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我司将通过官网 http://annuity.djbx.com向您提供电子保单查询及下载功能,您可随时查询下载,我司将默认您同意使用电子信函,感谢您对绿色 节能的支持。我公司客服电话95569,欢迎来电咨询。
保险合同目录
x保险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一. 客户须知. 2
二. 保险单. 3
三. 保险条款. 5
3.1. 保单特别约定页. 5
3.2. 大家安心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6
3.3. 大家任我行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 20
3.4. 大家预防接种意外伤害保险. 31
四. 电子投保单. 42
五. 个人情况告知书. 46
六. 客户服务指南. 47
客户须知
感谢您成为我公司客户,为充分维护您的权益,现特别提请您注意以下事项:
一、请您收到保险合同后,仔细阅读保险条款,核对保险合同上各项重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姓名、险种、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期间、交费期限、责任免除、犹豫期、退保等各项关键
信息。如有错漏,请立即与我公司联系,以便及时更正;
二、请您全面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确定您选择了合适的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间;
三、请您根据您的经济状况,选择合适的交费期间和交费金额,如果不能持续交纳保险费,保险合同的效力可能中止或者解除;
四、请阅读合同条款中有关犹豫期的相关内容。一年期以上的保险合同设有犹豫期,请您注意犹豫期内退保和犹豫期后退保的给付金额;保险期间为一年期的险种,在其保险期间届满时,我公司将依据客户风险的变化再次审核,审核通过的,在投保人交纳续保保险费后,其保险责任可以顺延一年,如中止险种或变更承保条件的,我公司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您;
五、根据《保险法》,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如故意隐瞒或不实告知,本公司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及本保险合同约定解除保险合同。所有告知事项均以书面告知为准,口头告知无效。
六、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应有保险利益。如为未成年人投保以身故为保险金给付责任的保险,您须为未成年人的父母,且累计身故保险金不能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额度。
七、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您已经支付了足额首期保险费后,保险合同才能生效,合同成立日及生效日以保险合同所载日期为准。
八、我司将通过官网 xxxx://xxxxxxx.xxxx.xxx向您提供电子保单查询及下载功能,您可随时查询下载,我司将默认您同意使用电子信函,感谢您对绿色节能的支持。我公司客服电话95569,欢迎来电咨询。
保 险 单
保险单号码:18200000000000000000 | ||
投保人:测试 |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 | 证件号码:888888888888888888 |
被保险人:测试 |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 | 证件号码:888888888888888888 |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法定 | 受益顺序:1 | 受益比例:100 % |
险种资料 | ||
基本保险金额\ |
险种名称 保险期间 交费期间
日津贴额\份数\档次
保险费 交费频率
大家安心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 1年 | 一次交清 | -- | 73.07 | 趸交 |
大家任我行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 | 1年 | 一次交清 | -- | 13.84 | 趸交 |
大家预防接种意外伤害保险 大家安心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残责任 | 1年 | 一次交清 | -- 300000 | 1.09 | 趸交 |
大家安心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意外身故责任 | 300000 | ||||
大家安心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医疗责任 | 20000 | ||||
大家安心综合意外伤害保险:猝死责任 | 300000 | ||||
大家任我行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民航班机意外伤残保险金责任 | 1000000 | ||||
大家任我行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客运轮船意外伤残保险金责任 | 300000 | ||||
大家任我行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客运火车意外伤残保险金责任 | 300000 | ||||
大家任我行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客运地铁意外伤残保险金责任 | 300000 | ||||
大家任我行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客运轻轨意外伤残保险金责任 | 300000 | ||||
大家任我行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运营汽车意外伤残保险金责任 | 300000 | ||||
大家任我行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共享单车意外伤残保险金责任 | 200000 | ||||
大家任我行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民航班机意外身故保险金责任 | 1000000 | ||||
大家任我行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客运轮船意外身故保险金责任 | 300000 | ||||
大家任我行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客运火车意外身故保险金责任 | 300000 | ||||
大家任我行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客运地铁意外身故保险金责任 | 300000 | ||||
大家任我行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客运轻轨意外身故保险金责任 | 300000 | ||||
大家任我行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运营汽车意外身故保险金责任 | 300000 | ||||
大家任我行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共享单车意外身故保险金责任 | 200000 | ||||
大家预防接种意外伤害保险:预防接种意外身故保险金责任 | 200000 | ||||
大家预防接种意外伤害保险:预防接种意外残疾保险金责任 | 200000 | ||||
大家预防接种意外伤害保险:预防接种意外医疗费用保险金责任 | 20000 | ||||
保险费合计: 88.00 元整(小写) |
特别约定:
详见保单特别约定页。
保险合同成立日期: 2021年10月19日
:
保险销售人员:大家养老北京分公司
保险合同生效日期:2021年10月22日
保险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营业机构:大家养老北京分公司营业本部
地址:xxxxxxxxxx00xxxxx0x000x
客户服务热线:95569 网址:xxxx://xxxxxxx.xxxx.xxx/
为确保您的保单权益,请及时拨打我公司服务电话、登陆网站或到柜台进行查询,核实保单信息(对于保险期限一年期以上的保单,建议您在收到保单之日起10日内完成首次查询)。
打印日期: 2021-10-19
保单特别约定
1.本保险产品指定医院为本公司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院,未约定定点医院的,则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合格或者二级合格以上的医院(不含医院的特需医疗、国际医疗、贵宾医疗、外宾医疗或者相类似的部门和科室),不包括以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者类似功能为主要功能的医疗机构。本产品指定医院为符合条款要求的医院,但被保险人在下述地区的医院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和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均不予赔付:北京市平谷区、密云县、怀柔区;天津市滨海区、静海区;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中医院;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青龙县;黑龙江省大庆市;吉林省四平市;辽宁省铁岭市;山东省禹城市;河南信阳市、新乡市、开封市;内蒙古宁城县蒙医中医医院、内蒙古赤峰市精神病防治院;甘肃民勤县人民医院。被保险人未在指定医院就诊,保险人不承担意外医疗费用、意外住院津贴赔偿责任。
2.被保险人因遭受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就诊,如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符合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如经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政府主办补充医疗结算的,本公司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政府主办补充医疗已补偿金额后,每次事故扣除100元免赔额后,100%赔付;如未经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政府主办补充医疗结算的,每次事故扣除100元免赔额后,80%赔付。
3本保险产品预防接种意外含以下3项意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预防接种偶合症、预防接种一般反应。
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经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预防接种单位接种所有符合释义的疫苗发生本合同载明的预防接种意外,并因该预防接种意外在医院进行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因该预防接种意外所支出的合理且医学必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社会医疗救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后,对其余额按照100%给付预防接种意外医疗费用保险金。
5.本保险产品的被保险人的职业为《大家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业分类表》中1-3类职业范围。
6.本产品限购1份,多投无效。
大家安心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大家养老[2020]意外伤害保险22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x.阅.读.指.引.有.助.于.投.保.人.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在.本.条.款.中.,.“.本.公.司.”.
