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承诺始终采用至少符合ISO9001 或IATF16949 现行有效版本标准的质量管理体系。
质量保证总协议
签约x
xx夏控股有限公司
德国雷姆沙伊德霍芬哈格纳街 26-28 号 邮编 42855
–下称“xxx”–
及其关联公司(名单见附件 1)
–单称或合称为“顾客”–
与
其供应商
–下称“供应商”–
前言
x质量保证总协议(下称“本协议”)是顾客与供应商之间约定的、为实现预期质量目标所必需的一般性合同框架条款和程序。
本协议规定了对缔约双方的管理体系在质量保证方面的最低要求。
此外,在个别情况下,双方可签订和产品相关的特别补充质保协议。供应商必须遵守该补充质保协议中规定的要求。
1. 总协议
1.1 协议范围与目的
x协议规定的质量要求适用于供应商向顾客提供的所有(包括将来的)服务及产品。
供应商对xx夏以及附件 1 名单中所列的xx夏的关联公司承诺,供应商将遵守本协议中的规定。xx夏可随时修改上述名单,并会相应通知供应商。
本协议的单项条款如果与现有协议、尤其是与开发及/或供货协议相矛盾的,则相关单项条款不适用。但本协议优先于顾客的一般采购条款和条件。
1.2 供应商的质量管理体系
供应商承诺始终采用至少符合ISO9001 或IATF16949 现行有效版本标准的质量管理体系。
如果尚不存在符合IATF16949 标准的质量管理体系,供应商承诺按照IATF16949 标准进一步开 发、应用和认证其质量管理体系。如果供应商仅仅是一家贸易公司,其本身并不生产所提供的商品,则取得 ISO9001 认证即可。有效的相关认证证书必须录入网址为 xxx.xxx.xxxxxx.xxx 的xx夏供应 商平台(下称“ESP”)之中。
供应商应在ESP 中提供质量代表的姓名,此人将负责协调并监督本协议的执行与合规情况,并作为质量问题的联系人。质量代表有变更的,应当立即录入ESP。
1.3 次级供应商的质量管理体系
供应商有义务确保其次级供应商始终采用至少符合 ISO9001 或 IATF16949 现行有效版本标准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所购买的零件、原材料以及/或外部改良的零件无缺陷。
经顾客要求,供应商应当提供充分的文件来证明其次级供应商符合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规定。供应商有义务确保其次级供应商遵守本协议。
1.4 询价、报价、订单、合同评审
给供应商的订单只能通过顾客的采购部门以书面形式发出,采购部门也是供应商唯一的联系人。如订单不符合上述要求,则供应商无权要求顾客支付价款。
供应商应当审核询价单或订单所附的或所提及的全部文件。如供应商认为文件不充分或有缺失,应当立即向顾客的采购部门寻求澄清。
供应商负责取得所有的标准、指令/指南(比如:DIN、EN、ISO、VDA,AIAG、xx夏标准,xx夏指南等等),且有义务确保上述文件是最新的且使用最新版本。xx夏标准和xxx指南可 从顾客处取得。
提出报价前,供应商应当在考虑到技术及产能的情况下,开展可行性评估。供应商应当在收到全部技术文件,如规格、图纸、物料清单以及 CAD 数据之后,立即依据 ESP 的标准表格 10.4.020开展可行性分析,发现任何缺陷、风险以及改进方案的,应立即通知顾客。该可行性评估(ESP 标准表格 10.4.020)应当与订单一起发送到顾客的采购部门。
供应商应当在报价中书面说明技术、质量和其他改进方案,以及其他考虑到的问题。选择供应商时,供应商提出的建设性意见会在评估中起到正面作用。
供应商应当完全遵守询价、订单文件及其他约定中所规定的全部要求。供应商应当向顾客的采购部门查询了解产品用途和要求。
1.5 审核
经与供应商事先沟通,供应商应允许顾客以及顾客的客户(如客户有此意向)通过开展审核来评估供应商的质量保证措施是否达到了顾客的要求。该审核可采用潜能分析、项目审核、过程审核或产品审核的形式。
供应商应允许顾客以及顾客的客户(如客户有此意向)进入所有生产设施、检测场所、仓库和相关区域,并允许顾客以及顾客的客户审阅有关顾客所采购的服务或产品的质量相关文件。
一般而言,供应商对在其次级供应商的场地所开展的审核负责。在顾客的要求下,供应商应当安排顾客及/或顾客的客户在供应商的次级供应商的场地开展审核。就此而言,接受供应商或其次级供应商为保护自身商业秘密而提出的合理要求。
