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西乡塘区城市道路停车泊位 B、C 标段服务收费项目项目编号: FW(4)2016124GNN(重 2)
公开招标文件
项目名称:西乡塘区城市道路停车泊位 B、C 标段服务收费项目项目编号: FW(4)2016124GNN(重 2)
采购人:南宁市晟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购代理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机电设备招标中心 2017 年 5 月 23 日
目 录
第一章 公开招标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受南宁市晟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现就西乡塘区城市道路停车泊位 B、C 标段服务收费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条件的人前来投标。
一、 项目名称: 西乡塘区城市道路停车泊位 B、C 标段服务收费项目二、 项目编号: FW(4)2016124GNN(重 2)
三、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四、 采购内容及数量:
4.1 项目数量
标段 | 序号 | 区域 | 泊位具体地址 | 泊位数 | 停车类型 |
B | 1 | 人行道 | 人民西路 67 号新水街市场门前 | 145.95 ㎡ | 非机动车 |
2 | 人行道 | 解放路 69—71 号医药公司大厦门前 | 52.5 ㎡ | 非机动车 | |
3 | 人行道 | 永宁街新梦百货 2 号楼侧边人行道 | 20.85 ㎡ | 非机动车 | |
4 | 人行道 | 区妇幼后门人行道 | 35.85m² | 非机动车 | |
5 | 一类区域 | 壮志路邕xxx前 | 13 个 | 机动车 | |
6 | 一类区域 | 华强西一里朝阳溪旁 | 27 个 | 机动车 | |
C | 1 | 二类区域 | 西耐路西一里 | 56 个 | 机动车 |
2 | 二类区域 | 西耐路道路单侧 | 37 个 | 机动车 | |
3 | 二类区域 | 秀灵路西一里和农院路口 | 限时停车(19: 00-03:00)(x 30 个) | 机动车 |
详细内容见招标文件。
4.2 服务经营年限:2 年;五、 项目的瑕疵说明
5.1 本项目的停车收费泊位为停车收费服务管理,收费难度与效果请投标人自行评估;
5.2 本次车行道停车收费泊位地段属于一、二类区域二级道路和特殊时段泊位,目前尚未安装电子计时设施,请投标人认真勘查评估现场客观情况;
六、 风险提示
6.1《南宁西乡塘区停车泊位承租协议》及其附件作为参与投标的要约条件,请投标人认真了解,充分作好成本分析评估;
6.2 投标人需自行评估投资风险和回报,投标人一旦交纳投标保证金,即视为对承包合同文件无异议接受,对参与投标活动的一切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七、 投标底价(人民币):80.7446 万元。其中 B 标段 28.7778 万元,C 标段 51.9668 万元。
八、 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
《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九、投标人资格
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 国内注册,具有停车管理经营范围的单位;
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等 9 部门《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
285 号)规定,投标人不得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并且处于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期限内(以评标阶段通过“ 信用中国” 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的结果为准,若投标人不符合上述条件将被拒绝其参与本次招投标活动且其投标无效)
4、 本项目不接收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和分包
5、 本项目不接受未购买本公开招标文件的供应商投标。十、招标文件发售:
1、发售时间:2017 年 5 月 23 日起至 2017 年 6 月 12 日止(工作日),正常工作时间。
2、发售地点: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xxxxxxx 00 xxxx 0 xxx 0 x)发售招标文件窗口
3、售价:贰佰伍拾元/份 (¥250.00 元/份),售后不退。
4、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凡通过网上报名的供应商可登录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广西北部湾银行网上支付系统支付购买招标文件费用,供应商支付成功后,凭“投标报名确认单”、“网上缴费回执”到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售招标文件窗口领取招标文件。(操作指南详见《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发售招标文件管理办法》及门户网站办事指南)。
十一、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金额: B 标段 3000 元,C 标段 10000 元,
2、投标保证金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专用账户,到账时间以银行确认的到达专用账户时间为准。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仅限当次投标项目(标段)有效,不得重复替代使用。一个项目有多个标段并允许供应商分别报名的,供应商应按项目、标段分别提交投标保证金。
B 标段: 银行账号:8000947765666610800839、开户名称: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户银行: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小微支行;
C 标段: 银行账号:8000947765666612601456、开户名称: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户银行: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小微支行;
具体操作方法参见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门户网站办事指南中的“投标保证金缴纳指南”。
供应商递交投标文件时,评标小组根据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项目投标保证金到帐信息表》查验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
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咨询电话:0000-0000000
3、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保函形式的,投标人将保函复印件装订在投标文件中,保函原件随投标文件一起递交。
十二、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
投标人应于 2017 年 6 月 13 日 9 时 30 分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交到南宁市江南区沙井大道 56 号华
南城 2 号广场 5 楼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厅,逾期送达或未密封将予以拒收。十三、开标时间及地点:
本次招标将于 2017 年 6 月 13 日 9 时 30 分, 在南宁市江南区沙井大道 56 号华南城 2 号广场 5 楼
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厅开标,投标人可以派授权代表出席开标会议。十四、网上查询网址:
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xxxx://000.000.0.0)、南宁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xx.xx)、西 乡 塘 区 政 务 网 ( xxxx://xxx.xxxx.xxx.xx ) 、 广 西 招 标 网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以及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政府办公区公告栏上发布。
十五、业务咨询:
1、 采购单位名称:南宁市晟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xxx;地址:南宁市龙腾新阳路口;电话:0000- 0000000 。
2、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机电设备招标中心:联系人:xxx;地址:南宁市纬武路 165 号;电话:0000-0000000。
3、 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0000-0000000。
采购单位:南宁市晟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机电设备招标中心
2017 年 5 月 23 日
第二章 招标项目采购需求
说明:
一、泊位一览表
标段 | 序号 | 区域 | 泊位具体地址 | 泊位数 | 停车类型 |
B | 1 | 人行道 | 人民西路 67 号新水街市场门前 | 145.95 ㎡ | 非机动车 |
2 | 人行道 | 解放路 69—71 号医药公司大厦门前 | 52.5 ㎡ | 非机动车 | |
3 | 人行道 | 永宁街新梦百货 2 号楼侧边人行道 | 20.85 ㎡ | 非机动车 | |
4 | 人行道 | 区妇幼后门人行道 | 35.85m² | 非机动车 | |
5 | 一类区域 | 壮志路邕xxx前 | 13 个 | 机动车 | |
6 | 一类区域 | 华强西一里朝阳溪旁 | 27 个 | 机动车 | |
C | 1 | 二类区域 | 西耐路西一里 | 56 个 | 机动车 |
2 | 二类区域 | 西耐路道路单侧 | 37 个 | 机动车 | |
3 | 二类区域 | 秀灵路西一里和农院路口 | 限时停车 (19:00-03: 00)(x 30个) | 机动车 |
注:由于 B 标段包含了非机动车和机动车的停车类型,按相关规定和管理制度的要求,本标段的中标单位需按停车类型签订承租协议。
二、商务要求表 | ||
经营权期限 | 贰年 | |
其它要求 | 路内停车泊位路段承租 一、根据南宁市市物价局(南价费【2014】64号文)停车泊位收费标准。如物价部门收费标准调整,应按物价部门最新收费标准调整收费。 二、收费时间段:收费时间段为7:00(含)至22:30,免费时段为22:30(含)至次日7:00。国家、自治区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等收费时段,按南宁市最新规定执行。特殊停车收费时段另定,如遇相关部门收费时段调整,应按相关部门最新收费时段调整收费。 三、执行公务或任务军车(含武警部队车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市政工程抢修作业车、环卫等特种车辆免费停放。 四、泊位使用费支付要求 4.1 实行“先交费后使用”原则,自签订合同后,按两个月为一期,中标人应于每一期到来前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当月泊位使用费。使用费用为占用公共资源费,非保管费。 4.2 中标人每月将泊位使用费存入采购单位指定的开户银行及账号。非机动车停放点承租 一、实行“先交费后使用”原则,自签订合同后,按两个月为一期,中标人应于每一期到来前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承租金。中标人按期将承租金存入采购单位指定的开户银行及账号。 二、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和物价部门审定的文件(南价费[2014]65号)标准收取费用,明码标价,规范服务,并设置收费公示牌。 采购单位指定的收款账户 账户名称: 南宁市晟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广西北部湾银行xxxxxxx; xx:800084765566666 。 收款账户发生变更的,以采购人出具的书面通知为准。 | |
