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編號:2 0 2 4 H Z
雷射印表機租用合約書
(草案)
合約編號:2 0 2 4 H Z
承 租 人:華 儲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裝置地點:xxxxxxxxxx 00-0 x出 租 人:
立合約人:
華儲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承租人)
(以下簡稱出租人)
經雙方同意訂立本租用合約,其條款如下:一、履約標的物:
(一) HP 501dn 雷射印表機(不可低於此規格)
1. 數量:5 台
2. 機齡:全新未拆封過機器。二、租用期限:
(一) 自 2024 年 4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3 月 31 日止(共計 36 個月)。
出租人應於 2024 年 4 月 1 日前交付租賃標的物並完成相關使用設定。 (二) 雙方在本合約有效期間內如欲終止合約,應於 30 天前以書面通知他方終
止合約;且應於租約期滿二年以後始得為之。三、碳粉匣費用:
(一) 每支碳粉匣費用: 元整(含稅)。
(二) 出租人不可限定承租人最低購買數量,承租人可依現場用量需求不定期請購。
四、權利義務:
(一) 合約期間內必須使用出租人所提供之碳粉匣方可享有保固內容,如未使用出租人所提供之碳粉匣,出租人有權力收回合約內之印表機機器台數,合約到期後印表機權屬出租人。
(二) 出租人應交付規格、性能符合承租人需求且無其他瑕疵之租用標的物,前開標的物交付完成時,承租人應於出租人提供之「租用標的物交付驗收證明書」(不限定格式)簽章確認後始完成交付程序。
(三) 履約期間內,若租用標的物發現不可即知之瑕疵者,由承租人通知出租人無條件免費修復。所稱瑕疵,指非因人為使用所致而係原先存在於租用標的物本身之瑕疵,包括損裂、損壞、功能或效益不符合合約規定等。
(四) 承租人占有、保管、使用標的物,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違反注意義務致標的物毀損、滅失或損害他人,或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導致租用標的物之任何損害時,承租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五) 承租人不得改變租用標的物(含其標識表徵),非經出租人同意,亦不得將標的物出借、出租、出售、提供擔保、變更標的物本身、變更存放處所,或為其他損害出租人權益之行為。
(六) 承租人占有、保管標的物期間:
1. 如他人對於標的物有法律上或實質上影響出租人權益之行為(如強制執行、留置、搬移等),承租人應即出示本契約與相關文件盡力阻卻該
行為,並通知出租人及依其指示處理。
2. 如發生火災、地震、颱風、洪水、竊盜、等保險事故而由出租人辦理出險,承租人應於知悉保險事故後 24 小時內通知出租人,並盡力提供出租人申領保險賠償金所需要之一切文件。
(七) 為保持標的物良好操作狀態:
1. 承租人不得自行或委由他人維護保養標的物,承租人並應使用出租人提供之供應品,其占有使用並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不得有挪用、毀壞、處分或其他損害行為;違者,承租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 出租人對正常使用之標的物免費提供必要之檢查與維護保養服務,標的物如須運至出租人處所維修,由出租人視情形提供代用機予承租人使用。
(八) 本約之租用標的物包括主機、消耗品及一切週邊設備,不包括承租人業務需求之碳粉匣。
五、保養及維修服務,為保持租用標的物之良好狀態,租用期間由出租人提供下列服務:
(一) 出租人負責免費提供保養、修護標的物之檢查與調整及消耗性零件更換。
(二) 設備保養服務工作應於承租人之工作時間週一至週五 08:30~16:30(國定例假日除外)內施行之。
(三) 租用標的物故障叫修服務:
1. 出租人於接獲承租人維修通知後(通知方式包含口頭、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週一至週五應於 48 小時內完成維修。
2. 叫修服務時間為週一至週日 08:00~18:00,超過 18:00 以後叫修服務於次日 08:00 起算累計時間。
