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美國運通特約商店約定條款
美國運通特約商店約定條款
修訂日期:2022年8月15日
1. 一般約款
a. 適用範圍. 貴寶號於台灣接受美國運通卡及任何第三發卡機構之信用卡等事宜,悉受本約定條款、特約商店國際規範、及本公司其他政策與程序(本公司並得隨時修訂其內容)所規範。貴寶號並同意使貴寶號之關係企業皆遵守本合約。
b. 定義. 常用名詞之定義詳如附件A及特約商店國際規範。
c. 同意本約定條款. 貴寶號如接受本公司之美國運通卡,即代表貴寶號同意受本合約所拘束。若貴寶號不同意,貴寶號即不應接受美國運通卡或向本公司請款、或繼續陳列美國運通之資料,而應立即通知本公司並將所有美國運通之資料返還本公司。
d. 特約商店國際規範. 特約商店國際規範記載貴寶號接受 美國運通卡應遵守的相關政策與程序。貴寶號應確保其提供客戶服務之相關人員熟悉特約商店國際規範。特約商店國際規範應視為本約定條款之一部分。特約商店國際規範及其後 續 異 動 將 以 電 子 文 件 方 式 公 告 於 美 國 運 通 網 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本公司得依第18.f條隨時更改特約商店國際規範。貴寶號及旗下關係企業同意共同遵守本合約及特約商店國際規範。本公司得依自身考量或法令規範訂定於台灣境內接受美國運通卡應遵守之特約商店國際規範,其規範可能與境外規範不同。
e. 宣傳品. 除貴我雙方另有約定者外,貴寶號同意於本合約期間,貴寶號旗下商店之所有銷售據點(包括實體及網路銷售點)皆以顯著方式陳列美國運通之標誌、圖樣或其他識別標記。
f . 貴寶號營業資訊. 貴寶號應提供本公司ㄧ份貴寶號旗下商店之名單,日後名單有任何異動者(包括貴寶號接受美國運通卡之營業處所之任何變更),並應通知本公司。貴寶號並同意,如貴寶號之經營權發生變更、或貴寶號或旗下關係企業之營業方式有其他任何重大變更而可能影響本公司依本合約所提供予貴寶號之服務者,貴寶號應立即通知本公司。
g. 限貴寶號使用. 除本合約允許外,本合約效力僅及於貴寶號。貴寶號不得代表任何其他第三人取得授權、請求支付消費帳款或退款、或收取款項。
h. 連帶責任. 就貴寶號旗下商店於本合約下之債務,貴寶號皆負連帶責任。
2. 接受美國運通卡
a. 接受刷卡. 除本合約允許外,貴寶號同意依本合約、且不歧視地接受所有有效之美國運通卡,以支付貴寶號旗下所有商店販售之商品及服務(包括臨櫃、電話訂購或郵購、網路訂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進行之交易)。除法令或本合約允許外,貴寶號於面對面之交易應核對美國運通卡會員於簽帳單上之簽名與美國運通卡背面簽字相同,並應注意是否有異常刷卡之情形。
b. 付款方式告知. 貴寶號向客戶告知貴寶號接受之付款方式時,應表明貴寶號接受美國運通卡及第三發卡機構產品(如有適用),並依本公司之作業準則,與其他支付工具以同等顯著且相同之方式陳列本公司商標,且無任何歧視。
c. 准許以美國運通卡結帳. 貴寶號不得直接或間接:(i)嘗試勸阻美國運通卡會員使用美國運通卡;(ii) 批評或不當描述美國運通卡或本公司之任何服務或活動;(iii)嘗試說服或促使美國運通卡會員使用任何其他支付工具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付款(例如:以現金支付);(iv) 以比推廣美國運通卡更積極的方式,推廣任何其他支付工具(但不包括貴寶號所發行專為於貴寶號旗下商店使用之卡片);(v)令美國運通卡會員感覺若其擬使用美國運通卡,將不受歡迎或陷於困窘;(vi) 向美國運通卡會員收取任何額外費用或提高售價;(vii) 從事有害本公司營業或品牌之活動;
(viii) 因交易金額而拒絕接受美國運通卡會員之交易;(ix) 就使用同一張美國運通卡付款之單筆購買交易製作多筆簽帳單;或(x)
對美國運通卡之使用或接受,附加未同等課以其他支付工具之限制或條件,或對美國運通卡或美國運通卡會員為其他財務上之歧視。
d. 禁止之用途. 除因美國運通卡會員基於誠信而向貴寶號購買商品及勞務外,貴寶號不得為其他交易目的而接受美國運通卡。亦即,貴寶號不得接受以美國運通卡支付下列款項(僅為例示,不以此為限):(i) 任何種類之損害、損失、罰金或罰鍰;(ii) 超過貴寶號商品或服務正常價格(加計相關稅捐)之成本或費用,或美國運通卡會員未具體同意之消費;(iii) 逾期款項、或退票或止付之支票所應付之款項;(iv) 賭博性商品或服務;(v) 網路販售之成人數位內容;(vi) 兌回現金或等同現金之物;(vii) 由第三人所為之出售;(viii) 非表彰貴寶號旗下商店誠信出售之商品或服務之金額,例如,貴寶號之經營人(或其家庭成員)、受雇人或其他任何人為現金流量之目的而故意於貴寶號旗下商店所為之購買行為;(ix) 依適用於本公司、貴寶號或系爭美國運通卡會員之法律,屬於非法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例如:販毒、線上/網路販售處方藥物、販售任何侵害權利人權利之商品);(x) 保單質押借款之還本或付息;(xi) 涉及融資性墊款之交易;(xii) 貴寶號營業執照所載營業項目外之交易;(xiii)為取得投資收益所為之商品/服務之期貨投資;(xiv) 代理美國運通卡會員支付其所購買之商品或勞務後,向本公司請款;或(xv)本公司通知貴寶號之其他交易項目。貴寶號如自行提供信用卡分期付款服務,貴寶號不得將該等應收帳款轉讓予任何第三人。