三、投标人的资信要求表 | ||
政策性加分条件 | 无 | |
其它加分条件 | 详见评标方法 |
第三章 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法
一、评标原则
(一)评标委员会以招标文件为依据,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按百分制打分,其中价格分 30 分;技
术分 30 分,服务分 18 分,商务分 22 分。(评标时,对于带有主观因素的评分,由各评委独立进行评价、打分,不允许讨论。)
(二)评分细则:按四舍五入取至小数点后二位。二、评标细则
1、价格分 30 分
投标人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认定为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以投标文件提供的符合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为准),对投标报价给予 6%的增加。增加后的价格为评标报价,即评标报价=投标报价×(1+6%),除上述情况外,评标报价=投标报价。
投标企业按《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认定为监狱企业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以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 (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为准。
(2)以进入详评的最高评标报价为满分 30 分。
某有效投标人评标报价
(3)某有效投标人价格分 = ×30 分
有效投标人中最高评标报价
2、技术分 30 分
(1)投标人提供针对拟承包路段的管理方案报告(含处理纠纷等内容)(满分 27 分)一档(0.1~9 分):管理方案报告内容简单,基本可行;
二档(9.1~18 分):管理方案报告内容较好,可行;
三档(18.1~27 分):管理方案报告内容详细具体,完全可行。
(2)、投标人提供针对拟承包路段的经营分析报告,得 3 分。(满分 3 分)
3、服务分 18 分
(1)投标人本地化服务:投标人属于南宁市本地公司或在南宁市设有售后服务机构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场地租用证明),得 3 分。 (满分 3 分)
(2)拟派具有停车管理经验满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工作人员 5 人的,得 5 分;每增加 1 人得 2 分,
满分 15 分。(提供相关证件复印件)(满分 15 分)
4、商务分 22 分
(1)、投标人具有从事停车管理经营工作 2 年以上经验的,得 4 分;每满 1 年加 2 分,满分 10 分(提
供双方盖章的合同复印件)(满分 10 分)
(2)、企业财务状况。(满分 12 分)
提供 2014 年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的得 4 分;提供 2015 年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的得 4 分;提供 2016
年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的(备注:如 2016 年度的财务报表正在审计中的,需提供财务报表正在审计的证
明) 得 4 分。此项满分 12 分。
(三)总得分=1+2+3+4 项得分,满分 100 分。
(四)中标标准
1、评标委员会将根据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次序(总分相同时,依次按投标报价高优先、商务分高优先的顺序,排列各投标人次序),推荐前三名依次为第一至第三中标候选人,并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采购单位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者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企业投标人可以投所有标段,但只能中一个标段,评标时按顺序评标,已在前一个标段被确定为中标人的,不能再在下一个标段确定为中标人。
第四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详细内容 | |
1.1 | 采购人 | 名称:南宁市晟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南宁市龙腾新阳路口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 0000000 | |
1.2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称: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000 x 项目负责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传真电话:0000-0000000 | |
1.3 | 项目名称 | 西乡塘区城市道路停车泊位 B、C 标段服务收费项目 | |
1.4 | 项目编号 | FW(4)2016124GNN(重 2) | |
1.5 | 项目竞标最低起价 | 标段 | 元/月 |
B 标段 | 11990.75 | ||
C 标段 | 21652.84 | ||
投标底价(人民币) | 80.7446 万元。其中 B 标段 28.7778 万元,C 标段 51.9668 万元 | ||
1.7 | 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售价 | 时间:2017 年 5 月 23 日起至 2017 年 6 月 12 日止(工作日),正常工作时间。 地点: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xxxxxxx 00 xxxx 0 xxx 0 x)发售招标文件窗口。 方式:凡通过网上报名的供应商可登录南宁市公共资源 交易平台,通过广西北部湾银行网上支付系统支付购买招标文件费用,供应商支付成功后,凭“投标报名确认单”、“网上缴费回执”到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售招标文件窗口领取招标文件。(操作指南详见《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发售招标文件管理办法》及门户网站办事指南)。 售价:招标文件每本售价 250 元,售后不退。 | |
3.2 | 投标人应具备的特定条件 | 1、 国内注册,具有停车管理经营范围的单位; 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等 9 部门《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 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 285 号)规定,投标人不得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 |
站办事指南中的“投标保证金缴纳指南”。 供应商递交投标文件时,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根据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项目投标保证金到帐信息表》查验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 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咨询电话:0000-0000000 | ||
13.5 | 投标保证金的退付手续 | 1、中标结果公布后 5 个工作日内凭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 《未中标供应商投标保证金退还通知书》,向市交易中心申请办理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市交易中心在 2 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将投标保证金无息退还至未中标供应商的账号。 中标供应商请在和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后 2 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原件一份送至xxxxxxxxxxxxxxxxxxx 000 x,xxxx将在收到采购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市交易中心申请办理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市交易中心在 2 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将投标保证金无息退还至中标供应商的账号。 投标保证金的退付咨询电话: 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务科 0771-2856797 0771-2856796 |
15.1 |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 2017 年 6 月 13 日 09 时 30 分 |
15.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南宁市沙井大道56 号华南城2 号广场5 楼xxxxxx xxxxxxxx(xxxx 0 x电子显示屏场地安排)。 |
15.3 | 递交投标样品截止时间 | 无 |
15.4 | 递交投标样品地点 | / |
16.1 | 开标地点 | 与递交投标文件地点相同 |
17.3 | 评标方法 | 综合评分法 |
23.1 | 中标通知书的发放 |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在评标报告出来后按相关规定在本章第 2.1 项规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公示期为 1 个工作日, 同时 发放中标通知书。 |
26.1 | 履约保证金 | 中标人必须在签订合同前交纳中标价 10%的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期完毕,如无其他问题全额退回履约保证金 (无息)。 履约保证金转账账号: 全称:南宁市晟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账号:800084765566666 开户行: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城北支行 |
28.1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无 |
1. 项目概况
1.1 采购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采购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项目编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5 项目竞标最低起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6 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2.1 与本项目相关的政府采购业务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中标公告及其更正事项等)将在以下媒体上发布: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xx.xx)、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xxxx://000.000.0.0)、南宁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xxx.xxx.xx)、西乡塘区政务网(xxxx://xxx.xxxx.xxx.xx)、广西招标网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以及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政府办公区公告栏。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下列投标人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 针对本项目,投标人应具备的特定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4 投标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为本次采购的项目内容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公司、采购代理机构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4. 质疑
