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保證金 / 現金證券交易賬戶期貨 / 期權交易賬戶
A. 客戶身份規則的合規
無論閣下是為自己的帳戶作出交易,或是在全權委託或非全權委託的基礎上以代理人或主事人身分為閣下的客戶作出交易,閣下在此同意如民眾證券有限公司及/或民眾期貨有限公司(“民眾”)收到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或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及/或任何相關機構(統稱為“監管機構”)的查詢,或收到持牌人或註冊人或中介人就回應監管機構的要求時,以下條文將會適用:
a. 閣下將會作出xx及保證會應民眾的要求(要求將包括相關監管機構的詳細聯繫方式),立即提供有關執行某交易的客戶的身份、地址、職業及聯絡資料及(以閣下所知悉的)該交易的最終受益人的身份、地址、職業及聯絡資料予監管機構。此外,閣下亦有可能需要提供最初負責發出交易指示的第三方人士的身份、地址、職業及聯絡資料予監管機構。
b. (i) 如閣下是就集體投資計劃、全權委託賬戶或全權信託基金進行交易,閣下須應民眾的要求(要求將包括相關監管機構的詳細聯繫方式),立即提供有關該集體投資計劃,集體投資計劃或全權信託基金的身份、地址及聯絡詳情及(如適用)代表該集體投資計劃,集體投資計劃或全權信託基金發出交易指示的人的身份、地址、職業及聯絡細節。
(ii) 如閣下是就集體投資計劃、全權委託賬戶或全權信託基金進行交易,閣下在可行情況下,於其代表集體投資 計劃、全權委託戶口或全權信託基金的全權委託投資失效時,儘快通知民眾。當您的全權委託投資失效時,閣下亦須應民眾的要求(要求將包括相關監管機構的詳細聯繫方式),即時提供有關發出該交易指示的人 的身份、地址、職業及聯絡細節。
c. 如閣下知悉閣下的客戶為中介人,而閣下並不知悉其進行交易的客戶的身份、地址、職業及聯絡細節,閣下確認:
(i) 閣下與該客戶已作出安排,閣下有權即時從該客戶取得該等資料,或盡力取得該等資料;及
(ii) 閣下將應民眾的要求,就有關交易即時向進行該交易的客戶,取得交易指示人的身份資料,並於取得該等資料後,立即提供予監管機構。
d. 閣下確認閣下在執行此承諾時並不受任何法律所禁止。必要時,閣下需獲得閣下的客戶或其他有關人士的同意提供所需資料予監管機構。
e. 閣下同意民眾及其關聯公司可收集上述資料,並會及時提供所需數據。閣下同意按有關稅務/法律要求分享上述資料,包括民眾於帳戶申請表所取得的資料,交予民眾/其關聯公司及有關政府/稅務機關,服務提供商/交易對手。處理數據過程當中可能涉及將資料傳送至香港特區以外地區及可能經過中介公司、服務提供商、交
易對手或政府組織/機關。如任何數據傳送涉及收款人或任何第三方數據,客戶同意在提供其相關資料時已取得所有關聯人士的同意。
f. 閣下確認帳戶申請書上的數據均屬真實、完整、準確及非誤導。如閣下資料有任何變更,閣下務必立即通知民眾,並於三十日內以書面提供更新的數據及文件。
g. 如閣下沒有於指定時間內向民眾提供所需數據或按開戶協議採取行動,民眾將有權採取任何民眾認為合適的措拖,並保留取消該客戶的賬戶或將該客戶分類為非同意或非參與的外國金融機構的權利,以及執行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下要求的預扣及申報規定。
h. 上述條款將不會因與民眾取消或終止帳戶而失效。
B. 賣空交易的合規
除非收到閣下另行通知,無論閣下是作為代理人或主事人,閣下確認並同意閣下所有透過民眾賣出的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證券均是‘出售長倉’。
閣下承諾如閣下委託賣出的證券並不是已持有的,例如賣空交易(包括閣下是從何處借入該股票),閣下將會通知民眾。
