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东林智慧中学旁6号路路面修缮工程
发 包 人:重庆双龙科技创新小镇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承 包 人:
合同编号: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重庆双龙科技创新小镇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东林智慧中学旁6号路路面修缮工程 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东林智慧中学旁6号路路面修缮工程 。
2. 工程地点: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
3.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
4. 资金来源: 专项债券资金 。
5. 工程内容:东林智慧中学旁6号路路面修缮,具体做法及工程量见附件。
6. 工程承包范围:
东林智慧中学旁6号路路面修缮详见附件。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2024 年 12 月 12 日。
计划竣工日期: 2024 年 12 月 16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5日历天。
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付款方式
1.合同价格形式:清单计价原则(清单计价原则为有综合单价的以中标单价和实施的合格工程量据实计算,相应非综合单价表示的子项费用按中标费率进行计算,规费、税金和安全xx施工费按相关规定进行计算)。暂定合同金额: 122720.67元(大写:壹拾贰万贰仟柒佰贰拾元陆角柒分)
结算原则: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实行发包总价控制和清单单价双控方式实施,结算金额按合同单价和实施的合格工程量计算后总价下浮5%进行确定,最终以审计单位审定金额为准。
2.付款方式:
2.1.本工程无预付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80%;工程经审计后,支付至审定金额的97%,预留3%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待缺陷责任期满1年并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无息退还。付款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出具璧山区征税机关开具的发票,由发包人采用银行转账支付或电汇至承包人银行基本账户。承包人未提交发票前,发包人有权拒付且不承担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
2.2.缺陷责任期满后28日内无息退还质量保证金。当3%的质量保证金不足以支付缺陷修复费用,超出部分应视为承包人对发包人的债务。
2.3.农民工工资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按月支付。
五、项目经理及安全员
承包人项目经理: ;证书号: 。
安全员: ;证书号: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抽选公告;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 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柒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伍份,承包人执贰份。
发 包 人:重庆双龙科技创新小镇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承 包 人: |
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室负责人: |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
经 办 人: |
经 办 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开 户 行: |
开 户 行: |
账 号: |
账 号: |
联系电话: |
电 话: |
地 址: |
地 址: |
时 间: 年 月 日 |
时 间: 年 月 日 |
通用合同条款直接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示范文本第二章《通用合同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及附录;双方协商同意的变更会议纪要、协议;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本工程施工图红线范围内所有地块。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发包人无临时占地,若承包人确需要临时占地,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并承担相关费用。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建设领域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等。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建设工程相关现行标准规范。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中选通知书;
(3)抽选公告;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亦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符合发包人要求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符合发包人要求;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符合发包人要求;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符合发包人要求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符合发包人要求。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
1.10 交通运输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现场出入的管理及相关费用,发包人其他协作单位有权出入。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 。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
职 务: /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负责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与各方进行联络、协调,召集会议;解决工程中出现的问题;工程资料管理;涉及开工、停工、签证、工期责任、工程款支付等重大事项均需加盖甲方公章后方为有效。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由发包人确定。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
3. 承包人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符合相关规范和发包人要求。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纸质文件2套,电子光盘2张。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支付。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经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共同确认为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结算资料。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符合发包人要求。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1)凡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与本工程相关的工作,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并及时组织施工,工程费用按合同约定结算办法办理。
2)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①需要办理交通特别通行证时,由承包人负责办证;
②施工现场需要排放有害污水时,由承包人办理有关手续;
③施工噪音超过当地主管部门的规定时,由承包人提出措施;
以上费用包含在合同价中,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严格按设计图纸、现行国家施工规范及验收规范进行施工,以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安全;与发包人代表进行沟通、协调。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常驻现场。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由承包人按国家相关规定承担。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每发现一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1)项目经理出现符合《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情形的,确需更换项目经理的,承包人应及时书面报告发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予以更换。
①因项目经理死亡或患符合基本医保诊断标准的特殊、重大疾病情况,无法正常履职导致变更的,承包人应立即委派具有与招标文件同等资格、同专业的人员出任项目经理。
②因项目经理离职、岗位变更等承包人原因、前款所述以外的其余疾病导致变更的,每擅自更换一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次。
(2)如因擅自变更项目经理导致工期延误或工程事故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一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人次,并承担一切后果。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施工合同签订后3日内。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人次,并承担一切后果。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需经发包人同意。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更换技术负责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人次,并承担一切后果。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人次。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每发现一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人次。