4.1 投标人认为公开招标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公开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质疑;质疑提交截止时间后,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受理对公开招标文件的质疑。投标人认为采购过程和中标、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质疑。
4.2 投标人质疑实行实名制,其质疑应当有具体的质疑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
4.3 投标人质疑时,应当提交质疑书原件,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质疑人和被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邮编等;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和理由;
(4)相关证明材料;
(5)提起质疑的日期。
质疑书应当署名。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
4.4 质疑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时,除提交质疑书外,还应当提交质疑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4.5 质疑人提起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质疑人是参与所质疑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
(2)质疑书内容符合本章第 4.3 项的规定;
(3)在质疑有效期限内提起质疑;
(4)属于所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采购活动;
(5)同一质疑事项未经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质疑处理;
(6)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4.6 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自受理质疑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事项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及其他有关投标人。
5. 投诉
5.1 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答复的,投标人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南宁市西乡塘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
5.2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投标人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如材料中有外文资料应同时附上对应的中文译本):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2)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
(3)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4)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书应当署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5.3 投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除提交投诉书外,还应当提交投
诉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5.4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
(2)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3)投诉书内容符合本章第 5.2 项的规定;
(4)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5)属于南宁市西乡塘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6)同一投诉事项未经南宁市西乡塘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处理;
(7)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5.5 南宁市西乡塘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
5.6 南宁市西乡塘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暂停采购活动。
6. 公开招标文件的组成
6.1 本公开招标文件包括六个章节,各章的内容如下:第一章 公开招标公告
第二章 招标项目采购需求第三章 评标方法
第四章 投标人须知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六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6.2 根据本章第 7.1 项的规定对公开招标文件所做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当公开招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7.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7.1 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本公开招标文件,如有疑问,或发现其中有误或有要求不合理的,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人要求澄清的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要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7.2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答复投标人要求澄清的问题,并将不包含问题来源的澄清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除书面澄清以外的其他澄清方式及澄清内容均无效;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在本章第 2.1 项规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十五日,则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7.3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在本章第 2.1 项规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十五日,则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7.4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在本章第 2.1 项规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8. 投标文件的编制
8.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在充分了解招标的内容、技术参数要求和商务条款以及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后,编写投标文件。
8.2 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是指投标人必须对招标文件中标注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技术参数要求、商务条款及其它内容作出满足或者优于原要求和条件的承诺。
8.3 招标文件中标注★号和▲号的内容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标注★号和▲号的内容在评标时不得作为判定投标无效的依据。
8.4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保证其清楚、工整,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可辨认。投标文件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模糊无法辨认而导致非唯一理解是投标人的风险,很可能导致该投标无效。
8.5 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规定了投标文件格式的,应按相应格式要求编写。
8.6 投标文件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凡规定签章处逐一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投标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8.7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并标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人名称等内容。副本可以采用正本的复印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投标人应准备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 投标语言文字及计量单位
9.1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往来函电统一使用中文
(特别规定除外)。
9.2 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9.3 投标文件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规定外,一律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0. 投标文件的组成
10.1 投标文件包含内容如下:
▲注:授权委托书、投标声明书、投标函必须由企业投标人盖章并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盖;
(1)投标函:按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提供的“投标函(格式)”的要求填写; (2)投标声明书(格式见附件) ;
(3)投标人资格文件:根据本章第 3.2 项规定的投标人应具备的特定条件提供,包括:
①营业执照副本内页或事业单位法人证复印件(要求证件有效并清晰反映企
业法人经营范围);
②提供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中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③提供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以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相关投标人主体信用记录的查询结果截图;
(①˜③项须盖投标单位公章)
(4)商务条款偏离表:按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提供的“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的要求填写;
(5)企业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应提交正、反面复印件,要求证件有效并与营业执照中的法定代表人相符;