閣下確認民眾可能會被適用的法律或規例禁止代表閣下執行這些交易指令。
C. 失責事件
在進行產品交易的基礎上,如發生以下任何一個事件,將構成失責事件:
a. 當民眾代表閣下的帳戶執行或處理所有證券方面的交易,而閣下不能:
(i) 在需要的時候為閣下的帳戶中持有的任何證券進行結算;
(ii) 支付任何購買價格或其他到期付款;
(iii) 存入交易條款所要求的抵押品(如有)或未能提供額外所需的抵押品;
(iv) 獲得民眾的同意之前創建及存入任何留置權,收費(或類似的利息),抵押貸款到民眾證券及/或民眾期貨。
b. 閣下沒有通知民眾就閣下狀況的變更,包括,但不限於閣下的機構專業投資者狀況。
c. 閣下與另一實體結合、合併或並購,或將其所有或大部分之資產轉移給另一實體,或重組、再設立或改組成為另一實體,導致無法遵行閣下所有責任。
d. 就閣下或閣下的任何資產,不論在香港或其他訴訟管轄,而閣下被宣佈破產或清盤,清算,管理或其他類似訴訟,或委任接管人。
e. 在民眾的合理判斷下,由於閣下的業務,資產或財務狀況的變化,令閣下的財務能力嚴重減低,因此無發執行特定的交易。
f. 在民眾的合理判斷下,認為閣下將會或曾經從事詐騙,盜竊或其他類似的非法活動。
g. 對閣下的資產或閣下在民眾的帳戶或民眾的附屬公司或失責事件或閣下與民眾的附屬公司之間發生類似失責事件情況發出任何財物扣押令或入息扣押令或同等或類似指令,或施加、強制制行或執行任何判決。
h. 在本協議所作或根據本協議所作的,或在交付給民眾的任何證書、xx書或其他文件所作的任何xx或保證在任何方面將出現重大的失實xx。
i. 閣下在簽立本協議所需的任何同意書、授權指示、批准、特許或董事會決議以民眾不能接受的方式修改, 或全部或部分被撤銷、撤回、吊銷或終止或期滿且沒有續期或沒有保持十足效力及作用。
j. 閣下在自願或不自願的情況下,違反本協議所載的任何條件或任何有關交易所或結算所的章程、規則和規例。
k. 閣下超越民眾所規定範圍內的交易額度。
倘出現失責事件,民眾將有權,但沒有義務採取以下一個或多個的行動(而無須向閣下事先提出任何書面通知):
(a) 取消所有未執行之指示或閣下所作出之承諾(包括當天發生失責事件的任何尚未進行結算的交易)。
(b) 刪除或取消所有閣下與民眾的合約,清算或清償所有閣下的倉位,不論是長倉或短倉。
(c) 拒絕接受由閣下發出的任何進一步指示。
(d) 發出付款要求,並立即收取閣下在帳戶中的所有欠款。
(e) 暫停及/或終止帳戶;及
(f) 以保護民眾的利益及在合理審慎的態度下所採取的其他行動。
D. 修訂
以法律許可為限,民眾可不時修訂本協議中任何條款與條件,並適時通知客戶。客戶確認及同意,於接獲民眾不時通知之修訂後,倘客戶不接受任何有關修訂,客戶有權於客戶被視為收到通知後四(4)個營業日內以書面通知民眾終止本協議。客戶於通知後繼續使用民眾提供的服務及/或發出進行任何交易的指令,將構成客戶確認及接受修訂。
E. 確認及聲明
閣下同意及知悉為持續與民眾的業務關係,閣下已閱讀,完全明白及接受上述作為機構專業投資者的條款及條件內容。
F. 民眾之個人資料政策
1. 香港法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歐洲聯盟訂立的《通用數據保障條例》(“GDPR
")及任何其他有關法例管制收集、使用及儲存有關個別人士的資料(「資料」)。本政策是發予民眾有限公司(「民眾」)於香港有往來的個別人士(「相關人士」),而此等相關人士之資料已經或將會由民眾收集。
2. 就開立或延續賬戶、提供證券交易/金融服務或設立或延續信貸融通,相關人士需要不時向民眾提供有關的資料。
3. 若未能向民眾提供該等資料,可能會導致民眾無法開立或延續賬戶或提供證券交易/金融服務或設立或延續信貸融通。
4. 在民眾與相關人士進行正常業務關係期間,民眾亦會收集下方列出相關人士的部分或全部個人資料,不論他/她身處歐盟,或非歐盟區,亦或透過自動、半自動或手動的方式蒐集。
