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委託營運範圍平面圖及現行相關設施收費標準 I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南港及高雄軟體育成中心營運移轉案
招商文件(草案)包含:申請須知及委託營運契約草案
主辦機關:經濟部
執行機關: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南港及高雄軟體育成中心營運移轉案
申請須知
主辦機關:經濟部
執行機關: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目 錄
三、 甄審作業流程(執行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調整本表期程) 23
附件十三:「南港及高雄軟體育成中心營運移轉案」綜合評審評分表 XXIV
附件十四:「南港及高雄軟體育成中心營運移轉案」綜合評審序位評分總表 XXV
第壹章 一般說明
(一)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南港及高雄軟體育成中心營運移轉案(以下簡稱「本案」)係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1 款、第 8 條第 1 項第 5 款之規定辦理相關作業,本案之主辦機關為經濟部,授權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為執行機關,辦理本案可行性評估及先期規劃、訂定公告招商相關文件之內容、辦理公告及甄審、辦理議約、簽約及履約管理等事宜。
(二) 本案主要為徵求有意願營運者提出申請,評選最適合參與營運本案之民間機構,其甄審作業分為資格審查及綜合評審二階段進行,執行機關應依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之規定成立工作小組,依甄審需要,協助辦理甄審作業。
(三) 申請人應依本「申請須知」規定及相關書表內容提出申請文件,本「申請須知」內容及申請書表格式等規定對所有申請人均具有拘束力。
(四) 本申請須知為申請人研提營運計畫書及辦理其他後續事項之依據,對申請人所為之規定或要求,除另有規定外,均適用於各階段之申請人、合格申請人、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申請人應詳閱本申請須知,凡提送申請文件即表示已同意遵守其所規定之事項,申請人不得逾越而提出任何附帶條件或但書。
(五) 申請人應自行分析、檢核執行機關所提供之參考資料,執行機關並不保證該資訊之精確、完整。
(六) 申請人對本申請須知之內容應充分瞭解,若有疑義須澄清時,應於規定期限內依規定方式提出。執行機關所為之書面澄清視為本申請須知之一部分,所有疑義及未盡詳盡之處,悉依執行機關之解釋為準。
(七) 執行機關不支付申請人參與本案申請作業所支出之各項費用。
(八) 本申請須知之標題係為便利而設,不影響各條文之意義、解釋或規定。
(九) 本申請須知所載之日期除另有註明者外,依日曆天計算。
(十) 除附件五及六得按實際狀況依本申請須知所附格式另行繕打填
寫外,其餘附件,申請人均應以本申請須知所附附件填寫之。
(十一) 申請人提出於執行機關之營運計畫書及相關資料文件,如有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或遭他人侵害智慧財產權之情形,執行機關得命申請人說明,但不就是否構成侵害智慧財產權為實質認定,申請人應自行循司法途徑處理。
(十二) 本申請須知未盡事項,悉依促參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一) 政府
指中華民國各級政府機關。
(二) 主辦機關及執行機關
經濟部為主辦機關,執行機關為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亦指未來委託營運契約之甲方。
(三) 本案
指主辦機關依促參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1 款及第 8 條第 1 項第 5款規定辦理之徵求民間機構參與南港及高雄軟體育成中心營運移轉案。
(四) 南港軟體育成中心基地
南港軟體育成中心位於xxxxxxxxx00-00 x及19-13 號。 (五) 高雄軟體育成中心基地
高雄軟體育成中心位於xxxxxxxxxx 0 x。
(六) 營運計畫書
指申請人依本申請須知規定提出參與本案所研擬之計畫內容。
(七) 申請人
指依本申請須知規定,向執行機關申請參與本案之單一公司、企業聯盟、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並依不同之甄審作業階段,分別稱之為合格申請人、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
(八) 合格申請人
指依本申請須知規定,通過資格審查並參與綜合評審之申請人。
(九) 最優申請人
指依本申請須知規定,通過資格審查、綜合評審,並經甄審會評
定為最優申請案件之申請人。
(十) 次優申請人
指依本申請須知規定,通過資格審查、綜合評審,並經甄審會評定為次優申請案件之申請人。
(十一) 民間機構
指最優申請人經執行機關發函通知後,與執行機關簽訂委託營運契約之乙方。
(十二) 企業聯盟
指由兩個以上合法獨立存在之公司為申請參與本案所組成之合作團體。
(十三) 委託營運契約
指民間機構與執行機關簽訂之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南港及高雄軟體育成中心營運移轉案契約。
(十四) 甄審會
指執行機關為審核本申請案件,依法所成立之徵求民間機構參與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南港及高雄軟體育成中心營運移轉案甄審委員會。
(十五) 智慧財產權
指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或其他國內外法令所保護之(包括但不限於)權利、圖說、標幟、技術、樣式、設計或其他資料等。
(十六) 促參法
指「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十七) 協調委員會
指依委託營運契約之規定,經執行機關與民間機構同意成立之委員會,負責辦理相關事項之協調及解決。
(十八) 新創企業
係指公司設立日期為近 8 年成立之企業,並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企業。
第貳章 本案說明
(一) 基地位置
南港軟體育成中心於xxxxxxxxx 00-00 x及 19-13 號;
高雄軟體育成中心位於xxxxxxxxxx 0 x。
(二) 委託財產
座落於南港軟體育成中心基地上 E 棟三樓、四樓及五樓,委託樓地板面積為 10,571 平方公尺,及座落於高雄軟體育成中心基地上加工出口區xxxxxx X xxxxx,xxx地板面積為 3122.05 平方公尺(平面圖及現行相關設施收費標準均詳附件一),及位於南港軟體育成中心基地 A、E 棟之 B1、B2,面積約 2,870 平方公尺之停車場(含汽車停車位 53 位、機車位 111位)。
設施部分,南港軟體育成中心包括:行政辦公室 1 區,培育間
82 間,共同工作空間 3 間,事務間 3 間,網路電話機房 1 間,
10 間免費會議室,收費會議室 4 間,儲藏室 23 間,中企處會計
室資料儲存室 2 間,茶水間及xxx 0 x,xxxxx 00 x,xx停車位 111 位等;高雄軟體育成中心包括:行政辦公室 1 區,接待大廳 1 區,培育間 27 間,共同工作空間 0 x,xxx 0 x,xxxxxx 0 x,xxxxx 0 x,xx型會議室 1 區,收費
會議室 2 間,儲藏室 3 間、1 間茶水間及休憩區 1 區等。委託營運及點交之財產及物品詳附件二。
(一) 辦理依據
依促參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公告徵求民間機構參與營運本案,由民間機構營運至許可年限屆滿後,將營運權歸還政府之方式進行。
(二) 業務營運範圍
民間機構於委託營運期間內取得委託財產之營運權,於委託營運
期間內,由民間機構訂定管理規範並營運。
(三) 委託營運期間
本案之委託營運期間為 111 年 7 月 1 日至 116 年 12 月 31 日。三、資產點交
