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金盛源货币型
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合同
投资管理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章 前 言
一、订立本产品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产品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本产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产品运作。
2、订立本产品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 民法典》”)、《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 36 号)(以下简称“第 36 号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1 号)(以下简称“第 11 号令”)、
《关于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第 24 号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养老金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85 号)、《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第 92 号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5 号)(以下简称“第 95 号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有关问题政策释义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12 号)(以下简称“第 112 号文”)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产品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产品合同是规定产品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
法律文件,其他与产品相关的涉及产品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产品合同有冲突,均以产品合同为准。产品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24 号文、第 95 号文、第 112 号文、投资说明书、产品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产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投资管理人和产品份额持有人。投资人自依本产品合同取得产品份额,即成为产品份额持有人和本产品合同的当事人,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产品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其持有产品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产品合同的承认和接受。企业年金计划资产或者企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资产、职业年金计划资产或者职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资产投资养老金产品,由企业年金计划受托人或者企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投资管理人、职业年金计划受托人或者职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投资管理人代为行使养老金产品的投资人职责,作为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
三、中金盛源货币型养老金产品由投资管理人依照第 24 号文、
第 95 号文、第 112 号文、产品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发行,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人社部”)备案确认。
养老金产品经人社部备案确认,并不表明其对养老金产品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的判断或者保证,也不表明养老金产品没有投资风险。
投资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产品资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产品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
四、投资管理人在本产品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产品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产品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产品合同有冲突,以产品合同为准。
五、投资人应保证委托投资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投资人应当仔细阅读本产品合同及投资说明书,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充分认知本产品的投资风险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审慎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损益。
六、本产品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产品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释 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产品或本产品:指由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依照第 11
号令、第 24 号文、第 95 号文、第 112 号文、等有关规定发行,并经人社部备案通过的中金盛源货币型养老金产品;
2、投资管理人:指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金公司”);
3、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本合同、产品合同或本产品合同:指《中金盛源货币型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合同》及对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5、投资说明书:指《中金盛源货币型养老金产品投资说明书》及对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6、托管合同:指投资管理人与托管人就本产品签订的《中金盛源货币型养老金产品托管合同》及对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7、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以及规范性文件等;
8、第 36 号令:指 2016 年 12 月 20 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部第 114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财政部审议通过,自
2018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的《企业年金办法》;
9、第 11 号令:指 2011 年 1 月 11 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
58 次部务会审议通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同年 5 月 1 日起实施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
办法》,已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4 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10、第 24 号文:指 2013 年 3 月 22 日印发实施的《关于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11、第 92 号文:指 2016 年 9 月 28 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实施的《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12、第 95 号文:指 2020 年 12 月 30 日印发实施的《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13、第 112 号文:指 2020 年 12 月 30 日印发实施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有关问题政策释义的通知》,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14、人社部: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15、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企业年金: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17、企业年金计划:指受托人将单个或多个委托人交付的企业年金基金单独或集合进行受托管理的计划,由企业年金方案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组成;
18、职业年金: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
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19、职业年金计划:为管理职业年金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代理人发起的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单元;
20、产品合同当事人:指受产品合同约束,根据产品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投资管理人和份额持有人;
21、投资人/委托人: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于养老金产品的企业年金计划或企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以及将职业年金基金投资于养老金产品的职业年金计划或职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本合同中简称投资人或委托人;
22、份额持有人:投资管理人面向企业年金计划、企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职业年金计划或职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养老金产品投资人)定向销售养老金产品。投资人依据本合同取得产品份额后,即成为本产品份额持有人,本合同中简称份额持有人;
23、产品销售业务:指销售机构宣传推介产品,办理产品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5、注册登记业务:指产品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份额持有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份额注册登记、销售业务确认、清算及交易确认、建立并保管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6、注册登记人: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产品注册登记人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7、产品账户:指注册登记人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投资管理人所管理的产品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资金托管账户:指用于清算交收所托管产品资产而设立的专用存款账户;
29、产品生效日:指投资管理人收到人社部关于养老金产品备案确认函,且产品首笔申购资金到账的日期;
30、产品终止日:指产品合同规定的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人社部出具的同意或者决定终止函生效的日期;
31、产品合同生效日:指投资人成为本产品份额持有人之日;
