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省商业性牲畜治疗费用补偿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养殖场(户)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一)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二)饲养场所不在传染病疫区内;
(三)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保险标的
第三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牲畜(包括育肥猪、能繁母猪、牛、羊)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称保险牲畜),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牲畜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一)投保的牲畜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 1 年(含)以上;
(二)保险牲畜已在我司投保了政策性养殖保险或商业性养殖保险;
(三)投保时牲畜畜龄或体重符合相应政策性保险的投保要求;
(四)投保牲畜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
(五)投保牲畜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必须具有国家统一的防疫耳标或由保险人统一佩戴的专用耳标或其他合法标识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牲畜因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 1125 号中规定的
《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中的一类及二类疫病疾病,经畜牧兽医部门或有合法资质的兽医确诊后,被保险人为治疗患病保险牲畜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保险牲畜未按免疫程序接种;
(四)保险牲畜在疾病观察期内患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
(五)被保险人无法提供畜牧兽医部门或有合法资的质兽医出具的诊断证明。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患伤病不及时医治导致病情加重产生的额外治疗费用,以及引发的并发症所需
的治疗费用;
(二)按本保险单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第八条 保险牲畜的单位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元)=单位保险金额(元/头)×保险数量(头)
保险数量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第九条 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率由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及观察期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按照实际饲养周期进行确定,最高不超过为一年,具体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 自本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 20 日(含)内为保险牲畜的疾病观察期。保险牲畜在疾病观察期内患疾病、疫病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保险牲畜在疾病观察期内死亡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但退还该保险牲畜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四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
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
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约定做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牲畜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产生效力,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牲畜饲养管理的规定,搞好饲养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防疫、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疫防灾检查 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疫防灾工作,维护保险牲畜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第十九条 保险牲畜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牲畜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一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或保险凭证);
(二)索赔申请书;
(三)医疗费用清单;
(四)政府畜牧防疫监督管理机构或具有合法资质的兽医出具真实合法的诊断证明和防疫记录等证明材料;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牲畜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四条 保险牲畜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每次事故每头牲畜赔偿金额=每头牲畜合理医疗费用支出金额×(1-绝对免赔率)每次事故赔偿金额=∑每次事故每头牲畜赔偿金额
赔偿金额=∑每次事故赔偿金额
每头牲畜合理医疗费用支出金额,由保险人根据政府畜牧防疫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具备合法资质的兽医对牲畜的实际诊断医疗支出予以确定。
每次事故每头牲畜赔偿金额及每头牲畜累计赔偿金额均以每头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六条 保险牲畜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数量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第二十七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九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适用现行有效法律的规定,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三十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
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