建設、經營和管理大型發電廠,是中國最大的上市電力供應商之一,目前擁有可控發電裝機容量為122,573兆瓦。
華能集團主要從事實業投資經營及管理,電廠的開發、投資、建設、經營和管理;組織電力(熱力)的生產、銷售;從事能源、交通運輸、新能源、環保相關產業及產品的開發、投資、建設、生產、銷售。
山東公司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公司持有山東公司80%的權益,華能集團持有剩餘20%的權益。山東公司主要從事電力(熱力)項目的開發、投資、建設、管理;煤炭、交通及相關行業的投資;購電、售電;火電技術諮詢服務。
巢湖發電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巢湖發電60%股權,華能香港持有巢湖發電10%股權,淮河能源持有巢湖發電剩餘的30%股權,淮河能源及其最終實益擁有人均為獨立於本公司及其關連人士的第三方。巢湖發電主要從事電力的生產和供應;電力項目的建設、運營、管理;清潔能源的開發和利用;售電業務;合同能源管理;廢棄資源(不含危險廢棄物)的回收、加工、處理、銷售;工業供熱管網的建設、運營、管理;汽、熱、冷的購銷;配電網的建設、運營、檢修;熱力的生產和供應。(依法須經批准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山東公司及巢湖發電為本公司的關連附屬公司,截至本公告發佈之日,華能集團直接持有華能開發75%的權益,間接持有華能開發25%的權益,而華能開發持有本公司 32.28%的權益,為本公司的直接控股股東。華能集團是以經營電力產業為主的國有中央企業,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管。華能集團亦直接持有本公司 9.91%的權益,並通過其全資子公司華能香港間接持有本公司3.01%的權益,通過其全資子公司華能財資間接持有本公司0.84%的權益,通過其控股子公司華能財務間接持有本公司0.19%的權益。華能集團是本公司的最終控股股東。
在香港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華能集團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而本公司與華能集團(包括其附屬公司及聯繫人、公司的關連附屬公司)的交易遂成為本公司的關連交易,需遵守香港上市規則下有關的披露及╱或需尋求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二、本次交易概述
為落實國常會要求,實現減少火電機組虧損、能源保供安全和降低整體資產負債率的目標,公司擬向山東公司和巢湖發電發放可續期委托貸款。於2022年11月2日,公司分別與山東公司和巢湖發電簽署了框架協議,約定公司向山東公司提供不超過人民幣120億元可續期委托貸款,向巢湖發電提供不超過人民幣12億元可續期委托貸款。前述貸款無固定期限,具體以實際簽署的可續期委托貸款協議為准,延續借款期限以一年為一周期,初始借款期限自放款日起算。貸款用途為用於火電企業保供。前述利率為上游資金募集成本及相關稅費等的合計數。具體發放貸款時,公司再在框架協議確定的范圍內分別與山東公司和巢湖發電簽署具體可續期委托貸款協議。
本次交易將不影響公司的正常業務開展及資金使用,不屬於上海上市規則等規定的不得提供財務資助的情形。
山東公司和巢湖發電是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夠對其業務、財務、資金管理等方面實施有效的風險控制。因此,本次為控股子公司提供可續期委托貸款事項處於風險可控范圍之內,不會對公司的日常經營產生重大影響,不會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的利益。
三、山東公司與巢湖發電的基本情況
(一)山東公司的基本情況
山東公司成立於2008年5月,目前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山東公司80%股權,華能集團持有山東公司20%股權。
根據xxxx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於2022年5月17日出具的《審計報告》,截至2021年12月31日,山東公司資產總額人民幣708.79億元,負債總額人民幣652.68億元,淨資產人民幣56.10億元,資產負債率92.08%,營業收入人民幣317.22億元,利潤總額人民幣-33.06億元,淨利潤人民幣-28.50億元。
截至2022年9月30日,山東公司未經審計的資產總額人民幣705.63億元,負債總額人民幣664.19億元,淨資產人民幣41.44億元,資產負債率94.13%。2022年1-9月,營業收入人民幣283.32億元,利潤總額人民幣-10.50億元,淨利潤人民幣- 9.97億元。
山東公司未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為了落實國常會要求,公司擬向山東公司提供可續期委托貸款,從而實現減少火電機組虧損、能源保供安全和降低整體資產負債率的目標。本次可續期委托貸款對象山東公司為公司直接控股80%的子公司,公司能夠對其業務、財務、資金管理等方面實施有效的風險控制。其他股東未同比例同條件提供財務資助。