3.5 分包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本工程项目。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自承包人进场之日至移交给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第三人之日止。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
2. 履约保证金金额:签约合同价格的10%。
3. 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方式:现金。
4. 履约保证金的递交时间: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合同签订前递交至招标人指定账户。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保函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本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30天。如遇工程延期,履约保函应相应展期。
5. 履约保证金返还: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执行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执行监理合同。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
职 务: /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达到国家、行业和重庆市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技术规范、技术标准、规程、文件等相关规定。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5.3 隐蔽工程检查
6. 安全xx施工与环境保护、围挡形象品质提升
6.1安全xx施工
6.1.1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当负责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费用包含在合同价(中标价)中,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由承包人编制,并由承包人承担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
6.1.5 xx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xx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 关于安全xx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安全xx施工费用按“渝建发〔2014〕25号”、“渝建〔2018〕697号”、“渝建发〔2016〕35号”、“渝建〔2018〕195号”及“渝建〔2019〕14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结合重庆市费用计价定额(FYDE-2018)的相应费率标准结算,具体支付方式如下:
发包人在监理人下达开工令后10天内,将50%的安全xx施工费拨付给承包人,支付依据为监理人发布的开工令(原件)及审批通过的《安全xx施工措施实施方案》和《安全xx施工费使用计划》。
余下50%待工程安全竣工验收通过后一次性支付。
承包人工地标准化评定等级为不合格的,则不得计取安全xx施工费,其已支付的安全xx施工费在结算价中扣除。若评定为优良或市级建筑安全xx工地的,不超过文件标准进行调整。
承包人应负责自身施工安全及对分包人的安全措施进行监督和管理,如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安全责任事故,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6.3环境保护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开工前1天。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后应当在1天内给予批复。
承包人应按照《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履行好施工扬尘控制、xx施工等责任。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做到xx施工工地。费用包含在合同价中,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内容及各个工程的实际情况编制总体工程和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开工后3个工作日内。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各2个工作日。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7天内审查确认。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发包人通知进场前。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施工合同签订前。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施工合同签订后3天内。
7.3.2开工通知
承包人按发包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起开始计算工期。发包人有权视项目实际情况对计划开工时间进行调整,且不因计划开工时间变化而调整合同总价及单价。发包人不因计划开工时间变化支付承包人其他费用及利润。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满足施工要求。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不得要求任何费用索赔。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标准:10000元/天。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10000元/天×(实际工期-合同工期)。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承包人按要求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踏勘并充分收集相关资料,不利物质条件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其费用已纳入合同价中。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和标准:由于出现龙卷风、暴雨、冰雹等异常恶劣气候(按重庆市气象部门公布的50年一遇的最大降水(雪)量等资料确认)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同等工期,但发包人不负责赔偿承包人由此产生的延期或停工损失费。
7.8 暂停施工
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约定的由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发包人发出开工令之后2日内,施工单位不进场施工的,或施工期间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批准擅自连续停工5日以上或累计停工10日以上,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责令承包人无条件撤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人民币10万元,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
(1)承包人拟采购的材料和设备均应提供有关材料设备的产地证明、出厂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书等提前报监理人、发包人审核,且必须提供样品,样品经发包人和监理人认可封样后,承包人方可采购;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运抵施工现场后,均应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材料设备进行验收,要求提供了样品的,与封存的样品核对查实后,由发包人和监理人签字确认,经发包人和监理人签字确认后的材料设备方可使用;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签字确认的材料设备承包人不得使用,若承包人擅自使用,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无条件拆除,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若此种行为给发包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其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发包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承包人撤场。若承包人以发包人核定的材料设备价格过低为由拒绝或拖延采购,可能导致工期延误时,发包人有权以甲供的方式解决。
(2)发包人负责与本工程有关材料和设备的验收、试验、试样委托检测工作:
①发包人应按照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建设质量检测委托管理的通知渝建〔2015〕420文件执行,经发包人按规范要求送检材料试样、实体质量等委托检测不合格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②承包人使用的材料、设备、工程实体质量有群众投诉举报的;发包人或监理人工作人员巡视中怀疑承包人使用的材料、设备、工程实体不满足规范及设计要求的,发包人有权直接指定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场检测,若检测合格,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若检测不合格,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③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沥青混凝土、道路水稳层、沥青面层、稀浆封层等半成品的原材料检测费和配合比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④不合格检测报告所产生的检测费由承包人承担。
