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IC 信用卡账户:包括个人信用卡主账户和电子现金账户。电子现金账户具有圈存、圈提和脱机消费功能,不提供支取现金和转账等其他支付结算功能。账户余额上限为 1000 元(含)人民币。电子现金账户不记名、不挂失、不计息且不可透支。
天津农商银行个人信用卡领用合约
(2013 年 9 月修订)
根据《天津农商银行个人信用卡章程》(下称“信用卡章程”),天津农商银行信用卡(下称“信用卡”)申请人就信用卡的申请和使用的相关事宜,代表其自身并代表附属卡申请人与天津农商银行(下称“我行”)签订如下合约:
第一条 名词定义
(一)持卡人:指经我行同意并核发信用卡的客户,无其他特别约定时,包括主卡持卡人及每一个附属卡持卡人。
(二)信用卡账户:指持卡人在我行开立的信用卡项下账户,此账户为人民币单币种账户。
(三)IC 信用卡账户:包括个人信用卡主账户和电子现金账户。电子现金账户具有圈存、圈提和脱机消费功能,不提供支取现金和转账等其他支付结算功能。账户余额上限为 1000 元(含)人民币。电子现金账户不记名、不挂失、不计息且不可透支。
(四)信用卡交易:指通过使用信用卡卡号、交易密码进行的交易,包括支付款项、预借现金、还款、查询以及其他我行认可的交易类型。
(五)预借现金:指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通过银行柜台、ATM
或其他我行认可的渠道在核定的预借现金额度内提取现金的交易。
(六)信用额度:指我行依据持卡人信用状况核定的、在卡片有效期内可以循环使用的最高限额,是持卡人同一账户下卡片 (含主卡、附属卡)的共用额度。非同一账户下的信用卡额度单独核算。
(七)记账日:指我行将信用卡账务类交易记入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八)账单日:指我行每月对持卡人的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透支取现交易本金、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并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
(九)到期还款日:指我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还款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我行现行的到期还款日为账单日后第 25 日。
第二条 申请
(一)信用卡申请人保证向我行提供的所有资料是真实、完整、准确及合法的,并同意授权我行在审核信用卡和进行贷后管理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数据信息系统查询并打印、留存申请人所有个人基本信息、信用信息和银行业务信息的文件资料;同时授权本行可以将申请人的个人信用
信息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我行有权为业务或管理需要而收集、处理、传递及应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我行对于申请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包括申请表等)将依法予以保密(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征信机构、我行股票/债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而进行查询或作出适当披露的情形除外)。未通过审批的申请资料不予退回。
(二)我行有权依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向其发放信用卡,并确定信用额度。
(三)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均对本合约下所有信用卡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在信用卡章程和本合约下的全部承诺、保证、义务和责任都是共同的和连带的,任一持卡人的违约行为都将被视为全体持卡人的违约行为,并且各个持卡人之间互为代理人,任一持卡人的同意、接受或知悉都将被视为全体持卡人的同意、接受和知悉。
(四)主卡持卡人应保证附属卡申请人在申请附属卡之时已知悉及同意信用卡章程和本合约。每张主卡最多可申请八张附属卡,主卡持卡人可申请取消其附属卡或停止附属卡的使用。
第三条 使用
(一)我行仅授权持卡人依照信用卡章程和本合约的规定使用信用卡,持卡人不得转借、让与、设立信托或以其它方法使第
三人占有或使用。我行给予持卡人的信用额度仅供持卡人在信用卡章程和本合约允许的范围内使用,我行可根据持卡人的用卡情况和资信状况调整信用额度,故信用额度不得被视为一项不可撤销的信贷承诺,不得被视为持卡人的存款、对我行的债权或其他性质的资产。
(二)当持卡人收到卡片时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签名并妥善保管,签署样式应与信用卡申请表上的签名一致。需要持卡人进行信用卡交易的签字确认时,持卡人应以相同式样签名进行签署确认。取现或开通凭“密码+签名”刷卡消费功能的持卡人在适用区域内刷卡交易确认时,需要输入其交易密码并在交易凭证上签名。特约商户及我行核验签字时按照行业通行的一般识别标准执行。
(三)我行将逐步提供给持卡人下述一项或多项服务内容: 1、持卡人经过身份验证后,可以通过我行信用卡客服对其信
用卡账户进行查询或相关操作。
2、依照交易习惯、交易性质或在我行认可的交易类型下,经持卡人出示信用卡或提供卡号并经商户验证后,可通过 POS 设备、网络、电话等途径进行信用卡交易,我行可凭借密码、电子签名、电话/传真确认、收货单签名、发货凭证或其他可验证当事人身份及意思表示的方式确认信用卡交易系持卡人本人所为。
3、持卡人可在我行核定的取现额度内通过 ATM 或我行柜台取
现。
4、我行依照双方约定,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但当月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或我行已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交易记录,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电子现金账户不提供对账单服务,持卡人可通过我行或其他经授权组织提供的方式了解其账户的账务变动情况。
5、持卡人个人资料、联系方式、通讯方式或指定的对账单寄送地址发生变动时,应及时通过客服电话等我行认可的方式通知我行,并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对账单、函件寄失,我行无法及时联系持卡人而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6、持卡人仅可将信用卡用于中国银联和我行允许的合法及正当交易,且不得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使用地的法律法规。我行对怀疑涉及非法行为的任何交易保留拒绝处理或支付的权利。