顾客应当将审核结果告知供应商。顾客根据审核结果要求供应商改进程序的,供应商承诺立即制定行动计划,且不得无故拖延计划的实施。供应商应评估所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并应相应告知顾客。顾客有权参与上述行动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1.6 “特殊特性”
对于具有特殊特性的产品,供应商必须遵守特殊验证要求。规则参见不时修订的VDA卷1以及VDA“特殊特性”相关卷。
为了各种标识体系的一致性,顾客已引入了统一的标识体系-xx夏标准ESN R-01300,规定了供应商应满足的要求。
xx夏标准ESN R-01300第一部分中提及的“客户标记清单”仅适用于顾客。
1.7 指定产品安全官 / 告知义务
供应商应当任命一位指定的产品安全官并将其详细资料录入 ESP 中。产品安全官有变更的,应当记录在ESP 中。指定产品安全官应当提供自身接受过相应产品安全培训的证明。
如果未能遵守有关产品安全的法律和合同要求,必须立即通知客户的质量服务部门。
2. 关于产品生命周期的约定
2.1 设计及过程开发
如果给供应商的订单中包括开发任务,开发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如以设计任务书的形式加以约定。
一旦接受订单,供应商承诺运行项目管理系统,该系统必须从产品策划阶段就开始实施。并且,项目管理还应覆盖各个程序和其他跨部门任务,且符合最新版本的VDA 或AIAG 中的汽车行业公认的标准。经顾客请求,供应商还将向顾客提供顾客要求的所有文件(按照 VDA、AIAG 的规定以及 ESP 中存档的 10.4.038 号文件)。
在开发初期,供应商必须采用充分的质量计划预防方法,确保实现零缺陷的目标。预防方法必须包括可行性分析、设计及过程 FMEA(类似于产品和过程 FMEA)、逆向 FMEA、可靠性分析、设计和过程开发的有效性的验证等。
供应商应使用逆向 FMEA(R-FMEA)来评审 FMEA. 为了从事后纠正转变为事先预防,供应商应在基层检查现有 FMEA,提出必要的措施避免不合格情况的发生,或至少提升对不合格情况的探测水平。
2.2 原型、试生产
对于原型,供应商应与顾客约定生产和测试条件。试生产的零件必须在与批量生产相似的条件下制造。必须在初步阶段就与客户的质量部门就必要的测试项目和测试记录达成一致。
测试结果应根据 ESP 中规定的原型和预生产交付文件记录要求(文件编号 10.ESP.006 与
10.ESP.007)进行记录,并在交付时作为附件。
交货时,如果没有完整文档,顾客可拒绝接受,并可进行投诉。由此造成的成本和费用应由供应商承担。
产品有任何规格偏差的,必须在交货前与顾客的开发部门达成一致,并得到其批准并作相应记录。
2.3 初始样件
为了证明供应商有能力满足数量和质量方面的产品要求,供应商在与顾客协商后,应当在与批量生产相似的条件下开展效能测试(产能分析、过程能力验证),并应对所产生的数据进行统计学评估。
开始批量生产前,供应商应按照约定的数量提供在批量生产类似的条件下生产的初始样件,且样件必须经过顾客批准。初始样件程序应按照VDA 卷 2 以及ESP 模板开展,除非顾客对产品和过程的批准程序另有特别要求(例如按照 AIAG 采用分阶段的 PPAP)。
ESP 中有一套初始样件表单用于验证过程,形成初始样件文件化的基础。供应商可使用自己的初始样件文件表单,但前提是这些表单从实质上符合 ESP 模板的要求。
2.4 批量生产
批量生产的工艺与生产条件应与经批准/放行产品所应用的相同。供应商应通过定期的内部审核监测来确保产品的质量及其持续改进。
2.5 重新认可
供应商应每年进行一次完整的重新认可测试(根据 IATF 16949 标准的当前版本),首次测试时间为初始样件成功放行后 12 个月。顾客将在供应商经批准后发送的初始样本封面页中收到重新认可结果。如顾客要求,供应商应提供进一步的证据或完整的重新认可试验报告。如果一个变更的样件按照第 2.3 条规定的全部证据作为完整样件提交,此样件将被视为重新认可。
2.6 偏差许可
如在例外情况下,供应商无法生产出满足规格要求的产品,应在交货之前取得顾客收货工厂的特别批准。尽管批准了某项偏差,顾客仍保留所有相关权利。
2.7 可追溯性
此外,供应商有义务确保其供应产品的可追溯性。在检测到缺陷时,供应商必须确保隔离缺陷零件、产品、批次等。此外,供应商必须确保能够识别生产所依据的图纸版本。此类数据或数据的更改应立即通知顾客,确保顾客能够随时评估相关实际情况。
2.8 通知、变更及文件记录
