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注册管理机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由加利福尼亚州非营利性公益组织 “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与 (“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共同签署,自 (“生效日期”)起生效。
注册管理机构协议
x《注册管理机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由加利福尼亚州非营利性公益组织 “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与 (“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共同签署,自 (“生效日期”)起生效。
ARTICLE 1.
顶级域的授权和运营;xx和保证
1.1 域名与指定。本协议适用的顶级域名为 (“TLD”)。自生效日期起,直至第 4.1 节中定义的期限结束之日或根据第 4 条终止本协议(以先到日期为准),ICANN根据 TLD 授权以及进入根区域的要求及必要的审批,指定注册管理执行机构为该 TLD 的注册管理执行机构。
1.2 字符串的技术可行性。尽管 ICANN 一向鼓励并且还将继续鼓励公众普遍接受在互联网上使用顶级域名字符串,但某些顶级域字符串还是有可能会遇到 ISP 和网络主机提供商难以接受和/或应用程序难以验证的问题。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应在签署本协议之前负责确保其满意 TLD 字符串的技术可行性。
1.3 xx和保证。
(a) 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向 ICANN 作出以下xx和保证:
(i) 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在注册管理机构 TLD 申请中提供的所有重要信息、作出的所有声明以及在本协议谈判期间所作的书面声明的重要内容在提供之时均真实准确,且自生效日期起,此类信息和声明的重要内容将继续保持真实准确,除非注册管理执行机构以书面形式另行通知 ICANN。
(ii) 注册管理执行机构依据本文前言部分填写的辖区的法律正式成立、有效存续且资格完备,而且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具备所有必要权利和权限并已获得所有必要批准,可以订立、正式签署和交付本协议;且
(iii) 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已向 ICANN 交付一份经正式签署的法律文书,以保证在本协议终止和到期之时可提供执行所运营的 TLD 注册管理机构职能所需的资金(“持续运营法律文书”),此类法律文书对本协议各方均具有约束力且其条款对于协议各方均具有强制执行力。
(b) ICANN 向注册管理执行机构作出xx和保证,ICANN 是依据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法律正式成立、有效存续且资格完备的一家非营利性公益组织。ICANN 具备订立并正式签署和交付本协议所需的所有权利和权限并已通过所有必要的机构审批。
ARTICLE 2.
注册管理执行机构的约款
注册管理执行机构与 ICANN 达成协议如下:
2.1 批准的服务;附加服务。注册管理执行机构负责提供随附的规范 6(“规范 6”)中第 2.1 节第 1 条的 (a) 和 (b) 款中所述的注册管理机构服务及附录 A 中规定的此类其他注册管理机构服务(统称为“批准的服务”)。如果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意欲提供任何不属于批准的服务的注册管理机构服务或要对批准的服务进行重大调整(均称为“附加服务”),则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应根据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上载明的注册管理机构服务评估政策(简称“RSEP”)提交此类附加服务审批申请。RSEP政策可能不时根据 ICANN 章程(称为“ICANN 章程”,可能会不时修订)进行修订,以适应共识性政策的需要。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只能在获得 ICANN 书面许可的情况下提供附加服务。获得相关许可后,此类附加服务应视为本协议下的注册管理机构服务。ICANN 经过合理的判断,可能要求对本协议作出修订,以反映根据 RSEP 批准提供任何附加服务这一情况,应采用各方可以合理接受的方式进行修订。
2.2 遵守共识性政策和临时政策。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应遵守并执行本协议生效日期时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policies.htm> 中载明的所有共识性政策和临时政策,以及将来按照 ICANN 章程可能制定和采纳的政策,前提是此类共识性政策和临时政策按随附的规范 1(“规范 1”)中规定的程序进行采纳、与其中的主题相关并遵守其中规定的限制。
2.3 数据托管。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应遵守随附的规范 2(“规范 2”)中规定的注册数据托管程序。
2.4 每月报告。在每个月结束后的二十 (20) 日之内,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应按随附的规范 3(“规范 3”)中规定的格式向 ICANN 提交报告。
2.5 注册数据的公布。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应根据随附的规范 4(“规范 4”)为公众提供访问注册数据的途径。
2.6 保留名称。若非 ICANN 明确书面授权,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应遵守随附的规范 5(“规范 5”)中规定的要求。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有权酌情制定或修改有关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在 TLD 中保留或禁止其他字符串注册的政策(所谓保留即拒绝注册某些域名或将其分配给注册管理执行机构,而不注册给第三方、在 DNS 中委托、使用、激活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外部使用)。如若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成为注册管理机构 TLD 中域名的注册人,此类注册必须通过 ICANN 认可的注册服务商进行并视为交易(如第 6.1 节中定义),以便计算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根据第 6.1 节支付给 ICANN 的注册管理机构交易费,规范 5 中规定的情况除外。
2.7 注册管理机构互操作性和连续性。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应遵守随附的规范 6
(“规范 6”)中规定的注册管理机构互操作性和连续性要求。
2.8 第三方合法权利的保护。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必须按照随附的规范 7(“规范 7”)指定并遵守相关流程和程序,以用于启动 TLD 以及在首次注册和后续过程中对第三方的合法权利提供持续保护。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可以自行选择对第三方合法权利实施额外保护。在本协议生效日期后对规范 7 所要求的流程和程序作出的任何更改或修改均应由 ICANN 提前做出书面批准。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必须遵守 ICANN 根据规范 7 第 2 节实行的所有补救措施,前提是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有权按照所述的适当程序对此类补救措施提出质疑。对于执法机构、政府和准政府机构报告的与使用 TLD 相关的非法行为,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应采取合理措施进行调查,并作出回应。在回应此类报告时,不得要求注册管理执行机构采取任何与适用法律相悖的措施。
2.9 注册服务商。
(a) TLD 中所有域名的注册均必须通过 ICANN 认可的注册服务商进行;然而根据 2.6 节的规定,注册管理执行机构以其自身名义注册域名以使此类域名不被授权或使用时,无需通过注册服务商。根据规范 11 的要求,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必须向所有 ICAN N 认可的、签订并遵守 TLD“注册管理机构-‐注册服务商协议”的注册服务商提供注册管理机构服务非歧视性访问,前提是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可以针对 TLD 中的域名注册资格制定与 TLD 正常运营合理相关的非歧视性标准。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必须对获授权在 TLD 中注册域名的所有注册服务商使用统一的非歧视性协议(“注册管理机构-‐注册服务商协议”)。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有权随时修改“注册管理机构-‐注册服务商协议”;但前提是任何重要修改必须经 ICANN 批准方能生效并对注册服务商产生约束力。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应至少提前十五 (15) 日就“注册管理机构-‐注册服务商协议”的修改向 ICANN 和获授权在 TLD 中注册域名的所有注册服务商提供书面通知,然后此类修改方能生效并对注册服务商产生约束力。在此期间,ICANN 将确定此类提议修订是无关紧要、可能重要还是确实重要。如若 ICANN在此十五 (15) 日期间未向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提供裁定通知,应视为 ICANN 确定此类提议修订实质上无关紧要。如若 ICANN 确定或根据本 2.9(a) 节视为确定此类修改无关紧要,则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可采纳并实行此类修改。如若 ICANN 确定此类修改重要或可能重要, ICANN 将随后遵循其在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amendment-‐ procedure> 中的“注册管理机构-‐注册服务商协议”更改审查和批准程序行事。在获得 ICA NN 批准前,注册管理执行机构不得采纳并实行此类修改。
(b) 如果注册管理执行机构 (i) 成为 ICANN 认可的注册服务商的关联机构或分销商,或 (ii) 向任何 ICANN 认可的注册服务商、注册服务商分销商或其各自的关联机构分包注册管理机构服务项目,则无论出现情况 (i) 还是情况 (ii),注册管理执行机构都要就促成此类关联关系、分销商关系或分包、交易或其他约定(如适用)及时通知 ICANN,包括应 ICANN 要求提供相关合同副本;前提是 ICANN 根据第 7.15 节的规定将适当标记为机密(根据第 7.15 节要求)的此类合同或相关文件视作注册管理执行机构的机密信息(但是 ICANN 可向相关竞争管理机构披露此类合同和相关文件)。当确定此类合同、相关文件、交易或其他约定可能在适用法律下引发重大竞争问题时,ICANN 有权将合同、相关文件、
交易或其他约定转介给相关竞争管理机构处理,但 ICANN 并不承担此类转介的义务。如果可行且情况适当,ICANN 将在向竞争管理机构转介前给予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提前通知。
(c) 在本协议中:(i)“关联机构”是指通过一个或多个中间方或联合一个或多个其他个人或实体,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控制指定个人或实体、受指定个人或实体控制,或者与指定个人或实体受共同控制的个人或实体;(ii)“控制”(包括术语“受控”和“共同受控”)是指拥有直接或间接的权利来左右某个人或实体的管理事务和政策,无论是通过证券所有权、作为受托人或执行人、通过担任理事会或等效监管机构的成员、根据合约、信用协定还是其他方式。
2.10 注册管理机构服务定价。
(a) 注册管理执行机构针对域名初始注册的任何提价举动(包括取消退款、回扣、折扣、产品搭售或取消其他有效减低对注册服务商收取的费用的计划,除非此类退款、回扣、折扣、产品搭售或其他计划有一定期限,且在提供时已清楚、明确地透漏给注册服务商),应至少提前三十 (30) 天向 ICANN 和每个 ICANN 认可且正式签署了 TLD“注册管理机构-‐注册服务商协议”的注册服务商发出书面通知。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应为注册服务商提供获得初始注册域名一 (1) 至十 (10) 年(由注册服务商自行选择)的方案,但不超过十 (10) 年。
(b) 注册管理执行机构针对域名注册续签的任何提价举动(包括取消退款、回扣、折扣、产品搭售、合格的营销计划或取消其他有效减低对注册服务商收取的费用的计划),应至少提前一百八十天 (180) 天向每个 ICANN 认可且与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正式签署了 TLD“注册管理机构-‐注册服务商协议”的注册服务商发出书面通知。尽管有上述规定,但对于域名注册续签:(i) 如若提价后的价格 (A) 自生效日期起至生效日期后十二 (12) 个月内低于或等于 TLD 中注册的初始价格,或 (B) 之后低于或等于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根据本 2.10(b) 条第一句在拟议提价的生效日期前十二 (12) 个月内发布通知的价格,则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只需提前三十 (30) 日发布提价通知;(ii) 实行第 6.3 节中规定的可变注册管理机构费用时,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无需发布提价通知。注册管理执行机构为注册服务商提供以当前价格(即任何提价通知之前的价格)对域名注册续签一 (1) 至十 (10) 年(由注册服务商自行选择)的方案,但不超过十 (10) 年。
(c) 此外,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对于域名注册的续签必须有统一定价(“续签定价”)。为确定续签定价,每个域名注册续签的价格必须与此类续签时敲定的所有其他域名注册续签的价格相同,且此类价格必须考虑退款、回扣、折扣、产品搭售或续签时实行的其他计划等情况。如果注册服务商已向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提供文件,证明适用的注册人在域名初始注册时已清晰明确地了解续签定价,并在与注册服务商的注册协议中明确同意提高续签定价,则本 2.10(c) 节的上述规定不适用于 (i) 确定续签定价,(ii) 根据“合格的营销计划”(定义如下)折后的续签定价。双方了解,本节 2.10(c) 旨在禁止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在初始域名注册时在未取得适用注册人书面同意前滥用和/或歧视性续签定价的行为,且本节 2.10(c) 广泛解释为禁止此类行为。本节 2.10(c) 中,“合格的营销计划”是指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据以提供折扣续签定价的营销计划,前提是满足以下条件:(i) 计划
及相关折扣的提供时段不超过一百八十 (180) 天(确定计划的日历日天数时需结合随后大致相似的计划),(ii) 所有 ICANN 认可的注册服务商获得此类折扣续签定价的机会均等;
(iii) 计划的初衷或结果是不排除任何特定类别的注册(例如大企业持有的注册)或增加任何特定类别的注册续签定价。本节 2.10(c) 中的任何内容不得限制 2.10(b) 中规定的注册管理执行机构义务。
(d) 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应自费为 TLD 提供面向公众的基于查询的 DNS 查找服务(即运行注册管理机构 TLD 区域服务器)。
2.11 合同和运营合规审核。
(a) ICANN 可能会不时(每年不超过两次)自己或聘用第三方机构进行合同合规性审核,以评估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是否遵守本协议第 1 条中包含的xx和保证及第 2 条中包含的约款。此类审核应针对评估合规性的目标而设计,ICANN (a) 应就任何此类审核提供合理地提前通知,并在通知中适当详细说明 ICANN 所要求的文档、数据和其他信息的类别,并且 (b) 通过合理的商业行为以不会无理干扰注册管理执行机构运营的方式在常规工作时间执行此类审核。在任何此类审核过程中,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应根据 ICANN 的要求履行以下义务:及时提供所有合理必要的相关文档、数据和任何其他信息,以证明注册管理执行机构遵守了本协议。ICANN 应至少提前十 (10) 个工作日通知(或经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同意另行指定提前期),以便在正常工作时间赴现场执行任何合同合规性审核,从而评估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是否遵守本协议第 1 条中包含的xx和保证及第 2 条中包含的约款。根据 7.15 节的规定,ICANN 需将在此类审核过程中获得的适当标记为机密(按 7.15 节要求)的信息视为注册管理执行机构的机密信息。
(b) 根据 2.11(a) 节进行的任何审核的费用将由 ICANN 负责,除非 (i) 注册管理执行机构 (A) 控制或受控制于任何 ICANN 认可的注册服务商或注册服务商的分销商或其任何关联机构、与这些机构共同受某方控制或以其他方式与这些机构相关联,或者 (B)已将注册管理机构服务项目分包给某个 ICANN 认可的注册服务商、注册服务商的分销商或其任何关联机构,并且在上述 (A) 或 (B) 情形下,审核是关于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是否遵守第 2.14 节之规定,此时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应补偿 ICANN 与注册管理执行机构遵守 2.14 节相关审核部分有关的所有合理成本和费用;或者除非 (ii) 审核是关于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在特定季度支付的费用不符合本协议之规定且差额超过 5% 而给 ICANN 带来损害,此时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应补偿 ICANN 与此类审核整体相关的所有合理成本和费用。无论是情况
(i) 还是情况 (ii),此类补偿费用应在此类审核成本对账单发送之日后与下一笔应付的注册管理机构费用一起支付。
(c) 尽管有 2.11(a) 节规定,但如果在根据第 2.11 节进行的审核中连续两次发现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未遵守本协议第 1 条中的xx和保证或第 2 条中包含的约款,则 ICANN 可以将此类审核的次数增加到每季度一次。
(d) 如果要开始任何第 4.3(d) 节提及的诉讼或出现第 4.3(f) 节所指定的任何情况,注册管理执行机构要立即就此通知 ICANN。
2.12 持续运营法律文书。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应遵守随附的规范 8(“规范 8”)中列出的与“持续运营法律文书”相关的条款与条件。
2.13 紧急移交。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同意,如果达到规范 10 的第 6 节中规定的任何注册管理机构职能紧急阈值,ICANN 可以依据 ICANN 的注册管理机构过户流程(参阅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processes>)(称为“注册管理机构过户流程”,该流程可能不时修正)为该 TLD 注册管理机构指定一个紧急的过渡性注册管理执行机构(“紧急执行机构”),直到原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向ICANN 表明并使其合理相信,它可以继续运营 TLD 注册管理机构而不会再发生这种未能履行职责的情况。之后,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可以根据注册管理机构过户流程中规定的程序,重新运营 TLD 注册管理机构,前提是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支付了下列所有合理相关成本:(i) ICANN 因指定紧急执行机构而发生的成本,以及 (ii) 紧急执行机构因其运营 TLD 注册管理机构而发生的成本,这些成本应以合理的详细程度记录在案并提供给注册管理执行机构。x ICANN 依据此 2.13节和注册管理机构过户流程指定一家紧急执行机构,则如果 ICANN 或此类紧急执行机构提出合理要求,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应向 ICANN 或该紧急执行机构提供维持运营和注册管理机构职能必需的所有 TLD 注册管理机构运营数据(包括根据第 2.3 节托管的数据)。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同意,如果依据此 2.13 节指定了紧急执行机构,则 ICANN 可以对 IANA 数据库中与 TLD 相关的 DNS 和 WHOIS 记录进行其认为有必要的任何修改。此外,在这种未能履行职责的情况下,ICANN 将保留并可执行其根据“持续运营法律文书”应享有的权利。
2.14 注册管理机构行为准则。在开展有关 TLD 注册管理机构的运营活动时,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应遵守随附的规范 9(“规范 9”)中规定的注册管理机构行为准则。
2.15 配合经济研究。如果 ICANN 针对互联网上新的通用顶级域名的影响或功能、 DNS 或相关问题发起或委托经济研究,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应提供合理协作,包括应要求向 ICANN 或其指定方提供进行此类研究合理所需的所有 TLD 运营相关数据,然而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可保留 (a) 其就此类数据得到的内部分析和评估数据,以及 (b) 适用法律禁止提供的数据。根据本 2.15 节向 IACNN 或其指定方提供的适当标记为机密(按 7.15 节要求)的所有数据应根据 7.15 节视为注册管理执行机构的机密信息,但是经汇总和匿名处理后, ICANN 或其指定方可向第三方披露此类数据。完成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提供过相关数据的经济研究后,ICANN 将销毁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提供的所有未经汇总和匿名处理的数据。
2.16 注册管理机构执行规范。注册管理机构运营 TLD 的执行规范在随附的规范 10(“规范 10”)中有相应规定。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应遵守此类执行规范,并且对于协议期限内的每一 (1) 个日历年,至少在一年内保留足以证明其遵守此类规范的技术和运营记录。
2.17 其他公众利益承诺。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应遵守随附的规范 11(“规范 11”)中规定的其他公众利益承诺。
2.18 个人数据。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应 (i) 向每个经 ICANN 认可且属于 TLD 注册管理机构-‐注册服务商协议一方的注册服务商发布通知,使其了解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将根据本
协议或其他规定收集和使用注册服务商提交至注册管理执行机构的任何已确认或可确认的自然人的哪些数据(“个人数据”),以及此类个人数据的预期接收方(或接收方类别),及 (ii) 要求此类注册服务商就此类个人数据的收集和使用取得 TLD 中各注册人的同意。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应采取合理步骤,防止收集自此类注册服务商的个人数据丢失、滥用、未经授权披露、修改或破坏。注册管理执行机构不得以有别于向注册服务商通知的方式使用或授权使用个人数据。
2.19 [说明:仅限基于机构群体的 TLD] 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对 TLD 机构群体的责任。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应按照其提交的 TLD 运营申请中的承诺就以下各项制定注册政策:(i) TLD 中的命名规则;(ii) TLD 机构群体成员的注册要求;和 (iii) 按照基于机构群体的 TLD 的确定目的使用所注册的域名。注册管理执行机构的 TLD 运营方式应允许 TLD机构群体讨论和参与 TLD 政策和措施的制定和修改流程。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应制定 TLD注册政策的执行程序和有关 TLD 注册政策合规性的争议解决程序,还应负责落实这些注册政策。对于根据第 2.19 节引发的争议,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同意执行xxxx://xxx.xxxxx. org/en/resources/registries/rrdrp 中规定的“注册管理机构限制争议解决程序”并受其约束。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应实行并遵守随附的规范 12 中规定的机构群体注册政策。]
ARTICLE 3.
ICANN 约款
ICANN 与注册管理执行机构达成如下约款:
3.1 公开和透明。ICANN 将按照其公示的使命与核心价值观,以公开透明的方式履行职责。
3.2 公平待遇。除非有实质性的正当理由,否则 ICANN 不得以武断、不合理、不公正的方式应用自己的标准、政策、程序或做法,也不得对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区别对待。
3.3 TLD 名称服务器。如果注册管理执行机构要求ICANN 对 TLD 名称服务器进行任何变更(使用 ICANN 在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中指定的格式提交并包含所需的技术要素),ICANN 将对其进行技术验证,并通过合理的商业行为确保在七 (7) 天之内或尽快实施。
3.4 根区域信息的公布。ICANN 在公布注册管理机构 TLD 的根区域联系信息时,应包括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及其管理和技术联系人的信息。如果要修改任何联系人信息,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必须始终以 ICANN 在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上指定的格式提出请求。
3.5 权威根数据库。如果 ICANN 获得授权制定与权威根服务器系统(“权威根服务器系统”)相关的政策,ICANN 应该通过合理的商业行为 (a) 确保权威根指向注册管理执行机构为 TLD 指定的顶级域名称服务器,(b) 依据 ICANN 的公开政策和程序,确保包含 TLD相关信息的权威数据库始终稳定、安全且公开,并且 (c) 协调权威根服务器系统,使其以稳
定、安全的方式运行和维护;前提是 ICANN 不得违反本协议,且如果任何司法管辖区的第三方(包括政府或互联网服务提供商)阻止或限制对 TLD 的访问,ICANN 不应负任何责任。
ARTICLE 4.