指.大.家.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大.家.安.心.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益
❖ 投保人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1.4
❖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4
👉投保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解除合同会给投保人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慎重决策 1.4
❖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5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本公司 4.2
❖ 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5.1
❖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投保人注意 6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 投保人与本公司的合同 | 4.6 诉讼时效 | 6.13 同一次住院 |
1.1 合同构成 | 5. 其他事项 | 6.14 猝死 |
1.2 投保年龄 | 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6.15 醉酒 |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 5.2 年龄性别错误 | 6.16 毒品 |
1.4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5.3 职业或工种变更 | 6.17 酒后驾驶 |
2.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 5.4 合同内容变更 | 6.1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2.1 基本保险金额 | 5.5 联系方式变更 | 6.19 无有效行驶证 |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 5.6 争议处理 | 6.20 机动车 |
2.3 保险期间 | 6. 释义 | 6.21 医疗事故 |
2.4 保险责任 | 6.1 合法有效 | 6.22 非处方药 |
2.5 责任免除 | 6.2 周岁 | 6.23 潜水 |
3. 保险费的交纳 | 6.3 有效身份证件 | 6.24 攀岩 |
3.1 保险费的交纳 | 6.4 现金价值 | 6.25 探险 |
3.2 宽限期 | 6.5 意外伤害 | 6.26 武术比赛 |
3.3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 6.6 医院 | 6.27 特技表演 |
4.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 6.7 住院 | 6.28 康复治疗 |
4.1 受益人 | 6.8 当地 | 6.29 牙齿治疗 |
4.2 保险事故通知 | 6.9 基本医疗保险 | 6.30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
4.3 保险金申请 | 6.10 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 | 6.31 有资质的鉴定机构 |
4.4 保险金给付 | 6.11 公费医疗 | 6.32 医生 |
4.5 宣告死亡处理 | 6.12 政府主办补充医疗 |
大家安心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1. 投保人与本公司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x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见释义 6.1)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释义 6.2)计算。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本合同记载的日期为准。
1.4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
(1)本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6.3)。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6.4)。
如已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不予退还。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2.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x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包括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意外伤害医疗基本保险金额
(xx)、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基本保险金额(若有)、猝死基本保险金额(若有),其中,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基本保险金额(若有)=意外伤害住院日津贴额(若有)
×180 天。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意外伤害医疗基本保险金额(若有)、意外伤害住院日津贴额(若有)和猝死基本保险金额(若有)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限额须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3 保险期间 x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届满日的 24 时止。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保险责任分为“必选”和“可选”两部分。其中“必选”责任包括意外伤残保险金和意外身故保险金;“可选”责任包括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和猝死保险金共三项责
任。
投保人必须为被保险人投保“必选”责任,也可加投“可选”责任,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2.4.1 必选责任:
意外伤残保险金
x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 6.5),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 JR/T 0083-2013)(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 号)(以下简称《标准》)确定伤残等级,并根据该伤残等级按《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件 1)所对应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依照《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本公司将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包括投保前被保险人已患或因本条款 2.5 条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标准》所列的伤残,均应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即本公司在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时,应扣除前述伤残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意外身故保险金
x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本公司按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本公司已依本合同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过意外伤残保险金,则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与意外身故保险金之和以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2.4.2 可选责任: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x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在医院(见释义 6.6)门急诊接受治疗或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
(见释义 6.7)治疗的,本公司就其在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当地(见释义 6.8)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见释义 6.9)支付范围内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见释义 6.10)(以下简称“意外医疗费用”)按照如下公式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1)申请保险金时经公费医疗(见释义 6.11)、基本医疗保险或政府主办补充
医疗(见释义 6.12)结算的,本次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本次的意外医疗费用-本次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和政府主办补充医疗获得补偿的金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余额)×100%;
(2)申请保险金时未经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和政府主办补充医疗结算的,本次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本次的意外医疗费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余额)×80%。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自行承担的、本合同不予赔偿的部分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被保险人通过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和政府主办补充医疗获得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不可用于抵扣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但从其他途径已获得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可用于抵扣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在保险期间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经抵扣过后剩余的金额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 额余额,且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余额≥0。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总额以意外伤害医疗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在其保险期间开始之日后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接受治疗的,至其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本条前述所列的保险责任,但最长不超过其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 30 日。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x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意外伤害住院日津贴额
被保险人在其保险期间开始之日后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住院治疗,至其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本条前述所列的保险责任,但最长不超过其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 30 日。
对于被保险人同一次住院(见释义 6.13)治疗,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天数最高以 90 日为限。本合同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最高以 180日为限。
猝死保险金 x被保险人发生猝死(见释义 6.14),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猝死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猝死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特别注意事项 意外身故保险金和猝死保险金统称为身故保险金。
不论何种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后发生伤残或身故的,本公司均不承担该次保险责任。
2.4.3 补偿原则 在本公司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若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已从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之外的商业性医疗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政府主办补充医疗及其他政府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取得补偿,且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取得的补偿金额与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的相应保
险金之和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将按照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
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金额后的余额给付保险金,即从 包括本合同在内的各种途径获得的所有补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 ||
2.5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发生医疗费用或者住院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1) 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以外的国家或者地区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 | ||
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接受治疗; | ||
(2)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 ||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 | ||
力人的除外; | ||
(4)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
(5) 被保险人醉酒(见释义 6.15),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见释义 6.16); | ||
(6)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 6.1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 6.18)或 | ||
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 6.19)的机动车(见释义 6.20); | ||
(7) 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 ||
(8) 被保险人药物过敏、医疗事故(见释义 6.21)、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 | ||
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 ||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见 | ||
释义 6.22)不在此限; | ||
(10) 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见释义 6.23)、跳伞、攀岩(见释义 | ||
6.24)、驾驶滑翔机或者滑翔翼或者滑翔伞、探险(见释义 6.25)、摔跤、武术比 | ||
赛(见释义 6.26)、特技表演(见释义 6.27)、赛马、赛车、蹦极; | ||
(11) 疗养、康复治疗(见释义 6.28)、心理治疗、美容、矫形、视力矫正手术、 | ||
牙齿治疗(见释义 6.29)、安装假肢、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 ||
(12)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 ||
(13)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 ||
因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之外的 | ||
其他权利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 | ||
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伤残、发生医疗费用或者住院的,本公司不承担给 | ||
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合同继续有效。 | ||
3. | 保险费的交纳 |
3.1 保险费的交纳 x合同的保险费在本合同上载明。
若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期间小于一年,本合同的保险费须于投保时一次交清。
若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期间为一年,投保人可以与本公司约定在投保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也可以与本公司约定按分期支付的交费方式交付保险费,并在本合同上载明。若投保人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除另有约定外,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投保人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释义 6.30)支付对应各期的保险费。
3.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如果到期未交纳该期应交纳的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30 日为保险费交纳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未交纳的当期保险费,其数额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当期保险费数额为准。若投保人在宽限期内补交保险费的,本合同继续有效。若在宽限期内未补交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3.3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至合同期满日,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投保人交纳保险费之日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投保人与本公司未就本合同效力恢复达成一致的,本合同效力不恢复。