e. 應用程式綁定美國運通卡. 如貴寶號自行或委託第三人開發任何可綁定美國運通卡之應用程式來進行美國運通卡交易,需確實於綁定時使用Xxxxxxx認證機制。
3. 銷售點之設備
a. 美國運通端末機. 除雙方另有合意外,本公司提供貴寶號之所有端末機仍屬本公司財產,貴寶號不得加以變更、毀壞、移置或處分,或允許任何第三人使用。端末機如有任何瑕疵或故障,貴寶號應立即通知本公司。因貴寶號使用、不使用或濫用上述壓印機或端末機所致或相關之所有成本、訴訟、程序及損害
(包括法律費用),貴寶號均應賠償本公司。
b. 使用第三人端末機. 貴寶號使用第三人提供之端末機以接受美國運通卡者,須經本公司之同意,且應遵守台灣相關法令之規定。貴寶號應遵守本公司更改或停止貴寶號透過第三人端末機傳送交易資料之任何要求。與該等修改相關所有成本及費用應由貴寶號負擔。
c. 責任. 本公司不負責任何第三人端末機之運作,包括其運作之品質、與本公司電腦系統適當連線之能力、其維護事宜、及與其相關之任何或一切成本。貴寶號使用第三人端末機處理美國運通卡交易有關之所有成本,將由貴寶號獨自負責。該等端末機成本可能包括(但不限於)設置、程式設計、應用程式開發、維護、端末機連線及紙捲等。
d. 終止/更換第三人端末機. 倘貴寶號擬停止經由已獲得許可之第三人端末機傳送美國運通卡交易資料予本公司者,貴寶號至少應於10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不論其原因是否為貴寶號擬改用其他第三人提供之端末機)。
e. 不使用其他端末機. 除本條第b、c及d項所規定之第三人端末機外,貴寶號不得使用向任何其他第三人借入或以任何方式由第三人提供之端末機。
f. 為免疑義. 若(i)貴寶號允許任何第三人使用本公司提供予貴寶號之端末機;或(ii)除本條第b、c及d項所規定之第三人端末機外,貴寶號使用向任何其他第三人借入或以任何方式由第三人提供之端末機,將視為違反本合約下之義務。於該等情形,本公司將依本合約第10條第c款之規定立即終止本合約,並將該等違約通報聯徵中心。
4. 消費款之給付
a. 給付金額. 本公司將依據貴寶號之付款計劃,將貴寶號旗下商店所請款之消費款面額扣除下列款項後,匯入貴寶號之銀行帳戶:
(i) 手續費(不含營業稅)及/或其他任何相關費用;(ii) 任何因本公司應供給貴寶號而必須支付或變成必須支付之稅捐或稅負;
(iii) 相關扣抵、預扣款項或貴寶號依本合約或任何其他合約所積欠本公司之款項;(iv) 本公司有求償權之任何款項;及(v) 貴寶號申請之退款。除經本公司另為同意者外,所有給付悉以本地貨幣為之。除貴寶號外,於本合約下,本公司並無向任何第三人給付之義務。
b. 費用. 貴寶號之手續費規定於申請書、本合約、或本公司另向貴寶號提供之文件中。縱本合約中另有任何其他規定,本公司保留不經事前通知而隨時調整手續費之權利,且就貴寶號旗下屬不同產業之商店所請款之消費,本公司保留收取不同手續費之權利。貴寶號應付之其他費用詳如本合約所列,或將隨時通知貴寶號。貴寶號銀行帳戶之欠款如有遲延給付,本公司保留收取利息之權利。
c. 直接扣款. 本公司得依任何既存之直接扣款約定,自貴寶號銀行帳戶中扣抵貴寶號所欠款項(包括利息),或就該等款項另行出帳予貴寶號,於後者之情形,貴寶號同意於七日內一併繳付帳單金額及遲延利息,若未繳付,本公司有權將對貴寶號之應收帳款轉由第三人(可能為律師事務所)進行催收,並有權向貴寶號收取轉介費及所有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本公司律師之費用。
d. 錯誤或遺漏之通知. 就貴寶號之手續費、或對消費款或退款之其他費用或付款之任何錯誤或遺漏,貴寶號應於該登載錯誤或遺漏之對帳單日期後九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若否,本公司將視同對帳單所載金額為完整且正確。若貴寶號未即時通知本公司更新後或異動後之銀行資料者,對貴寶號之付款遲延或入帳錯誤,本公司無庸負責。
e. 誤為給付. 若本公司於任何時點認定本公司曾誤為給付予貴寶號,本公司得行使求償權以收回該錯誤給付。倘貴寶號自本公司收受任何非屬依本合約應給付予貴寶號之款項者,貴寶號應立即通知本公司(致電本公司電話服務中心)及貴寶號之處理代理人
(如有適用),並即刻返還本公司該等款項。無論貴寶號是否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均得自將來給付予貴寶號之款項中扣抵,或自貴寶號銀行帳戶中扣款,直至本公司全額收回該錯誤給付為止。
f. 向美國運通卡會員請款. 貴寶號不得向美國運通卡會員就其使用美國運通卡進行之交易收取費用,惟若本公司已就該筆消費行使求償權、貴寶號已就該筆消費對本公司為全額給付且貴寶號因此有權向其請款時,不在此限。
g. 付款扣繳義務. 本公司有權就給付貴寶號之款項予以扣繳,及/或將該扣繳款項交付予相關政府機關,以遵守適用於美國運通及/或其關係企業之美國及任何其他管轄地區之法律規定(包括但不限於美國稅法)。
5. 付款方式