• 姓名 • 住宅地址/ 戶籍地址 • 身分證明文件號碼 及/或 護照號碼 • 聯絡電話(包括但不限於住家電話、行動電話、公司電話及傳真號碼) • 出生日期 • 出生地點 • 電郵地址 | • 性別 • 國籍 • 銀行資訊 • 財務資訊 • 與您職業相關的資訊 • 配偶及家庭資訊(若有需要) • 背景審查(若有需要) • 網絡資料(包括但不限於IP位址、cookies) • 任何用以佐證上述資料的文件或其影本(若有需要) |
5. 對於相關人士提供有關其本人及其他任何人,包括任何關聯人士的資料,相關人士需保證具有足夠授權將這些資料提供給民眾,以用作本政策中所述的用途:
(a) | 為相關人士提供證券交易/金融服務和信貸融通所涉及的日常運作; |
(b) | 進行配對程序及於相關人士申請信貸時及於每年(通常一次或多於一次)的定期或特別信貸覆核時,進行信用檢查; |
(c) | 設立及維持民眾的信貸評分模式; |
(d) | 協助其他金融機構進行信用檢查及追討欠債; |
(e) | 確保相關人士持續維持可靠信用; |
(f) | 研究、設計及推出銀行、金融、保險服務或相關產品予相關人士,及對提供、處理及使用該等服務及產品的情況進行監察; |
(g) | 推廣服務、產品及其他標的(詳情請參閱以下(7)段); |
(h) | 確定民眾對相關人士或相關人士對民眾的欠債金額; |
(i) | 強制相關人士履行責任,其中包括但不限於向相關人士及為相關人士債務提供抵押或作出擔保的人士追討欠款; |
(j) | 履行根據下列適用於民眾或其任何分行或民眾或其任何分行被期望遵守的就披露及使用資料的義務、規定或安排: |
(i) 不論於香港境內或境外及不論目前或將來存在的對其具法律約束力或適用的任何法律; (ii) 不論於香港境內或境外及不論目前或將來存在的任何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作出或發出的任何指引或指導; (iii) 民眾或其任何分行因其位於或跟相關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的司法管轄區有關的金融、商業、業務或其他利益或活動,而向該等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監 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承擔或被彼等施加的任何目前或將來的合約或其他承諾; | |
(k) | 遵守民眾金融科技控股有限公司附屬公司或成員(統稱「民眾集團」)為符合制裁或預防或偵測清洗黑錢、恐怖分子融資活動或其他非法活動的任何方案就於民眾集團內共用資料及資訊及/或資料及資訊的任何其他使用而指定的任何義務、要求、政策、程序、措施或安排; |
(l) | 讓民眾的實際或建議承讓人,或就民眾對相關人士享有的權利的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評核其擬承讓、參與或附屬參與的交易; |
(m) | 提供諮詢資料(狀況查詢);及 |
(n) | 與上述有關的用途。 |
6. 如客戶受GDPR約束,客戶須了解並同意資料在以下情況下可能會轉移至歐洲經濟區(“EEA")以外地區:
(a) 民眾從相關人士收集的資料可能會被轉移到並儲存於歐洲經濟區以外的地區,包括但不限於轉移給民眾位於歐洲經濟區以外的附屬公司。
(b) 資料亦可能由為民眾位於歐洲經濟區境外的附屬公司或供應商工作的人士處理。
(c) 如資料轉移至歐洲經濟區以外的地區,民眾會確保資料得到與歐洲經濟區內保護資料方式一致的保護。這可通過多種方式達到,例如:
(i)資料發送至的國家可能是歐盟委員會認可為可提供足夠保障的國家﹔
(ii)資料接收人可能已簽署以歐盟委員會認可的「示範合同條款」為基礎的合同使他們有責任保護資料﹔或 (iii)如果資料接收人位於美國,其可能是歐盟-美國隱私保護計劃的認證成員。
