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841 号)核准,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52,785,923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6.82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59,999,994.86 元。扣除所有不含税股票发行
证券代码:600735 证券简称:新华锦 公告编号:2022-010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x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841 号)核准,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52,785,923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6.82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59,999,994.86 元。扣除所有不含税股票发行
费用 11,639,319.82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48,360,675.04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2 年 3 月 15 日全部到账。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认购资金到账情
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2 年 3 月 21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中天运[2022]验字第 90011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和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证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三支行(以下简称“农行青岛市南第三支行”)于 2022 年 3 月 28 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上述《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2 年 3 月 15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基本信息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专户募集资金金额 |
农行青岛市南第三支行 | 00000000000000000 | 350,399,994.86 |
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金额大于募集资金净额是由于存储金额包含部分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农行青岛市南第三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和国泰君安证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00000000000000000,截至 2022 年 3 月 15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350,399,994.86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收购上海荔之实业有限公司 50%股权、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x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
于支取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及时以电话、邮件等方式通知丙方保荐代表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取凭证、支出清单及说明,乙方应予以必要的配合。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分别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信息及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授权范围同本协议第四条的约定。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未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的约定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而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因乙方上述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或费用的,由乙方承担。
9、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公告以澄清事实;若在丙方提醒后而甲方未作纠正,且后果可能危及丙方声誉的情况下,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10、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其他各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本协议项下及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交由任意一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中天运[2022]验字第 90011 号)。
特此公告。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