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流行音樂產業 表演專業人員演出工作合約書
立合約書人:
( 以下簡稱甲方 )
( 以下簡稱乙方 )
甲方委託乙方擔任《 (活動名稱) 》(以下簡稱本活動)之
「 」職務,為甲方提供「 」之專業工作服務。經甲乙雙方同意簽訂表演專業人員演出工作合約書(以下簡稱本合約)以共同遵守,協議事項如下:
第一條 合約期間
1、雙方同意本合約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所有場次結束,共計 場演出,至雙方完成所有給付義務之日為止。
2、活動日期及合作場次與地點如下,雙方同意以最終確切舉辦之日期為準:
年 月 日| 場|地點:
(可依工作場次自行增加)
如有場次時間於本合約簽訂時未定,則由雙方協議後另以書面增列於本合約附件。
第二條 服務約定
對於每場演出及其準備作業,乙方應配合雙方協議後之活動期程表進行作業,不得無故缺席。
甲方須辦理本活動之安全維護管理事宜及相關行政作業,並應提供乙方適當且充足之工作時間。若乙方於工作現場評估有任何危險或疑慮,應立即向甲方反應,如甲方未改善或處置,乙方得暫停工作服務,待危險疑慮狀況排除後始復工。
甲方應負擔乙方因本活動所需之交通移動、進場、彩排、演出與撤場期間所產生之餐飲費、交通費、住宿費、器材超重運費等相關費用。
其他約定:(住宿、餐飲、交通費之金額與相關細節)
第三條 工作報酬與保險
1. 本活動之工作報酬包含:前置費用:
❏練團費 每次 新臺幣 (含/未稅)元,
(依工作內容雙方協議後新增)
每次練團工作時數以 6 小時為上限,若逾時則應支付每小時 元之超時費。
❏其他
總計 新臺幣 (含/未稅)元,甲方應於 年 月 日前付款。
演出費用:
❏總彩排費 每次 新臺幣 (含/未稅)元,
❏演出費 每場 新臺幣 (含/未稅)元,甲方應於每一場次結束後 日內全額付款。
其他約定: 因應不同場次內容新增或調整而應追加之費用,得由雙方共同協議增加之報酬。
2. 付款
請款方式:
乙方應於活動結束一週內,提供甲方以下憑證:
❏ A.勞務報酬單(執行業務所得 9A-70 表演人類別)
甲方得依法代扣二代健保補充保費。乙方如有任何免扣證明(例:職業工會出具之在保證明或最近三個月的繳費證明文件),應主動提供予甲方;否則,若造成任何款項誤差,概由乙方自行承擔。
❏ B.二聯式/三聯式統一發票
支付方式:
❏現金
❏支票:支票受款人
❏其他: (需符合當地法規)
❏匯款:
銀行行名(含分行名):銀行代碼:
戶 名:帳 號:
甲方若以支票支付,上開各項報酬之票載發票日不應逾練團日、彩排日、演出日 3 日。支付方式衍生之費用(如匯款或轉帳之手續費)由:❏甲方負擔 ❏乙方負擔
3、意外賠償責任及保險:
甲方應提供安全之舞台、纜線、吊架、用電、防火及其他未列舉與演出活動相關工作環境之設施,並設置必要之顯明標誌以維護安全,倘因疏忽或工作設施而致乙方發生意外,甲方應負一切責任。
活動期間包含乙方之交通移動日(包含海外演出)、進場日、彩排日、演出日與撤場日,甲方除需投保活動公共意外責任險外,亦應為乙方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活動事件工作人員及
演出人員附加保險或相關意外保險(包括但不限於意外傷害保險、旅行平安險或雇主責任險…等),且保額不得低於 元整。若甲方未為乙方投保上開保險,於意外責任發生時不得主張任何抗辯,應無條件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甲方需於本活動舉辦日之 7 日前提供乙方上述保險之投保證明。 乙方如因本案發生職業災害而受有傷病、失能或死亡時,甲方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協助乙方辦理保險(包含勞工保險)之理賠事宜。
其他約定:
第四條 違約賠償