(6)检察院出具的投标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近10 年无行贿犯罪档案记录的
原件
查询证明
(注册时间不足 10 年的,提供以注册之日至今);
(7)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前半年内连续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国税或地税)的凭证复印件(如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证、银行缴税付款凭证或缴款回单等,如为非
税务机关开具的凭证或回单的,应清晰反映:付款人名称、帐号,征收机关名称,缴款金额,税种名称,所属时期等内容)。无纳税记录的,应提供投标人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依法纳税或依法免税证明》(复印件,格式自拟,原件备查。《依法纳税或依法免税证明》原件
一年内保持有效)或投标人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零报税资料复印件;
(8)企业投标人 2016 年 11 月份-2017 年 1 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凭证复印件(如社保部门开具的证明、收款收据等,或银行缴款凭证、回单等,如为非社保部门开具的凭证或回单的,应清晰反映:缴款单位名称、社保单位名称、保险名称、缴款金额等内容)。无缴费记录的,应提供投标人所在地社保部门出具的《依法缴纳或依法免缴社保费证明》(复
印件,格式自拟,原件备查);
(9)企业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按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的要求填写;
(10)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应提交正、反面复印件,要求证件有效并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中的委托代理人相符;
(11) 企业投标人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投标人近三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和审计报告; (12)其它:投标人通过国家或国际认证资格证书复印件、银行出具的投标人资信证明
或信用等级证明复印件、投标人近三年同类服务的实际业绩证明(附成交通知书复印件或合同复印件)、投标同类服务近三年的质量获奖荣誉证书复印件、投标人近三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说明(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等等。
(13)投标人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和说明(格式略) ;
投标文件中的第(1)~(8)项必须提交;第(9)、(10)项在委托代理人时必须提交,第(11)(12)(13)项如有请提交。
10.2 投标人应编制目录,按上述顺序装订成一册,并按规定的正、副本份数装订。然后全部资料放入一个投标文件袋。
11. 投标报价
11.1 投标人应以人民币报价。
11.2 投标人可就第二章“招标项目采购需求”中的某单个分标内容报出完整且唯一报价,也可就某几个或所有分标内容分别报出完整且唯一报价,附带有条件的报价将不予接受。且投标报价不得低于竞标最低起价,上不封顶。
11.3 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服务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执行,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均应自行承担与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有关的全部费用。
12. 投标有效期
12.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12.2 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使用书面形式。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在超过原有效期后失效,其投标保证金不会被没收。
13. 投标保证金
13.1 投标保证金具体金额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不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递交投标保证金,并确保到账。属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其中任何一方递交即可。
采购代理机构实行项目固定投标保证金管理或其他管理方式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13.2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银行转账或电汇
13.2.1 投标保证金采用虚拟子账号模式进行管理,不同项目各分标对应不同的投标保证金缴纳账号,潜在供应商必须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账号使用银行转账或网银支付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
13.2.2 投标保证金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专用账户(到账时间以银行确认的到达专用账户时间为准)并按 13.2.1 要求进行操作,否则投标会被拒绝。供应商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仅限当次投标项目(分标)有效,不得重复替代使用。一个项目有多个分标并允许投标人分别报名的,供应商应按项目、分标分别提交投标保证金。具体操作方法参见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门户网站办事指南中的“投标保证金缴纳指南”。
13.2.3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招标人根据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项目投标保证金到帐信息表》查验投标保证金提交情况。
13.3 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除本章第 13.5 项规定的不予退还的情形外,中标结果公布后 5 个工作日内凭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未中标供应商投标保证金退还通知书》,向市交易中心申请办理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市交易中心在 2 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将投标保证金无息退还至未中标供应商的账号。
13.4 涉及质疑和投诉的供应商,在质疑和投诉调查处理结束前其投标保证金暂不退还。
13.5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
(1)在开标后要求撤回投标的;
(2)属本章第 18.2 项所述情形的;
(3)中标后未按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的;
(4)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签订合同的;
(5)中标后与采购人签订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作了实质性修改的合同,或与采购人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6)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14. 投标文件的密封
14.1 投标人应将投标正、副本文件进行密封包装。
15. 投标文件的递交
15.1 投标人投标截止时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5.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6. 开标
16.1 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本章第 15.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即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准时参加并签到。如未按时签到,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16.2 开标程序:
(1) 开标会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
(2) 主持人介绍参加开标会的人员名单;
(3) 主持人宣布评标期间的有关事项;告知应当回避的情形,提请有关人员回避;
(4) 投标人或其当场推荐的代表,或者招标采购单位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投标文件密封的完整性并签字确认;
(5) 按各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时间的随机顺序打开投标文件外包装,清点投标文件正本、副本数量。
(6) 唱标;
(7) 采购代理机构做开标记录,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记录进行当场校核及勘误,并签字确认;同时由记录人、监督人当场签字确认。投标人代表未到场签字确认或者拒绝签字确认的,不影响评标过程。
(8) 开标会议结束。
17. 评标
17.1 评标委员会: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本项目的特点,从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专家。
17.2 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17.3 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第三章“评标方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在评标中,不得改变第三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第三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17.4 评标程序:
17.4.1 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宣读评标现场纪律要求,集中管理通讯工具,询问在场人员是否申请回避;
17.4.2 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介绍项目概况及评标委员会组成情况(但不得发表影响评审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推选评标组长(原则上采购人不得担任评标组长);
17.4.3 评标委员会按分工开展评标工作:
(1)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2)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且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该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4)编写评标报告,并确定中标人名单。
17.4.4 整个现场评标过程中,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既定的程序组织评委评审,针对评委作出的评分、评标结论现场认真进行核对和复核,如有错漏,应及时请当事评委进行校正。
17.5 在确定中标人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17.6 评标过程的保密。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办法的确定,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18. 投标文件的修正