如供应商确认无法遵守有关质量特性、完成日期、交货数量等约定事项,供应商应立即通知顾客。此外,供应商发货后发现任何偏差的,应通知顾客,不得拖延。为了尽快解决问题,供应商应公开所要求的数据和事实。
供应商承诺,如果变更需要按照当前有效版本的VDA 触发矩阵(VDA 卷 2)进行通知,供应商将执行PPA 程序。
供应商应当事先取得顾客的书面批准。对于需要批准的变更,顾客给予的事先书面批准并不免除供应商下述义务,即在所示变更发生后,立即按照第 2.3 条项下规定,在供应商开始履行服务和/或其他合同义务之前,取得新的初始样件批准,另有约定的除外。所要求的文件和质量证明的必要范围可与顾客负责质量保证的部门进行约定。
供应商应在零件的历史记录中记录对产品和工艺链的所有变更,并将该历史记录提供给顾客。
2.9 根据 AIAG-CQI 标准开展的自我审核
如果供应商需为顾客建立受 CQI 要求影响的流程(如热处理、表面处理、焊接、钎焊、模塑、铸造等),供应商有义务依据相关 CQI 标准(CQI-9、CQI-11、CQI-12、CQI-15、CQI-17、CQI- 23、CQI-27 等)进行年度自我审核,并提供审核证明。如果供应商在其次级供应商的场地使用上 述流程,则供应商有义务让次级供应商按照相关 CQI 审核封面页的格式,开展年度自我审核。如 顾客要求,相关审核报告封面页将发送给顾客。
3. 应提供的检测设备和运行设备
供应商有义务配备检测设备,以确保所有产品特性都能由专家验证。如使用外部公司进行检测,该外部公司必须经过适当且明确的认证。
顾客向供应商提供的生产和测试设备,供应商应当妥善处置并将设备保持正常运转状态(包括设备的维修和保养)。除非另有约定,供应商应将上述生产和测试设备标记为顾客的财产。顾客对于提供特殊操作设备进行监管的情况(按当前有效版本)也适用于此。
4. 投诉、措施
供应商应知晓,顾客不会从其客户处收到全部缺陷零件。因此,供应商在此同意,供应商也只会接收到少数缺陷零件(用于分析等目的,除了其它事情之外),且不会就此提出任何索赔和/或异议。供应商承诺分析所有偏差,并在一周之内提交 8D 报告,告知顾客偏差的成因以及为解决和预防偏差采取的措施;供应商应立即审核所采取的措施成功与否。
供应商有义务分析每一项偏差,并在顾客向供应商发出缺陷通知后立即采取行动,并且:
• 最晚于下一个工作日提供一份初始的 8D 报告(D1-D3);
• 最晚在 5 个工作日内,在 8D 报告中说明造成偏差的原因、已采取的故障排除和预防措 施,并立即检查措施的有效性;
• 最晚在一个月内提交完整的 8D 报告。
8D 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必须至少满足现行VDA 规定的要求。ESP 中有适用于此的模板。如供应商供应的零件存在下列情况:
- 不符合合同条款,特别是不符合规格
- 由于供应商责任范围内的原因而不适合组装
- 或不适合用于后续使用
由此对顾客、附件 1 中所列的顾客关联方和/或它或它们的客户造成停产风险的,供应商在自身 其他法律或合同义务之外,应当避免无故拖延并与顾客协调,立即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替换货、 挑选、返工/矫正、加班、加急运输等)。由此产生的费用应当由供应商承担。无论上文如何规定,本协议第 6 条均适用。
顾客期待供应商提供完美且准时的交付。如供应商在提供服务时违约,应启动升级程序,必要时根据 ESP 中所载的升级模型 10.ESP.002 相关规定。
5. 质量目标
供应商有义务达到顾客的零缺陷目标。如近期内无法实现零缺陷目标,供应商可以与顾客共同设定(仅限于在一段时间内)缺陷率上限作为临时目标(例如 ppm 协议)。如果供应商确定无法达到预定目标,则供应商承诺向顾客提交具体的行动计划并予以实施。
如实际缺陷率低于双方约定的缺陷率上限,供应商处理所有投诉以及持续改进质量的义务并不因此免除。
有关质量目标、相关措施以及行动限制的约定不会免除供应商因供货和/或服务缺陷所导致的顾客提出的缺陷和损害索赔方面的责任。
顾客将定期告知供应商是否达到了目标。如果与质量目标有偏差,供应商必须在顾客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行动计划,然后必须与顾客达成一致,并予以实施。
6. 缺陷报告,缺陷责任,责任
在开立订单时相关版本的《顾客采购的通用条款和条件》第11 条(缺陷通知)、第12 条(缺 陷责任)和第 13 条(责任)应适用于此。上述条款可于以下 ESP 网址查看:xxx.xxx.xxxxxx.xxx。经书面请求,顾客也会将这些条款发送给供应商。
