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证券代码:002163 证券简称:中航三鑫 公告编号:2020-020
中航三鑫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与航空工业通飞签订《反担保合同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x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反担保情况概述
2018 年 3 月 28 日,中航三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乙方)控股股东中航通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航空工业通飞”或甲方)为降低海南中航特玻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特玻”或丙方)的债务和担保风险,直接承接了公司为海南特玻在农行澄迈县支行贷款提供担保 79,760 万元的担保责任。为此,公司、海南特玻及航空工业通飞三方签订《反担保合同》(以下简称《反担保合同》),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79,760 万元,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担保期限为三年。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2 日对外披露的 2018-021 号公告。
现经各方友好协商,在上述《反担保合同》基础上拟签订《反担保合同之补充协议》,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反担保的范围及反担保所涉及的资产边界等相关事项。
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六届二十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该事项内容同时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xxx、xxx、xxxxx在控股股东相关单位任职,已采取回避表决。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二、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一)中航通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中航通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
(1)法定代表人:xxx
(2)注册资本: 1,185,714.29 万元人民币
(3)注册地址:xxxxxxxxxx 000 x 000 xxxxxxxx
(0)xxxx:通用飞机产业的投资与管理;航空机载设备设计、制造、销售及售后服务;通用航空业务的投资与管理;汽车与特种车辆改装设计、制造、销售及售后服务;机电类产品设计制造、销售及售后服务(以上项目不含许可经营项目)。
(5)关联关系:截至本信息披露日,航空工业通飞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公司 29.52%控股权。
(6)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航空工业通飞总资产 551.72 亿元、净资产
223.60 亿元;营业收入 191.17 亿元、净利润 1.96 亿元。 2、关联关系说明
2019 年 12 月 31 日,航空工业通飞及其下属子公司中国贵州航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贵航实业有限公司与海南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控股”)签署了《中航通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贵航实业有限公司、中国贵州航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海南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关于中航三鑫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转协议》),航空工业通飞及其下属子公司贵航集团、深圳贵航以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将其合计持有的公司 217,934,203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7.12%)转让给海南控股。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将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具体情况请见《中航三鑫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筹划重大事项暨控制权可能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2019-066)、《中航三鑫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转让部分公司股份暨控制权变更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01)及《中航三鑫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转让部分公司股份暨控制权变更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0-008)、《中航三鑫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转让部分公司股份暨控制权变更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22)。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在公司控制权变更完成前及变更完成后的 12 个月内,航空工业通飞仍然为公司的关联方。
