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交银施xx全球自然资源证券投资基❹招募说明书
基❹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❹管理有限公司基❹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三月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 6 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 6 个月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重要提示】
交银施xx全球自然资源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 2011 年
10 月 1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628 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一是境外投资产品风险,包括海外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政治风险等;二是开放式基金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以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等。本基金为主要投资全球范围内自然资源相关行业上市公司的主动股票型基金,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和债券基金,属于承担较高风险、预期收益较高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目 录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2
二十二、对基❹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8
二十三、其他事项 120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20
二十五、备查文件 121
一、绪言
《交银施xx全球自然资源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交银施xx全球自然资源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交银施xx全球自然资源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交银施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交银施xx全球自然资源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交银施xx全球自然资源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交银xxx全球自然资源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交银施xx全球自然资源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自同年 7 月 1 日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自同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自同年 7 月 1 日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 2007 年 6 月 18 日公布、自同年 7 月 5 日
起实施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00.xx: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国家外汇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直销机构:指交银施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8.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29.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交银施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交银施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0.境外投资顾问: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并取得收入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投资顾问由基金管理人选择、更换和撤消
31.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接受基金托管人委托,负责本基金境外资产托管业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托管人由基金托管人选择、更换和撤消
32.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日/天:指公历日
39.月:指公历月
4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等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4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4.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扣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52.元:指人民币元
53.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8.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9.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互联网或公众通讯设备故障等
60.公司行为信息:本基金持仓证券的发行公司公布的需要在基金净值计算、会计核算时所考虑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权益派发、配股、提前赎回等信息
三、风险揭示
x基金为主要投资全球范围内自然资源相关行业上市公司的主动股票型基金,属于承担较高风险、预期收益较高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投资人投资本基金
可能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投资本基金的特有风险、QDII 基金共有风险以及基金投资的一般风险。
(一)投资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投资标的风险
x基金重点投资于能源、金属、贵金属、矿业、农产品等与自然资源相关的上市公司股票。一方面,自然资源类别相关资产价格或其所对应的大宗商品的价格本身与全球经济景气、自然灾害、地缘政治及相关产业等联动性相对较高,波动性较大,具有较强周期性,体现为商品价格的大幅波动会致使相关上述公司的股价会随着公司盈利的变化而出现较大幅度的波动,进而造成基金净值表现波动较大。另一方面,自然资源所对应的大宗商品价格变化与自然资源相关行业上市公司资产价值变动之间的信息传导机制并非完善,自然资源相关行业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可能先于或晚于其主要资产所对应的大宗商品价格上涨或下跌,其变动幅度也不同于大宗商品价格的变化幅度。因此,大宗商品价格的上涨并不必然带来对应自然资源相关行业上市公司股价的大幅上涨。
2、基金管理人的主动管理风险
x基金不直接投资于能源、金属等实物商品,而主要通过自上而下的选择明显受益于宏观经济运行特征的自然资源类别,同时在该资源类别内自下而上精选明显受益于相关资源价格上涨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因此,本基金“自上而下”资产配置和自然资源类别配置是否准确、深入,对自然资源相关行业上市公司的优选和判断是否科学、准确都将直接影响基金净值表现。本基金管理人对国外市场宏观基本面研究、商品市场研究及自然资源相关行业上市公司的分析的错误均可能导致所选择的证券不能完全符合本基金的预期目标。
(二)QDII 基金共有风险 1、海外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因素如基础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变化或由于这些市场因素的波动率的变化而引起的证券价格的非预期变化,并产生损失的可能性。
由于本基金将投资于海外股票市场,因此一方面基金净值会因全球股市的整体变化而出现价格波动。另一方面,各国各地区处于不同的产业经济循环周期之
中,这也将对基金的投资绩效产生影响。具体而言,海外股票市场对于负面的特定事件的反映各不相同;各国或地区有其独特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势;并且美国、英国、香港等证券交易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使得这些国家或地区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以上所述因素都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下跌,从而导致投资风险的增加。
2、新兴市场风险
x基金可投资于海外新兴市场,鉴于各新兴市场特有的监管制度以及特点,包括市场准入制度、外汇管制制度等,可能对本基金参与新兴市场的投资收益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3、汇率风险
一方面,本基金每日的净资产价值以人民币计价,因此当汇率发生变动时,将会影响到人民币计价的净资产价值。另一方面,本基金国际投资部分以美元计价,对应资产可能投资于以非美元报价的各类资产,因此非美元资产的表现将受资产所持货币兑美元的汇率变动所影响。
4、法律及政治管制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地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在部分国家/地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同时,在本基金所投资国家或地区中,包含成熟市场以及新兴市场。新兴市场国家一般对外汇的管制较严格,因此存在一定的外汇管制风险,可能导致汇兑损益。
5、政治风险
国家或地区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也会产生风险,称之为政治风险。例如,外国政府可能会鉴于政治上的优先考虑,改变支付政策;新政府或许会拒绝承担前任政府的债务。
本基金以全球市场为主要的投资地区,因此全球的政治、社会或经济情势的变动(包括天然灾害、战争、暴动或罢工等),都可能对本基金所参与的投资市场或投资产品造成直接或者是间接的负面冲击。本基金将在内部及外部研究机构的
支持下,密切关注各国政治、经济和产业政策的变化,适时调整投资策略以应对政治风险的变化。
6、税务风险
在投资各国或地区市场时,因各国、地区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可能会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各国、地区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报受到一定影响。各国、地区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变化,或者加以具有追溯力的修订,所以可能须向该等国家或地区缴纳本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本基金在投资海外市场时会事先了解清楚各地区的税务法律法规,同时,在境外投资顾问和境外托管人的协助下,完成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税务扣缴工作。
7、会计核算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地区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算标准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可能导致基金经理对公司盈利能力、投资价值的判断产生偏差,从而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三)基金投资的一般风险 1、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各个国家或地区的利率变动还将影响该地区的经济与汇率等。
但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基金与股票,而利率的波动仅间接影响到股市,因此利率风险对本基金的影响相对较低。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3、流动性风险
x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和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由于境外市场的交易日、交易时间、结算规则等与国内存在一定的差异,本基金有关申购、赎回的开放与交易确认的安排不同于国内一般开放式基金。本基金赎回款项到达投资人指定账户需要更长的时间。
4、信用风险
(1)交易结算风险
基金在证券交割或现金交割过程中,由于交易对手违约而引发的风险。
(2)债券投资的信用风险
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5、衍生品风险
衍生工具是为了有效管理金融风险而设计的工具,一般是一种私人合约,其价值是从一些基础资产价格、参考利率或指数中派生出来的。由于事先涉及的现金流相对较少,所以衍生工具有杠杆作用,即涉及借款问题。然而,杠杆作用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由于交易成本非常低,杠杆作用可使衍生工具成为一种对冲风险和投机的有效工具;另一方面,由于事先涉及的现金支付较少,因此就更加难以评估潜在的下跌风险。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的目的是为了对冲风险,而不是投机,会通过控制规模、计算风险价值等手段来有效控制风险。
6、正回购/逆回购
在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方可能因财务状况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的义务,从而对基金资产价值造成不利影响。