32、产品合同终止日:指产品终止事由出现后,人社部出具的同意或者决定终止函生效的日期;
33、存续期:指产品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营业日;
35、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司通常对外营业的任何一日,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为临时工作日的星期六或星期日,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以及临时工作日以外的星期六或星期日;
36、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7、T+n 日:指自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8、开放日:指投资人可以办理产品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产品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
间段;
40、申购:指在本产品开放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本产品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在本产品开放期间,份额持有人按本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卖出本产品份额的行为;
42、产品转换:指产品份额持有人按照本产品合同和投资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投资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养老金的产品份额转换为投资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养老金产品份额的行为;
43、巨额赎回:指本产品单个开放日,产品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产品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产品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产品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产品收益:指产品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46、产品资产总值:指产品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产品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产品资产净值:指产品资产总值减去产品负债后的价值;
48、产品份额净值:指计算日产品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产品份额总数。本产品采用固定份额净值,产品份额净值始终保持为人民币
1.00 元;
49、每万份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产品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50、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1、产品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产品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产品资产净值、每万份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2、指定网站:指人社部指定的用以进行本产品信息披露的互联网网站;
53、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生效之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台风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征用、没收、突发停电、通信故障、网络黑客攻击及卫星传送中断或其他突发事件、注册登记机构非正常暂停或终止业务、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以及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交易和结算机构及银行系统的交易系统故障、政策、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的修改或监管要求调整等(包括但不限于监管/主管部门或自律组织出台与本合同项下业务相关的任何书面或口头的规则、规范、政策、通知、指令、指引、备忘录、意见或问答等)等;
54、损失:本合同中所指的损失均指直接损失。
第三章 声明与承诺
一、投资人保证委托投资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有能力识别、评估所投资养老金产品及其项下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对本计划投资品种的交易结构、运作市场、运作规则、相关风险以及该等风险可能引起的后果和损失有充分清晰的认知和理解,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二、投资人承诺本委托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履行其在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行使其在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不违反适用于投资人的任何生效判决、裁定、授权和协议;其向投资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投资管理人。
三、投资管理人保证已在投资人申购前充分地向投资人介绍了投资管理业务,同时揭示了投资风险。投资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恪尽职守,按照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履行投资管理职责。
四、投资管理人声明在本合同、有关报告或文件中向投资人介绍的业绩比较基准仅供投资人参考。市场存在风险,投资管理人不保证投资于本产品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五、投资管理人承诺遵从诚信原则,以委托投资资产利益为
重,运用科学的手段管理和控制风险,以专业的投资管理争取委托投资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章 产品基本情况
一、产品名称。
中金盛源货币型养老金产品。二、产品类别。
货币型。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比例限制、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特征等产品投资的具体情况见第九章“产品的投资”。
三、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产品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五、产品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无。
六、产品初始面值和申购赎回费用。
本产品设定为均等份额,产品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产品不收申购、赎回费用。七、产品存续期限。
本产品的存续期自产品生效之日起,至本产品合同规定的产品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人社部出具的同意或者决定终止函生效之日止。
八、本产品的建仓期
本产品的建仓期是 3 个月,投资管理人应当自本产品初始投资运
作之日起 3 个月内使产品的投资范围及比例符合第 11 号令、第 24
号文、第 95 号文、第 112 号文等法规文件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
第五章 产品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及非交易过户
一、申购和赎回业务办理。
本产品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投资人应当按销售机构制定的业务规则办理产品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投资管理人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投资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产品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为本产品存续期内的每个交易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投资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人社部的要求或本产品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投资管理人公布的时间为准。
产品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投资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投资管理人在实施前于投资管理人官网上公告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产品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产品获得人社部备案确认函,开立资金托管账户后,开始办理申购业务,自本产品合同生效后,开始办理赎回业务。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投资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在投资管理人官网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投资管理人不得在产品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产品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投资人在产品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注册登记人确认接受的,其产品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产品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为产品份额净值 1.00
元;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投资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销售机构有权视投资者的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资金来源及用途等,决定是否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并保留拒绝任何投资者申购申请的权利。
投资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投资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在投资管理人官网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产品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投资管理人将在 T+1 日(包括该日,
其中T 日指赎回申请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产品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产品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1 日后(包括该日)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人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应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人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以投资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2、投资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产品账户的最低产品份额余额,具体规定以投资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3、投资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产品份额上限,具体规定以投资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4、投资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投资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在投资管理人官网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产品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产品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
