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名称:Goldman Sachs ICBC Wealth Management Co., Ltd.
高盛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目 录
为维护高盛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订本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
本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高盛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英文名称:Goldman Sachs ICBC Wealth Management Co., Ltd.
本公司注册地址:xxxxxxxxxx00xxxxx(xx)6层,公司将在其住所和经董事会以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地点经营业务。
本公司是一家由Goldman Sachs Asset Management, L.P.(以下简称GSAMLP)与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工银理财)作为股东(以下简称股东)设立的公司,为永久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本公司的首席执行官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
本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本公司承担责任,本公司以其全部财产为限对本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本章程经银保监会核准后,自本公司登记成立之日起生效。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公司的组织与行为、本公司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本章程对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任何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本章程提出与本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在本章程中: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首席执行官、首席运营官、首席投资官、首席风险官、联席首席财务官、首席合规官、首席监察官和首席市场官,以及根据GSAMLP和工银理财作为合资经营方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The Goldman Sachs Group, Inc.作为母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签署的《合资经营协议》(以下简称合资协议)及本章程规定不时增加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关联人士”就任何特定的人士而言,指任何直接或通过一个或多个中间人间接控制该人士、受该人士控制或与该人士共同受其他人士控制的任何其他人士;
“转让”就本公司的任何股权而言,指出售、转让、让予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等股权或其任何权利、权属或权益。
x公司经营宗旨: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加强内部控制,完善公司治理,为客户提供优良服务,为股东创造最佳回报,持续提高经营绩效和企业价值,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本公司经营范围:
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理财产品,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
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理财产品,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
理财顾问和咨询服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本公司的经营范围最终以银保监会批准并经工商登记主管部门核准为准。
x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十(10)亿元,全部注册资本由本公司股东按照其在本公司中的出资比例以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一次性缴足。
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及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 |
出资额 (人民币:亿元) |
出资方式 |
出资时间 |
出资比例 |
GSAMLP |
5.1 |
货币 |
2021年11月 |
51% |
工银理财 |
4.9 |
货币 |
2021年11月 |
49% |
本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由本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公司名称;
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注册资本;
股东的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本公司股东应记载于本公司股东名册,股东名册登记以下事项:
股东的名称和住所;
股东的出资额;
出资证明书编号。
股东名册为证明股东持有本公司股权的充分证据,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据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本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名称及其出资额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本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股东会批准,可以按照本章程和合资协议的有关规定增加注册资本。
本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按照本章程和合资协议的规定并经股东会批准后,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应当依法向本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本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本公司股东均有权按照其在本公司中的出资比例认购该等增资(以下简称认购权)。股东应按照合资协议约定的相关程序和安排行使其认购权。
如果任何股东放弃其全部或部分认购权,或任何行使认购权的股东未在股东会相关决议安排的出资缴付日前缴清其同意的出资,则视为该股东(以下简称放弃认购股东)放弃认购其全部或尚未缴清部分增资额的权利并同意其在本公司的股权比例被相应稀释。另一全额认购其增资额的股东(以下简称全额认购股东)可以对放弃认购股东全部或尚未缴清部分增资额行使认购权,放弃认购股东的股权将被稀释;如全额认购股东未行使该等认购权,则本公司的注册资本将根据股东的实缴出资额予以调整。
本公司股东一致同意的前提下,本公司可以引入第三方战略投资者。
本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本章程和合资协议规定的程序办理。
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本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45)日内,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本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银保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
股东在本公司成立之日起十(10)年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得向第三方转让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但依据本章程和合资协议进行或者许可的且经银保监会批准(如需)的转让除外。
除了合资协议约定的情形外,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任一股东可以自由转让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本公司股权,但同时其应当遵守合资协议及本章程中的约定(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优先购买权的约定以及对受让方的限制性约定)以及中国的适用法律(包括但不限于适用于转让方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相关法律)。