7、证券借贷
作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易对手方(即证券借入方)违约,则基金可能面临到期无法获得证券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
x基金境外投资涉及复杂的业务环节及不同的当事方,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本基金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
(1)系统故障风险
当计算机系统、通信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金融模型风险
金融模型风险是指由于投资决策或风险管理依赖的金融模型错误或参数不准确而引发的风险。
(3)人为操作失误风险
基金经理或交易员在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过程中由于人为失误,造成错误指令或错误交易,从而引发操作风险,给投资人带来损失。
9、其他风险
(1)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2)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3)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4)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5)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四、基❹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全球范围内精选自然资源相关行业的上市公司,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配置和组合管理,在有效控制组合下行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资本的长期保值增值。
(二) 投资理念
由于自然资源具有稀缺性的基本属性以及全球对自然资源需求不断增长,自然资源相关资产在全球范围内具有长期投资价值。通过把握未来全球发展可能形成的关键趋势(Super Cycle),结合全球宏观经济分析、大宗商品价格分析以及深入的上市公司基本面研究,在全球范围内进行有效的资产配置并自下而上精选个股,积极挖掘具有投资价值的自然资源相关行业上市公司,同时积极挖掘非完全有效市场中的投资机会获取超额收益率,帮助投资人实现资本的保值、增值。
该理念至少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1、我们认为未来全球发展态势可能形成三个关键趋势,即人口爆炸、气候变化异常和基础建设开支增加。而稀缺性是自然资源所具有的基本属性,基于对这一客观事实的基本认识,我们认为从需求端来看,全球经济稳步复苏、新兴经济体经济规模持续增长、基础建设开支的快速增加、人口不断增长将继续增加对自然资源的巨大需求;从供给端来看,由于自然资源的稀缺以及近年来自然灾害的深度及广度不断加深持续对各类自然资源的产出造成较大规模的负面影响,所以自然资源相关资产,特别是自然资源相关行业的上市公司具有长期投资价值。
2、自然资源所对应的大宗商品价格变化与自然资源相关行业上市公司资产价值变动之间的信息传导机制并非完善,通常情况下自然资源相关行业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会先于或晚于其主要资产所对应的大宗商品价格上涨或下跌,其变动幅度也不同于大宗商品价格的变化幅度。我们认为通过对商品及证券领域的专业研究可以获得信息优势,获取由此带来的超额收益。
3、证券市场通常并非完全有效,例如短期内的市场情绪可能比股票的基本面更能影响股票资产价格,使其产生更大幅度的波动,即过度反应使得股票价格倾向于过度上涨或者过度下跌。我们认为,在非完全有效的市场中,通过专业研究可以获得信息优势,获取超额收益。
4、在全球范围内,投资于具备良好成长前景、持续竞争优势、定价合理的高质量上市公司能创造长期卓越的投资回报。我们相信深入的基本面研究配合全面的宏观经济分析是挖掘具有上述资质的上述公司的最有效的方法,有助于我们识别市场中的估值洼地。
(三)投资范围
x基金主要投资于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
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股票,其中重点投资于与自然资源行业相关的上市公司股票。本基金还可投资于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上述与中国证监会签署了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包括(截止 2011 年 4 月底):
中国香港、美国、新加坡、澳大利亚、英国、日本、马来西亚、巴西、乌克兰、法国、卢森堡、德国、意大利、埃及、韩国、罗马尼亚、南非、荷兰、比利时、加拿大、瑞士、印度尼西亚、新西兰、葡萄牙、尼日利亚、越南、印度、阿根廷、约旦、挪威、土耳其、阿联酋、泰国、列支敦士登、蒙古、俄罗斯、迪拜、爱尔兰、奥地利、西班牙、中国台湾、马耳他、科威特、巴基斯坦、以色列、卡塔尔。
如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增加、减少或变更,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市场将相应调整。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权证、股票基金(含 ETF)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60%,其中权益类资产中不低于 80%配置于自然资源相关行业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其中,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定义的自然资源相关行业主要属于以下相关行业:
A. 能源:包括能源、替代能源、清洁能源、公用事业等相关产业,如石油、天然气、煤与消耗性燃油、生物能源、风能、水力、太阳能、核能等相关产业及从事以上各项资源相关产业相关的钻探、勘探、开采、精炼、设配制造、设备服务、产业链整合、运输与存储、销售等相关的上中下游行业;
B. 原材料:包括工业金属及矿业、贵金属及矿业、钢铁、林业、商品化工、多元化学品、化肥与农用药剂、特种化学制品等相关产业及从事以上各项资源相关产业相关的钻探、勘探、开采、精炼、设配制造、设备服务、产业链整合、运输与存储、销售等相关的上中下游行业;
C. 农产品:包括从事农产品相关的育种、种植、饲料、疫苗、生产加工、设
配制造、设备服务、产业链整合、运输与存储、销售等相关的上中下游行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业绩比较基准
x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MSCI 全球原材料总收益指数收益率×65%+MSCI全球能源总收益指数收益率×35%。
MSCI 全球原材料总收益指数和 MSCI 全球能源总收益指数属于摩根斯坦利资本国际公司(Morgan Stanley Capital International ,简称MSCI)编制的 MSCI全球行业指数系列,MSCI 是一家提供全球指数及相关衍生金融产品标的的国际公司,MSCI 全球指数系列受到全球机构投资者的普遍认可并得到广泛应用。
MSCI 全球行业指数是根据 GICS 的行业分类标准制定的全球行业指数,其覆盖的国家广泛,可投资性强,能较全面代表各自行业的全球市场表现。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范围内自然资源相关行业的上市公司股票,而 MSCI 全球原材料总收益指数和 MSCI 全球能源总收益指数所覆盖的行业与本基金的投资方向较为匹配。目前也已被很多国际投资机构作为有关类似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适合做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基准加权总收益指数 | |||
国家和地区 | 权重(%) | 国家和地区 | 权重(%) |
美国 | 31.48 | 瑞典 | 0.55 |
英国 | 13.54 | 泰国 | 0.48 |
加拿大 | 9.70 | 爱尔兰 | 0.45 |
澳大利亚 | 7.42 | 秘鲁 | 0.45 |
日本 | 5.13 | 智利 | 0.38 |
巴西 | 4.26 | 印度尼西亚 | 0.36 |
德国 | 3.79 | 西班牙 | 0.32 |
法国 | 3.38 | 芬兰 | 0.31 |
南非 | 2.27 | 比利时 | 0.30 |
中国 | 2.16 | 波兰 | 0.26 |
俄国 | 2.11 | 哥伦比亚 | 0.23 |
韩国 | 2.07 | 丹麦 | 0.23 |
瑞士 | 1.82 | 马来西亚 | 0.21 |
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MSCI 全球原材料总收益指数和 MSCI 全球能源总收益指数共覆盖 38 个国家和地区,指数加权后总的国家和地区分布情况如下:
台湾 | 1.66 | 以色列 | 0.19 |
挪威 | 0.90 | 奥地利 | 0.15 |
印度 | 0.85 | 新西兰 | 0.10 |
墨西哥 | 0.83 | 葡萄牙 | 0.08 |
意大利 | 0.79 | 土耳其 | 0.08 |
荷兰 | 0.67 | 匈牙利 | 0.03 |
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指数加权后所覆盖行业的分布情况如下:
业绩基准加权总收益指数 | ||
行业 | 权重(%) | |
化学制品 | 24.16 | |
商品化工 | 3.64 | |
各种化学制品 | 6.78 | |
化肥与农用药剂 | 5.79 | |
工业气体 | 3.84 | |
特殊化学制品 | 4.10 | |
建筑材料 | 3.31 | |
建筑材料 | 3.31 | |
容器与包装 | 1.23 | |
金属与玻璃容器 | 0.65 | |
纸包装 | 0.57 | |
金属与采矿 | 34.60 | |
铝 | 0.66 | |
多种金属与采矿 | 16.48 | |
黄金 | 7.79 | |
贵金属与矿石 | 1.30 | |
钢铁 | 8.38 | |
纸产品与林产品 | 1.71 | |
林产品 | 0.04 | |
纸制品 | 1.67 | |
能源设备与服务 | 3.72 | |
石油与天然气钻井 | 0.63 | |
石油与天然气设备与服务 | 3.09 | |
石油、天然气与供消费用燃料 | 31.28 | |
煤与供消费燃料 | 0.83 | |
综合性石油与天然气企业 | 21.10 | |
石油与天然气的勘探与生产 | 6.58 | |
石油与天然气的炼制和销售 | 1.18 | |
石油与天然气的储存和运输 | 1.59 |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又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则本基金管理人可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调整或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投资策略
x基金的投资策略是通过对全球宏观经济、大宗商品价格和自然资源相关行业上市公司基本面的分析,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特点对不同自然资源类别相关资产价格或其所对应的大宗商品(如能源、贵金属、基本金属、农产品等)价格所产生的不同影响,利用基金管理人在大宗商品、自然资源及其相关产业等领域的专业研究,自上而下的选择明显受益于宏观经济运行特征的自然资源类别进行投资,同时在该资源类别内自下而上精选证券,挖掘定价合理、具备持续竞争优势、明显受益于相关资源价格上涨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在有效控制下行风险的前提下,优化组合收益,构建具有长期投资价值的投资组合,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投资策略主要包含以下三个层次:
1、大类资产配置
x基金充分利用施xx集团全球宏观经济研究团队的优势,通过深入分析全球宏观经济和区域经济环境,把握全球资本市场的变化趋势,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进行大类资产的配置。
在大类资产的配置过程中本基金还将充分运用施xx集团的全球资产配置模型,该模型输入了来自资产类别分析专家、宏观经济分析师和多元化资产专家对宏观经济的周期性因素、各类资产的估值因素以及市场趋势的分析和判断,并通过量化模型提出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范围建议,本基金将根据其建议确定最终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2、资源类别配置
在完成大类资产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充分运用施xx集团在全球自然资源相关行业及商品领域的专业性和研究团队的优势,通过宏观经济对商品市场的影响分析、商品市场供需分析、大宗商品价格分析、全球财政货币政策分析等,把握不同自然资源类别相关资产在不同宏观经济条件下的价格变化趋势,结合定性
分析和定量分析进行资源类别配置。
历史经验表明,在整个经济周期中,各类资源相关资产所对应的大宗商品(主要指基本金属、贵金属、能源、农产品等商品大类和其具体品种)的价格走势及潜在收益在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特征;同时各大类商品及其具体品种在经济周期的同一阶段也会呈现较大差异;此外全球主要经济体的货币政策对货币价格的影响,特别是美元走势的影响会对各大类商品价格形成较大影响。根据大宗商品市场运行特点,本基金运用施xx集团的商品研究平台,对影响大宗商品价格走势变化的各种因素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并确定各自然资源类别相关资产的配置比例。
3、股票及基金的选择
(1)股票的选择
在资源类别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依托施xx全球强大的股票研究平台,综合运用交银施xx的股票研究分析方法和其它投资分析工具,通过对全球各类自然资源相关资产价格及大宗商品价格的研究分析,确定其对相关上市公司的业绩影响,同时结合全面深入的上市公司实地调研与研究,自下而上精选品质优良、定价合理、具备持续竞争优势、明显受益于相关资源价格上涨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
利用xxx集团的全球投资研究网络和分析方法,本基金管理人将本土专业化研究和全球视角审视相结合,采取“二维矩阵”方法来保证选股安全和质量,构建高质量的投资组合。具体分以下四个层次进行:
1)本土研究和全球视角相结合的品质筛选