本合約簽訂後,除不可抗力之因素,乙方不得未經通知而缺席本合約工作,如乙方無故缺 席,則視同違約,甲方可列舉乙方違約之工作項目向乙方求償實際損害,惟求償金額不得超過乙方報酬之全額。上列情形如乙方已完成本合約之部分工作,仍可就該完成部分請領報 酬。如乙方未經甲方同意遲到或早退造成甲方之損害,乙方應對甲方負擔賠償責任。
本合約簽訂後,除本合約第五條所定不可抗力之因素或無法歸責之事由,甲方不得解除或終止本合約,如甲方無故取消本合約活動,則視同違約,應支付乙方因本合約得以請求之全部報酬。
其他約定:
第五條 合約修訂、終止
1、若合約需要變更、修訂、補充、終止,雙方應秉持誠實信用原則共同協議,變更之條文內容應以書面為之。
2、本合約終止時,雙方應將其所持有之他方財產及資料悉數歸還。
3、若因不可抗力之因素(包括但不限於戰爭、敵對、封鎖、暴動、革命、罷工、停工、火 災、颱風、法定傳染病、政府行為…等)或不可歸責於任一方之事由,致活動無法如期舉辦,雙方不負違約責任,惟甲方應於活動日期前 日通知乙方延期或取消舉辦。如取消舉
辦,乙方仍得向甲方請求與活動相關之前置作業費,若因前置作業已支付相關費用,則需列舉費用且提供相關憑證予甲方,此費用亦應由甲方全額負擔;惟乙方仍應將已完成製作之工作標的物交付甲方。如延期舉辦,延期後之工作報酬支付日期仍應依本合約第三條之規定辦理,未盡或不足之處再由雙方另行協議。
4、工作報酬之特別約定:若甲方未遵循上項通知期間之規定,通知乙方延期或取消舉辦活動,則應支付乙方原約定工作報酬之 %;惟甲方若於原定活動日期之一年內舉辦本活動,則僅須再支付乙方原約定工作報酬之 %。
5、如甲方通知乙方活動延期,乙方因故無法出席,應立即通知甲方,經甲乙雙方協商後得委任乙方之職務代理人執行本合約工作。。
其他約定:
第六條 肖像權、著作權與相關權利歸屬
1、乙方同意甲方基於建檔、宣傳本活動之目的使用乙方本合約演出之照片及影音檔案。
2、甲方對於含有乙方依本合約而生之表演內容,得全程進行錄音錄影;雙方同意所錄製之該次視聽製作物著作財產權,歸甲方享有。
3、若甲方欲出版上項視聽製作物之重製物,包括但不限於數位及實體型式之產品如 LIVE CD/LIVE DVD/LIVE 電影/數位專輯/數位影像等,須得到乙方授權並另支付乙方新臺幣
(含/未稅)元之費用,作為乙方之授權金。
4、乙方仍享有本合約演出之著作人格權,乙方得留存演出資料作為團體或個人履歷之用。
5、甲方應於本演出相關之任何形式出版品中,標明乙方擔任之職務內容及本名、別名或藝名。
第七條 就業與性別歧視禁止、性騷擾防治
甲乙雙方皆應落實就業服務法就業歧視禁止規範、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別歧視禁止、性騷擾防治及促進工作平等措施規定。
第八條 保密條款
雙方對於本合約之有關事項,或因本合約而獲知之本活動、藝人資訊、合作條件、各種設計稿件等相關資訊,均負有保密之義務。除因法律規定或行政機關依要求揭露、查核,或為必要之法律諮詢外,雙方均不得任意洩漏予其他第三人。本條規定之保密義務不因本合約之提前終止或期間屆滿而免除,且於本合約終止/解除或期間屆滿日起 年內繼續存在。
第九條 其他
1、甲乙雙方均不得將本合約之權利義務讓與第三人。
2、甲乙雙方均不得將本合約之內容透露與第三方。
3、本合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如有未盡事宜,概以中華民國相關法律為補充或解釋之依據。若因本合約涉訟,雙方同意以臺灣 地方法院 為第一審訴訟之管轄法院。 4、本合約壹式貳份,由雙方各執壹份為憑,並於雙方完成簽署後即刻生效。
5、附件亦為本合約之一部分。
甲 方: 乙 方:
統一編號: 身份證字號:
負責人: 戶籍地址:
聯絡人:
聯絡地址: 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聯絡電話:
E-mail: E-mail: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