尽管有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的任何规定,在锁定期内,经非转让方同意,任一股东可依合资协议中约定的程序将其在本公司持有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其关联人士。除非非转让方对拟受让方的股东资格或履行合资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有合理的严重担忧,该非转让方应当同意。如该等转让需获得银保监会的批准,则非经银保监会批准,转让方不得进行该等转让。
为避免疑义,任一股东可以在锁定期结束后的任何时间,将其持有的本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权自由转让给其关联人士,无需取得非转让方同意,但应遵守合资协议中对受让方的限制性规定。
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规定,除非经银保监会批准(如需)并经另一方股东书面同意,任何股东不得将其在本公司的全部或任何一部分股权质押或设立信托,或者以其他方式在该等股权上设置权利负担。因行使任何上述权利负担而发生的股权转让,须在遵守合资协议项下有关股权转让的条款的情况下进行。
股东以本公司股权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并事前告知本公司董事会;股东转让本公司股权的,应当事前告知本公司董事会。
第一节 股 东
x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了解本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对本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本章程和合资协议的规定获得股权、分取红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本章程和合资协议的规定,可向符合本公司股东资质的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权;
股东有权获得本公司的财务、业务、法律、税务、风险管理和其他信息;
在符合监管要求并不影响本公司正常业务经营的前提下,每一股东均有权聘请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注册的会计师在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合理时间对本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财务审查和稽核,非聘请方应与该等会计师合作;该等财务审查和稽核的一切费用均由聘请方承担;
如本公司终止或清算,参加本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本公司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本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以其向本公司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向本公司承担责任,本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本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除非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本公司的债权人及其他请求权人仅对本公司的财产拥有追索权,而无权自股东处要求补偿、损害赔偿或其他救济;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本章程和合资协议赋予的其他权利。
本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依其出资方式履行出资义务;
以其认缴的全部出资额为限对本公司承担责任;
在本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不得抽逃出资;
保守本公司商业秘密,维护本公司信誉与利益;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章程之规定确保本公司和股东自身的法人人格和财产相互独立;
股东与本公司签订交易合同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签名和(如适用)盖章后置备于本公司;
采取必要措施使得本公司净资本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入股本公司,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或者监管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持股比例和持股机构数量符合监管规定,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本公司股权;
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如实向本公司告知财务信息、股权结构、入股资金来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投资其他金融机构情况等信息;
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发生变化的,相关股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及时将变更情况书面告知本公司;
股东发生合并、分立,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撤销等措施,或者进入解散、清算、破产程序,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及其他重大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及时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本公司;
股东所持本公司股权涉及诉讼、仲裁、被司法机关等采取法律强制措施、被质押或者解质押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及时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本公司;
股东转让、质押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权,或者与本公司开展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本公司的利益;
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本公司、其他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干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根据本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得越过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本公司经营管理;
本公司发生风险事件或者重大违规行为的,股东应当配合监管机构开展调查和风险处置;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本章程和合资协议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由此对本公司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公司应在每月结束后十五(15)个工作日(或全体股东书面同意的更长期限)内向股东提供月度财务报告;在每季度结束后三十(30)个工作日(或全体股东书面同意的更长期限)内提供未审计季度财务报告、内控合规报告及风险管理报告;每年度结束后四十五(45)个工作日(或全体股东书面同意的更长期限)内提供未审计年度财务报告、内控合规报告及风险管理报告。
每一股东均有权在正常工作时间内的所有合理时间,在不影响本公司正常业务经营的前提下详细查阅本公司正常经营过程中所关注到的特定具体事项,并要求本公司提供其合理要求的资料及数据。本公司应向相关股东提供前述资料及数据,前提条件是在任一情形下该一方股东应给予本公司合理的事先通知,并提前向本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原因。
每一方股东应承担在为该一方进行的任何查阅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并应对在该等查阅期间获得的所有信息保密(除非该等信息依据适用法律或其他惯常的除外事项而需披露)而且不应对本公司的业务造成不必要的干扰。
第二节 股东会
决定本公司的经营方针和自有资金投资计划;
选举和更换董事和作为股东代表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本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审议批准本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对本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对本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或上市作出决议;
对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修改本章程;