⑤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做好委托检测工作,检测过程中的制样、取样、送样、送检由承包人负责,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发包人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包括从暂列金额开支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其中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以及虽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但合同中约定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确定专项供应商。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费用包含在合同价中。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符合国家、行业和重庆市的要求及施工实际需要,由承包人负责配置,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符合国家、行业和重庆市的要求及施工实际需要,由承包人负责配置,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9.2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承包人须按发包人、监理人指示进行工艺试验,未进行工艺试验直接进行施工,承包人承担违约金1000元/次,并承担相应经济损失。
9.3特殊检验试验费
本项目材料检验试验费、特殊检验试验费及工程相关的质量检测费用,执行渝建【2015】420号文件。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0.3 变更程序
执行通用条款规定,并符合重庆市璧山区现行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规定。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在中标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子目的采用该子目单价。
(2)在中标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子目的可以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具体实施业主即招标人认定)。
(3)在中标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或类似子目的:
①执行的规范与定额:《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CQJZZSDE-2018)、《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CQXSDE-2018)、《重庆市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CQAZDE-2018)及相关配套文件
②材料及人工价格:增加工程材料价格按照璧山区财政局发布的《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计价原则(2024 年第 1 期)》,缺项的材料价格再执行当月《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璧山地区材料价格执行,材料价格缺项的由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若有)共同认定,并接受璧山区标后监管机构的监督;增加工程人工价格按照重庆市2018定额基价执行。
③结算下浮比例为:5%。最终结算金额按清单计价原则(清单计价原则为有综合单价的以中标单价和实施的合格工程量据实计算,相应非综合单价表示的子项费用按中标费率进行计算,规费、税金和安全xx施工费按相关规定进行计算)计算后并总价下浮5%进行确定。
(4)增减工程按重庆市璧山区发展改革委、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22 年修订版)》的通知文件规定报批审核同意后实施,由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若有)现场签证,并接受重庆市璧山区标后监管机构的监督。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重庆市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及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
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的期限: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与承包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报发包人审核。发包人未在通用条款约定期限审批完毕的,不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3天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3天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无。
10.7 暂估价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按发包人要求。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不予调整。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综合单价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设备费、规费、利润、税金等所有费用,同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都由承包人承担。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由承包人承担所有风险。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无。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他价格方式:/。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预付款支付期限:/。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1.经验收合格,按《重庆市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22 年修订版)》提交完整的结算审核资料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80%。
2.按《重庆市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22 年修订版)》的相关规定进行结算并移交档案资料后,支付至本工程审定金额的97%,余下3%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按规定无息退还。
3.农民工工资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按月支付。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①已完成的合同范围内工程项目形象进度;②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相关档案技术资料;③发包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内容。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3天。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发包人审批后及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发包人在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后30日内支付进度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不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2 竣工验收
(1)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不承担违约金。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日支付违约金一万元。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同时承包人每日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发包人要求。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发包人要求。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工程最终结算按《重庆市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22 年修订版)》的相关规定进行结算。
(2)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以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及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和竣工结算资料后,将相关资料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对承包人送审的结算金额进行审核,该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结算审核报告后(该审核报告不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若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的审减范围在5%内(含5%),造价咨询机构的全部费用由发包人支付。审减范围超过5%,造价咨询机构的全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在承包人工程款中一次性扣除。