7. 环境保护/合规/可持续性
顾客决心通过考虑技术、经济及生态方面的因素,将自身产品对人类及环境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为实现这一目标,供应商必须做出至关重要的贡献。
为此,供应商也有义务遵守不时修订的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 ISO14001 或至少同等标准的要求来建立并维护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相关有效证书应输入 ESP。
供应商承诺取得生产自身产品所需的一切法定及官方许可,并始终遵守由此产生的要求。
供应商及其次级供应商有义务遵守联合国颁布的“全球契约”中的原则,从而达到顾客在可持续发展方面的道德标准。供应商承诺以顾客规定的格式向顾客提供未来有关可持续性的所有细节和信息(如问卷调查、供应商的网络平台)。
8. REACH 法规
顾客有责任遵守第 1907/2006 号REACH 法规,并要求为顾客及其客户的欧洲工厂提供产品的供应商及其次级供应商遵守该项法规,即使供应商和/或其次级供应商位于欧盟境外。
供应商有义务持续确保自身遵守的 REACH 法规相对较新,并将最新版本纳入考量。
9. 回收利用
如果供应商为顾客开发产品或流程,则供应商必须表明、评估并且遵从有关再利用物质的环境兼容及有效的程序,应采用最先进技术,且符合特定国家(供应商零部件参与组装的车辆销往国)的相应规范要求。以设计来确保可回收利用零部件可以拆卸,如果适用的话,可通过组装分析来证明。塑料应根据VDA260 来标识。如有可能,应避免或减少不可回收利用材料的使用。
10. 报废车辆指令、安全和健康保护
如供应商提供的产品须遵守旧车辆弃置、回收和环保处置的相关规定,则供应商应遵守条例中的所有法定要求,具体而言:
- 禁用物质(如《德国汽车条例》(AltautoV)第 8(2)款以及《2000/53/EU 指令》附件 II),并随时就此向顾客提供证明;
- 在IMDS(国际材料数据系统)中记录相关材料数据,或在顾客事先批准后,记录在类似系统如CAMDA 中,并为顾客提供无限制的访问权限;
- 对于供应商向顾客提供、或根据顾客要求而由次级供应商提供的服务,依据《德国汽车条例》(AltautoV)第 9 和 10 条,提供信息(拆解信息、关于可回收建造物及产品的回收利用的信息),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成本。
在履行其服务及关于环境保护、安全及健康保护的服务过程中,供应商必须遵守适用的指令、法律/官方及其他法规以及顾客的规范。
11. 冲突资源(例如:冲突矿产)
作为汽车工业的国际伙伴,顾客意识到关于原材料(资源)的采购,尤其涉及到冲突矿产,具有道德和法律的双重职责。“冲突资源”是指在冲突背景下,其系统性的开采和交易可导致严重侵犯人权、违反国际人道法或违反国际刑法的自然资源(定义:波恩国际转换中心 BICC)。
因此,供应商承诺也应确保其产品不存在冲突资源,并确保根据《xxx-多德法案》第
1502 节编制冲突矿产报告。这意味着,举例来说,冲突矿产的原料熔炼必须是完全透明的。
应顾客要求,供应商承诺提供有关冲突资源供应来源的信息,并以电子方式转发(如:使用
CFSI 模板)。供应商提供信息的义务也包括向供应商的次级供应商提供相关信息。
此外,本第 7 条第 4 款第 4 段的规定也适用。在供应商向顾客采购部门提出书面请求时,顾客将协助供应商获取有关冲突矿产的进一步信息。
12. 协议期限
x协议长期有效。然而,任何一方可以在提前 6 个月发出书面通知的前提下,在月底终止本协议。本协议的终止,不会影响任何现有的单项、开发或供应合同在执行完毕之前的有效性。对于供应商已经交付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以及最初根据本协议交付和执行且将持续至相关项目完全结束的产品和服务,本协议的规定在本协议终止日后持续有效。
13. 最后条款
开立相关订单时适用的《顾客采购的通用条款和条件》第 23 条(适用法律、管辖地)和第 24条(一般规定)适用于本协议。上述条款可在以下 ESP 网址查看:xxx.xxx.xxxxxx.xxx。经书面请求,顾客也会将这些条款发送给供应商。
明确排除了供应商的通用条款和条件的适用性。
附件 1:
顾客的关联企业
公司地址或公司公章(中文) 公司地址或公司公章(英文)
签字人的姓名(正楷) 日期; 日日, 月月,年年年年
签字
修改历史