审议批准本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方案;
对本公司聘用、解聘为本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以及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本章程和合资协议规定应由股东会审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根据其在本公司的出资比例在股东会会议上行使表决权。上述第(一)、(五)、(六)、(七)、(八)、(九)、(十)及(十一)款中所述事项均应当经过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全体股东代表三分之二(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审议通过。其他事项均应当经过普通决议通过,即由全体股东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审议通过。
前述事项中须经银保监会批准的事项,应在股东会作出决议后报请并取得银保监会的批准后方能执行。
第三节 股东会议事规则
股东会会议分为年度股东会会议和临时股东会会议。年度股东会会议每年召开一(1)次,在上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6)个月内召开。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任一股东提议时;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时;
监事提议时;或者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负责主持股东会会议。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1)名董事担任股东会会议主席并主持股东会会议。
除非本章程另有规定,股东会会议仅在全体股东或其代表均出席时方可召开。
如自指定的股东会会议时间起一(1)小时内,任何一方股东未出席的,该股东会会议应推迟到下周同一时间、地点或全体股东另行确定的其他日期、时间、地点召开。但若未出席的一方仍未出席推迟或全体股东另行确定的时间的股东会会议,则第二次会议无需该方或其代表出席即可召开。但本章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均应当经过全体股东代表三分之二(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审议通过;应当由股东会普通决议通过的事项均应经全体股东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审议通过。
如果股东会在依法召集且达到法定人数的股东会会议上未能就提交给股东会批准的事项通过决议(以下简称股东会僵局事件),则在该股东会会议后五(5)个工作日内,董事长应再次召集股东会讨论此事项,且该再次召集的会议应为现场会议或者视频电话会议。如果上述第二次股东会会议上未能就该事项通过任何决议,该事项应在该次股东会会议后的五(5)个工作日内,提交给工银理财和GSAMLP的高级管理人员解决。
为避免疑义,在股东会决议未作出期间以及此后处理僵局事项的过程中(如股东会僵局事件在发生后一(1)个月后仍未解决),将保持现状,即此前存在的有关争议事项的决议或约定条款仍有效,或者不就该事项作出任何新决定,直至该股东会僵局事件按本章程和合资协议所载机制得以解决。
除非经全体股东书面同意缩短通知期限,本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会议时,应分别提前十五(15)个工作日和五(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各股东通知列明时间、地点和会议议程(包括会议上拟审议的事项)。该通知应为中英文双语。股东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在会议上作出决议。
在保证股东代表能够充分发表意见并听取其他股东意见的前提下,股东会会议应在合适的场地召开,或通过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召开,全体股东均有权参加股东会会议并在股东会会议上表决。通过电话或视频参加会议的股东视为出席股东会会议。
股东应积极出席本公司的股东会会议。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或该股东或其法定代表人书面正式授权的代理人可代表该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并代表该股东表决。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授权代表出席的,应出示证明其本人身份的证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授权代表仅可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全体股东对审议的事项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和(如适用)盖章。
股东会会议应当形成会议记录,股东会会议记录应由会议秘书以中英文双语制作。会议记录的副本应当在合理时间内送达股东。如一方股东未出席股东会会议,股东在股东会会议上审议的所有文件的副本应与会议记录一并送达该股东。股东会会议记录应当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会议秘书签名。
本公司应当制作股东会会议记录簿,并由会议秘书保存。股东会会议定稿并经签署的会议记录的原件及其所有附件应按时间顺序放置于本公司的股东会会议记录簿内,作为本公司档案按本公司档案管理制度保存。股东会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为永久。
第一节 董 事
x公司董事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本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应按照相关规定报银保监会核准。
本公司董事包括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执行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等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非执行董事是指在本公司不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等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
董事由股东提名,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股东会任命、更换或罢免,任期每届三(3)年,自银保监会核准其任职资格之日起开始计算。董事任期届满,经原提名股东再次提名并经股东会再次任命后可以连任,连选连任的任期自股东会任命之日起计算。
由股东按照本章程和合资协议的规定提供一份候选人名单,并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在提名董事之前,股东应就潜在候选人充分咨询并适当考虑另一方股东的意见;
每名董事候选人均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表示其同意接受提名,并承诺其披露的资料正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义务;
提名董事候选人的股东,应当在股东会会议召开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向其他股东提供董事候选人相关信息;
如一方股东对另一方股东提名的任何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有合理的严重担忧,后者同意尽最大努力用其他人替换该候选人;
股东会会议上,对每位董事候选人逐一进行表决;
一方股东同意在股东会上对另一方股东根据合资协议约定提名、罢免或替换为本公司董事的人员的任命或罢免投赞成票,前提是另一方股东根据合资协议提名的该人员满足中国法律要求成为理财公司董事须具备的适当条件;
董事候选人经股东会会议任命成为董事后,本公司应就该董事的任命办理公司登记或备案。
董事应当为履行本公司董事职责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董事每年应当亲自出席三分之二(2/3)以上的董事会会议。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应当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本章程所称亲自出席,是指由有关参会人员本人通过现场参会、电话、视频等方式亲自出席会议的参会方式;委托出席,是指有关参会人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参会方式。
一(1)名董事原则上最多接受两(2)名未亲自出席会议董事的委托。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本公司利益。董事的行为不得超越本章程所赋予的职权,不得滥用权利或职权谋取私利或损害本公司利益。当董事自身的利益与本公司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本公司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不得实施相关法律法规中禁止的行为。董事应当履行如下职责或义务:
持续关注本公司经营管理状况,有权要求高级管理层全面、及时、准确地提供反映本公司经营管理情况的相关资料或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按时参加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审议事项进行充分审查,独立、专业、客观地发表意见,在审慎判断的基础上独立作出表决;
根据法律规定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对高级管理层执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情况进行监督;
积极参加本公司和监管机构等组织的培训,了解董事的权利和义务,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持续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在履行职责时,对本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执行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准则,并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对本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尽职、审慎履行职责,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职;
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章程。
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董事不应对以其作为本公司董事的身份进行的合法履职行为承担任何个人责任。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本公司或董事会名义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有合理理由相信该董事代表本公司或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予以撤换。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首先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如因董事的辞职或者因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而使董事会的人数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2/3)时,在补选或改选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章程、合资协议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的辞职报告在补选出新的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且该新的董事经股东会任命并经银保监会核准其任职资格后方能生效。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因董事被股东会罢免、死亡、辞职,或者存在其他不能履行董事职责的情况,导致董事会人数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董事会表决所需最低人数时,董事会职权应当由股东会行使,直至董事会人数符合要求。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期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股东可随时提议解聘和替换由其提名的董事。就任何董事的任何解聘,有权提名该董事的股东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通知,董事会收到解聘通知后应立即召集股东会对解聘事宜作出决议。
如任何董事因撤换、辞职、丧失行为能力、死亡或因任何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其职务,致使董事会席位出现空缺,原先提名该董事的股东可经书面通知董事会提名其继任人,经股东会任命并经银保监会核准其任职资格后,完成该董事的任期。
如任何股东在任何时候未能提名该股东根据本章程和合资协议有权提名的董事,则该股东未作出提名的董事会席位应保持空缺,除非且直至根据该等提名填补该等空缺。但如董事会人数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2/3)时,未能提名其有权提名的董事的股东应及时提名新的董事人选,本公司应当及时启动董事选举程序,召开股东会选举董事。
董事的报酬由股东会决定。任何应向董事(以其作为董事的身份)支付的报酬(如适用)应由提名该董事的股东承担。任何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和履行其董事职责时发生的任何合理实付费用应由本公司承担。
在不违反本章程及其他规定的前提下,董事在其任期内可以兼任除本公司监事以外的其他职位,董事担任该等其他职位的任期、报酬和其他有关事宜由董事会决定。在董事会就其担任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聘任或者解聘进行表决时,该名董事不得享有表决权,也不得列入出席人数之中。
第二节 董事会
x公司设立董事会,负责管理本公司的业务和运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行使职权,向股东会负责。
除非合资协议另有规定,本公司董事会由七(7)名董事组成,其中四(4)名董事由GSAMLP提名,三(3)名董事由工银理财提名。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批准本公司的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和发展战略;
制订本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选举本公司的董事长;
决定本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制订本章程的修订案以及解释本章程;
制定本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并监督制度的执行情况;
批准本公司的年度用工计划和职工考核方法;
批准本公司的薪酬方案;
批准与本公司关联方的重大关联交易;
批准与本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相关的事项,但根据法律规定应由股东会批准的事项除外;
批准其他类型的重大财务支出;
决定管理委员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
管理本公司内部审计事务;
提请股东会聘用、解聘为本公司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有关监管要求,听取管理层的工作汇报,以确保各位董事及时获得履行职责有关的充分信息,监督首席执行官有效履行管理职责;以及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本章程和合资协议规定应由董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各项中所称的“重大”的标准如下:
上述第(十五)项所称重大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与同一个关联方的单笔交易金额超过本公司资本净额百分之一(1%)以上的交易,或与同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本公司资本净额百分之五(5%)以上的交易。本第五十七条项下“关联方”具有《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关联方”赋予的含义。若适用法律在本章程日期后对“重大关联交易”或“关联方”的含义作出其他明确界定,则“重大关联交易”或“关联方”的范围应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规定。
上述第(十八)项所称重大合同或其他重大承诺是指与任何人士涉及金额超过本公司上季末资本净额百分之一(1%)以上的合同或其他承诺,或在任一财务年度与任何人士的一系列相关合同或其他承诺涉及金额的余额占本公司上季末资本净额百分之五(5%)以上的合同或其他重大承诺。
上述第(十九)项所称重大财务支出是指单笔超过本公司上季末资本净额百分之一(1%)以上的财务支出,或在任一财务年度累计超过本公司上季末资本净额百分之五(5%)以上后的财务支出。