4.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4.1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依法由其监护人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者受益份额,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注或者批单中载明的时间为准。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者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指定外,意外伤残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若有)、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若有)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4.2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如果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
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通知本公司,且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导致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退还现金价值或保险费后,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需给付保险金时,有权扣减已给付的数额。
4.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意外伤残保险金申请
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见释义 6.31)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者身体伤残程度评定书;
(3)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如公安部门或者交通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提供的意外事故证明等。
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3)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如公安部门或者交通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提供的意外事故证明等。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申请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门(急)诊病历记录、出院小结或住院病历及相关医学检查报告等;
(3)医疗费用的原始凭证、费用清单明细(指门(急)诊费用清单明细或住院期间各项费用明细的汇总清单);
(4)被保险人以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身份接受治疗的,如上述单证中部分医疗费用已由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政府主办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还须提供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政府主办补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医疗费用报销分割单原件或按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的证明;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如公安部门或者交通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提供的意外事故证明等。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的入出院记录;
(3)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的诊断证明及病历;
(4)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如公安部门或者交通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提供的意外事故证明等。
猝死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3)所能提供的与猝死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特别注意事项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如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受益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如果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已按本条款 4.3 条的约定向本公司书面申领意外伤残保险金,但在实际领取意外伤残保险金前被保险人发生意外身故或猝死,本公司将按本条款 2.4 条的约定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然后再
按本条款 2.4 条的约定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如果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意外伤残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给付。
若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提出申领意外伤残保险金书面申请之前被保险人发生 意外身故或猝死,本公司将按本条款 2.4 条的约定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而不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
4.4 保险金给付 x公司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本公司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
x公司确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行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4.5 宣告死亡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被法院宣告死亡,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并据此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后 30 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因被保险人身故而领取的保险金,在前述情形下,本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4.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5. 其他事项
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会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得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2 年龄性别错误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则对被保险人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终止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对于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前发生的保险
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终止权自本公司知道有终止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5.3 职业或工种变更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者工种时,投保人应于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本合同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所承担保险责任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终止,并按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的职业或者工种变更之后,依照职业分类表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未依前项约定通知本公司而发生保险事故的,如果被保险人职业或者工种变更之后在本合同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按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5.4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5.5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投保人的住所、通讯地址或者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如果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5.6 争议处理 x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6. 释义
6.1 合法有效 x合同所指合法有效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为判定依据。
6.2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例如,出生日期为 2000 x 0 x 0 x,0000x 0 月 1 日至 2001 年 8 月 31 日期间为 0 周岁,2001 年 9 月 1 日至 2002 年 8 月 31 日期间为 1 周岁,依此类推。
6.3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6.4 现金价值 如果投保人选择一次性交费,被保险人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计算公式为:P×
(1-n/m),其中:P 为投保人为被保险人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m 指被保险人的保障期间所包含的天数(不足一天部分按一天计),n 指从被保险人的保障期间生效之日至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之日实际经过的天数(不足一天部分按一天计);如果投保人选择分期交纳保险费,被保险人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计算公式为:P
×(1-n/m),其中:P 为投保人为被保险人已交的最近一期保险费(简称当期保险费),m 指从当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下一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之间所包含的天数(不足一天部分按一天计),n 指从当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之日实际经过的天数(不足一天部分按一天计)。
6.5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者身故。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
6.6 医院 指本公司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院,未约定定点医院的,则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合格或者二级合格以上的医院,不包括以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者类似功能为主要功能的医疗机构。
6.7 住院 指入住医院正式病房接受监护治疗的过程,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挂床住院及被保险人未达到入院标准而办理入院手续或者已达到出院标准而不办理出院手续的情形。其中挂床住院指被保险人非治疗需要,一次离开医院 12 小时以上,视为自动离开医院,本公司仅对离开日及以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住院治疗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6.8 当地 x被保险人有基本医疗保险,当地指被保险人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地;若被保险人无基本医疗保险,当地指被保险人就诊医院的所在地。
6.9 基本医疗保险 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6.10 合理且必要的
医疗费用
指医疗费用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治疗意外伤害或者疾病所必需的项目;
(2)不超过安全、足量治疗原则的项目;
(3)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出院带药管控的规定;
(4)由医生(见释义 6.32)开具的处方药;
(5)非试验性的、非研究性的项目;
(6)与治疗当地普遍接受的医疗专业实践标准一致的项目。
对是否医学必需根据客观、审慎、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如果被保险人对本公司的审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由双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
6.11 公费医疗 公费医疗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身体健康而实行的一项社会保障制 度。国家通过医疗卫生部门向享受人员提供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免费医疗及预防服务。
6.12 | 政府主办补充 医疗 | 指被保险人参保所在地的政府主办补充医疗,包括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城镇职工 大病保险、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新农合大病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等。 |
6.13 | 同一次住院 | 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且前次出院与下次入院间隔未超过 30 天的再次住院视为 |
同一次住院。 | ||
6.14 | 猝死 | 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者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和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 |
6.15 | 醉酒 | 指发生事故时被保险人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80 毫克。 |
6.16 | 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 |
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 | ||
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 | ||
品。 | ||
6.17 |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 |
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 | ||
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 ||
6.18 | 无合法有效驾 | 指下列情形之一: |
驶证驾驶 | (1)没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驾驶资格证书; | |
(2)驾驶与合法有效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 ||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 ||
(4)在驾驶证有效期内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 | ||
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的; | ||
(5)驾驶证已过有效期的。 | ||
6.19 | 无有效行驶证 |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未取得行驶证; | ||
(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 ||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有关行政职能部门认定的情形。 | ||
6.20 | 机动车 |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 |
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 ||
6.21 | 医疗事故 |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 |
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
6.22 非处方药 指在使用药品当时,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6.23 潜水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6.24 攀岩 指攀登悬崖、建筑物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6.25 探险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xx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6.26 武术比赛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6.27 特技表演 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6.28 康复治疗 指在康复医院、康复中心、普通医院的康复科诊治或者接受以促进机体各项功能恢复为目的的医疗方法,如理疗、按摩、推拿、生物反馈疗法、康复营养、康复护理等。
6.29 牙齿治疗 指牙齿的保健、洁牙、美白、矫形及种牙、镶牙、补牙、拔牙手术。
6.30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度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6.31 有资质的鉴定机构
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依法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且鉴定业务范围包含法医临床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
6.32 医生 指在医院内合法注册的具有医师执业资格和诊断处方权且正在执业的医师。
