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为确保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与 (以下简称 “主合同债务人”)签订的编号为 的《中原银行个人商用车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以其名
的情形以外,甲方没有任何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其他任何负债(包括或有负债)、违约行为、诉讼、仲裁事项或其他影响其资产的重大事宜未向乙方披露。
5.6 乙方因任何原因放弃其享有的其他担保权利(不论该担保是由主合同债务人提供还是第三人提
通知乙方,因此导致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在抵押担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6.8 主合同债务人清偿了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甲方有权要求解除本合同项下的抵押。
6.9 如抵押物已经出租的,在签署本合同前,甲
下财产为乙方对主合同债务人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权 供)或担保权利顺位、变更前述担保权利顺位或内容, 方应将设立抵押事宜书面告知承租人,并向乙方提供
提供抵押担保,xx同意接受甲方所提供的抵押担保。 造成乙方在前述担保权利项下的优先受偿权丧失或减 与承租人签署的书面协议及/或有关出租情况书面说
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抵押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
甲方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
第二条 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 个月,具体履行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主。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或主合同双方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并得到甲方同意的,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者延长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该部分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第三条 抵押物和抵押权行使期间
3.1 甲方以本合同附件“抵押物清单”所列明的财产向乙方提供抵押,乙方依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享有抵押权,该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附物、混合物或加工物、天然及法定孳息、抵押物的代位物,以及因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
3.2 抵押权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第四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
4.1 本合同下项下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乙方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
(包括诉讼费、仲裁费、律师x等)和主合同债务人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4.2 本合同所约定的担保范围为包含增值税的价税合计额。
第五条 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5.1 甲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成立的中国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且甲方已经获得签署本合同的所有必要和合法的内部和外部的批准和授权。因甲方无权签署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甲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全额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5.2 甲方对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已取得实际所有权人的合法授权,对其拥有合法的处分权,需依法取得权属证明的抵押物已依法获发全部权属证明文件,且该抵押物不存在任何其他第三方权利、不存在任何争议或任何权属瑕疵,不存在以抵押物价款作为抵押担保的主债权的情形,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抵押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如抵押物上存在其他共同共有人或按份共有人,则甲方已获得该共有人所有的必要的同意和批准。
5.3 甲方充分了解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担保,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5.4 设立本抵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或不会造成任何不合法的情形。
5.5 甲方提供的与抵押物有关的一切资料、信息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除已向乙方书面披露
少时,甲方承诺对乙方承担的抵押担保责任不因之免除或减少。
5.7 甲方承诺:当主合同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发生乙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提前实现债权或本合同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债务人和/或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保证、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乙方均有权自行选择实现担保权利的顺序,即乙方有权选择先就任何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或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要求甲方和其他担保人同时承担担保责任,甲方对此不持异议。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6.1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抵押物的权利证书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和相应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经核对无误的甲方的营业执照、抵押物之保险单等。经甲方和乙方确认后,该等文件和资料返还给甲方。
6.2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将其所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对抵押权产生或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发生转股、改组、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资、合作、联营、承包、租赁、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重大资产转让等情形时,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6.3 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出现包括但不限于停业、歇业、申请或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经济纠纷等可能或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的情形时,应在上述情形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6.4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出现本条第 6.2款、第 6.3 款约定的情况,甲方保证妥善落实本合同项下全部担保责任,并提供落实担保责任的具体方案。
6.5 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除展期或增加债权金额等加重债务的情形外,其它变更事项无须取得甲方同意,且不因此免除或减轻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应承担的抵押担保责任。主合同发生展期或增加主债权金额等加重债务的情形,未经甲方同意的,甲方继续按照本合同约定对变更前的主债权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6.6 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乙方的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出租、再行抵押、赠与、托管、重大改装增补或以其它方式处分抵押物的全部或部分。如乙方同意甲方处分抵押物,甲方同意乙方有权选择下列方式处理处分抵押物之所得款项,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6.6.1 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6.6.2 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为乙方在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质押;
6.6.3 向乙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6.6.4 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且经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后,可将处分原抵押物所得价款自由处分。
6.7 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抵押物发生被查封、扣押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权属发生争议、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安全或完好状态受到或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等情况时,甲方应立即书面
明。
6.10 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项目负责人、住所、电话、传真等,应在变更后七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6.11 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将主债权转让的,甲方同意继续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主债权受让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并配合办理相应的抵押权转让及变更登记手续。
6.12 甲方同意授权乙方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征信机构查询甲方的信用记录,并同意乙方将涉及甲方的信贷信息提供给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征信机构。
6.13 甲方应对在订立、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知悉的乙方的商业秘密和其他非公开信息予以保密,该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7.1 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确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主合同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的,或发生乙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提前实现主债权的情形,或发生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的约定处分抵押物。