a. 設有銀行帳戶. 為本合約之目的,貴寶號必須設有銀行帳戶,且貴寶號同意提供本公司所要求有關該銀行帳戶之資料。貴寶號銀行帳戶如有任何異動(包括貴寶號之金融機構有變更時),貴寶號同意立即通知本公司。貴寶號之銀行帳戶將受貴寶號與該金融機構所簽訂之開戶合約所規範。
a.1 未能維持銀行帳戶. 若貴寶號之銀行帳戶不符本公司之要求,或本公司因其他原因而無法為本合約之目的查證該銀行帳戶者,本公司得立即暫停貴寶號接受美國運通卡之權利,且本公司有權即時無息保留對貴寶號之付款,直至貴寶號向本公司提供本公司可接受之銀行帳戶資料、且本公司得將貴寶號之款項存入該銀行帳戶止。
b. 存取銀行帳戶/電子轉帳. 貴寶號同意本公司得為存入及扣減款項之目的,存取貴寶號之銀行帳戶,並同意授權本公司得自貴寶號帳戶直接扣款。貴寶號授權本公司對銀行帳戶之直接扣款適用於所有費用、未適當存入貴寶號銀行帳戶之任何款項、本公司已對其行使求償權之任何金額、本合約所包含之任何其他金額調整與費用、以及貴寶號依本合約或任何其他合約而與本公司從事商業交易所生之其他金額調整與費用。
c. 銀行帳戶存款. 只要本公司在指定給貴寶號之處理中心當地營業截止時間前,接獲貴寶號就消費之請款,本公司將於當天依據
貴寶號之付款計劃將款項存入貴寶號之銀行帳戶;若於營業截止時間後方接獲請款,則將於次一營業日存入款項。如貴寶號之金融機構不承認該等款項之扣減、存入或金額調整,或入錯帳者,本公司將不負任何責任。
d. 誤存或誤扣入帳. 若銀行帳戶有誤存或誤扣任何款項時,貴寶號授權本公司得將該交易撤銷轉回。
e. 返還存款及扣款. 如該銀行帳戶所屬金融機構以任何理由不承認或不接受本公司所存入、扣減之款項者:(i) 於適用第5.a.1.條之前提下,本公司將於接獲該拒絕付款之通知後,提供貴寶號一扣抵額;及(ii) 本公司得將該應扣款項用以抵銷本公司依本合約未來應給付貴寶號之款項。如應扣款項大於付款金額者,於兩者所差限額內,本公司將自貴寶號銀行帳戶中扣款支付,或貴寶號應於本公司通知有任何欠款時,立即支付本公司。
f. 付款計劃. 本公司隨時提供數種付款計劃,貴寶號得就貴寶號資格符合者擇一選用,包括:(i) 兩天付款計畫. 依本計畫,貴寶號就消費之請款要求應以電子方式傳送予本公司,並應遵守本公司之指示。本公司將於收到該等請求後第二個營業日將本公司之付款直接轉帳予貴寶號之銀行帳戶。另外,本計畫僅於貴寶號依特別約定條款之規定,經由端末機以電子方式提出消費者,始得選用。(ii) 四天付款計畫. 依本計畫,貴寶號就消費之請款要求應以適當做成之消費摘要表、或經由端末機以電子方式提出。本公司將於收到貴寶號該等請款後四個營業日內,將本公司之付款直接轉帳予貴寶號之銀行帳戶。(iii) 七天付款計畫. 依本計畫,貴寶號就消費之請款要求應以適當做成之消費摘要表、或經由端末機以電子方式提出。本公司將於收到貴寶號該等請款後七個營業日內,將本公司之付款直接轉帳予貴寶號之銀行帳戶。(iv)十天付款計畫. 依本計畫,貴寶號就消費之請款要求應以適當做成之消費摘要表、或經由端末機以電子方式提出。本公司將於收到貴寶號該等請款後十個營業日內,將本公司之付款直接轉帳予貴寶號之銀行帳戶。貴寶號選擇之付款計劃可能適用若干條件,例如,貴寶號可能需要以電子方式傳送,或本公司可能需要檢查貴寶號營業場所。貴寶號首次選擇之付款計劃如申請書所示,或依貴寶號以15日前之通知所另行選擇之付款計劃。本公司可能需要數日時間以辦理貴寶號付款計畫之變更。若貴寶號未選擇付款計劃,本公司將為貴寶號選擇之。本公司得修改付款計劃或提供其他付款計劃,並將向貴寶號通知其條件內容。
g. 對帳單. 本公司將向貴寶號提供確認貴寶號特約商帳戶存入及扣款之對帳單(依慣例為電子格式)。若貴寶號選擇紙本對帳單,本公司可能向貴寶號酌收費用。
6. 求償權
a. 何時適用求償權. 本公司所有付款均適用本公司求償權之規定。本公司於下列情形有求償權:(i) 美國運通卡會員通知本公司有爭議消費時,或其依法有權暫停付款時;(ii) 就消費有詐欺或疑似詐欺之情形時;(iii) 如該商店應適用本公司詐欺求償權計劃
(詳如後述)時;(iv) 如貴寶號未遵守本合約之約定(包括各附件所訂之所有程序)時;或(v) 依本合約之其他特別約定。若本公司依本條採取行動,應事先通知貴寶號。縱本公司於向貴寶號付款時已知悉上述情事,本公司之求償權仍不受影響。
b. 本公司如何行使求償權. 本公司將就適用求償權之各筆消費,自給付予貴寶號之款項中扣除、預扣、歸扣或抵銷本公司對貴寶號之付款(或自貴寶號銀行帳戶扣款)以收回全額款項;或通知貴寶號應對本公司為給付,於此情形,貴寶號應於通知後七日內付款;或撤銷本公司尚未付款予貴寶號之消費。本公司未請求付款並不表示本公司拋棄求償權。
7. 擔保
a. 保全措施. 貴寶號承認貴寶號簽署本合約對貴寶號及其關係企業具有直接之財務上利益。因此,若貴寶號將無法或不願履行本合約或任何其他合約下對本公司所負契約義務之虞時,本公司應有權採取本公司認為必要之合理措施。尤其是,本公司有權:
(a) 變更對消費款之付款速度或方式、(b) 變更貴寶號之手續費或付款計劃、(c) 行使求償權、(d) 暫停或停止對貴寶號之任何
付款、(e) 變更免授權金額(如有適用)、(f) 採用額外授權程序、(g) 向貴寶號收取爭議消費之費用、或(h) 設立準備金。