上述第(三)、(四)、(五)、(六)(仅包括制订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七)、(八)、(十)(仅限聘任及解聘所述高级管理人员)、(十一)(仅限制订本公司章程的修订案)、(十四)、(十五)(仅限于构成“特定关联交易”的交易)、(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但根据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做出的财务支出除外)、(二十)和(二十二)款中所述事项(合称董事会保留事项)均需经董事会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该等投赞成票董事中应包括至少一(1)名工银理财提名的董事和一(1)名GSAMLP提名的董事,其余事项需经董事会普通决议通过,即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上述所称“特定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与同一个关联方的单笔超过本公司上季末资本净额百分之一(1%)以上的关联交易,或与同一个关联方交易余额占本公司上季末资本净额百分之五(5%)以上的关联交易。本公司与同一个关联方的交易余额达到前款标准后,其后与同一个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如再次达到上季末资本净额百分之一(1%)以上,则应当重新认定为特定关联交易。如有每年发生的数量较大的日常持续性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协议而难以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本公司可与每一关联方订立关联交易框架协议,并约定交易金额年度上限。该等框架协议及年度上限应分别依照合资协议及本章程的规定提交本公司董事会审议(如需)。该等框架协议及年度上限一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在该等年度上限内根据该等框架协议规定进行的单笔交易不构成特定关联交易,但仍应按照合资协议及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如需)。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预计超过年度上限的,超出部分的交易仍应按照合资协议及本章程的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为避免疑义,上述年度上限应根据不同类别的交易分别设定。
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由董事会审议决定,但在必要、合理、合法的情况下,董事会可以通过董事会决议的方式授权董事长、其他董事或首席执行官决定。董事会就任何须经董事会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作出授权时,需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2/3)以上通过,且该等投赞成票董事中应包括至少一(1)名工银理财提名的董事和一(1)名XXXXXX提名的董事。董事会就任何其他事项作出授权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授权应当一事一授,不得将董事会职权笼统或永久授予其他机构或个人行使。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季度召开一(1)次。
董事会应于定期董事会召开十(10)个工作日前向全体董事及监事发出中英文书面通知并附有关会议文件,经全体董事书面同意缩短通知期限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在五(5)个工作日内向全体董事及监事签发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中英文书面通知,且该通知应于会议召开五(5)个工作日前发出,但经全体董事书面同意缩短通知期限的除外: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或同意;
首席执行官提议;
监事提议时;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认为有必要时。
董事会会议通知按以下形式发出:
定期会议以书面方式通知;
临时会议以书面(包括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且原则上应附有关会议文件,如时间紧急,可以事后补送有关会议文件,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除非第六十五条另有规定,董事会会议须经半数以上董事出席,且包括至少一(1)名工银理财提名的董事和一(1)名GSAMLP提名的董事出席(可委托出席)方可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在合适的场地召开,通过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方式参加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计入出席人数。董事与董事会拟决议事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该等董事在董事会审议该等事项时应该回避,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也不能计算在出席会议的人数内。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书面传签等方式召开,并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董事会现场会议情况。但本章程第五十七条第(五)(限于利润分配方案)、(十)(限于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十四)、(十七)、(十八)(仅限于有关重大资产处置的重大合同)项中所述的事项不得采取书面传签方式。
董事会会议如采用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应保证与会董事能听清其他董事发言,并进行互相交流。董事在该等会议上不能对会议记录即时签字的,应采取口头表决的方式,并尽快履行书面签字手续。董事的口头表决具有与书面签字同等的效力,但事后的书面签字必须与会议上的口头表决相一致。如该等书面签字与口头表决不一致,以口头表决为准。
若董事会会议采用书面传签方式召开,即通过分别送达审议或传阅送达审议方式对议案作出决议,董事或其委托的其他董事应当在决议上写明同意或者反对的意见,一旦签字同意的董事已达到本章程规定作出决议所需的人数,则该议案所议内容即成为董事会决议。
董事应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确实无法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董事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通过电话会议方式、视频会议方式或签署书面决议方式参加董事会会议的,视作亲自出席会议。
如自指定的董事会会议时间起一(1)小时内,任何一方股东提名的董事均未出席的,会议应推迟到下周同一时间、地点或全体董事另行确定的其他日期、时间、地点召开。但若未出席的一方股东提名的董事仍均未出席推迟或全体董事另行确定时间的董事会会议,则第二次会议无需该方提名的董事出席即可召开。但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本章程第五十七条和合资协议规定的应当由董事会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均需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2/3)以上通过,且该等投赞成票董事中应包括至少一(1)名工银理财提名的董事和一(1)名GSAMLP提名的董事;应当由董事会普通决议通过的事项均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如果董事会在依法召集且达到法定人数的董事会会议上未能就提交给董事会批准的事项通过决议(以下简称董事会僵局事件),则在该董事会会议后五(5)个工作日内,董事长应再次召集董事会讨论此事项,且该再次召集的会议应为现场会议或者视频电话会议。如董事会在该等第二次会议上仍未能就该事项作出决定,在第二次会议后的五(5)个工作日内,董事会应召开临时股东会,该事项将在临时股东会上进行表决。如果上述临时股东会上未能就该事项通过任何决议,该事项应在该次临时股东会后的五(5)个工作日内,提交给工银理财和GSAMLP的高级管理人员解决。
为避免疑义,在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未作出期间以及此后处理僵局事项的过程中〔如董事会僵局事件在发生后一(1)个月后仍未解决〕,将保持现状,即此前存在的有关争议事项的决议或约定条款仍有效,或者不就该事项作出任何新决定,直至该董事会僵局事件按本章程和合资协议所载机制得以解决。
董事会会议应以中英文双语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签署董事会会议记录和书面决议。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致使本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对本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经签署的会议记录和书面决议应作为本公司档案按本公司档案管理制度保存。董事会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为永久。
本公司设非执行董事长一名,由工银理财提名的董事担任(但前提是工银理财出资比例不少于本公司的第二大股东。如果工银理财不再是本公司第二大股东,而GSAMLP仍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则由1名GSAMLP提名的董事担任本公司的非执行董事长),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2/3)以上投票选举产生。本公司全体董事应确保工银理财或GSAMLP提名的一(1)名董事根据本第六十九条被董事会选举为董事长。
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主持股东会,代表董事会向股东报告工作;