对上市公司股票的品质筛选分为两个步骤进行,首先是基于各个市场本土研究的品质筛选。通过各个市场本土分析师的定量的筛选技术以及定性的分析研究,挑选出规模适合、流动性充足和财务状况良好的上市公司。然后对上述通过初选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进一步深入的研究分析,根据每一家上市公司在其当地市场的表现,分 1-4 级进行评级。筛选和评级主要考察的因素和指标包括:
①规模和流动性:如市值和换手率等,对于规模过小或流动性差的股票进行剔除;
②盈利能力:如 P/E、P/Cash Flow、P/FCF、P/S、P/EBIT 等;
③经营效率:如 ROE、ROA、Return on operating assets 等;
④财务状况:如 D/A、流动比率等。
在基于本土研究的品质筛选后,利用施xx集团的全球投资研究网络,由全球自然资源相关行业研究专家在其覆盖的行业研究领域内,针对上一步骤中评级为 1 级和 2 级的上市公司进行二次筛选。与上一步骤本土研究中关注当地市场环境不同,这一步骤主要对于上市公司相对于全球行业动态增长的相对表现进行评估,挑选行业中最具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
2)公司质量评价
通过对上市公司直接接触和实地调研,了解并评估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战略、所处行业的竞争动力、公司的财务特点,以决定股票的合理估值中应该考虑的折价或溢价水平。在调研基础上,分析员依据公司的成长性、盈利能力可预见性、盈利质量、管理层素质、流通股东受关注程度等五大质量排名标准进行评判,挑选出具有持续的竞争优势、良好的中期成长性,以及优良的管理质量和财务状况的上市公司。
3)多元化价值评估
在质量评估的基础上,根据上市公司所处的不同行业特点以及其受益于相关资源价格变动的具体程度,综合运用多元化的股票估值指标,对股票进行合理估值,并评定投资级别。在明确的价值评估基础上选择定价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投资标的。
4)组合风险评估
在多元化价值评估的基础上,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规范的具体要求,在交银施xx的风险框架下,选择风险评价指标符合标准的投资标的构建投资组合。
(2)基金的选择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组合策略确定拟投资的基金种类,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分析,寻找在投资目标、投资策略及风险和收益等方面符合本基金组合投资需求的基金。
对基金的考察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长期历史业绩良好,管理经验丰富,主要管理人员相对稳定,其中,对于基金业绩的衡量包括对于收益、风险以及风险和收益的
配比等多方面的考察; 2)基金管理人的财务状况稳健,具有严格的风险控制体系;
3)基金的投资风格和业绩表现具有可持续性;
4)对于交易所交易基金(ETF)而言,应选取具有良好的流动性,在国际发达市场主要交易所上市的交易品种。
4、债券投资
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本基金管理人对全球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引致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财政货币政策变化做出判断,运用数量化工具,对不同国家及地区未来市场利率趋势及市场信用环境变化做出预测,并综合考虑利率变化对债券品种的影响、收益率水平、信用风险的大小、流动性的好坏等因素,构造债券组合。
5、金融衍生品投资
x基金投资于金融衍生品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和有效管理。如通过选择恰当的金融衍生品降低因市场风险大幅增加给投资组合带来的不利影响;利用金融衍生品交易成本低、流动性好等特点,有效帮助投资组合及时调整仓位,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等。
6、制定阶段性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各地区宏观经济情况、大宗商品市场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确定阶段性的投资策略,包括大类资产配置以及资源类别配置的比例。
此外,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本基金还可通过证券借贷交易和回购交易等投资增加收益。未来,随着全球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更新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六)投资决策依据及流程
为了保证整个投资组合计划的顺利贯彻与实施,本基金遵循以下投资决策依据以及具体的决策程序: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全球宏观经济和各区域经济体发展态势、全球商品市场的供需状况、各国证券市场运行环境和走势,以及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本基金将在对宏观经济、大宗商品价格和上市公司的基本面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投资;
(3)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本基金将在承担适度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收益风险配比最佳的品种进行投资。
2、决策流程
x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分析师、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又责任明确,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决策程序如下:
(1)本基金的投资研究将境外投资顾问的全球投资研究平台以及公司自身的投资研究平台相结合,由全球投资专家密切配合当地股票分析师的研究,对全球宏观经济和各区域经济体发展态势、全球商品市场的供需状况、各国证券市场运行环境和走势,以及上市公司的基本面进行分析,形成宏观经济、资源类别以及个股的投资分析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召开投资策略会议,决定基金的资产配置策略,包括在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以及在具体资源类别的配置比例。基金管理人可与境外投资顾问定期或不定期地举行会议,就全球宏观经济形势、各大类资产的市场表现以及大宗商品市场的发展态势等方面进行交流,境外投资顾问定期向基金管理人提供资产配置策略分析报告及相关建议;
(3)基金经理依据宏观策略分析师的宏观经济分析和策略建议、大宗商品分析师及股票分析师的资源类别分析和个股研究、固定收益产品分析师的债券市场研究和券种选择、定量分析师的定量投资策略研究,结合本基金产品定位及风险控制的要求,在权限范围内制定构建具体的投资组合;
(4)基金经理根据基金投资组合方案,下达交易指令,投资交易指令通过选定的交易券商的全球交易平台执行;
(5)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的风险与绩效进行评估。根据事先约定,境外投资顾问向基金管理人提供有关基金组合的各种风险与绩效评估报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上述报告对业绩贡献的构成、基金的投资策略以及执行情况进行评价,从而为资产配置和组合调整提供依据;
(6)基金管理人与境外投资顾问成立联合风险管理小组,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境外相关市场的监管要求,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风险管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作出调整。如果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本基金将在遵循上述投资策略的前提下,对其投资决策程序进行适当调整。
(七)投资风险控制程序
投资风险管理涉及投资管理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公司在应用一般性风险处理对投资管理活动进行规范的基础上,建立投资组合风险管理机制,由投资总监、基金经理、量化投资部及风险管理部专门对投资组合的风险和绩效进行定量分析和组合管理,谋求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为投资组合争取最佳回报的目标。
投资组合风险管理程序,涵盖与投资组合有关的投资管理和一般业务运作必须考虑的投资组合管理违规和操作风险,由风险定位、投资管理和风险监控三部分组成,构成对投资风险事前、事中、事后的管理。
1、风险定位
投资运作前,根据投资组合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限制、风险和业绩预期对投资组合进行风险定位,制定风险控制方案和流程,设定投资组合的风险管理重点和衡量指标,针对风险指标设定最大的风险临界值。
2、投资管理
在投资管理过程中,针对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投资采用不同的投资风险管理工具,运用的投资组合风险管理机制包括数据采集、风险模型计算、风险报告等功能,通过测定投资组合的各项风险指针进行定量分析。基金经理可以运用这些报告来识别其投资组合主要的风险来源并采取相应的调整措施。风险管理机制根据风险管理技术和市场的实际情况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
针对权益类投资,利用组合风险投资策略管理工具通过测定投资组合标准差、 β系数、风险值(VaR)、追踪误差及其分解信息等风险指标(整个行业,全部股票,整个国家,整体市场风险,整体风格/风险指数)进行定量分析。投资组合风险报告是反映既定投资组合在其比较基准下风险状况的总体说明。
针对固定收益类投资,利用固定收益投资策略工具和金融工程平台的计算,通过债券组合中的跟踪误差和分解信息(全部债券、信用评级、久期、平均收益率等考虑),以及对单个债券跟踪误差的影响程度对风险进行监控,同时结合债券类别结构分析、信用评级分布、久期分布、信用利差等风险指标对债券组合进行
定量分析和风险评估。
针对衍生产品投资,不单纯依赖市场报价,通过对风险敞口、隐含波动率、套期保值率、杠杆比例、保证金率的分析与管理对不同衍生产品的标的资产风险进行分解,制定投资策略和相应的投资额度。
3、风险监控
在基金经理对组合进行主动风险管理的基础上,风险管理部执行对投资组合的日常监控。当投资组合风险接近临界值时,对基金经理提出预警,建议其调整投资组合,控制风险敞口;在有需要时及时向投资总监及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 。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x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同一境内机构投资者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资产。
(6)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7)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禁止借入现金。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权证、股票基金(含 ETF)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60%,其中权益类资产中不低于 80%配置于自然资源相关行业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其中,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10)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金融衍生品敞口的计算方法和计算标准由基金管理人提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执行。
(11)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2)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②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本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③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20%。
(13)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②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③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基金、集合计划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④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 现金;
b 存款证明; c 商业票据; d 政府债券;
e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⑤ 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14) 本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②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③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④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15)本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本基金总资产的 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本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本基金总资产。
(1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若基金超过上述(1)-(9)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禁止行为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不得有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5) 购买不动产;