b. 設立準備金. 若本公司相信本公司有必要設立準備金者,本公司得隨時以下列方式設立之:(i) 扣留本公司依本合約應給付貴寶號之金額;或(ii) 要求貴寶號將款項或其他擔保品寄存於本公司。該等金額或款項即稱為「準備金」。準備金之金額可能隨時變動,本公司僅會保留為涵蓋本公司或本公司關係企業於本合約或任何其他合約下之財務曝險或風險,而經本公司認屬合理且必要之金額。可能促使本公司設立準備金之事件包括:(a) 貴寶號停止主要部分或不利變更貴寶號之營運;(b) 貴寶號出售全部或主要部分之資產,或任何第三人取得貴寶號25%以上之股本權益;(c) 貴寶號之營業有重大不利變更;(d) 貴寶號喪失清償能力;(e) 本公司自貴寶號旗下商店接獲不成比例之消費爭議案件數或金額;(f) 本公司合理相信貴寶號將無法履行本合約或任何其他合約下之義務;或(g) 貴寶號已與第三人作成接受或處理(或二者兼有)其他支付工具之安排,而該第三人對貴寶號採取任何保全措施者。於上述任何事件發生時,貴寶號同意立即通知本公司。
c. 抵銷. 就貴寶號或貴寶號關係企業於本合約或任何其他合約所積欠本公司或本公司關係企業之任何實際債務或潛在債務、義務、債務餘額或金額,本公司有權自本公司所持有之款項(包括但不限於對消費之付款、押金或準備金)或依本公司積欠貴寶號之任何其他債務及負債中,予以扣減、保留及抵銷。本公司無須事前通知貴寶號即得為上述行為。
d. 關係人. 如貴寶號為公司或合夥組織,貴寶號並同意就貴寶號董事及/或合夥人積欠本公司或本公司關係企業之金額,本公司得自本公司或本公司關係企業於本合約或任何其他合約所積欠貴寶號之金額中,逕為扣減、保留及抵銷。
e. 資訊提供. 一經請求,貴寶號應立即向本公司提供貴寶號之財務、信用及營運資訊,包括貴寶號最近期經簽證之財務報表。
8. 通知
a. 通知本公司. 與本公司聯絡應以書面為之,並以平信寄送至下列通訊地址。寄至本公司之通知將依本公司之政策及程序處理之,該等政策及程序可能要求貴寶號檢附其他資訊或文件,該項通知始生效力。
b. 本公司通訊地址. 除本公司另行告知貴寶號者外,貴寶號對本公司之通知將寄至: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此致:特約商行銷業務部
地址:台北市105松山區復興北路363號12樓
c. 通知貴寶號. 貴寶號同意本公司得視通知事項之性質而以當面告知、書面通知或電子化方式通知貴寶號。貴寶號通訊地址如有異動,貴寶號應事前通知本公司。就本條之目的而言,「電子化方式」係指以電子郵件傳送至貴寶號指定之公司電子郵件地址、經由本公司特約商網站傳送電子郵件、帳單、或於本公司網站刊登異動項目供閱: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9. 損害賠償及責任限制
a. 賠償. 本公司、任何第三發卡機構、及本公司關係企業、被授權人、繼受人及經許可之受讓人因貴寶號違約或無法履行本合約所(或經主張)衍生、或與此相關之所有損害、責任、損失、成本及費用(包括法律費用),貴寶號將全部賠償並使其不受有任何損失。貴寶號對本公司、本公司關係企業、繼受人及經許可受讓人之賠償義務,於貴寶號無法提供商品或服務時、或就貴寶號、貴寶號之受僱人或代理人之故意、過失或疏失行為或不行為、或就貴寶號所售商品或服務之推廣或行銷、或於貴寶號、貴寶號之受僱人、代理人或承攬人違反本合約或任何相關法令規定時,亦有適用。本項賠償於合約終止後,仍為有效。
b. 責任限制. 因超出本公司合理控制範圍之事由,導致端末機、直接付款服務、直接連線或由本公司或他人操作之其他機器或相關設備發生功能失常、無法使用或故障、或其處理時程有延誤者,本公司(包括第三發卡機構)、本公司關係企業、繼受人及受讓人
對貴寶號不負任何責任。貴我雙方對於他方因本合約所生或與本合約相關之任何附隨損害、間接損害、臆測性損害、衍生性損害、特別損害或任何種類之懲罰性損害,無論係基於契約、侵權行為(包括過失責任、嚴格責任、詐欺或其他責任)、或法律、命令、或其他任何法源等,概不負責。貴我雙方對於他方因電信業者或銀行系統之延誤或問題所致之損害,亦不負責。本公司依本合約所得主張之求償權或設立準備金之權利,不受本條之影響。
10. 期間與終止
a. 生效日/終止日. 本合約自下列二者較早發生之日生效:(i) 貴寶號於收訖本合約後首次接受美國運通卡、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貴寶號有意受本合約拘束之日,或(ii) 本公司同意貴寶號申請書之日。除任一方當事人以三十日以上之事前書面通知他方終止合約者外,本合約持續有效。
b. 違約終止. 一方當事人有重大違約事由,且該事由經他方當事人以書面通知其違約後三十日內仍未補正者,他方當事人得終止本合約。
c. 其他終止事由. 發生下列任一情事者,本公司得立即終止本合約,並依法令規定或於本公司認為必要時,將該等情事通報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下稱「聯徵中心」):(i) 貴寶號違反本合約或任何其他合約下之義務者(包括但不限於違反特約商店國際規範、本合約第3條第a至第f項規定,允許任何第三人使用本公司提供予貴寶號之端末機,或除本合約第3條第b、c及d項所規定之第三人端末機外,使用向任何其他第三人借入或以任何方式由第三人提供之端末機之情事);(ii) 本公司有理由相信貴寶號涉及詐欺或非法營業交易或活動者;(iii) 貴寶號被停業、解散、清算、破產或貴寶號被指派破產管理人、接管人、監督人、清算人或其他具有類似權力之人、或貴寶號聲請或同意任何為免除債權人追索之聲請或安排者;(iv) 貴寶號對於本公司以外之第三人有債務不履行之情事,致該等債務加速到期,或使該第三人有權強制執行貴寶號之財產者;及/或(v) 任何事件或一系列事件之發生,經本公司認其不利影響貴寶號履行本合約或任何其他合約下義務之能力者。若發生上開任一情事,貴寶號同意於24小時內通知本公司。終止合約之通知一經送達即生效力。於本公司通知貴寶號終止合約後,若貴寶號仍繼續接受消費,本公司將不就該等消費付款。