附件 1: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伤残程度的评定等级 | 保险金给付比例 |
1 级 | 100% |
2 级 | 90% |
3 级 | 80% |
4 级 | 70% |
5 级 | 60% |
6 级 | 50% |
7 级 | 40% |
8 级 | 30% |
9 级 | 20% |
10 级 | 10% |
大家任我行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大家养老[2020] 意外伤害保险 21 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x.阅.读.指.引.有.助.于.投.保.人.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大.家.养. 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大.家.任.我.行.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益
❖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4
❖ 投保人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1.4
👉投保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 2.3
❖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5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本公司 4.2
❖ 解除合同会给投保人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投保人慎重决策 1.4
❖ 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5.1
❖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投保人注意 6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 投保人与本公司的合同 | 4.1 | 受益人 | 6.5 | 意外伤害 | |
1.1 | 合同构成 | 4.2 | 保险事故通知 | 6.6 | 运营汽车 |
1.2 | 投保年龄 | 4.3 | 保险金申请 | 6.7 | 网约车 |
1.3 | 合同成立及生效 | 4.4 | 保险金给付 | 6.8 | 非运营乘用车 |
1.4 |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4.5 | 宣告死亡处理 | 6.9 | 交通事故 |
2.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 4.6 | 诉讼时效 | 6.10 | 共享单车 | |
2.1 | 基本保险金额 | 5. 其他事项 | 6.11 | 醉酒 | |
2.2 |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 5.1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6.12 | 毒品 |
2.3 | 保险期间 | 5.2 | 合同内容变更 | 6.13 | 酒后驾驶 |
2.4 | 保险责任 | 5.3 | 联系方式变更 | 6.14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2.5 | 责任免除 | 5.4 | 争议处理 | 6.15 | 无有效行驶证 |
3. 保险费的交纳 | 6. 释义 | 6.16 |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 ||
3.1 保险费的交纳 | 6.1 合法有效 | 6.17 | 有资质的鉴定机构 | ||
3.2 宽限期 | 6.2 周岁 | 6.18 | 猝死 | ||
3.3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 6.3 有效身份证件 | 6.19 | 医生 | ||
4. 保险金的申请 | 6.4 现金价值 |
大家任我行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1. 投保人与本公司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x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见释义 6.1)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释义 6.2)计算。
1.3 合同成立及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本合同记载的日期为准。
1.4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
(1)本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6.3)。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6.4)。
如已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不予退还。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2.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x合同各类意外伤害(见释义 6.5)的意外伤残基本保险金额、意外身故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本合同上载明。其中,同一类意外伤残基本保险金额不高于意外身故基本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限额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3 保险期间 x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本合同上载明,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上载明的保险期间届满日的 24 时止。
2.4 保险责任 x合同可以就以下 8 类意外伤害导致的保险事故提供保障,投保人在投保时需从其中选择至少一类并在本合同上载明。
A 类: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民航班机期间(自被保险人持有效机票进入所乘航班班机的舱门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遭受的意外伤害;
B 类: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轮船期间(自被保险人持有效船票踏上轮船甲板时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离开轮船甲板时止),遭受的意外伤害;
C 类: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期间(自被保险人持有效车
票进入火车车厢时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站走出火车车厢时止),遭受的意外伤害;
D 类: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地铁期间(自被保险人进入地铁车厢时始,至被保险人走出地铁车厢时止),遭受的意外伤害;
E 类: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轻轨列车(含磁悬浮列车)期间
(自被保险人进入轻轨列车车厢时始,至被保险人走出轻轨列车车厢时止),遭受的意外伤害;
F 类: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运营汽车(见释义 6.6)(包括网约车(见释义 6.7))期间(自被保险人进入运营汽车车厢时始,至被保险人走出运营汽车车厢时止),遭受的意外伤害;
G 类: 被保险人驾驶或者乘坐非运营乘用车(见释义 6.8)过程中且被保险人置 身于所驾驶或者乘坐的非运营乘用车内,因交通事故(见释义 6.9)遭受的意外伤害;
H 类: 被保险人骑行(不含乘坐)共享单车(见释义 6.10)过程中且被保险人置身于所骑行的共享单车上,因交通事故遭受的意外伤害。
因 D 类、E 类、F 类、G 类、H 类意外伤害导致保险事故的,其意外伤害必须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本公司才承担保险责任。但 A 类、B 类、C 类意外伤害导致的保险事故不受此限制。
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投保人所选择的并在本合同上载明的意外伤害类别及相应的基本保险金额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伤残保险金
x被保险人遭受本合同上载明的意外伤害,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 JR/T 0083-2013)(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 号)(以下简称《标准》)确定伤残等级,并根据该伤残等级按《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件 1)所对应给付比例乘以该类意外伤害的意外伤残基本保险金额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
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依照《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本公司将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包括投保前被保险人已患或因本条款 2.5 条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标准》所列的伤残,均应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即本公司在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时,应扣除前述伤残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意外身故保险金
x被保险人遭受本合同上载明的意外伤害,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本公司按该类意外伤害的意外身故基本保险金额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本公司曾因同一类意外伤害依本合同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过意外伤残保险金,则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累计给付的某一类意外伤害的各项保险金数额之和以该类意外伤害的意外身故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如果累计给付的某一类意外伤害的各项保险金数额之和达到该类意外伤害的意外身故基本保险金额,本公司对该类意外伤害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同一意外事故符合多个责任时,仅按意外身故基本保险金额最高的一项责任给付。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醉酒(见释义 6.11),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见释义 6.12);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 6.13)、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 6.14)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 6.15)的本合同保障范围内的交通工具;
(5) 被保险人违反有关管理部门安全驾驶或者承运部门安全乘坐相关规定;
(6) 未满 12 周岁或患有疾病等无安全骑行能力的人骑行共享单车的,或者其他违反共享单车使用规范及交通规则的情形;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合同继续有效。
3. 保险费的交纳
3.1 保险费的交纳 x合同的保险费在本合同上载明。
若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期间小于一年,本合同的保险费须于投保时一次交清。
若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期间为一年,投保人可以与本公司约定在投保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也可以与本公司约定按分期支付的交费方式交付保险费,并在本合同上载明。若投保人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投保人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释义 6.16)支付对应各期的保险费。
3.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如果到期未交纳该期应交纳的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30 日为保险费交纳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未交纳的当期保险费,其数额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当期保险费数额为准。若投保人在宽限期内补交保险费的,本合同继续有效。若在宽限期内未补交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3.3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至合同期满日,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本公司有权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进行核保,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投保人交纳保险费之日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投保人与本公司未就本合同效力恢复达成一致的,本合同效力不恢复。
4. 保险金的申请
4.1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多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指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指定份额,各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依法由其监护人指定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者受益份额,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注或者批单中载明的时间为准。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者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或者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指定外,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4.2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如果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
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通知本公司,且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导致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退还现金价值或保险费后,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需给付保险金时,有权扣减已给付的数额。
4.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意外伤残保险金申请
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见释义 6.17)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者身体伤残程度评定书;
(3)公安部门或者交通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如果为 G 类或者 H 类意外伤害,还必须提供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
(4)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如被保险人因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3)公安部门或者交通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如果为 G 类或者 H 类意外伤害,还必须提供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
(4)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特别注意事项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如果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已按本条款 4.3 条的约定向本公司书面申领意外伤残保险金,但在实际领取意外伤残保险金前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本公司将按本条款
2.4 条的约定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然后再按本条款 2.4
条的约定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如果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意外伤残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给付。
若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提出申领意外伤残保险金书面申请之前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本公司将按本条款 2.4 条的约定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而不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
4.4 保险金给付 x公司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本公司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本公司确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 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4.5 宣告死亡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因交通工具意外事故被法院宣告死亡,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并据此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后 30 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因被保险人身故而领取的保险金,在前述情形下,本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4.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5. 其他事项
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会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得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2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5.3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投保人的住所、通讯地址或者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如果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5.4 争议处理 x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6. 释义