(二)巢湖發電的基本情況
巢湖發電成立於2007年11月,目前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巢湖發電60%股權,華能集團全資子公司華能香港持有巢湖發電10%股權,淮河能源持有巢湖發電30%股權。
根據xxxx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於2022年3月22日出具的《審計報告》,截至2021年12月31日,巢湖發電資產總額人民幣25.97億元,負債總額人民幣23.20億元,淨資產人民幣2.77億元,資產負債率89.34%,營業收入人民幣 19.02億元,利潤總額人民幣-7.32億元,淨利潤人民幣-5.88億元。
截至2022年9月30日,巢湖發電資產總額人民幣22.98億元,負債總額人民幣 23.65億元,淨資產人民幣-0.67億元,資產負債率102.90%。2022年1-9月,營業收入人民幣19.43億元,利潤總額人民幣-3.44億元,淨利潤人民幣-3.44億元。
巢湖發電未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為了落實國常會要求,公司向巢湖發電提供可續期委托貸款,從而實現減少火電機組虧損、能源保供安全和降低整體資產負債率的目標。本次可續期委托貸款對象巢湖發電為公司直接控股60%的子公司,公司能夠對其業務、財務、資金管理等方面實施有效的風險控制。其他股東未同比例同條件提供財務資助。
四、可續期委托貸款協議的主要內容
公司擬分別與山東公司和巢湖發電簽訂的框架協議主要條款如下:
(一)與山東公司簽訂的關於可續期委托貸款框架協議
簽約方: 華能國際山東公司
日期: 2022年11月2日
金額: 華能國際將人民幣資金120億元整按委託貸款程序向山東公司發放和收回。前述資金本金金額為最高限額,具體以實際簽署的可續期委託貸款資金金額為準。
期限: 無固定期限,具體以實際簽署的可續期委托貸款為準。延續借款期限以一年為一周期。初始借款期限自放款日起算。
利率: 本合同項下貸款利率由華能國際確定,實行固定利率,年利率為上游資金募集成本及相關稅費等合計數,具體以實際簽署的可續期委托貸款利率為準。
用途: 華能國際同意山東公司將在本合同項下借入的本金用於資金xx及置換貸款。未經華能國際書面同意,山東公司不得改變借款用途,包括但不限於山東公司不得用於國家禁止的領域和用途。
擔保方式: 信用擔保。
違約責任: 本合同生效後,雙方均應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的義務的,應按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賠償由此給其他各方造成的損失。如山東公司出現違約,華能國際有權上調本合同項下貸款的執行利率,利率上調公式為:屆時本合同約定適用的執行利率基礎+300bp╱年,並以此利率執行,直至本合同項下構成山東公司違約的事件已結束,或本合同已解除。
(二)與巢湖發電簽訂的關於可續期委托貸款框架協議
簽約方: 華能國際巢湖發電
日期 2022年11月2日
金額: 華能國際將人民幣資金12億元整按委託貸款程序向巢湖發電發放和收回。前述資金本金金額為最高限額,具體以實際簽署的可續期委託貸款資金金額為準。
期限: 無固定期限,具體以實際簽署的可續期委托貸款為準。延續借款期限以一年為一周期。初始借款期限自放款日起算。
利率: 本合同項下貸款利率由華能國際確定,實行固定利率,年利率為上游資金募集成本及相關稅費等合計數,具體以實際簽署的可續期委托貸款利率為準。
用途: 華能國際同意巢湖發電將在本合同項下借入的本金用於資金xx及置換貸款。未經華能國際書面同意,巢湖發電不得改變借款用途,包括但不限於巢湖發電不得用於國家禁止的領域和用途。
擔保方式: 信用擔保。
違約責任: 本合同生效後,雙方均應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的義務的,應按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賠償由此給其他各方造成的損失。如巢湖發電出現違約,華能國際有權上調本合同項下貸款的執行利率,利率上調公式為:屆時本合同約定適用的執行利率基礎+300bp╱年,並以此利率執行,直至本合同項下構成巢湖發電違約的事件已結束,或本合同已解除。
五、本次交易風險分析及風控措施
公司向山東公司和巢湖發電提供可續期委托貸款的風險處於公司可控范圍之內,公司能夠有效保證資金安全,不會對公司的日常經營產生重大影響,不會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的利益。
六、累計提供財務資助金額及逾期金額
x次提供財務資助後,上市公司提供財務資助總餘額佔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比例為12.5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對合併報表外單位提供財務資助總餘額佔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比例為0.07%;公司提供的財務資助不存在逾期未收回的情形。