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监督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签署董事会会议记录;以及
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1)名董事代为履行职务。
本公司应按照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关联交易管理。
本公司董事会应设置风险委员会。风险委员会的主席由一(1)名GSAMLP提名的董事担任。风险委员会应由五(5)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三(3)名由GSAMLP提名的董事及两(2)名由工银理财提名的董事。风险委员会的职权包括根据董事会对风险委员会的一般或特别授权确定本公司风险管理方针与风险管理文化;审议本公司风险管理组织架构、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审查和处理重大风险事件;以及本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公司未来根据管理需要和监管要求,经董事会同意,可增设除风险委员会外的其他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董事会就设立专门委员会作出决议需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2/3)以上通过,且该等投赞成票董事中应包括至少一(1)名工银理财提名的董事和一(1)名GSAMLP提名的董事。
x公司设两(2)名监事,负责监督公司的业务和经营。除非合资协议另有规定,监事由股东分别提名一(1)名,并由股东会任命。
在提名本公司的监事之前,双方股东应就潜在候选人充分咨询并适当考虑另一方的意见。
每一股东应在股东会上对另一股东根据合资协议约定提名、罢免或替换为本公司监事的人员的任命或罢免投赞成票,前提是另一股东根据合资协议提名的该人员满足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成为理财公司监事须具备的适当条件,且如一方股东对另一股东的任何监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有合理的严重担忧,后者应尽最大努力用其他人替换该候选人。
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本公司监事。
监事每届任期三(3)年,在任期届满后,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选举,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人数低于本章程规定人数的,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的提名及选举程序,参照适用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董事的提名及选举程序。
监事依法享有下列职权:
检查本公司的财务状况;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本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未能根据法律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时召集并主持股东会会议;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本章程和合资协议规定的其他监事的职能或权力。
监事依法承担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积极参加本公司和监管机构等组织的培训,了解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持续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对本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尽职、审慎履行职责,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职;
监事应当积极参加监督检查活动,有权依法进行独立调查、取证,实事求是提出问题和监督意见;
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章程。
监事的履职情况由股东会进行评价。股东会对监事的履职评价应包括监事自评和股东会评价等环节,并由股东会形成最终的监事履职评价结果。评价依据为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章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对监事的履职要求。
x公司设管理委员会,除本章程或合资协议另有规定的外,管理委员会由本公司九(9)名高级管理人员组成,包括首席执行官一(1)人、首席运营官一(1)人、首席投资官一(1)人、首席风险官一(1)人、联席首席财务官两(2)人、首席合规官一(1)人、首席监察官一(1)人和首席市场官一(1)人。经全体股东协商一致,可以调整管理委员会的人员和组成。若本公司根据第八十二条规定有二名联席首席投资官,则管理委员会应增加一个席位、二名联席首席投资官均应为管理委员会成员。
除本章程或合资协议另有规定的外,在管理委员会中,GSAMLP推荐五(5)人,包括首席执行官、首席投资官、首席风险官、联席首席财务官一(1)人和首席合规官;工银理财推荐四(4)人,包括首席运营官、首席市场官、联席首席财务官一(1)人和首席监察官。
经工银理财要求且GSAMLP同意的,本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增加一(1)名由GSAMLP推荐并经董事会聘任的首席投资官,即本公司应有两(2)名由GSAMLP推荐的联席首席投资官,且两(2)名联席首席投资官均应为管理委员会成员。
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本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进行集体讨论,并向董事会汇报,但不影响各高级管理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的最终决策权。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和工作细则由董事会确定。视待讨论的事项而定,首席执行官可邀请本公司的其他人员列席管理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建议。
董事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章程、合资协议建立本公司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分工、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
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首席执行官根据本章程第八十五条增加的非管理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如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该高级管理人员须经银保监会核准,则应按照相关规定报银保监会核准。
于本公司成立之日,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共九(9)人,即为本章程第八十条规定的管理委员会的九(9)名成员,由GSAMLP及工银理财根据本章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别推荐。首席执行官将根据前述及(如适用)本第八十五条中所述相关股东的推荐向董事会提名除首席执行官以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首席执行官可以增加新的高级管理人员职位并向董事会提名该等人员,而在该等人员符合适用的任职资格规定的前提下,各董事应投票赞成任命该等人员。除非股东双方另行约定,首席执行官增加的高级管理人员不是管理委员会成员。
合资协议中对股东提名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另有规定的,股东应遵守该等规定。
如董事会解聘任何高级管理人员,提名该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有权提名其他候选人来替代该被解聘的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应在董事会会议上投票赞成聘任股东根据本章程和合资协议规定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前提是另一方股东根据本章程和合资协议提名的该人员满足成为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须具备的适当条件,且如一方股东对另一方股东的任何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有合理的严重担忧,后者应尽最大努力用其他人替换该候选人。若提名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或首席执行官(视情况而定)要求董事会解聘该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应在董事会会议上投票赞成解聘该高级管理人员。
在提名本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之前,一方股东应就潜在候选人咨询并考虑另一方股东的意见。