3. 若租用標的物故障無法當日完修,且確認設備維修需費時超過一個工 作日以上,需將維修結果告知承租人使用單位及承辦人,並於次工作 日內提供同等級之代用機器供該單位使用至租用標的物修復完成為止,每延遲一日罰款新台幣壹仟元,採逐日累積計算。
六、違約及終止合約處理:
(一) 出租人應於 2024 年 4 月 1 日前交付租賃標的物並完成相關使用設定,如未能於上述期限內交付新機,應提供同等級或以上之代用機器供承租人使用至租用標的物新機裝設完成為止外,並按未提供新機器之數量,每台新機器每日罰款新台幣壹仟元,採逐日累積計算。
(二) 有下列情形者,承租人得以書面通知出租人終止合約:
1. 租用標的物同樣故障原因於 15 日內發生 3 次以上(不含夾紙及人為操作不當),經承租人書面催告,而出租人拒絕依承租人之請求更換同等級以上之代用機器。
2. 出租人未履行保養義務連續達 2 次以上,經承租人書面催告仍不履行
時。
3. 除本條項之第 1、2 款外,出租人未能遵守本合約之任何條款,經書面催告仍不履行或改善時。
(三) 有下列情形者,出租人得以書面通知終止合約並取回租用標的物:
1. 承租人遭受法律上之查封、重整、執行或破產或承租人之經濟信用完全喪失時。
2. 承租人未能遵守本合約之任何條款,經催告仍不履行或改善時。
(四) 承租人應於本合約終止時,立即聯繫歸還租用標的物等事宜,並依誠實信用原則處理租用標的物返還等事宜。
七、履約保證金:
(一) 乙方之押標金直接轉為履約保證金。本合約屆滿或終止時,乙方應以書面通知甲方返還履約保證金,甲方應於乙方完成交接手續無誤並扣除乙方依本合約規定應付而未付之費用或罰款後,無息退還履約保證金之餘額予乙方。
(二) 乙方得以現金、匯款、乙方為發票人之劃線即期支票、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繳交履約保證金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書或保險公司出具之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
八、罰則
(一) 乙方應於接獲碳粉匣訂單後起算 15 個日曆天內交貨。逾期,每日以未交貨價千分之三計罰懲罰性違約金。逾期滿三十日仍未交貨者,甲方除得解除或終止合約並沒收全部履約保證金作為違約處罰外,亦得准予乙方延期交貨但仍依前述規定計罰。
(二) 乙方逾期交貨如係基於不可抗力或特殊情形所致者,應於不可抗力或特殊情形發生日起七日內備函並檢附證明文件通知甲方,其經甲方認可者得免罰。
九、訴訟:
雙方對履行本合約所發生之爭議,合意以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並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十、合約時效:
本合約有效期間自 2024 年 4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3 月 31 日止。十一、 合約文件及效力:
(一) 本合約包括合約本文及附件。附件如下:
租用標的物交付驗收證明書、投標須知、詢價單、比價會議紀錄表、於「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之商工登記資料查詢所列印並加蓋公司大小章之公司或商號資料。
(二) 以上各條款乃經雙方同意後簽訂,若合約內容有變更時,由雙方於更改處用印確認,或另簽立協議書或備忘錄,始生效力。
(三) 本合約正本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為憑,並由雙方各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
十二、附加條款:
(一) 合約期間,如租賃設備故障頻率較高(連續 2 個月相同故障情形超過 3 次以上且故障情形無法改善)或機器設備損壞無法修複,出租人應主動更換二年內機齡之同等級租賃設備供承租人使用,且無涉費用。
(二) 如有未盡事宜應按最有利於承租人之商業習慣解釋、處理。
立 合 約 人:
承 租 人:華儲股份有限公司 負 責 人:總經理 x x x統 一 編 號:70759575
聯 絡 電 話:00-0000000 分機 7758 xxx地 址:xxxxxxxxxx 00-0 x
出 租 人:
負 責 人:統 一 編 號:聯 絡 電 話:公 司 地 址:
2 0 2 4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