期限和终止
4.1 期限。本协议的期限将自生效日期起持续十 (10) 年(此期限可根据第 4.2 节延长,以下简称“期限”)。
4.2 续 签 。
(a) 在上述第 4.1 节中规定的初始期限和各个后续期限到期后,本协议将自动续签(期限为十 [10] 年的倍数),除非:
(i) 注册管理执行机构从根本上和实质上违反本协议第 2 条中规定的注册管理执行机构约款或没有履行本协议第 6 条规定的付款责任,并且未在收到 ICANN 就此违约行为向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发出的通知(应详细说明所指控的违约行为)后三十 (30) 天内纠正自己的违约行为;(A) 仲裁机构和有司法管辖权的法庭最终裁定注册管理执行机构从根本上和实质上违反此约款或没有履行此付款责任,和 (B) 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未遵守此裁定,并且未在十 (10) 天或仲裁机构和有司法管辖权的法庭规定的其他时间期限内纠正自己的违约行为;或
终止。
(ii) 适用“期限”期间,仲裁机构或有司法管辖权的法庭(根据本协议第 5.2 节)最少在三 (3) 次不同情况下发现 (A) 注册管理执行机构从根本上和实质上违反本协议第 2 条中规定的注册管理执行机构约款或 (B) 没有履行本协议第 6 条规定的付款责任(不管有没有纠正)。
(b) 出现第 4.2(a) (i) 或 (ii) 节所述事件后,本协议将于适用期限到期时
4.3 ICANN 终止协议。
(a) 如果出现下列情况,ICANN 可在通知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后终止本协议:
(i) 注册管理执行机构 (A) 从根本上和实质上违反本协议第 1 条中规定的注册管理执行机构的xx和保证、没有履行本协议第 2 条规定的约款,或者没有履行本协议第 6 条规定的注册管理执行机构付款责任,并且未在收到 ICANN 就此违约行为向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发出的通知(应详细说明所指控的违约行为)后三十 (30) 天内纠正违约行为;(ii) 仲裁机构或有司法管辖权的法庭最终裁定注册管理执行机构从根本上和实质上违反此类约款或没有履行其付款责任;和 (iii) 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未遵守此裁定,并且未在十 (10) 天或者仲裁机构或有司法管辖权的法庭规定的其他时间期限内纠正自己的违约行为。
(b) 如果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在协议生效日期起十二 (12) 个月内未完成将 TLD 授权到根区域所需的全部测试和程序(ICANN 在本协议日期前发送给注册管理执行机构的书面文件中确定的测试和程序),ICANN 可在通知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后终止本协议。如果注册管理执行机构能向 ICANN 证明其正在为成功完成 TLD 授权所需的步骤而勤勉诚恳地努力,且得到了 ICANN 的合理认同,则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可以请求延长授权期限,最多可以延长十二 (12) 个月。在此终止日期之前由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向 ICANN 支付的所有费用,应由 ICANN 全额保留。
(c) 如发生以下情形,则 ICANN 可在通知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后终止本协议:(i) 注册管理执行机构从实质上违反了本协议第 2.12 节中规定的注册管理执行机构责任,且未在 ICANN 发出此类违约通知之后的三十 (30) 天内纠正违约行为,或者“持续运营法律文书”在生效日期之后的任何时间连续超过六十 (60) 天无效,(ii) 仲裁机构或有司法管辖权的法庭最终裁定注册管理执行机构从实质上违反此约款,以及 (iii) 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未能在十 (10) 天或仲裁机构或有司法管辖权的法庭规定的其他此类时间期限内纠正此类违约行为。
(d) 如发生以下情形,ICANN 可在通知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后终止本协议:
(i) 注册管理执行机构为了债权人的利益进行转让或采取类似措施,(ii) 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未能在六十 (60) 天内驳回其他方对其提起的查封、传唤或类似诉讼程序,且此类程序对其运营 TLD 注册的能力产生了重大威胁,(iii) 指定了委托人、接收人、清算人或具有同类效力的实体来取代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或控制注册管理执行机构的任何财产,(iv) 对注册管理执行机构的任何重要财产执行了法律手段,(v) 依据任何破产、无力偿还、重组或其他与债务人债务清除相关的法律,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对其他方或者其他人对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提起了诉讼程序,并且此类诉讼在六十 (60) 天内没有被驳回,或者 (vi) 注册管理执行机构依照美国破产法(美国法典第 11 编第 101 条及其他条款)或同等外国法律申请保护或者清盘、关闭或以其他方式停止其运营或停止 TLD 的运营。
(e) ICANN 可按照规范 7 第 2 节或规范 11 第 2 节和第 3 节的规定,在通知注册管理执行机构三十 (30) 天后终止本协议,前提是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有权按照前述的适当程序对此类终止提出质疑。
(f) 如发生以下情形,ICANN 可在通知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后终止本协议:
(i) 注册管理执行机构雇用的任何高管被判重罪或与经济活动相关的轻罪,或被具有有效管辖权的法院判定进行欺诈或违反诚信义务,或是某司法认定的处罚对象,且 ICANN 有理由相信此处罚在性质上与以上罪行同样严重,且注册管理执行机构获悉此情况后三十 (30) 天内未终止雇用该高管;或者 (ii) 注册管理执行机构董事会或类似主管团体的任何成员被判重罪或与经济活动相关的轻罪,或被具有有效管辖权的法院判定进行欺诈或违反诚信义务,或是某司法认定的处罚对象,且 ICANN 有理由相信此处罚在性质上与以上罪行同样严重,且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在获悉此情况后三十 (30) 天内未将该成员从注册管理执行机构董事会或类似主管团体除名。
止本协议。
(g) ICANN 可根据 7.5 节在提前三十 (30) 天通知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后终
止本协议。
(h) [仅适用于政府间机构或政府组织。] ICANN 可依照第 7.16 节之规定终
4.4 注册管理执行机构终止协议。
(a) 如发生以下情形,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可在通知 ICANN 后终止本协议:
(i) ICANN 从根本上和实质上违反第 3 条中规定的 ICANN 约款,并没有在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就此违反行为向 ICANN 发出通知(应详细说明所指控的违约行为)后三十 (30) 天内纠正此违约行为;(ii) 仲裁机构或有司法管辖权的法庭最终裁定 ICANN 从根本上和实质上违反此类约款;(iii) ICANN 未遵守此裁定,并且未在十 (10) 天或仲裁机构或有司法管辖权的法庭规定的其他此类时间期限内纠正自己的违约行为。
(b) 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可在提前一百八十 (180) 天通知 ICANN 后,因任何原因终止本协议。
4.5 协议终止时的注册管理机构移交。当协议期限根据第 4.1 或 4.2 节的规定而过期或本协议根据第 4.3 或 4.4 节的规定而终止时,如果 ICANN 或 ICANN 指定的任何继任 TLD 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提出合理要求,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应根据本 4.5 节向 ICANN 或此类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提供维持运营和注册管理机构职能必需的所有 TLD 注册管理机构运营数据(包括根据第 2.3 节托管的数据)。与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协商后,ICANN 应酌情根据注册管理机构过户流程决定是否将 TLD 运营移交给继任注册管理执行机构,但前提是
(i) 在决定是否将 TLD 运营移交给继任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时,ICANN 应考虑注册管理执行机构的知识产权(按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向 ICANN 所报);( ii) 如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向 ICANN合理证明 (A) TLD 中的所有域名注册均注册到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或其关联机构并由其维护以供其专用,(B) 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未将 TLD 中任何注册的控制或使用权出售、分销或转移给非其关联机构的第三方,(C) 移交 TLD 运营并非保护公众利益的必要前提,则 ICANN不得在本协议终止或到期时不经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同意将 TLD 运营移交给继任注册管理执行机构(不得无理拒绝、提条件或延迟)。为免生疑问,上述规定不得禁止ICANN 根据未来的顶级域授权应用流程授权 TLD。未来的此类应用流程取决于 ICANN 为保护第三方权益而制定的与此类应用流程相关的其他流程和异议程序。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同意,如果依据此 4.5 节移交了 TLD,则 ICANN 可以对 IANA 数据库中与 TLD 相关的 DNS 和 WHOIS 记录进行其认为有必要的任何修改。此外,不管本协议终止或到期的理由为何,ICANN 或 ICANN 指定的一方应保留并可执行其根据 TLD 维护和运营的“持续运营法律文书”应享有的权利。
[替换条款第 4.5 节 协议终止时的注册管理机构移交(适用于政府间机构或政府组织或其他特殊情况):
“协议终止时的注册管理机构移交。当协议期限根据第 4.1 或 4.2 节的规定而过期或本协议根据第 4.3 或 4.4 节的规定而终止时,如果 ICANN 指定了继任的 TLD 注册管理
执行机构,则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和 ICANN 同意相互协商并密切协作,根据此 4.5 节促进和实施 TLD 的移交。与注册管理执行机构讨论后,ICANN 可根据注册管理机构过户流程酌情决定是否将 TLD 的运营移交至继任注册管理机构。x ICANN 决定将 TLD 的运营移交给继任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在获得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同意后(不得无理拒绝、提条件或延迟),如果 ICANN 或此类继任 TLD 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提出合理要求,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应向 ICANN 或该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提供维持运营和注册管理机构职能必需的所有 TLD 运营数据,包括根据第 2.3 节托管的数据。若注册管理执行机构不同意提供此类数据,则应将与 TLD 相关的所有注册管理机构数据返回给注册管理执行机构,除非双方另行达成协议。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同意,如果依据此 4.5 节移交了 TLD,则 ICANN 可以对 IANA 数据库中与 TLD 相关的 DNS 和 WHOIS 记录进行其认为有必要的任何修改。此外,不管本协议终止或到期的理由为何,ICANN 或 ICANN 指定的一方应保留并可执行其根据“持续运营法律文书”应享有的权利。”]
4.6 协议终止的效力。本协议到期或终止时,各方依照协议的义务和权利也将终止,但本协议的到期和终止不能免除各方在协议到期或终止之前产生的任何义务或违约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第 6 条产生的所有应计付款义务。此外,第 5 条、第 7 条、第 2.12 节、第 4.5 节以及本 4.6 节规定在本协议到期或终止后继续生效。为避免疑义特此说明,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对 TLD 注册管理机构的运营权利在本协议期限到期或终止时随即终止。
ARTICLE 5.
争议解决
5.1 调解。如对本协议规定或因本协议而产生任何争议,在任一方根据以下 5.2 节提出仲裁前,ICANN 和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必须尝试根据以下条款条件通过调解解决争议:
(a) 一方应书面通知另一方提起争议调解。应由双方共同选择一名调解人进行调解。如果双方不能根据本 5.1 节在书面通知送达的十五 (15) 天内就调解人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应立即选择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调解提供机构,该机构应尽快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指定一名具有合同法一般知识、与任一方均无当前业务关系且具备调解具体争议所需的域名系统一般知识的持照律师作为调解人。任何调解人必须以书面形式确认其不是且在调解期间不会成为 ICANN 或注册管理执行机构的雇员、合伙人、首席执行官、董事或证券持有人。如果指定调解人不能作出此类确认,则应根据本 5.1(a) 节另行指定调解人。
(b) 在进行调解时,调解人应与双方协商并酌情确定相关规则和程序。双方应真诚商讨争议并尝试在调解人的协助下达成争议的友好解决。调解应视为解决讨论,因此应保密,并不得在争议相关的后续程序(包括根据 5.2 节的仲裁)中用以驳斥另一方。调解人不得在争议相关的任何后续程序中为任一方作证。
(c) 各方应各自负责其调解费用。双方应均摊调解人的费用。各方应根据
7.15 节规定,将在调解中获得的另一方适当标记为机密(按 7.15 节要求)的信息视为另一方的机密信息。
(d) 如果双方均真诚参与调解,但因故未解决争议,任一方或调解人可随时终止调解,并根据以下 5.2 节继续仲裁争议。如在根据 5.1(a) 节送达通知之日起的九十
(90) 天内双方因故未能解决争议,调解应自动终止(除非双方协商延长),之后可根据以下 5.2 节继续仲裁争议。
5.2 仲裁。对于由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如果未能根据 5.1 节予以解决,包括申请强制履行,将依据国际商会国际仲裁法院的规则进行具有约束力的仲裁加以解决。仲裁将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县以英文语言进行。任何仲裁将由一位仲裁人作出,除非 (i) ICANN 提请惩罚性或警告性赔偿或者运营制裁,或者 (ii) 本协议各方书面同意由更多仲裁人进行裁决,或 (iii) 争议由 7.6 或 7.7 节引起。在诉讼判决中无论是条款 (i)、条款 (ii) 还是条款 (iii) 的情况,仲裁将由三位仲裁人执行,每方各选择一位仲裁人并由选出的这两位仲裁人选择第三位仲裁人。为了加快仲裁处理进度并限制相关成本,仲裁人应对各方提交的与仲裁相关的材料做出页数限制,而且一旦仲裁人决定必须举行听证会,则应将听证会限制在一 (1) 天内完成,如果仲裁对象是 ICANN 提出的惩罚性或警告性赔偿或者运营制裁诉讼,则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或由仲裁人自行决定或根据其中一方的合理请求延长听证会延长一 (1) 天。仲裁中胜诉一方有权要求获得相关成本和合理的律师费用补偿,仲裁人应在其裁决中包含此项补偿。如果仲裁人裁决注册管理执行机构一再蓄意从根本上和实质上违反本协议第 2 条、第 6 条或第 5.4 节中规定的注册管理执行机构义务, ICANN 可向指定的仲裁人申请惩罚性或警告性赔偿,或对注册管理执行机构进行运营制裁
(包括但不限于发出临时限制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出售新注册的权利的指令)。各方应根据
7.15 节规定,将在仲裁中获得的另一方适当标记为机密(按 7.15 节要求)的信息视为另一方的机密信息。在涉及 ICANN 且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诉讼中,此类诉讼的辖区和唯一审判地点将是位于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县的法院;但是,协议双方均有权通过任何具备有效管辖权的法院来强制执行上述法院的审判结果。
[替换条款第 5.2 节 仲裁(适用于政府间机构或政府组织或其他特殊情况):
“仲裁。对于由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如果未能根据 5.1 节予以解决,包括申请强制履行,将依据国际商会国际仲裁法院的规则进行具有约束力的仲裁加以解决。仲裁将使用英语语言在瑞士日内瓦进行,除非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和 ICANN 双方都同意在其他地点进行。任何仲裁将由一位仲裁人作出,除非 (i) ICANN 提请惩罚性或警告性赔偿或者运营制裁,或者 (ii) 本协议各方书面同意由更多仲裁人进行裁决,或 (iii) 争议由 7.6 或
7.7 节引起。在诉讼判决中无论是条款 (i)、条款 (ii) 还是条款 (iii) 的情况,仲裁将由三位仲裁人执行,每方各选择一位仲裁人并由选出的这两位仲裁人选择第三位仲裁人。为了加快仲裁处理进度并限制相关成本,仲裁人应对各方提交的与仲裁相关的材料做出页数限制,而且一旦仲裁人决定必须举行听证会,则应将听证会限制在一 (1) 天内完成,如果仲裁对象是 ICANN 提出的惩罚性或警告性赔偿或者运营制裁诉讼,则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或由仲裁人自行决定或根据其中一方的合理请求延长听证会延长一 (1) 天。仲裁中胜诉一方有权要求获得相关成本和合理的律师费用补偿,仲裁人应在其裁决中包含此项补偿。如果仲裁人裁决注册管理执行机构一再蓄意从根本上和实质上违反本协议第 2 条、第 6 条或第 5.4 节中规定的注册管理执行机构义务,ICANN 可向指定的仲裁人申请惩罚性或警告性赔偿,或对注册管理执行机构进行运营制裁(包括但不限于发出临时限制注册管理执行机
构出售新注册的权利的指令)。各方应根据 7.15 节规定,将在仲裁中获得的另一方适当标记为机密(按 7.15 节要求)的信息视为另一方的机密信息。在涉及 ICANN 且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诉讼中,此类诉讼的辖区和唯一审判地点将是位于瑞士日内瓦的法院,除非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和 ICANN 双方都同意其他地点;但是,协议双方还有权通过任何具备有效管辖权的法院来强制执行上述法院的审判结果。”]
5.3 责任限制。ICANN 在违反本协议时的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根据本协议在前十二个月期限内向 ICANN 支付的注册管理机构费用的同等金额(如果有第
6.3 节中规定的可变注册管理机构费用,则不包括在内)。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在违反本协议时对 ICANN 的总赔偿金额仅限于在前十二个月期限内向 ICANN 支付的费用的同等金额(如果有第 6.3 节中规定的可变注册管理机构费用,则不包括在内),以及第 5.2 节规定的惩罚性或警告性赔偿(如果有),根据 7.1 和 7.2 节的注册管理执行机构补偿义务除外。除第 5.2节中规定的赔偿之外,在任何情况下,任意一方均无需承担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特殊损害赔偿、惩罚性损害赔偿、警告性损害赔偿或间接损害赔偿,也无需对履行或不履行本协议中规定的义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非本协议中另有规定,否则任一协议方均不得做出关于自己提供的服务、其服务人员或代理人或者其工作结果的任何明确或默示的保证,包括但不限于对任何适销性、非侵害性或特定用途适用性的默示保证。
5.4 强制履行。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和 ICANN 同意,不按照本协议的细则来履行本协议条款将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害。因此,双方同意各方均应有权请求仲裁人或有管辖权的法庭发出强制履行本协议条款的命令(此外,双方还有权采取其他任何补救措施)。
ARTICLE 6.
费用
6.1 注册管理机构费用。
(a) 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应向 ICANN 支付注册管理机构费用,支付金额等于:(i) 每个季度 6,250 美元的注册管理机构固定费用;加上 (ii) 注册管理机构交易费用(统称“注册管理机构费用”)。注册管理机构交易费用等于:在适用季度期间,由首次域名注册或域名注册续签的年度累计交易数量(该注册可适用于一级或多级,并包括 ICANN 认证注册服务商之间迁移域名相关的续签交易,各定为一个“交易”)乘以 0.25 美元。但是,只有在任一季度或连续四个季度在 TLD 中注册的域名总数超过 50,000 个以后才应支付注册管理机构交易费(即“交易阈值”),并适用于在符合交易阈值的每个季度发生的每个交易,且不适用于不符合交易阈值的任一季度。自该注册管理执行机构获得该 TLD 在 DNS中授权之日起,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有义务开始支付固定季度注册管理机构费用。注册管理机构固定费用的首笔季度费用将根据授权日期到授权日期所在的季度结束之间的天数按比例计算。
(b) 根据 6.1(a) 节,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应按季度在 ICANN 开出发票后的三十 (30) 个日历日内向 ICANN 指定的账户支付注册管理机构费用。
6.2 RSTEP 的成本回收。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根据第 2.1 节请求批准附加服务的申请应由 ICANN 按照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中的流程提交至注册管理机构服务技术评估小组(“RSTEP”)。如果此类申请已提交至 RSTEP,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应在收到 ICANN 提供的 RSTEP 发票副本后的十四 (14) 个日历日内,向 ICANN 汇出 RSTEP 审核费用,但 ICANN 自行决定支付全部或部分 RSTEP 审核费用的情况除外。
6.3 可变注册管理机构费用。
(a) 如果 ICANN 认可的注册服务商(共支付所有注册服务商费用的三分之二(或 ICANN 认可注册服务商需根据当时签订的注册服务商委任协议批准的可变委任费用的相应比例))在收到 ICANN 通知后,根据其与 ICANN 的注册服务商委任协议条款不批准 ICANN 理事会为 ICANN 财年指定的可变委任费用,则该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应按财务季度向 ICANN 支付可变注册管理机构费用,并应从该 ICANN 财年的首个财务季度开始累计
(“可变注册管理机构费用”)。该费用由ICANN 每个季度计算并开具发票,并由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在收到 ICANN 发票后六十 (60) 个日历日之内(适用于相应 ICANN 财年的第一个季度)和二十 (20) 个日历日内(适用于相应 ICANN 财年的后续季度)支付。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可向与自己签订“注册管理机构-‐注册服务商协议”的注册服务商开具发票,并征收可变注册管理机构费用(根据第 6.3 节,本协议中可能特别规定了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支付可变注册管理机构费用的补偿条款),但前提是如果需要开具发票,则应向 ICANN 认可的所有注册服务商开具发票。可变注册管理机构费用如果由 ICANN 征收,则属于注册管理执行机构的应付费用,应根据本协议第 6.3 节的规定征收,不论该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是否可从注册服务商处获得此类费用的补偿。如果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已向 ICANN 支付了可变注册管理机构费用,而 ICANN 之后又征收可变委任费用,则应由 ICANN 合理决定向注册管理执行机构补偿适当金额的可变注册管理机构费用。根据 ICANN 的注册服务商委任协议条款, 如果 ICANN 认可的注册服务商(作为一个整体)批准了 ICANN 理事会规定的任一财年的可变委任费,则不管 ICANN 认可的注册服务商在此财年期间是否对 ICANN 履行了支付义务,ICANN 均无权征收此财年的可变注册管理机构费用。
(b) 可变注册管理机构费用的金额应针对每个注册服务商而确定,且该金额可以同时包括针对每个注册服务商的部分和具体交易部分。可变注册管理机构费用中针对每个注册服务商的部分应由 ICANN 根据 ICANN 理事会通过的 ICANN 各财年预算来确定。可变注册管理机构费用的交易部分应由 ICANN 根据 ICANN 理事会通过的 ICANN 各财年预算来确定,但每个域名注册(包括与在 ICANN 认可的注册服务商之间迁移域名相关的续签交易)每年不得超过 0.25 美元。
6.4 过手费用。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应根据规范 7 向 ICANN 支付 (i) 5,000 美元的一次性费用以访问和使用商标信息交换中心(即“RPM 访问费用”)和 (ii) 每次预注册和声明注册时支付 0.25 美元1(该条款用于商标信息交换中心的RPM,并根据规范 7 列入本条款)(即“RPM 注册费用”)。RPM 访问费用将自本协议的生效日期起开具发票,且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应在发票开具日期后的三十 (30) 个日历日内将此类费用支付到 ICANN指定的账户。ICANN 将按季度就 RPM 注册费用向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开具发票,该费用的付款到期日和付款流程请参见第 6.1 节。
6.5 费用调整。尽管本协议第 6 条对于费用限制作出了规定,但自本协议到期后第一年结束时和之后的每一年度结束时,ICANN 可自行决定是否调整第 6.1 和 6.3 节中规定的现行费用,如果调整,则调整的百分比等于 (i) 美国劳工部劳工统计局发布的城镇消费
1 有待进一步审批。
者物价指数美国城市平均值 (1982-‐1984 = 100),或相关年份开始之前一 (1) 个月的任何替代指数(“CPI”)减去 (ii) 上一年开始之前一 (1) 个月发布的 CPI 指数。如要调增费用,ICANN应向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发出有关调增金额详情的通知。本 6.5 节中的费用调整应从 ICANN向注册管理执行机构送达此类费用调整通知后的至少三十 (30) 个日历日后的第一个季度的第一天起生效。
6.6 延迟付款的附加费用。根据本协议,如果款项支付延迟了三十 (30) 个日历日或更长时间,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应以每月 1.5% 的利率支付延迟付款的附加费用;如果付款延迟时长少于三十 (30) 个日历日,则应按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利率支付延迟付款的附加费用。
ARTICLE 7.