首席运营官、首席投资官、首席市场官、联席首席财务官、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和首席监察官的职责职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本章程和合资协议的规定行使。在符合前述规定的前提下,前述高级管理人员应向首席执行官汇报。
首席运营官协助首席执行官处理本公司的日常运营、管理工作及行政事务,并负责运营管理和产品管理。
首席市场官负责组织和指导本公司的营销工作。
首席风险官负责本公司风险管理治理框架以及风险管理职能的监督和整体管理。
首席监察官管理本公司与银保监会及其他境内监管机关的沟通。
首席合规官负责指导本公司合规和声誉风险的识别和管理,负责管理合规部门,履行合规管理职责。
联席首席财务官负责执行对本公司财务管理的领导和对本公司财务职能的整体管理的监督。两(2)名联席首席财务官各自分管的事务应由首席执行官确定。首席投资官负责组织和指导本公司的投资、交易和研究工作。两(2)名联席首席投资官(如有)各自分管的事务应由首席执行官确定。
首席执行官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本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向董事会提交本公司的业务计划、投资方案和发展战略,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根据董事会决议及授权,落实本公司合规管理和风险管控目标,对公司合规运营和风险管控承担责任,履行相应合规管理和风险管控职责;
编制提交给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拟订本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及附属机构的设置方案;
拟订本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拟订本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
关于管理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安排管理团队起草有关方案或报告,并提交管理委员会讨论;
就股东根据本章程及合资协议有权推荐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股东的推荐,向董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该等高级管理人员;就除此以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该等高级管理人员;
负责董事会授权其办理的任何其他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合资协议和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上述各项职权可由首席执行官向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转授权,但转授权不影响首席执行官应承担的管理责任。
首席执行官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或超越其职权范围。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监事的监督,不得阻挠、妨碍监事依职权进行的检查活动。
x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合资协议及本章程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本公司的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但是,本公司第一个会计年度从营业执照签发日开始,截止于当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本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按照有效的中国会计准则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编制本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由董事会向股东报送经审计的该等财务报告。
本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本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本公司应当依法建账,对理财业务与非理财业务分别核算,并对每项理财业务单独进行核算。本公司应当将理财产品财产与自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对不同的理财产品财产进行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本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10%)列入本公司法定公积金。本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本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本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本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批准,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本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其法定公积金及(如适用)任意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应根据由董事会制订并经股东会通过决议批准的方案,按照股东在分配时各自在本公司的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本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他方式向股东分配利润。
本公司的公积金可以用于弥补本公司的亏损、扩大本公司经营或者转为增加本公司资本。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25%)。
本公司应当按照理财产品管理费收入的百分之十(10%)计提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理财产品余额的百分之一(1%)时可以不再提取。
本公司的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本公司违法违规、违反理财产品合同约定、操作错误或者技术故障等给理财产品财产或者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为本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董事会提请股东会聘用,聘用期由股东会决定。为本公司提供其他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由董事会决定,聘用期为一(1)年或为董事会决定的其他聘用期,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期到期后,为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期经股东会决定,其他外审机构聘用期经董事会决定,本公司可续聘。但会计师事务所同一签字注册会计师对本公司进行外部审计的服务年限不得超过五年;超过五年的,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签字注册会计师。
经本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享有下列权利:
查阅本公司财务报表、记录和凭证,并有权要求本公司的董事、首席执行官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相关的材料和说明;
要求本公司提供为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其他材料和说明。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出现空缺,董事会应尽快按本章程有关规定重新启动会计师事务所聘用程序以填补空缺。
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由作出聘用决定的股东会或董事会经过普通决议决定。
本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内部审计的相关规定和内部审计风险评估结果进行内部审计。本公司内部审计章程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负责内部审计的部门应每年至少向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报送一(1)次内部审计报告。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应充分考虑监管关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全面风险管理、资本充足、流动性、内控合规、财务报告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等,同时负责内部审计的部门至少每年对理财业务进行一次内部审计,并应每年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审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公司有权自行决定招聘员工的条件、数量、招聘时间、招聘形式和用工形式。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本公司可以与任一股东另行约定、接受其向本公司派驻的人员。本公司每年结合业务发展、人员总量结构、人均效率效益等情况,制定年度招聘需求计划,由首席执行官报董事会审批同意后,以本公司名义由本公司自行或委托猎头公司等外部人才中介机构开展招聘工作。招聘过程中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正、结果公平,严格防范内部操作风险,招聘岗位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招聘进行监督管理。