(二)海南中航特玻材料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海南中航特玻材料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老城经济开发区南一环路注册资本:193,220.75 万元
法定代表人:xxx
经营范围:投资建设在线 LOW-E 镀膜节能玻璃、IT 薄片玻璃、铝硅高强(航空、高铁、防火防爆玻璃)、超白太阳能玻璃、相关配套的玻璃深加工产品生产及销售,采掘、洗选、加工、销售各类精制xx砂产品,技术咨询,对外玻璃工程承包,玻璃技术与装备出口,进出口业务。
2、财务状况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海南中航特玻总资产 160,980.66 万元,净资产
-58,416.72 万元,营业总收入 3,9021.34 万元,净利润-71,776.52 万元。 3、关联关系
航空工业通飞持有海南特玻 30.84%的控股权,公司持有海南特玻 27.44%参股权,海南特玻与公司受同一控股股东控制。
三、反担保合同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1、担保金额:人民币 79,760 万元
2、反担保之担保财产范围明确限制在乙方在xx项目中未来可取得的物业产权和收益权内,具体为:(1)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乙方在xx项目中已实际分得的可由乙方自主不受限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资产(主要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地下停车位等不动产),无论乙方是否可以登记为该等资产的不动产权人;(2)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乙方经营或处分(包括但 不限于出售、出租、承包等方式)xx物业所获得的完税后净收益(此处的完税后净收 益系指xx物业经营或处分过程中扣除所有税费<包括但不限于xx物业经营或处分过 程中产生的流转税、所得税、处置费用等所有税费、开支及成本>后的收益。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4、担保期限:与《反担保合同》一致
具体修订内容详见本公告附件《反担保合同补充协议修改条款情况》。其他合同条款未作变更,继续有效。
四、董事会意见
《反担保合同之补充协议》更为有效地控制了上市公司的担保风险,将公司为航空工业通飞提供的关于海南特玻与农行澄迈县支行 79,760 万元贷款担保的反担保之担保财产范围明确限制在xx项目中未来可取得的物业产权和收益权以内,删除了《反担保合同》中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担保责任的约定;同时明确了
对xx未来收益、处置等管理方式,航空工业通飞同意公司在有效、合理、价值最大化基础上进行相关安排。因此,董事会认为拟签订的《反担保合同之补充协议》事项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
独立董事需对本议案出具事前认可函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相关文件已于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xxx.xxxxxx.xxx.xx)上。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已签订担保合同的对外担保总额为 284,586.51万元,占公司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426.20%。
公司对外担保(含子公司担保)无逾期事项、无涉讼事项。七、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出具的事前认可函及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反担保合同之补充协议》。特此公告。
中航三鑫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
反担保合同补充协议修改条款情况
条款 | 原协议内容 | 补充协议修改(或新增、删除)内容 | 变更要点 |
《反担保合同》“鉴于”部分第 5条 | 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反担保。乙方拟用xx园区城市更新项目(该项目的基本情况请见附件一)中乙方依法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业为甲方提供抵押担保(乙方取得的土地及建筑物业的范围以政府部门批准的权利范围为准,以下简称“xx物业”)。同时,乙方拟将经营(包括但不限于出租、承包等方式,下同)xx物业所获得的全部应收账款为甲方提供质押担保。 | 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反担保。乙方以下述(1)和(2)财产权利对甲方提供反担保:(1)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乙方在xx项目中已实际分得的可由乙方自主不受限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资产(主要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地下停车位等不动产),无论乙方是否可以登记为该等资产的不动产权人(以下简称“xx物业”);(2)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乙方经营或处分(包括但不限于出售、出租、承包等方式)xx物业所获得的完税后净收益(此处的完税后净收益系指xx物业经营或处分过程中扣除所 有税费<包括但不限于xx物业经营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流转税、所得税、处置费用等所有税费、开支及成本>后的收益,以下简称“xx物业收益”)。在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的情形下,乙方也可以将与xx物业和xx物业收 益等值的财产作为反担保财产。 | 除需以xx物业资产提供抵押外,主要由xx物业经营所得的应收账款质押变更为以经营或处分xx物业后的净收益提供担保。 |