d. 靜止戶. 若貴寶號連續十二個月皆未就任何消費為請款,本公司將視同貴寶號提出終止本合約之要約,而本公司得以阻絕貴寶號使用本公司於本合約下之服務之方式接受該要約。本公司保留向貴寶號之端末機提供廠商告知本合約終止之權利。本條所定之終止要約,並不妨礙貴寶號依本合約所得行使之任何其他終止權。
e. 終止後. 如本合約經終止,本公司得就積欠本公司及本公司關係企業之所有金額設立準備金。貴寶號及貴寶號之繼受人及經許可之受讓人就任何於合約終止時未支付之金額仍須負責。貴寶號亦應移除本公司及第三發卡機構之所有商標、立即返還本公司之材料及設備,並就合約終止前所生之任何消費及退款向本公司請款及申請。
f . 存續條款. 所有具繼續性性質之義務,於本合約終止或到期後,仍將存續。本公司之直接扣款權及抵銷權亦將存續,直至本合約所許可且與終止生效日前之交易有關之所有金額之收取及支付均已完成為止。
g. 停止接受第三發卡機構產品. 無論本合約條款如何約定,本公司得要求貴寶號停止於旗下商店接受第三發卡機構產品。
h. 停止接受刷卡. 本公司得不經通知,並基於自身合理之商業判斷
(包括法律或法規遵循風險、信用或詐欺損失風險):(i) 拒絕任何商店接受或繼續接受美國運通卡,或(ii) 暫停任一商店接受美國運通卡之權利。
11. 保密及隱私
a. 保密. 就本合約之條款,以及貴寶號由本公司所取得、而與貴寶號及美國運通間或其關係企業間之關係有關、及與貴寶號接受美國運通卡有關之任何非公開可得之資訊,包括貴寶號之手續費,貴寶號皆須保密且不得揭漏予任何第三人。貴寶號應採取一切必要步驟,以防止美國運通卡會員資料被移轉或揭露予任何第三人,且貴寶號不會以任何理由複製、重製或以其他形式儲存美國運通卡會員之姓名及地址。任何美國運通卡會員資料均屬機密資訊,且為本公司之專有財產。除另有明定者外,貴寶號不得揭露美國運通卡會員資料,且除為處理美國運通卡交易而依本合約約定加以使用外,貴寶號亦不得使用該資料。貴寶號應負責確保美國運通卡會員資料依第12條「保護美國運通卡會員資料」之約定與本公司「資料安全操作政策」持續獲得保護。
b. 貴寶號之資料隱私義務. 貴寶號應:(i) 就一切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簽帳單、退款單、及載有美國運通卡會員個人資料之訂單或相關文件),應遵守隱私保護法令及任何本公司提供予貴寶號之美國運通隱私保護規則;(ii) 立即遵從本公司對貴寶號所為之有關個人資料之合理指示;(iii)僅為本合約之目的使用個人資料,並不作其他目的之使用;(iv)確保僅有貴寶號之授權人員能取得個人資料,且相關人員均受有適當訓練,以符合本條與隱私保護法令之要求;(v) 完整並正確地記錄貴寶號對個人資料之使用、複製、揭露、及銷毀,並應依要求立即提供該等紀錄(包括但不限於銷毀軌跡紀錄)及個人資料之紀錄予本公司或本公司之授權代表人員;(vi)提供本公司合理之協助,使本公司得以解決有關個人資料之詢問或申訴;以及(vii) 如發生下列情事,立即通知本公司:(a) 貴寶號知悉或懷疑有無權使用、複製或揭露個人資料之情事;(b) 任何法律使貴寶號、或可能使貴寶號無法遵守本條約定者。
c. 蒐集、使用及揭露貴寶號資料之同意. 貴寶號同意美國運通將蒐集有關貴寶號之資料,該等資料並得為以下之使用或揭露:
(i) 為管理並服務貴寶號之帳戶、處理並蒐集貴寶號旗下商店之消費、以及管理貴寶號所參與之任何獎勵或計劃,得向本公司關係企業、其他發行美國運通卡或處理美國運通卡服務之組織、業已簽署接受美國運通卡之合約之人、以及本公司日常營業過程中向美國運通提供服務之其他服務供應商等人揭露;(ii) 於法律許可範圍內,向美國運通之代理人或次承攬人,或為預防信用卡產品有關之詐欺之目的,向任何其他人揭露;(iii) 於法律許可範圍內,向為評估貴寶號申請財務融通/信用貸款或為避免詐欺或追索債務人,而得分享或交換資訊之信用評等機構揭露;
(iv) 於法律許可範圍內,向信用報告機構、聯徵中心或與貴寶號有財務往來之其他人、事務所或企業揭露,以進行進一步之信用調查(包括聯絡貴寶號之金融機構);(v) 為催收積欠美國運通之債務,向催收機構及律師揭露;(vi) 經法令許可或依法令要求所為之揭露;(vii) 用於分析貴寶號資料及旗下商店之消費款,以利本公司管理貴寶號帳戶與授權消費,並預防詐欺;(viii) 為確保服務品質之一致性與帳戶運作,由本公司自行、或由選定之組織就貴寶號致電本公司之過程加以監控及/或記錄;以及(ix) 使用貴寶號提供之第三人資料庫或背景調查,以取得或驗證有關貴寶號財務狀況或貴寶號背景之資料,或用以確認貴寶號之身分。就貴寶號之任何營運點,前開所有行為均得於台灣境內或境外進行之。此處所指包括於美國處理貴寶號之資料。本公司將只會保留貴寶號資料至達上述目的之適當時間為止,或至法律規定之時間為止。
