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外籍专任教师(Z 岗)聘用管理办法
北京大学外籍专任教师(Z 岗)聘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校外籍教师聘请管理制度,加强校内各单位聘用外籍教师的规范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办法所指外籍专任教师(Z 岗)是指每年全职聘用到北大工作 3 个月以上,从事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由院系自主申报按照外籍专任教师(Z 岗)条件聘用的外籍人员。
第三条 我校“外国专家工作委员会”下设外籍专任教师岗位(Z 岗)聘任工作组(简称聘任工作组),由相关职能部门和院系负责人组成,归口负责外籍专任教师岗位(Z 岗)聘任审批工作。各单位于每年春季学期的 5 月,秋季学期的
10 月提出下学期(或次年)拟聘请的外籍教师申请,提交聘任工作组集中审议。
第二章 聘用条件
第四条 拟聘人员应身心健康,对华友好,品行良好、 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和学术不端行为,来校后能够遵守国家、学校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五条 拟聘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 60 周岁。北京市外
国专家局认定为“外国高端人才(A 类)”的,一般不超过 65 周岁。院士、国外知名大学“讲席教授”,其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 从事专业教研人员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具备 3 年以上教学科研工作经历,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能够承担 教学科研工作,国外知名大学博士毕业生,其工作年限可适 当放宽。从事外语教学人员是所教授外语的母语使用者, 一 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具备 2 年以上语言教学工作经验,取得教育类、语言类或师范类学位,或取得所在国教师资格 证书或国际语言教学证书,工作经历要求可适当放宽。从事 管理工作人员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具备 2 年以上管 理工作经验,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
第七条 拟聘人员如专业层次高、我校紧缺或对学校有重要贡献,其聘用条件可适当放宽,由各单位提交说明报告,报聘任工作组审议决定。
第三章 聘用程序
第八条 各单位根据教学科研工作需要,按照外籍专任教师(Z 岗)聘用条件要求,进行公开招聘并拟定聘用人选。各单位应切实承担引进和使用主体责任,严格履行外籍教师引进的审查审核,要全方位核实引进外籍教师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政治立场、师德师风、学术水平等,确保引进人员信息的真实性,防止弄虚作假。
第九条 各单位经公开招聘、学院遴选拟定聘用人选报送国际合作部初审,通过后报送聘任工作组进行集中审议。通过聘任工作组审批,各单位与外籍教师签订聘用合同,聘期为 1-3 年,只能签订一次,不得连续签订。
第十条 外籍专任教师(X x)获得聘用资格后,国际合作部指导各单位协助外籍教师办理工作类签证、工作许可证及工作类居留许可手续。
第四章 考核评估
第十一条 外籍专任教师(Z 岗)考核采用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相结合,各单位针对岗位责任履行情况对其进行考核评估,考核结果报送聘任工作组审定。聘期一年及以下的外籍专任教师(Z 岗)不参与年度考核。
第五章 薪酬福利
第十二条 外籍专任教师(Z 岗)的薪酬待遇执行协议工 资制,由各单位与外籍教师双方协商确定。聘任合同期内, 各单位应为外籍教师购买包括大病保险、住院保险以及意外 伤害保险的专项商业保险并提供保险证明。如外籍教师已有 国际医疗保险,不需要单位再为其购买在华商业保险的应提 供国际保险证明和本人承诺函,由聘任工作组做好督促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单位未经学校审批同意,不得以学校、院系或个人名义擅自聘用外籍教师。如有违反学校规定为外籍
教师提供其他不当承诺的,或在聘用过程中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学校将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外籍专任教师(Z 岗)在受聘期间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教育部等部委政策规定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等各项规定,如在聘用时提供虚假信息材料或在聘期内不能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职责,或有违法违纪行为,学校有权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五条 x办法经 2020 年 5 月 19 日学校十三届党委
常委会第 123 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际合作部、人事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