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传真交易协议书
(2019 年 7 月修订)
甲方: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机构投资者):
为便于乙方在甲方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 “产品”)业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甲方有关规章制度,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采用传真方式向甲方提交业务申请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以下业务乙方可通过传真交易的方式申请办理:
1、账户类业务:非重要资料修改(不包括投资者名称、证券类型、证件号码、指定银行账户的修改及其他甲方认定的不宜传真办理的事项);
2、交易类业务:认/申购、赎回、交易撤单、更改分红方式,以及甲方根据其业务情况认定的其他事项。
注:涉及投资者名称、证券类型、证件号码、指定银行账户等重要账户资料的修改甲方不接受传真方式。
二、乙方承诺是符合法律法规、产品合同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三、甲方收到乙方认/申购申请,根据《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传真交易业务规则》履行必备程序,在验证资金到账后受理。申购产品的价格以资金到账日终产品单位净值为依据。
四、甲方收到乙方赎回申请,根据《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传真交易业务规则》履行必备程序,在验证交易账户有足够产品余额后受理,否则视为无效申请,甲方可不执行乙方赎回申请。
五、乙方应在产品交易日 9:30-15:00 提交业务申请资料(发售公告对认购
申请截止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在非产品交易日或产品交易日 15:00后提交的,则作为下一产品交易日申请处理(申购和赎回的撤单申请必须在产品交易日 15:00 前提交,否则视为无效申请;认购申请不允许撤单)。
六、甲方的传真、地址、电话等联系方式如下,如有变化,甲方应提前公告,联系方式以公告的为准。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xxxxxxxxxx 000 xxxxxxxxx 0 xx 0 xxx:000000
直销中心专线:021-33315895指定传真号码:021-63326381
七、乙方承诺以传真交易方式办理相关业务时遵循甲方制定的《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传真交易业务规则》(见附件)。
八、甲方仅认可乙方开户时所指定的业务授权办理人所发送的交易申请,非乙方指定业务授权办理人发送的交易申请视为无效申请,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九、如甲方未收到、未全部收到、或收到的申请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无法识别或乙方违反法律法规、产品合同或甲方业务规则等使甲方无法执行的,甲方可不执行并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十、乙方可指定联系电话和发送业务申请所使用的传真号码,如有变化,乙方应提前告知甲方,并办理账户资料变更(以账户资料变更完成之日为准)。
如乙方选择指定联系电话和发送业务申请所使用的传真号码的,甲方不执行非上述联系方式发出的服务需求,非指定传真号码发送的业务申请视为无效,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如果乙方选择不指定联系电话和发送业务申请所使用的传真号码的,由此可能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 乙方不指定业务联系电话和发送业务申请所使用的传真号码
□ 乙方指定业务联系电话和发送业务申请所使用的传真号指定联系电话:
指定传真号码:
十一、本协议只规定甲方对乙方通过传真交易方式发送业务申请的接收和办理,交易能否成功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为准。
十二、乙方应保证以传真方式提交的业务申请表等相关资料与原件内容一致,并应在提交业务申请后的 7 个工作日内将业务申请表等相关资料原件以挂
号、快递等方式寄送公司直销中心。直销中心在乙方提交业务申请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没有收到盖有客户印鉴的上述资料原件的,传真件即视同为原件,由此可能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十三、因如下任一事项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甲方收到具有乙方指定业务授权办理人签章及盖有乙方预留印鉴的传真申请,即认为此申请是乙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甲方不对该签章及印鉴是否真实及是否为xxxx意思表示承担法律责任。
2、如甲方未收到、未全部收到、或收到的申请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无法识别或乙方违反法律法规、产品合同或甲方业务规则等使甲方无法执行的,甲方可不执行并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因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甲方无法接受乙方申请。
4、因通讯中断、传真设备故障致使甲方未能收到乙方业务申请的。
5、因电信部门通讯线路故障、通讯技术缺陷、电脑黑客或计算机病毒等问题造成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转。
6、法律和政策重大变化或甲方不可预测和不可控制因素导致的突发事件。
7、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它甲方免责事项。十四、协议的修改
乙方同意甲方有修改本协议以及本协议附件内容的权利,相关修改事项甲方须通过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十五、协议的效力
x协议书一式两份,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书生效后,若有关法律法规、产品合同、说明书和其他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的文件发生修订的,本协议与之不相适应的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十六、协议的终止
发生如下任一事项,本协议终止:
1、双方书面同意终止;
2、乙方撤销基金账户或直销交易账户;
3、甲方不再担任产品管理人或关闭直销业务;
4、一方违约,另一方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
5、甲方修改本协议以及本协议附件,乙方自公告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提出书面异议要求终止本协议;
6、因不可抗力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十七、因本协议或因本协议的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附件:《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传真交易业务规则》
甲方: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