2、申购、赎回费用:无。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产品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申购金额除以 T 日的产品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产品资产承担。
4、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产品份额净值 1.00 元。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产品资产。
赎回金额的确定分两种情况处理:
(1)部分赎回
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养老金份额时,如其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份额按照 1.00 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1.00 元
例:假定某份额持有人在 T 日所持有的份额为 5,032.60 份,对应的未付收益为 8.48 元,该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 1,000 份份额,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 = 1,000×1.00 元 = 1,000.00 元
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份额时,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份额按照 1.00 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
(2)全部赎回
份额持有人在全部赎回本产品份额时,投资管理人自动将份额持有人的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份额持有人,赎回金额包括赎回份额和未付收益两部分,具体的计算方法为: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1.00 元 + 该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例:假定某份额持有人在 T 日所持有的份额为 10,000,000.00份,且有 15,000.00 元的未付收益。该份额持有人申请全部赎回持有的份额,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 =10,000,000.00 × 1.00 元 + 15,000.00 元 =
10,015,000.00 元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投资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产品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投资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产品资产净值;
3、发生本产品合同规定的暂停产品资产估值情况;
4、投资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产品资产规模过大,使投资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产品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人社部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且投资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投资管理人应当在投资管理人官网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投资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投资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投资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产品合同规定的暂停产品资产估值情况时,投资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投资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产品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人社部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投资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已确认的赎回申请,投资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投资管理人可对赎回款项进行延缓支付,并在投资管理人官网上进行公告。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产品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产
品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投资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在投资管理人官网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产品单个开放日内的产品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产品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产品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产品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投资管理人可以根据产品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1)全额赎回:当投资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投资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产品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投资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产品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工作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工作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工作日的产品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投资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交易日,并应当在投资管理人官网上进行公告。如若占投资组合较大比例的投资品种处于封闭期、锁定期、限售期、停牌、涨停板、市场流动性受限、付款义
务人违约或其他非归因于管理人的原因造成委托资产无法正常变现/净退出申请份额超过养老金产品可变现资产(养老金产品可变现资产指养老金产品净资产减去流通受限证券市值),投资管理人支付赎回款项可不受上述 20 个交易日的限制。除上述情形外,如投资管理人
无法在 20 个交易日内支付上述未支付的赎回款项,或投资管理人认为在变现过程中明显有损其他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的,投资管理人可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人社部备案后,有权终止本合同。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投资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公告等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产品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投资管理人应当在投资管理人官网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时,投资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每万份份额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
3、投资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投资管理人官网上发布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公告。
十一、产品转换。
投资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产品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产品与投资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养老金产品之间的转换业务,相关规则由投资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产品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产品转换不收取费用。 十二、产品的非交易过户
养老金产品的非交易过户是指注册登记人受理由于企业年金计划取消、变更、企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取消、变更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企业年金投资管理资格取消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人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可补充其他情况)。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转换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产品份额的投资人。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注册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注册登记人的规定办理,并按产品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第六章 产品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投资管理人。
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编号:0153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二、产品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持有本产品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本产品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投资人自依据产品合同取得产品份额,即成为本产品份额持有人和产品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产品的产品份额。产品份额持有人作为产品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产品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企业年金计划资产或者企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资产、职业年金计划资产或者职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投资养老金产品,由企业年金计划受托人或者企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投资管理人、职业年金计划受托人或者职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投资管理人代为行使养老金产品的投资人职责,作为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