18.1 如果出现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的原则如下:
(1)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18.2 按上述修正原则修正后的投标报价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投标报价,则其投标无效且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
19. 拒绝接收
19.1 投标人未在本章第 15.1 项规定的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送达至本章第 15.2 项指定地点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20. 无效投标
20.1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人的投标无效:
(1)投标人不具备本章第 3 项规定的投标人资格要求的;
(2)投标报价不符合本章第 11 项规定的;
(3)投标人未能按本章第 13 项的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4)投标文件不符合本章第 14.1 项规定的;
(5)投标人出现本章第 18.2 项所述情形的;
(6)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
(7)投标文件附有采购需求以外的条件使评标委员会认为不能接受的;
(8)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9)投标文件含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
(10)评标小组认为招标文件存在严重负偏离的;
(11)投标文件附有采购需求以外的条件使评标小组认为不能接受的;
(1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或者不同投标人报名的 IP 地址一致的;
(13)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14)不同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员为同一个人;
(1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1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互相混装;
(1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账户转出;
(18)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以“信用中国”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等渠道查询的结果为准,截止时点为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
21. 废标
21.1 在招标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1.2 废标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本章第 2.1 项规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废标理由,不再另行通知。
22. 中标人的确定
22.1 评标委员会按第三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的规定排列中标候选人顺序,并依照次序确定中
标人。
23. 中标通知书
23.1 评标结束后,评标结果由采购代理机构在本章第 2.1 项规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期为 1 个工作日,同时发放中标通知书。
23.2 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4. 投标文件的退回
24.1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无义务向未中标人解释其未中标原因和退回投标文件。
25. 签订合同
25.1 采购人和中标人应当在第二章“招标项目采购需求”中商务条款要求载明的合同签订期内,按第六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订立书面合同。
25.2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应当采用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文本,合同应内容完整、盖章齐全;项目合同的各要素和内容应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承诺、中标通知书等的内容一致;合同附件齐全;多页合同每页应顺序标出页码。
25.3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有本章第 13.5 项第(3)至(6)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采购代理机构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采购人可追究中标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采购人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可追究采购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5.4 采购人在签订合同之前有权要求中标人提供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料原件进行核查,中标人不得拒绝。如中标人拒绝提供,则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25.5 中标人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如仍在投标有效期内,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人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6. 履约保证金
26.1 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及时交纳至招标人账户上。
26.2 在协议到期后,如无其他问题履约保证金由招标人无息退还。
27. 解释权
27.1 本招标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制,解释权属采购代理机构。
28.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28.1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未提供格式的由投标人自拟格式)
格式 1:
投标函(格式)
致: (招标采购单位名称)
根据贵方为 项目的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 ),签字代表 (全名)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人
(投标人名称)提交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 份。据此函,签字人兹宣布:
1、我方愿意以(大写)人民币 (¥ 元)的投标总报价,服务期限
(无分标时填写): ,提供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项目采购需求”中的采购内容。其中(有分标时填写):
分标报价为(大写)人民币 (¥ 元),服务期限: ;(详细报价见附件)
分标报价为(大写)人民币 (¥ 元),服务期限: ;(详细报价见附件)
......
2、我方同意自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 15.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起遵循本
投标函,并承诺在“投标人须知”第 12.1 项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
4、我方承诺已经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的条件: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如本项目采购内容涉及须符合国家强制规定的,我方承诺我方本次投标(包括资格条件和所投产品)均符合国家有关强制规定。
6、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根据招标文件、我方
的投标文件及有关澄清承诺书的要求按第六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与采购人订立书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完成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7、我方已详细审核招标文件,我方知道必须放弃提出含糊不清或误解问题的权利。
8、如我方有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投标人须知”第 13.5 项所述的情形之一的,贵方有权不予退回我方交纳的投标保证金。
9、我方同意应贵方要求提供与本投标有关的任何数据或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作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
10、我方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供应商的行为。
11、我方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即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 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4)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12、以上事项如有虚假或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的辩解。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地址:
电话:传真:
邮政编码:开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
年 月 日
B 标段详细报价表
标 段 | 序 号 | 区域 | 泊位具体地址 | 泊位数 | 停车类 型 | 承包金(元/月) |
B | 1 | 人行道 | 人民西路 67 号新水街市场门前 | 145.95 ㎡ | 非机动 车 | |
2 | 人行道 | 解放路 69—71 号医药公司大厦门前 | 52.5 ㎡ | 非机动 车 | ||
3 | 人行道 | 永宁街新梦百货 2 号楼侧边人行道 | 20.85 ㎡ | 非机动 车 | ||
4 | 人行道 | 区妇幼后门人行道 | 35.85m² | 非机动 车 | ||
5 | 一类区 域 | 壮志路邕xxx前 | 13 个 | 机动车 | ||
6 | 一类区 域 | 华强西一里朝阳溪旁 | 27 个 | 机动车 | ||
投标总报价:(大写)人民币 (¥ 元) |
C 标段详细报价表
标 段 | 序 号 | 区域 | 泊位具体地址 | 泊位数 | 停车类 型 | 承包金(元/月) |
C | 1 | 二类区 域 | 西耐路西一里 | 56 个 | 机动车 | |
2 | 二类区 域 | 西耐路道路单侧 | 37 个 | 机动车 | ||
3 | 二类区 域 | 秀灵路西一里和农 院路口 | 限时停车(19:00-03:00) (x 30 个) | 机动车 | ||
投标总报价:(大写)人民币 (¥ 元) |
格式 2:
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
请逐条对应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项目采购需求”中“二、商务要求表”的要求,认真填写该表。“偏离说明”一栏选择“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进行填写。
分标(有分标时填写)
项号 | 招标文件的商务需求 | 投标文件承诺的商务条款 | 偏离说明 |
......