執行機關應於契約簽訂之日起 30 日內,將附件二所示之財產及物品,點交予民間機構。
(一) 營運之要求
1. 民間機構應於簽訂委託營運契約後 30 日內,參考附件一之收費標準,提出各項服務收費標準及管理計畫,送請執行機關同意後實施。
2. 除經執行機關書面同意外,民間機構應自民國 111 年 7 月 1 日開始營運,並應全年無休營運南港及高雄軟體育成中心。
3. 育成中心企業進駐審查工作,應由民間機構依據管理計畫辦理。
4. 民間機構應概括承受現有進駐企業與原民間機構簽訂之契約,對現有進駐企業依上開契約約定享有之進駐期間及收費標準,應於上開契約有效期間予以保障維持不變。
5. 民間機構應製作育成輔導履歷,其內容應包含但不限於輔導之對象、日期、時間、地點、方式、過程及進駐企業意見反饋等。
6. 民間機構應於 111 年 12 月 31 日前進行營運相關設備之整修、購置及裝修等期初投資,最少期初投資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 600 萬元;並應於 115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營運相關設備之增購更新,此等投資金額加計期初投資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 1,000 萬元。
7. 民間機構應配合執行機關舉辦活動之需要,提供執行機關優先免費(包含因使用場地所衍生之清潔費、水電費、及基本設備租借費皆為免費)使用本案場之中大型會議空間及相關設施,以上午(8 時至 12 時)及下午(13 時至 17 時)各為 1 時段,
每年以 20 時段為限。
8. 民間機構應分別保留南港及高雄軟體育成中心六成以上之總培育空間以執行軟體等特定領域之新創企業。
(二) 營運期間民間機構應遵守事項
1. 民間機構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本案之營運。如有任何故意或過失行為致執行機關或其人員遭受第三人之索賠或涉訟,民間機構應負擔一切相關費用並賠償執行機關及其人員因此所受之一切損害。
2. 民間機構與其代理人、受僱人、受任人、承包商或任何第三人間及因營運本案所生之權利義務等,應由民間機構自行負責,與執行機關無涉。民間機構並應使執行機關免於因上述事項之任何追索、求償或涉訟,如因此致執行機關受有損害,民間機構應對執行機關負賠償責任。
3. 委託營運權利轉讓之禁止
民間機構依委託營運契約所取得之權利,除為促參法第 52 條
規定之改善計畫或第 53 條規定之適當措施所需,且經執行機關同意者外,不得轉讓、出租、設定負擔或為民事執行之標的。
4. 民間機構因營運本案所占有之營運資產,如為執行機關所有,非經執行機關書面同意或本案委託營運契約另有約定外,不得轉讓、出租或設定負擔。但如為通過民間機構進駐審查之企業,民間機構得將營運資產出租予通過進駐審查之企業,並應將簽訂之租賃契約副本送交執行機關備查。
5. 民間機構在委託營運期間內所使用之所有智慧財產權及其他有形、無形財產均應以合法方式取得使用權或所有權,如有因此而涉訟概與執行機關無關。民間機構於委託營運契約終止或屆滿後,須辦理營運資產移轉時,應負責使執行機關取得合法使用與營運本案相關之智慧財產權之權利。
6. 本案執行期間,應由民間機構負擔南港軟體園區及加工出口區高雄軟體園區之管理費。
7. 民間機構應於南港及高雄軟體育成中心配置適當人力輔導進
駐廠商。
(三) 附屬事業之委託經營
1. 民間機構應自行營運南港及高雄軟體育成中心,惟就附屬設施如停車場或附屬事業如輕食餐飲等,經民間機構以書面申請並經執行機關同意後,得委託第三人辦理。民間機構應於營運執行計畫書擬具委託經營計畫報經執行機關核准,其修訂、變更時亦同。
2. 除非可歸責於民間機構之事由所致或本案契約另有約定外,民間機構不得更換受託者。民間機構因上開例外事由更換受託者前,應提出更換後受託者之履約實績及營業項目,並經執行機關書面同意後,始得為之。
3. 民間機構與第三人所簽訂之委託契約,至少應包含下列規定:
(1)委託契約之屆滿日不得超過本契約營運期間之屆滿日。 (2)受託者應遵守本契約及相關法令之規定。
(3)除執行機關另有同意者外,民間機構營運權限或經營附屬事 業之權利終止時,該委託亦隨同終止。
4. 民間機構不得以不具委託經營事項能力或未依法登記或設立之廠商為委託經營之第三人。對於受託者履約之部分,受託者違反本契約或法令相關規定,執行機關有權通知民間機構與該受託者終止合約,民間機構仍應負完全責任。
5. 民間機構及委託經營之第三人履約,不得有下列情形:僱用無工作權之人員、供應不法來源之履約標的、使用非法工具、提供不實證明、非法棄置廢棄物或其他不法或不當行為。
(四) 營運資產之使用及維護
1. 民間機構所投資之相關設施或設備,非經執行機關書面同意,不得拆除。如因營運業務所需,於南港軟體育成中心及高雄軟體育成中心擴建或整建建築物時,應遵守委託營運契約及相關法令之規定,並應事先取得執行機關書面同意,且該等費用由民間機構自行負擔。
2. 民間機構應維持本案之營運資產合於使用;如有應加以修繕之必要,除執行機關已編列預算購買者外,民間機構應自行修繕並負擔修繕之費用。
(一) 民間機構應自開始營運之當年起及次年後每年年底,應依行政院頒行之「財物標準分類」逐項詳細登載,註明取得該資產之名稱、種類、取得時間、他項權利設定情形,於每年會計年度結束後 90 日內,將前一年度最新營運資產目錄送交執行機關備查。
(二) 民間機構應於每年 4 月 30 日前提送前一年底之主要股東出資比例、董監事名冊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書(長式報告書)等資料予執行機關備查。
(三) 民間機構應保存其營運本基地有關之會計帳簿、表冊、憑證、傳票、財務報表及其他相關文件,民間機構應依中華民國公認會計原則及商業會計法有關規定辦理一切會計事項。
(四) 執行機關及其他公務機關基於職權之行使或為監督民間機構確實履行委託營運契約之必要,得進入本基地內為必要之行為;民間機構不得規避、妨礙及拒絕,且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五) 執行機關得自行或委託財務專業機構定期或不定期對民間機構執行財務檢查。檢查時應通知民間機構於規定期限內提出帳簿、表冊、傳票、財務報表或其他相關文件供執行機關或執行機關委託之機構查核,民間機構應即呈交閱覽並為必要之說明,不得規避、妨礙及拒絕。
(六) 除本案契約第貳章第二條、第(八)項、第 1 款,以及第陸章第一
條、第(五)項、第 1 款之規定外,民間機構應妥善留存與第三人
所簽訂之契約副本,其修訂、變更時亦同,執行機關並得隨時檢
查之,民間機構應予配合,不得規避、妨礙及拒絕檢查。
(一) 權利金金額
1. 權利金包括「定額權利金」及「營運權利金」二部分。
2. 定額權利金:乙方每年應繳付定額權利金新臺幣 150 萬元整予甲方(以會計年度計算為準),當年度營運期間不滿 1 年者,其定額權利金計算,應按當年度契約期間日數佔整年日數之比
例計收定額權利金。
3. 營運權利金:民間機構應依權利金報價單中所填寫之營運權利金百分比,按每年度營業收入總額,以不低於其 3%之金額繳付予執行機關。
(二) 權利金繳付方式
民間機構得以本國銀行或在台灣設有分行之外國銀行即期支票或以匯款方式繳納之。民間機構以匯款方式繳納權利金時應將權利金匯入執行機關所指定帳戶內。
(三) 權利金繳付時間
民間機構應於委託營運期間內起,逐年於次年 1 月 8 日前檢送本案固定權利金之匯款收據及依乙方就本案自結營業收入繳納前一年度權利金之匯款收據,及於 1 月 20 日前檢送本案前一年度 各期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送執行機關審核,並於每年 4 月 30 日前檢送會計師就本案之專案查核報告及依專案查核報告之營業收入確認應繳納權利金總額,就短交部分繳交執行機關或請執行機關退還超收部分。
(四) 土地租金金額
民間機構自營運日起,每年應繳納土地租金,當年度營運期間不滿 1 年者,其土地租金計算,應按當年度契約期間日數佔整年日數之比例計收土地租金。
南港軟體育成中心基地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租金優惠辦法」規定,即按當期申報地價及課徵地價稅稅率之乘積,加計簽約當期申報地價百分之二計收,但如南港軟體育成中心基地課稅面積嗣後有調整,依調整後課稅面積計收。
高雄軟體育成中心基地按加工出口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計收,即按民間機構使用土地面積之公告地價年息 5%及公共設施建設費(依加工出口區收費標準)計收土地租金。
