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金融社保卡电子现金账户不记名、不挂失、不计息,可在银联POS 终端消费。电子现金交易不设交易密码,凡使用金
广州银行金融社保卡服务协议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与广州市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市民)卡(简称“金融社保卡”)申领人(乙方)就金融社保卡的申领及使用,签订如下协议。本协议于乙方勾选已阅读、确认或同意该协议选项起开始生效。
一、卡片申领
甲方接受相关单位/企业委托或本人申请,为乙方制发了金融社保卡,乙方认可上述委托和申请行为,同意甲方为乙方开办实名制金融账户。
二、卡片使用
(一)金融社保卡的医保账户只能在广州市定点医药机构刷卡消费,不能办理存取款、转账、汇款等业务,并能通过甲方多媒体自助终端查询医保账户流水及余额。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取医保账户资金的,乙方需先至医保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金融社保卡金融账户的使用受《广州银行借记卡章程》、
《广州银行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及相关业务规定约束,未激活前可以转入资金,办理账户激活手续后,可在广州银行各营业网点办理存取款、转账、汇款、理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金融业务。
(三)金融社保卡电子现金账户不记名、不挂失、不计息,可在银联POS 终端消费。电子现金交易不设交易密码,凡使用金
融社保卡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
(四)为便于乙方小额交易,带有闪付功能的金融社保卡借记账户默认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小额免密免签业务单笔交易限额及单日累计交易限额均为1000 元人民币。乙方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限额内的交易时无需验证密码和签名。若超过该交易限额,乙方可通过输入账户密码完成交易。乙方可通过广州银行营业网点、手机银行等渠道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三、卡片挂失及补卡
(一)乙方遗失卡片的,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办理挂失手续:
1.先通过甲方柜台、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办理卡片临时挂失,甲方据此将乙方金融社保卡的金融账户及医保账户资金全部冻结,再前往我行各社保卡业务专业服务网点办理补卡手续。未办理补卡手续的,不予重制新的卡片。
2.直接通过广州银行各社保卡业务专业服务网点或政务线上渠道(如广东人社APP、穗好办APP、广东人社政务服务网站等渠道)办理正式挂失及补卡手续。
(二)乙方已通过甲方办理了临时挂失,且在办理补卡手续前找到卡片的,可凭本人有效证件及原卡,至广州银行各社保卡业务专业服务网点办理解挂手续,重新启用原卡。
(三)乙方遗忘账户密码的,可通过甲方柜台办理密码挂失及解挂手续。挂失业务可由他人代办,解挂业务必须本人办理。
(四)乙方应妥善保管卡片及密码,卡片遗失未及时办理挂失手续的,账户资金安全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密码管理
金融社保卡的医保账户、金融账户分别具有独立的交易密码,电子现金账户无密码。广州市第三代金融社保卡还须单独启用社保PIN 码,用作广州市定点医药机构刷卡消费。乙方使用金融社保卡时,应正确输入各账户对应的交易密码,因误输密码导致账户被锁定的,须由乙方本人前来甲方柜台办理解锁及密码重置手续。
五、服务收费
(一)甲方免收乙方金融社保卡的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全国境内ATM 跨行取现手续费、金融账户银信通手续费、金融账户柜面跨行转账手续费、金融社保卡挂失销户手续费。
(二)乙方使用金融社保卡办理其他金融业务,按照甲方公示的服务价格标准支付费用。
六、销户
(一)目前金融社保卡销户有以下三种情形:
1.符合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销户条件(如参保人死亡、退休出境、外国人离境、跨统筹区域流动就业等原因)的参保人员,经广州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批通过后,可由客户本人或其代理人凭有效身份证件、社保卡及相关医保审批材料前往我行广州地区任一社保卡服务网点办理医保个人账户取现销户业务。
2.办理了社保卡服务银行变更业务并获取社保卡服务银行变更销户指令,本人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及社保卡前往广州银行广州地区任一社保卡服务网点办理社保卡销户及跨行转账业务。
3.对自开卡以来,从未产生医保注资且余额为零的医保个人账户,客户本人可根据个人意愿凭有效身份证件及社保卡前往我行广州地区任一社保卡服务网点申请销户。
(二)乙方未办理医保账户销户前,不能办理金融账户及电
子现金账户销户。
七、其他重要事项
(一)乙方知悉并同意金融社保卡使用和信息管理遵循《广州银行借记卡章程》、《广州银行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及相关业务规定,医保账户使用等特殊规定除外。
(二)乙方应向广州银行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的个人资料(包括身份证件、联系地址、联系电话、手机号码、职业、税收居民登记信息等)。如个人资料有变更应及时通过广州银行营业网点或广州银行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修改,因未及时变更信息导致的结果由乙方本人承担。对于留存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未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广州银行有权中止为乙方办理业务,直至乙方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为止。
(三)xxxxx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金融社保卡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合规开立和使
用本人金融社保卡借记账户。
(四)为满足广州银行向乙方提供金融社保卡相关服务的需要,乙方同意有关单位或个人查询、收集、留存并使用本人的授权信息,并根据最小必要原则将上述获得的个人信息提供至有关单位或个人。
1.乙方的授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人姓名、性别、面部/指纹
/声纹等生物特征、证件号码及证件有效期、联系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借记卡卡号、已上传照片、账户状态等。授权的用途包括业务申请、身份识别、尽职调查、审查审批、卡片制作、制卡邮寄、风险监测与管理、客户服务与回访、业务通知、信息完善、异议核查和客户需求分析等业务需要。
2.有关单位包括广州银行、社保/医保机构、监管机构、司法机构、仲裁机构、行政机构、银行卡组织、电信运营商、合作/外包机构(如积分、促销活动等增值服务合作机构、联名合作机构等)。
(五)甲方承诺仅为处理金融社保卡产品和服务相关事务及履行法定义务之目的向相关单位或个人获取或提供申请人、持卡人信息,并要求相关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甲方承诺执行严格的审核程序,并准确记录和保存乙方个人金融信息共享和转让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日期、规模、目的、范围以及数据接收发基本情况及使用意图等,并确保对共享和转让信息及其过程可以被追溯。
(六)甲方根据会计档案及其他类别要求,对乙方个人信息进行分类保存,相关保存期限按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等要求执行。
(七)乙方同意甲方可将其金融信息用于营销、用户体验改进或者市场调查等用途,甲方可通过电话、短信、智能服务、客户端、电子邮件、微信或其他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向乙方发送产品和服务、营销、用户体验改进或者市场调查等相关信息。乙方如不同意上述授权,可拨打广州银行客户服务热线96699(广东)或000-00-00000(全国)进行反馈。无论乙方是否同意上述授权,不影响甲方与乙方建立业务关系、提供相关金融产品或服务、发送业务风险提示、服务状态通知、业务办理进度等提醒信息。
八、因履行本协议过程发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执,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住所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乙方同意申领广州银行金融社保卡时在甲方系统中所留存的地址、电子邮箱、手机号码作为发生争议时司法机关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的确切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乙方送达地址或联系方式有变更,应立即联系甲方办理变更手续。甲方、司法机关向乙方提供的任何送达地址寄送文件,乙方或其代理人签收之日均视为已送达;电子送达的电子信息一经发送至乙方预留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均视为已送达;因乙方提供的送达地址或联系方式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告知甲方或者乙方、乙方指
定签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乙方实际接收的,乙方应自行承担有效送达的法律后果。邮寄送达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以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九、如对上述条款有异议,可拨打广州银行客户服务热
线 96699(广东)或 000-00-00000(全国)进行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