修订版编号: | 日期: | 修改内容: |
000 | 2015 年 9 月 17 日 | 创建文件 |
001 | 2015 年 11 月 6 日 | 增加签字栏(第 8 页) |
002 | 2018 年 12 月 3 日 2019 年 7 月 30 日 | 经全面审阅后取代版本 001 条款 2.5 增加“经批准后” (翻译纠正) |
Anlage 1 der Allgemeinen Qualitätssicherungsvereinbarung – Verbundene Unternehmen des Auftraggebers
Annex 1 to the General Quality Assurance Agreement - Affiliated Companies of the Customer
附件 1:顾客的关联企业
Приложение 1: Аффилированные компании Заказчика
Country/Region | Abbreviation | Name |
Germany | CEE | Edscha Holding GmbH |
S-RS | Edscha Engineering GmbH | |
S-KT | Edscha Kunststofftechnik GmbH | |
S-HE | Edscha Automotive Hengersberg GmbH | |
S-HZ | Edscha Automotive Hauzenberg GmbH | |
Brazil | S-BR | Edscha do Brasil Ltda. |
China | S-VR 1 | Shanghai Edscha Machinery Co., Ltd. |
S-VR 2 | Anhui Edscha Automotive Parts Co., Ltd. | |
S-VR 3 | Jui Li Edscha Hainan Industry Enterprise Co., Ltd. | |
S-VR 4 | Edscha Automotive Technology (Shanghai) Co., Ltd. | |
S-VR 5 | Edscha Automotive Components (Kunshan) Co., Ltd. | |
S-VR 6 | Edscha Automotive Components (ChongQing) Co., Ltd. | |
S-VR 7 | Edscha PHA Automotive Components (Kunshan) Co., Ltd. (EPACK) | |
Czech Republic | S-CR 1 | Edscha Automotive Kamenice s.r.o. |
S-CR 2 | Xxxxxx Xxxxxx s.r.o. | |
France | X-X 0 | Xxxxxx Xxxxxxxxxxx Xxxxxx X.X.X. |
Xxxxx | X-X | Xxxxxx Xxxxxxxxxx Xxxxxx, X.X.X. |
Xxxxx | S-JP | Edscha Japan Co., Ltd. |
South Korea | S-KR | Edscha PHA, Ltd. |
Russia | S-TT | LLC Xxxxxx Xxxxxxxxx |
Slovakia | S-SK | Edscha Velky Meder s.r.o. |
Spain | S-E 1 | Xxxxxx Xxxxxxxxx S.A. |
S-E 2 | Xxxxxx Xxxxxx S.A. | |
Taiwan | S-RC | Jui Li Edscha Body Systems Co., Ltd. |
USA | S-MI | Edscha Automotive Michigan, Inc. |
S-NA | Edscha North America Technologies LLC. | |
Mexico | S-MX | Edscha Automotive SLP, S.A.P.I. de C.V. |
India | - | Xxxxxx Xxxxxx Automotive System Private Limited |
Thailand | - | Edscha AAPICO Automotive Co., LTD. |
Edscha Holding GmbH
Last update: July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