(3)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未及时移交审核的,不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4)按重庆市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结算并移交档案资料且通过档案验收后,支付至本工程审定金额的97%,余下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按规定无息退还。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6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竣工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发包人未按时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的,不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及时支付。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按《重庆市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22 年修订版)》的相关规定进行结算的工程总结算价款的3%。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3%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3)其他扣留方式:/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规定保修期项目的保修期为2年。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保修期间,承包方必须安排相关专业人员专门负责维保工作;承包方须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时起 24小时内派人修理,否则,发包方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理。因承包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发包方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承包方交付。因承包方之外原因造成返修的经济支付,由发包方承担。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可要求顺延工期,但不得向发包人主张由此增加的费用等任何赔偿,并不得要求支付任何利润。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可要求顺延工期,但不得向发包人主张由此增加的费用等任何赔偿,并不得要求支付任何利润。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变更合同价款,不得向发包人主张任何损失。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但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主张任何赔偿或任何利润损失。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可要求顺延工期,但不得向发包人主张由此增加的费用等任何赔偿,并不得要求支付任何利润。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不得向发包人主张由此增加的费用等任何赔偿,并不得要求支付任何利润。
(7)其他:因发包人原因或第三方原因导致项目停工的,承包人有权延迟工期,但不得主张任何赔偿或利润。承包人应自前述工期延长事由出现之日起14日向发包人提出工期顺延的书面申请,发包人核实后及时审批。承包人未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为工期不顺延。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执行通用条款。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以本合同专用条款的其他条款约定为准。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因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根据合同规定解除合同的,承包人在接到退场通知书后 3 日内必须无条件退场,并在 10 日内向监理及发包人移交前期技术资料,资料移交完毕后 30 日内向承包人提交合格部分工程的结算资料办理工程结算,承包人已做合格部分由发包人在工程竣工后指定政府审计机关审计,以确定承包人已做合格部分的工程量及价款,结算承包人已做合格工程款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并以政府审计机关审计为准;发包人在政府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后两年内付清合格部分的工程款(扣除承包人依本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违约金、损失赔偿金等违约责任款项)。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承包人承担。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90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建筑工程按规定缴纳的保险,均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因承包人原因未购买相关保险(包括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导致事故和损失的,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执行相关规定。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承包人自行处理。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不同意。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其他事项的约定:/。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1.合同附件
以下12个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2: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3: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4:履约担保
附件5:预付款担保
附件6:支付担保
附件7:暂估价一览表
附件8:施工单位负面清单
附件9: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附件10:安全管理协议
附件1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议
附件12:项目竣工结算审计资料清单
附件1: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重庆双龙科技创新小镇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东林智慧中学旁6号路路面修缮工程 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
3.装修工程为2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 包 人:重庆双龙科技创新小镇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承 包 人: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
|
经 办 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联系电话: |
开 户 行: |
地 址: |
账 号: |
时 间:2024年 月 日 |
时 间:2024年 月 日 |
附件2: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
套数 |
费用(元) |
质量 |
移交时间 |
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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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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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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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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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场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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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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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副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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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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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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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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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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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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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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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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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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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函
申请人:
地 址:
受益人:
地 址:
开立人:
地 址:
(受益人名称):
鉴于 (以下简称“受益人”)与 (以下简称“申请人”)就工程 (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和有关事项协商一致,根据本工程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了解到申请人为本工程项下之承包人、受益人为本工程项下之发包人,基于申请人的请求,我方(即“开立人”)同意就申请人履行本工程依据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的《 》(以下简称“基础合同”)约定的义务,向贵方提供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
