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甲方所取得之開發完成後不動產價值(即權益分配作業原則第十八點第一項第三款之權值),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含甲方以主管機關身分所取得容積樓地板面積及其應有之土 地及建築物共有部分之價值。 V:乙方未領取之協議價購土地款(原土地上有建築物者,須依優惠辦法第六條規定以原建築物於協議價購當期之各樓層價值比例重新分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