6.1 合法有效 x合同所指合法有效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为判定依据。
6.2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例如,出生日期为 2000 年 9 月 1 日,2000年 9 月 1 日至 2001 年 8 月 31 日期间为 0 周岁,2001 年 9 月 1 日至 2002 年 8 月 31 日期间为 1 周岁,依此类推。
6.3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6.4 现金价值 如果投保人选择一次性交费,被保险人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计算公式为:P×
(1-n/m),其中:P 为投保人为被保险人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m 指被保险人的保障期间所包含的天数(不足一天部分按一天计),n 指从被保险人的保障期间生效之日至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之日实际经过的天数(不足一天部分按一天计)。
如果投保人选择分期交纳保险费,被保险人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计算公式为:P
×(1-n/m),其中:P 为投保人为被保险人已交的最近一期保险费(简称当期保险费),m 指从当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下一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之间所包含的天数(不足一天部分按一天计),n 指从当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之日实际经过的天数(不足一天部分按一天计)。
6.5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者身故。猝
死(见释义 6.18)不属于意外伤害。 | ||
6.6 | 运营汽车 | 指依法办理了有关审批登记、注册手续并按有关的法律、法规、管理规章、制度 |
合法运营的市内公共汽车及电车、长途公共汽车、出租车等。 | ||
6.7 | 网约车 | 指经车辆服务所在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合法开展网络预约客运业务的车辆。合法运营的网约车平台及车辆需持有服务所在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准许其 |
运营的相关证件或证明。 | ||
6.8 | 非运营乘用车 | 指同时符合以下三条规定的车辆: |
(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 ||
3730.1-2001)中“乘用车”的定义; | ||
(2) 有合法有效机动车行驶执照、在中国境内登记为非营业性运输(非营运) | ||
且在使用过程中不收取任何形式费用的机动车; | ||
(3) 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 | ||
超过 9 个座位。 | ||
不包括以下车辆:货车、客货两用车、轨道交通车辆、警车、救护车、消防车、 | ||
工程抢险车、工程作业车、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公路养护车、清障车、救援车、 | ||
洒水车、清扫车、拖拉机、公司(单位)上下班班车、农用车辆。 | ||
6.9 | 交通事故 | 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的事件。 |
6.10 | 共享单车 | 指已将运营信息按规定接入了所在地的共享自行车监管与服务平台,并接受市、 |
区、街道(乡镇)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不含电动自行车)。 | ||
6.11 | 醉酒 | 指发生事故时被保险人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80 毫克。 |
6.12 | 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 |
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 ||
但不包括由医生(见释义 6.19)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 | ||
分的处方药品。 | ||
6.13 |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 |
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 | ||
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 ||
6.14 | 无合法有效驾 | 指下列情形之一: |
驶证驾驶 | (1)没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驾驶资格证书; | |
(2)驾驶与合法有效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 ||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 ||
(4)在驾驶证有效期内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 | ||
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的; | ||
(5)驾驶证已过有效期的。 | ||
6.15 | 无有效行驶证 |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未取得行驶证; | ||
(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 ||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有关行政职能部门认定的情形。
6.16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度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6.17 有资质的鉴定机构
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依法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且鉴定业务范围包含法医临床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
6.18 猝死 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者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和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
6.19 医生 指在医院内合法注册的具有医师执业资格和诊断处方权且正在执业的医师。
附件 1: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伤残程度的评定等级 | 保险金给付比例 |
第一级 | 100% |
第二级 | 90% |
第三级 | 80% |
第四级 | 70% |
第五级 | 60% |
第六级 | 50% |
第七级 | 40% |
第八级 | 30% |
第九级 | 20% |
第十级 | 10% |
大家养老[2020] 意外伤害保险 36 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大家预防接种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阅 读 指 引
x.阅.读.指.引.有.助.于.投.保.人.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凡.条.款.已.有.约.定.的.,.以.条.款.约.定.为.准.。.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大.家.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益
❖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明 2.4
❖ 投保人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1.6
👉 投保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5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投保人及时通知本公司 4.2
❖ 解除合同会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投保人慎重决策 1.6
❖ 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5.1
❖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投保人注意 6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1 | 合同构成 | 4.1 | 受益人 | 6.7 | 医院 |
1.2 | 投保年龄 | 4.2 | 保险事故通知 | 6.8 | 合理且医学必需的医疗 |
1.3 | 投保人 | 4.3 | 保险金申请 | 费用 | |
1.4 | 被保险人 | 4.4 | 保险金给付 | 6.9 | 心因性反应 |
1.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3.4 续保
4. 保险金的申请
6.6《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
1.5 合同成立及生效
1.6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2.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3 保险期间
2.4 保险责任
2.5 责任免除
3. 保险费的交纳
3.1 保险费的交纳
3.2 宽限期
3.3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5.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5.2 年龄性别错误
5.3 合同内容变更
5.4 联系方式变更
5.5 争议处理
6. 释义
6.1 合法有效
6.2 周岁
6.3 疫苗
6.4 预防接种
6.5 现金价值
6.10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6.11 保险金申请人
大家预防接种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1.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x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见释义 6.1)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释义 6.2)计算。
1.3 投保人 x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1.4 被保险人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适宜进行疫苗(见释义 6.3)预防接种(见释义 6.4)的自然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1.5 合同成立及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且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本合同记载的日期为准。
1.6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
(1)本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现金价值(见释义 6.5)。
如已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不予退还。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2.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x合同各类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本合同上载明。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限额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3 保险期间 x合同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 24 时止。
2.4 保险责任 x合同的保险责任包括必选责任和可选责任。必选责任包括预防接种意外身故保险金、预防接种意外残疾保险金,可选责任包括预防接种意外医疗费用保险金。
预防接种意外 x合同预防接种意外含以下 3 项意外,投保人可以在 3 项意外中选择投保一项或多项预防接种意外,并在本合同中载明,未在本合同上载明或批注的预防接种意外不产生任何效力。
(1)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判定,以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或者根据《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见释义 6.6,以下简称“《鉴定办法》”)进行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结论为准。
(2)预防接种偶合症
指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巧合发病。
偶合症的判定,以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或者根据《鉴定办法》进行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结论为准,诊断结论与鉴定结论有出入的,以鉴定结论为准(下同)。
(3)预防接种一般反应
指在预防接种后发生的,由疫苗本身所固有的特性引起的,对机体只会造成一过性生理功能障碍的反应,主要有发热和局部红肿,同时可能伴有全身不适、倦怠、食欲不振、乏力等综合症状。
2.4.1 预防接种意外
身故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经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预防接种单位接种所有符合释义 6.3 的疫苗发生本合同载明的预防接种意外,并自该预防接种意外发
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预防接种意外身故的,本公司按照本合同载明的预防接种意外身故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预防接种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4.2 预防接种意外
残疾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经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预防接种单位接种所有符合释义 6.3 的疫苗发生本合同载明的预防接种意外,并自该预防接种意外发生
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预防接种意外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 JR/T 0083-2013)(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 号)(以下简称《标准》)确定伤残等级,并根据该伤残等级按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件 1)所对应给付比例乘以预防接种意外残疾基本保险金额向预防接种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预防接种意外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后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
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评定,并据此给付预防接种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预防接种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依照
《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该次预防接种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本公司将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预防接种意外残疾保险金”,但前次已给付的预防接种意外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包括投保前被保险人已患或因本条款 2.5条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标准》所列的伤残,均应视为已给付预防接种意外残疾保险金,即本公司在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预防接种意外残疾保险金”时,应扣除前述伤残标准所对应的预防接种意外残疾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本公司给付的预防接种意外残疾保险金以预防接种意外残疾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预防接种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预防接种意外残疾基本保险金额时,预防接种意外残疾保险责任终止。
2.4.3 | 预防接种意外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经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预防接种单位接种所 |
医疗费用保险金 | 有符合释义 6.3 的疫苗发生本合同载明的预防接种意外,并因该预防接种意外在医院(见释义 6.7)进行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因该预防接种意外所支出的合理且医学必需的医疗费用(见释义 6.8),本公司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社会医疗救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后,对其余额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预防接种意外医疗费用保险金。其中,医疗费用包括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 | |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相关治疗、鉴定等后续处理事宜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所负保险责任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延长,延长的具体时间为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 90 日。 | ||
本公司所负给付预防接种意外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合同载明的预防接种意外医疗费用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预防接种意外医疗费用保险金达到该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
本项责任适用补偿原则。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金额为限。 | ||
2.5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 |
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 ||