一、本保函担保范围:承包人未按照基础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应当向贵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元(¥ )。
三、本保函有效期自受益人与申请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工期截止日后 天,最迟不超过 年 月 日。
四、我方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索赔通知和本保函原件后的 个工作日内无条件支付至受益人指定账户,前述书面索赔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索赔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违反合同义务的条款和内容;
(4)声明不存在合同文件约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开立人支付责任的情形;
(5)索赔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索赔通知应由其为鉴明受益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个人名章并加盖公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与本保函有关的基础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
七、贵方应在本保函到期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注销,但是不论贵方是否按此要求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争议裁判管辖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个人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十、本保函在重庆市辖区范围内的核验地点: ;核验方式: 。
开 立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名或盖个人名章)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立时间: 年 月 日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名称):
根据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
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你方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时 间: 年 月 日
支付担保
(承包人):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于年月日签订了(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1.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2. 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款。
3.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后 日内。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1.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
2. 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3.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7天内无条件支付。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 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 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 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5.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 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合同第10条〔变更〕约定的变更不受本款限制。
4. 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解决
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几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传 真:
年 月 日
附件7:
7-1:材料暂估价表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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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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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序号 |
专业工程名称 |
工程内容 |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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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附件8:
施工单位负面清单
附件9:
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发包人: 重庆双龙科技创新小镇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承包人:
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一、双方的责任
1.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1.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1.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1.5本项目招标过程中,如有单位、领导干部以及纪检监察对象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反党纪、政纪或违法犯罪行为的,请向璧山区纪委监委举报。举报地址:璧山区公共服务中心1号楼222室,举报电话:023-41416200。
二、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2.1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2.2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2.3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4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2.5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三、承包人责任
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
3.1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3.2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3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3.4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违约责任
4.1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2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3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五、责任书有效期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六、责任书份数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 重庆双龙科技创新小镇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时 间: 2024年 月 日 时 间: 2024 年 月 日
附件10:
安全管理协议
发包人(全称): 重庆双龙科技创新小镇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为了确保实现 东林智慧中学旁6号路路面修缮工程 安全生产目标,进一步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协调、管理力度, 重庆双龙科技创新小镇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以下简称“承包人”)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方面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双方同意签订该协议作为正式合同安全管理方面的补充规定,并承诺本协议具有与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具体条款如下:
一、协议有效期限
本协议中所涉及的安全管理责任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生效,至合同工程全部完工验收且经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移交协议生效后之日终止。
二、责任目标
(一)承包人承诺承担和履行合同和发包人所规定的安全责任,且满足要求。
(二)承包人的安全控制目标是确保本工程在实施过程中:
1.不发生人身重伤事故;
2.不发生火灾事故;
3.不发生负有同等及以上事故责任的造成人身重伤的一般交通事故;
4.不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事件(同时5人及以上的食物中毒);
5.不发生流行性传染病 (无甲型传染病、其他常见传染病未形成多人同时患病);
6.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生活、工业垃圾及其他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和大面积水土流失);