(五) 土地租金繳付方式
民間機構得以本國銀行或在台灣設有分行之外國銀行即期支票或以匯款方式繳納之。民間機構以匯款方式繳納權利金時應將權利金匯入執行機關所指定帳戶內。
(六) 土地租金繳付時間
民間機構應於每年 6 月 30 日前繳納當年度土地租金,簽約當年 土地租金應於 111 年 11 月 30 日前繳納。
(七) 權利金或土地租金遲延給付
民間機構未依本契約約定期限繳納權利金或土地租金者,每逾一日,應按照逾期當日台灣銀行基本放款利率加計兩碼(0.5%)作為遲延利息;如逾期 30 日仍未繳付,則按委託營運契約第七章違約規定處理。
(一) 執行機關承諾事項
1. 本案執行期間,執行機關經評估後視需要編列並提供予受委託民間機構支應辦理必要採購及維修事宜之預算,受委託民間機構不得向執行機關請求委辦經費。
2. 執行機關應訂定營運績效評估辦法,營運期間之評分在 80 分以上者,得評定為「營運績效良好」。若經執行機關評定民間機構營運期間營運績效良好次數達 3 次以上,民間機構得於委託營運期間屆滿半年前檢附歷年評估報告及未來營運計畫書等,向執行機關申請優先定約一次,執行機關得依促參法第 54 條規定,於營運期滿優先與該民間機構定約,委託期間以 5年為限,而營運條件應另行議定。
3. 民間機構申請優先定約後辦理之營運績效評分亦需為 80 分以上,否則其即喪失優先定約之資格,已簽訂下一期合約者亦同。
(二) 執行機關行政協助事項
1. 民間機構因執行本案而須向相關機關申請證照或許可時,執行機關在法令許可及權責範圍內,得協助民間機構與相關機關進行協調,但民間機構應自行負責時程掌控及相關證照或許可之取得。
2. 民間機構在營運期間,因天然災變而受重大損害時,執行機關得依促參法第 35 條規定,會商財政部協調金融機構或特種基金,提供重大天然災害復舊貸款。
(三) 執行機關不擔保本申請須知所載政府協助事項之必然成就,民間機構亦不得因政府協助事項未能成就而主張執行機關違反協助
義務。八、移轉
民間機構於許可年限屆滿後,應將現存所有之營運資產無償移轉予執行機關。
第參章 申請作業規定
(一) 申請人之組成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參與本案:
1. 依我國公司法設立之單一公司及依我國法令設立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
2. 由兩個以上公司以合作方式組成之企業聯盟。
(二) 企業聯盟
1. 以企業聯盟方式申請者,各成員應為公司且企業聯盟之成員應分別指明授權代表公司與一般成員,企業聯盟成員中,至少應有一個成員為依我國公司法設立之單一公司。企業聯盟組成成員不得為其他單一公司申請人或為其他企業聯盟之組成成員之一。
2. 申請人如以企業聯盟方式參與本案,則須提出「企業聯盟協議書」(附件五)及「企業聯盟授權書」(附件六),其內容應包括各成員間之分工、權利及義務,且協議書有效期間內,企業聯盟各組成員應負共同連帶履行之責任。
3. 成員之變更與終止應經執行機關同意。
4. 協議書內容變更應經執行機關同意。
5. 協議書有效期間應持續至委託營運契約簽訂為止。二、申請人資格
(一) 一般資格
申請人應有營運育成中心、培育或輔導資訊、通訊、軟體產業或相關企業之營運實績,申請人如為企業聯盟,至少應有一成員具備前述資格。
(二) 財務能力
單一公司申請人、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企業聯盟各成員最近 3
年內應無退票紀錄或重大喪失債信之情事。三、資格證明文件
(一) 一般規定
1. 出具證明者為中華民國政府所屬之機關時,其所出具之證明文件無需認證。
2. 具證明者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私人機構或個人時,其所出具之證明文件須經中華民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之公證。
3. 出具證明者為外國之政府機構時,其所出具之證明文件須經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出具證明者為外國私人機構或個人時,其所出具之證明文件須經該國公證機關公證及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所有資格證明文件若非採用中文,則須檢附經認證之中文譯本。
4. 申請人應檢附合法之證明文件,如偽造變造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執行機關應撤銷其於簽訂委託營運契約前取得之一切資格。
5. 申請人提出之證明文件,除另有規定外,均以影本為限,並應由申請人及負責人加蓋印章。惟執行機關得要求申請人提供文件正本以供檢核。申請人如為外國公司,應由被授權人檢附經該公司所在國之公證機構及中華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授權書,代表公司以簽章替代印章。
(二) 一般資格證明文件
申請人應提出營運育成中心、培育或輔導資訊、通訊、軟體產業或相關企業之營運實績證明,例如契約或服務證明。
(三) 財力證明文件
1. 無退票證明
應提出本案招商公告日以後,向臺灣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公告日起算前 3 年內無退票證明影本。外國法人如無法提出無退票紀錄證明文件時,應以銀行往來證明文件為之。
2. 繳稅證明:
(1)申請人應提營業稅繳稅證明文件影本,得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本案招商公告日最近 1 期營業
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申請人不及提出最近 1
期證明者,得以前 1 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2)申請人應提出最近 1 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繳稅證明文件影本。
(3)申請人依法免納上述營業稅及所得稅者,應出具免繳稅證明影本。
(4)營業税或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影本代之。
3. 最近 1 年經執業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財務報表附註等)及查核報告書影本。(若無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得以最近一期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代替之)
(四) 登記證照及其他證明文件
1. 單一公司申請人或企業聯盟申請人之各成員應提出公司資格證明文件。
2. 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應提出設立登記證明。
3. 本國公司之公司資格證明文件係指我國政府核發之公司證明文件影本。
4. 外國公司之公司資格證明文件係指得證明該公司係合法組織,且現仍存續營業之任何文書,例如公司證明影本、營業執照影本、其他特許執照影本、主管官署證明函等。
5. 除前述所定之證明文件外,申請人得提出足以證明符合本申請須知申請人資格之其他特許證照及相關證明文件。
(一) 申請應備文件
1. 項目
(1)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三)
填具申請人名稱,如申請人為企業聯盟者,應載明授權代表公司與一般成員,並隨附申請所需之相關文件。
(2)申請切結書(格式如附件四)
單一公司申請人、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之申請切結書應由該負責人簽署之。企業聯盟申請人,應由各成員分別出具申請切結書,並由其負責人簽署之;企業聯盟申請人之各成員應遵守履行本申請須知內容並負連帶責任。
(3)企業聯盟協議書(格式如附件五)(無者免附)
申請人為企業聯盟者,應出具企業聯盟協議書載明各成員之分工、權利及義務、應認足之民間機構股份數比例。協議書有效期間至少應持續至簽訂本案委託營運契約為止。
(4)企業聯盟授權書(格式如附件六)(無者免附)
企業聯盟申請人應由授權代表公司代理全體辦理相關事宜,企業聯盟之各成員應分別辦理具企業聯盟授權書,載明授權代表公司全權代表全體參加申請,及辦理成為申請人後之相關事宜。