三、投资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第 24 号文及其他有关规定,投资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1、自产品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产品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产品资产;
2、依照产品合同及时足额的收取投资管理费;
3、销售产品份额;
4、依据产品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如认为托管人违反了产品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人社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5、指定或自行担任产品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6、依据产品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收益分配方案;
7、在产品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8、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产品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产品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的业务规则;
9、在法律法规和本产品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产品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0、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代表产品资产行使委托投资资产所享有的股东权利、债券持有人权利、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等;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产品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2、按照反洗钱、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尽职调查等相关法规、内部制度要求对投资人进行尽职调查、审核,要求投资人签署、提交声明、告知书等相关文件,对不符合准入条件或购买本产品条件的投资人,投资管理人有权拒绝接受其参与申请;
13、法律法规及人社部规定的和产品合同、投资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投资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销售产品,办理产品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产品备案手续;
3、自产品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产品资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产品资产;
5、保证所管理的产品资产和投资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产品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第 24 号文、产品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产品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产品资产;
7、依法接受份额持有人与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产品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产品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计算并公告产品资产净值、每万份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产品会计核算并编制产品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和年度产品报告;
11、严格按照第 24 号文、产品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商业秘密,不泄露产品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第
24 号文、产品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产品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产品合同的约定确定产品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产品份额持有人分配产品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按规定保存本产品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至少 15 年;
16、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产品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产品有关的公开资料;
17、组织并参加产品资产清算小组,参与产品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人社部并通知产品托管人;
19、因违反产品合同导致产品资产的损失或损害产品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托管人违反产品合同造成产品资产损失时,投资管理人应为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向托管人追偿;
21、以投资管理人名义,代表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2、法律法规及人社部规定的和产品合同、投资说明书约定的
其他义务。
五、产品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第 24 号文及其他有关规定,产品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产品资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产品资产;
3、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申请赎回其持有的产品份额;
4、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产品信息资料;
5、监督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6、对投资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7、法律法规及人社部规定的和产品合同、投资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权利。
六、产品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第 24 号文及其他有关规定,产品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了解所投资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按照第 24 号文规定的投资比例投资本产品;
4、关注产品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5、缴纳法律法规和产品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6、在其持有的产品份额范围内,承担产品亏损或者产品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7、不从事任何有损产品及其他产品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8、返还在产品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向投资管理人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投资管理人履行反洗钱、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尽职调查等义务,按照要求签署、提交声明、告知书等相关文件;保证其向投资管理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投资管理人;
10、承担投资管理人为本产品的利益投资、运用产品资产过程中,因法律法规、税收政策要求成为纳税义务人,就归属于本产品的投资收益、投资回报和/或本金而承担的纳税义务;
11、法律法规及人社部规定的和产品合同、投资说明书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 产品的托管
产品资产由托管人保管。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按照第 24 号文、产品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中金盛源货币型养老金产品托管合同》。订立托管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之间在产品资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产品资产的安全,保护产品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托管人履行投资监督义务基于第三方提供的数据、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投资监督范围以本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限制为限。
第八章 产品份额的登记
一、产品的注册登记业务。
本产品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产品的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产品份额持有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份额注册登记、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建立并保管产品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注册登记人按照法律法规、产品合同、投资说明书、《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养老金产品注册登记业务规则》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二、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产品的注册登记业务由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三、注册登记人的权利。
注册登记人享有以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产品份额持有人账户;
2、保管产品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产品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等事项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投资管理人官网上公告;
4、法律法规规定的和产品合同、投资说明书、《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养老金产品注册登记业务规则》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人的义务。
注册登记人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产品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产品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产品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存产品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4、对产品份额持有人的产品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人或产品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法律法规规定的和产品合同、投资说明书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章 产品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深刻理解客户风险收益需求,在注重风险控制和符合流动性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实现较高的收益率,为企业年金资金提供安全高效的流动性工具。