杂项
7.1 对 ICANN 的补偿。
(a) 对于因 TLD 的知识产权所有权、将 TLD 授权给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注册管理执行机构运营 TLD 注册管理机构或提供注册管理机构服务而引发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第三方索赔、损害赔偿、债务、费用和开支(包括合理法律费用和开支),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应为 ICANN 及其理事、官员、雇员和代理人(通称为“受补偿人”)提供补偿和辩护;但如果索赔、损害赔偿、债务、费用和开支:(i) 是因 ICANN、其分包商、专家小组成员或评估人员在注册 TLD 应用流程或相关工作中发生的行为或疏忽(注册管理执行机构要求或受益的行为或疏忽除外),或 (ii) 因 ICANN 违反本协议所含其任何义务或 ICANN 的故意不当行为而产生,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对任何受补偿人均无补偿或辩护义务。本节不应视为要求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向 ICANN 偿还或补偿与本协议的协商或执行相关的成本,或者与监督或管理本协议各方各自的协议义务相关的成本。此外,本节也不适用于与本协议各方之间任何诉讼或仲裁相关的律师费的申请,该费用应由第 5 条规定或由法院或有管辖权的法庭或仲裁人判定。
[替换条款第 7.1(a) 节(适用于政府间机构或政府组织):
“对于因TLD 的知识产权所有权、将 TLD 授权给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注册管理执行机构运营 TLD 注册管理机构或提供注册管理机构服务而引发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第三方索赔、损害赔偿、债务、费用和开支(包括合理法律费用和开支),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应尽全力与 ICANN 合作以确保 ICANN 不会发生相关成本;但如果索赔、损害赔偿、债务、费用和开支是因 ICANN 违反本协议所含其任何义务或 ICANN 的故意不当行为而产生,则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没有义务提供此类合作。本节不应视为要求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向 ICANN偿还或补偿与本协议的协商或执行相关的成本,或者与监督或管理本协议各方各自的协议义务相关的成本。此外,本节也不适用于与本协议各方之间任何诉讼或仲裁相关的律师费的申请,该费用应由第 5 条规定或由法院或有管辖权的法庭或仲裁人判定。”]
(b) 如果 ICANN 对参与引起索赔的同一行为或疏忽行为的多个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包括“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提出补偿要求,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对ICANN 关于此类索赔的总补偿金额应限定于 ICANN 索赔总额的一部分(百分比),计算方法:将在 TLD中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注册的域名总数(注册域名总数的计算方法应与第 6 条规定的任何适用季度的计算方法一致)除以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参与的引起索赔的同一行为或疏忽行为所涉及的所有顶级域中的注册域名总数。为了按照第 7.1(b) 节的规定减轻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按照第 7.1(a) 节应承担的责任,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应负责确定参与引起索赔的同一行为或疏忽行为的其他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并在得到 ICANN 合理认可的前提下证明这些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存在参与此类行为或疏忽行为的过失。为避免疑义特此说明,如果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参与了引起索赔的同一行为或疏忽行为,但此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对于 ICANN 没有以上第 7.1(a) 节中规定的相同或类似的补偿义务,则上一句所述的计算中仍应包括由此类注册管理执行机构管理的域名数量。[说明:本 7.1(b) 节不适用于政府间机构或政府组织。]
7.2 补偿程序。如果发生属于以上第 7.1 节补偿范围的任何第三方索赔,则 ICANN 应尽快通知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可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迅速向 ICANN 发出通知而立即接管此类索赔的辩护和调查,并雇用 ICANN 可合理接受的律师进行处理和辩护,有关费用和开支全部由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承担;但无论是什么情况,ICANN都可以自费控制与 ICANN 政策、章程或行为的合法性或阐释有关的问题的诉讼。在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承担费用和开支的情况下,ICANN 应该与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及其律师在此类索赔和由此产生的任何申诉的调查、审判和辩护中进行一切合理的合作;ICANN 也可以在自费的情况下,通过自身的律师或其他途径参与此类索赔和由此产生的任何申诉的调查、审判和辩护。未经ICANN 同意,不得达成任何可能影响到ICANN 的赔偿的索赔和解,除非需要支付的金额完全由注册管理执行机构补偿。如果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没有按照本协议第 7.2 节规定对此类索赔辩护取得完全控制权,则 ICANN 有权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对索赔进行辩护,费用和开支由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承担,且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应协助此类辩护。 [说明:此 7.2 节不适用于政府间机构或政府组织。]
7.3 术语定义。安全性和稳定性在本协议中的定义如下,除非将来根据共识性政策修改此类定义(此时以下定义应视为根据此类共识性政策中的规定全文修改和重申):
(a) 在本协议中,对“安全性”造成影响是指 (1) 出现未经授权而泄露、篡改、插入或销毁注册数据的情况,或 (2) 遵照所有适用标准运行的系统出现未经授权而访问或泄露互联网信息或资源的情况。
(b) 在本协议中,对“稳定性”造成影响是指 (1) 不符合由信誉卓著、业界公认的互联网标准组织发布的相关权威性适用标准,例如互联网工程任务组 (IETF) 提出的相关标准通道或当前最佳实践意见征求稿(“RFC”),或 (2) 对于遵守由xxxx、业界公认的互联网标准组织发布的相关权威性适用标准(例如 IETF 提出的相关标准通道或当前最佳实践 RFC)并依赖于注册管理执行机构的授权信息或提供的服务而运行的互联网服务器或终端系统,给其吞吐能力、响应时间、一致性或连贯性带来负面影响。
7.4 禁止抵销。不论注册管理执行机构与 ICANN 之间有无悬而未决的纠纷(金钱或其他方面),本协议规定的所有付款应在本协议期限内及时付清。
7.5 控制权变更;转让和分包。除非本 7.5 节规定,否则任一方均不得在未经对方书面批准的情况下转让其在本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任一方均不得无理由拒绝批准另一方的此类请求。为便于落实本 7.5 节的规定,特此说明对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控制权的直接或间接变更或者对 TLD 的任何与关键职能(见规范 10 第 6 节的说明)相关的分包安排(“实质性分包安排”)都应视作转让。
(a) 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必须至少提前三十 (30) 天将所有重要分包安排通知 ICANN,有关分包部分 TLD 运营业务(无论是否为实质性分包安排)的协议必须遵守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在本协议中的所有约款、义务和协议,并且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将继续受此类约款、义务和协议的约束。如果预计有任何完成的交易可能导致注册管理执行机构的控制权发生直接或间接变更,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应在该交易完成前至少三十 (30) 天向 ICANN发布通知。
(b) 在根据 7.5(a) 节作出任一此类通知的三十 (30) 天内,ICANN 可要求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提供其他信息,以确保 (i) 符合本合同,(ii) 获得此类控权或签订此类转让或实质性分包安排的一方(无论何种情况,均称为“合同方”)以及合同方的最高总部符合 ICANN 当时执行的有关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标准的规范或政策(包括财务资源及运营和技术能力),此时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必须在十五 (15) 天内提供所要求的信息。
(c) 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同意 ICANN 根据对提议合同方(及其关联机构)的背景审查决定是否认可任何转让、控制权变更或实质性分包安排。
(d) 如果 ICANN 在收到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发送的有关此类交易的书面通知后三十 (30) 天内(或如果 ICANN 如上所述向注册管理执行机构要求其他信息,则为收到有关此类交易的书面信息后的三十 (30) 天),未能明确表示同意或拒绝任何转让、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控制权的直接或间接变更或任何实质性分包安排,则视为 ICANN 已同意此类交易。
(e) 在处理有关此类转让、控制权变更或实质性分包安排的事务时,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应遵守注册管理机构过户流程。
(f) 尽管有上述规定,(i) 控制权的任何既遂变更不得由 ICANN 撤销;但前提是,如果 ICANN 合理确定拒绝同意此类交易,ICANN 可根据 4.3(g) 节终止本协议,
(ii) 如 ICANN 发生重组、重建或再合并,ICANN 在获得 ICANN 理事会批准后无需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同意即可将本协议转让给另外一个明确表示接受本协议条款条件的代理人,
(iii) 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可不经 ICANN 同意将本协议直接转让给注册管理执行机构的全资子公司(如果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是一家全资子公司,则可将本协议转让给其母公司或其母公司的另一家全资子公司,前提是此类子公司或母公司(如适用)明确接受本协议的条款条件,(iv) 如合同方与 ICANN 签订了注册管理机构协议,已成为现有的通用顶级域执行机构,则 ICANN 应视为已同意任何转让、实质性分包安排或控制权变更交易(前提是此类合
同方在所有实质性方面遵守此类注册管理机构协议的条款条件),ICANN 在收到此类交易通知的十 (10) 天内根据本 7.5 节就此类交易向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提出书面异议的情况除外。尽管有 7.5(a) 节的规定,如果是根据本 7.5(f) 节之 (ii) 或 (iii) 发生的转让,转让方应在发生此类转让后及时通知另一方。
7.6 修订和弃权。
(a) 如果 ICANN 理事会确定对本协议(包括其中的“规范”)以及 ICANN与适用注册管理执行机构之间的所有其他注册管理机构协议(“适用注册管理机构协议”)的修订(均称为“特殊修订”)是必要的,则ICANN 可根据本 7.6 节中的要求和规定的流程采纳特殊修订;前提是该特殊修订不是“受限修订”。
(b) 在将特殊修订提交给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审批之前,ICANN 首先应就特殊修订的形式和内容与工作组进行诚恳磋商。这种磋商的持续时间应由 ICANN 根据特殊修订的内容合理确定。磋商后,ICANN 可以在其网站上公开发布特殊修订不少于三十 (30) 天
(“发布期”),并根据第 7.9 节的规定将其通知给适用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提议采纳该特殊修订。ICANN 将考虑在发布期内针对特殊修订征集到的公众意见,包括由适用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提交的意见。)
(c) 如果 ICANN 理事会在发布期结束后一百八十 (180) 天内(“审批期”)批准特殊修订(可能与公开发布以征询公众意见用的特殊修订不同,但必须解决公开发布版本中的主题,并根据工作组和公众意见进行修改),ICANN 应发出通知并提交此类特殊修订供适用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批准或拒绝。如果在 ICANN 向适用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提供此类通知后的六十 (60) 天内,此类特殊修订获得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批准,则特殊修订应视为获得适用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批准(“获批修订”),并应在ICANN 向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发出此类获批修订的批准通知后六十 (60) 天起生效并视为对本协议的修订(“修订生效日期”)。如果此类特殊修订未获得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批准,特殊修订应视为未获得适用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批准(“被拒修订”)。被拒修订对本协议的条款条件没有影响,以下有规定的除外。
(d) 如果 ICANN 理事会合理确定某被拒修订属于规范 1 第 1.2 节中的问题类别,ICANN 理事会可通过一项决议(其中通过此类决议的日期称为“决议通过日期“),要求通用名称支持组织(“GNSO”)就此类被拒修订的内容提交问题报告(此类术语在 ICANN 章程中定义)。其中,GNSO 根据此类要求的问题报告执行的政策制定流程称为 PDP。如果此类 PDP 形成最终报告,并获得 GNSO 绝大多数成员(如 ICANN 章程定义)支持,建议 (i) 将被拒修订采纳为共识性政策或 (ii) 不将被拒修订采纳为共识性政策,则在 (i) 项的情况下,理事会采纳此类共识性政策,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应根据本协议 2.2 节规定履行义务。在任一情况下,ICANN 将放弃被拒修订,并不会对本协议条款条件有任何影响。尽管有本 7.6(d) 节的上述规定,如果根据 7.6(c) 节提交此类被拒修订供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批准的前十二 (12) 个月期间,此类被拒修订的问题成为未获得 GNSO 绝大多数成员推荐的定论或放弃或终止 PDP 的问题,则不得要求 ICANN 理事会启动被拒修订相关的 PDP。
(e) 如果 (a) 被拒修订不属于规范 1 第 1.2 节中的问题类别,(b) 被拒修订的问题属于根据 7.6(c) 节提交以供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批准,但在前十二 (12) 个月期间未获得 GNSO 绝大多数成员推荐的定论或放弃或终止 PDP 的问题,或 (c) PDP 未产生 GNSO 绝大多数成员支持的 (A) 建议采纳被拒修订为共识性政策或 (B) 建议不采纳被拒修订为共识性政策的最终报告(或此类 PDP 因故放弃或终止),则在上述任何情况下,此类修订仍可能以下述方式采纳并生效。要使被拒修订采纳,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i) 被拒修订的问题应在 ICANN 使命范围内并与其xx的核心价值观(如 ICANN 章程中所述)相一致;
(ii) 被拒修订必须有与公众利益相关的重要而迫切的原因,必须有可能促进此类利益,同时考虑到可能受其影响的竞争性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并须严密设计,不超过回应此类公众利益相关的重要而迫切的原因的合理所需;
(iii) 如若被拒修订禁止或要求特定行为或活动,可能导致适用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承受xx成本,和/或大幅削减公众访问域名服务,被拒修订必须是合理回应公众利益相关的重要而迫切原因的一种限制最少的方式。
(iv) ICANN 理事会必须提交被拒修订和其认为被拒修订符合上述 (i)
至 (iii) 项要求的书面原因说明以征求公众意见,为期不少于三十 (30)天;且
(v) 此类公众意见征询期结束后,ICANN 理事会必须 (a) 与工作组、主题专家、GNSO 成员、有关咨询委员会及其他利益主体就此类被拒修订进行为期不少于六十 (60) 天的协商(或指示 ICANN 进行协商);及 (b) 此类协商后,如果至少三分之二有资格对此类问题投票的 ICANN 理事会成员投赞成票(考虑任何影响此类资格的ICANN 政策,包括ICANN 的利益冲突政策),重新审批被拒修订(可能与提请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批准的被拒修订不同,但必须解决此类被拒修订的主题,并根据工作组和公众意见进行修改)(“理事会修订”)。
根据 7.6(f) 节,此类理事会修订应视为获批修订,并应在ICANN 向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发出此类理事会修订通知之日起的六十 (60) 天后生效并视为对本协议的修订(其生效日期应视为修订生效日期)。尽管有上述规定,理事会修订不得修订 ICANN 收取的注册管理机构费用或修订本 7.6 节。
(f) 尽管有 7.6(e) 节的规定,如果在 ICANN 理事会批准理事会修订后的三十 (30) 天内,代表适用注册管理执行机构的工作组向ICANN 理事会提交符合以下要求的理事会修订替换方案(“替换修订”),则理事会修订不应视为获批修订:
(i) 阐明工作组提出的协议修订的精确文本,以代替理事会修订;
(ii) 回应 ICANN 理事会为理事会修订提出的公众利益相关的重要而迫切的原因;且
(iii) 与理事会修订相比较:(a) 它在回应此类公众利益相关的重要而迫切的原因方面显得更严密,(b) 如若替换修订禁止或要求特定行为或活动,可能导致适用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承受xx成本,或大幅削减公众访问域名服务,它在回应公众利益相关的重要而迫切原因方面的限制更少。
不符合前述 (i) 到 (iii) 条要求的提议修订不得视为替换修订,因此不应取代理事会修订或推迟理事会修订的生效日期。如果向 ICANN 理事会提交替换修订后,替换修订获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批准,则替换修订应取代理事会修订并应视为获批修订(并应在 ICANN 向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发出此类替换修订的批准通知后的六十 (60) 天起生效并视为对本协议的修订,其生效日期应视为修订生效日期),除非工作组向 ICANN 理事会发出有关此类替换修订的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批准通知后六十 (60) 天内(在此期间ICANN 应就替换修订与工作组接触),ICANN 理事会至少三分之二有资格对此类问题投票的 ICANN 理事会成员投票拒绝替换修订(考虑任何影响此类资格的 ICANN 政策,包括 ICANN 的利益冲突政策)。如果 (A) 向适用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提交此类替换修订后三十 (30) 天内未获得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批准(且工作组应通知 ICANN 此类提交日期),或 (B) ICANN 理事会以三分之二反对票拒绝替换修订,则理事会修订(非替换修订)应在 ICANN 向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发出通知后的六十 (60) 天起生效并视为对本协议的修订(此生效日期应视为修订生效日期)。如果 ICANN 理事会拒绝替换修订,理事会应发布书面解释,阐明其对 7.6(f)(i)到 7.6(f)(iii) 中规定的标准的分析。ICANN 理事会有权拒绝替换修订并不表示可免除理事会确保理事会修订符合 7.6(e)(i) 到 7.6(e)(v) 节中规定的标准的义务。
(g) 如果注册管理执行机构确定获批修订不符合本 7.6 节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或其采纳过程违反本 7.6 节的程序性规定,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可根据第 5 条中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就此类特殊修订的采纳提出质疑,但是此种情况的仲裁应由一个三人仲裁团进行。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应在 ICANN 向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发出获批修订通知后的六十 (60)天内提出此类质疑,ICANN 可将数个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包括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提出的所有质疑纳入一个程序。争议解决流程未决期间,获批修订不应视为对本协议的修订。
(h) 在 ICANN 向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发出此类获批修订通知后三十 (30) 天内,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可向 ICANN 书面申请获批修订豁免(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提交的每个此类请求称为“豁免请求”)。每个豁免请求将说明这种请求的依据,并为从“获批修订”豁免提供详细的支持信息。豁免请求还可以包含对该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提议的获批修订备选方案或变通方案的详细说明和支持信息。只有当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明确且令人信服地表明,遵守获批修订会与适用法律发生冲突或者将对注册管理执行机构的长期财务状况或运营绩效产生实质性负面影响时,才应批准豁免请求。如果 ICANN 酌情合理确定授予此类豁免请求将对注册人严重不利或损害注册人的直接利益,则不会授予豁免请求。在 ICANN 收到豁免请求的九十 (90) 天内,ICANN 应该书面批准(可能是有条件的批准或批准获批修订
的备选或变通方案)或拒绝该豁免请求,在此期间获批修订不会修订本协议。如果ICANN批准豁免请求,获批修订不会修订本协议;前提是 ICANN 要求的获批修订的所有条件性、备选或变通方案有效,且将在适用的范围内修订本协议的修订生效日期。如果豁免请求被 ICANN 拒绝,则获批修订将自修订生效日期开始修订本协议(或者,如果该日期已过,应将获批修订视为在被拒绝之日立即生效);但是,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可以在收到 ICANN 决定的三十 (30) 天内,根据第 5 条规定的争议解决程序对 ICANN 拒绝豁免请求的决定提出上诉。在争议解决流程进行期间,获批修订将被视为未修订本协议。为免生疑问,由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提交豁免请求只有在根据本 7.6(j) 获得 ICANN 批准、根据 5.1 节调解并获得 ICANN 同意或根据 5.2 节仲裁获得 ICANN 同意后才可使注册管理执行机构获得获批修订豁免,且向其他适用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授予的豁免请求(无论是由 ICANN 授予或通过仲裁授予)不得在本协议中生效或使注册管理执行机构获得获批修订豁免。
(i) 除本 7.6、7.7 和本协议及其中的规范规定外,未经双方签字生效,本协议的任何修订、补充或更改或其中的任何条款均无约束力,且本 7.6 或 7.7 节中的任何内容都不应限制 ICANN 和注册管理执行机构通过仅在双方之间进行的谈判达成对本协议的双边修订和更改。若要放权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权利,弃权方需根据此类条款出具书面签署文件。除非弃权方另外明确表示,否则对本协议中任何条款的放弃或未执行本协议中任何条款的事实,均不应视为或构成对本协议中任何其他条款的放弃,也不应构成持续的弃权。”为避免疑义特此说明,本 7.6 或 7.7 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视为是对注册管理执行机构遵守第 2.2 节的义务的限制。
(j) 在本 7.6 节中,下列术语的解释如下:
(i) “适用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是指包含类似于此 7.6 节条款的注册管理机构协议之顶级域名注册管理执行机构的总称,包括注册管理执行机构。
(ii) “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批准”表示获得以下批准:(A) 根据适用注册管理机构协议,向 ICANN 支付的款项占所有适用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在上一年度付给 ICANN 的所有费用(适用时按 ICANN 计算日期前一天美国华尔街日报公布的现行汇率转换为美元)三分之二的适用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所给予的肯定批准;以及 (B) 获得此类批准时的大多数适用注册管理执行机构的肯定批准。为避免疑义特此说明,关于条款 (B),每个适用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应根据适用注册管理机构协议,对由该注册管理执行机构运营的每个顶级域名有一次投票权。