《反担保合同》第 1 条第 1 款 | 1.1 反担保的债权及范围:甲方根据附件四所列《担保合同》的约定,向农行澄迈县支行履行连带保证义务而产生的对丙方的债权(包括但不限于:代偿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滞纳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罚息等全部款项),以及甲方 为实现上述对丙方的债权而支出的全部费用以及 | 反担保的债权及范围:甲方根据附件四所列《担保合同》的约定向农行澄迈县支行实际承担的全部担保责任 (包括本金、利息、滞纳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罚息等,该等款项以下统称为“农行担保款项”)。 甲乙双方确认,就甲方因履行担保义务而向农行澄迈 县支行实际偿付的农行担保款项,甲方向乙方主张反担保 | 主要增加航空工业通飞承担费用后不得向公司收取利 息。 |
应收取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保险费、审计评估费、逾期担保费等)。 | 权利时不向乙方计收利息(但是“农行担保款项”中的利息除外)。 | ||
《反担保合同》第 1 条第 2 款 | 1.2 反担保的形式: (1)抵押担保:乙方将xx物业为甲方提供抵押担保; (2)质押担保:乙方将经营xx物业所获得的应 收账款为甲方提供质押担保。 | 反担保的形式: (1)抵押担保:乙方将xx物业为甲方提供抵押担保; (2)质押担保:乙方将xx物业收益为甲方提供质押担保。 | 主要由应收账款质押变更为以经营或处置净收益提供担 保。 |
《反担保合同》第 3 条第 1 款 | 3.1 乙方对于全部xx物业享有完全开发、处分权,并保证在全部xx物业上不存在其他权属争议、其他优先权或其他权利受限的情形。 | 乙方对于xx物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保证在xx物业上不存在其他权属争议、其他优先权或其他权利受限的情形。 | 主要由乙方保证对xx物业享有开发权和处分权变更为乙方保证对xx物业享有所 有权 |
《反担保合同》第 3 条第 2 款 | 3.2 在反担保期间(指本合同生效后至乙方的反担保责任xxx,xx),xxxxxx,x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变卖、拍卖、转让、设置其他担保或任何第三方权益)处置xx物业。经甲方同意处置的,乙方必须将所得价款提存至甲方指定银行帐户(该帐户可由双方共同监管)或按甲方指令,直接代丙方向贷款银行还款,直至满足全部清偿要求。否则,甲方要求乙方另行向甲方提供足额的其他形式的反担 保(包括不限于:其他第三方的保证担保、其他 | 在反担保期间,在法律法规和政府部门允许的范围 x,乙方如需处置xx物业的,乙方应当书面通知甲方,甲乙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根据经济效益最大化原则来处置 xx物业,并将处置后的税后净收益所得价款(仅指乙方在反担保责任范围内应承担的款项)支付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 公司处置xx物业仅需书面通知航空工业通飞并与其协商,不需再取得航空工业通飞同意。同时,公司将处置后取得的净收益 价款转至航空 |
资产担保、其他收益权担保),同时,甲方还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 工业通飞指定账户。 | ||
《反担保合同》第 3 条第 3 款 | 3.3 本合同生效后,在办理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手续、以及办理质押的登记手续的条件具备后,乙方应当在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办理相 关登记,相关登记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在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 30 日仍未办理完毕抵押及质 押登记,甲方将按照本合同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同时,将视为乙方同意授权甲方全权处置xx物业(包括但不限于:折价收购、变卖、拍卖、转让),处置的价格以评估并经国资监管单位备案确认的价格为准,处置xx物业所得价款提存至甲方指定银行帐户,或按甲方指令直接代 丙方向贷款银行还款,直至满足全部清偿要求。 | 各方应在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允许的前提下,协商办理乙方经营(包括但不限于出售、出租、承包等方式)xx物业收益的担保事宜。在xx物业具备可办理抵押登记的条件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启动办理xx物业的不动产权抵押登记,将甲方登记为抵押权人。乙方不得阻碍或拖延办理抵押登记。如发生因丙方被法院宣告破产导致乙方办理本补充协议约定的xx物业抵押登记 存在障碍的,乙方仍应以xx物业及xx物业收益为限向甲方承担责任。 | 在xx物业的抵押登记条件具备后,公司需在 5 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抵押程序,删除有关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约定。 |