7.不发生对施工区附近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如造成重大设备损坏、重大财产损失、人员伤害等);
8.不发生治安保卫事件(构成刑事拘留及以上的事件、盗窃直接损失超过1万元人民币的事件)。
(三)承包人承诺在施工中控制以下安全事故的发生:
1.人员轻伤事故。
2.负有同等及以上事故责任的人身轻伤交通事故。
3.其他安全未遂事故和异常事件。
三、安全责任
1.承包人负有安全生产的管理责任和直接责任。
2.承包人的法人或签署合同的公司总经理或受委托的代理人对合同安全负有全面的领导责任。
3.承包人项目经理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负有全面的直接领导责任。
4.承包人保证执行“谁施工、谁负责”的施工安全原则。
5.承包人保证服从发包人对安全工作的统一协调和管理。
6.承包人保证对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及其管理资源自行投入,保证安全资金的专款专用。
7.承包人保证建立本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体系及安全保证体系(注:项目安全管理大纲/手册、管理性的程序文件等)。
8.承包人保证现场的安全管理专职人员必须持有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9.承包人保证为现场所有工作人员(含分包商员工及劳务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承包人和/或其下属分包商标志的个人基本劳动保护用品。
10.承包人保证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为现场所有工作人员(含分包商员工及劳务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11.承包人保证施工生活营地(包括自建的和租用的营地)满足消防、安全用电、卫生防疫、防暴雨、防雷击等方面的安全要求。
12.承包人保证对带入现场的设备、工具、材料按照国家法规和标准进行检测、试验,并持有法定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
13.承包人保证制订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措施,保护环境、树木和植被,保持施工现场的良好秩序和整洁的作业环境。
14.承包人负责在施工过程中与当地政府、周边群众及其他承包商保持良好的沟通和交流。承包人遇到与周边群众发生纠纷时,应负责协调工作,确保工程能够顺利进行。
四、接口及协调
1.发包人委托监理公司对该工程实施监理,监理公司在安全管理方面代表发包人行使监督检查职能,承包人必须给予配合和支持。
2.承包人人员、车辆的出入,带入现场的设备、机具、材料,在现场使用的或直接管理的办公、生活、生产性设施的安全管理须满足发包人现场管理的基本要求。
3.承包人应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与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接口,参与安全协调和管理。安全协调和管理的内容包括职业健康、工业安全、消防安全、卫生防疫、交通安全、环境保护、治安保卫等各方面。
4.承包人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协调安全工作的能力和授权。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对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能力和权力做出评价,对于不能胜任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要求承包人换人。
5.承包人指定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与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建立联系,在业务上接受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的协调和指导。
6.开工后承包人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按照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的规定,定期报送安全月度快报、季报、年报和各种专项事故报告等。
7.在工程实体未全部正式移交发包人施工管理部门之前,承包人依旧对施工范围内的安全管理负责。
五、安全资质审查
承包人在项目开工前5个工作天内向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提供以下安全资质供审查和存档:
1.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复印件。
2.企业近三年的施工简历及安全施工业绩证明文件。
3.企业主要安全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书。
4.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5.项目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备(承包人必须配有专职的安全员)。
6.适用于项目的安全管理体系及保证体系文件(安全管理大纲及管理程序文件)。
六、人员基本素质
承包人提供的人员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身体健康,无影响工作的精神疾病、无传染病和其他重大疾病;承包人需对其雇用的施工人员签发健康声明并保证其健康。其中体检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医院)和健康声明作为人员办理入场证件的必备材料。
2.无刑事案件牵连。
3.无吸毒、酗酒、赌博、嫖娼等恶习及违法行为。
七、劳动保护
1.承包人负责为本单位任何用工形式的员工提供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包括工作服、安全帽、安全鞋等)。
2.承包人负责向特殊工种的员工提供特殊劳动保护,否则不得从事特殊工种作业。
3.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检查承包人的个人劳动保护用品是否符合国家的相应标准。
4. 承包人在特殊风险场所作业而需要特殊防护用品或安全仪表时,必须在上述防护用品全部到位后才能开工。
5.承包人应配备临时安全围栏、警示带、警告标志、防火布等集体防护用品。
八、施工机具与材料
1.承包人对带入现场的施工机械和工器具的安全负责。
2.对于承包人带入现场的特殊工器具,如起重设备、索具、机动车辆、压缩气瓶等,承包人必须按国家法规和标准进行检测、试验,并持有法定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
3.对于不属于法定检测的工器具,承包人也必须建立相应的管理、检测制度,这些工器具包括登高工具、脚手架材料、电动工具、安全防护设备及用具等。
九、开工前安全条件检查
1.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将在合同生效后,工程项目正式开工5个工作日前,依据合同安全条款的要求逐项对承包人安全准备情况进行检查。不满足开工安全条件时,承包人将不得开工,由此产生的工期和成本的影响,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2.开工前安全条件检查的基本内容包括: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安全资金投入、危险源识别和安全风险分析、施工机械的安全状况、安全工器具和材料、安全培训教材和教员、专职安全人员的到岗情况、培训的有效性、人员控制、个人劳动保护用品配备等内容。
3.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检查发现的缺陷,承包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对于重大缺陷,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要求承包人推迟开工,由此对工期产生的影响或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十、安全监督
1.承包人应配备有满足项目安全管理需要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承包人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书。
3.承包人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在业务上接受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和发包人安全管理部门的协调和指导。
4.承包人应建立班前安全交底制度;施工期间坚持开展安全检查和日常安全监督并形成相应的记录。
5.承包人应在每个作业区任命兼职安全员,赋予兼职安全员相应的授权和义务,并对兼职安全员进行定期考核。
6.承包人应接受和配合发包人专业部门及委托的监理公司的监督与安全评价。
7.发包人和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对承包人履行安全管理协议的情况进行监督,并有权对违章行为实行停工和处罚,处罚情况将通知承包人。涉及经济处罚时将直接通知合同管理部门从合同结算中扣除。
十一、安全培训与授权
1.承包人所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发包人和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对其进行抽查。承包人要建立特殊工种定期培训和检查计划,这些工种包括但不限于:机动车驾驶员、焊工、起重工、电工等。
2.承包人应在特殊工种之外的其他工种中,筛选出高风险工种,并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专题安全培训。
3.承包人应组织 “入场培训”和考核。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监督培训、考核情况或组织抽查考核。
4.承包人应建立安全培训和考核机制,编制培训教材和培训滚动计划。承包人应组织安全考试/考核,建立培训考核记录,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查看这些记录。
十二、职业健康与卫生防疫
1.承包人应有特殊健康检查制度,预防有禁忌症患者从事有关职业,如恐高症患者不得从事高空作业,患有心血管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特殊工种人员的体检应符合国家的规定。
2.承包人应保证卫生防疫基本设施的投入,以满足医疗、急救的要求,建立外部医疗支持渠道。
3.应建立卫生防疫措施计划,做好生活区和施工区的卫生防疫工作;制定和执行保证饮水卫生、饮食卫生、环境卫生和预防集体食物中毒的措施;有灭蚊、灭鼠和消毒的专项工作计划;有针对性地制订预防SARS、禽流感、疟疾、霍乱、肠道传染病、肝炎、H1N1流感等疾病的措施。
十三、文明施工与环保要求
1.承包人需制订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措施,保持良好的施工现场秩序。施工现场的物料堆放要摆放整齐,安全标志和宣传标志要清楚醒目,废料、废物要分类收集,安全通道要畅通。
2.承包人作业时应避免建筑材料抛洒、飞扬、流淌;应尽可能降低噪音、震动。
3.承包人应根据实际需要,在施工现场布置临时卫生设施(洗手间、卫生间等),施工作业不破坏环境卫生,不污染现场环境。