d. 為行銷目的使用貴寶號資料. 貴寶號一旦接受美國運通卡,即係同意本公司得為行銷目的使用貴寶號之資料。此處所指包括將貴寶號之姓名及聯絡方式列入行銷名單以從事客戶研究、發展商品或服務、或向貴寶號以郵寄、電子郵件或電話提出商品或服務之要約、或使本公司關係企業或選定之第三人直接為上述行為。本公司得由貴寶號之申請書、調查與研究、及/或其他如特約商或行銷機構等外部來源取得本項資料。如經貴寶號要求,本公司應將貴寶號之姓名自該等名單中剔除。
e. 蒐集並向政府機關揭露. 貴寶號知悉且同意美國運通最終母公司之總部係設於美國,故美國運通受該國法律所拘束。貴寶號同意且應向本公司提供本公司所要求之所有資料及/或簽署所有必要
文件(包括已妥善簽署且有效之美國國稅局相關表單),以允許本公司或本公司關係企業得蒐集、使用並揭露資料,以符合本公司關係企業所適用之美國及任何其他管轄地區之所有相關法律
(包括但不限於美國稅法)。
f . 隱私爭議. 貴寶號得自本公司特約商網站,網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下載美國運通隱私政策聲明。如欲取得本公司所持有之貴寶號資料,請致函隱私保護主管地址:中華民國台灣台北市105復興北路363號12樓。倘經貴寶號要求,本公司將依法律規定告知貴寶號本公司所持有之貴寶號資料。本公司可能就此酌收依法所允許之費用。如貴寶號相信該等資料有錯誤或不全者,貴寶號應致函本公司,本公司將更正之。
12. 保護美國運通卡會員資料
a. 資料安全. 貴寶號應遵守本公司之資料安全作業政策(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本公司並得隨時修改之。依該政策,貴寶號:(a) 若發生資安事件,貴寶號負有額外之損害賠償責任,且(b) 依據貴寶號之美國運通卡交易量,貴寶號負有額外之義務,包括提供本公司由合格安全顧問或經核可之掃描供應商查核(或二者共同為之,詳如該政策所定),確認貴寶號已遵守支付卡產業資料安全標準(PCIDSS)之文件。貴寶號對於美國運通卡之資料安全程序,其保護程度不得低於貴寶號所接受之其他支付工具。
b. 應用程式及防護機制. 貴寶號使用應用程式成立之交易,若綁定美國運通卡卡號時,除應符合Safekey認證機制外,均應提供符合PCIDSS之驗證文件,且須經由第三方機構參酌國際組織支付應用軟體資料安全標準(PADSS)規範或本公司指定之其他國際規範以確認其安全防護,並提供證明文件供本公司查驗。
c. 資料分享. 貴寶號為處理消費款所須蒐集之資料,應由美國運通卡會員直接提供予貴寶號,不得自其他第三人處取得。未經美國運通卡會員之明示同意,貴寶號於銷售點、或於授權或請款過程中所取得之任何美國運通卡會員資料,均不得分享予貴寶號之涵蓋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貴寶號應於銷售點清楚並明顯地告知美國運通卡會員商品或服務之提供者為何,以使美國運通卡會員得清楚區分貴寶號與涉及該買賣之任何其他第三人。
13. 智慧財產權
a. 專有權利. 一方當事人就他方當事人之商標無任何權利,未經他方當事人事前書面同意,一方當事人不得使用他方之商標,但本公司或第三發卡機構(如有適用)得於任何媒體中(包括本公司或該第三發卡機構可能發行之任何宣傳品或其他材料)使用貴寶號之名稱、地址(包括貴寶號之網址或URLs)及客服電話號碼。此外,未經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貴寶號不得發表任何關於本公司、本公司關係企業或本合約之新聞稿或公開聲明。所有美國運通卡會員資料皆屬機密資訊,並為本公司、或本公司關係企業之第三方被授權人所專有之財產。
b. 許可使用美國運通財產權資料. 除另有明定者外,貴寶號不得揭露美國運通卡會員資料,且除為處理美國運通卡交易而依本合約約定加以使用外,貴寶號亦不得使用該資料。於貴寶號提及美國運通卡作為付款工具時,貴寶號應使用本公司已允許貴寶號使用之商標與第三發卡機構之商標(如有適用)。一旦貴寶號取得本公司第一次書面許可,貴寶號即得於貴寶號之廣告或其他宣傳品上提及美國運通卡為貴寶號所接受之付款方式,無須本公司個案同意,惟該敘述應嚴格限於將美國運通卡列為一種付款方式。若貴寶號已取得並遵守本公司妥善使用商標之指示,貴寶號即可於上述情形使用本公司商標。本公司擁有且保留本公司得自行決定拒絕貴寶號為上述使用、或要求貴寶號須就上述使用依個案取得本公司書面同意之權利。
c. 許可使用貴寶號財產權資料. 本公司得於指南、名簿、或其他接受美國運通卡之特約商名單中提及貴寶號,並載明貴寶號旗下各商店之詳細資料,本公司亦得使本公司關係企業或選定第三人代理本公司為上述行為。貴寶號同意,若本公司已取得並遵守貴寶號妥善使用商標之指示,本公司即得為此目的使用貴寶號之商標。
14. 聲明與擔保
貴寶號向本公司聲明並擔保下列事項:(i) 於貴寶號從事營業之所有國家,貴寶號皆具備營業之適當資格與執照;(ii) 貴寶號擁有完全之權限與一切必要之資產與流動性,以於屆期時履行貴寶號於本合約下之義務並償還貴寶號於本合約下之債務;(iii) 並無對貴寶號之營業或貴寶號於本合約下之義務或債務之履行能力或償債能力有重大不利影響之情事存在,亦無發生該等情事之虞;(iv) 貴寶號有權代理貴寶號旗下商店及關係企業(包括本合約所提及者)簽訂本合約,且簽署或以其他方法簽訂本合約之自然人有權使貴寶號及該等商店及關係企業受本合約之拘束;(v) 依本合約應付予貴寶號之款項,貴寶號未曾移轉予任何第三人;(vi) 貴寶號請款之所有消費所生之所有債務,均屬真實,且其上並無任何留置權、請求或負擔;