(iii) “受限修订”含义如下:(A) 对规范 1 的修订;(B) 除本协议第
2.10 节中规定的范围之外,规定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对注册服务商收取的域名注册费用的修订;(C) 对规范 6 的第 2.1 节中第一段给出的注册管理机构服务定义的修订;(D) 对期限时间长度的修订。
(iv) “公众利益相关的重要而迫切的原因”是指 ICANN 使命中重要、特定、阐明的公众利益目标证明的原因,并与 ICANN 章程中定义的xx ICANN 核心价值观一致。
(v) “工作组”是指适用注册管理执行机构的代表和注册管理机构利益主体组织指派的其他机构群体成员,这些成员组成工作组为适用注册管理机构协议的修订(不含根据第 7.6(i) 节进行的双边修订)提供咨询。
(k) 无论本 7.6 节中有何相反规定,(i) 如果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向 ICANN 提供合理满意的证据证明获批修订将大幅增加提供注册管理机构服务的成本,则 ICANN 将允许获批修订在最长一百八十 (180) 天后对注册管理执行机构生效,(ii) 如果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根据 4.4(b) 节向 ICANN 发出不可撤消的协议终止通知,则根据 7.6 节采纳的获批修订不应对注册管理执行机构生效。
7.7 协商流程。
(a) 如果 ICANN 首席执行官(“CEO”)或注册管理机构利益主体组织主席(“主席”)希望讨论本协议的修订,CEO 或主席(如适用)应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通知中应阐明对本协议的提议修订的合理详细信息(“协商通知”)。尽管有上述规定, CEO 或主席均不得 (i) 提议对本协议进行涉及修改现有共识性政策的修订,(ii) 根据本 7.7节或在 2014 年 6 月 30 日前提议对本协议进行修订,或 (ⅲ) 从 2014 年 7 月 1 日起每十二
(12) 个月超过一次提议修订或提交协商通知。
(b) 收到 CEO 或主席的协商通知后,ICANN 和工作组(如 7.6 节定义)应就对本协议的提议修订的形式和内容进行至少为期九十 (90) 天(“讨论期”)的真诚协商
(提早达成解决方案除外),其形式应为对本协议的提议修订(“提议修订”),并应尝试就提议修订达成双方均能接受的协议。
(c) 如果讨论期结束后就提议修订达成了协议,ICANN 应在其网站上公开发布双方商定的提议修订不少于三十 (30) 天(“发布期”)以征询公众意见,并根据第 7.9节的规定向所有适用注册管理执行机构通知此类修订。ICANN 和工作组将考虑在发布期内针对提议修订征集到的公众意见,包括由适用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提交的意见。发布期结束后,应将提议修订提交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批准(如第 7.6 节中定义)和 ICANN 理事会批准。如果获得此类批准,提议修订应视为适用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和 ICANN 的获批修订(如第
7.6 节中定义),且应在 ICANN 通知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后的六十 (60) 天起生效并视为对本协议的修订。
(d) 如果讨论期结束后,ICANN 和工作组之间未就提议修订达成协议,CEO或主席可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调解通知”),要求各方尝试按照以下规定的条款条件通过公正、便利(非评估)的调解来解决提议修订相关的意见分歧。发出此类调解通知书后,ICANN 和工作组应在十五 (15) 天内,同时在 ICANN 网站上发布其提议修订的理想版本和立场说明文件。
(i) 应由双方共同选择一名调解人进行调解。在收到 CEO 或主席
(如适用)调解通知后十五 (15) 天内,如果双方不能就调解人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应立即选择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调解提供机构,该机构应尽快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指定一名具有合同法一般知识、与任一方均无当前业务关系且具备调解具体争议所需的域名系统一般知识的持照律师作为调解人。任何调解人必须以书面形式确认其不是且在调解期间不会成为 ICANN 或适用注册管理执行机构的雇员、合伙人、首席执行官、董事或证券持有人。如果指定调解人不能作出此类确认,则应根据本 7.7(d)(i) 节另行指定调解人。
(ii) 在进行调解时,调解人应与双方协商并酌情确定便利调解的相关规则和程序。双方应真诚商讨争议并尝试在调解人的协助下达成争议的友好解决。
(iii) 各方应各自负责其调解费用。双方应均摊调解人的费用。
(iv) 如果调解中达成协议,ICANN 应于发布期在其网站上发布双方商定的提议修订,并根据 7.9 节向所有适用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发出通知。 ICANN 和工作组将考虑在发布期内针对商定的提议修订征集到的公众意见,包括由适用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提交的意见。发布期结束后,应将提议修订提交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批准和 ICANN 理事会批准。如果获得此类批准,提议修订应视为适用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和 ICANN 的获批修订(如第 7.6 节中定义),且应在 ICANN 通知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后的六十 (60) 天起生效并视为对本协议的修订。
(v) 如果 CEO 或主席(如适用)在收到对方调解通知的九十 (90) 天内双方因故未能解决争议,调解应自动终止(除非双方协商延长)。调解人应向双方传达问题的定义,以便在日后仲裁时考虑。这些问题仅限于以下 7.7(e)(ii) 节中的规定。
(e) 如果调解后 ICANN 和工作组未就提议修订达成协议,CEO 或主席可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仲裁通知”),要求ICANN 和适用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根据 5.2 节中的规定,遵从本 7.7(e) 节的要求和限制通过有约束力的仲裁解决争议。
(i) 如已发出仲裁通知,应将调解人的问题定义和提议修订(来自 ICANN、工作组或双方)发布在 ICANN 网站上不少于三十 (30) 天,以征询公众意见。ICANN 和工作组将考虑在发布期内针对提议修订征集到的公众意见
(包括由适用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提交的意见),且此类意见和考量相关的信息应提交给三 (3) 人仲裁团。各方在发布期前后均可修改其提议修订。此类公众意见征询期结束前不得启动仲裁程序,且 ICANN 可将数个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包括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提出的所有质疑纳入一个程序。除本 7.7 节规定的情况外,所有仲裁应根据 5.2 节执行。
(ii) 提议修订相关的争议在提议修订问题属于以下情况时不得提交仲裁,(i) 涉及共识性政策,(ii) 属于规范 1 第 1.2 节中规定的问题类别,或 (iii)意图修订本协议的以下任一规定或规范:第 1、3 和 6 条;2.1、2.2、2.5、 2.7、2.9、2.10、2.16、2.17、2.19、4.1、4.2、7.3、7.6、7.7、7.8、7.10、 7.11、7.12、7.13、7.14、7.16 节;2.8 节和规范 7(但仅限于此类提议修订意图实施 2.8 和规范 7 未考虑的 RPM);附录 A 和规范 1、4、6、10 和 11。
(iii) 调解人将向仲裁团简略说明 ICANN 和工作组对于提议修订的各自建议。
(iv) 工作组或 ICANN 不得将与协议的提议修订相关的修订提交仲裁,除非对于工作组来说提议修订获得了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批准,或对于 ICANN 来说提议修订获得了 ICANN 理事会批准。
(v) 仲裁人要批准 ICANN 或工作组关于提议修订的提议修订,仲裁团必须确定此类提议修订与 ICANN 的xx核心价值观(如 ICANN 章程所述)一致,能够合理xx适用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和ICANN(如适用)的商业利益成本和利润,并且修订中记载了预计可通过提议修订实现的公众利益。如果仲裁团确定有关提议修订的 ICANN 或工作组提议修订不能满足上述标准,此类修订应在 ICANN 向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发出通知后的六十 (60) 天起生效并视为对本协议的修订,同时视为获批修订。
(f) 对于 ICANN 提议的修订相关的获批修订,注册管理机构可根据 7.6 节的规定向 ICANN 书面申请修订豁免。
(g) 无论本 7.7 节中有何相反规定,(a) 如果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向 ICANN提供合理满意的证据证明获批修订将大幅增加提供注册管理机构服务的成本,则 ICANN 将允许获批修订在最长一百八十 (180) 天后对注册管理执行机构生效,(b) 如果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根据 4.4(b) 节向 ICANN 发出不可撤消的协议终止通知,则根据 7.7 节采纳的获批修订不应对注册管理执行机构生效。
7.8 无第三方受益人。本协议不应解释为 ICANN 或注册管理执行机构给本协议之外的任何一方(包括任何注册服务商或已注册域名持有者)施加任何义务。
7.9 一般通知。除了根据 7.6 和 7.7 节做出的通知,有关本协议的所有通知的发送形式为:(i) 按照下面列出的地址以书面形式发往相应当事方;或 (ii) 通过以下传真或电子邮件发出。除非相应当事方已通知变更邮政地址、电子邮件地址或传真号码,否则将按照本协议提供的下列地址或传真号码发送有关本协议的所有通知。发布 7.6 和 7.7 节规定的所有通知时,相当方应在 ICANN 的网站上发布相关信息,同时通过电子邮件将此类信息发送至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如一方要更改下文的通知联系信息,必须在此类变更发生后三十 (30) 天内通知对方。除根据 7.6 和 7.7 节做出的通知以外,在下列情况中,本协议要求的任何通知都将视为已适当提供:(i) 如果是纸面通知,当面递送或通过快递服务递送并收到送达确认;(ii) 如果是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的通知,收到接收方传真机或电子邮件服务
器的送达确认,但前提是,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传送通知后应在三 (3) 个工作日之内由正常邮递服务传送一份副本。对于 7.6 和 7.7 节要求的任何通知,如果在 ICANN 网站上以电子形式发布并收到电子邮件服务器送达确认,均应视为已适当提供。如果有切实可行的其他通知方式,例如通过安全网站发布通知,双方将按本协议合作实施此类通知方式。
ICANN 的通信地址如下:
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 12025 Waterfront Drive, Xxxxx 000
Xxx Xxxxxxx, XX 90094-‐2536 USA
电话:+1-‐310-‐301-‐5800传真:+1-‐310-‐823-‐8649
收件人:主席兼首席执行官
同时必须将副本送至:General Counsel
电子邮件:(按当时的指定地址。)
注册管理执行机构的通信地址如下:
[ ]
[ ]
[ ]
电话:
同时必须将副本送至:
电子邮件:(按当时的指定地址。)
7.10 协议完整性。本协议(包括通过引用 URL 地址而并入本协议中的规范和文档)构成双方就 TLD 的运营而达成的完整协议,取代双方此前在该问题上的所有口头或书面协议、谅解、谈判和讨论。
7.11 英语语言控制。虽然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可能会收到本协议(和/或规范)的翻译版本,但本协议(及其所有引用规范)的英语版是约束协议双方的正式版本。如果本协议的任何翻译版本和英语版本存在冲突或差异,则以英语版本为准。所有根据本协议发出的所有通知、任命、决议和说明均以英语书写。
7.12 所有权。本协议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解释为 (a) 确立或授予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对 TLD 或 TLD 文本字符串中包含的字母、单词、符号或其他字符具有任何资产所有权或相关利益,或 (b) 影响注册管理执行机构的任何现有知识产权或所有权。
7.13 可分割条款;与法律冲突。本协议应视为可分割;本协议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本协议其他部分或本协议任何其他条款的效力或执行,它们具有完全的执行力和效力。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被确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协议各方应真诚协商来修改此协议,以便尽量接近各方的原意。ICANN 和工作组将相互协作制定 ICANN 程序,供
ICANN 审核和考量适用法律与本协议非 WHOIS 相关条款之间的冲突。在 ICANN 制定并实施此类程序之前,ICANN 将以类似于处理 WHOIS 与隐私法之间冲突的 ICANN 程序的方式,审核和考量适用法律与本协议非 WHOIS 相关条款之间的冲突。
7.14 法庭指令。ICANN 将尊重来自具有司法管辖权的法庭的任何指令,包括来自那些只有政府许可或无异议才能获得 TLD 授权的辖区的任何指令。尽管此协议中还有其他条款,但 ICANN 实施任何此类指令都不算是违反此协议
7.15 保 密 性
(a) 根据 7.15(c) 节,协议期间及随后三 (3) 年,各方应确保自身及其关联机构的官员、理事、雇员和代理人对属于保密信息、披露方标记或以书面方式向接收方指定为“机密商业秘密”、“机密商业信息”或“机密金融信息”(统称为“机密信息”)的任何信息保守秘密,并不得直接或间接公开或以其他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本协议条款允许的披露除外。
(b) 7.15(a) 节规定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机密信息:(i) 现在或今后并非因接收方违反本协议而进入公共领域(例如因公开使用、发布、成为常识或其他方式),
(ii) 有文件或其他有力证据证明相关信息在披露方(对此信息无保密义务)披露之前已属接收方所有,(iii) 随后由接收方从对此类信息无保密义务的第三方处获得,(iv) 由第三方发布,或其他并非接收方过错的方式进入公共领域,或 (v) 可通过文件或其他有力证据证明属于接收方未参考披露方的保密信息而独立研发的信息,或者第三方未参考披露方的保密信息而为接收方独立研发的信息。
(c) 各方应有权披露保密信息,只要此类披露 (i) 是为回应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的有效命令,或根据接收方律师的合理意见,此类披露为适用法律要求;但前提是接收方应首先通知披露方并给予披露方合理机会撤销此类命令或取得保护令或保密处理命令,要求此类法院或其他第三方接收方对受限于此类命令或其他适用法律的保密信息保密,除非此类命令或适用法律不允许接收方发出此类通知,或 (ii) 是接收方或其关联机构向其或其各自的律师、审计师、顾问、咨询顾问、承包商或其他第三方披露供此类个人或实体使用,因根据本协议进行活动时可能需要或有帮助,前提是此类第三方应负有至少与本协议中规定同样严格的保密义务,无论是通过书面协议或通过专业责任标准。
[说明:下节仅适用于政府间机构或政府组织。]
7.16 关于政府间机构或政府组织的特殊条款。
(a) ICANN 承认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是受公共国际法律制约的实体,包括适用于注册管理执行机构的国际条约(此类公共国际法律和条约以下统称“适用法律”)。本协议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解读或解释为要求注册管理执行机构违反适用法律或阻止其遵守这些法律。各方同意,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对适用法律的遵守不应构成对本协议的违反。
(b) 如果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合理认定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及其相关规范或者本协议中引用的任何 ICANN 决策或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临时政策和共识性政策(此类条款、规范和政策以下统称“ICANN 要求”),可能违反适用法律或与之发生冲突(以下称“潜在冲突”),则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应尽早向ICANN 提供此类潜在冲突的详细声明(以下称 “声明”),而且若与提议的共识性政策之间存在潜在冲突,则声明时间不得晚于该共识性政策的任何公众意见征询期结束日。如果注册管理执行机构认定在提议的适用法律与任何 ICANN 要求之间存在潜在冲突,则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应尽早向 ICANN 提供此类潜在冲突的详细声明,而且若与提议的共识性政策之间存在潜在冲突,则声明时间不得晚于该共识性政策的任何公众意见征询期结束日。
(c) 在此类审核后,各方应尽早根据第 5.1 节中规定的程序,通过调解解决潜在冲突。此外,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应尽其最大努力消除或尽量减少适用法律和ICANN要求之间的此类潜在冲突产生的影响。如果在此类调解解决冲突后,注册管理执行机构仍认定潜在冲突构成一端的任何 ICANN 要求与另一端的适用法律之间的实际冲突,则 ICANN应放弃要求遵守此类 ICANN 要求(前提是各方应在之后不断诚意地协商以减小或消除由此对 ICANN 带来的影响),除非 ICANN 合理并客观认定注册管理执行机构不遵守此类 ICANN要求将对注册管理机构服务、互联网或 DNS 的安全和稳定构成威胁(以下称“ICANN 决议”)。在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收到此类ICANN 决议后,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应获得为期九十
(90) 天的宽限期来解决与适用法律之间的这种冲突。如果在此期间与适用法律之间冲突的解决未能使 ICANN 完全满意,则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有权在此后十 (10) 天内提交该问题进行具有约束力的仲裁,如下面的子节 (d) 中所定义。如果在此期间,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没有依据下述子节 (d) 提交问题进行仲裁,ICANN 可以在通知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后立即终止本协议。
(d) 如果注册管理执行机构不同意某项 ICANN 决议,则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可以依据第 5.2 节的条款提交该问题进行有约束力的仲裁,除非提交给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唯一问题是 ICANN 是否合理且客观地作出该 ICANN 决议。对于此类仲裁,ICANN 应向仲裁机构提交证据来支持 ICANN 决议。如果仲裁机构判定 ICANN 未能合理且客观地作出 ICANN 决议,则 ICANN 应放弃要求注册管理执行机构遵守相关 ICANN 要求。如果仲裁机构或仲裁前调停机构(如适用)判定 ICANN 确实合理且客观地作出 ICANN 决议,则在通知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后,ICANN 可以立即终止本协议。
(e) 注册管理执行机构特此声明并保证,根据其全部所知,截至本协议执行日期,任何现有 ICANN 要求均不违反任何适用法律或与之发生冲突。
(f) 无论此 7.16 节中任何其他条款如何规定,在 ICANN 决议出台之后、仲裁机构依据上述第 7.16(d) 节做出裁定之前,ICANN 可以在事先与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商议的前提下,采取此类其认为有必要的合理技术措施来确保注册管理机构服务、互联网和 DNS 的安全与稳定。这些合理的技术措施应由 ICANN 临时执行,直到上述第 7.16(d) 节中规定的仲裁程序生成判决之日或完全解决与适用法律间冲突之日为止,以两者中较早的日期为准。若注册管理执行机构不同意 ICANN 采取的此类技术措施,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可以依据上述第 5.2 节条款提交问题进行有约束力的仲裁,在此过程中ICANN 可以继续执行此类技术措施。x ICANN 执行此类措施,则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应支付 ICANN 为此付出的所有费用。此外,x ICANN 执行此类措施,ICANN 应该保留并可执行其依据“持续运营法律文书”和其他法律文书(如果适用)应享有的权利。
* * * * *
双方兹派其正式授权代表签署本协议,特此为证。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
代表:
[ ]
主席兼首席执行官日期:
[注册管理执行机构]
代表:
[ ]
[ ]
日期:
附录 A
批准的服务
ICANN gTLD 申请人指南(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及 RSEP 针对计划开展的注册管理机构服务指定了相关流程。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可提供本协议条款要求的任何服务。此外,以下服务(如有)特别指定为已在协议生效日期前获得 ICANN 批准,且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可提供此类服务:
SPECIFICATION 1
共识性政策和临时政策规范
1. 共识性政策。
1.1. “共识性政策”是 (1) 根据 ICANN 章程和既定流程中规定的程序制定并 (2)涵盖本规范 1.2 节中所列主题的政策。ICANN 章程中规定的共识性政策制定流程和程序可能根据本规范的流程不时修改。
1.2. 共识性政策及其据以制定的程序应设计为尽可能达成互联网利益主体相关的共识,包括 gTLD 的执行机构。共识性政策应与以下一个或多个问题相关:
1.2.1 其统一或协调决议的对象是促进互联网或域名系统(“DNS”)的互操作性、安全性和/或稳定性合理所需的问题;
1.2.2 注册管理机构服务规定的功能性和执行规范;
1.2.3 TLD 注册管理机构数据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1.2.4 实施注册管理机构运营或注册服务商相关的共识性政策合理所需的注册管理机构政策;
1.2.5 有关域名注册(而非此类域名的使用)的争议解决;或
1.2.6 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和注册服务商或注册服务商分销商为关联关系时,对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和注册服务商或注册服务商分销商的交叉所有权进行限制,以及对注册管理机构运营和注册管理机构及注册服务商数据的使用进行规定和限制。
1.3. 本规范 1.2 节中提到的此类问题应包括但不限于:
1.3.1 TLD 中注册域名的分配原则(例如,先来先得、及时续签、失效后的保留期);
1.3.2 禁止注册管理机构或注册服务商囤积或倒卖域名;
1.3.3 保留 TLD 中因以下情况无法进行注册或续签的注册域名:(i) 避免用户之间混淆或误导用户;(ii) 知识产权;或 (iii) DNS 或互联网技术管理
(例如,保留名称不得注册的规则制定);及
1.3.4 有关域名注册的准确最新信息的维护和访问;避免域名注册因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或注册服务商运营暂停或终止而中断的程序,包括分配为 TLD 中受此类暂停或终止影响的注册域名提供服务之责任的程序。
1.4. 除对共识性政策的其他限制之外,不得:
1.4.1 规定或限制注册管理机构服务的价格;
1.4.2 修改注册管理机构协议的续签或终止的条款或条件;
1.4.3 修改对临时政策(定义如下)或共识性政策的限制;
1.4.4 修改注册管理机构协议中有关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向 ICANN 支付费用的规定;或
1.4.5 修改 ICANN 确保公平对待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并以公开和透明的方式行事的义务。
2. 临时政策。出于维持注册管理机构服务或 DNS 的稳定性或安全性的考虑,如果理事会确定有必要立即制定临时规范或政策,且能合理证明此类修改或修订的合理性,同时获得理事会至少三分之二的成员的赞成票,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应遵守并实行理事会临时制定的所有规范或政策(“临时政策”)。
2.1. 此类提议规范或政策应尽可能严密设计以达成目标。制定任何临时政策时,理事会应阐明采纳临时政策的时间段并应立即实行 ICANN 章程中规定的共识性政策制定流程。
2.1.1 ICANN 还应发布包括采纳临时政策的原因以及理事会为何认为互联网利益主体应支持此类临时政策的详细解释。
2.1.2 如果采纳临时政策的时间段超过九十 (90) 天,理事会应每九十 (90)天(总计不超过一 (1) 年)重申其临时采纳以保持此类临时政策有效,直至其成为共识性政策。如果一 (1) 年到期,或在此一 (1) 年期间,临时政策未成为共识性政策且理事会未重申,则不应再要求注册管理执行机构遵守或实行此类临时政策。
3. 通知和冲突。考虑到涉及的紧迫性,就制定共识性政策或临时政策发出通知后,应给予注册管理执行机构一段合理的时间遵守此类政策或规范。如果注册管理机构服务和共识性政策或临时政策之间发生冲突,应以共识性政策或临时政策为准,但仅限于冲突问题。
SPECIFICATION 2
数据托管要求
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将根据与注册管理机构协议相关的数据托管服务的规定,指定某一独立实体作为数据托管代理(“托管代理”)。注册管理执行机构与托管代理之间达成的任何数据托管协议,均应包含以下第一部分中规定的技术规范,以及第二部分中规定的法律要求,并且必须将 ICANN 认定为第三方受益人。除以下要求外,数据托管协议还可以包含其他规定,但这些规定不能破坏下面提供的必要条款,或与这些条款相抵触。
第一部分 - 技术规范
1. 寄存。寄存有两种类型:完全寄存和差别寄存。对于这两种类型,数据托管要考虑的注册管理机构对象应视为提供所有批准的注册管理机构服务必需的对象。
1.1. “完全寄存”由反映此类完全寄存提交到托管代理当天截至 00:00:00 UTC
(协调世界时)的注册管理机构状态的数据组成。