(d) 在其他情況下,法律可能允許民眾以其他方式將資料轉移到歐洲經濟區以外地區。然而,在任何情況下,民眾都會確保遵守適用的資料保護法來轉移資料。
7. 有關民眾提供之北向交易服務,客戶須知悉並同意以下條款:
(a) 民眾可以使用有關資料作以下用途:
(i) 在每一個客戶向根據《聯交所規則》定義之中華通交易系統遞交的交易買賣盤附加一個獨一及專屬於客戶或編配予聯名客戶的券商客戶編碼(以下簡稱“BCAN”);及
(ii) 因應香港交易所(以下簡稱“港交所”)、聯交所或聯交所任何子公司根據任何適用之法律或法規而不時提出之要求,向適當監管機構提供已經編配給客戶的 BCAN 及相應客戶識別資料(以下簡稱“客戶識別信息”或 “CID”),包括但不限於港交所、聯交所及聯交所子公司。
(b) 在處理與客戶帳戶及民眾向客戶提供的服務相關之個人資料時,在不限制民眾已經向客戶作出的通知和已經向客戶取得之同意的情況下,民眾可以收集、儲存、使用、披露並轉移與客戶有關之個人資料,包括以下內容(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本協議使用的所有詞彙均具有《交易所規則》 賦予的含義):
(i) 不時向港交所、聯交所及其子公司披露及轉移客戶的 BCAN 及 CID,包括向中華通交易系統輸入中華通北向交易買賣盤時標明客戶的 BCAN,並將實時發送至相關中華通市場營運者;
(ii) 允許港交所、聯交所及其子公司:
(1) 收集、使用以及儲存客戶的 BCAN、CID 以及由相關中華通結算所為監察及監控市場和執行《聯交所規則》而由相關中華通結算所(如為儲存,則指透過任一中華通結算所或港交所)合併、驗證和配對的 XXXX x XXX xx;
(0) xxx(x)及(d)所述之目的,不時將有關資料(直接或通過相關中華通結算所)轉移予相關中華通市場運營者;
(3) 向香港的相關監管機構和執法機構披露有關資料,以便利其履行香港金融市場法定職能;
(iii) 允許相關中華通結算所:
(1) 收集、使用以及儲存客戶的 BCAN 和 CID,以便利 BCAN 和 CID 的合併和驗證以及 BCAN 和 XXX 與投資者識別信息資料庫的配對,並將相應已合併、驗證和配對的 BCAN 和 XXX 信息提供予相關中華通市場運營者、港交所、聯交所或其子公司;
(2) 使用客戶的 BCAN 和 CID 以履行其證券帳戶管理的監管職能;
(3) 向對相關中華通結算所有管轄權的內地監管機構及執法機構披露有關信息,以促進其履行內地金融市場的監管、監察及執法職能;
(iv) 允許相關中華通市場運營者:
(1) 收集、使用以及儲存客戶的 BCAN 和 CID,以便監察及監控中華通市場通過使用中華通服務的證券交易,以及執行相關中華通市場營運商之規則;
(2) 向內地監管機構和執法機構披露有關資料,以促進其履行內地金融市場的監管、監察及執法職能。
(c) 通過向民眾發出任何根據《交易所規則》定義之中華通證券交易指示,客戶知悉並同意,為符合與中華通北向交易相關而港交所、聯交所或其子公司不時實施的要求和規則,民眾可以使用客戶的個人資料。客戶亦知悉,儘管客戶其後有意圖撤回同意,不論在客戶意圖撤銷該同意之前或之後,民眾仍可繼續儲存、使用、披露、轉移或以其他方式處理客戶的個人資料,以達到上述目的。
(d) 如客戶未能向民眾提供客戶的個人資料或作出上述同意,民眾將根據具體情況不會或不能繼續執行客戶的交易指令向或向客戶提供中華通北向交易服務 。
8. 民眾持有的相關人士資料將予以保密,但民眾可就以上(5)段列明的用途把該等資料提供予下列各方:
(a) | 就民眾業務運作向民眾提供行政、電訊、電腦、付款或證券結算或其他有關服務的任何代理人、承辨商或第三方服務供應商; |
(b) | 任何對民眾負有保密責任的其他人士包括承諾保密該等資料的民眾集團成員公司; |