本公司应当制定合理的业绩考核和奖惩机制,建立市场化的用人机制和薪酬激励约束机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公司有关规定处理与雇佣、解雇、薪酬、劳动保险、福利津贴以及处罚员工有关的事项。本公司应当根据法律同每一个正式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本公司建立员工培训计划,提高员工的业务能力、合规意识和道德水准等。
本公司与员工发生劳动争议,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公司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
x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由本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并报经银保监会审批。
本公司合并或分立,原则上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董事会拟订合并或分立方案;
股东会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批准董事会拟订的合并或分立方案;
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并或分立合同;
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分立事宜;
办理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
本公司合并的情况下,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本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决议日起三十(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本公司发出的通知书之日起三十(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45)日内,可以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本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本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本公司分立的情况下,本公司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本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决议日起三十(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本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本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公司合并或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向本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本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股东会决议解散;
因本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本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合资协议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本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五条中第(一)、(三)、(四)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本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项情形而解散的,按本章第一节规定办理。
本公司的清算和解散事项应当遵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其中须经银保监会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清理本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通知、公告债权人;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本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本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代表本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清算组在清理本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构确认。
清算期间,本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本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清算组应由股东组成。清算组成立后,本公司董事会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期间,本公司不得开展任何新的经营活动。
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构确认,并报送本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本公司终止。
本公司终止时,其管理理财产品的职责同时终止。
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理财产品财产不属于清算财产。清算组应妥善保管理财产品财产,作出理财业务的报告,并向新管理人办理理财产品财产的移交。理财产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修改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合资协议修改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合资协议的规定相抵触;
本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或
银保监会要求或经股东会决议修改本章程。
修改本章程的程序: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向股东会提议修改本章程并拟定本章程修改草案;
股东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以特别决议审议批准章程修改内容;
经银保监会批准(如需)。
本章程修改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办理变更登记。
本章程修改事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披露的信息的,本公司按规定予以公告。
x章程未尽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合资协议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处理。
本章程包括中文版本和英文版本,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但中文版本和英文版本的表述不一致时,以中文版本为准。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本章程中所称“以上”“以内”“以下”“不少于”都含本数;“不满”“过”“超过”“不足”“以外”“以前”“少于”不含本数。本章程中所称“工作日”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美国纽约州和美国特拉华州的商业银行均正常营业的一天(周六、周日除外)。
本章程中任何规定与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存在任何差异或冲突时,以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为准。
本章程由股东会审议批准,并经银保监会核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