7、持卡人可在境外贴有银联信用卡受理网络标识(银联主标识+仅支持签 Signature Only)的商户进行交易,仅支持签的交易验证方式,交易金额记入信用卡人民币账户,由中国银联提供人民币清算服务。
8、持卡人可使用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在境内贴有“银联”标识、且支持电子现金业务的商户终端上进行脱机消费。电子现金脱机消费交易无需密码验证,所有电子现金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交易。
9、持卡人可在我行营业网点、自助设备上查询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持卡人可在我行营业网点、自助设备及他行自助设备,通过指定账户圈存交易为其电子现金账户进行充值。
10、持卡人与特约商户、办理取现机构、收单机构或信用卡交易涉及的其他当事人发生交易纠纷时,应由持卡人自行解决,我行不负任何责任,持卡人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信用卡交易而发生的债务及相关费用。
11、磁条信用卡有效期为三年,IC 信用卡有效期为五年,过期自动失效,持卡人若在卡片到期后不愿换领新卡,应在卡片有效期到期 45 天前致电客服或以我行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行,否则,我行视为持卡人自愿到期更换新卡(卡片未激活、卡片状态不正常除外),并由系统自动扣收相应费用。卡片有效期到期而不愿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的持卡人,需办理销户手续。持卡人持有或使用信用卡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的到期失效、更换或销户而消灭或改变。
12、持卡人偿还透支款项可选择主动还款或由我行自动扣款,还款按照已出账单、未出账单的顺序偿还;逾期 1-90 天(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 91天(含)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我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就某一笔或多笔变更上述还款顺序。
13、持卡人与我行约定通过在我行开立的账户自动还款的,
我行有权在到期还款日前一日或当日从约定账户中扣收持卡人应还款项,扣收不足的部分持卡人应及时清偿。由于还款账户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发生变化而导致扣款不成功所产生的利息和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14、持卡人若未依约还款或有违法违规、欺诈行为造成我行经济损失,我行有权通过短信、电话、信函、委托第三方、司法等方式对持卡人及担保人采取催收、依法追索、停止持卡人卡片使用等措施,并在催收过程中进行录音。
持卡人同意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途径发布催收公告,在公告中可以载明乙方 称、债务金额、债务期限、担保情况等信息。
15、持卡人同意我行扣划在我行的其他账户的存款、理财产品以及处分其他抵质押物用于清偿经济损失,如需扣划持卡人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或理财产品,持卡人同意放弃其未到期存款或理财产品产生的全部孳息,扣收后的定期存款或理财产品余额一并转入其活期账户。我行同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16、对未能履行信用卡章程或本合约项下的义务、不能维持我行要求的资格、信用状况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持卡人,我行有权采取冻结其账户、停止用卡等相关措施,并可在不预先通知持卡人的情况下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卡片,并行使追索权。除上述
约定外,我行有权基于风险管理需要、业务需要或其他我行认为正当的理由,暂时停止持卡人使用我行信用卡、调降持卡人的额度或者更换、收回卡片。卡片停止使用或收回后,持卡人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已发生欠款的义务,且持卡人未偿还的未到期账款视为卡片停止使用之日或我行要求收回之日全部提前到期,并应立即全额清偿。
第四条 利息与费用
(一)信用卡核发后,持卡人应按相关年费标准及年费政策按时缴纳年费。信用卡未激活,无需交纳年费,但以书面、电话录音、电子签 等方式单独授权我行扣收的除外。未收到卡片、未收到对账单、未使用卡片均不构成拒绝缴纳年费的理由,也不得以任何事由要求减免或退还已记账年费。
(二)使用信用卡办理预借现金交易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我行从预借现金交易日起至清偿日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并按照我行收费标准收取预借现金手续费。
(三)持卡人可按照我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期日之前(含)全额还款的、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我行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如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动,按其规定执行。
(四)持卡人未能于到期还款日前(含)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时,除应支付透支利息之外,还应支付滞纳金及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五)持卡人超过信用额度使用信用卡的,应支付超限费。
(六)持卡人办理本合约或我行规定的相关业务,须按我行对外公布的费率支付手续费。
(七)持卡人存入信用卡内的资金不计存款利息,若欲领回溢缴款项,可通过我行柜台或自助设备提取。
(八)持卡人应承担因其信用卡交易而产生的全部债务,包括透支本金、利息、服务费(年费、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催收费用等)等。
(九)如持卡人接受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业务或服务,我行可根据与第三方的协议代为收取相关费用。
第五条 对账单