《反担保合同》第 3 条第 5 款 | 3.5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同意将涉及xx物业的现有及未来取得的全部相关文件及资料交由甲方保管。该等文件及资料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各政府部门的审批及备案文件、政府会议纪要、相关规划许可证、产权证书、授权处置xx物业的授权委托书、出租或承包xx物业而与第三方签署的合同及收款凭证等。如乙方需要使用该等文件及资料的,可向甲方申请,甲方应予以配合提供。使用完毕后,乙方应将该等文件及资料以及新取得的文件及资料交回给甲方留 存。 | 乙方同意向甲方及时提供涉及xx物业的现有及未来取得的全部相关文件及资料的复印件。该等文件及资料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各政府部门的审批及备案文件、政府会议纪要、相关规划许可证、产权证书、授权处置xx物业的授权委托书、出租或承包xx物业而与第三方签署的合同及收款凭证等。 | 公司仅需向航空工业通飞提供xx物业相关材料的复印件,不再需要原件。 |
《反担保合同》第 3 条第 6、7、8款 | 3.6 乙方同意,在反担保期间,如乙方的xx物业被其他第三方司法查封、冻结的,或乙方经营xx物业的应收账款无法按期收回时,则在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足额的其他形式的反担保(包括不限于:其他第三方的保证担保、其他资产担保、其他收益权担保)。 3.7 乙方同意,如经评估,乙方的xx物业的价值明显低于甲方所提供的担保金额(即:人民币【7.976】亿元),或乙方经营xx物业的应收账款无法按期收回时,则经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足额的其他形式的反担保(包括不限于:其他第三方的保证担保、其他资产担保、其他收益权担保)。 3.8 乙方同意,如乙方在 2022 年 9 月 30 日仍未具备办理xx物业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手续、以及办理质押的登记手续的条件,则在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足额的其他形式的反担保(包括不限于:其他第三方的 保证担保、其他资产担保、其他收益权担保)。 | 删除《反担保合同》中要求乙方提供补充担保责任的约定,即删除《反担保合同》第 3 条第 6、7、8 款。 | 删除原条款。 |
《反担保合同》第 4 条第 1 款 | 4.1 甲方以如下方式实现反担保权利: (1)抵押权:在甲方有权行使抵押权之日起一个月内,将xx物业折价收购或向第三方变卖。如无法在甲方有权行使抵押权之日起一个月内就折价收购或向第三方变卖达成书面协议的,则甲方可委托法院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2)质押权:在本合同生效后,乙方经营xx物业所取得的应收款,均应当专项提存,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使用。在甲方有权行使质押权之日起,乙方将已经收取的应收款优先用于向甲方偿还,如已经收取的应收款不足以偿还的,则甲方与乙方应当书面联合通知支付应收账款的第三方,要求该第三方从书面通知之日起向甲方进行支付, 直至甲方受偿完毕。 | 抵押权:在甲方有权行使抵押权之日起,甲方向乙方发出通知后,乙方应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部门允许的范围内,根据经济效益最大化原则,在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的合理时间内处置xx物业,并于完成处置且收到款项并完税后 3 个工作日内将处置税后净收益优先用于清偿甲 方实际所承担的农行担保款项,如在前述期间内乙方未能妥善处置xx物业,甲方有权将xx物业通过折价收购、向第三方变卖或委托法院拍卖等方式进行处置,折价收购及变卖应根据市场价值进行估价处置,所得税后净收益优先用于清偿甲方所承担的农行担保款项。 | 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预计处置xx物业时间,并将税后净收益优先偿还给航空工业通飞,而不是强制公司在 1 个月内处置完成;删除实现应收账款质押权的约定 |
《反担保合同》第 4 条第 2 款 | 4.2 甲方虽未承担《担保合同》的担保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采取本合同第 4 条第 1 款的方式,预先向乙方行使反担保权利: (1)甲方依《担保合同》及本合同的约定,有权预先向丙方行使追偿权; (2)丙方出现直接或间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3)乙方在丙方归还贷款本息前出现停产、歇业、申请停业整顿、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申请破产、被申请破产、被申请解散、 5%以上股东发生变更、变更法定代表人、其股票暂停或终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等情况之一 的; | 甲方虽未承担《担保合同》的担保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采取本合同第 4 条第 1 款的方式,预先向乙方行使反担保权利: (1)乙方在丙方归还贷款本息前出现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申请解散或退市等情况之一的; (2)乙方处置反担保物未书面通知甲方的; (3)依据法律规定或约定应当办理反担保抵押登记手续,但乙方拒不办理的。 | 删除航空工业通飞有权预先向海南特玻行使追偿权,以及海南特玻出现影响偿债能力的情形条 款。 |
(4)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许可擅自处置反担保物的; (5)依据法律规定或约定应当办理反担保抵押登 记手续,但乙方拒不办理的。 | |||