4.承包人在施工中应充分重视对环境的保护,保护绿色植被,保护古树。施工如需伤害古树,必须报告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在未得到指令前,禁止擅自伤害古树。
5.承包人应及时清理现场废物和垃圾。工业废料与生活垃圾必须分开,有害废物与普通废物必须分开(如油品废物、电池灯管等,必须单独收集、存放);禁止在非指定场所乱倒、乱堆垃圾。禁止违章处理危险化学品和工业垃圾。
6.承包人在施工中应禁止向环境,排放工业污水、生活污水、废油或其他有害物质。
7.承包人在施工中应防止水土流失,应及时对裸露的地基、边坡、开挖出来的沙/土以及砂、石、水泥等建筑材料予以保护,防止风刮扬尘,雨水冲刷,流入下水道、排洪沟。如因防护不及时而造成大量水土流失、淤塞道路、沟道或污染环境的,承包人应承担清淤、清扫以及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四、工程风险管理与事故预防
(一)基本要求
1.承包人应对施工过程进行全面、深入的危险源识别和风险分析。在施工安全组织设计中提供危险源及重要危险源清单、作业风险分析报告,该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信息:
(1)高风险作业和工种清单:作业名称、类别和数量、主要事故风险。
(2)施工能源和机械的种类、数量和主要事故风险。
(3)施工作业条件的类型和主要事故风险。
(4)主要工艺过程(或施工活动)的类别及其相关的事故风险。
(5)主要火灾危险(可燃物、点火源)。
(6)主要自然灾害(洪水、大风、雷暴、暴雨、地质灾害等)。
(7)主要环境保护事件(有害垃圾、机械的跑冒滴漏、原材料流失、水土流失等)。
(8)其他。
2.承包人应针对识别出的危险源制定有针对性的事故预防措施并确保在施工中得到有效落实。
3.承包人应建立日常施工活动的动态作业风险分析和安全交底制度。该制度应明确规定风险分析的方法、责任和交底的内容、时间及记录。
(二)现场作业基本安全条件
承包人应规定现场作业的基本安全条件,包括照明条件、通风条件、作业平台和通道条件、物料堆放条件、供电供水条件、吸烟点、休息点等,并对临边现场、道路上作业现场、立体交叉作业现场、地面坑洞和沟道、夜间作业现场等的基本安全条件做出规定。
十五、事故报告与应急救援
1.承包人应制定对于未遂事故及以上级别的安全事件和事故,定期报送安全月度快报、季报、年报和各种专项事故报告等。
2.承包人应建立安全事故统计记录、未遂事故统计记录、违章统计记录,并根据统计情况进行分析,并就分析结果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3.承包人应建立事故应急救援机制,明确事故处置的基本原则,即现场发生事故时,首先抢救生命,向救援组织报警,并采取措施限制事故扩大。
4.承包人应建立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以便能迅速处理突发意外。
5.承包人应建立专项应急响应预案,包括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救护预案、火灾响应预案、“四防”预案(防风、防冻、防雷、防暴雨)、重大疫病防护预案、环境污染防护预案、地质灾害防护预案等。
6.承包人应对应急预案进行适当演练,保证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
7.在工地的其他施工单位发生重大事故时,承包人应无条件立即配合、支持事故抢险。
8.承包人必须为事故处置支付各项费用,包括受伤者的抚恤、补偿等费用,并按合同要求赔偿对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9.由于发包人原因而造成的事故,发包人应负责按事故的具体损失情况给予承包人经济赔偿。
10.涉及承包人员工的伤害事故,承包人除要报告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外,还应负责按照国家、行业和本单位上级公司的要求,上报事故。
十六、安全业绩考核
为了落实安全管理的责任,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时,承包人除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责任和处罚外,发包人还将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考核:
事件类型 |
违约金额 |
较大事故 |
签约合同价的0.5‰ |
重大事故 |
签约合同价的2‰ |
特别重大事故 |
签约合同价的4‰ |
(1)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负责对承包人的安全业绩进行考核。每次合同支付前,承包人提交自我安全业绩评估报告,然后交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评价。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在签署评价意见后,将作为合同支付依据之一,同时也作为是否可接受承包人再次参加发包人项目投标的依据之一。
十七、协议条款的修订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经双方友好协商,本协议的有关条款也可做出相应的修改。
本工程安全管理协议,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施工承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
甲 方: |
乙 方: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经 办 人: |
联系电话: |
开 户 行: |
地 址: |
账 号: |
时 间:2024年 月 日 |
时 间:2024年 月 日 |
附件11: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议
发包人(全称): 重庆双龙科技创新小镇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1号),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甲、乙双方结合实际情况,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承包人申报工程进度款时,应对上月已支付工程款用于农民工工资发放的情况进行说明,并附农民工代表按时足额收取了工资的签字确认书。监理单位应对相关情况说明和签字确认书(详附件)进行审查签字后,与工程进度款申报资料一并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审核合格后,才进行当期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二、由于工程进度款申报和审查需一定时间,其与农民工工资发放时间存在一定时间的延后,承包人应具有垫付不低于3个月农民工工资能力。承包人在本补充协议签订后申请的第一笔工程进度款时应出具垫付不低于3个月农民工工资的书面承诺给发包人。发包人将承包人是否做出承诺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前提条件之一。
三、承包人每月10日前将本月作业班组、班组人数、农民工身份信息等报监理单位,10日~15日分别以作业班组为小组,每小组自行选举产生一名农民工代表,监理单位应全程监督,选举结果与当期工程款支付申请一并报送发包人。
四、若发现承包人有下列事项的,发包人在支付当期进度款时暂扣当期应支付进度款5%比例的款项。
(一)现场检查发现项目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并经核查属实的;
(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发现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并经核查属实的;
(三)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事项并经核查属实的。
五、对发现的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事项,承包人应在3天内限时整改,并将整改措施和结果报发包人审查,经发包人批准同意后,在下一期工程进度款支付中返还暂扣的工程款;如承包人未在3天内限时整改,暂扣工程款将继续扣留,直至整改完毕。暂扣款不计息。
六、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履行完毕后自然失效。
附件:
1、关于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的说明表
(以下无正文)
甲 方: |
乙 方: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经 办 人: |
联系电话: |
开 户 行: |
地 址: |
账 号: |
时 间:2024年 月 日 |
时 间:2024年 月 日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议附件1:
关于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的说明表
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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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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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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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业主单位名称): 我单位负责承建的(工程名称)无拖欠农民工资的情况,贵单位先期支付我单位的工程款已优先用于支付了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全部按时足额进行了发放,请贵单位予以审核。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加盖项目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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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意见: |
总监签字并加盖项目章: |
工程部项目负责人意见: |
项目负责人签字: |
附件12:
项目竣工结算审计资料清单
提供资料单位:
项目名称:
郑重承诺:我单位提供的以下资料真实、合法、完整,今后补交的资料一律不作为审计的依据,并承担违背承诺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序号 |
资料名称 |
装订成册 |
数量 |
备注 |
1 |
送审函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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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发包方提供 |
2 |
工程结算书、工程量计算表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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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项目建议书及批复 |