(5)代理人委任書(格式如附件七)(無者免附)
單一公司申請人、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及企業聯盟授權代表公司應指定代理人並檢具代理人委任書。
(6)財務能力證明文件
依本申請須知第參章第三點第(三)財務證明文件規定。
(7)公司資格文件及其他證明文件
依本申請須知第參章第三點第(三)財務證明文件規定。
(8)營運計畫書及電子檔案
依本申請須知第肆章「營運計畫書」規定提送營運計畫書及電子檔案。
申請應備文件一覽表
文 件 項 目 | 說 明 | |
資格證明文件 | 1. 申請文件檢核表 | 正本乙份。 |
2. 申請書 | 正本乙份。 | |
3. 申請切結書 | 正本乙份。 | |
4. 企業聯盟協議書(無者免附) | 正本乙份。 | |
5. 企業聯盟授權書(無者免附) | 正本乙份。 | |
6. 代理人委任書(無者免附) | 正本乙份。 | |
7. 一般資格證明文件 | 正本乙份。 | |
8. 財務能力證明文件 | (1) 本案招商公告日以後,向臺灣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公告日起算前 3年內無退票證明影本乙份。 | |
(2) 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本案招商公告日最近 1 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乙份。 | ||
(3) 最近 1 年經執業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及查核報告書影本乙份。(若無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得以最近一期之營利事 業所得稅申報書代替之) | ||
9. 資格文件及其他證明文件 | 單一公司申請人、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企業 聯盟申請人之各成員應提出資格證明文件影本乙份。 | |
10. 權利金標單 | 使用本申請須知所附之權利金標單,填具每年營運權利金之比率。(正本乙份) | |
11. 營運計畫書 | 15 份 |
2. 提送方式
(1)前述一覽表第 1 至 9 項之文件應共同裝入「資格文件封」(附件十)內並予密封。
(2)權利金標單應單獨裝入「權利金標單封」(附件十一)內並予密封。
(3)營運計畫書應每份分別裝訂,再自行裝入「營運計畫書封」
(附件十二)內並予密封。
(4)各申請應備文件依前述方式分別封裝後,再依序彙總、密封包裝,於外封套黏貼所附之申請文件檢核表(附件九)。
(5)單一公司申請人或企業聯盟申請人之授權代表公司如為外國公司,得以簽名代替印章或公司代表之印章。
(二) 申請方式及受理時間
1. 申請方式
所有申請文件之提出應以專人送達或掛號郵寄方式於受理期間內送達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秘書室(地址:臺北市大安區xxx路二段 95 號 3 樓),逾期恕不受理。
2. 受理期間
受理申請文件期間,自本申請須知公告日次日上午 9 時起至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下午 5 時 30 分止,國定假日或例假日不予收件。
(三) 補充說明
1. 申請人認為本申請須知違反促參法及有關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提出異議。
2. 申請人所提送申請文件均應以中文為準,必要時得加註英文,以便參考。
3. 申請人所提送之申請文件,不論甄審結果如何,均不返還申請人。
4. 申請人於辦理申請、甄審、簽約、履約等過程中,如發現弊端或不法情事,可依據下列信箱,以書面記載檢舉人及被檢舉人姓名、年齡、住址、以及貪污瀆職事實與可供調查之資料或線索,提出檢舉:
5. 經濟部xxxxxxxx,xxxx:(00)0000-0000,地址:xxxxxxx 0 x 00 x 0 x
6. 法務部調查局,檢舉電話:00-0000-0000,檢舉信箱:新店郵政 60000 號信箱。
(四) 疑義徵詢、答覆及通訊
1. 申請人對本申請須知應自行分析檢核,申請人如認為文件內容有疑義,應於本申請須知公告日後 7 日內,以中文、書面方式提出釋疑,並送達執行機關。
2. 執行機關應於公告日後 14 日內,以書面答覆釋疑之處理結果,必要時得公告之;若涉及變更或補充本申請須知內容者,執行機關將另行公告,並得視需要延長受理期間。
3. 執行機關因實際狀況需要,變更或補充本申請須知內容時,得視需要延長公告期間。該等文件視為本申請須知之一部分。
4. 本申請須知若有任何修正或補充,均以最後修訂或補充內容為準,並視為本申請須知之一部分。
5. 本申請xx公告後至本案委託營運契約簽訂之日止,申請人如有任何有關本案之詢問,均得以書面徵詢執行機關。除另有敘明者外,執行機關之答覆並非為本申請須知之一部,申請人不得據以解釋本申請須知。
6. 通訊方式
聯絡單位: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創業育成組聯絡人:xxx
xx電話:(00)0000-0000傳 真:(00)0000-0000
聯絡地址:臺北市xxx路二段 95 號 3 樓電子信箱:xxxxx@xxxx.xxx.xx
第肆章 營運計畫書
一律以 A4 直式,由左而右、以中文橫式書寫為原則,並須繕打、編頁碼、且於左側裝訂成冊,如有修改,修改處亦應加蓋申請人印章,一次提送 15 冊,頁數以 50 頁以內為原則。申請人應就本基地委託營運範圍進行規劃,並參照本申請須知相關附件及附件中所訂之規範研擬營運計畫書,每份營運計畫書之內容應包括:
(一) 申請人籌組計畫及組織架構
(二) 申請人相關營運實績及履約能力
(三) 金擘獎得獎紀錄(依 111 年 3 月 28 日公告修正之民間參與公共 建設金擘獎頒發作業要點,獎勵期間自得獎名單公布之次年 1 月
1 日起,特優獎勵期間三年,優等獎勵期間二年,佳等獎勵期間 一年)
(一) 營運策略(應含營運目標及構想、營運方式、行銷推廣計畫及政府政策之配合等,並應具體說明如何建置育成輔導履歷,以及如何保留六成以上之總培育空間以執行軟體等特定領域之新創企業)
(二) 管理計畫(應含空間設施使用管理規範、資產維護保養計畫、安全監控、通報及緊急應變計畫等)
(三) 營運團隊編制(應分別說明南港及高雄軟體育成中心營運團隊之組織架構、人員配置、相關經驗等)
(四) 營運績效(應含招商計畫、培育企業家數預期成效、進駐企業流動率控管及國際合作交流規劃等)
(五) 營運費率(應分別說明南港及高雄軟體育成中心之進駐空間及公共空間之租金與其他相關費用、停車場臨停及月租費率等各式費率訂定與調整、收費方式等)
(一) 財務基本假設參數說明
(二) 財源籌措方式(應含資金來源(自籌或借貸)及若有借貸時應敘明申貸額度)
(三) 分項營運收支預估(應分別編列南港及高雄軟體育成中心之營運收支,並說明年度營運收入及支出之項目與估算方式,以及敘明各年度之成長或變動比例)
(四) 預估財務報表(應分別編製南港及高雄軟體育成中心預估 5.5 年之各年損益表,以及全案預估 5.5 年之各年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
(五) 財務效益分析(應計算全案之淨現值、內部報酬率、回收年期及自償能力等)
(六) 敏感性分析(至少就投資成本、營運收入、營運支出等項目進行分析)
(一) 整體投資規劃(應具體說明如何於 111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不低
於 600 萬元之營運相關設備之整修、購置及裝修;及於 115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營運相關設備之增購更新,其金額加計前述金
額不得低於 1,000 萬元;並應分別說明南港及高雄軟體育成中心各年度預計投資之項目及金額)
(二) 權利金繳納計畫(除每年固定權利金新台幣 150 萬元外,民間機構每年營運權利金繳納比例不得低於 3%,並列示每年度權利金估算方式及金額)
(一) 風險分析(應對資金、財務、政策、法令及其他可能影響因素之評估,及風險承擔能力與因應方式等)
(二) 保險計畫(應詳列保險項目及投保金額等)
(三) 移轉及返還計畫(應含資產總檢查之辦理期限、檢查標準、費用、移轉及返還範圍等,其中移轉及返還範圍包含執行機關具所有權之營運資產、民間機構依契約規範所進行之投資、重置及購置替
代品)