(6) 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7) 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8) 购买实物商品;
(9) 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10) 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1) 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2)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3)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4)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更新或废止,致使本款前述投资限制和禁止行为被修改、更新或取消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和禁止行为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九)风险收益特征
x基金为主要投资全球范围内自然资源相关行业上市公司的主动股票型基金,基金所投之标的与全球经济景气度、大宗商品市场表现及各相关产业联动性相对较高,波动性较大,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和债券基金,在股票基金中亦属于承担较高风险、预期收益较高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一) 基金的融资政策
x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二) 基金的融券政策
x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融券。在进行交易清算时,以不卖空为基础进行融券。
(十三)代理投票
基金管理人应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行使所投资股票的投票权。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勤勉尽职地代理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在履行代理投票职责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操作需要,委托境外投资顾问、境外托管人或其他专业机构提供代理投票的建议、协助完成代理投票的程序等。基金管理人应对代理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
在某些中国以外的法域中,就基金组合内公司的股份行使投票权的股东可能被限制在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前后的一段时间内对股票进行交易。由于此类交易限制会妨碍组合管理且可能导致基金的流动性受损,如果存在此类限制,基金管理人在一般情况下将不行使代理投票权。此外,某些中国以外的法域要求投票的股东就不同的基金披露当前的持股情况,如果存在此类披露要求,基金管理人在一般情况下将不行使投票权,以保护基金持有信息。
(十四)证券交易
1、券商的交易执行能力、研究实力和提供的研究服务,这是选择券商以及分配交易量最主要的原则和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交易执行能力:主要指券商是否对投资指令进行了有效的执行以及能否取得较高质量的成交结果。衡量交易执行能力的指标主要有:是否完成交易、成交的及时性、成交价格、对市场的影响等;
(2)研究机构的实力和水平;主要是指券商能否提供高质量的宏观经济研究、行业研究及市场走向、个股分析报告和专题研究报告,报告内容是否详实,投资建议是否准确;
(3)提供研究服务的质量;主要指券商承接调研课题的态度、协助安排上市公司调研、以及就有关专题提供研究报告和讲座等;
(4)股票配售情况;主要指券商在股票配售时提供的服务等。
2、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标准对境外券商进行遴选,拟定交易量分仓比例,并每季度进行调整。
考核内容包括:服务质量、证券推荐的成功率、交易的执行力等因素。
考核采取打分制,打分采取加权平均的办法,主要有以下方面:交易执行能力(30%)、研究能力(30%)、服务质量(25%)和股票配售情况(15%)。
3、对于在券商选择和分仓中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基金管理人应该本着维护持有人的利益出发进行妥善处理,并及时进行披露。
五、基❹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交银施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01 号渣打银行大厦 10 楼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xx挥
成立时间:2005 年 8 月 4 日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联系人:xx
电话:(021)00000000传真:(021)61055034
股东名称 | 股权比例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 | 65% |
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30% |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5% |
交银施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28 号文批准设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下设合规审核及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两个专业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三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总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两个专业委员会,其中投资决策委员会包括公募基金(除 QDII)投资决策委员会、 QDII 投资决策委员会和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公司设督察长,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投资研究条线下设权益部、固定收益部、专户投资部、研究部、量化投资部、跨境投资部。中央交易室隶属总经理直接管理。市场条线下设产品开发部、营销策划部、零售理财部、营销管理部、机构理财部、上海营销中心、北京分公司、广州分公司、西南营销中心。营运条线下设财务部、基金运营部与信息技术部。综合管理条线下设人力资源部和行政部。监察稽核条线下设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法务部,由督察长协同总经理直接管理。此外,根据业务需要,增设了战略发展部。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投资管理流程中,基金经理、研究员、交易员在明确权责的基础上密切合作,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
截止到 2011 年四季度末,公司已经发行并管理了 18 只基金,包括 1 只货币市场基金、3 只债券型基金、1 只保本混合型基金、2 只混合型基金、11 只股票型基金,其中 1 只为 QDII 基金,2 只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2 只为 ETF 联接基金。
截止到 201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有员工 192 人,其中 53%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历。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xx挥先生,董事长,硕士学历。现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行长。历任中国建设银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兼上海分行副行长、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兼体制改革办公室主任兼上海分行副行长、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兼重组改制办公室主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兼上海分行行长。
xxx先生,副董事长,学士学历、加拿大证券学院和香港证券学院荣誉院士。历任巴克莱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施xx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交银施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中国证监会开放式基金海外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
战龙先生,董事,总经理,CFA、CPA,硕士学历。历任安达信(新加坡)有限公司审计师,澳洲信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副总监,信安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投资风险管理总监,荷兰国际投资管理亚太有限公司中国区总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富达国际中国董事总经理。
xx女士,董事,博士学历。历任交通银行办公室综合处副处长兼宣传处副处长、办公室综合处处长、交通银行海外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现任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xx先生,董事,博士学历。历任交通银行总行财会部财务处主管、副处长、预算财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交通银行沈阳分行行长。
xxxxx,董事,大专学历。历任xxx集团信息技术工作集团信息技术部董事、xxx集团首席营运官,现任施xx集团亚太地区总裁。
xxx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历任蒙特利尔大学经济系助理教授,国际货币基金经济学家和高级经济学家,香港科技大学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系主任,现任香港科技大学教授、xx经管中心主任。
xxxxx,独立董事,博士学历。历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教授、经济系系主任,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院长。
xx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历任复旦大学管理科学系助教,美国耶鲁大学经济系助理教授、副教授,美国xx大学经济系副教授,香港城市大学经济与金融系教授,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学凯瑞商学院经济系冠名教授,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常务副院长、教授,现任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xx选先生,监事长,EMBA,高级经济师。历任河南巩县农业银行信贷股信贷员、副股长,巩县支行副行长;郑州市农业银行行政区办事处副主任;交通银行郑州分行信贷部副主任、计划信贷处处长、副行长;交通银行南京分行副行长、行长;交通银行上海分行行长。
xxxx女士,监事,CFA、CIPM、FRM,工商管理、资讯管理双硕士。曾任职荷兰银行、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MIDAS-KAPITI INTERNATIONAL LIMITED,xxx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资讯科技部主管、中国事务联席董事、交银施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及风险管理总监。现任交银施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xx女士,监事,硕士学历。历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内控综合员,交银施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合规审计部总经理,现任交银施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3、公司高管人员
xx挥先生,董事长,硕士学历。简历同上。
战龙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学历。简历同上。
xx先生,督察长,纽约城市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市场营销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交通银行纽约分行信贷管理部经理、公司金融部经理、信用风险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投资并购高级经理,交银施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xxx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湖南大学(原湖南财经学院)金融学院讲师,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债部副经理、基金管理总部总经理,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xxxx,副总经理,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教员;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所助理研究员;中国电力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副经理;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证券总部副总经理兼北方部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xxxxx,基金经理,大专学历。35 年基金从业经验。自 1977 年起任职于施xx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其担任xxx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独立投资基金主管期间,负责管理香港机构客户、大型退休基金、慈善基金及私人客户基金,管理资产超过 30 亿美元,具备丰富的海外投资管理经验。2007 年加入交银施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8 年 8 月 22 日起担任交银施xx环球精选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5、QDII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委员:xxx(投资总监)