投标人: (签字或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2016 年 月 日
格式 3: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致: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本人 (姓名) 系 (投标人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我单位在职正式员工 (姓
名和职务) 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xx、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贵方组织的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项目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一切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格式 4:
投 标 声 明 书致: (招标采购单位名称)
( 投 标 人 名 称 ) 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企业, 经营地址 。
我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我方愿意参加贵方组织的 项目的投标,为便于贵方公正、择优地确定中标人及投标产品和服务,我方就本次投标有关事项郑重声明如下:
1.我方向贵方提交的所有投标文件、资料都是准确的真实的。
2.我方不是甲方的附属机构;在获知本项目采购信息后,与甲方聘请的为此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及其附属机构没有任何联系。
3.以上事项如有虚假或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并不在寻求任何旨在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的辩
解。
法定代表人签字:投标人公章:
年 月 日
格式 5:
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
中小企业声明函
x公司xxxx,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的规定,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 (请填写: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 (请填写: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xx):
日期:年 月 日
第六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
合同书
甲方:乙方:
2017 年 月
目 录
一、承租协议二、合同附件
1、 中标通知书
2、 履约保证金交纳证明
3、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如有)
4、 投标函
5、 商务条款偏离表
6、 中标人澄清函(如有)
南宁市晟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泊位承租协议
甲方:南宁市晟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乙方(承包方):
根据《南宁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南宁市停放车专项规划(修编)》等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一、停车泊位概况
南宁市城市道路实行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政策, 个停车泊位经营权(具体详见泊位明细表)。
二、经营、收费的方式和管理范围 2.1、经营方式、经营年限和要求
2.1.1、甲方同意将上述指定的 个停车泊位交由乙方承包经营,乙方需按约定向甲方缴纳泊位使用费。
2.1.2、经营年限 贰 年,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1.3、乙方需按南宁市物价部门出台的文件——南价费[2014]64 号收费标准收费。如物价部门收费标准调整,则按物价部门最新收费标准执行收费。。
2.1.4、收费时间段为 7:00(含)至 22:30,免费时段为 22:30(含)至次日 7:00。国家、自治区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等收费时段,按南宁市最新规定执行。特殊停车收费时段另定,如遇相关部门收费时段调整,应按相关部门最新收费时段调整收费。
2.2、管理收费的范围和要求
2.2.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许可的范围、地点进行收费,并遵守规定的停车形式。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南宁市相关管理办法开展收费服务,不允许超范围或变相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收费以及相关的停车管理工作。
2.2.2、乙方负责收费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统一着装,佩戴甲方提供的收费工作牌,使用南宁城市路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税务票据。
三、泊位使用费及其履约保证金 3.1、两年的总泊位使用费为人民币
3.2、实行“先交费后使用”原则,乙方在合同期内按两个月为一期缴纳泊位使用费,每期泊位使用费为人民币 ,自签订合同后,乙方于每一期到来前 7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完成。泊位使用费为占用公共资源费,非保管费。
3.3、乙方每月将泊位使用费存入甲方指定的开户银行及账号。甲方指定的收款单位账户名称为: 南
宁市晟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开户银行: 广西北部湾银行xxxxxxx; xx: 800084765566666 。收款账户发生变更的,以甲方出具的书面通知为准。
3.4、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泊位使用费后,应给乙方提供等额合法发票,供乙方使用,税费由乙方负担。乙方需要领取超出泊位使用费金额发票的,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3.5、履约保证金
3.5.1、为避免乙方临时解除合同而影响甲方开展xxxxxxxxxxxxxxxxx,x方在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履约保证金按合同总成交额的 10%(四舍五入,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收取。履约保证金在解除(终止)本合同一个月后,经甲方核实乙方无拖欠款或其他未结清债务现象,且乙方已尽到其履约责任,并办理相关交接手续后予以无息退回,反之则需以保证金抵扣,不足抵扣的,甲方有权追缴乙方所欠余款。新增(减)点的履约保证金按新增(减)点总使用费的 10%收取(退还)。
3.5.2、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的,按每违反一次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合同金额的 1%,累计满三次,甲方有权通知乙方终止合同。乙方在甲方扣除履约保证金后 7 个工作日内及时补足扣除部分金额,未在约定时间内补足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终止合同。