營運之創意構想及其他回饋機制
第xx x審作業方式
(一) 依據
依促參法第 44 條第 1 項及組織及評審辦法第 2 條規定,成立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南港及高雄軟體育成中心營運移轉案」之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甄審會」),進行甄審作業。
(二) 成員
甄審會設置委員 9 人,由執行機關就具有與申請案件相關專業知識或經驗之人員派(聘)兼之,其中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甄審會置召集人一人,綜理甄審事宜;副召集人一人,襄助召集人處理甄審事宜;均由執行機關或其授權人員指定委員擔任,或由委員互選產生之。
(三) 成立與解散
甄審會應於公告徵求民間機構參與前成立,並於完成甄審事宜且無待處理事項後解散。
(四) 任務
甄審會之任務如下:
1. 訂定或審定申請案件之甄審項目、甄審標準及評定方式。
2. 辦理申請案件之綜合評審。
3. 辦理依促參法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應由甄審會評定之事項。
4. 協助執行機關解釋與甄審項目、甄審標準及評定結果有關之事項。
(五) 召集與出席會議
甄審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主持該次會議。甄審會委員應親自出席甄審會會議,並公正辦理評審。
(六) 其他應注意事項
甄審會委員如有組織及評審辦法第 9 條規定之情事者,應即迴避。甄審會委員對於會議之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要求將不同意見載入會議紀錄或將意見書附於會議紀錄,甄審會不得拒絕。
本案之甄審作業分二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為資格審查階段,由執行機關依招商文件規定之資格條件,就申請人提送之資格文件,進行審查,選出合格申請人。
第二階段為綜合評審階段,由甄審會依招商文件規定之甄審項目、甄審標準及評定方式,就第一階段所選出之合格申請人所遞送之營運計畫書及相關文件,選出最優申請人乙名及次優申請人乙名。
項次 | 辦理事項 | 截止日期 |
1 | 執行機關正式公告申請須知 | D |
2 | 申請人以書面請求執行機關澄清申請須知之疑義 | D+7 |
3 | 執行機關答覆申請人對申請須知所提出之疑義,執行機 關於必要時變更或補充申請須知 | D+14 |
4 | 受理申請人申請文件 | D+21 |
5 | 執行機關初步查核申請文件 | D+24 |
6 | 申請人補正或完成澄清文件內容 | D+26 |
7 | 執行機關審查選出合格申請人 | D+27 |
8 | 甄審會進行綜合評選並選出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 | D+33 |
9 | 執行機關與最優申請人完成議約 | D+40 |
10 | 執行機關與最優申請人進行簽約 | D+47 |
(一) 資格審查階段
評審項目 | 審查標準 |
1.申請人及負責人資料 | ⮚ 申請人所提送之申請文件是否依申請須知格式填具清楚完整。 |
2.申請書 | ⮚ 申請人所提送之申請文件是否依申請須知格式填具清楚完整。 ⮚ 申請人名稱與印章是否與申請人公司登記資料相符。 |
3.申請切結書 | ⮚ 具切結書人所提送之申請文件是否依申請須知格式填具清楚完整。 ⮚ 具切結書人名稱與印章是否與申請人公司登記資料相符。 |
4.企業聯盟協議書(無者免 附) | ⮚ 企業聯盟申請人是否依申請須知規定簽定協議書,包含各成 員之權利義務及其認股比例。 |
5.企業聯盟授權書(無者免附) | ⮚ 企業聯盟申請人是否指定授權代表法人。 |
6.協力廠商合作意願書(無 者免附) | ⮚ 合作廠商或人員,無者免附。 |
7.代理人委任書 | ⮚ 申請人是否指定代理人一人,未指定者免附。 |
8.一般資格證明文件 | ⮚ 營運育成中心、培育或輔導資訊、通訊、軟體產業或相關企業之營運實績證明(契約或服務證明) |
9.財務能力證明文件 | ⮚ 本案招商公告日以後,向臺灣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公告日起算前 3 年內無退票證明影本乙份。 ⮚ 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本案招商公告日最近 1 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乙份。 ⮚ 最近 1 年經執業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及查核報告書影本乙份。(若無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得以最近一期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代替之) ⮚ 外國公司如無前述證明文件時,應以銀行往來證明文件為之。 ⮚ 申請人是否符合財務能力資格之要求。 |
10.申請人資格文件及其他證明文件 | ⮚ 單一公司申請人或企業聯盟申請人之各成員應提出公司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 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應提出設立證明。 |
11.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 (無者免附) | ⮚ 是否檢具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 ⮚ 金融機構是否對營運計畫書提出評估意見。 |
12.權利金標單 | ⮚ 是否檢具權利金標單並予密封。 |
13.營運計畫書 | ⮚ 申請人所提送之營運計畫書份數是否正確。 |
依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南港軟體及高雄軟體育成中心營運計畫案申請須知(以下簡稱「申請須知」)規定,資格審查階段之評審項目及審查標準說明如下表:
註︰上述證明文件並應審查是否依申請須知規定須辦理認證及檢附中文譯本。
(二) 綜合評審階段
依申請須知規定,綜合評審階段之甄審項目及標準說明如下表:
甄審項目 | 甄審標準 | |
甄審重點 | 配分 | |
1. 申請人組織及實績 | ⮚ 申請人籌組計畫及組織架構 ⮚ 申請人相關營運實績及履約能力 ⮚ 金擘獎得獎紀錄(依 111 年 3 月 28 日公告修正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金擘獎頒發 作業要點,獎勵期間自得獎名單公布之次年 1 月 1 日起,特優獎勵期間三年,優等獎勵期間二年,佳等獎勵期間一年) | 15 |
2. 營運計畫 | ⮚ 營運策略(應含營運目標及構想、營運方式、行銷推廣計畫及政府政策之配合等,並應具體說明如何建置育成輔導履歷,以及如何保留六成以上之總培育空間以執行軟體等特定領域之新創企業) ⮚ 管理計畫(應含空間設施使用管理規範、資產維護保養計畫、安全監控、通報及緊急應變計畫等) ⮚ 營運團隊編制(應分別說明南港及高雄軟體育成中心營運團隊之組織架構、人員配置、相關經驗等) ⮚ 營運績效(應含招商計畫、培育企業家數預期成效、進駐企業流動率控管及國際合作交流規劃等) ⮚ 營運費率(應分別說明南港及高雄軟體育成中心之進駐空間及公共空間之租金 與其他相關費用、停車場臨停及月租費率等各式費率訂定與調整、收費方式等) | 35 |
3. 財務計畫 | ⮚ 財務基本假設參數說明 ⮚ 財源籌措方式(應含資金來源(自籌或借貸)及若有借貸時應敘明申貸額度) ⮚ 分項營運收支預估(應分別編列南港及高雄軟體育成中心之營運收支,並說明年度營運收入及支出之項目與估算方式,以及敘明各年度之成長或變動比例) ⮚ 預估財務報表(應分別編製南港及高雄軟體育成中心預估 5.5 年之各年損益表,以及全案預估 5.5 年之各年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 ⮚ 財務效益分析(應計算全案之淨現值、內部報酬率、回收年期及自償能力等) ⮚ 敏感性分析(至少就投資成本、營運收入、營運支出等項目進行分析) | 15 |