战龙(总经理)
xxx(基金经理)xx(QDII 分析师)
xxx(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13、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在法律法规禁止的范围内,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风险管理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监事会
是公司常设的监事机构,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对公司财务、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3)合规审核及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监察稽核制度进行检查评估;审查公司财务,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进行合规性审议;对公司资产与基金资产的经营进行评估。
(4)风险控制委员会
作为总经理下设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风险管理战略及政策,制定灾难复原计划及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确保公司风险控制符合标准,就潜在风险与相关部门协调,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及监察情况。
(5)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就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定期和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6)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防范及控制措施,组织执行,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汇总公司业务所有的风险信息,独立识别、评估各类风险,提出风险控制建议,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7)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负责设计及实施公司合规审计计划,检查公司各项业务的合规情况及监督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定期向监管机构及公司管理层进行汇报。
(8)法务部
法务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及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评判并处理公司运营中发生的法律及信息披露相关问题,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及全体员工传达法规及监管要求。
(9)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体系,通过高管人员关于内控的明确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独立,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风险评估机制,通过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六、境外投资顾问
(一)境外投资顾问基本情况
名称:施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Schroder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注册地址:英国伦敦
办公地址:31 Gresham Street London EC2V 7QA
法定代表人:Xxxx Xxxxx
成立时间:1804 年联系人:xx
电话:(010)00000000
电子邮箱:xxxxx.xxxxx@xxxxxxxxx.xxx传真:(010)66555398
公司简介:施xx集团是在伦敦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施xx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在位于加的夫的英格兰和xxx公司注册机构注册。它是一家向全球客户提供投资管理和信托服务的有限公司。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管理资产规模达 2,910 亿美元。
(二)境外投资顾问主要人员情况
Xxxxxxxx Xxxxxxxxxxx,法国高等商业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CFA,25 年证券投资经验。自 1987 年起,历任苏格兰 Martin Currie 资产管理公司欧洲大陆股票基金基金经理,波士顿 Batterymarch 财务管理公司基金经理,纽约 Clay Finlay 公司投资总监、董事、管理委员会及投资策略委员会委员。2004 年加入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为xxx集团资产配置委员会成员并担任多区域(全球及国际)股票投资主管。
Xxx Xxxxxxxx,昆士兰大学工程学士,xx大学金融学硕士,9 年证券投资经验。投资生涯开始于 2003 年,在麦格理银行担任金属与矿业股票分析师。2006
年加入 Morgan Stanley 担任金属与矿业股票分析师。2007 年起于麦格理银行担任欧洲金属与矿业研究团队研究部主管。2010 年加入施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现为施xx全球资源股票组合基金经理。
(三)境外投资顾问的职责 1、以合理的依据提供投资建议;
2、协助寻求基金的最佳交易执行;
3、协助基金管理人进行业绩评估;
4、协助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风险管理。
七、基❹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x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628 号文批准募集发售。
(二)基金类型股票型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五)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本基金自 2012 年 4 月 9 日起至 2012年 5 月 17 日止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通过不同销售机构公开发售的时间并有所不同。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相关公告。
(六)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募集目标
x基金的募集目标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核准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
为人民币)设定,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募集期内超过募集目标上限时采取末日比例配售的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办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的外汇额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八)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募集期内,基金份额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网点发售。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
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1、募集场所
x基金的认购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相关业务公告)进行。
2、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认购价格:本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为 1.00 元/份。
(2)认购费率
认购费率 |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 认购费率 |
50 万元以下 | 1.2% | |
5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 | 1.0% | |
100 万元(含)至 200 万元 | 0.6% | |
2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 0.3% | |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 | 每笔交易 1000 元 |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
当需要采取比例配售方式对有效认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投资人认购费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由于确认金额低于实际申请金额,可能会出现确认金额的适用费率高于实际申请金额适用费率的情况,敬请投资人注意。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包括认购申请确认总金额折算的基金份额加上认购申请确认总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利息折算份额不收认购手续费。
计算公式为:
认购总金额=认购申请确认总金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总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费用 = 认购总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金额)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截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例一:某投资人认购本基金 100,000 元(假设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1.2%。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10.00 元,则认购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000 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1+1.2%)=98,814.23 元认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 元
认购份额=98,814.23/1.00+10.00/1.00=98,824.23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份额且申请被全额确认,可得到
98,824.23 份基金份额。
3、认购时间
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前往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通过不同销售机构公开发售的时间有所不同,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4、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投资人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 T+2 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该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5)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5、认购的限额
直销中心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0 元,追加认购的最低
金额为单笔 10,000 元;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中心单笔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各代
销网点接受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如果代销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
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 1,000 元人民币,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如发生比例配售部分确认情形,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发生比例配售的情形除外。
