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一、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和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被保险人在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均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均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均终止,届时:
(1)若本合同未附加其他附加险合同,则本合同终止;
(2)若本合同附加了其他附加险合同,则本合同在除豁免保险费合同以外的其他附加险合同均终止后终止。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在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其他免责或重大利害关系条款:
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减轻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或与您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详见《保险条款》中的“2.3 等待期”、“2.4 保险责任”、“4.2 宽限期”、“4.3 效力中止与恢复”、“5.2保险事故通知”、“6.1 犹豫期”、“6.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7.2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7.3 保单贷款”、“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8.2 年龄性别错误”、“8.5 未还款项”、“9.1轻症疾病定义”、“9.2 中症疾病定义”、“9.3 重大疾病定义”、“脚注 10 我们认可的医院”、 “脚注 25 组织病理学检查”、“脚注 31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突出显示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