4. 整體投資規劃及權利金繳納計畫 | ⮚ 整體投資規劃(應具體說明如何於 111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不低於 600 萬元之營運相關設備之整修、購置及裝修;及於 115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營運相關設備之增購更新,其金額加計前述金額不得低於 1,000 萬元;並應分別說明南港 及高雄軟體育成中心各年度預計投資之項目及金額) ⮚ 權利金繳納計畫(除每年固定權利金新台幣 150 萬元外,民間機構每年營運權 利金繳納比例不得低於 3%,並列示每年度權利金估算方式及金額) | 10 |
5. 風險分析、保險計畫、移轉及返還計畫 | ⮚ 風險分析(應對資金、財務、政策、法令及其他可能影響因素之評估,及風險承擔能力與因應方式等) ⮚ 保險計畫(應詳列保險項目及投保金額等) ⮚ 移轉及返還計畫(應含資產總檢查之辦理期限、檢查標準、費用、移轉及返還範圍等,其中移轉及返還範圍包含執行機關具所有權之營運資產、民間機構依契約規範所進行之投資、重置及購置替代品) | 10 |
6. 創意及回饋事項 | ⮚ 營運之創意構想及其他回饋機制 | 5 |
7. 簡報及回覆 答詢 | ⮚ 簡報及回覆答詢 | 10 |
(一) 資格審查階段
1. 資格審查時,由執行機關先就申請人所提送之「申請文件檢核表」,核對資格文件及公告所應檢附之資料是否齊全,並進行審查。申請人提送之資格文件缺漏,但其資格事實確實存在,或提送之相關文件不符格式或有疑義,得發文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或提出說明。申請人逾執行機關依前述通知之期限,而不補件、補正或提出說明者,不予受理。
2. 資格審查結果由執行機關通知所有申請人。經資格審查通過者,為合格申請人,具備參加綜合評審資格。
3. 僅一家申請人提出申請,且符合規定之資格條件,得就其所提出申請文件進行評審。
(二) 綜合評審階段
1. 綜合評審時,由甄審會就資格審查選出之合格申請人,依據其所遞送之營運計畫書及相關文件進行審查。
2. 甄審會如對合格申請人所提送之營運計畫書及相關文件有疑義,得通知申請人限期澄清,逾期不澄清者,不予受理。
3. 合格申請人應就其營運計畫書內容依規定時間列席甄審會進行簡報,及接受甄審會委員之詢答。
4. 合格申請人之營運計畫書如有涉嫌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情事,執行機關及甄審會均不負審查責任,甄審會得逕予評分,並選出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主張智慧財產權受侵害之人應循司法途徑救濟並獲確定裁判後,由執行機關或甄審會依裁判結果辦理。
5. 合格申請人於進行簡報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1) 簡報順序依執行機關通知時間抽籤,未依通知時間到場之合格申請人,由執行機關代為抽籤,不得異議。
(2) 合格申請人應依指定時間攜帶相關證明文件準時辦理報到,逾時視同放棄簡報資格。合格申請人放棄簡報者,簡
報答詢成績,以零分計算。
(3) 各合格申請人簡報時,其他合格申請人應退席。
(4) 各合格申請人所派簡報及答詢人員須為該申請人之相關人員;且參與評審簡報及答詢人員之總人數不得超過五人。
(5) 各合格申請人簡報時間不得超過十五分鐘,答詢時間以不超過十五分鐘為原則(甄審委員提問時間不計入,採統問統答方式);必要時甄審會得予延長。
(6) 各合格申請人簡報時,簡報內容不得超出營運計畫書所述之範圍。
(7) 甄審會委員評分時所有合格申請人應一律退席。
6. 甄審會委員就合格申請人所提營運計畫書、相關文件及簡報情形,依評審項目及評審標準予以評分。
(1) 各甄審委員依各甄審項目配分,給予各合格申請人各評審項目所得分數。各項目分數均為整數,得為零分但不得為負分。如僅有一家通過資格審查之合格申請人,合格申請人須總平均得分達 70 分(含)以上,始得列為最優申請人。
(2) 各甄審會委員對各合格申請人累計加總分數,最高者核定序位為「1」,次高者為「2」,其餘依序類推。
(3) 最後將各甄審會委員所核給各合格申請人之序位加總,序位加總最低者為最優申請人,次低者為次優申請人。其序位加總結果相同時,以序位「1」最多者為最優申請人。若序位「1」再相同者,由「營運計畫」項目總得分最高者為最優申請人,若該項目總得分相同時,以抽籤決定最優申請人。
(4) 如合格申請人經出席委員過半數,評定未達評審標準或不符公共利益時,甄審會得不予選出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
7. 綜合評審結果由甄審會報請執行機關公告之。
第六章 議約簽約、民間機構設立及履約保證
(一) 議約原則
執行機關與最優申請人本於合作精神,及不違反本申請xx及本案其他相關公告內容進行議約。除發生促參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情事或下列情形者外,本案已公告之委託營運契約(草案)及相關附件原則上不予修改:
1. 為使文字明確化。
2. 契約條款間之衝突。
3. 於不損害執行機關權益之條件下,並有益於契約之執行。
(二) 議約及簽約時程
1. 最優申請人應自接獲評定通知之次日起 7 日內與執行機關完成議約。
2. 議約結果由執行機關發函通知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
3. 除經執行機關同意展期外,最優申請人如未能與執行機關完成議約或無法於指定期限內簽訂委託營運契約時,則視為最優申請人已放棄簽約,得由次優申請人遞補成為最優申請人。
4. 次優申請人於接獲遞補通知後,應比照前述最優申請人所應辦理事項及時程,完成與執行機關之議約與簽約作業。若無次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人無法於期限內與執行機關完成議約、簽約作業時,執行機關得另行公告徵求民間參與或由政府自行營運。
(一) 單一申請人及企業聯盟申請人之各成員得以公司發起人之身份籌備民間機構。
(二) 民間機構有政府、公營事業出資或捐助者,其出資或捐助不得超過民間機構資本總額或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
(三) 民間機構應概括承受最優申請人在本案甄審、議約等作業階段所同意之各項約定及與執行機關達成之各項協議。
最優申請人於議約完成後、簽訂委託營運契約前,應依下述規定繳交履約保證金,並自行負擔其費用;履約保證金如有經依委託營運契約之規定扣除者,民間機構應隨時補足之。
(一) 履約保證金額度
民間機構應繳委託營運契約之履約保證金為 500 萬元整。
(二) 履約保證金繳付期限
民間機構應於簽訂委託營運契約前,完成履約保證金之繳付。
(三) 繳付方式
履約保證金得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金融機構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等方式。
(四) 履約保證金期限及保證金之返還
1. 履約保證之期限
履約保證自委託營運契約簽訂日起至許可年限屆滿時止。履約保證金之有效期限,應至少超過上述保證期間之末日 4 個月以上。
2. 履約保證金之返還
契約期滿或期前終止時,民間機構於完成資產移轉並繳交所有權利金後(含乙方完成依會計師專案查核報告補退差額),如民間機構未有任何違約情事,執行機關無息返還民間機構全部剩餘之履約保證金。
附件一:委託營運範圍平面圖及現行相關設施收費標準
南港軟體育成中心 3 樓平面圖
南港軟體育成中心 4 樓平面圖
南港軟體育成中心 5 樓平面圖
南港軟體育成中心 B1 汽、機停車位
南港軟體育成中心 B2 汽車停車位
高雄軟體育成中心 4 樓平面圖
現行相關設施收費標準
一、南港軟體育成中心收費標準 請詳參南港軟體育成中心網站
(https://xxx.x0x.xxx.xx/nankang/%e5%9f%b9%e8%82%b2%e9%96%9 3%e9%80%b2%e5%bb%b6%e9%a7%90%e7%94%b3%e8%ab%8b/%e8
%a1%a8%e5%96%ae%e4%b8%8b%e8%bc%89/)。
二、高雄軟體育成中心收費標準
請詳參高雄軟體育成中心網站
(https://xxx.x0x.xxx.xx/kaohsiung/%e5%b0%8d%e5%a4%96%e8%a8% ad%e6%96%bd%e7%a7%9f%e5%80%9f/%e8%a8%ad%e5%82%99%e4
附件二:委託營運財產及物品清冊