(九)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募集账户,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基❹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人民币或等值货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
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
决定停止基金发售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
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❹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投资人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直销机构
x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名称:交银施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x 000 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 000 xxxxxxx 00 xxx:(000)00000000
传真:(021)61055054联系人:许野
客户服务热线:000-000-0000(免长途话x),(000)61055000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申购及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2、代销机构
x基金的代销机构请见本招募说明书“十九、相关服务机构”章节及届时申购、赎回开始公告。
投资人可通过上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本基金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但基金所投资的主要市场暂停交易致使本基金资产净值 20%以上的资产无法交易或估值(资产净值比例以本基金在决定暂停申购或赎回前一个估值日的投资组合为基础计算),本基金亦将决定是否暂停申购或赎回。本基金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为下午 3 点以前,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以及海外证券市场现在的状况和特点,目前本基金投资于美国、英国和香港市场的权重可能会相对其他国家或地区更高,如遇这些国家和/或地区的节假日休市或暂停交易并且触发上述主要市场暂停交易的情况,本基金可能会暂停申购、赎回,以届时具体公告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外汇市场交易时间更改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各证券市场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人赎回、转换本基金采用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或转换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或转换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或转换,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或转换,以确定被赎回或转换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经注册登记机构正式受理的申请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原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代销机构网点每个账户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如果代销机构业务规
则规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 1,000 元,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0 元,追加申购的最低
金额为单笔 10,000 元;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基金(包括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2、赎回份额的限制
x基金暂无最低赎回份额限制。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x基金暂无最低保留余额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以及最低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注册登记机构应以开放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并在 T+2 日(包括该日)内对该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3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产生的后果,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 T+10 个工作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帐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费率 |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 |
50 万元以下 | 1.5% | |
5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 | 1.2% | |
100 万元(含)至 200 万元 | 0.8% | |
2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 0.5% | |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 | 每笔交易 1000 元 |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赎回费率 | 持有期限 | 赎回费率 |
1 年以内(含) | 0.5% | |
1 年—2 年(含) | 0.2% | |
超过 2 年 | 0% |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5、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并提前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余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申购费用)/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二:某投资人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非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为 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40,000 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1.5%)=39,408.87 元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 元
申购份额=(40,000-591.13)/1.040=37,893.14 份
即:投资人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37,893.14 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三:某投资人赎回其认(申)购持有的 10,000 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5% = 50.8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50.80 = 10,109.20 元
即:投资人赎回其认(申)购持有的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9.2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x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T+1 日计算,并在 T+2 日内公告。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3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或转换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 基金投资或交易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休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可能影响本基金的投资及本基金正常估值时。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因基金收益分配、或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休市时或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发生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当基金管理人继续接受申购申请会使基金资产规模超出国家外汇局的审批额度时。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4 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2.基金投资或交易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休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可能影响本基金的投资及本基金正常估值时。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休市时或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成功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已成功确认的单笔赎回申请量占已成功确认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x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每笔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该笔赎回申请当日部分确认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成功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
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
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但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收益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决定是否冻结。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机构有权拒绝该部分基金份额的赎回、转出、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申请。
十、基❹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含境外投资顾问收取的费用;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x和律师x;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及其他性质类似的费用等);
8、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9、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10、与基金缴纳税款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及代理费;
11、基金的证券账户开立有关的费用;
12、因基金利益更换境外托管人而进行的资产转移所产生的费用;
13、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8%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2、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x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章。
(2)赎回费
x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章。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x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基金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 基金管理人可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收情况给予意见和建议。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税务的申报、缴纳及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或其聘请的税务顾问对最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责。