1.2. “差别寄存”是指反映所有未在上次完全寄存或差别寄存中包含的交易的数据,视具体情况而定。每次差别寄存将包含除星期日外的每天完成上次寄存
(截至 00:00:00 UTC)后的所有数据库交易。差别寄存必须包括下文规定的完整托管记录,这些记录自最近一次完全寄存或差别寄存之后没有添加或更改(即,新添加或修改的域名)。
2. 寄存时间表。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将根据以下要求每日提交一组托管文件:
2.1. 每周日,必须在 23:59 UTC之前向托管代理提交一次完全寄存。
2.2. 每周其余六 (6) 天,必须在 23:59 UTC之前向托管代理提交一次完全寄存或相应差别寄存。
3. 托管格式规范。
3.1. 寄存格式。注册管理机构对象,例如域、联系人、名称服务器、注册服务商等将编译成 draft-‐arias-‐noguchi-‐registry-‐data-‐escrow(请参见本规范第一部分第 9 节参考 1)及 draft-‐arias-‐noguchi-‐dnrd-‐objects-‐mapping(参见本规范第一部分第 9 节参考 2)中描述的构建文件(统称“DNDE 规范”)。DNDE 规范将部分要素描述为可选;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将在这些要素可用时将其纳入寄存。如果没有 RFC,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将使用生效日期可用的 DNDE 规范最新草案版本。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可自行选择使用生效日期之后的较新 DNDE 规范版本。DNDE 规范作为 RFC 发布后,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将在一百八十 (180) 天内实行该版本的 DNDE 规范。将使用 UTF-‐8 字符编码。
3.2. 扩展性。如果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提供需要提交上述以外的其他数据的其他注册管理机构服务,应根据具体情况逐个定义“扩展性方案”以体现相应数据。这些“扩展性方案”将如本规范第一部分第 9 节参考 2 中所述指定。“扩展性方案”相关的数据将纳入本规范第一部分第 3.1 节中所述的寄存文件中。 ICANN 和各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应共同协作,就此类新对象的数据托管规范达成一致。
4. 寄存文件的处理。建议使用压缩技术以减少电子数据传输时间和存储容量要求。将使用数据加密来保护注册管理机构托管数据的隐私性。经压缩和加密处理的文件将按照 OpenPGP 消息格式 (RFC 4880) 转换为二进制 OpenPGP 格式,请参阅本规范第一部分第 9 节参考 3。公钥加密、对称密钥加密、哈希和压缩可接受的算法为 RFC 4880 中列举的算法,而不是 OpenPGP IANA 注册管理机构中标记为不支持的算法
(请参阅本规范第一部分第 9 节参考 4)(同样也免版税)。原始文本格式的数据文件的处理流程如下:
(1) 如本规范第一部分第 9 节参考 1 中所述寄存的 XML 文件必须按第 5 节指定命名为包含文件,但应使用 xml 作为扩展名。
(2) 数据文件均整合在一个命名同 (1) 的压缩包文件中,但应使用 tar 作为扩展名。
(3) 创建经压缩和加密的 OpenPGP 消息时,就将 tarball 文件作为唯一输入文件。按照 RFC 4880,建议的压缩算法为ZIP。压缩数据将使用托管代理的公钥进行加密。根据RFC 4880,公钥加密算法推荐使用Elgamal 和 RSA。根据RFC 4880,对称密钥加密算法推荐使用 TripleDES、AES128 和 CAST5。
(4) 文件在压缩和加密后如果超过托管代理同意的文件大小限制,必要时可进行分割。本节中,分割文件的各个部分或整个文件(如未分割)将称为已处理文件。
(5) 将使用注册管理执行机构私钥为每一个已处理文件生成一个数字签名文件。根据第 9 节参考 3 的 RFC 4880,数字签名文件将为二进制 OpenPGP 格式,且不会压缩或加密。根据 RFC 4880,数字签名算法推荐使用 DSA 和 RSA。数字签名中的哈希算法推荐使用 SHA256。
(6) 已处理文件和数字签名文件将通过托管代理和注册管理执行机构之间达成的安全电子机制(如SFTP、SCP、HTTPS 文件上传等)传输到托管代理。如经 ICANN 授权,可通过物理介质(如光盘、DVD-‐ROM 或 USB 存储设备)进行非电子传输。
(7) 托管代理将使用本规范第一部分第 8 节中所述的程序验证所传输的每一个
(已处理)数据文件。
5. 文件命名规则。文件将根据以下规则命名:
{gTLD}_{YYYY-‐MM-‐DD}_{type}_S{#}_R{rev}.{ext} 其中:
5.1. {gTLD} 将替换为 gTLD 名称;如果是 IDN-‐TLD,则必须使用 ASCII 兼容的格式(A 标签);
5.2. {YYYY-‐MM-‐DD} 将替换为与交易时间线水印对应的日期,例如,对于与
2009-‐08-‐02T00:00Z 对应的完全寄存,使用的字符串应该为“2009-‐08-‐02”;
5.3. {type} 将替换为:
(1) “full”(如果数据代表完全寄存);
(2) “diff”(如果数据代表差别寄存);
(3) “thin”(如果数据代表一个如规范 4 第 3 节中指定的批量注册数据访问文件);
5.4. {#} 将替换为该文件在一系列文件中的位置,以“1”开头;如果是单独的文件,则将替换为“1”。
5.5. {rev} 将替换为文件修订(或重新发送)的次数,以“0”开头:
5.6. {ext} 替换为“sig”(如果是准同名文件的数字签名文件)。否则将替换为 “ryde”。
6. 公钥分发。每个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和托管代理将按照指定的电子邮件地址将公钥分发给另一方(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或托管代理,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各方应该通过回复电子邮件确认收到另一方的公钥,分发方随后将重新确认通过脱机方法(如面对面、电话等)所传输密钥的真确性。通过这种方式,可确认公钥被传输给能够通过分发方运营的邮件服务器收发邮件的用户。托管代理、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和 ICANN 将按照上述程序交换公钥。
7. 寄存通知。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每提交一个寄存,都必须同时向托管代理和 ICANN
(使用 draft-‐lozano-‐icann-‐registry-‐interfaces 中所述的 API,请参阅本规范第一部分第 9 节参考 5(“接口规范”))提交一份书面声明(可以通过经验证的电子邮件提交),其中要包含在创建寄存时生成的报告副本,并声明该寄存经过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检查,是完整而准确的。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将在其声明中注明寄存的“id”和“resend”属性。这些属性在本规范第一部分第 9 节参考 1 中有说明。
如果没有 RFC,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将使用生效日期时可用的接口规范的最新草案版本。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可自行选择使用生效日期之后的较新接口规范版本。接口规范作为 RFC 发布后,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将在此类发布后一百八十 (180) 天内实行该版本的接口规范。
8. 验 证 程 序 。
(1) 每一个已处理文件的签名文件均需验证。
(2) 如果已处理文件是某个较大文件的分割部分,则需将分割部分合并。
(3) 对先前步骤中获得的每个文件进行解密并解压缩。
(4) 然后根据本规范第一部分第 9 节参考 1 中定义的格式对先前步骤中包含的每个数据文件进行验证。
(5) 如果本规范第一部分第 9 节参考 1 包含了验证流程,则本步骤需要根据其进行验证。
如果任一步骤中发现差异,则寄存将视为不完整。
9. 参 考 信 息 。
(1) 域名数据托管规范(编制中),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arias-‐noguchi-‐registry-‐data-‐escrow
(2) 域名注册数据 (DNRD) 对象映射,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arias-‐noguchi-‐dnrd-‐objects-‐mapping
(3) OpenPGP 消息格式,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xxx
(4) OpenPGP 参 数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parameters/pgp-‐parameters.xhtml
(5) 注册管理机构和数据托管代理的 ICANN 接口,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lozano-‐icann-‐registry-‐interfaces
第二部分 - 法律要求
1. 托管代理。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在签订托管协议前,必须向 ICANN 发出通知以通报托管代理的身份,同时向 ICANN 提供托管代理的联系信息和相关托管协议副本以及所有相关修订。此外,签订托管协议前,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必须获得 ICANN 的同意 (a) 使用指定托管代理,(b) 签订提供的托管协议。托管协议中必须明确将 ICANN 指定为第三方受益人。ICANN 保留酌情拒绝同意任何托管代理、托管协议或任何修订的权利。
2. 费用。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必须直接或让其代表代为向托管代理付费。如果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未能在截止日期前付清任何费用,托管代理将向 ICANN 发出有关未付费情况的书面通知,而 ICANN 可在收到托管代理的书面通知后十五 (15) 天内支付过期未付费用。在 ICANN 支付过期未付费用后,ICANN 应向注册管理执行机构索要该笔费用,而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必须将该笔费用连同按注册管理机构协议需交纳的下一笔费用提交给 ICANN。
3. 所有权。在注册管理机构协议有效期内,寄存所有权始终归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所有。因此,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应将此类寄存的任何所有权(视具体情况而定,可能包括知识产权)分配给 ICANN。在注册管理机构协议期限内,如果通过托管向 ICANN 让渡任何寄存,则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对此寄存的知识产权将在非独家、永久、不可撤销、免版税和已付费的基础上自动授予 ICANN 或 ICANN 书面指定的一方用于 TLD 运营、维护或转让。
4. 完整性和保密性。托管代理必须 (i) 将寄存保管于有保卫措施、经锁定和对环境安全的设施内,该设置只能由托管代理的授权代表访问;(ii) 使用在商业上合理的措施保护寄存的完整性和保密性,(iii) 保存并保护寄存一 (1) 年。ICANN 和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将有权检查托管代理的相应记录,此类检查应有事先的合理通知,并且须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和 ICANN 将有权指定第三方审计师不时审核托管代理是否符合本规范 2 的技术规范和维护要求。
如果托管代理从法院或其他司法仲裁庭收到与寄存披露或让渡相关的传票或其他任何命令,除非有法律禁止,否则托管代理应立即通知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和 ICANN。通知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和 ICANN 后,托管代理应提供足够的时间供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或 ICANN 对此类命令提出质疑(此责任应由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或ICANN 承担);但托管代理并未放弃对任何此类命令表明立场的权利。托管代理将与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或 ICANN 合作,以努力取消或限制任何此类传票,费用由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和 ICANN 承担。任何请求更多协助的一方应向托管代理支付标准费用或按照提交详细请求时托管代理的报价支付费用。
5. 副本。为了遵守托管协议的条款与规定,托管代理可复制任何寄存。
6. 寄存的让渡。如果托管代理收到注册管理执行机构的有关请求,或收到 ICANN 声明下列情况之一的书面通知,则托管代理应在由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承担费用的情况下在二十四 (24) 小时内将其掌握的所有寄存向 ICANN 或 ICANN 指定的一方提供电子下载(除非另有要求):
6.1. 注册管理机构协议已到期且未续签,或者注册管理机构协议已终止;或
6.2. 寄存预定交付日期后五 (5) 天内,ICANN 未收到来自托管代理的本规范第二部分 7.1 和 7.2 节所述的接收通知;(a) ICANN 已向托管代理和注册管理执行机构通知该情况;(b) 发出此类通知后的七 (7) 天内,ICANN 未收到来自托管代理的通知;或
6.3. ICANN 已收到本规范第二部分 7.1 和 7.2 节所述的来自托管代理关于特定日期最新托管寄存验证失败的通知或寄存丢失的通知,而该通知针对应在周日进行的寄存(即完全寄存);(a) ICANN 通知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其已收到该通知;(b) 发出此类通知后七 (7) 天内,ICANN 未收到本规范第二部分 7.1 和
7.2 节所述的来自托管代理关于此类完全寄存修正版本验证的通知;或
6.4. 过去三十 (30) 天内 ICANN 已收到五次托管代理关于应在周一至周六进行的托管寄存(即差别寄存)丢失或失败的通知,且 (x) ICANN 通知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其已收到此类通知;( y) ICANN 在向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发出此类通知后七 (7) 天内未收到来自托管代理关于此类差别寄存修正版本验证的通知;或
6.5. 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已:(i) 停止执行其正常业务;或 (ii) 申请破产、无力偿债或按世界上任何地区的任何法律管辖范围的法律而处于与上述情况类似的状态;或
6.6. 注册管理执行机构的关键注册职能出现问题,而 ICANN 已根据本协议 2.13
节声明其权利;或
6.7. 具备有效管辖权的法院、仲裁机构、立法机构或政府部门命令将寄存让渡给
ICANN;或
6.8. 根据本协议 2.11 节中指定的合同和运营合规审核。
托管代理在注册管理机构协议或托管协议终止到期时必须将所有寄存让渡给 ICANN,除非托管代理先前已将注册管理执行机构的寄存让渡给 ICANN 或 ICANN 指定的一方。
7. 寄 存 验 证 。
7.1. 在收到每个寄存或更正寄存后二十四 (24) 小时内,托管代理必须验证每个寄存的格式和完整性,并向 ICANN 提交一份针对每个寄存生成的通知。报告应使用 draft-‐lozano-‐icann-‐registry-‐interfaces 中所述的 API 通过电子方式寄送,请参阅本规范第一部分第 9 节参考 5。
7.2. 如果托管代理发现寄存未能通过验证程序或托管代理未收到预定寄存,托管代理必须在收到此类不一致寄存或此类寄存的截止期限后二十四 (24) 小时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电话通知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和 ICANN(使用 draft-‐lozano-‐icann-‐registry-‐interfaces 中所述的 API,请参阅本规范第一部分第 9 节参考 5)此类不一致或未收到。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在获悉此类验证或寄送失败的情况时,必须开始开发寄存的修改、更新、修正和其他修补程序,以使寄存能够寄送并通过验证程序,并将此类修补程序尽快提交给托管代理。
8. 修订。在本“规范 2”受到任何修订或修改后十 (10) 天内,托管代理和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应修订托管协议的条款,使其符合本“规范 2”。如果本“规范 2”与托管协议之间有冲突,以本“规范 2”为准。
9. 保障。如果第三方对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和 ICANN 及其各自的董事、高管、代理人、员工、成员和股东(以下统称“受保障人”)提出了与托管代理及其董事、高管、代理人、员工和承包商的失实xx、疏忽或不当行为相关的任何索赔、起诉、损害赔偿、诉讼、责任、义务、成本、费用、收费及其他任何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和成本),托管代理应确保“受保障人”绝对永久性免于承担任何此类费用或责任。
SPECIFICATION 3
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每月报告的格式和内容
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应使用 draft-‐lozano-‐icann-‐registry-‐interfaces 中所述的 API 提供一份各
gTLD 的月度报告及以下内容,请参阅规范 2 第一部分第 9 节参考 5。
将来 ICANN 可能会要求以其他方式、使用其他格式递交报告。ICANN 将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对所报告的信息保密,直至报告相关月份结束后三 (3) 个月。除非本规范 3 中规定,涉及的任何特定时间是指协调世界时 (UTC)。月度报告应由反映月末 (UTC) 注册管理机构状态的数据组成。
1. 每个注册服务商的交易报告。应该使用RFC 4180 中指定的逗号分隔值格式文件。应将文件命名为“gTLD-‐transactions-‐yyyymm.csv”,其中“gTLD”是 gTLD 名称;如果是 IDN-‐TLD,应使用 A 标签;“yyyymm”是所报告的年份和月份。针对每个注册服务商,文件应包含以下字段:
字段 编号 | 字段名称 | 说明 |
01 | registrar-‐name | 注册服务商的公司全称,即向 IANA 注册的名称 |
02 | iana-‐id | 注册管理执行机构作为注册服务商(即不使用 ICANN 认可的注册服务商)时应使用 9999 ,否则应按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ids 中的规定使用所属注册服务商 IANA。 |
03 | total-‐domains | 所有未清除的 EPP 状态(pendingCreate 除外)的赞助域名 |
04 | total-‐nameservers | 未清除的 EPP 状态(pendingCreate 除外)的、TLD 注册域名相关的所有名称服务器(主机对象或名称服务 器主机作为域名属性) |
05 | net-‐adds-‐1-‐yr | 在最初一 (1) 年期限内成功注册(即不处于 EPP pendingCreate 状态)的域数量(在追加宽限期内未删除)。追加宽限期结束的当月必须报告交易。 |
06 | net-‐adds-‐2-‐yr | 在最初两 (2) 年期限内成功注册(即不处于 EPP pendingCreate 状态)的域数量(在追加宽限期内未删除)。追加宽限期结束的当月必须报告交易。 |
07 | net-‐adds-‐3-‐yr | 在最初三 (3) 年期限内成功注册(即不处于 EPP pendingCreate 状态)的域数量(在追加宽限期内未删除)。追加宽限期结束的当月必须报告交易。 |
08 | net-‐adds-‐4-‐yr | 在最初四 (4) 年期限内成功注册(即不处于 EPP pendingCreate 状态)的域数量(在追加宽限期内未删除)。追加宽限期结束的当月必须报告交易。 |
09 | net-‐adds-‐5-‐yr | 在最初五 (5) 年期限内成功注册(即不处于 EPP pendingCreate 状态)的域数量(在追加宽限期内未删除)。追加宽限期结束的当月必须报告交易。 |
10 | net-‐adds-‐6-‐yr | 在最初六 (6) 年期限内成功注册(即不处于 EPP pendingCreate 状态)的域数量(在追加宽限期内未删除)。追加宽限期结束的当月必须报告交易。 |
11 | net-‐adds-‐7-‐yr | 在最初七 (7) 年期限内成功注册(即不处于 EPP pendingCreate 状态)的域数量(在追加宽限期内未删除)。追加宽限期结束的当月必须报告交易。 |
12 | net-‐adds-‐8-‐yr | 在最初八 (8) 年期限内成功注册(即不处于 EPP pendingCreate 状态)的域数量(在追加宽限期内未删除)。追加宽限期结束的当月必须报告交易。 |
13 | net-‐adds-‐9-‐yr | 在最初九 (9) 年期限内成功注册(即不处于 EPP pendingCreate 状态)的域数量(在追加宽限期内未删除)。追加宽限期结束的当月必须报告交易。 |
14 | net-‐adds-‐10-‐yr | 在最初十 (10) 年期限内成功注册(即不处于 EPP pendingCreate 状态)的域数量(在追加宽限期内未删除)。追加宽限期结束的当月必须报告交易。 |
15 | net-‐renews-‐1-‐yr | 在新的一 (1) 年续签期内自动或通过命令成功续签 (即不处于 EPP pendingRenew 状态)的域数量(且在续签或自动续签宽限期内未删除)。续签或自动续签宽限期结束的当月必须报告交易。 |
16 | net-‐renews-‐2-‐yr | 在新的两 (2) 年续签期内自动或通过命令成功续签 (即不处于 EPP pendingRenew 状态)的域数量(且在续签或自动续签宽限期内未删除)。续签或自动续 签宽限期结束的当月必须报告交易。 |
17 | net-‐renews-‐3-‐yr | 在新的三 (3) 年续签期内自动或通过命令成功续签 (即不处于 EPP pendingRenew 状态)的域数量(且在续签或自动续签宽限期内未删除)。续签或自动续 签宽限期结束的当月必须报告交易。 |
18 | net-‐renews-‐4-‐yr | 在新的四 (4) 年续签期内自动或通过命令成功续签 (即不处于 EPP pendingRenew 状态)的域数量(且在续签或自动续签宽限期内未删除)。续签或自动续 签宽限期结束的当月必须报告交易。 |
19 | net-‐renews-‐5-‐yr | 在新的五 (5) 年续签期内自动或通过命令成功续签 (即不处于 EPP pendingRenew 状态)的域数量(且在续签或自动续签宽限期内未删除)。续签或自动续签宽限期结束的当月必须报告交易。 |
20 | net-‐renews-‐6-‐yr | 在新的六 (6) 年续签期内自动或通过命令成功续签 (即不处于 EPP pendingRenew 状态)的域数量(且在续签或自动续签宽限期内未删除)。续签或自动续 签宽限期结束的当月必须报告交易。 |
21 | net-‐renews-‐7-‐yr | 在新的七 (7) 年续签期内自动或通过命令成功续签 (即不处于 EPP pendingRenew 状态)的域数量(且在续签或自动续签宽限期内未删除)。续签或自动续 签宽限期结束的当月必须报告交易。 |
22 | net-‐renews-‐8-‐yr | 在新的八 (8) 年续签期内自动或通过命令成功续签 (即不处于 EPP pendingRenew 状态)的域数量(且在续签或自动续签宽限期内未删除)。续签或自动续 签宽限期结束的当月必须报告交易。 |
23 | net-‐renews-‐9-‐yr | 在新的九 (9) 年续签期内自动或通过命令成功续签 (即不处于 EPP pendingRenew 状态)的域数量(且在续签或自动续签宽限期内未删除)。续签或自动续签宽限期结束的当月必须报告交易。 |
24 | net-‐renews-‐10-‐yr | 在新的十 (10) 年续签期内自动或通过命令成功续签 (即不处于 EPP pendingRenew 状态)的域数量(且在续签或自动续签宽限期内未删除)。续签或自动续 签宽限期结束的当月必须报告交易。 |
25 | transfer-‐gaining-‐successful | 由该注册服务商发起、成功完成(明确或自动批准) 且在迁移宽限期内未删除的域迁移数。迁移宽限期结 束的当月必须报告交易。 |
26 | transfer-‐gaining-‐nacked | 该注册服务商发起而遭另一注册服务商拒绝(例如 EPP transfer op="reject")的域迁移数 |
27 | transfer-‐losing-‐successfully | 由另一注册服务商发起、成功完成(明确或自动批准) 的域迁移数。 |
28 | transfer-‐losing-‐nacked | 另一注册服务商发起而遭该注册服务商拒绝(例如 EPP transfer op="reject")的域迁移数 |
29 | transfer-‐disputed-‐won | 该注册服务商胜诉的迁移争议次数(作出裁决当月报告) |
30 | transfer-‐disputed-‐lost | 该注册服务商败诉的迁移争议次数(作出裁决当月报告) |
31 | transfer-‐disputed-‐ nodecision | 涉及该注册服务商的分拆或无结果的迁移争议次数 (作出裁决当月报告) |
32 | deleted-‐domains-‐grace | 追加宽限期内删除的域(不包括处于 EPP pending-‐ Create 状态时删除的名称)。清除名称当月必须报告删除动作。 |
33 | deleted-‐domains-‐nograce | 追加宽限期之外删除的域(不包括处于 EPP pending-‐ Create 状态时删除的名称)。清除名称当月必须报告删除动作。 |
34 | restored-‐domains | 从赎回期恢复的域名 |
35 | restored-‐noreport | 注册服务商未能提交有关恢复报告的恢复名称总数 |
36 | agp-‐exemption-‐requests | AGP(追加宽限期)豁免请求总数 |
37 | agp-‐exemptions-‐granted | AGP(追加宽限期)准许的豁免请求总数 |
38 | agp-‐exempted-‐domains | 准许的 AGP(追加宽限期)豁免请求所影响的名称总数 |
39 | attempted-‐adds | 尝试的(包括成功的和失败的)域名创建命令数 |
第一行应包括与上表完全相同的字段名称,用作“标题行”,如 RFC 4180 第 2 部分中所述。每份报告的最后一行应包括每列所有注册服务商的总数;本行第一个字段应该为“总数”,该行第二个字段应该留空。除了上述行,不应包括任何其他行。如 RFC 4180 中所述,换行符应为 <U+000D, U+000A>。
2. 注册管理机构职能的活动报告。应该使用 RFC 4180 中指定的逗号分隔值格式文件。应将文件命名为“gTLD-‐activity-‐yyyymm.csv”,其中“gTLD”是 gTLD 名称;如果是 IDN-‐TLD,应使用 A 标签;“yyyymm”是所报告的年份和月份。文件应包含以下字段:
字段编号 | 字段名称 | 说明 |
01 | operational-‐registrars | 报告期末的运营注册服务商数 |
02 | ramp-‐up-‐registrars | 报告期末收到 OT&E 访问密码的注册服务商数 |
03 | pre-‐ramp-‐up-‐registrars | 报告期末已请求访问但未进入上升期的注册服务商数 |
04 | zfa-‐passwords | 报告期末的活跃区域文件访问密码数 |
05 | whois-‐43-‐queries | 报告期间响应的 WHOIS(端口 43)查询数 |
06 | web-‐whois-‐queries | 报告期间响应的基于 Web 的 Whois 查询数,不包括可搜索 Whois |
07 | searchable-‐whois-‐queries | 报告期间响应的可搜索 Whois 查询数(如有提供) |
字段编号 | 字段名称 | 说明 |
08 | dns-‐udp-‐queries-‐received | 报告期间通过 UDP 传输接收的 DNS 查询数 |
09 | dns-‐udp-‐queries-‐ responded | 报告期间响应的通过 UDP 传输接收的 DNS 查询数 |
10 | dns-‐tcp-‐queries-‐received | 报告期间通过 TCP 传输接收的 DNS 查询数 |
11 | dns-‐tcp-‐queries-‐ responded | 报告期间响应的通过 TCP 传输接收的 DNS 查询数 |
12 | srs-‐dom-‐check | 报告期间响应的 SRS(EPP 和其他接口)域名“检查” 请求数 |
13 | srs-‐dom-‐create | 报告期间响应的 SRS(EPP 和其他接口)域名“创建” 请求数 |
14 | srs-‐dom-‐delete | 报告期间响应的 SRS(EPP 和其他接口)域名“删除” 请求数 |
15 | srs-‐dom-‐info | 报告期间响应的 SRS(EPP 和其他接口)域名“信息” 请求数 |
16 | srs-‐dom-‐renew | 报告期间响应的 SRS(EPP 和其他接口)域名“续签” 请求数 |
17 | srs-‐dom-‐rgp-‐restore-‐ report | 报告期间响应的递交恢复报告的 SRS(EPP 和其他接口)域名 RGP“恢复”请求数 |
18 | srs-‐dom-‐rgp-‐restore-‐ request | 报告期间响应的 SRS(EPP 和其他接口)域名 RGP “恢复”请求数 |
19 | srs-‐dom-‐transfer-‐approve | 报告期间响应的批准迁移的 SRS(EPP 和其他接口) 域名“迁移”请求数 |
20 | srs-‐dom-‐transfer-‐cancel | 报告期间响应的取消迁移的 SRS(EPP 和其他接口) 域名“迁移”请求数 |
21 | srs-‐dom-‐transfer-‐query | 报告期间响应的查询迁移的 SRS(EPP 和其他接口) 域名“迁移”请求数 |
22 | srs-‐dom-‐transfer-‐reject | 报告期间响应的拒绝迁移的 SRS(EPP 和其他接口) 域名“迁移”请求数 |
23 | srs-‐dom-‐transfer-‐request | 报告期间响应的请求迁移的 SRS(EPP 和其他接口) 域名“迁移”请求数 |
24 | srs-‐dom-‐update | 报告期间响应的 SRS(EPP 和其他接口)域名“更新” 请求数(不包括 RGP 恢复请求) |
25 | srs-‐host-‐check | 报告期间响应的 SRS(EPP 和其他接口)主机“检查” 请求数 |
字段编号 | 字段名称 | 说明 |
26 | srs-‐host-‐create | 报告期间响应的 SRS(EPP 和其他接口)主机“创建” 请求数 |
27 | srs-‐host-‐delete | 报告期间响应的 SRS(EPP 和其他接口)主机“删除” 请求数 |
28 | srs-‐host-‐info | 报告期间响应的 SRS(EPP 和其他接口)主机“信息” 请求数 |
29 | srs-‐host-‐update | 报告期间响应的 SRS(EPP 和其他接口)主机“更新” 请求数 |
30 | srs-‐cont-‐check | 报告期间响应的 SRS(EPP 和其他接口)联系人“检查”请求数 |
31 | srs-‐cont-‐create | 报告期间响应的 SRS(EPP 和其他接口)联系人“创建”请求数 |
32 | srs-‐cont-‐delete | 报告期间响应的 SRS(EPP 和其他接口)联系人“删除”请求数 |
33 | srs-‐cont-‐info | 报告期间响应的 SRS(EPP 和其他接口)联系人“信息”请求数 |
34 | srs-‐cont-‐transfer-‐approve | 报告期间响应的批准迁移的 SRS(EPP 和其他接口) 联系人“迁移”请求数 |
35 | srs-‐cont-‐transfer-‐cancel | 报告期间响应的取消迁移的 SRS(EPP 和其他接口) 联系人“迁移”请求数 |
36 | srs-‐cont-‐transfer-‐query | 报告期间响应的查询迁移的 SRS(EPP 和其他接口) 联系人“迁移”请求数 |
37 | srs-‐cont-‐transfer-‐reject | 报告期间响应的拒绝迁移的 SRS(EPP 和其他接口) 联系人“迁移”请求数 |
38 | srs-‐cont-‐transfer-‐request | 报告期间响应的请求迁移的 SRS(EPP 和其他接口) 联系人“迁移”请求数 |
39 | srs-‐cont-‐update | 报告期间响应的 SRS(EPP 和其他接口)联系人“更新”请求数 |
第一行应包括与上表完全相同的字段名称,用作“标题行”,如 RFC 4180 第 2 部分中所述。除了上述行,不应包括任何其他行。如 RFC 4180 中所述,换行符应为 <U+000D, U+000A>。
对于作为单个实例共享注册系统一部分的 gTLD,注册管理机构职能活动报告可包括系统中所有 gTLD 的总联系人或主机交易。
SPECIFICATION 4
注册数据发布服务
1. 注册数据目录服务。ICANN 要求其他协议之前,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将按照 RFC 3912 通过端口 43 和网站 <whois.nic.TLD> 上基于 Web 的目录服务运营 WHOIS 服务,提供以以下格式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的公众免费查询。ICANN 保留指定替代格式和协议的权利,一旦此类规范生效,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将尽快实施此类替代规范。
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应该在 ICANN 提出要求后一百三十五 (135) 天内实施一个支持访问域名注册数据的新标准 (SAC 051),前提是具备以下条件:1) IETF 编制一个标准(即至少按照RFC 2026 的规定作为拟议的标准 RFC 发布);和 2) 在注册管理机构的总体运营背景下,该标准的实施须在商业层面上具有合理性。
1.1. 回应的格式应该遵循下文概述的半自由文本格式,后面还应该加一个空行和法律免责声明,说明注册管理执行机构的权利和查询数据库的用户的权利。
1.2. 各个数据对象都应该以一组键值对来表示,每行均以键开头,然后是冒号与空格作为分隔符,最后是数值。
1.3. 对于值超过一个的字段,应该允许同一个键使用多个键值对(如列出多个名称服务器)。空行后的第一个键值对应该被视为是新记录的开始,还应该被视为可识别该记录的标志,用于分组数据,如主机名、IP 地址或由一个域名和注册人信息组成的组合。
1.4. 以下指定的字段提出了最低输出要求。根据 ICANN 的批准,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可能会输出以下指定内容之外的数据字段,ICANN 不得无理由拒绝该批准。
1.5. 域名数据:
1.5.1 查询格式:whois EXAMPLE.TLD
1.5.2 响应格式:
Domain Name(域名):EXAMPLE.TLD Domain ID(域名 ID):D1234567-‐TLD
WHOIS Server(WHOIS 服务器):whois.example.tld Referral URL(参考 URL):xxxx://xxx.xxxxxxx.xxx Updated Date(更新日期):2009-‐05-‐29T20:13:00Z Creation Date(创建日期):2000-‐10-‐08T00:45:00Z
Registry Expiry Date(注册管理机构到期日期):2010-‐10-‐08T00:44:59Z Sponsoring Registrar(所属注册服务商):EXAMPLE REGISTRAR LLC Sponsoring Registrar IANA ID(所属注册服务商 IANA ID):5555555
Domain Status(域名状态):clientDeleteProhibited(禁止客户端删除) Domain Status(域名状态):clientRenewProhibited(禁止客户端续签) Domain Status(域名状态):clientTransferProhibited(禁止客户端迁移) Domain Status(域名状态):serverUpdateProhibited(禁止服务器更新) Registrant ID(注册人 ID):5372808-‐ERL
Registrant Name(注册人名称):EXAMPLE REGISTRANT Registrant Organization(注册人组织):EXAMPLE ORGANIZATION Registrant Street(注册人街道):123 EXAMPLE STREET Registrant City(注册人城市):ANYTOWN
Registrant State/Province(注册人所在州/省份):AP Registrant Postal Code(注册人邮编):A1A1A1 Registrant Country(注册人国家/地区):EX Registrant Phone(注册人电话):+1.5555551212 Registrant Phone Ext(注册人电话分机号):1234 Registrant Fax(注册人传真):+1.5555551213 Registrant Fax Ext(注册人传真分机号):4321
Registrant Email(注册人电子邮件):XXXXX@XXXXXXX.XXX Admin ID(管理员 ID):5372809-‐ERL
Admin Name(管理员名称):EXAMPLE REGISTRANT ADMINISTRATIVE Registrant Organization(注册人组织):EXAMPLE REGISTRANT ORGANIZATION
Admin Street(管理员街道):123 EXAMPLE STREET
Admin City(管理员城市):ANYTOWN
Admin State/Province(管理员所在州/省份):AP Admin Postal Code(管理员邮编):A1A1A1 Admin Country(管理员国家/地区):EX
Admin Phone(管理员电话):+1.5555551212 Admin Phone Ext(管理员电话分机):1234 Admin Fax(管理员传真):+1.5555551213 Admin Fax Ext(管理员传真分机):
Admin Email(管理员电子邮件):XXXXX@XXXXXXX.XXX Tech ID(技术 ID):5372811-‐ERL
Tech Name(技术联系人名称):EXAMPLE REGISTRAR TECHNICAL Tech Organization(技术联系人街道):EXAMPLE REGISTRAR LLC Tech Street(技术联系人街道):123 EXAMPLE STREET
Tech City(技术联系人城市):ANYTOWN
Tech State/Province(技术联系人所在州/省份):AP Tech Postal Code(技术联系人邮编):A1A1A1
Tech Country(技术联系人国家/地区):EX
Tech Phone(技术联系人电话):+1.1235551234 Tech Phone Ext(技术联系人电话分机号):1234
Tech Fax(技术联系人传真):+1.5555551213 Tech Fax Ext(技术联系人传真分机):93
Tech Email(技术联系人电子邮件):XXXXX@XXXXXXX.XXX Name Server(名称服务器):NS01.EXAMPLEREGISTRAR.TLD Name Server(名称服务器):NS02.EXAMPLEREGISTRAR.TLD DNSSEC:signedDelegation
DNSSEC:unsigned
>>> Last update of WHOIS database(WHOIS 数据库的最近一次更新): 2009-‐05-‐29T20:15:00Z <<<
1.6. 注册服务商数据:
1.6.1 查询格式:whois “registrar Example Registrar, Inc.”
1.6.2 响应格式:
Registrar Name(注册服务商名称):Example Registrar, Inc. Street(街道):1234 Admiralty Way
City(城市):Xxxxxx del Rey State/Province(州/省份):CA Postal Code(邮编):90292 Country(国家):US
Phone Number(电话号码):+1.3105551212 Fax Number(传真号):+1.3105551213 Email(电子邮件):xxxxxxxxx@xxxxxxx.xxx
WHOIS Server(WHOIS 服务器):wwhois.example-‐registrar.tld Referral URL(参考 URL):xxxx://xxx.xxxxxxx-‐registrar.tld Admin Contact(管理联系人):Xxx Xxxxxxxxx
Phone Number(电话号码):+1.3105551213 Fax Number(传真号):+1.3105551213
Email(电子邮件):joeregistrar@example-‐registrar.tld Admin Contact(管理联系人):Xxxx Registrar
Phone Number(电话号码):+1.3105551214 Fax Number(传真号):+1.3105551213
Email(电子邮件):janeregistrar@example-‐registrar.tld Technical Contact(技术联系人):Xxxx Xxxx
Phone Number(电话号码):+1.3105551215 Fax Number(传真号):+1.3105551216
Email(电子邮件):xxxxxxxx@xxxxxxx-‐registrar.tld
>>> Last update of WHOIS database(WHOIS 数据库的最近一次更新):2009-‐05-‐29T20:15:00Z <<<
1.7. 域名服务器数据:
1.7.1 查询格式:whois “NS1.EXAMPLE.TLD”、whois “nameserver(域名服务器名称)”或 whois “nameserver(IP 地址)”
1.7.2 响应格式:
Server Name(服务器名称):NS1.EXAMPLE.TLD IP Address(IP 地址):192.0.2.123
IP Address(IP 地址):2001:0DB8::1 Registrar(注册服务商):Example Registrar, Inc.
WHOIS Server(WHOIS 服务器):wwhois.example-‐registrar.tld Referral URL(参考 URL):xxxx://xxx.xxxxxxx-‐registrar.tld
>>> Last update of WHOIS database(WHOIS 数据库的最近一次更新):2009-‐05-‐29T20:15:00Z <<<
1.8. 以下数据字段:域名状态、个人和组织的名称、地址、街道、城市、州/省份、邮编、国家/地区、电话和传真号码(分机号将如上所示作为单独的字段提供)、电子邮件地址、数据和时间的格式必须符合 EPP RFCs 5730-‐5734 中规定的映射,以便可以一致地处理和了解此信息(或 WHOIS 响应中返回的数值)的显示。
1.9. 为了与 ICANN 的 WHOIS 公共界面 (InterNIC) 兼容,WHOIS 输出应该采用上述格式。
1.10. 可搜索性。在目录服务中提供搜索功能属于可选服务,但如果是由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提供此服务,则须符合本节中所述的规范。
1.10.1 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将在基于 Web 的目录服务中提供搜索功能。
1.10.2 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将至少为以下字段提供部分匹配功能:域名、联系人和注册人的姓名、联系人和注册人的邮编,包括 EPP 中描述的所有子字段(如街道、城市、州或省份等)。
1.10.3 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将至少为以下字段提供完全匹配功能:注册服务商 ID、名称服务器名称和名称服务器 IP 地址(仅适用于由注册管理机构存储的 IP 地址,即粘附记录)。
1.10.4 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将提供 Boolean 搜索功能,至少支持以下逻辑运算符与一系列搜索条件相结合:AND(和)、OR(或)、NOT(非)。
1.10.5 搜索结果将包括与搜索条件相匹配的域名。
1.10.6 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将:1) 采取合适的措施,以避免滥用此功能(如仅允许访问合法授权用户);和 2) 确保该功能符合所有适用的隐私法律或政策。
1.11. 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应该在 TLD 的主要网站(即向 ICANN 提供的用于在 ICANN 网站上发布的网站)上为 ICANN 指定的包含 WHOIS 政策和教育资料的网页提供一个链接。
2. 区域文件访问
2.1. 第三方访问
2.1.1 区域文件访问协议。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将与任何互联网用户签署协议,以允许这类用户访问互联网主机托管服务器或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指定的服务器来下载区域文件数据。该协议将由集中的区域数据访问提供商进行标准化、促进其发展并对其进行管理,而该提供商可能为 ICANN 或 ICANN 指定的提供商(“CZDA 提供商”)。注册管理执行机构(也可选择通过 CZDA 供应商)将按照本规范第 2.1.3 节为区域文件数据提供访问服务,并使用本规范第 2.1.4 节中描述的文件格式提供此服务。尽管有上述规定,(a) CZDA 提供商可能会拒绝不符合下面第 2.1.2 节的凭证要求的任何用户的访问请求;(b) 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可能会拒绝未按照下方第 2.1.2 节提供正确或合法凭证的任何用户的访问请求,或者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可以拒绝其合理认为会违反以下
2.1.5 节规定的任何用户提出的访问请求;(c) 如果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有证据表明用户已经违反了以下 2.1.5 节的规定,则也可能会取消任何用户的访问。
2.1.2 凭证要求。通过CZDA 供应商提供的帮助,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将要求各个用户提供足以正确识别和定位用户的信息。这类用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联系人姓名、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和 IP 地址。
2.1.3 访问授权。每个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可选择通过 CZDA 供应商)将为 ICANN 指定的和管理的 URL(特别是 <TLD>.xxx.xxxxx.xxx,其中
<TLD> 是注册管理机构负责的 TLD)提供区域文件 FTP(或其他支持的注册管理机构)服务,以便用户访问注册管理机构的区域数据档案。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将授予用户非独占、不可转让的有限权限,使其可以访问注册管理执行机构(也可选择CZDA 供应商)的区域文件主机服务器,以及通过 FTP 或由 ICANN 规定的其他数据传输和访问协议以每 24 小时不超过 1 次的频率将顶级域名区域文件副本和任何关联的加密校验和文件传输到其服务器上。对于每个区域文件访问服务器,区域文件始终存放在名为 <zone>.zone.gz 的顶层目录中,通过
<zone>.zone.gz.md5 和 <zone>.zone.gz.sig 来验证下载。如果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或 CZDA 供应商)还提供历史数据,则使用 <zone>-‐ yyyymmdd.zone.gz 等命名形式。
2.1.4 文件格式标准。注册管理执行机构(也可选择通过 CZDA 供应商)将使用 RFC 1035 第 5 节中最初定义的标准主文件格式中的子格式提供区域文件,包括在公共 DNS 中使用的实际区域中出现的所有记录。子格式如下:
1. 每个记录的所有字段必须包含在同一行中,例如:<domain-‐name> <TTL>
<class> <type> <RDATA>。
2. 类和类型必须采用标准的助记规则且必须使用小写字母。
3. TTL 必须为十进制整数。
4. 域名中允许使用 /X 和 /DDD。
5. 所有域名必须使用小写字母。
6. 必须且仅能使用一个制表符作为记录中各字段的分隔符。
7. 所有域名必须完全合格。
8. 无 $ORIGIN 指 令 。
9. 不得使用 “@” 表示当前起点。
10. 记录开头不得使用“空域名”来表示继续使用上一记录中的域名。
11. 无 $INCLUDE 指 令 。
12. 无 $TTL 指 令 。
13. 不得使用括号,例如不得使用括号跨行继续列出记录中的字段。
14. 不得使用注释。
15. 无 空 行 。
16. 区域文件顶部和底部(重复)应有一条 SOA 记录。
17. 除 SOA 记录之外,文件中的所有记录都必须按字母顺序排列。
18. 每个文件一个区域。如果 TLD 将其 DNS 数据分成多个区域,则将每个区域写入一个独立文件(文件命名如上所述),然后使用 tar 将所有文件合并为一个名为 <tld>.zone.tar 的文件。
2.1.5 用户使用数据。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将允许用户以合法的目的使用区域文件;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a) 用户要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来防止未经授权访问、使用和公布数据;(b) 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要求或允许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准许用户利用数据来 (i) 允许、促成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支持通过电子邮件、电话或传真向用户现有客户之外的实体强行大批量发送商业广告或招揽生意的信息材料,或者 (ii) 为采用电子手段自动向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或任何 ICANN 认可的注册服务商的系统大批量发送查询或数据提供便利。
2.1.6 使用期限。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将通过 CZDA 提供商为每个用户提供访问区域文件的权限,该访问期限不少于三 (3) 个月。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将允许用户续延其访问授权。
2.1.7 免费访问。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将允许(CZDA 供应商也将为此提供便利)用户免费访问区域文件。
2.2. 合 作
2.2.1 协助。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将与 ICANN 和 CZDA 提供商合作并向其提供合理的协助,以便于得到允许的用户能够按照本计划表的预先安排高效地访问区域文件数据。
2.3. ICANN 访问。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应持续地以 ICANN 可能不时合理指定的方式,向 ICANN 或其指定方提供 TLD 区域文件的批量访问。访问服务至少应每日提供。区域文件将尽可能包括 00:00:00 UTC 前提交的 SRS 数据。
2.4. 紧急执行机构访问。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应持续地以 ICANN 可能不时合理指定的方式,向 ICANN 指定的紧急执行机构提供 TLD 区域文件的批量访问。
3. 对 ICANN 的批量注册数据访问
3.1. 对简略注册数据的周期性访问。为了证实和确保注册管理机构服务的运营稳定性,同时也为了促进对获得委任的注册服务商的合规性检查,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将按如下规定每周(具体日期由 ICANN 指定)向 ICANN 提供最新的注册数据。数据将包括自 ICANN 指定的检索日期前一天的 00:00:00 UTC起提交的数据。
3.1.1 内容。注册管理执行机构至少将为所有注册的域名提供以下数据:域名、域名存储库对象 ID (roid)、注册服务商 ID (IANA ID)、状态、最近更新日期、创建日期、过期日期和名称服务器名称。对于所属注册服务商,至少将提供:注册服务商名称、注册服务商存储库对象 ID (roid)、注册服务商 Whois 服务器的主机名和注册服务商的 URL。
3.1.2 格式。数据将按照数据托管规范 2 中规定的格式(包括加密、签名等)提交,但是其中仅包括前一节中提到的字段,即仅包括带上文提到过的字段的域名和注册服务商对象。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可以选择提供完全寄存文件,而非按照规范 2 中的规定。
3.1.3 访问。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将自 ICANN 指定的检索日当天的 00:00:00 UTC 起准备好文件供下载。文件可以通过 SFTP 下载,但是 ICANN 未来可能会要求使用其他方法。
3.2. 对详细注册数据的特殊访问。如果因为注册服务商出现故障、被取消委任资格或者法庭指令等原因提出将其域名临时或确定地迁移到其他注册服务商处,则在 ICANN 的请求下,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将为 ICANN 提供有关迁出注册服务商的域名的最新数据。数据将按照数据托管规范 2 中规定的格式提供。文件中将仅包含与迁出注册服务商的域名相关的数据。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应该在商业可行条件下尽快提供数据,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迟于 ICANN 提出请求后的五 (5) 个日历日。除非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和 ICANN 同意,否则 ICANN 将可以采用与本规范第 3.1 节中规定的方式下载文件。
SPECIFICATION 5
保留名称的安排