(c) | 信貸資料服務機構,以及在相關人士欠賬時,則可將該等資料提供給追討欠款公司; |
(d) | 民眾或其任何分行根據民眾或其任何分行具法律約束力或適用的任何法律規定,或根據及為符合任何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作出或發出的並期望民眾或其任何分行遵守的任何指引或指導,或根據民眾或其任何分行向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的任何合約或其他承諾(以上不論於香港境內或境外及不論目前或將來存 在的),而有義務或以其他方式被要求向其披露該等資料的任何人士; |
(e) | 民眾的任何實際或建議承讓人或就民眾對相關人士享有的權利的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或受讓人;及 |
(f) | (i) 民眾集團成員公司; (ii) 第三方金融機構、承保人、信用卡公司、證券及投資服務供應商; (iii) 就以上(5)段列明的用途而被民眾任用之第三方服務供應商(包括但不限於寄件中心、電訊公司、電話促銷及直銷代理人、電話中心、資料處理公司及資訊科技公司); (iv) 任何涉及民眾集團成員公司向該相關人士提供服務或產品之代理人、受託人、共同受託人、中央證券存管機構或過戶登記處、保管人、地產代理、律師或其他人士。 |
該等資料可能被轉移至香港境外,但民眾只會在遵照嚴格的內部安全標準、保密政策及適用法律下,才會與上述人士分享資料及其他信息。
9. 在直接促銷中使用資料
民眾擬把相關人士資料用於直接促銷,而民眾為該用途須獲得相關人士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對)。就此,請注意:
(a) | 民眾可能把民眾不時持有的相關人士姓名、聯絡資料、産品及服務組合資料、交易模式及行爲、財務背景及人口統計數據用於直接促銷; |
(b) | 可用作促銷下列類別的服務、産品及促銷標的:財務、保險、銀行及相關服務及産品; |
(c) | 上述服務、産品及促銷標的可能由民眾及/或任何民眾集團成員公司提供。 |
如相關人士不希望民眾如上述使用其資料作直接促銷用途,相關人士可通知民眾行使其選擇權拒絶促銷。
10.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例」)的條款及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任何相關人士有權:
(a) | 查問民眾有否持有其資料及查閱該等資料; |
(b) | 要求民眾改正任何有關其不準確的資料; |
(c) 查明民眾對於資料的政策及實務及獲告知民眾持有的個人資料的種類; (d) 要求獲告知那些資料會被例行披露予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追討欠款公司,並獲提供進一步資料,藉以向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追討欠款公司提出查閱和改正資料的要求;及 (e) 就民眾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提供的任何賬戶資料(為免生疑問,包括任何賬戶還款資料),於全數清還欠賬後結束賬戶時,指示民眾要求信貸資料服務機構自其資料庫中刪除該等賬戶資料,但指示必須於賬戶結束後五年內提出及於緊接終止信貸前五年內沒有任何拖欠爲期超過60日的欠款。賬戶還款資料包括上次到期的還款額,上次報告期間(即緊接民眾上次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提供賬戶資料前不多於31日的期間)所作還款額,剩餘可用信貸額或未償還數額及欠款資料(即過期欠款額及逾期還款日數,清還過期欠款的日期,及全數清還拖欠爲期超過60日的欠款的日期(如 有))。 | |