(2)被保险人或其家属未遵医生开具的处方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 ||
(3)被保险人或者其家属接种前,未按照要求如实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接 | ||
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被保险人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 | ||
(4)对于有接种禁忌而不能接种的受种者,在医护人员提出医学建议后,受种者 | ||
或受种者监护人仍要求实施接种的; | ||
(5)被保险人或其家属未按规定程序按时接受疫苗的预防接种; | ||
(6)被保险人或其家属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拒绝或者未按要求配合检查、治疗 | ||
的行为; | ||
(7)被保险人在不具有卫生主管部门要求具备预防接种条件的单位接种疫苗; | ||
(8)使用过期、变质、质量不合格的疫苗或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 | ||
的疫苗; | ||
(9)实施接种的医务人员未参加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或考核不 | ||
合格; | ||
(10)接种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 | ||
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 | ||
(11)心因性反应(见释义 6.9); | ||
(12)被保险人在预防接种前已患有或遗传已免疫的疾病; | ||
(13)被保险人在预防接种后患有已免疫的疾病; | ||
(14)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 | ||
疗; | ||
(15)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下且非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的治疗费用; | ||
(16)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 | ||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合同 |
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其他免责条款 :除上述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2.4 保险责任”、“4.2 保险事故通知”、“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5.2 年龄性别错误”、“6.7 医院”、“6.8 合理且医学必需的医疗费用”等条款中突出显示的内容。
3. 保险费的交纳
3.1 保险费的交纳 x合同的保险费在本合同上载明。
若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期间小于一年,本合同的保险费须于投保时一次交清。若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期间为一年,投保人可以与本公司约定在投保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也可以与本公司约定按分期支付的交费方式交纳保险费,并在本合同上载明。若投保人选择分期交纳保险费,除另有约定外,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投保人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释义 6.10)支付对应各期的保险费。
3.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如果到期未交纳该期应交纳的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30 日为保险费交纳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有权扣减被保险人对应的欠交保险费。投保人在宽限期内补交保险费的,本合同继续有效。投保人在宽限期内未补交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3.3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至合同期满日,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本公司有权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进行核保,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投保人交纳保险费之日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投保人与本公司未就本合同效力恢复达成一致的,本合同效力不恢复。
3.4 续保 保险期间届满前 30 日(含第 30 日)内,投保人需要重新向本公司申请投保本产品,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投保人交纳保险费,并获得新的保险合同。新的保险合同具体生效日以本公司另行签发的本合同载明的日期为准。
4. 保险金的申请
4.1 受益人 (一)预防接种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预防接种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预防接种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预防接种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预防接种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预防接种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预防接种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预防接种意外身
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预防接种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预防接种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预防接种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预防接种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预防接种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本合同上批注。对因预防接种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预防接种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预防接种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预防接种意外残疾保险金、预防接种意外医疗费用保险金受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预防接种意外残疾保险金、预防接种意外医疗费用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4.2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通知本公司,且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导致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退还现金价值或保险费后,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需给付保险金时,有权扣减已给付的数额。
4.3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见释义 6.11)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预防接种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 1.理赔申请书;
2.本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3.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被保险人完整的接种记录和实施接种的医疗机构发票及情况说明;
5.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二级或二级以上社保定点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6.如申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预防接种偶合症理赔的,需提供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或根据《鉴定办法》进行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结论;
7.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预防接种意外残疾保险金申请 1.理赔申请书;
2.本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3.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被保险人完整的接种记录和实施接种的医疗机构发票及情况说明;
5.如对伤残鉴定适用标准另有约定的,还应提供司法部门、二级或二级以上社保
定点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保险人认可的其他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诊断书;
6.如申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预防接种偶合症理赔的,需提供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或根据《鉴定办法》进行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结论;
7.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预防接种意外医疗费用保险金申请 1.理赔申请书;
2.本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3.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被保险人完整的接种记录和实施接种的医疗机构发票及情况说明;
5.由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出院小结(如存在住院的)、医疗费用发 票(包含费用清单)及其他重要医疗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住院志(如存在住院的)、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
6.如申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预防接种偶合症理赔的,需提供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或根据《鉴定办法》进行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结论;
7.对于已经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获得相关医疗费用补偿的,应提供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商业保险机构或其他第三方的医疗费用分割单或医疗费用结算证明;
8.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本公司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特别注意事项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4.4 保险金给付 x公司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本公司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
x公司确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5.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本合同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会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得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2 年龄性别错误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则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现金价值。对于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前述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权自本公司知道有终止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投保人。
5.3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本合同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或者由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5.4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投保人的住所、通讯地址或者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如果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5.5 争议处理 x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
(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6. | 释义 | |
6.1 | 合法有效 | 本合同所指合法有效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 |
章及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为判定依据。 | ||
6.2 | 周岁 |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 |
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例如,出生日期为 0000 x 0 x 0 x,0000 | ||
x 9 月 1 日至 2001 年 8 月 31 日期间为 0 周岁,2001 年 9 月 1 日至 2002 年 8 月 | ||
31 日期间为 1 周岁,依此类推。 | ||
6.3 | 疫苗 | 指为了预防、控制疾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 |
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30 号),分 | ||
为两类: | ||
免疫规划疫苗,是指居民应当按照政府的规定接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 | ||
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 | ||
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 | ||
种所使用的疫苗。 | ||
非免疫规划疫苗,是指由居民自愿接种的其他疫苗。 | ||
(上述政策文件如有更新、替代、补充的,应以更新、替代、补充后最新的文件 | ||
为准) | ||
6.4 | 预防接种 | 指利用人工制备的抗原或抗体通过适宜的途径对机体进行接种,使机体获得对某种传染病的特异免疫力,以提高个体或群体的免疫水平,预防和控制针对传染病 |
的发生和流行。 |
6.5 | 现金价值 | 如果投保人选择一次性交费,被保险人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计算公式为:P× |
(1-n/m),其中:P 为投保人为被保险人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m 指被保险人的保 | ||
障期间所包含的天数(不足一天部分按一天计),n 指从被保险人的保障期间生效 | ||
之日至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之日实际经过的天数(不足一天部分按一天计)。 | ||
如果投保人选择分期交纳保险费,被保险人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计算公式为:P | ||
×(1-n/m),其中:P 为投保人为被保险人已交的最近一期保险费(简称当期保险 | ||
费),m 指从当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下一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之间所包含的天 | ||
数(不足一天部分按一天计),n 指从当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被保险人的保险责 | ||
任终止之日实际经过的天数(不足一天部分按一天计)。 | ||
6.6 | 《预防接种异 | 是指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 2008 年 7 月 17 日颁布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 |
常反应鉴定办 | 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60 号)。 | |
法》 | ||
6.7 | 医院 | 指本公司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院,未约定定点医院的,则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
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合格或者二级合格以上的医院普通 | ||
部,不包括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者类似功能为主要功能的医疗机构。 | ||
6.8 | 合理且医学必 | 指医疗费用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
需的医疗费用 | (1)治疗意外伤害或者疾病所必需的项目; (2)不超过安全、足量治疗原则的项目; | |
(3)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出院带药管控的规定; | ||
(4)由医生开具的处方药; | ||
(5)非试验性的、非研究性的项目; | ||
(6)与治疗当地普遍接受的医疗专业实践标准一致的项目。 | ||
对是否医学必需根据客观、审慎、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如果被保险人对本公司 | ||
的审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由双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 | ||
核鉴定。 | ||
6.9 | 心因性反应 | 在预防接种实施过程中或接种后因受种者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反应。 |
心因性反应的判定,以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或者根据《鉴定办法》进行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结论为准。 | ||
6.10 | 保险费约定交 | 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或者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 |
纳日 | 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