(一)我行依照持卡人提供的地址或约定的其他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但当月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或我行已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交易记录,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持卡人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还款。
(二)持卡人有权向我行免费索取最近十二个月的对账单,索取十二个月以前的对账单需支付补制对账单手续费。持卡人未
收到对账单应主动致电我行信用卡客服查询。
(三)若在到期还款日前持卡人未向我行就账单交易提出异议,则视同其已认可该项交易。持卡人有权在上述异议期限内要求对其信用卡交易账务进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调阅签账单或退款单等),但持卡人应说明充分理由并提交签购单据等我行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经查证认定相关交易应属有效的信用卡交易,则持卡人需支付相关费用。
第六条 重要安全事项
(一)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身份证件以及信用卡卡号、密码、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与申请资料信息等敏感信息,我行将凭借核对上述敏感信息中的一项或多项来确认使用者是否为持卡人本人;持卡人的个人敏感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我行;持卡人在公共场所、自助终端等环境使用信用卡时应作好必要的防范措施。
(二)持卡人应亲自妥善保管并谨慎使用信用卡卡片及密码,不得以任何形式出借或允许他人保管、使用,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对我行的债权债务关系。卡片丢失、被盗、或遭他人占有时,持卡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致电我行信用卡客服或通过我行认可的其他渠道办理挂失手续、支付手续费,我行在核对相关资料后进行相关挂失处理。电话挂失经我行确认后即生效,挂失正式生效前所发生
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则持卡人仍须对挂失生效后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1、司法机关依法扣划卡内资金;
2、持卡人未能协助我行或有关机构进行调查;
3、持卡人利用或者与特约商户等他人串通进行信用卡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
4、持卡人有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持卡人需要修改、重置密码,可按我行指定的方式申请。
第七条 其它
(一)持卡人同意我行的交易账款收付业务、电脑处理业务、资料处理等后勤作业、行销业务、贷后管理或其它与本合约有关的业务,在我行认为必要时,可在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委托我行认为适当的第三方或与各信用卡组织的会员机构合作办理。
(二)申请人同意并授权我行在信用卡审批及贷后风险管理时,可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及使用申请个人信用报告;申请被核准后,持卡人同意并授权我行将持卡人由于使用信用卡而产生的个人信用记录发送给人行数据库。
(三)本合约构成对信用卡章程的解释和补充,信用卡章程
修改导致本合约与信用卡章程发生冲突时应以信用卡章程为准。
(四)本合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信用卡章程、我行业务规定及金融行业惯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五)天津农商银行为发卡主体和法律关系主体。
(六)持卡人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已完全知悉并了解本合约的各项条款,并自愿遵守本合约的规定。
(七)如持卡人接受我行提供的增值服务项目,应自愿遵守各项服务条款。
(八)我行将根据业务发展及持卡人需求调整信用卡增值服务项目,如有调整,将提前 20 天采取网站、营业网点、短信、对账单、电话银行等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公示。
(九)如出于为持卡人提供服务的目的,持卡人同意我行将其个人资料及信用状况披露给我行认为必需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我行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联 合作方以及相关机构。
(十)本合约经持卡人签署申请表并经我行同意向持卡人发
卡后生效。
附件:天津农商银行信用卡收费表
天津农商银行信用卡收费表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备注 | |||
年费 | 普卡 | 主卡 | 人民币 40 元 | ||
附属卡 | 人民币 20 元 | ||||
金 卡 | 主卡 | 人民币 80 元 | |||
附属卡 | 人民币 40 元 | ||||
取现 | 境内取现:本行渠道免费,非本行渠道按交易金额的 1%收取,最低人民币 3 元/笔; 境外取现:15 元/笔 | ||||
境外查询 | 2 元/笔 | ||||
超限费 | 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 5%,最低人民币 1 元,最高为人民币 500 元 | 持卡人超过信用额度用卡时收取,超出信用额度的部分将全部计入 当期最低还款额 | |||
透支利率 | 日利率万分之五 | 持卡人在未全额还款情况下,本期帐单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 |||
滞纳金 | 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 5%,最低人民币 1 元 | ||||
换卡手续费 | 普通 | 人民币 20 元/卡 | 持卡人因某种原因申请换新卡,或因挂失后需要补发新卡时收取 | ||
加急 | 人民币 40 元/卡 | ||||
快速发卡手续费 | 人民币 100 元/卡 | ||||
挂失手续费 | 人民币 40 元/卡 | 卡片挂失时收取 | |||
补制对帐单手续费 | 人民币5 元/份(自索取日起十二个月 x免费) | ||||
调阅签帐单手续费 | 原始 凭证 | 人民币 20 元/份 | 持卡人申请调阅签帐单服务,经查证认定交易确为持卡人或其附属卡持卡人所为时收取 | ||
微缩 拷贝 | 人民币 20 元/份 | ||||
交易信息短信费 | 暂免 | ||||
注: 以上费率如有变动,以天津农商银行最新公告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