一、南港軟體育成中心財產及物品清冊(簽約時提供)二、高雄軟體育成中心財產及物品清冊(簽約時提供)
附件三:申請書
「南港及高雄軟體育成中心營運移轉案」申請書
受文者: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主 旨:為申請參與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南港及高雄軟體育成中心營運移轉案之甄審,茲檢送本申請書及相關文件,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據 貴處民國111年 月 日公告之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南港及高雄軟體育成中心營運移轉案申請須知(以下簡稱「申請須知」)辦理。
二、本申請人已詳讀申請須知之內容,茲同意並承諾遵守申請須知內所規定之全部事項,及履行申請須知及本申請書內所記載申請人應盡之義務。
三、本申請人有意願參與辦理本案之工作範圍,並同意達到甄審委員會及 貴處所提之要求。
四、本申請人茲確認並無條件同意甄審委員會按申請須知之規定評估本申請人是否合格。為評審本申請人之資格,甄審委員會、工作小組、 貴處或其代理人有權以任何方式查證本申請人所提之申請文件、營運計畫書等一切相關資料。如甄審委員會甄審結果評定本申請人資格不符時,本申請人絕無異議。
五、本申請人同意對申請須知之任何疑義,以 貴處之解釋為準,本申請人對申請須知之任何誤解或因誤解造成之權利損失,概由本申請人自行負責。
六、本申請人同意對本申請書不以任何理由撤回或撤銷。申請人
名稱:
統一編號:地址:
電話: 傳真: 負責人:
身份證字號:戶籍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四:申請切結書
「南港及高雄軟體育成中心營運移轉案」申請切結書
具切結書人 (申請人)茲依照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以下簡稱執行機關)於民國111年 月 日之公告,申請參與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南港及高雄軟體育成中心營運移轉案之甄審,除願遵守各項作業之規定,完成各項手續外,並承諾下列事項:
一、所提送書表文件之記載事項均屬真實,如有虛偽不實,其所發生之任何糾紛及後果,概由具切結書人自行負責。
二、具切結書人所出具之證明文件如非中文時,具切結書人依申請須知規定所提出之中譯文件,均與該證明文件正本相符且屬實無誤,如有虛偽不實,其所發生之任何糾紛及後果,概由具切結書人自行負責。
三、具切結書人所提營運計畫書各項計畫構想、文件、資料及其他一切相關資訊之內容,授權執行機關有權在任何地點、時間,以任何方式利用、轉授權他人利用。具切結書人不得撤銷此項授權且執行機關不須因此支付任何費用。
四、具切結書人茲聲明並保證,所提出申請文件內容及前項授權,並未侵害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或其他專有權利,執行機關若因具切結書人提出之資料而涉及任何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訴訟或仲裁或其他爭議解決程序,具切結書人應負擔一切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執行機關因該等程序所支出之費用(含律師費)、執行機關因訴訟、仲裁或其他爭議處理結果,或與該第三人達成和解所須支付之賠償費用。若有違反上述聲
明造成執行機關損害,或因此類爭訟事件而延滯本案之推動,具切結書人應負完全之責任,並賠償執行機關因此所受之損害。
以上切結事項,如未確實遵照辦理,願依規定負完全之責任,特立此切
結書為憑。
此 致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具切結書人(申請人)名稱:
統一編號:地址:
電話: 傳真: 負責人:
身份證字號:戶籍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五:企業聯盟協議書
「南港及高雄軟體育成中心營運移轉案」企 業 聯 盟 協 議 書
(請依下列格式另行繕打)
立協議書人 (企業聯盟申請人各組成員之公司名稱) 共同組成 (企業聯盟申請人名稱) (以下簡稱本企業聯盟),為共同合作參與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以下簡稱執行機關)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南港及高雄軟體育成中心營運移轉案(以下簡稱本案)之甄選,茲願意於本企業聯盟獲選為本案最優申請人後,籌組民間機構,辦理後續籌辦、開發、營運等相關工作,共同協議之內容如下:
一、各立協議書人之工作分工:
(請依實際協議內容填載)二、各立協議書人之義務:
(請依實際協議內容填載,但須包括各立協議書人應認足之民間機構股
份數)
三、各立協議書人之權利:
(請依實際協議內容填載)四、本協議書內容之變更
立協議書人茲同意,本協議書之內容如有變更(包括但不限於本企業
聯盟成員之變更、或本企業聯盟成員有破產或其他重要情事,致無法繼續共同參與本案者),須經執行機關同意,否則本企業聯盟即喪失申
請人之資格。
五、本協議書之有效期間
x協議書自簽訂日起生效,並持續至下列任一情事發生時,為本協議書之終止日:
1.執行機關通知本企業聯盟,本企業聯盟非最優申請人,亦非次優申請人之日。
2.執行機關通知本企業聯盟為次優申請人後,俟執行機關與民間機構完成簽訂契約之日。
3.執行機關通知本企業聯盟為最優申請人,本企業聯盟完成籌組民間機構與執行機關完成簽訂契約,並於民間機構完成本案依法取得所需證照,報請執行機關備查後開始營運之日。
立協議書人(企業聯盟申請人各組成員)
1. 名稱:
統一編號:地址:
電話: 傳真: 負責人:
身份證字號:(負責人為外國人者填外國護照號碼)戶籍地址︰(負責人為外國人者為在台居住地址)
2. 名稱:
統一編號:地址:
電話: 傳真: 負責人:
身份證字號:(負責人為外國人者填外國護照號碼)戶籍地址︰(負責人為外國人者為在台居住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備註:
1. 本協議書應由企業聯盟全體組成員共同簽訂。
2. 本協議書表內企業聯盟成員欄位如不敷使用,請自行製作填載。
3. 本協議書所列項目為本案「審核作業規定」所規定之必要記載項目,請依規定核實議定。
4. 企業聯盟如有其他協議,請核實填載。
5. 本協議書應經公證或認證,若企業聯盟之組成員為外國公司者,應由被授權人檢附經該公司所在國之公證機構及中華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授權書,代表公司以簽章替代印章。
附件六:企業聯盟授權書
「南港及高雄軟體育成中心營運移轉案」
企 業 聯 盟 授 權 書
(請依下列格式另行繕打)
一、(企業聯盟申請人各組成員之名稱) ,分別依 國法律籌組設立且現仍合法存續之法人,設址 ,為申請參與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以下簡稱執行機關)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南港及高雄軟體育成中心營運移轉案(以下簡稱「本案」)之審核,特指定 (授權代表公司名稱) 為本申請案之全權代表,其就本申請案有代表(企業聯盟申請人名稱) (以下簡稱「本企業聯盟」)處理本案各階段申請、審核、議約及與本案有關之一切事宜。
二、本企業聯盟授權書之授權事項,非經事先書面通知執行機關者,不得以其變更事項或代理權之限制對抗執行機關。
三、本企業聯盟授權書自簽訂之日生效。
授權人(企業聯盟各組成員)名稱:
統一編號(或法人證明文件號碼)︰地址:
電話: 傳真: 負責人:
身分證字號︰(負責人為外國人者填外國護照號碼)
戶籍地址︰(負責人為外國人者為在台居住地址)
被授權人名稱:
統一編號︰地址:
電話: 傳真: 負責人:
身分證字號︰(負責人為外國人者填外國護照號碼)戶籍地址︰(負責人為外國人者為在台居住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備註:
1. 企業聯盟之所有成員應各自填寫企業聯盟授權書,並指定同一授權代表公司。
2. 簽立本企業聯盟授權書如為本國法人,應加蓋法人及負責人印章,若授權人為外國公司者,應由被授權人檢附經該公司所在國之公證機構及中華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授權書,代表公司以簽章替代印章。