6.11 保险金申请人 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附件 1: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伤残程度的评定等级 | 保险金给付比例 |
1 级 | 100% |
2 级 | 90% |
3 级 | 80% |
4 级 | 70% |
5 级 | 60% |
6 级 | 50% |
7 级 | 40% |
8 级 | 30% |
9 级 | 20% |
10 级 | 10% |
网络营销
分支结构代码:86110000
人身保险投保单
保险销售人员代码:B11000001
保险销售人员姓名:大家养老北京分公司
尊敬的客户,欢迎您到大家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购买保险,请您在投保前认真阅读以下事项: 1.本电子投保单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投保单中相关内容须由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本人如实告知并确认;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时,应由其监护人如实告知并确认。当您(投保人)收到保险单时,请再次确认保险合同内容是否属实。 2.您可以为本人、配偶、子女、父母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的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员进行投保。
3.请您详细阅读所投保险种的相关保险条款,特别提请您注意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犹豫期、保险合同的生效、中止及终止、解除等条款内容,还要了解保险期间、续保、退保、等待期等内容。 4.请您全面理解所要投保的产品,选择适合的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间。
5.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限制。 6.根据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父母为其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投保人身保险,被保险人累计身故保险金额不能超过人民币20万元;对于被保险人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累计身故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本次可投保的身故保险金额的计算过程为:在其他保险公司投保的有效保单的身故保险金额+在我公司投保的有效保单及未承保投保单的身故保险金额≤人民币20万元或50万元,但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或保险合同现金价值)、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额及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死亡保险金额三项不计算在上述限额之中。请您仔细计算并如实填写被保险人可以投保的身故责任保险金额,以免在申请给付身故保险金时影响您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7.我公司可能会要求被保险人、投保人进行体检或补充其他材料,可能会要求增加保险费、附加条件承保、延期承保或是拒绝承保。 8.您应对投保单、体检报告书以及其他投保问卷所提出的各项询问事项如实详细地告知;若有未如实告知情形,本公司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解除保险合同,并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9.请您根据自身财务状况,选择合适的交费期限和交费金额,如果无法持续交纳保险费可能导致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或解除。
10.保险合同自我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期以保险xxx的日期为准。
11.请您注意一切口头的与本投保单各事项及保险条款内容不符的说明、承诺或解释,均属无效。
12.我公司采集客户信息特别是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的用途,包括但不限于计算保费、核保、寄送保单和客户回访等方面。请 您务必填写真实联系方式,确保重要信息得到及时通知。 13.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务必准确填写本投保单列示的各项信息,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指定受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类型、号码,以及投保人的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和被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关系等。如上述信息发生缺失或错误,应补充或更正,否则我公司无法受理您的投保申请。如您提供的客户信息不真实、不完整,将有可能无法有效获得我公司提供的服务,甚至导致保险合同的解除。 14.万能保险保证利率之上的收益并不确定,请您仔细阅读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第六条,按法规要求请您再次确认: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 15.在您成功支付保费并且我们审核您的投保信息无误同意承保之后,会将您的电子保险合同发送到您在投保时预留的电子邮 箱,并以短信的形式通知到您,请注意查收。如有疑问,请您及时致电95569与我们联系。
一、投保人资料
姓名:测试 | 性别:女 | 出生日期:1993-08-20 | 国籍:中国 | |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 | 婚姻状况: | |||
证件号码:888888888888888888 | 有效期: | |||
现工作单位: | ||||
职业 职业 编码: (工种): | ||||
联系地址: | 邮政编码: | |||
常住地址(如同上行免填): | 邮政编码: | |||
回访电话选择: 住宅 办公 | 手机 | 住宅电话: | 办公电话: | 移动电话:00000000000 |
姓名:测试 | 性别:女 | 出生日期:1993-08-20 | 国籍:中国 |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 | 婚姻状况: | ||
是投保人的:本人 | |||
证件号码:888888888888888888 | 有效期: | ||
现工作单位/学校: | |||
职业 4040206 职业 车站客运服务员 编码: (工种): | |||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 |||
常住地址(如同上行免填): 邮政编码: | |||
住宅电话: | 移动电话:00000000000 |
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姓名 | 性别 | 系被保险人的 | 受益顺序 | 受益比例 | 国籍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及证件有效起止日期 | 职业 | 住址及联系方式(填序号) |
法定 | 1 | 100% | |||||||
受益人住址:①同投保人 ②同被保险人 ③其他(请注明): |
四、保险计划和交费信息(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计划、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限、保险期间及保险费均以保险单为准)
一年期保险产品自动续保:否 | |||||
险种名称 | 保险期间 | 交费年期 | 保险金额(人民币元) | 保险费(人民币元) | |
大家安心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 1年 | 一次交清 | -- | 73.07 | |
大家任我行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 | 1年 | 一次交清 | -- | 13.84 | |
大家预防接种意外伤害保险 | 1年 | 一次交清 | -- | 1.09 | |
大家安心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残责任 | 300000 | ||||
大家安心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意外身故责任 | 300000 | ||||
大家安心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医疗责任 | 20000 | ||||
大家安心综合意外伤害保险:猝死责任 | 300000 | ||||
大家任我行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民航班机意外伤残保险金责任 | 1000000 | ||||
大家任我行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客运轮船意外伤残保险金责任 | 300000 | ||||
大家任我行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客运火车意外伤残保险金责任 | 300000 | ||||
大家任我行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客运地铁意外伤残保险金责任 | 300000 | ||||
大家任我行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客运轻轨意外伤残保险金责任 | 300000 | ||||
大家任我行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运营汽车意外伤残保险金责任 | 300000 | ||||
大家任我行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共享单车意外伤残保险金责任 | 200000 | ||||
大家任我行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民航班机意外身故保险金责任 | 1000000 | ||||
大家任我行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客运轮船意外身故保险金责任 | 300000 | ||||
大家任我行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客运火车意外身故保险金责任 | 300000 | ||||
大家任我行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客运地铁意外身故保险金责任 | 300000 | ||||
大家任我行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客运轻轨意外身故保险金责任 | 300000 | ||||
大家任我行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运营汽车意外身故保险金责任 | 300000 | ||||
大家任我行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共享单车意外身故保险金责任 | 200000 | ||||
大家预防接种意外伤害保险:预防接种意外身故保险金责任 | 200000 | ||||
大家预防接种意外伤害保险:预防接种意外残疾保险金责任 | 200000 | ||||
大家预防接种意外伤害保险:预防接种意外医疗费用保险金责任 | 20000 | ||||
交费频率: 趸交(一次交清) 年交 | 半年交 | 季交 | 月交 |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若选择仲裁,请明确仲裁委员会名称) 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交费方式及账户授权
投保人(以下简称本人)对大家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及下列的开户银行(以下简称银行)授权如下: 1、本人同意贵公司委托银行,从下列本人的授权账户中划付本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所需交纳的保险费,并保证有足够的金额支付应交保险费; 2、本人确认授权的银行账户所有人为投保人本人、且账户的开户银行、户名和账号均真实、有效; 3、本人同意若因账户存款余额不足造成转账不成功,致使产生保险合同终止的任何后果或投资账户的费用损失,因此引起的责任概由本人承担; 4、如本人在同一指定账户内同时授权支付两张或两张以上保险单中约定的保险费或其他自动转账业务时,本人同意依照贵公司规定的转账顺序转账; 5、本人投保后若办理退保或退费业务,同意贵公司将应退金额通过银行划转入该账户; 6、本人因故结清账户,会重新开立账户,并及时通知贵公司进行变更。如本人欲终止本授权,应立即向贵公司递交终止授权的书面申请,由贵公司知会银行停止转账; 7、本人同意贵公司于保险合同成立后30日内进行首期保险费的划转,对于一年期以上的产品,贵公司可以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之前及时通知本人交纳续期保险费。 | ||||
首期交费方式: 银行转账 | 是否同意自动垫交保费: 是 否 | |||
续期交费方式: 银行转账续期交费时,是否需要交费提示? | 是 | 否 | (仅限有自动垫交条款的险种填写) | |
账户持有人(投保人)姓名:测试 | 开户行: | |||
账 户 号: |
七、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声明及授权
1.大家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已向本人就投保险种的人身保险投保提示、投保须知和所投保险种条款的各项内容,特别是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和解除保险合同等条款进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本人均已理解并同意接受。 2.本人确认电子投保单各项内容均完整、真实、无误,如有隐瞒或告知不实,贵公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及保险合同的约定解除保险合同,并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3.本人同意并授权贵公司在承担保密义务的前提下,从医疗机构、体检机构等单位、组织和个人就有关保险事宜查询、索取与本人有关的资料和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本人同意并授权贵公司向征信机构查询本人被征信机构合法采集、整理或加工产生的其他信息提供者提供的个人信息用于核保审查及理赔评估相关事宜。如您不同意上述授权条款的部分或全部,可致电客服热线 95569取消或变更上述授权。 4.本人同意并授权大家保险,基于提供更为优质服务的目的,向大家保险的业务合作伙伴共享、查询、收集本人的信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人授权大家保险,将本人提供给大家保险的信息、享受大家保险服务产生的信息(包括本条款签署之前提供和产生的信息)以及大家保险根据本条款约定查询、收集的信息,用于大家保险和其业务合作伙伴为本人提供服务、推荐产品、开展市场调查与信息数据分析,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大家保险及其关联方和业务合作伙伴对上述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采取措施保证信息安全。本条款具有独立法律效力,不受保险合同/服务协议等成立与否及效力状态变化的影响。本条款所称 “大家保险”是指大家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如您不同意上述授权条款的部分或全部,可致电客服热线95569取消或变更上述授权。 5.本人投保申请中所提供的银行账户所有人为投保人,开户银行、户名和账号均真实有效;本人授权该银行或第三方从此账户支付与贵公司约定的各期保险费并接收本公司的各种退费,并保证有足够的金额支付应交保险费,若因账户存款余额不足造成转账不成功,因此而引起保险合同终止的任何责任或投资账户的费用损失的责任概由本人承担;本人投保后若办理退保或退费业务,同意贵公司将应退金额通过银行划转入该账户;本人因故结清账户,会重新开立账户,并及时通知贵公司进行变更。 6.本人同意保险合同自贵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合同后开始生效,生效日期以保险合同载明日期为准。 7.本人基于对所投保险种的条款的完全认识和理解,同意如发生有关网上投保险种、保险金额等方面的分歧,以贵司的电子记录凭证等数据电文作为本投保书成立生效的唯一合法有效凭证,该凭证具有完全证据效力,且同意将电子保单发出之日的当日视为客户签收日。 8.本人为未成年子女投保多份保险,本人同意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生效日的先后顺序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内予以赔付。若多份保险合同同时生效的,则保险人应按照各自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内予以赔付。 9.本人已知晓,一年期主险/一年期附加险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选择自动申请续保方式下,贵公司将于每年度保险期间届满前审核被保险人是否符合续保条件,如审核后同意续保并成功收取保险费,保险合同于下一保险期间继续有效;如审核后不同意续保,不再收取保险费,保险合同自其保险期间届满时效力终止。 10.本人同意保险人向本人提供的手机号码或电子邮箱发送有关保险单的信息,因本人提供前述信息有误导致无法接收信息 的,保险人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11.本人同意保险人将有关本人的资料用于保险、再保险、保险监管机构及行业协会的数据处理及统计事宜,以及按照贵公司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向权力机关进行披露。 12.本人授权保险人将本人提供给保险人的信息、享受保险人服务产生的信息(包括本单证签署之前提供和产生的信息)以及保险人及因服务必要委托的合作伙伴根据本授权查询、收集到的本人信息,用于保险人及因服务必要委托的合作伙伴为本人提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核保、客户回访、保险扣费、保单服务、理赔、续期提醒等)、案件公示、理赔进展等信息。为确保本人信息的安全,保险人及其合作伙伴对上述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采取各种措施保证信息安全。本条款具有独立法律效力,不受合同成立与否及效力状态变化的影响。 |
八、特别约定 |
详见保单特别约定页。 |
大家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官方网站:xxxx://xxxxxxx.xxxx.xxx/
投保人: 测试
被保险人/法定监护人:测试
投保申请日期:2021年10月19日
个人情况告知书
一、询问告知事项 |
1、您是否现在正患有或过去曾患有下列症状或疾病?恶性肿瘤、高血压二级及以上(收缩压大于等于 160mmHg,舒张压大于等于100mmHg)、心脏疾病(包括但不限于冠心病、动脉粥样硬化、心绞痛、心肌梗塞、心脏瓣膜病、心肌疾病等)、心力衰竭(心功能II级及以上)、脑中风、脑瘤、脑血管瘤、主动脉畸形、主动脉夹层、运动神经元病、重症肌无力、帕金森氏症、xx兹海默氏病(老年痴呆或早老年痴呆症)、呼吸衰 竭、肺心病、肺纤维化、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肺动脉高压、消化道溃疡、支气管哮喘、肝硬化、慢性肾炎、肾病综合征、肾功能不全、肾衰竭;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精神类疾病、癫痫?智能或认知障碍、失明、聋哑、跛行、瘫痪、脊柱或胸廓畸形、四肢缺损或畸形、重听、视神经病变?艾滋病患者或艾滋病毒携带者;曾经或正在毒品、违禁或滥用成瘾性药物;慢性酒精中毒? 2、您是否有已经生效或正在申请的驾乘意外、综合意外伤害类保险产品的累计身故保额超过300万元? 针对上述问题,投保时投保人告知选择如下:被保险人: 部分为是 √ 全部为否 |
二、询问告知及其他补充说明栏:(如告知“是”,请说明原因,疾病名称、发生时间、诊治结果、目前状况等) |
无 |
投保人声明:本人已知晓被保险人健康/职业情况以及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有告知事项以书面告知为准。如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贵公司核保结论的,贵公司有权依法解除保险合同,并依法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客户服务指南
尊敬的客户:
您好!