11. | 如GDPR適用於客戶,根據GDPR的規定,除上述第10段的權利以外,客戶: (a) 有權取得有關處理其個人資料的資訊,除非屬以下例外情況:(1)客戶已得悉有關資訊;(2)所需作出的資源並不相稱;(3)法律容許披露,並已採取措施保障資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或(4)保密責任; (b) 有以下權利,惟民眾基於其他合法理據仍然有權處理/保留資料作有關用途: (i) 有權隨時反對處理其個人資料; (ii) 在指定情況下有權要求刪除其個人資料,包括(1)就收集目的而言,有關個人資料已不再需要;(2)客戶撤回同意;(3)沒有凌駕性的合法利益;或(4)所收集的個人資料是關於接受資訊社會服務的兒童等; (iii) 在 GDPR 規定的情況下,有權反對並有權要求限制民眾對資料的處理。 (c) 有權以系統化、常用和電腦可讀的格式接收由客戶提供予民眾的資料及/或要求民眾在技術上可行的情況下將這些資料傳輸給第三方。 (d) 如客戶認為民眾侵犯其個人資料隱私權,有權向個人資料保障監管機構作出投訴。 |
12. | 民眾持有資料的時間因情況而異,並將在以下情況繼續持有資料: (a) 如賬戶出現任何拖欠還款情況,除非拖欠金額在由拖欠日期起計60日屆滿前全數清還或已撇賬(因破產令導致撇賬除外),否則賬戶還款資料(定義見以上(10)(e)段)會在全數清還該拖欠還款後被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繼續保留多五年。 (b) 民眾需要就使用目的必要的時間內繼續保留資料;或 (c) 法律法規規定必須保留資料的最短期限。 |
13. | 如相關人士因被頒布破産令而導致任何賬戶金額被撇賬,不論賬戶還款資料有否顯示任何拖欠爲期超過60日的還款,該賬戶還款資料(定義見以上(10)(e)段))會在全數清還該拖欠還款後被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繼續保留多五年,或由相關人士提出證據通知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其已獲解除破産令後保留多五年(以較早出現的情况為準)。 |
14. | 根據條例的條款,民眾有權就處理任何查閱資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費用。 |
15. | 任何關於查閱或改正資料,或索取關於資料政策及實務或所持有的資料種類的要求,應向下列人士提出:- 資料保護主任 民眾證券有限公司 香港灣仔告士打道77-79號富通大廈13樓 |
16. | 民眾或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查閱有關相關人士的信貸報告用以考慮相關人士之任何信貸申請。若相關人士有意索取有關信貸報告,民眾會提供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的聯絡詳情。 |
17. | 本政策不會限制相關人士在《私隱條例》及GDPR下所享有的權利。 |
18. | 為使民眾能夠向 閣下提供更佳服務,請確保民眾所登記 閣下的個人聯絡資料正確無誤,如住宅及辦事處地址、電話號碼 (包括流動電話)、電郵地址及其他資料。 |
19. | 本政策的條文構成戶口條款及條件及∕或 閣下經已或可能與民眾訂立的協議或安排的一部份。倘有異同,但限於該等異同上,應以本政策的條文為準。 |
20. | |
21. | 於本政策中,「附屬公司」含義應與香港公司條例所賦予者相同。 |
22. | 中英文版本如有歧異,概以英文本為準。 |
二零二零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