十一、基❹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含各项有关税收)后的资产净值。
根据投资所在地规定及境外托管人的相关要求,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可以以基金名义或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账户和现金账户,保证上述账户与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的财产独立,并与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的其他托管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和/或境外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❹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和负债。
(二)估值时间
x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发行且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首次发行且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估值。
(2)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若债券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从其经纪商处取得,并通过书面方式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
3、衍生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若衍生品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从其经纪商处取得,并通过书面方式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
(3)衍生品的估值,可以参照国际会计准则进行。 4、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5、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3)若基金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从其经纪商处取得,并通过书面方式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
6、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行估值。如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汇率
x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所涉及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为准。涉及到其它币种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采用估值日国际市场主要信息披露机构提供的其它币种对美元的汇率套算。
8、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9、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 1-8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第 1-8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上述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当基
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发生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并承担相关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金投资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协商共同承担,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其中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计算基金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上述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全球投资涉及不同市场及时区, 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各家数据服务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或交易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十三、基❹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x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0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6.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收益分配方式的修改
投资人可至销售机构办理收益分配方式的修改,投资人对不同的交易账户可设置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
投资人同一日多次申报分红方式变更的,按照《业务规则》执行,最终确认的分红方式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记录为准。
十四、基❹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并可参考国际会计准则;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五、基❹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试行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可以人民币、美元等主要外汇币种计算并披露净值及相关信息。涉及币种之间转换的,应当披露汇率数据来源,并保持一致性。如果出现改变,应当予以
披露并说明改变的理由。人民币对主要外汇的汇率应当以报告期末最后一个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本基金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后的
2 个工作日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工作日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6.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或撤消境外托管人或境外投资顾问;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或对基金投资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境外投资顾问主要负责人员发生变更;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投资顾问或境外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的拆分;
2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临时公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六、基❹合同的终止与基❹财产的清算
(一)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若基金规模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在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况下终止基金合同;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七、基❹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法定代表人:xxx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联系人:x x
联系电话:(000) 0000 0000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 1954 年成立,1996 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 年 9 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码:939)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 年 9 月 11 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 H 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 年 9 月 25 日中国建设银行 A 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 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 250,010,977,486 股(包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截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 117,723.30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8.90%。截至2011年9月30 日止九个月,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1,392.07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25.82%。年化平均资产回报率为 1.64%,年化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 24.82%。利息净收入 2,230.10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22.41%。净利差为 2.56%,净利息收益率为 2.68%,分别较上年同期提高 0.21 和 0.23 个百分点。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687.92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41.31%。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 1.3 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首尔、纽约、xxx市及xx设有分行,在莫斯科、台北设有代表处,海外机构已覆盖到全球 13 个国家和地区,基本完成在全球主要金融中心的网络布局,24 小时不间断服务能力和基本服务架构已初步形成。中国建设银行筹建、设立村镇银行 33 家,拥有建行亚洲、建银国际,建行伦敦、建信基金、建信金融租赁、建信信托、建信人寿、中德住房储蓄银行等多家子公司,为客户提供一体化全面金融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
中国建设银行得到市场和业界的支持和广泛认可。2011 年上半年,中国建设银行主要国际排名位次持续上升,先后荣获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 50 多个重要奖项。中国建设银行在英国《银行家》2011 年“世界银行品牌 500 强”中位列第 10,较去年上升 3 位;在美国《财富》世界 500 强中排名第 108 位,较去年
上升 8 位。中国建设银行连续第三年获得香港《亚洲公司治理》杂志颁发的“亚洲企业管治年度大奖”,先后摘得《亚洲金融》、《财资》、《欧洲货币》等颁发的“中国最佳银行”、“中国国内最佳银行”与“中国最佳私人银行”等奖项。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管处、QFII 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监督稽核处和投资托管团队、涉外资产核算团队、养老金托管服务团队、养老金托管市场团队、上海备份中心等 12 个职能处室、团队,现有员工 130 余人。自 2008 年以来中国建设银行托管业务持续通过 SAS70 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xxx,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营运管理部,长期从事计划财务、会计结算、营运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xx,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xxx,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224 只证券投资基金。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 2011 年,中国建设银行以总分第一的成绩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 2011
年度“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并获和讯网 2011 年中国“最佳资产托管银行”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服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服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八、境外托管人
(一)境外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xx大通银行(JPMorgan & Chase Bank, N.A.)