为了确保保险合同的准确性和有效性,更好地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方便您办理保单基本信息变更、退保、领取生存金、理赔等事项,我公司为您提供了如下服务指南,希望可以帮助您快捷办理各项业务。
一、保全服务指南
序号 | 保全项目名称 | 受理时应递交材料 | 资料明细 |
1 | 投保人变更 | 1、2、4、5、8、11、12 | 1、保险合同正本或电子保单凭证; 2、个人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 3、投资型产品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 4、投保人有效身份证件; 5、被保险人有效身份证件; 6、被更正人有效身份证件; 7、以投保人为户名的存折原件; 8、新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以新投保人为户名的存折原件; 9、受益人有效身份证件; 10、保单贷款申请书; 11、核保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12、个人告知声明书; 13、补签字申请书; 14、其他证明资料; 15、工本费; 16、保费收据或发票; 17、以被保险人为户名的存折原件;注:①序号*是指复印件; ②委托他人代办时申请书需要填写委托授权信息栏;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③若被保险人未成年则申请人或签字人为其监护人。 |
2 | 受益人变更 | 1、2、5、9 | |
3 | 保费自垫申请、终止 | 1、2、4 | |
4 | 保单基本信息变更 | 2、4*、7* | |
5 | 客户基本资料变更 | 1、2、4*、6* | |
6 | 客户重要资料变更 | 1、2、4、6、7、11、12、14 | |
7 | 退保 | 1、2、4、7 | |
8 | 个人减少保额 | 1、2、4、7 | |
9 | 红利领取 | 1、2、4、7 | |
10 | 红利选择方式变更 | 1、2、4 | |
11 | 生存给付 | 1、2、5、17 | |
12 | 生存年金账户领取 | 1、2、5、17 | |
13 | 职业类别变更 | 1、2、4、11、12 | |
14 | 保单贷款 | 1、4、5、7、10 | |
15 | 贷款清偿 | 4、10客户联 | |
16 | 保单解挂 | 2、4 | |
17 | 保单挂失 | 2、4 | |
18 | 个人保单补发 | 2、4、15 | |
19 | 补充告知 | 1、2、4、6*、11 | |
20 | 个人特别约定变更 | 1、2、4、11、12 | |
21 | 个人新增附加险 | 1、2、4、5、12 | |
22 | 保单迁移 | 1、2、4 | |
23 | 复效 | 1、2、4*、7*、12 |
二、续期缴费指南
续期缴费的形式有:客户自交、上门收取、银行划款三种形式,建议客户采取委托银行转帐形式缴纳续期保费。
保险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限由投保人和我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果投保人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投保人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投保人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 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保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三、理赔服务指南
1、当被保险人不幸遭遇保险事故,请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网络等及时报案,亦可请您的业务员协助报案。报案人的资格不予限制,可以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也可以是其亲属、朋友、同事等。
及时报案可得到如下服务:
1) 指导被保险人去合适医院诊治,避免给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 便于我公司及时慰问、探视或提供理赔指导等其他必要的协助;
3) 便于我公司即时调查取证,避免理赔时由于事故原因不清而发生不必要的麻烦;避免因报案人迟延报案而承担多支出的查勘费;
4) 指导报案人正确收集该事故申请理赔所需的材料,有利于权利人及时提出理赔申请。 2、理赔申请注意事项:
1) 收集相关材料,及时办理理赔申请,正确填写理赔申请书;
2) 理赔申请人是有资格限制的。理赔申请人是有资格申请保险金的人。生存保险金的申请人为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身故保险金的申请人为指定受益人或监护人;没有指定的,申请人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其监护人;豁免保费的申请人为投保人或其监护人;
3) 如授权他人代办理赔事宜的,请填写《授权委托书》,标明授权事项,并提供委托人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证明;
4) 理赔申请人有义务提供与确认事故原因、性质、损失程度等相关的证明与资料。若提供的材料不真实或故意伪造相关的证明材料,保险金受益人的权益会受到影响,情节严重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保险金给付相关事宜:
1) 为保证给付保险金的安全,并免除理赔申请人现场等待之苦,我公司保险金均采取银行转帐的方式,请理赔申请人在申请书上填清户主、开户行、银行帐号,并提供银行存折或卡的复印件以备校验;
2) 有多个理赔申请人(继承人)的,申请时应提供相应关系证明并提供其银行存折或卡的复印件,并请在复印件上签署同意转入此帐户。如在投保时未指定受益份额,可共同指定转入某一理赔申请人帐户,但须所有理赔申请人出具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保险金将一次性转入该理赔申请人帐户。
3) 理赔申请人各方对保险金的分配产生争议,我公司不介入此争议中。待各方就保险金分配达成一致形成书面文件或经仲裁机关仲裁、法院判决后,我公司再据此进行给付。
4) 如案件不属现场处理件,我公司在结案后会第一时间用短信、电话或邮件形式通知申请人前往保险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4、医疗保险理赔提示:
1) 条款中所指医院,统一为我公司定点医院(不含分院、门诊部、康复病房和联合病房)。定点医院名单可在我公司网页进行查询或进行电话咨询。
2) 被保险人须在我公司定点、认可医院就诊。
3) 被保险人在定点医院住院的,应在48小时内通知我公司。
4) 被保险人如因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在非定点医院治疗,须在入院后48小时内通知我公司,并在病情稳定后尽快转入我公司定点医院。
5) 被保险人如因病情需要到非定点医院治疗,须向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经我公司同意后方可
行。
6) 在医疗费用的公自费标准界定上,认可并执行国家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及对应各省市、地当
地国家权威部门颁布并实施的标准规定。对于当地正在执行的标准规定中的自费检查、治疗项目和自费药品,我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于标准规定中需部分自费的项目,自费比例按上述当地社(医)保规定执行。如当地存在地区社保补充文件与所在省份社保规定不尽相同情况时,按有利于被保险人处理。
7) 医疗费用保险适用于补偿原则,补偿原则是指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社会医疗保险机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事故责任方等)取得补偿,我公司在各项保险金的限额内仅对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5、不同理赔申请类型所需资料
申请项目 | 应备文件 | 1.理赔申请书 2.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3.用以确定受益人身份的相关证明、受益人银行存折(卡)复印件 4.住院病历(慢性病及外伤,需同时提供首诊病历) 5.住院费收据、明细及清单 6.门/急诊病历/手册、收据及处方信息 7.病理及其它各项检查结果 8.伤残鉴定书 9.意外事故证明(若是交通事故,需提供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若是工伤事故,须提供相关单位的工伤证明 等。) 10.死亡证明书/丧葬或火化证明/户籍注销证明 11.宣告死亡判决书 温馨提示: 1.自然身故保险金申请所应提供的材料参照疾病身故。 |
住院医疗 | 1.2.3.4.5 | |
意外医疗 | 1.2.3.4.5.6.9 | |
意外身故 | 1.2.3.9.10 | |
重大疾病 | 1.2.3.4.5.6.7 | |
疾病身故 | 1.2.3.10 | |
意外残疾 | 1.2.3.8.9 | |
宣告死亡 | 1.2.3.11 | |
门诊费用 | 1.2.3.6 | |
长期护理 | 1.2.3.4.6.8 |
备注:
1)出具意外事故证明的“有关部门”:如交通意外需提供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调解书;如为工伤需提供工伤事故处理报告;如为治安或刑事案件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处理报告或其他证明文件;
2)残疾鉴定报告,如属意外所致缺失性损伤,治疗完毕符合保险责任的,可直接持医院治疗的相关证明申请;如属意外或疾病所致功能性损伤,须待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在我公司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后符合保险责任的,持鉴定报告申请;
3)上述资料是申请理赔必须具备的基本资料,我公司在理赔审核过程中发现其他问题,会以书面或其他通知形式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资料。
四、我公司服务地址及电话:
地址:xxxxxxxxxxxx0x大家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7:00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69
为确保您的保单权益,请及时拨打我公司服务电话、登陆网站或到柜台进行查询,核实保单信息。
第50页,共5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