7.2 乙方处分抵押物所得如不足以清偿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权,乙方有权依法继续向主合同债务人追索不足部分;清偿后还有剩余的,乙方应将剩余部分退还。
7.3 在主合同债务人清偿完毕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后,乙方应协助甲方到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第八条 抵押物的保管和使用
8.1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确保抵押物以适当和有效的方式得到妥善保管,保持抵押物的完整和良好状态,并合法、适当地占有、使用、管理和经营抵押物,负责缴纳各项税费。乙方有权随时对抵押物状况进行检查。
8.2 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发生或可能发生价值减少情形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按乙方的要求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乙方认可的担保。否则,乙方有权提前行使抵押权,甲方应就抵押物价值减少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抵押登记
9.1 甲方和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到抵押物法定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对于乙方同意在办妥抵押登记前放款的,甲方应在乙方贷款发放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以乙方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手续,并将记载有正式抵押登记信息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交付乙方保管。
9.2 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所有权或其中任一权能发生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的转移或变更,或乙方依法要求进行变更登记的,有关当事人应于法定期间或乙方通知的时间内办理变更登记。否则,甲方构成违约,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公证
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本合同若经公证机关公证即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主合同债务人未
按时清偿主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时,乙方有权依法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甲方同意无条件地接受该强制执行并放弃抗辩权。如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则公证费用按下列第 种方式承担:
(1)由 全额承担;
(2)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其中甲方承担 %,乙方承担 %;
(3)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1.2 甲方在本合同第五条中所作声明与保证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11.3 如因甲方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甲方应在原抵押担保范围内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
11.4 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立即行使抵押权:
自行转让抵押物,也可以委托甲方或中介机构转让抵押物。变卖价格的确定,适用本条前款的约定。
12.1.3 以拍卖方式实现抵押权。乙方有权委托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具备相应资格的拍卖企业依法拍卖抵押物。如拍卖未成交,乙方有权委托该拍卖企业或其他拍卖企业再行拍卖或采用前述折价或者变卖方式实现抵押权。
12.2 本合同项下抵押权实现时所得的款项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本合同以及主合同约定的和有关法律规定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及其他应付费用;
(2)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3)支付主合同项下应付罚息、复利;
(4)支付主合同项下应付利息;
(5)支付主合同项下应付本金。
乙方有权单方面变更上述债务偿还顺序,无需事先通知甲方或另行征得甲方同意。
本合同项下实现抵押权所得款项不足以偿还或支付同一顺序的全部款项的,乙方有权选择偿还款项的比例及顺序。如本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包含多笔
偿还债务、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发生任何本质上的变更而有任何改变。
第十七条 本合同的效力
17.1 如本合同的某条款或某条款的部分内容在现在或将来成为无效,该无效条款或该无效部分并不影响本合同及本合同其它条款或该条款其它内容的有效性。
17.2 如主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解除,就主合同债务人应向乙方承担的包括但不限于返还及赔偿损失责任,甲方自愿与主合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18.1 本合同自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且乙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18.2 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约定的外,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九条 其他
19.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达成书
11.4.1 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含提前到期) 债权的,实现抵押权所得款项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 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的任何附件、修
而乙方未获足额清偿的,或主合同债务人违反主合同其他约定的;
11.4.2 甲方停业、歇业、申请破产、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的;
11.4.3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 6.4 款约定未落实本合同项下全部担保责任或者提供落实担保责任的具体方案不能令乙方满意的;
11.4.4 甲方无力保持抵押物的完整和良好状态的,或出现本合同第 8.2 款有损抵押物价值的事由,而甲方拒绝按照本合同第 8.2 款的约定恢复价值或提供担保的;
11.4.5 交叉违约。甲方在其他债务文件下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也构成对本合同的违约,即交叉违约:
(1)其他债务文件下的债务被宣告或可能被宣告
乙方有权决定各笔债权之间的清偿顺序及比例。第十三条 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法律)。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合同产生的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均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均同意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2)向合同签订地(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适用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
第十五条 权利的累加性
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9.2 甲方在本合同签署部分填写的地址及联系方式适用于本合同履行中及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案件处理中的送达。凡乙方就本合同给予甲方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它通信,包括但不限于电传、电报、传真等函件,一经发出即被视为已送达甲方;以邮寄方式寄出的,在信件交寄后第三个工作日视为送达(接收方实际签收日早于该时间的,实际签收时视为送达);若派人专程送达,则接收方签收日视为送达,如接收方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
19.3 甲乙任何一方变更住所、名称、电话或传真号,应在变更后五个日历日内通知对方。
19.4 其他约定事项
加速到期;
(2)其他债务文件下的债务虽不存在被宣告或可能被宣告加速到期的情形,但出现逾期履行;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是累加的,并不影响和 排除乙方根据法律和其它合同对甲方所可以享有的任 何权利。除非乙方书面表示,乙方对其任何权利的不
11.4.6 甲方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乙方权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抵押权的实现方式
12.1 甲方同意乙方选择以下任何一种方式实现抵押权:
12.1.1 以抵押物折价方式实现抵押权。乙方可与甲方协议,按协议价格受偿;乙方也可以按照甲乙双方约定的具有相应资格的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的价格折价受偿,且双方一致同意接受该评估价格。
12.1.2 以变卖抵押物方式实现抵押权。乙方可
行使、部分行使和/或延迟行使,均不构成对该权利的放弃或部分放弃,也不影响、阻止和妨碍乙方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它权利的行使。
第十六条 义务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甲方的一切义务和连带责任均具有连续性,对其承继人、接管人、受让人及其合并、改组、更改名称等后的主体均具有完全的约束力,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及上级单位任何指令和主合同债务人与任何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签订的任何合同、文件的影响,也不因主合同债务人破产、无力
如本条款约定与本合同中其他条款约定冲突的,应以本条款约定为准。
19.5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持 份,其余用于办理抵押登记,剩余由乙方保管,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乙方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抵 押 物 清 单
汽车主车 | 品牌 | 汽车挂车 | 品牌 | ||
车牌号 | 车牌号 | ||||
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 | 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 | ||||
抵押车辆价值 | 贷款金额 | ||||
借款人 | 抵押人 |
(本页无正文,为编号为 的《抵押合同(适用于个人商用车按揭贷款)》的签署页)
甲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乙方: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地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