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02/CP/DSF-DAF/2016 號公開招標承投規則
第 02/CP/DSF-DAF/2016 號公開招標承投規則
財政局轄下大樓及設施的清潔服務
第一條 合同標的
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澳門特區)與獲判給人簽定合同,合同標的是在財政局轄下大樓及設施提供為期貳年的清潔服務。
第二條
提供服務的地點
在下列地點提供服務:
- 「財政局大樓」:澳門南灣大馬路 575、579 及 585 號地庫至 14 樓及 16 樓至 18 樓(共 21 樓層)以及停車場(共 7 樓層);
- 財政局「氹仔接待中心」:氹仔布拉干薩街 500 號第 VIII 座地下及閣樓
A-R/C(包括花園);
- 財政局轄下「龍成大廈」:澳門果亞街87 至115 號和xxx博士大馬路614A
至 640 號龍成大廈地下至二樓全層;
- 財政局「 資源中心 」: 澳 門大 堂 街 3 0 號 全 幢;
- 昌龍倉庫:澳門嚤囉園路 13 號昌龍工業大廈地下 A 及B 室;
- 富大倉庫:澳門慕拉士大馬路 251 號富大工業大廈 5 樓 E 及 F室。
第三條
獲判給人的一般責任
一、準時和正確地執行本合同標的,僅屬獲判給人責任;未經預先許可,獲判給人不得讓第三者執行合同。
二、如屬一般法定風險和過錯,獲判給人承擔在執行本合同標的工作時所致的任何損害和損失,且不妨礙在合同中與此有關的規定。
三、投標人提供的清潔服務至少應符合「特定要求表」的規定。
四、獲判給人向判給實體提供本地和非本地工人名單,以便讓他們進入場地執行合同;員工名單如有改動,必須作出更新,以便許可或撤銷有關人士的進出。
五、在履行合同期間所取得的任何資料,獲判給人須切實履行保密義務,在合同屆滿或終止後,保密義務繼續有效。
第四條 繳付條件
一、以本地貨幣(澳門幣)支付清潔服務;支付方式和程序按規範實行和處理公共行政開支的法律進行。
二、在合同生效期間,價金不得修改。
第五條罰則
一、倘獲判給人不依合同規定提供每天、每週或每月必須的服務,又或所提供的服務未能符合「特定要求表」內規定,判給實體有權因未提供服務、提供部份服務或不完全提供服務的理由, 按乙方價格表內每日、每週及每月清潔服務的細分項目總數按比例扣除不完全提供服務日的相關金額。
二、上述的扣除金額將於所涉月份的應支付款項內扣除。
三、不論是否適用罰款,倘獲判給人未能在所定期限內適當提供服務,而導致須由判給實體委托第三者提供相關服務時,獲判給人須負責支付相關的服務費用。
四、上款所指費用,可從當月支付獲判給人的服務費扣除或從全部或部份保證金內扣除;
五、獲判給人刻意有系統地提供或實際上提供與判給不符或劣質的服務,且在一般情況下對不履行合同條款無合理解釋,獲判給人至少兩年內不得參與投標,並自判給實體作出決定之日起計。
第六條 解除合同
一、合同隨時可在立約雙方協議下解除,但須於六十天前透過書面通知對方;
二、判給實體可基於公共利益,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三、倘獲判給人不依合同條款執行每天、每週或每月的工作,或沒有提供必須的服務,又或工作未能符合本局要求,而一個月內累積達二十二宗通知後,判給實體可解除合同,但視為實習期的首兩個星期的服務, 則不包括在內;
四、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或獲授權實體,可根據財政局的建議書解除合同;獲判給人無權就虧損及損害獲取任何賠償,尤其在下面任何一種情況下:
a) 獲判給人無合理解釋而不再提供所要求的服務;
b) 獲判給人不依合同條款執行每天、每週或每月的工作,或沒有提供必須的服務,又或工作未能符合「特定要求表」,且一個月內累積達二十二宗通知者;
c) 獲判給人未徵得判給實體同意,將全部或部份必須提供的服務轉予他人。五、單方解除合同必須說明理由,雙方也可協議解除合同,並須提前六十日通
知,由收到書面通知日起計。
六、倘解除合同,為確保部門的正常運作,判給實體可從本公開招標中選擇其他投標者以代替獲判給人。
七、在不妨礙上款的情況下,獲判給人必須為不履行條款而對判給實體引致的損失作出賠償。
第七條
意外情況或不可抗力情況
一、任何一方無須因妨礙遵守其合同義務的意外情況或不可抗力情況負責;
二、提出意外情況或不可抗力情況的一方應以書面知會另一方,解釋有關情況,以及通知從新提供服務的時間。
第八條負擔
獲判給人負責簽訂合同的費用,包括提交保證金、印花稅和其他應有的費用。
第九條 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具權限審理本合同產生的問題,並明確放棄其他管轄法院審理。
第十條 組成部份
招標方案、承投規則、特定要求表、獲判給人的投標書和雙方交換的函件均為合同的組成部份。
第十一條函件
澳門特區確定澳門南灣大馬路 575、579 及 585 號財政局大樓為通訊地點,為著同一效力,各投標人亦須在投標書內指出其在澳門的地址。
第十二條代位
在不影響本承投規則第三條、第四條和第五條規定的情況下,自本合同效力終止日起,判給實體將應支付而仍未清償的金額支付予僱員,作為償還已規定的最低工資金額。
第十三條適用法例
在執行合同工作時,凡本承投規則未有規定者,受適用法例規範,尤其是十二月十五日第 122/84/M 號法令、七月六日第 63/85/M 號法令和有關釐定清潔工人最低工資的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