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服務定義
到校學前康復服務(「到校服務」) (中文譯本)
I. 服務定義
1. 由二零一八年十月一日起, 到校學前康復服務(「到校服務」)成為殘疾兒童資助學前康復服務的一部分。到校服務為 6 歲以下並於參與服務的幼稚園/幼稚園暨幼兒中心就讀而有特殊需要的兒童, 提供到校康復服務和訓練。
2. 到校服務旨在為就讀幼稚園/幼稚園暨幼兒中心而有特殊需要的兒童提供到校康復服務,內容包括:
(乙) 為教師/幼兒工作員提供支援, 教導他們有關照顧有特殊需要兒童的知識和技巧;以及
(丙) 為家長/照顧者提供支援, 使他們以正面的態度和有效的技巧培育有特殊需要的兒童。
3. 由服務營辦者的跨專業團隊提供的服務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
(己) 有 關 培 育 有 特 殊 需 要 兒 童 的 知 識 和 技 巧 的 講 座 / 工 作 坊/研討會。
4. 到校服務的服務對象是正在就讀幼稚園/ 幼稚園暨幼兒中心的輕度殘疾兒童, 也可包括正在輪候特殊幼兒中心服務的中度至嚴重殘疾兒童,以作其獲編配特殊幼兒中心服務前的過渡安排。
5. 上文第 4 段所述的有特殊需要兒童的教師/ 幼兒工作員和 家 長/照顧者也是到校服務的服務對象。
6. 服務營辦者可彈性地為正在輪候兒童體能智力測驗中心評估服務並就讀幼稚園/幼稚園暨幼兒中心的兒童提供服務,惟該等兒童的數目不得超過團隊所服務兒童總數的 10%。
驗中心評估服務的兒童提供服務,惟該等兒童的數目不得超過每支服務隊所服務兒童總數的 10%。
10. 除服務特定兒童組羣( 如非華語兒童) 的服務營辦者可因應其特別需要而設立較小的服務隊外,每支到校服務隊一般提供最少 100 個服務名額。
II. 服務表現標準
11.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服務表現標準, 包括因應不同服務隊的規模及其表現承諾而定的服務表現標準。每支服務隊的服務表現標準詳見附件。
⚫ 個別服務隊的開放時數每周不少於 48 小時;
⚫ 個別服務隊須由有關服務的必要人員組成( 包括註冊社工、物理治療師、職業治療師、言語治療師、臨床/教育心理學家和特殊幼兒工作員);以及
⚫ 個別服務隊須遵守康復服務中央轉介系統弱能兒童學前 服務子系統的最新指引和程序。
III. 社署對服務營辦者的責任
14. 社署會按《津貼及服務協議通用章節》(《協議》)的規定,向服務營辦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責任」內臚列的職責。
15. 此外, 社署會符合下列特定服務的表現標準。社署履行本責任的實際表現,預期會影響服務營辦者符合本身所規定表現標準的能力:
⚫ 康復服務中央轉介系統在接獲服務營辦者書面通知有空缺後, 如有具備最新及完整的資料的轉介, 會於 28 天內提供轉介予服務營辦者。如無適合的轉介個案,社署會於適當
情況下與服務營辦者進行磋商。
IV. 資助基準
日期作出調整。政府不會承擔因服務所引致而超出核准資助額的任何負債或財政影響的責任。
19. 服務營辦者接納《協議》和確認開展服務後, 將會按月獲發整筆撥款資助。
20. 服務營辦者須負責維持穩健有效的財務管理系統, 包括預算規劃、推算、會計、內部控制系統及審計。服務營辦者須妥善備存與服務隊有關的收支帳簿、記錄及證明文件,以供政府代表查核。
21. 服務營辦者須根據最新《整筆撥款手冊》訂明的規定, 提交經
《專業會計師條例》(第 50 章)下註冊的執業會計師審查的周年財務報告及審核的整間機構年度財務報表, 而有關報告和報表須經機構授權的兩名代表簽署,即董事會主席/機構主管/機構社會福利服務主 管。周年財務報告應以現金記帳方式擬備, 而折舊、員工積存休假等非現金項目不應計入報告內。
V. 有效期
23. 如服務表現標準在協議期內有任何改變, 社署會尋求與服務營辦者達成共識,而服務營辦者須按照指定的推行時間表達至新的要求。
24. 服務營辦者是否可繼續提供下一期服務, 須視乎當時的政策指引、服務需要及服務營辦者的表現等相關考慮因素。社署保留重新編配服務的權利。
VI. 其他參考資料
附件
到校學前康復服務(「到校服務」)
服務表現標準
服務量
服務隊每項服務量的議定水平,均是參照服務隊規模和服務營 辦者所承諾的表現標準而釐定。在適合的情況下, 有關議定水平會按比例釐定。
以 1 支提供 100 個服務名額的服務隊計算
服務量標準 | 基本服務量指標 | 議定水平 |
1. | 1 年內為每名兒童提供的平均訓練時數 (包括中心為本訓練) | 60 |
2. | 在服務量標準 1 之中, 1 年內由治療師 ( 職 業 治 療 師 / 物 理 治 療 師 / 言 語治 療 師 ) 為 每 名 兒 童 提 供 的 平 均 訓 練 時數 | 24 |
3. | 在服務量標準 1 之中, 1 年內為每名兒童提供的中心為本訓練時數(備註 1) | 8 |
4. | 每年為家長/照顧者提供的訓練及教育活動總數(備註 2 及 3) | 2 |
5. | 每年為每所幼稚園/幼稚園暨幼兒中心的教師提供的平均諮詢時數(備註 4) | 20 |
6. | 每年為教師提供有關與有特殊需要的兒童工作技巧的工作坊/講座/活動總數 (備註 3 及 5) | 6 |
服務量標準 | 基本服務量指標 | 議定水平 |
7. | 6 個月內為每名兒童完成發展性評估的比率(備註 6) | 95% |
8. | 6 個 月 內 達 成 個 別 訓 練 計 劃 的 比 率 (備註 7) | 95% |
服務成效
服務成效標準 | 基本服務成效指標 | 議定水平 |
1. | 家長/ 監護人/ 照顧者對為兒童提供 的整體服務表示滿意的比率(備註 8) | 80% |
備註及定義
1. 服務營辦者應因應個別需要為有特殊需要的兒童建議訓練水平, 並按建議為他們提供中心為本訓練服務。
2. 每項訓練及教育活動為時應最少 2 小時。
3. 服務量指標 4 和 6 會按比例計算,所得數字會調高至整數。
4. 每次諮詢為時應最少 30 分鐘,有備存記錄的電話諮詢也可以包括在內。
5. 每次工作坊/講座/活動為時應最少 3 小時。
6. 6 個月內每名兒童完成發展性評估的比率
(i) 由 1 名以上專家進行的發展性評估應計作 1 次發展性評估。
(ii) 6 個月內每名兒童完成發展性評估的比率 =
時期內完成的發展性評估總數 | X 100% |
時期內需要完成的發展性評估總數 |
7. 6 個月內達成個別訓練計劃的比率
(i) 達成個別訓練計劃指完成計劃。計劃應包含整體目標、個別目標、提供服務的過程、活動內容,以及達成或檢討個別目標的時限。
(ii) 6 個月內達成個別訓練計劃的比率 =
時期內完成的個別訓練計劃總數 | X 100% |
時期內需要完成的個別訓練計劃總數 |
8. 按個案 結束 或服 務 提供 後收 回 已 填妥的 服務 使用 者意見 調查 問卷,或以服務營辦者設計並獲社署認可的評估工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