复印件(盖章) |
|
由发包方提供 |
4 |
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 (立项批复) |
复印件(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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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发包方提供 |
5 |
已审查合格的地质勘查报告 |
原件(盖章) |
|
由发包方提供 |
6 |
施工图预算批复(即财政预算评审文件、区政府审定预算会议纪要或领导批示 |
复印件(盖章) |
|
由发包方提供 |
7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复印件(盖章) |
|
由发包方提供 |
8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复印件(盖章) |
|
由发包方提供 |
9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复印件(盖章) |
|
由发包方提供 |
10 |
勘查合同 |
复印件(盖章) |
|
由发包方提供 |
11 |
设计合同 |
复印件(盖章) |
|
由发包方提供 |
12 |
监理合同 |
复印件(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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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发包方提供 |
13 |
招标文件 |
原件 |
|
由发包方提供 |
14 |
投标文件(中标单位) |
原件 |
|
由发包方提供 |
15 |
投标预算书(中标单位)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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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发包方提供 |
16 |
中标通知书、招投标情况备案登记表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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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发包方提供 |
17 |
合同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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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发包方提供 |
18 |
补充协议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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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发包方提供 |
19 |
施工单位营业执照、 施工资质证书 |
复印件(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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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施工许可证 |
复印件(盖章) |
|
由发包方提供 |
21 |
施工质量监督书 |
复印件(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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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发包方提供 |
22 |
施工安全监督书 |
复印件(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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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发包方提供 |
23 |
开工报告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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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设计交底、图纸会审情况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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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发包方提供 |
25 |
施工组织设计报审资料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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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设计变更相关请示和批复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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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设计变更通知及变更图纸、变更工程量计算书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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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工程量变更增加投资审批资料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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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设计变更签证单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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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施工签证单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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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材料价格核价单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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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重要材料购销合同、发票 |
复印件(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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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隐蔽项目技术资料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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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土石方等项目的原始高程、第三方测绘报告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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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监理总结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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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工程例会纪要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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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竣工验收资料(竣工验收会议纪要、验收意见书)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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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安全文明施工验收评定表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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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相关领导批示、会议纪要等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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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发包方提供 |
40 |
施工设计图纸(审查通过的)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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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竣工图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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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其他结算相关资料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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