除非 ICANN 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明确的书面授权,根据本规范的条款和条件,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将在 TLD 中保留以下标签而不允许在初次注册(即非续签注册)时申请使用。如果使用自分配,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必须在 RDDS 中显示相关注册记录。如果是 IDN 名称(如下所述),将根据注册管理执行机构 IDN 注册政策(如适用)指出 IDN 变体。
1. 示例。ASCII 标签“EXAMPLE”应不予在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提供注册的 TLD 的二级和所有其他级别(此类二级和所有其他级别统称为“所有级别”)注册,或只分配到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此类标签不得在 DNS 中激活,也不得释放,以防除注册管理执行机构之外的任何个人或实体进行注册。注册管理执行机构作为 TLD 注册管理机构运营商的委任期结束时,要按照 ICANN 的规定转交此类保留或分配的标签。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在自分配和续用此类名称时无需通过 ICANN 认可的注册服务商,此种情况不视为本协议 6.1 节中的交易。
2. 双字符标签。所有双字符 ASCII 标签应不予在 TLD 的二级注册或分配到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此类标签不得在 DNS 中激活,也不得释放,以防除注册管理执行机构之外的任何个人或实体进行注册,但是,如果注册管理执行机构与 ISO 3166-‐1 alpha-‐2标准中指定的相关政府和国家/地区代码字符串管理者达成协议,则可释放此类双字符标签字符串。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在为避免相应国家/地区代码出现混淆而要采取相应措施的情况下,也可以在获得 ICANN 批准后提议放宽这些保留规定。注册管理执行机构作为 TLD 注册管理机构运营商的委任期结束时,要按照 ICANN 的规定转交所有此类仍保留注册或分配到注册管理执行机构的标签。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在自分配和续用此类名称时无需通过 ICANN 认可的注册服务商,此种情况不视为本协议
6.1 节中的交易。
3. 保留供注册管理执行机构使用。
3.1. 以下 ASCII 标签必须不予注册或在所有级别分配给注册管理执行机构,以用于 TLD 注册管理机构运营的相关活动:WWW、RDDS 和 WHOIS。以下 ASCII标签必须在所有级别分配给注册管理执行机构,以用于 TLD 注册管理机构运营的相关活动:NIC。为了运营 TLD,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必须在 DNS 中激活 NIC,而 WWW、RDDS 或 WHOIS 属于选择激活内容。WWW、RDDS、WHOIS或 NIC 不得向任何实体(注册管理执行机构除外)或第三方释放或提供注册。注册管理执行机构作为 TLD 注册管理机构运营商的委任期结束时,要按照 ICANN 的规定转交所有此类保留或分配的名称。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在自分配和续用此类名称时无需通过 ICANN 认可的注册服务商,此种情况不视为本协议 6.1 节中的交易。
3.2. 出于 TLD 运营或推广的需要,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可在 DNS 的所有级别激活最多一百 (100) 个域名(加上其 IDN 变体,如适用)。根据当时 ICANN 注册服务商委任协议 (RAA) 中定义的条款,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必须作为此类名称的注册域名持有者。激活这些域名将视为本协议 6.1 节中的交易。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必须 (i) 通过 ICANN 认可的注册服务商注册此类名称;或 (ii) 自分配此类名称并将这些名称提交给 ICANN 并应遵守 ICANN 共识性政策和当时 RAA 中 3.7.7.1 到 3.7.7.12 中规定的义务(或规定注册服务商和注册域名持有者之间注册协议条款的其他替代条款)。只要不违反本协议的所有其他条款,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可酌情释放此类名称,以供其他个人或实体注册。
3.3. 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可根据本协议 2.6 节将域名(包括其 IDN 变体,如适用)在所有级别保留注册或分配给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此类域名不得在 DNS 中激活,但可由注册管理执行机构酌情对任何个人或实体释放注册。注册管理执行机构作为 TLD 注册管理机构运营商的委任期结束时,要按照 ICANN 的规定转交所有此类仍保留注册或分配到注册管理执行机构的名称。如果 ICANN要求,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应提供根据本协议 2.6 节保留或分配到注册管理执行机构的所有域名列表。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在自分配和续用此类名称时无需通过 ICANN 认可的注册服务商,此种情况不视为本协议 6.1 节中的交易。
4. 国家和地区名称。下列国际认可的国家和地区名称(包括其 IDN 变体,如适用)应在所有级别保留注册,或分配到注册管理执行机构:
4.1. ISO 3166-‐1 列表(以当时的最近更新为准)中包含的所有国家和地区简短名称(英文),包括“欧盟”(ISO 3166-‐1 列表中特别保留了“欧盟”这个名称,其保留范围在 1999 年秋延伸到需使用“欧盟”字样的所有域名申请)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x/xxx_0000_xxxx_xxxxx/xxx-‐3 166-‐1_decoding_table.htm>;
4.2. 联合国地名专家小组撰写的《地名标准化技术参考手册》之第 3 部分“世界各国名称”;以及
4.3. 联合国地名标准化会议国家名称工作组准备的 6 种联合国官方语言版本的联合国成员国列表;
然而,如果注册管理执行机构与相应政府达成协议,保留的特定国家和地区名称(及其符合注册管理执行机构 IDN 注册政策的 IDN 变体,如适用)也可释放。注册管理执行机构不得在 DNS 中激活此类名称;然而,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可提议释放这些保留名称,但需经 ICANN 的政府咨询委员会审核和 ICANN 批准。注册管理执行机构作为 TLD 注册管理机构运营商的委任期结束时,要按照 ICANN 的规定转交所有此类仍保留注册或分配到注册管理执行机构的名称。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在自分配和续用此类名称时无需通过 ICANN 认可的注册服务商,此种情况不视为本协议 6.1 节中的交易。
5. 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国际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运动。根据ICANN 的指示,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中列出的“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国际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运动”相关的名称(包括其 IDN 变体,如适用)应在 TLD 二级保留注册,或分配到注册管理执行机构。ICANN 可能向此列表添加其他“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国际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运动”名称
(包括其 IDN 变体),但需要提前十 (10) 天向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发出通知。此类名称不得在 DNS 中激活,也不得释放,以防除注册管理执行机构之外的任何个人或实体进行注册。注册管理执行机构作为 TLD 注册管理机构运营商的委任期结束时,要按照 ICANN 的规定转交所有此类保留注册或分配到注册管理执行机构的名称。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在自分配和续用此类名称时无需通过 ICANN 认可的注册服务商,此种情况不视为本协议 6.1 节中的交易。
6. 政府间组织。根据ICANN 的指示,注册管理执行机构需要落实ICANN 理事会就保护政府间组织的标识符而制定的保护机制。有关本第 6 节的保留名称列表,请访问: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ICANN 可能向此列表添加其他名称(包括其 IDN 变体),但需要提前十 (10) 天向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发出通知。任何此类受保护的政府间组织标识符都不得在 DNS 中激活,也不得释放,以防除注册管理执行机构之外的任何个人或实体进行注册。注册管理执行机构作为 TLD注册管理机构运营商的委任期结束时,要按照 ICANN 的规定转交所有此类受保护的标识符。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在自分配和续用此类名称时无需通过 ICANN 认可的注册服务商,此种情况不视为本协议 6.1 节中的交易。
SPECIFICATION 6
注册管理机构互操作性和连续性
1. 标 准 合 规 性
1.1. DNS。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应遵循相关现有 RFC 和今后由互联网工程任务组 (IETF) 发布的 RFC,包括 DNS 和名称服务器运营相关的所有后续标准、修改或补充,包括但不限于 RFC 1034、1035、1123、1982、2181、2182、2671、 3226、3596、3597、4343 和 5966。如果 DNS 标签代表有效 IDN(如上所述),则只能在其 ASCII 编码的第三位和第四位包含连字符(例如 “xn-‐-‐ndk061n”)。
1.2. EPP。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应遵循相关现有 RFC 和今后由互联网工程任务组 (IETF) 发布的 RFC,包括遵循 RFC 5910、5730、5731、5732(如使用主机对象)、5733 和 5734 使用可扩展供应协议 (EPP) 的域名规定和管理相关的所有后续标准、修改或补充。如果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实施注册管理机构宽限期 (RGP),将遵守 RFC 3915 及其后续文档。如果注册管理执行机构要求使用基础 EPP RFC 之外的职能,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必须以符合 RFC3735 中所述指导原则的互联网草案格式记录 EPP 扩展。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将在部署前向 ICANN 提供并更新所有支持的 EPP 对象和扩展的相关文档。
1.3. DNSSEC。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应签署实施域名系统安全扩展(简称 DNSSEC)的 TLD 区域文件。在此期限内,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应遵循 RFC 4033、4034、 4035、4509 及其后续规定,并遵循 RFC 4641 及其后续规定中描述的最佳做法。如果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实施用于 DNS 安全扩展的“哈希鉴定否定存在”,则应遵循 RFC 5155 及其后续规定。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应按照行业最佳做法,以安全方式从子域名接受公钥材料。注册管理机构还应在其网站上发布 DNSSEC 政策声明 (DPS),说明密钥材料存储、其自身密钥的访问和使用,以及注册人公钥材料的安全接受的关键安全控制和程序。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应按照 RFC 6841 中所述的格式发布其 DPS。
1.4. IDN。如果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提供国际化域名 (IDN),则应遵循 RFC 5890、 5891、5892、5893 及其后续规定。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应遵循 <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guidelines.htm> 中的 ICANN IDN指导原则(可能不时修正、修改或被其他文件取代)。如ICANN IDN 指导原则中所述,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应在 IDN 政策的 IANA 存储库中发布 IDN 表和 IDN 注册规则,并持续更新。
1.5. IPv6。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应该能够接受 IPv6 地址作为注册系统中的粘合记录,并在 DNS 中公布它们。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应至少为根区域中列出的两个注册管理机构名称服务器(具有在IANA 中注册的相应 IPv6 地址)提供公共 IPv6 传输。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应遵循 BCP 91 中所述的“DNS IPv6 传输运营
指南”和 RFC 4472 中所述的建议和考量。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应为本协议规范 4 中定义的“注册数据发布服务”提供公共 IPv6 传输,例如 Whois (RFC 3912)、基于 Web 的 WHOIS。如果有 gTLD 认可的注册服务商希望通过 IPv6运营共享注册系统 (SRS),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应在收到其第一份书面请求后的六 (6) 个月内其提供用于 SRS 的公共 IPv6 传输。
2. 注册管理机构服务
2.1. 注册管理机构服务。本协议中的“注册管理机构服务”定义如下:(a) 对于完成下列任务至关重要的注册管理机构运营服务:从注册服务商处接收有关域名和名称服务器注册的数据;向注册服务商提供与 TLD 区域服务器有关的状态信息;分发 TLD 区域文件;运行注册管理机构 DNS 服务器;按照本协议的要求分发与 TLD 中域名服务器注册有关的联系人信息和其他信息;
(b) 根据规范 1 中规定的合意政策要求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提供的其他产品或服务;(c) 作为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提供只能由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提供的任何其他产品或服务;(d) 在以上 (a)、(b) 或 (c) 条范围内对任何注册管理机构服务的材料变更。
2.2. 禁用通配符。对于未注册的域名、注册人未提供要在 DNS 区域文件中列出的有效记录(如 NS 记录)的域名,或域名状态不允许在 DNS 中公布的域名,禁止注册管理机构使用 RFC 1034 和 4592 中所述的 DNS 通配符资源记录,或用于合成 DNS 资源记录和在 DNS 中使用重定向的何其他方法或技术。当查询此类域名时,权威性名称服务器必须返回“名称错误”响应(也称为 NXDOMAIN),如 RFC 1035 和相关 RFC 中所述的 RCODE 3。此规定适用于 DNS 树中所有级别的所有 DNS 区域文件,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或参与提供注册管理机构服务的关联机构)将为这些文件维护数据、安排此类维护或通过此类维护获取收入。
3. 注册管理机构运营连续性
3.1. 高可用性。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应使用网络和分布于不同地域的冗余服务器
(包括网络级冗余、终端节点级冗余和实施负载xx方案,如适用)进行运营,以确保在发生技术故障(广泛或局部)或超出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控制能力的非常情况时仍然能够持续运营。注册管理执行机构的紧急运营部门应随时可对非常情况作出响应。
3.2. 非常事件。如果发生超出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控制能力的非常事件,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应通过合理的商业措施在此类事件结束后二十四 (24) 小时内恢复注册管理机构的关键职能,并在此类事件结束后最多四十八 (48) 小时内恢复全部系统功能(具体取决于受影响的关键职能类型)。因此类事件而发生的宕机不属于缺乏服务可用性的情况。
3.3. 业务连续性。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应制定一个业务连续性计划,以便在发生超出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控制能力的非常事件或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倒闭时维持注册管理机构服务,此类计划中可指定注册管理机构服务连续性提供商。如果此类计划指定了注册管理机构服务连续性提供商,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应向 ICANN 提供此类注册管理机构服务连续性提供商的名称和联系信息。如果发生超出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控制能力的非常事件,并且无法联系到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则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同意 ICANN 联系指定的注册管理机构服务连续性提供商(如有)。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每年至少应执行一次注册管理机构服务连续性测试。
4. 减 少 滥 用
4.1. 滥用联系人。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应向 ICANN 提供并在其网站上发布准确详细的联系人信息,包括有效的电子邮件地址、邮寄地址以及处理与 TLD 中恶意行为有关的质询的主要联系人,并应在此类联系人信息发生任何变更时及时通知 ICANN。
4.2. 恶意使用孤立的粘合记录。有书面证据表明某些孤立的粘合记录(定义如下: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xxx)遭恶意使用时,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应采取措施删除此类记录。
5. 支持的初始和续签注册期
5.1. 初始注册期。可按一 (1) 年为单位在注册管理机构进行注册名称的初始注册,最长可注册十 (10) 年。为免生疑问,注册名称的初始注册不应超过十
(10) 年。
5.2. 续用期。可按一 (1) 年为单位进行注册名称的续签,最长可续签十 (10) 年。为免生疑问,注册名称的续用期不得超过十 (10) 年(自续签之日起)。
6. 名称冲突事件管理
6.1. 无激活期。本协议生效日期后至少 120 天内,注册管理执行机构不得在注册管理机构 TLD 的 DNS 区域中激活任意名称(“NIC”除外)。仅在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明确通知注册人无激活期结束前无法激活名称的情况下,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可在此期间分配名称(根据以下 6.2 小节)。
6.2. 名称冲突事件评估
6.2.1 除非符合 ICANN 提供的有关注册管理机构 TLD 的名称冲突事件评估,否则注册管理执行机构不得在注册管理机构 TLD 的 DNS 区域中激活任何名称。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将 (A) 在激活二级域名前执行其名称冲
突事件评估中所述的缓解措施,或 (B) 阻止未执行其名称冲突事件评估中所述的缓解措施的二级域名,并继续激活评估中未列出的名称。
6.2.2 尽管有 6.2.1 子节的规定,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可以不执行 6.2.1 节中规定的措施而继续在 DNS 区域中激活名称,前提是 (A) ICANN 确定注册管理机构 TLD 适用于此种激活名称的替代方法;且 (B) 注册管理执行机构阻止 ICANN 在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and-‐ media/announcement-‐2-‐17nov13-‐en> 中指定的所有二级域名(ICANN 可能不时修改此类列表)。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可根据本小节激活名称并稍后根据 6.2.1 小节激活名称。
6.2.3 需根据 6.2.1 和 6.2.2 缓解或阻止的名称将基于 ICANN 的 DNS 信息分析确定,这些信息包括由 DNS 运营、分析和研究中心 (DNS-‐OARC)维护的“Day in the life of the Internet”(互联网时代,DITL)数据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6.2.4 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可参与 ICANN 机构群体的相关流程制定活动,以确定这些被阻止的名称是否以及应如何释放。
6.2.5 如果 ICANN 确定 TLD 不适用于激活名称的替代方法,ICANN 可选择不授权相应 TLD,而等待完成相应 TLD 的最终名称冲突事件评估以及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完成各种所需的缓解措施。注册管理执行机构了解, ICANN 要求作为在 TLD 的 DNS 区域激活名称之条件的缓解措施可包括但不限于 ICANN 理事会新 gTLD 计划委员会 (NGPC) 在 2013 年 10 月 7日批准的新 gTLD 冲突事件管理计划 3.2 节中所述的缓解措施,请参阅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new-‐gtld-‐annex-‐1-‐07oct13-‐en.pdf>。
6.3. 名称冲突报告处理
6.3.1 授权 TLD 后的前两年,注册管理执行机构的紧急运营部门应可收到由 ICANN 传达的相关报告,其中明确记录因在权威 DNS 之外重叠使用名称而导致的冲突所产生的严重危害。
6.3.2 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应制定内部流程以快捷的方式处理 6.3.1 中收到的报告,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可在必要且适当的范围内,从 TLD 区域中删除最近两年内激活的名称以使相关方可更改其系统。
SPECIFICATION 7
对于权利保护机制的最低要求
1. 权利保护机制。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应实施并遵守本规范中指定的权利保护机制
(“RPM”)。除了这些 RPM 之外,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可以制定并实施其他旨在防止或避免违反或滥用另一方合法权利的域名注册的 RPM。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应纳入本规范 7 和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在与 ICANN 认可的注册服务商签订的注册管理机构-‐注册服务商协议中制定并实施的其他 RPM 要求的所有 RPM。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应落实截至本协议签订日期商标信息交换机构提出的各项强制性 RPM 的要求,参阅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requirements(“商标信息交换机构要求”)。ICANN 可能不定时对这些要求进行非重大修订。除 ICANN 指定的商标信息交换机构外,注册管理执行机构不得强制要求适用的知识产权所有者使用或换用任何其他商标信息收集、通知或验证服务。如果本协议的条款条件和商标信息交换机构要求之间发生冲突,应以本协议的条款条件为准。
2. 争议解决机制。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将遵循以下争议解决机制(可能不时修订):
a. ICANN 采纳的商标授权后争议解决程序 (PDDRP) 和注册限制争议解决程序
(RRDRP() 分别发布于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和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经 PDDRP 或 RRDRP 小组裁定后,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同意实施和遵守由 ICANN 提出的所有补救措施(其中可包括任何合理的补救措施,包括(为免生疑问)根据本协议 4.3(e) 节终止注册管理机构协议),并受此类决定约束;及
b. ICANN 采纳的统一快速暂停系统(“URS”)(发布于 xxxx://xxx.xxxxx.xxx/ en/resources/registries/urs),包括 URS 审查人员发布的实施决定。
SPECIFICATION 8
持续运营法律文书
1. “持续运营法律文书”应 (a) 保障充分的资金来源,确保协议在距离生效日期满五年时终止或未满五年即终止的情况下,本协议规范 10 第 6 节中规定的 TLD 相关的关键注册管理机构职能持续运营三 (3) 年;协议在距离生效日期满五年并在满六 (6)年时终止或满五年但未满六年时即终止的情况下,相关的关键注册管理机构职能持续运营一 (1) 年,(b) 采用 (i) 不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 (LOC) 或 (ii) 不可撤销的现金托管存款,两种形式均需符合ICANN 在此之前发布并补充的 gTLD 申请人指南(此处引用到本规范 8)中第 2 单元 - 评估问题和标准 - 附件 50(b) 中规定的要求。注册管理执行机构要尽全力采取所有必要或合适的举措,使“持续运营法律文书”在本协议生效日期后六 (6) 年内保持有效,并且要保持ICANN 为其第三方受益人。如果注册管理执行机构选择不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但很难达到上述条款要求,在满足 ICANN 于本协议签订日期之前发布并补充的 gTLD 申请人指南中第 2 单元 - 评估问题和标准 - 附件 50(b) 中规定要求的情况下,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可取得为期一