3. 本企業聯盟授權書內容不得變更修改,否則不予收件。
附件七:代理人委任書
「南港及高雄軟體育成中心營運移轉案」
代理人委任書
一、(申請人) ,係依中華民國法律籌組設立且現仍合 法 存 續 之 公 司 ( 或 財 團 法 人 、 社 團 法 人 ), 設 址 於
,為申請參與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南港及高雄軟體育成中心營運移轉案(以下簡稱「本案」)之甄審,謹此授權 為本申請案之全權代理人,有權為申請人向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以下簡稱「執行機關」)提出申請文件參與本案甄審及處理本案甄審、協商、議約、簽約及其他相關之一切事宜。
二、上開申請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執行機關公告之申請須知中規定之申請文件暨其他相關文件、營運計畫書等及其他相關文件,並有權於甄審委員會為審查評估本申請案時,代理申請人出(列)席審查會議說明。
三、該代理人就本申請案之相關事宜享有任免複代理人之全權,並有全權代理申請人收受簽發相關各項通知文件、簽署及增刪修訂申請文件、收受送達文件、代理收受執行機關發還之申請保證金,及辦理任何與本案申請有關之手續或任何其他必要有關事項。
四、本委任書之委任事項,非經事先以書面通知執行機關者,不得以其變更事項或代理權之限制對抗執行機關。
五、代理人欲終止代理權者,非經事先以書面通知執行機關者,不生終止之效力。
六、本委任書自簽發之日起生效。委任人(申請人)
名稱:
統一編號:地址:
電話: 傳真: 負責人:
身份證字號:戶籍地址︰
被委任人
姓 名: 身份證字號:戶籍地址︰ 電 話:
傳 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八:權利金標單
(請依下列格式另行繕打)
申請人已經審閱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南港及高雄軟體育成中心營運移轉案之全
部申請須知文件,除願意繳納每年新台幣 150 萬元之固定權利金外,並願意每年繳納營業收入百分之 ﹒ 之營運權利金。(請以大寫國字填寫個位數及小數點後一位數,兩格均須填寫,且不得低於百分之參﹒零(如填入參﹒零,或參﹒
貳,或參﹒柒,或肆﹒零等,若以阿拉伯數字填入,則不具備獲選為合格申請人 之資格,請申請人務必以大寫國字填寫),如衍生營業稅時,應另行外加,並同時計收)。
申請人(單一公司申請人、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企業聯盟申請人之授權代表公司)
名稱:地址:電話:傳真:
統一編號: 負責人姓名:
戶籍地址:(負責人為外國人者為在台居住地址)
身分證字號:(負責人為外國人者填護照號碼)
中
華
民
國 1 1 1
年
月
日
備註:
一、本標單須依「申請須知」規定填寫。
二、本標單空白、加註其他條件、低於申請人營運計畫書所自行填寫者,或除固定權利金新台幣 150 萬元外,按營業收入比例繳納之營運權利金低於 3%者,不具備獲選為合格申請人之資格。
三、本標單不得塗改或加列任何文字,並請以大寫國字(壹、貳、參、肆、伍、陸、柒、捌、玖、零)填寫預估營運權利金占每年營業收入之百分比,且不得使用鉛筆或其他易塗改之書寫工具書寫,否則不具備獲選為合格申請 人之資格。
四、本標單決標後,訂入本案之委託營運契約,成為契約之一部分。
附件九:申請文件檢核表
(注意:「粗黑欄框」部分由投標廠商詳填及蓋章) | 審查結果 | ||||||||||||
審查項目 | 正本份數 | 影本份數 | 是否已附 | ||||||||||
是 | 免附 | 合格 | 不合 格 | 需補 件 | |||||||||
1.申請文件檢核表(附件九,即本表) | 1 | 1 | □ | □ | |||||||||
2.申請書(附件三) | 1 | 1 | □ | □ | |||||||||
3.申請切結書(附件四) | 1 | 1 | □ | □ | |||||||||
4.企業聯盟協議書(附件五) (無者免附) | 1 | 1 | □ | □ | |||||||||
5.企業聯盟授權書(附件六) (無者免附) | 1 | 1 | □ | □ | |||||||||
6.協力廠商合作意願書 (無者免附) | 1 | 1 | □ | □ | |||||||||
7.代理人委任書(附件七) (無者免附) | 1 | 1 | □ | □ | |||||||||
8.權利金標單(附件八) | 1 | 1 | □ | □ | |||||||||
9.一般資格證明文件 | 1 | 1 | □ | □ | |||||||||
10.財務能力證明文件 | 1 | 1 | □ | □ | |||||||||
11.公司資格文件及其他證明文件 | 1 | 1 | □ | □ | |||||||||
12.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無融資計畫者免附) | 1 | 1 | □ | □ | |||||||||
13.我國駐外單位認證文件(無者免附) | 1 | 1 | □ | □ | |||||||||
14.營運計畫書 | 15 | - | □ | □ | |||||||||
用印 欄 | 公 | 司 | 章 | 負 | 責 | 人 | 章 | ||||||
審查結 果 | 廠 | 商 | 資 | 格 | |||||||||
□資格及應附文件均符合規定。 □資格及應附文件於澄清後始符合規定。 □資格不符,不予評選。不符理由: | |||||||||||||
執行機 關 | 監辦人員: | ||||||||||||
審查人員: |
附件十:資格文件封
案名:南港及高雄軟體育成中心營運移轉案
截止收件時間:中華民國 111 年 4 月 28 日下午 5 時 30 分整。
送達地址:106 臺北市大安區xxx路二段 95 號 3 樓
資格文件封
申請人: 負責人:
附件十一:權利金標單封
案名:南港及高雄軟體育成中心營運移轉案
截止收件時間:中華民國 111 年 4 月 28 日下午 5 時 30 分整。
送達地址:106 臺北市大安區xxx路二段 95 號 3 樓
權利金標單封
申請人: 負責人:
附件十二:營運計畫書封
案名:南港及高雄軟體育成中心營運移轉案
截止收件時間:中華民國 111 年 4 月 28 日下午 5 時 30 分整。
送達地址:106 臺北市大安區xxx路二段 95 號 3 樓
營運計畫書封
申請人: 負責人:
附件十三:「南港及高雄軟體育成中心營運移轉案」綜合評審評分表
評分表編號:
甄審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甄審項目 | 配分 | 合格申請人 1 | 合格申請人 2 | 合格申請人 3 | 備註 |
得分 | 得分 | 得分 | |||
1. 申請人組織及實 績 | 15 | ||||
2. 營運計畫 | 35 | ||||
3. 財務計畫 | 15 | ||||
4. 整體投資規劃及權利金繳納計畫 | 10 | ||||
5. 風險分析、保險計畫、移轉及返還計 畫 | 10 | ||||
6. 創意及回饋事項 | 5 | ||||
7. 簡報及回覆答詢 | 10 | ||||
加總分數 | 100 | ||||
序 位 | |||||
甄審會委員意 見 |
註︰委員對合格申請人加總分數之給分若未達 70 分者,請加註理由。委員簽名:
附件十四:「南港及高雄軟體育成中心營運移轉案」綜合評審序位評分總表
審核結果表
合格申請人 1 | 合格申請人 2 | 合格申請人 3 | ||||
總分 | 序分 | 總分 | 序分 | 總分 | 序分 | |
委員 001 | ||||||
委員 002 | ||||||
委員 003 | ||||||
委員 004 | ||||||
委員 005 | ||||||
委員 006 | ||||||
委員 007 | ||||||
委員 008 | ||||||
委員 009 | ||||||
總得分/總序分 | ||||||
名次 |
本案之最優申請人為:本案之次優申請人為:
全體委員簽名(不克出席人員請於本表內備註):
委員 | 委員 001 | 委員 002 | 委員 003 | 委員 004 | 委員 005 | 委員 006 | 委員 007 | 委員 008 | 委員 009 |
簽名 |
日期: 111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