注册地址:1111 Polaris Parkway, Columbus, Ohio 43240, USA.办公地址:270 Xxxx Avenue, New York, New York 10017-2070 法定代表人:Xxxxx Xxxxx
成立时间:1799 年
实收资本(截止 2011 年 12 月 31 日): 183,573 百万美元
托管资产规模(截止 2011 年 12 月 31 日): 16.9 万亿美元信用等级:穆迪评级 Aa3(高级信用债券)
作为全球领先的金融服务公司,xx大通拥有 2.2 万亿美元资产,在超过 60个国家经营。在投资银行业务、消费者金融服务、小企业和商业银行业务、金融交易处理、资产管理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方面,xx大通均为业界领导者。
xx大通自 1946 年开始为其美国客户提供托管服务。之后为响应客户投资
海外的要求,该公司在 1974 年率先开展了一种综合性的服务——全球托管。此后,xx大通继续扩展服务,以满足不断变化的客户需要。通过提供优质服务和创新的产品,xx大通始终保持其领先地位。
此外,xx大通还是亚太地区全球托管的先行者之一,其历史可以追溯到 1974 年,在亚太地区 15 个国家/地区均有客户:日本、澳大利亚、文莱、中国、香港、印度、马来西亚、新西兰、新加坡、韩国、台湾、菲律宾、泰国、东帝汶和越南。
(二) 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的境外资产,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2、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3、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十九、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x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机构名称:交银施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01 号渣打银行大厦 10 楼法定代表人:钱文挥
电话:(021)00000000传真:(021)61055054联系人:许野
客户服务热线:000-000-0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申购及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2、代销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10)00000000传真:(010)66275654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95533网址:xxx.xxx.xxx
(2)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21)00000000传真:(021)58408483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3)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755)00000000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xxx
xx服务电话:95555
(4)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法定代表人:宁xx
电话:(021)00000000传真:(021)68476111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888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
(5)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10)00000000传真:(010)57092611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6)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 294 号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21)00000000传真:(021)63586215联系人:胡技勋
客户服务电话:96528(上海地区 962528)
(7)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21)00000000传真:(021)22169134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 00000000
(8)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00000000传真:(021)23219100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网址:xxx.xxxxx.xxx
(9)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10)00000000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xx.xxx.xx
(1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10)00000000传真:(010)60833739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xxx.xx.xxxxxx.xxx
(11)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21)00000000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0000000000
(12)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法定代表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
(13)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518048)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755)00000000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xxx
xx服务电话:95511-8
(14)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755)00000000传真:(0755)83516199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755)00000000,000-0000-000
(15)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28)00000000传真:(028)86690126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x
(16)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22)00000000传真:(022)28451892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 000-000-0000
(17)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00000000传真:(0591)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网址:xxx.xxxx.xxx.xx
(18)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xx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xx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电话:(0755)00000000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x.xx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x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10)00000000传真:(010)59378907联系人:xxx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负责人:xx
电话:(021)00000000传真:(021)31358600联系人:xx
经办律师:xx、xx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xxx中心 11 楼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电话:(021)00000000传真:(021)61238800
联系人:xx
经办注册会计师:xx、xx
xx、基❹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发售基金份额;
(4) 依照有关规定为基金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
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 根据有关规定,选择、更换或撤消境外投资顾问、证券经纪代理商以及证券登记机构,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7)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8)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9)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0) 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2)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3)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基于谨慎的原则,控制基金资产的流动性风险,保证基金资产正常运作;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确保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投资顾问发送的交易数据符合《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保证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因数据错误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或其他当事人的财产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
责任;
(6) 委托境外投资顾问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的,境外投资顾问应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7) 承担受信责任,在挑选、委托投资顾问过程中,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8) 严格遵守境内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始终将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置于首位,以合理的依据作出投资决策,寻求基金的最佳交易执行,公平客观对待所有客户,始终按照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政策、指引和限制实施投资决定,充分披露一切涉及利益冲突的重要事实,尊重客户信息的机密性;
(9)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10) 确保基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金融产品或工具;严格按照《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投资范围和比例限制的规定,确定清晰、可执行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并在规定时间内,对超范围、超比例的投资进行调整,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11) 确保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数据符合
《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保证该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因数据错误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或其他当事人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12) 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的,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13) 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4) 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5) 如需在基金托管人选择的机构之外保管、登记基金财产,应严格审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以及相关资产收益准确、按时归入基金财产;
(16) 严格按照全球投资表现标准(GIPS)选取投资业绩标准;
(17) 除依据《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18)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9)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20)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21)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严格控制基金投资产品的流动性风险,确保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22)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23)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24) 及时复核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公司行为信息;
(25) 严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26)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试行办法》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27)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28) 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9)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30)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31)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32) 授权境外投资顾问负责投资决策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境外投资顾问由于本身差错、疏忽、未履行职责等原因而导致财产受损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33)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34)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35)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36)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3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8)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39)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40)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如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再要求基金管理人履行上述职责的,基金管理人按照变更后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 选择、更换负责境外资产托管业务的境外托管人;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5)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6)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0)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11) 选择、更换负责境外资产托管业务的境外托管人;
(1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1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1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1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1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1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2)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3) 除依据《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4) 保护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报告;
(5)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6)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和限制进行管理;
(7)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顾问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 确保基金的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9) 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等日常交易;
(10) 确保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11)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承担安全保管责任;
(12) 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基金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13) 安全保管可以承担保管责任的基金资产,开设或委托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14) 办理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15) 保存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
(16)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1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15
年;
(20)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21)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22)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23)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24)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5)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6) 选择的境外托管人,应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27) 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8)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9)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3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3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33) 保存与基金托管人职责相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正常履行上述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并对造成的基金财产损失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如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再要求基金托管人履行上述职责的,基金托管人按照变更后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关于开放式基金业务的相关规则及规定;
(3)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所规定的费用;
(4)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
销机构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7、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8、若基金合同当事人上述各项权利义务与不时修订或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冲突的,以修订后或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为准。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在基金规模低于 5000 万元的情况下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3)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及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8)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9)因为当事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10)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
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天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证明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更换、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a)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b)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a)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b)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c)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监督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d)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e)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证明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3)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
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一名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 2 条所规定的第(1)
-(8)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关于本章第 2 条所规定的第(9)、(10)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