(1) 年的信用证和“xx条款”(规定 LOC 在无修订的情况下可以逐年无限延期,直到发行银行通知受益人 LOC 最终失效或受益人书面证明 LOC 解付为止);但是如果发行银行在本协议生效日期满六 (6) 年之前通知 ICANN 相关信用证即将到期,则此类信用证必须授权 ICANN 在到期之前提取由信用证保障的资金。信用证必须要求发行银行在信用证到期或无任何延期之前至少三十 (30) 天通知 ICANN。如果信用证在协议生效日期未满六 (6) 年的任何时间到期或终止,注册管理执行机构需要取得替代持续运营法律文书。如果原信用证到期之前替代持续运营法律文书不到位, ICANN 可取出原信用证下的资金。注册管理执行机构要向 ICANN 提供与“持续运营法律文书”相关的所有最终文件的副本,并在合理的范围内,向 ICANN 及时告知与 “持续运营法律文书”相关的材料编撰情况。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同意在未获得 ICANN 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应无理拒绝同意),不对“持续运营法律文书”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文件做任何修订,并且认同在未获得 ICANN 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应无理拒绝同意),不放弃履行“持续运营法律文书”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文件中规定的职责。
2. 如果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已尽全力履行上述规定义务,但“持续运营法律文书”过期,或者由于某种原因,“持续运营法律文书”在本协议生效日期未满六年即由“持续运营法律文书”的本协议的另一方部分或全部终止,在此情况下,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应及时 (i) 将过期情况或终止情况及其原因通知 ICANN,并 (ii) 安排替代法律文书,保障有充分的资金来源,确保协议在距离生效日期满五年时终止或未满五年即终止的情况下,本协议规范 10 第 6 节中规定的 TLD 相关的关键注册管理机构职能持续运营三 (3) 年;协议在距离生效日期满五年并在满六 (6) 年时终止或满五年但未满六年时即终止的情况下,相关的关键注册管理机构职能持续运营一 (1) 年(“替代法律文书”)。任何此类替代法律文书赋予ICANN 的权益应不低于原有“持续运营法律文书”的水平,或者其形式和内容是 ICANN 可以合理接受的。
3. 无论本“规范 8”有何相反规定,注册管理执行机构都可以随时使用替代法律文书来代替原有的“持续运营法律文书”,但替代法律文书需符合以下条件:(i) 保障有充分的资金来源,能够确保协议在距离生效日期满五年时终止或未满五年即终止的情况下,本协议规范 10 第 6 节中规定的 TLD 相关的关键注册管理机构职能持续运营三 (3) 年;协议在距离生效日期满五年并在满六 (6) 年时终止或满五年但未满六年时即终止的情况下,相关的关键注册管理机构职能持续运营一 (1) 年,(ii) 赋予 ICANN 的权益应不低于原有“持续运营法律文书”的水平,或者其形式和内容是 ICANN 可以合理接受的。如果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在运营中根据上述第 2 部分或第 3部分使用任何替代法律文书代替了原有的“持续运营法律文书”,则本“规范 8”中的条款将不再适用于原“持续运营法律文书”,但将适用于之后的替代法律文书,且此类替代法律文书之后应视为本协议的持续运营法律文书。
SPECIFICATION 9
注册管理执行机构行为准则
1. 在开展有关 TLD 注册管理机构的运营活动时,注册管理执行机构不会且不得允许其任何母公司、分公司、关联机构、分包商或其他相关方(只要此类相关方参与 TLD相关的注册管理机构服务)(均称为“注册管理机构相关方”)按以下方式行事:
a. 对于注册管理机构系统和相关注册管理机构服务的运营访问,直接或间接表现出对某注册服务商的偏好或给予特殊考量,除非在大致相似的条款和条件下对所有注册服务商进行比较以肯定此类偏好或考量。
b. 出于自身利益注册域名,通过 ICANN 认可的注册服务商注册的域名除外;然而,注册管理执行机构 (a) 可根据本协议 2.6 节将某些名称保留注册,且 (b)可根据规范 5 的 3.2 节将最多一百 (100) 个名称保留注册,或分配给注册管理执行机构;
c. 通过独有途径获得消费者对未注册域名的搜索或解析请求信息后,在 TLD 或 TLD 子域中注册域名(俗称“抢先注册”);或
d. 允许任何关联注册服务商向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或注册管理机构相关方披露注册人的个人数据(出于 TLD 管理和运营合理必需的情况除外),除非所有无关的第三方(包括其他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对于此类用户数据在大致相同的条款条件下有相同的访问权限。
2. 如果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或注册管理机构相关方同时还身为注册服务商或注册服务商分销商服务的提供商,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将或将促使此类注册管理机构相关方确保此类服务通过独立于注册管理执行机构的合法实体提供,并针对其注册服务商或注册服务商分销商运营开设独立的会计账簿。
3. 如果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或注册管理机构相关方还身为注册服务商或注册服务商分销商服务的提供商,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将每年至少执行一次内部审查,确保符合本行为准则。每年结束后的二十 (20) 天内,注册管理执行机构需将内部审查结果连同注册管理执行机构高管签发的表明注册管理执行机构符合本行为准则的相关证明文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 ICANN 提供的地址。(ICANN 未来可指定此类报告的形式和内容或指定其他的合理发送方式。)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同意,ICANN 可公开发布此类结果和证明文件;但前提是 ICANN 不得披露此类结果中所含的机密信息,符合本协议 7.15 节的情况除外。
4. 此处的规定不得:(i) 限制 ICANN 调查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是否遵守本行为准则;或
(ii) 为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提供理由拒绝 ICANN 调查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是否遵守本行为准则。
5. 此处的规定不得限制任何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或注册管理机构相关方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就完全与 TLD 无关的产品和服务与注册服务商或分销商达成公平交易。
6. 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可要求对本行为准则的豁免,如果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向 ICANN 合理证明 (i) TLD 中的所有域名注册均注册到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并由其维护以供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或其关联机构专用,(ii) 注册管理执行机构不向非其关联机构的任何第三方出售、分配或转让 TLD 中注册的控制或使用权,(iii) 遵守本 TLD 行为准则并非保护公众利益的必要前提,则可由 ICANN 酌情授予豁免。
SPECIFICATION 10
注册管理机构执行规范
1. 定 义
1.1. DNS。指在 RFC 1034、1035 和相关 RFC 中指定的域名系统。
1.2. DNSSEC 正当决议。存在从根区域信任锚到某个特定域名的有效 DNSSEC(域名系统安全扩展)信任链,如 TLD(顶级域名)、在 TLD 下注册的域名等。
1.3. EPP。指 RFC 5730 和相关 RFC 中指定的可扩展供应协议。
1.4. IP 地址。指 IPv4 地址或 IPv6 地址,不对二者加以区别。如果需要区别二者,则使用 IPv4 或 IPv6。
1.5. 探测器。位于全球各地的、用于执行(DNS、EPP 等)测试(见下文)的网络主机。
1.6. RDDS。注册数据目录服务 (RDDS) 指本协议“规范 4”中定义的 WHOIS 和基于 Web 的 WHOIS 服务的总称。
1.7. RTT。往返时间 (RTT) 指从发送数据包序列中第一个数据包的第一个位数
(用于提出请求)开始,到收到数据包序列中最后一个数据包的最后一个位数(用于接收响应)为止的这段时间。如果客户端未收到表明收到响应的整个数据包序列,则该请求将被视为未响应。
1.8. SLR。服务级别要求 (SLR) 是服务级别协议(SLA) 中对正在测量的特定参数所要求的服务级别。
2. 服务级别协议矩阵
参数 | SLR(按月衡量) | |
DNS | DNS 服务可用性 | 0 分钟中断 = 100% 可用性 |
DNS 名称服务器可用性 | ≤ 432 分钟中断 (≈ 99%) | |
TCP DNS 解析 RTT | ≤ 1500 毫秒(对于至少 95% 的查询) | |
UDP DNS 解析 RTT | ≤ 500 毫秒(对于至少 95% 的查询) | |
DNS 更新时间 | ≤ 60 分钟(对于至少 95% 的探测器) | |
RDDS | RDDS 可用性 | ≤ 864 分钟中断 (≈ 98%) |
RDDS 查询 RTT | ≤ 2000 毫秒(对于至少 95% 的查询) | |
RDDS 更新时间 | ≤ 60 分钟(对于至少 95% 的探测器) | |
EPP | EPP 服务可用性 | ≤ 864 分钟中断 (≈ 98%) |
EPP 会话命令 RTT | ≤ 4000 毫秒(对于至少 90% 的命令) | |
EPP 查询命令 RTT | ≤ 2000 毫秒(对于至少 90% 的命令) | |
EPP 传输命令 RTT | ≤ 4000 毫秒(对于至少 90% 的命令) |
建议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在服务的统计流量较低时为各项服务提供维护。但请注意,本协议不考虑计划宕机或任何类似的不可用或较慢服务时段。出于维护目的或由于系统故障导致的中断将被直接视为中断并计入 SLA 考量。
3. DNS
3.1. DNS 服务可用性。指一组列为特定域名(例如,TLD)的权威性名称服务器在响应来自 DNS 探测器的 DNS 查询方面的能力。要使 DNS 服务在某个时间点被视为可用,在对注册到名称服务器的公共 DNS 中且由名称服务器负责解析的每个“IP 地址”进行“DNS 测试”时,至少应有两台注册到 DNS 中的授权服务器返回成功结果。如果在给定时间内有 51% 或更多的 DNS 测试探测器发现服务不可用,则 DNS 服务将被视为不可用。
3.2. DNS 名称服务器可用性。指某个注册到特定域名权威性名称服务器的公共 DNS 中的“IP 地址”在响应互联网用户 DNS 查询方面的能力。所有“IP 地址”,只要其注册到所有被监控域名的名称服务器的公共 DNS 中,都应单独进行测试。如果在给定时间内,有 51% 或更多的 DNS 测试探测器在对名称服务器“IP 地址”进行的“DNS 测试”中都得到未定义/未响应的结果,则该名称服务器“IP 地址”将被视为不可用。
3.3. UDP DNS 解析 RTT。指两个数据包序列(UDP DNS 查询和相应的 UDP DNS响应)的RTT。如果 RTT 比相应 SLR 中指定的时间长 5 倍,则该 RTT 将被视为未定义。
3.4. TCP DNS 解析 RTT。指从 TCP 连接开始到结束(包括只收到一个 DNS 查询的 DNS 响应)这一期间的数据包序列的 RTT。如果 RTT 比相应 SLR 中指定的时间长 5 倍,则该 RTT 将被视为未定义。
3.5. DNS 解析 RTT。指“UDP DNS 解析 RTT”或“TCP DNS 解析 RTT”。
3.6. DNS 更新时间。指从收到某个域名的转变命令的 EPP 确认开始,到父域名的名称服务器使用与所作更改一致的数据响应“DNS 查询”时为止的这段时间。只适用于对 DNS 信息所作的更改。
3.7. DNS 测试。指发送到特定“IP 地址”的一个非递归 DNS 查询(通过 UDP 或 TCP)。如果所查询的 DNS 区域中提供 DNSSEC,则要确定查询已获得响应,签名必须肯定通过验证(根据父区域中发布的相应 DS 记录;如果父区域未签名,则根据静态配置的信任锚)。对查询的响应必须包含注册系统中的相应信息,否则查询将被视为未响应。“DNS 解析 RTT”高于相应 SLR 5 倍的查询将被视为未响应。DNS 测试的结果可能为:与“DNS 解析 RTT”对应的数字(以毫秒为单位)或未定义/未响应。
3.8. 测量 DNS 参数。对于每个已注册到被监控域名的名称服务器的公共 DNS 中的“IP 地址”,每个 DNS 探测器每分钟都应该对其执行 UDP 或 TCP“DNS 测试”。如果“DNS 测试”结果未定义/未响应,该探测器将认为被测 IP 不可用,直至执行新的测试。
3.9. 整理来自 DNS 探测器的结果。在任意给定的测量期间内,判定测量有效的最小活动测试探测器数量为 20,否则测量将被弃置并视为无结果;在这种情况下不会根据 SLR 标记故障。
3.10. UDP 和 TCP 查询的分发。探测器将按照类似于 UDP 或 TCP 查询分发的方式来发送 UDP 或 TCP“DNS 测试”。
3.11. DNS 探测器的放置。用于测量 DNS 参数的探测器应尽可能放置在各地用户最多的网络中的 DNS 解析器附近;请注意,不要将探测器部署在高传播延迟链接(如卫星链接)后。
4. RDDS
4.1. RDDS 可用性。指 TLD 的所有 RDDS 服务通过提供相关注册系统中的相应数据来响应互联网用户查询的能力。如果有 51% 或更多的 RDDS 测试探测器认为在特定时间内有任何 RDDS 服务不可用,则 RDDS 将被视为不可用。
4.2. WHOIS 查询 RTT。指从 TCP 连接开始到结束(包括收到 WHOIS 响应)这一期间的数据包序列的 RTT。如果 RTT 是相应 SLR 的 5 倍或更多,则 RTT 将被视为未定义。
4.3. 基于 Web 的 WHOIS 查询 RTT。指从 TCP 连接开始到结束(包括只收到一个 HTTP 请求的 HTTP 响应)这一期间的数据包序列的 RTT 。如果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执行多步骤流程来获取信息,则只测量最后一步。如果 RTT 是相应 SLR 的 5 倍或更多,则 RTT 将被视为未定义。
4.4. RDDS 查询 RTT。指“WHOIS 查询 RTT”和“基于 Web 的 WHOIS 查询
RTT”的集合。
4.5. RDDS 更新时间。指从收到某个域名、主机或联系传输命令的 EPP 确认开始,到 RDDS 服务的服务器反映出所作更改时为止的这一段时间。
4.6. RDDS 测试。指发送到某个 RDDS 服务的某个服务器的某个特定“IP 地址”的一条查询。查询应针对注册系统中的现有对象,而响应必须包含相应信息,否则查询将被视为未响应。若查询的 RTT 高于相应 SLR 5 倍,将被视为未响应。RDDS 测试的结果可能为:与 RTT 对应的数字(以毫秒为单位)或未定义/未响应。
4.7. 测量 RDDS 参数。对于被监控的 TLD 的每项 RDDS 服务,探测器将每 5 分钟从服务器的所有已注册到公共 DNS 中的“IP 地址”中选择一个 IP 地址并对其执行“RDDS 测试”。如果“RDDS 测试”结果为未定义/未响应,该探测器将认为相应的 RDDS 服务不可用,直至执行新的测试。
4.8. 整理来自 RDDS 探测器的结果。在任意给定的测量期间内,判定测量有效的最小活动测试探测器数量为 10,否则测量将被弃置并视为无结果;在这种情况下不会根据 SLR 标记故障。
4.9. RDDS 探测器的放置。用于测量 RDDS 参数的探测器应放置在各地用户最多的网络中;请注意,不要将探测器部署在高传播延迟链接(如卫星链接)后。
5. EPP
5.1. EPP 服务可用性。指 TLD EPP 服务器作为组,响应注册管理机构认可的注册服务商(拥有服务器的身份凭据)所发出的命令的能力。响应应包括注册系统中的相应数据。x EPP 命令的“EPP 命令 RTT”高于相应 SLR 5 倍,将被视为未响应。如果在给定时间内有 51% 或更多的 EPP 测试探测器发现 EPP 服务不可用,则 EPP 服务将被视为不可用。
5.2. EPP 会话命令 RTT。指以下数据包序列的 RTT:此数据包序列包括发送会话命令,和只接收一个 EPP 会话命令的 EPP 响应。对于登录命令,将包括用于启动 TCP 会话的数据包。对于注销命令,将包括用于关闭 TCP 会话的数据包。EPP 会话命令是指 EPP RFC 5730 中第 2.9.1 节所述的命令。如果 RTT 是相应 SLR 的 5 倍或更多,则 RTT 将被视为未定义。
5.3. EPP 查询命令 RTT。指以下数据包序列的 RTT:此数据包序列包括发送查询命令,以及只接收一个 EPP 查询命令的 EPP 响应。其中不包括启动和关闭 EPP 或 TCP 会话所需的数据包。EPP 查询命令是指 EPP RFC 5730 中第
2.9.2 节所述的命令。如果 RTT 是相应 SLR 的 5 倍或更多,则 RTT 将被视为未定义。
5.4. EPP 传输命令 RTT。指以下数据包序列的 RTT:此数据包序列包括发送传输命令,以及只接收一个 EPP 传输命令的 EPP 响应。其中不包括启动和关闭 EPP 或 TCP 会话所需的数据包。EPP 传输命令是指 EPP RFC 5730 中第
2.9.3 节所述的命令。如果 RTT 是相应 SLR 的 5 倍或更多,则 RTT 将被视为未定义。
5.5. EPP 命令 RTT。指“EPP 会话命令 RTT”、“EPP 查询命令 RTT”或“EPP
传输命令 RTT”。
5.6. EPP 测试。指发送到某个 EPP 服务器的特定“IP 地址”的一条 EPP 命令。查询和传输命令(“创建”命令除外)应针对注册系统中的现有对象。响应应包括注册系统中的相应数据。EPP 测试的结果可能为:与“EPP 命令 RTT”对应的数字(以毫秒为单位)或未定义/未响应。
5.7. 测量 EPP 参数。探测器将每 5 分钟选择所监控的 TLD 的 EPP 服务器中的一个“IP 地址”,并执行“EPP 测试”;探测器应轮流测试 3 种不同类型的命令以及不同类别中的命令。如果“EPP 测试”结果为未定义/未响应,该探测器将认为 EPP 服务不可用,直至执行新的测试。
5.8. 整理来自 EPP 探测器的结果。在任意给定的测量期间内,判定测量有效的最小活动测试探测器数量为 5,否则测量将被弃置并视为无结果;在这种情况下不会根据 SLR 标记故障。
5.9. EPP 探测器的放置。用于测量 EPP 参数的探测器应放置在注册服务商各地的互联网接入点内部或附近;请注意,不要将探测器部署在高传播延迟链接
(如卫星链接)后。
6. 紧 急 阈 值
以下矩阵显示了紧急阈值,如果某个 TLD 的上述任何一个服务达到紧急阈值,将引发如本协议中第 2.13 节所述的 TLD 注册管理机构的紧急移交。
关键职能 | 紧急阈值 |
DNS 服务(所有服务器) | 总计 4 小时中断/周 |
DNSSEC 正常解析 | 总计 4 小时中断/周 |
EPP | 总计 24 小时中断/周 |
RDDS(WHOIS/基于 Web 的 WHOIS) | 总计 24 小时中断/周 |
数据托管 | 违反注册管理机构协议规范 2 第二部分第 6 节所述的要求。 |
7. 紧 急 呈 报
呈报的目的严格限制为通知并调查与被监控服务有关的可能或潜在的问题。任何呈报的发起和后续的合作调查本身并不意味着被监控的服务已经不能达到其执行要求。
呈报应在 ICANN 和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注册服务商和注册管理执行机构、以及注册服务商和 ICANN 之间展开。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和 ICANN 必须提供如前所述的紧急运营部门。 ICANN 和注册管理执行机构之间必须保持最新的联系信息,并且,当在呈报中存在与注册服务商的职能相关的信息时,必须在所有相关方对紧急呈报进行任何处理之前向注册服务商公布这些联系信息。同时,这些联系信息必须始终保持为最新信息。
7.1. 由 ICANN 发起的紧急呈报
一旦达到本规范第 6 节所述的紧急阈值的 10%,ICANN 紧急运营部门将向相关的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发起紧急呈报。紧急呈报至少应包含以下要素:向注册管理执行机构的紧急运营部门发送电子(即电子邮件或短信息)和/或语音联系通知,提供与呈报问题相关的详细信息,包括监控故障证据、ICANN 工作人员和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对监控故障的合作故障排除,以及承诺启动监控服务或被监控服务的问题纠正流程。
7.2. 由注册服务商发起的紧急呈报
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将常设一个紧急运营部门,随时处理来自注册服务商的紧急请求。当注册服务商因注册管理机构服务故障而无法通过注册管理机构为 TLD 执行 EPP 事务,并且无法联系(通过 ICANN 规定的通信方式)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或者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无法或不愿解决故障时,注册服务商可向 ICANN 的紧急运营部门发起紧急呈报。然后,ICANN 可以按照如前所述的方式向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发起紧急呈报。
7.3. 中断和维护通知
当注册管理执行机构计划进行维护时,应在执行维护前至少二十四 (24) 小时向 ICANN 紧急运营部门提供相关通知。ICANN 的紧急运营部门将记录计划维护的时间,并在预定的维护中断期间暂停被监控服务的紧急呈报服务。
如果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按照与 ICANN 的合同义务,宣布中断服务级别协议和执行要求所规定的服务,需通知 ICANN 紧急运营部门。在宣布的中断期间,ICANN 紧急运营部门将记录中断时间,并暂停所涉及的被监控服务的紧急呈报服务。
8. 执行测量公约
8.1. 不干预。注册管理执行机构不应干预测量探测器,包括以任何形式优先处理对被监控服务的请求。在响应本规范中所述的测量测试时,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应采用与响应来自互联网用户(DNS 和 RDDS)和注册服务商 (EPP) 的其他任何请求相同的方式。
8.2. ICANN 测试注册服务商。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同意 ICANN 通过一个测试注册服务商来测量上述 SLR。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同意不对测试注册服务商提供任何有别于无此事务的其他注册服务商的区别对待。ICANN 不会使用该注册服务商来为自己或他人注册域名(或其他注册管理机构对象),除非是出于使用本协议中所述的条件来验证合同合规性的目的。
SPECIFICATION 11
公众利益承诺
1. 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将只通过 ICANN 认可的注册服务商(即签订了 ICANN 理事会于 2013 年 6 月 27 日批准的注册服务商委任协议的注册服务商)注册域名。ICANN 应在 ICANN 网站上发布此类注册服务商列表。
2. 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将遵循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在向 ICANN 提交的 TLD 运营申请的以下章节xx的承诺、意向书和商业计划运营 TLD 注册管理机构,其承诺、意向书和商业计划通过引用纳入本协议。本段规定的注册管理执行机构义务应可由 ICANN 通过 ICANN 制定的公众利益承诺争议解决程序(PICDRP, ICANN 可能不定时对其进行非重大修订)(请参阅 xxxx://xxx.xxxxx.xxx/ en/resources/registries/picdrp)落实。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应遵守 PICDRP。经 PICDRP 小组裁定后,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同意实施和遵守由ICANN 提出的所有补救措施(其中可包括任何合理的补救措施,包括(为免生疑问)根据本协议 4.3(e) 节终止注册管理机构协议),并受此类决定约束。
[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在此插入特定申请章节,如适用]
3. 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同意执行以下特定公众利益承诺,该承诺应可由 ICANN 通过 PICDRP 落实。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应遵守 PICDRP。经 PICDRP 小组裁定后,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同意实施和遵守由 ICANN 提出的所有补救措施(其中可包括任何合理的补救措施,包括(为免生疑问)根据本协议 4.3(e) 节终止注册管理机构协议),并受此类决定约束。
a. 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将在注册管理机构-‐注册服务商协议中纳入如下规定,要求注册服务商在其注册协议中禁止注册域名持有者散布恶意软件、滥用僵尸网络、网络钓鱼、盗版、商标或版权侵权、诈骗或欺骗、造假以及以其他方式从事违反适用法律的活动,并(依据适用法律和任何相关程序)注明这些行为或活动会带来的后果,包括暂停域名的使用。
b. 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应定期进行技术分析,评估 TLD 中的域名是否被用于威胁网络安全的行为,例如网址嫁接、网络钓鱼、恶意软件和僵尸网络等。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将编制统计报告作为定期安全检查的结果,并在报告中记录所发现的安全威胁的数量以及所采取的措施。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将在协议期间保存这些报告(除非法律要求或 ICANN 批准保存更短时间)并根据要求提供给 ICANN。
c. 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将制定、发布并遵守明确的注册政策,坚持公开、非歧视的一般原则,以透明的方式运营 TLD。
d. “通用字符串”TLD 的注册管理执行机构不得在 TLD 中强加注册域名的资格标准,使注册仅限于“单个人或实体以及/或者该人或实体的“关联机构”(如注册管理机构协议 2.9(c) 节中定义)。“通用字符串”是指“由一个定义或描述通用类商品、服务、群体、组织或事物的词或术语组成的字符串,与其相对的是由可区分一种特定品牌商品、服务、群体、组织或事物的词或术语组成的字符串”。
规范 12
机构群体注册政策
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应实行并遵守本规范 12 中以下描述及/或随附的所有机构群体注册政策。
[插入注册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