七、董事會確認
x公司董事會已審核批准通過了《關於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可續期委托貸款的議案》。根據上海上市規則和香港上市規則第14A.68(8)條,本公司董事會中與本次交易視為有利害關係(基於其在華能集團及其聯繫人的管理職位)的董事xxx、xx、xx、xx及xxx參加對簽訂該議案的表決,有關議案由非關連董事進行表決。
本公司董事會認為,框架協議是按下列原則簽訂的:(i)屬於本公司日常及一般業務過程;(ii)按一般商業條款(按公平磋商基準或不遜於本公司可獲得的來自獨立第三方之條款);和(iii) 按公平合理之條款及符合本公司及全體股東之利益。
八、香港上市規則下的涵義
x次交易構成本公司向關連附屬公司提供財務資助。由於本次交易的交易規模超(以累計)逾根據香港上市規則第14.07條計算的有關適用百分比率的5%,按照香港上市規則第14章,本次交易構成本公司之須予披露的交易,以及按照香港上市規則第 14A章,本次交易構成本公司的持續關連交易;因此本次交易需符合香港上市規則第14A.71及14A.35條的年報申報、公告披露及取得獨立股東批准的要求。
根據上海上市規則,因山東公司和巢湖發電資產負債率均超過70%,本次交易尚需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九、臨時股東大會
根據香港上市規則,本次交易需取得獨立股東的批准。本公司擬於2022年12月召開的臨時股東大會上就(其中包括)本次交易尋求獨立股東批准。華能集團及其聯繫人將於臨時股東大會上就(其中包括)本次交易的議案放棄投票,將予提呈的決議案將以普通決議案方式通過,並遵照香港上市規則的規定以投票方式表決。
為符合香港上市規則的要求,本公司獨立董事委員會將就(其中包括)本次交易的條款向獨立股東提供意見,並委任獨立財務顧問,就(其中包括)本次交易向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股東提供意見。
根據香港上市規則第14A.46(1)、19A.39A條及中國公司法要求,本公司需盡快但將不遲於2022年12月5日,將一份載有其中包括本次交易的詳情、獨立董事委員會函件及獨立財務顧問的意見的通知之通函寄發予各股東。
十、釋義
「聯繫人」 | 指 | 具香港上市規則所賦予的涵義 |
「董事會」 | 指 | x公司董事會 |
「巢湖發電」 | 指 | 華能巢湖發電有限責任公司 |
「本公司」、「華能國際」 | 指 | 華能國際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關連人士」 | 指 | 具香港上市規則所賦予的涵義 |
「關連附屬公司」 | 指 | 具香港上市規則所賦予的涵義 |
「董事」 | 指 | x公司的董事 |
「框架協議」 | 指 | 公司分別與山東公司和巢湖發電於2022年11月2日簽署了《關於可續期委託貸款框架協議》的總稱 |
「華能開發」 | 指 | 華能國際電力開發公司 |
「香港上市規則」 | 指 |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 |
「華能香港」 | 指 | 中國華能集團香港有限公司 |
「淮河能源」 | 指 | 淮河能源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
「華能財務」 | 指 | 中國華能財務有限責任公司 |
「華能集團」 | 指 | 中國華能集團有限公司 |
「獨立董事委員會」 | 指 | 為考慮就(其中包括)本次交易而成立的董事委員會,由獨立於是項交易的獨立非執行董事組成 |
「獨立股東」 | 指 | 華能集團及其聯繫人士以外的本公司股東 |
「中國」 | 指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人民幣」 | 指 | 人民幣,中國的法定貨幣 |
「山東公司」 | 指 | 華能山東發電有限公司 |
「上海上市規則」 | 指 |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
「聯交所」 | 指 |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附屬公司」、「子公司」 | 指 | 具香港上市規則所賦予的涵義 |
「本次交易」 指 公司擬為控股子公司山東公司提供不超過人民幣 120億元可續期委托貸款,擬為控股子公司巢湖發電提供不超過人民幣12億元可續期委托貸款
承董事會命
華能國際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xxx
公司秘書
於本公告日,本公司董事為:
xxx(執行董事) x x(非執行董事)x x(非執行董事)x x(非執行董事)x x(非執行董事)xxx(非執行董事)x x(非執行xx)xxx(xxxxx)x x(xxxxx)
xx‧北京
2022年11月3日
xxx(獨立非執行董事)xxx(獨立非執行董事)xxx(獨立非執行董事)xxx(獨立非執行董事)x x(獨立非執行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