3.6、如乙方不能按时足额支付泊位使用费给甲方,也未提前向甲方申请并取得甲方同意的,则认定乙方违约,乙方应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按照所欠金额×违约天数×5‰)。
四、合同各方责任 4.1、甲方责任:
4.1.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管理规范,建立并落实各项管理和服务制度,接受交通管理等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1.2.对乙方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和规范管理。
4.1.3.负责停车收费管理设备管理、维护,确保路内临时停车设施使用的完整有效。
4.1.4.负责接受和处理关于停车点管理问题的相关投诉,不定期检查停车点的管理秩序。
4.1.5.甲方统一发放非机动车停放点保管员的工作服和工作证(需向甲方交纳成本费用及押金,解除合约或撤点时退还押金)。
4.2、乙方责任:
4.2.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职责,服从甲方的监督和管理,接受并完成甲方的整改要求,按时足额向甲方缴纳泊位使用费以及依法缴纳国家和地方征收的各种税费。
4.2.2、乙方出现买卖、转包停车泊位供私人使用,设置专用车位,不按物价部门审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收费,擅自施划停车泊位(停车带)进行收费管理的行为,甲方有权无条件终止协议,相关引发的一切法律和经济纠纷责任由乙方承担,若须撤销停车泊位(停车带)的相关费用也由乙方承担。
4.2.3、乙方需向甲方提供收费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两份(带身份证原件审核), 1 寸白底彩色照片两张,乙方须接受甲方对收费管理人员进行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乙方聘请的收费管理人员,须是年龄 18-60 周岁以内,身体健康,思想道德品质优良,无犯罪记录的市区常住人员。乙方负责对收费人员进行管理、监督及支付合法合理的工作报酬,承担因收费人员工作失误造成的法律后果及经济赔偿责任。如乙方所聘收费管理人员有更换的,需及时上报甲方,并向甲方退回工作服、工作证,新聘请人员需办理相关手续及接受培训后方可上岗。
4.2.4、遵守国家有关道路停车的法律、法规、条例,禁止在停车泊位内摆放任何占道标志物,如有违反,则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4.2.5、自觉接受社会及有关政府管理部门的工作监督,对各方投诉的有关情况应及时反映给甲方及相关政府部门,并积极配合甲方的要求整改和优化管理工作模式。
4.2.6 如乙方违反上述条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不负赔偿责任,且不退还乙方已缴纳甲方泊位使用费的余款。
4.2.7 协议期内,乙方单方要求提前解除本协议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不退还余款和履约保证金。五、其他
5.1、因执行南宁市城市道路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政策或甲方业务需要,须在乙方承包路段上安装咪表使用电子计时收费的,乙方应无条件接受。
5.2、协议其他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议后另行约定。如政府部门取消该路段停车泊位,乙方无条件接受,则本协议自动失效,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根据乙方实际使用时间退还其已交的剩余泊位使用费。如在经营期间,因政府部门原因占用或删减同种类型泊位的,乙方可向甲方申请减免所占用
或删减泊位数量的泊位使用费[删减泊位使用费=中标价格的单价*删减泊位数量(㎡或泊位数)*占用或删减时间]。
5.3、诉讼
5.3.1 双方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地在此约定为广西南宁市。
5.4 合同生效及其它
5.4.1 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5.4.2 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文执行。
5.4.3 本合同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各一份,甲乙双方各两份。
甲方(公章): 乙方(印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电话: 0000-0000000 电话:
时间:2016 年 月 日 时间: 2016 年 月 日
附件 1:C 标段机动车泊位明细表
序号 | 区域 | 具体地址 | 个 | 停车类型 | 承包金 | 备注 | |
1 | 二类区域 | 西耐路西一里 | 56 个 | 123 | 机动车 | ||
2 | 二类区域 | 西耐路道路单侧 | 37 个 | 机动车 | |||
3 | 二类区域 | 秀灵路西一里和农院路 口 | 限时停车(19:00-03: 00)(x 30 个) | 机动车 |
附件 2:B 标段机动车泊位明细表
所 属标段 | 序号 | 区域 | 具体地址 | 停车类型 | 面积 | 承包金 | 备注 |
B 标段 | 1 | 一类区域 | 壮志路邕xxx前 | 机动车 | 13 个 | ||
2 | 一类区域 | 华强西一里朝阳溪旁 | 机动车 | 27 个 | |||
合计 | 机动车:40 个 |
南宁市晟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非机动车泊位承租协议
甲方:南宁市晟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乙方(承包方):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甲方同意将 B 标段泊位经营权给乙方经营,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承包范围:
B 标段的泊位经营权 ,其中非机动车面积为 255.15 ㎡(各泊位点具体情况详见附件 1)。二、经营、收费的方式和管理范围
2.1、经营方式、经营年限和要求
2.1.1、甲方同意将上述指定的 ㎡非机动车泊位交由乙方承包经营,乙方需按约定向甲方缴纳泊位使用费。
2.1.2、经营年限 贰 年,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1.3、乙方需按南宁市物价部门出台的文件——南价费[2014]65 号文件的收费标准收费。如物价部门收费标准调整,则按物价部门最新收费标准执行收费。
2.2、管理收费的范围和要求
2.2.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许可的范围、地点进行收费,并遵守规定的停放形式。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南宁市相关管理办法开展收费服务,不允许超范围或变相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收费以及相关的停车管理工作。
2.2.2、乙方负责收费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统一着装,佩戴甲方提供的收费工作牌,使用甲方提供的合法税务票据。
三、泊位使用费及履约保证金
3.1、两年的总泊位使用费为人民币
3.2、实行“先交费后使用”原则,乙方在合同期内按两个月为一期缴纳泊位使用费,每期泊位使用费为人民币 ,自签订合同后,乙方于每一期到来前 7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完成。
3.3、乙方每期将泊位使用费存入甲方指定的开户银行及账号。甲方指定的收款单位账户名称为: 南
宁市晟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开户银行: 广西北部湾银行xxxxxxx; xx: 800084765566666 。收款账户发生变更的,以甲方出具的书面通知为准。