二、产品投资范围。
本产品限于境内投资,境内投资范围包括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发行主体不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含联社)、农村资金互助社、财务公司等其他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指依法发行的固定收益证券,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债券,以及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上述资产发行方式包括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不含可转换债、可交换债)),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基金。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投资其他品种,投资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产品投资比例限制。
本产品按照公允价值计算应当遵守以下投资限制:
1、本产品投资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高于
产品资产净值的 40%。
2、本养老金产品资产,投资于单期发行的同一品种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单只证券投资基金,分别不得超过上述证券发行量、该基金份额(基金产品份额数以最近一次公告或者发行人正式说明为准)的 5%,也分别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或者资产支持票据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只证券发行量的 10%。
3、本产品的具体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同时也需满足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监管部门调整相关规定时,经履行必要的程序后,本产品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可作出相应调整。
4、本养老金产品的建仓期是 3 个月,投资管理人应当自养老金
产品初始投资运作之日起 3 个月内使产品的投资范围及比例符合第
11 号令、第 24 号文、第 95 号文、第 112 号文等法规文件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产品规模变动等投资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养老金产品投资不符合投资比例要求的,投资管理人应当在可上市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因信用等级下降等因素致使养老金产品所投金融产品不再符合投资条件的,投资管理人应当在评级报告等信息发布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投资策略。
1、久期策略
本产品将结合产品运行周期和对未来货币市场利率趋势的判断
配置产品资产的久期。在预期收益率上升时,缩短产品久期,避免资本损失或获取更高的再投资收益;在预期收益率下降时,拉长产品久期,以获取资本利得或锁定较高的收益。
2、套利策略
由于市场分割、信息不对称等情况会造成市场在短期内的非有效性,这种非有效性会带来一定的套利机会,通过跨期限套利、跨品种套利等策略积极把握市场出现的套利机会。
3、择机策略
在新股申购、转债发行以及季节性效应等因素的影响下,可能会推高短期市场资金利率,充分利用市场的短期失衡,可以带来部分超额回报。
五、禁止行为。
本产品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
2、从事使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向产品份额持有人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4、内幕交易、利益输送、操纵证券价格、不正当管理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行为;
5、法律、行政法规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为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如果今后有更合适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投资管理人可依据维护本产品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程序后,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进行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产品为货币型产品,其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产品、混合型产品和固定收益型产品,属于【中等偏低】风险的产品,适合风险承受能力不低于【保守型】的投资者。
八、关联交易
份额持有人授权投资管理人可以将本合同项下的产品资产投资于投资管理人及与投资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份额持有人同意,投资管理人将产品资产投资于投资管理人以及与投资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无需再另行通知份额持有人。投资管理人应当及时根据监管规定将关联交易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托管人,并以在投资管理人官网上公告的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如果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自律组织规则等要求投资管理人就上述关联交易向监管机构、自律组织等有权机构报告或备案,投资管理人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章 投资经理及变更
一、投资经理的指定。
本产品的投资经理由投资管理人指定。本产品的投资经理为:宁书颖。
宁书颖女士,北京外国语大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学士。2007
年加入中金公司,从事固定收益交易工作,先后担任中金公司资产管理部交易员,交易主管,现任中金公司资产管理部固定收益投资经理。
二、投资经理的变更。
发生投资经理离职或投资经理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等情形时,投资管理人从维护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角度出发,可以变更投资经理并任命新的投资经理。
投资经理变更,投资管理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网站及其投资管理人官网上进行披露,并向人社部备案。
第十一章 证券经纪商的选择
证券经纪商由投资管理人指定并及时通知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应当选择有足够交易能力和清算能力的证券经纪商。
当投资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证券经纪商不能履行证券经纪职责时,投资管理人应当另行选择新的证券经纪商,并及时通知托管人。原证券经纪商在业务完全移交后方可卸任。
第十二章 产品的资产
一、产品资产总值。
产品资产总值指产品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产品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产品资产净值。
产品资产净值是指产品资产总值减去产品负债后的价值。三、产品资产的账户。
本产品以产品的名义开立资金托管账户,资金托管账户是用于清算交收所托管产品资产而设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以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之间进行本产品资产项下交易所交易的资金清算;以产品的名义开立交易所证券账户、银行间债券账户、上海清算所持有人账户等账户。
开立的产品专用账户与投资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产品资产账户相独立。
四、产品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产品财产独立于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资产,并由托管人保管。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注册登记人和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产品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产品合同的规定处分外,产品财产不得被处分。
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产品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可以按产品合同的约定收取投资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投资管理人管理运作产品资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投资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产品的产品资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三章 产品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客观、准确地反映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财产的价值。二、估值日。
估值日为交易日。三、估值对象。
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以及本产品合同的约定运营取得的资产,包括: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不含可转换债、可交换债),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基金等金融产品。
四、估值方法 。
1、本产品持有的债券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2、本产品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成本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计息。
3、本产品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的收益以基金公布的前一日每万份收益估值。
4、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5、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养老金产品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在实际操作中,投资管理人与托管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养老金产品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进行“影子定价”。当以摊余成本法计算的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25%时,投资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组合,将偏离度的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以摊余成本法计算的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的偏差连续两个交易日达到或超过资产净值的 0.5%,或投资管理人认为发生了其他重大偏差时,投资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同时在投资管理人官网上以公告等方式向份额持有人发送临时报告。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投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投资管理人或托管人发现产品估值违反产品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投资管理人是产品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主会计人。就与本产品有关的会计问题,如投资管理人与托管人充分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投资管理人对产品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并应当注明该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未经