(vii) 貴寶號所提供與本合約相關之所有資訊,均屬真實、正確且完整;以及(viii) 貴寶號業已審閱本合約並已留存副本。上述情形如有任何變更,貴寶號應通知本公司。不論何時,若貴寶號之任何聲明或擔保有不真實、不正確或不完整之情事,縱貴寶號業已通知本公司,本公司仍保留主張貴寶號違約而終止本合約之權利。
15. 爭議解決
a. 爭議. 除適用本第15條第c款約定之情形外,關於本合約所生之一切「爭議」,一經貴寶號或本公司選定,應即提付仲裁,依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規則終局解決之,該等規則並視為本條款之一部分。所稱「爭議」係指本公司與貴寶號間因本合約所生或與本合約相關之任何訴訟(包括初次起訴、反訴、交互起訴及第三人訴訟)、爭議或爭論(包括有關本合約之存在、有效性或終止等問題、或因本合約所生之關係等),不論係基於契約關係、侵權行為(包括過失責任、嚴格責任與詐欺)、法律、命令或其他法令規定。
b. 仲裁程序. 雙方當事人同意:(i) 仲裁庭應由一位仲裁人組成;
(ii) 應以台北為仲裁地;及(iii) 仲裁應以中文為之。仲裁人有權力與權限依衡平法則允許救濟(例如:強制令或強制履行),且於可能之情形下,除其他一切救濟方法外,亦將一併許可強制履行。仲裁人並無變更本合約或其個別條款(包括本條)之權力或權限,且除本條所規定者外,亦無權決定任何事項或作成任何仲裁決定。
c. 小額訴訟. 就貴寶號依當地地方法院小額訴訟程序所合法提起之各爭議,若該爭議僅繫屬於該法院,本公司將不會依本第15條規定選定使用仲裁程序。為執行本合約保密條款所聲請之強制性救濟,不受本第15條所定要件之限制。
d. 異議. 若貴寶號關於本合約有任何異議或問題,請洽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特約商行銷業務部,地址:中華民國台灣台北市105復興北路363號12樓。
16. 稅捐
a. 稅捐. 除有明文約定者外,本合約下之應付金額均未含稅,且無論係以金錢或非金錢為對價,其稅額(如有適用)均應另行加計於應付金額上。有關稅捐事宜,應適用下列條款:(a) 依本條應付之稅捐,應與本合約下之應付金額同時到期;(b) 若依本合約所應付金額,係一方當事人歸還或補償他方當事人所生(或即將發生)之費用、損失或責任者,該他方當事人所得主張之進項稅額抵減之金額,應自該應付金額中扣除;(c) 若本合約下之應付金額與應稅之供給有關,雙方當事人同意就該項供給開立稅務發票。除此之外,各當事人有關本合約所生之稅捐應由各該當事人自行負擔。
17. 訓練及調查
a. 經貴寶號授權之受雇人或其他人員應先由本公司適當訓練後,方得收取美國運通卡。貴寶號不得允許任何未經本公司適當訓練之人員收取美國運通卡。若該等受雇人或授權人員有異動,新任受雇人或授權人員亦須先經適當訓練。
b. 本公司或經本公司指派之第三人有權隨時調查貴寶號所處理之任何異常交易、以及貴寶號或貴寶號負責人於聯徵中心之信用紀錄,以瞭解是否曾有詐欺交易或違反本約定條款或法律。
18. 其他約定
a. 準據法;管轄法院. 本合約應依中華民國之法律解釋及適用。如依本合約或相關法律之規定,就本合約所生或與本合約有關之爭議應由法院裁判者,當事人合意悉由中華民國之法院為管轄法院。
b. 解釋. 除合約上下文另有規定者外,解釋本合約時:(i) 條款中之單數名詞包括複數,反之亦然;(ii) 所稱「或」者,意指非唯一;
(iii) 所稱「包括」,意指「包括但不限於」;(iv) 所稱「日」者,意指「日曆日」;(v) 若提及合約(包括本合約)、文書、契約、政策、程序或其他文件時,係指其隨時修訂、增補、修改、中止、替換、重訂、或取代後之內容;(vi) 所有標題、標註及類似名詞皆僅為參考用途;(vii) 所稱「得」(除非與「不」一起使用),係指「有權但無義務」;以及(viii) 除另有註明者外,所有金額之幣別皆為本地貨幣。
c. 轉讓. 未經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貴寶號不得將本合約項下之權利或義務之全部或一部,轉讓、變更當事人、或轉包予次承攬人。本公司得將本合約項下之任何或所有權利或義務,轉讓、變更當事人為、或轉包予本公司任何關係企業或第三發卡機構。除本合約另有明文約定者外,本合約對當事人及其繼受人與經許可之受讓人,皆有拘束力。
d. 棄權. 未行使或延緩執行本合約下之任何權利、權力或救濟,不得視為拋棄該權利、權力或救濟。本公司於任何情形下拋棄某權利者,不構成於任何其他情形對該等權利之拋棄。本合約任何條款之拋棄,非經作成書面並經本公司簽署者,不生效力。
e. 可分性. 倘本合約任一條款經認定為無效者,本合約其餘條款仍持續有效,並得拘束雙方當事人。
f . 增補. 本公司得以十日以上對貴寶號之事前通知,隨時修改本合約。若基於法規或安全之立即需要而修改本合約者,本公司將事先、或事後盡快通知貴寶號該等修改。貴寶號繼續接受美國運通卡將構成貴寶號對修改後約款之同意。
g. 不可抗力. 就超出一方當事人合理控制範圍之事由(包括但不限於天然事變;政府干預;電力、通訊、衛星或網路中斷;無權存取或竊盜;恐怖活動;或勞資爭議或罷工)所致之不履行或遲延,該當事人無須負責。