《反担保合同》第 6 条第 2 款 | 6.2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未能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担保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 删除《反担保合同》中关于乙方质押登记义务的其他约定,《反担保合同》第 6 条第 2 款修改为如下: 除发生不能归咎于乙方而使办理抵押登记存在客观障碍 的情形外,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未能办理抵押登记的,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担保金额万分之五的 违约金。 | 增加了约定排除客观障碍的影响。 |
《反担保合同》第 6 条第 3 款 | 6.3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未经甲方许可,乙方擅自处置抵押物或虽经甲方同意处置,但乙方拒绝按甲方要求提存、还款的,则乙方应自该行为发生之日起按处置抵押物所获的实际金额的 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若此时甲方已经履行担保义务的,则甲方有权同时要求乙方及丙方 予以偿还。 |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处置xx物业而未书面通知甲方,或未将处置后的税后净收益所得价款支付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则乙方应当赔偿就此对甲方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并自该行为发生之日起按xx物业收益的 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 主要变动为 “未将处置后的税后净收益所得价款支付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
《反担保合同》第 6 条第 4、5 款 | 6.4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未将用于质押的应收款专项提存,或未经甲方许可擅自使用用于质押的应收款的,或乙方未向第三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第三方向甲方支付应收款的,则乙方应自该行为发生之日起按实际已经发生的应收款的 总金额的 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若此时 | 删除《反担保合同》第 6 条第 4、5 款。 | 删除原条款。 |
甲方已经履行担保义务的,则甲方有权同时要求乙方及丙方予以偿还。 6.5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当向甲方提供足额的其他形式的反担保而未能提供的,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担保金额【万分之五】 的违约金。 | |||
《<反担保合同>补充协议》新增如下条款 | 1.甲方应积极协调丙方与农行澄迈县支行沟通 7.976 亿元还款、减息及减少违约金、赔偿金等事项,尽可能减少因上述债务及承担担保责任等导致乙方的损失。 2.在乙方依法享有对xx物业完整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前,甲方不得向乙方主张反担保权利;在乙方依法享有对xx物业完整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后,乙方应以xx物业及xx物业收益用于向甲方承担反担保义务。 3.于本补充协议生效后至乙方已经按照反担保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履行完毕反担保义务的期间,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不得再以xx物业设置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权利。 4.乙方不得恶意采取相关行为,导致xx物业被司法查封或冻结。如果xx物业被司法查封或冻结影响乙方履行反担保责任,乙方应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5.xxxx《反担保合同》与本补充协议约定的担保责任后,有权向丙方追偿,甲方应予以积极协助和支持。 6.甲方同意,在乙方未来进行资本运作过程中,如果出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监管部门要求《反担保合同》与本补充协议约定的反担保必须解除或者必须就该等反担保另行对乙方提供足额反担保的情形,甲乙双方在共同协商并明确妥善解决方式处理该等反担保事项后,甲方应积极配合以保证乙方资本运作顺利推进,具体处理方式将视监管部门的要求而定。 | 增加对通飞公司的约束条 件。 | |
《<反担保合同>补充协议》其他约定事项 | 1.本补充协议为对《反担保合同》的有效补充,并构成《反担保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补充协议有约定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未约定的,以《反担保合同》的约定为准;本补充协议和《反担保合同》就同一事项的约定有冲突或不一致时,应优先适用本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及按照本补充协议约定的原则和精神予以执行。 2.本补充协议任何一个或多个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本补充协议其余条款的有效性。 3.本补充协议经乙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
4.本补充协议一式捌份,三方各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他文本报有关机关备案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