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经乙方及附属公司申请,甲方根据自身运营要求有权自行决定并按另行订立的贷款协议(其中列明贷款的条件及条款)向乙方及附属公司提供贷款服务。在另行 订立贷款协议时应符合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甲方收取的贷款利率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础利率(LPR);原则上不高于乙方在其他国内金融机 构取得的同类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也不高于兵器集团其他成员单位在财务公司的同类同期同档次挂牌贷款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