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联邦经济总局(SECO)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CNCA)(以下分别简称“一方”或一起简称“双方”);
瑞士联邦经济总局
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
关于
认证认可领域的
合作协议
瑞士联邦经济总局(SECO)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CNCA)(以下分别简称“一方”或一起简称“双方”);
为加强瑞士和中国双边经贸关系;
认识到加强双边技术合作有利于消除贸易壁垒,为中国和瑞士带来共同利益;
认识到不应阻止任何国家根据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为满足其合法目标采取必要的措施;
重申国际标准对扩大贸易的重要性;
希望便利各自的市场准入和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自贸协定”)技术性贸易壁垒章节;
认识到认证认可合作对便利双边贸易的价值;达成以下协议以加强认证认可领域的合作。
第一条 合作
除自贸协定第 6 章确定的合作领域以外,双方应特别开展以下领域的合作:
a) 强制性认证;
b) 自愿性的认证,特别是新领域认证;
c) 认可;
d) 其他共同感兴趣的领域。
第二条 合作形式
双方应推动:
a) 主管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b) 两国认证认可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c) 必要时,组织研讨会向两国业界代表宣讲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和相关标准;和
d) 在适当情况下,开展联合研究项目。
第三条 关联机构间的合作
瑞士和中国的认可机构、认证机构、检测实验室及检查机构可依据本协议开展合作,包括经授权的机构在检查、检测、国家型式许可和强制性认证方面的合作。
第四条 保密信息
一方应对另一方提供并指定为秘密的信息保密。
第五条 最终条款
在自贸协定第 6.7 条下成立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分委员会应协调和审议本协议下的合作。
本协议依据并结合自贸协定签署,属于自贸协定第 6.9
条下的附带协议之一。
本协议与自贸协定同时生效。一方向另一方提交书面通知 6 个月后可随时终止本协议。
一方退出本协议时,已有合作活动可以继续实施。
本协议于二〇一三年七月五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以英文、中文和法文书就,三种文本同等有效。不同文本间如有歧义,以英文文本为准。
瑞士联邦经济总局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
可监督管理局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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