3.4、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泊位使用费后,应给乙方提供等额合法发票,供乙方使用,税费由乙方承担。乙方需要领取超出泊位使用费金额发票的,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3.5、履约保证金
3.5.1、为避免乙方临时解除合同而影响甲方开展南宁市停车泊位收费管理工作,乙方在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履约保证金按成交额的 10%(四舍五入,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收取。履约保证金在解除(终止)本合同一个月后经甲方核实乙方无拖欠款或其他未结清债务现象后予以无息退回,反之则需以保证金抵扣,不足抵扣的,甲方有权追缴乙方所欠余款。新增(减)点的履约保证金按新增(减)点使用费的 10%收取(退还)。
3.5.2、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的,按每违反一次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合同金额的 1%,累计满三次,甲方有权通知乙方终止合同。乙方在甲方扣除履约保证金后 7 个工作日内及时补足扣除部分金额,未在约定时间内补足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终止合同。
3.6、如乙方不能按时足额支付泊位使用费给甲方,也未提前向甲方申请并取得甲方同意的,则认定乙方违约,乙方应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按照所欠金额×违约天数×5‰)。
四、合同各方责任
4.1 甲方的责任:
4.1.1.负责车辆保管点占道审批手续的申办事宜,购买车辆保管发票及代缴发票税(税费由乙方按实际发生额负担,每月 20 日前向甲方财务交付)。
4.1.2.负责车辆保管点的物价报备事宜。
4.1.3.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管理规范,建立并落实各项管理和服务制度,接受市政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1.4.对乙方的保管行为进行监督和规范管理。
4.1.5.负责接受和处理关于停车点管理问题的相关投诉,不定期检查停车点的管理秩序。
4.1.6.甲方统一制作非机动车停放点保管员的工作服和工作证(需向甲方交纳成本费用及押金,解除合约或撤点时退还押金)。
4.2、乙方的责任:
4.2.1.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行业管理规范,落实甲方制定的管理和服务制度,必须接受甲方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保管好停放在承包范围内的所有车辆。严禁出现跨点、跨线、侵压盲道停放车辆,如因车辆停放乱象,导致市民投诉、或有关部门批评、督办、整改、处罚的,在本标段内发生第一次甲方将对乙方进行口头警告,第二次甲方对乙方下发书面整改通知,第三次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收回停车点,乙方须无条件接受。
4.2.2. 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和物价部门审定的文件(南价费[2014]65 号)标准收取费用(如物价部门收费标准调整,应按物价部门最新收费标准调整收费),明码标价,规范服务,并设置收费公示牌。本协议期内如因物价收费问题导致物价部门或相关部门曝光的,累计违反两次(含两次)以上的,经查实,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收回停车点,取消乙方承包资格。
4.2.3. 乙方对在承包过程中出现的车辆被盗、车辆损坏及对外损害所带来的一切损失等由乙方负全责。乙方负有赔偿责任却拒绝履行的,甲方有权从乙方的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替乙方赔付,不足部分仍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4.2.4.承包后乙方必须安排保管员穿着甲方制作的统一服装、佩戴工作证上岗,由乙方向甲方申领并支付相应的成本费用。未按规定佩戴工作证和穿着统一服装的,经口头通知仍未整改的,甲方对乙方下发书面整改通知;致使甲方被投诉或者被有关部门批评、督办、整改、处罚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收回停车点。
4.2.5.负责停车点的标线工作。标线统一为白色,确保标线均匀、清晰;标明非机动车标识,并用箭头等方式标非机动车停放的统一朝向,确保人行道非机动车停放有序。
4.2.6.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将停车点转包。
4.2.7.使用合法税务票据,每月 20 日前向甲方财务交付车辆保管发票的税费。
4.2.8.在承包期间,如因乙方管理不善,在停车点内造成物品损坏或人员伤亡事件,均由xxxx一切责任。乙方或乙方聘请的保管员因工作不负责、服务态度恶劣、辱骂车主或他人,或者因其他原因被投诉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给甲方造成影响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
4.2.9.乙方应保证非机动车停车场所良好的停车秩序、环境卫生,以维护甲方的社会形象。五、其他
5.1、乙方在承包过程中出现一个月不缴交承包费用的,协议将自动终止,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在协议期xx自身原因提前解除合同,已支付的承包金不予退还。
5.2、乙方在车辆保管过程中出现故意伤人、破坏车辆的情况或连续发生两次车辆被盗的情况或车辆
被盗没有给予赔偿的,将视为未尽保管责任,应由乙方自行赔付;本合同自行终止,甲方不予退还保证金。
5.3 协议其他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议后另行约定,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管辖。如政府部门取消该路段停车泊位,乙方无条件接受,则本协议自动失效,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根据乙方实际使用时间退还其已交的剩余泊位使用费。如在经营期间,因政府部门原因占用或删减同种类型泊位的,乙方可向甲方申请减免所占用或删减泊位数量的泊位使用费[删减泊位使用费=中标价格的单价*删减泊位数量(㎡或泊位数)*占用或删减时间]。
5.3、诉讼
5.3.1 双方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地在此约定为广西南宁市。
5.4 合同生效及其它
5.4.1 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5.4.2 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文执行。
5.4.3 本合同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各一份,甲乙双方各两份。
甲方(公章): 乙方(印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电话: 0000-0000000 电话: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 1:B 标段泊位明细表
所 属标段 | 序号 | 区域 | 具体地址 | 停车类型 | 面积 | 承包金 | 备注 |
1 | 人行道 | 人民西路 67 号新水街市场门前 | 非机动车 | 145.95 ㎡ | |||
B 标段 | 2 | 人行道 | 解放路 69—71 号医药公司大厦门前 | 非机动车 | 52.5 ㎡ | ||
3 | 人行道 | 永宁街新梦百货2 号楼侧边人行道 | 非机动车 | 20.85 ㎡ | |||
4 | 人行道 | 区妇幼后门人行道 | 非机动车 | 35.85m² | |||
合计 | 非机动车: 255.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