h. 無第三受益人. 除本合約另有約定者外,本合約並未、亦無意賦予合約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任何權利或利益。
i . 合約整體. 本合約為貴我雙方間之完整約定,並取代先前有關本合約事項之任何合約、聲明或協議。
j . 法令遵循. 貴寶號同意遵循適用於貴寶號及貴寶號關係企業之一切法律、命令及標準。
附件A – 定義
「銀行帳戶」係指貴寶號所指定之開立於中華民國金融機構之銀行帳戶。
「關係企業」係指控制相關當事人、或受其控制、或與其同受指揮、管理或控制之法人或組織,亦包括其從屬公司。
「本合約」係指本文件、貴寶號之申請書、特約商店國際規範、及本公司之「作業政策與程序」(本公司得隨時修訂或增補)。
「美國運通」(「本公司」亦同)係指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其關係企業,以及經授權發行美國運通卡或參與美國運通卡服務者。
「申請書」係指貴寶號所填妥、簽署並寄發,以參與美國運通卡服務之美國運通特約商申請書。
「授權」係指如本合約所述就各筆消費取得核准之程序。
「美國運通卡」係指標示本公司或本公司關係企業商標之信用卡、帳戶動用工具或支付工具,亦包括任何由「第三發卡機構」發行之信用卡或其他帳戶動用工具。
「美國運通卡會員」係指於美國運通卡上載有其姓名或名稱之自然人或機構。
「美國運通卡會員資料」係指有關美國運通卡會員及美國運通卡交易之任何資料,包括其姓名、地址、帳號及美國運通卡識別號碼。
「商店」係指貴寶號任何或所有關係企業之所在地、賣場、網站、線上網絡以及其他所有業經本公司核准出售商品與服務之方式(包括貴寶號將來所採行者)。
「商店代號」(本公司文件中有時稱之為「特約商代號」或「特店代號」)係指本公司就貴寶號之商店所指定之專用代號;若貴寶號旗下有多個商店,本公司將就每一商店分別指定其商店代號。
「免授權金額」係指超出該金額之消費,貴寶號即須取得授權之金額。
「詐欺求償權計劃」係指於美國運通卡會員一旦基於實際之詐欺或疑似詐欺,以任何理由就特定消費提出疑義時,允許本公司無須事先詢問原委即可逕為行使求償權之計畫。「求償權」作為動詞,係指(i)本公司自貴寶號受領依該權利所應受領之消費金額,或(ii)就尚未對貴寶號付款之消費,本公司逕予撤銷;作為名詞時,則指貴寶號應返還或經撤銷之消費金額。
「網路消費」係指以網站瀏覽器,於網際網路上透過貴寶號之網站或貴寶號商店之相關網站所成立之消費。
「本地貨幣」係指新台幣。
「商標」係指名稱、標識、服務標章、商標、商業名稱、標語或其他表彰財產權之稱號。
「特約商店國際規範」係指接受美國運通卡應遵守的相關政策與程序,包括其附件及附表。
「手續費」係指本公司依貴寶號之申請書或本合約之約定,因貴寶號接受美國運通卡而向貴寶號計收之金額。
「特約商帳戶」係指本合約簽訂時於本公司開立之帳戶。
「行動裝置」係指由美國運通所核准並認可之電子裝置(包括但不限於行動電話、平板或穿戴式裝置),且該裝置可支援成立感應交易(於支援Expresspay之銷售點裝置)及/或成立由應用程式所成立之數位錢包交易。
「作業政策及程序」係指本公司通知貴寶號有關接受美國運通卡之作業政策、程序及規定(及隨時通知之修改)。
「其他合約」係指除本合約以外,由貴寶號或貴寶號之關係企業與本公司或本公司之關係企業所簽訂,或由貴寶號與美國運通卡會員所簽訂之任何合約。
「其他支付工具」係指美國運通卡以外之任何簽帳卡、信用卡、轉帳卡、儲值卡或智慧卡、帳戶動用工具、或其他付款卡片、服務或產品。
「個人資料」係指於履行本合約過程中,由貴寶號所蒐集或持有關於自然人個人之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有關美國運通卡會員之資料。
「密碼」係指個人識別號碼。
「隱私保護法律」係指台灣之個人資料保護法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其增補或修訂、以及美國運通或貴寶號所應遵守之台灣或其他國家有關隱私或個人資料保護之相關法令規定。
「處理代理人」係指貴寶號所雇用並經本公司同意、代理貴寶號取得授權及就消費請款與申請退款之第三人。
「簽帳單」係指消費紀錄。
「連線規格要求」係指關於美國運通網路連線及電子交易處理所必要、視情況需要以及可選擇適用之一組規格要求,可洽貴寶號之美國運通業務代表索取。
「稅捐」之定義包括但不限於加值型營業稅,及其他一切與依本合約之供給有關所課徵之稅捐及稅負。提及「加值型營業稅」所使用之文字或表示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就該等文字或表示之定義相同。
「第三發卡機構」係指其他任何第三方信用卡發卡機構,且貴寶號同意依本合約接受其信用卡(「第三發卡機構產品」)者。
「貴寶號」係指依本合約接受美國運通卡之法人或自然人,及其從事同一產業營業行為之關係企業。
其餘定義之名詞詳如本合約本文之定義。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105xxxxxxx000x00x
202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