托管人复核一致。 五、估值程序。
1、每万份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产品份额的
日已实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 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
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投资管理人应每个交易日对产品资产估值。但投资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产品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投资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产品资产估值后,将产品资产净值及每万份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发送托管人,经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投资管理人于 T+1 日内在指定网站及其官方网站上对产品份额持有人披露每万份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月末、季末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养老金产品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产品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产品资产的估值导致产品每万份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或 7 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 3 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产品估值错误。
估值错误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产品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投资管理人或托管人、或注册登
记人、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式。
(5)估值错误的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投资管理人过错造成产品资产损失时,托管人应为产品的利益向投资管理人追偿,如果因托管人过错造成产品资产损失时,投资管理人应为产品的利益向托管人追偿。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产品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投资管理人向差错方追偿,托管人予以协助。
(6)如果出现估值错误的责任方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产品合同或其他规定,投资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投资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
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注册登记人交易数据的,由注册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出现估值错误时,投资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投资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产品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产品资产
价值时;
3、人社部和产品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产品净值、每万份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确认。
用于产品信息披露的资产净值、每万份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由投资管理人负责计算,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投资管理人应于每个交易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资产净值、每万份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托管人。托管人对资产净值、每万份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投资管理人,由投资管理人 T+1 日公布每万份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如投资管理人与托管人充分讨论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投资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但应当注明该计算结果未经托管人复核一致。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产品资产估值错误,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四章 产品的费用与税收
一、产品费用的种类:
1、投资管理人的投资管理费;
2、托管人的托管费;
3、产品的证券交易费用;
4、产品的资金划拨费用;
5、产品的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的开户、变更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6、产品合同生效后与产品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产品合同约定,可以在产品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产品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投资管理人的投资管理费。
本产品的投资管理费按前一日产品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T= E1×R/当年实际天数
T:每日应计提的投资管理费;
E1:前一日本产品资产净值(首日不计提,合同终止日投资管理费于合同终止日当天计提);
R:本合同约定的投资管理费年费率。
投资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按季度支付。由投资管理人
向托管人发送投资管理费划款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于季度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从产品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投资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养老金产品投资于同一投资管理人自身管理的金融产品,该部分投资资产在养老金产品层面不再收取投资管理费。
2、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产品的托管费按前一日产品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C=E2×S/当年实际天数 C: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2:前一日本产品资产净值(首日不计提,合同终止日托管费于合同终止日当天计提);
S:本合同约定的托管费年费率。
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按季度支付。由投资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产品托管费划款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于季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从产品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托管费之外的产品费用,由托管人根据第 11 号
令、第 24 号文的规定,按费用支出的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产品费用。
三、不列入产品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产品费用:
1、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产品资产的损失;
2、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处理与产品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产品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第 24 号文的有关规定不列入产品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产品发展情况调整产品管理费率、产品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产品管理费率、产品托管费率的,投资管理人应当在调整前以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并应在告知份额持有人后,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申请备案;备案通过后,变更生效。投资管理人应当自备案确认之日起 15 日内,以书面送达或在投资管理人官网上以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
调低产品管理费率(含赎回费率)、产品托管费率的,变更自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日期生效,投资管理人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以书面送达或者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并向人社部报告。
五、产品税收。
本产品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鉴于投资管理人为本产品的利益投资、运用产品资产过程中,可能因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的要求而成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就归属于本产品的利息收入、投资收益、投资回报等应税收益缴纳增值税。因此,本产品运营过程中由于上述原因发生的增值税,由本产品产品资产承担,届时投资管理人可能通过本产品资金托管账户直接缴付,或划付至投资管理人账户并自投资管理人依据税务部门要求完成税款申报缴纳。
第十五章 产品的收益与分配
一、养老金产品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养老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养老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二 、养老金产品净收益。
养老金产品净收益为养老金产品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养老金产品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 产品收益分配原则。
1、每份产品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的方式约定为红利再投资;
3、本养老金产品根据每日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该收益将会计确认为实收基金,参与下一日的收益分配),每月定期集中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产品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
益;
5、本产品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月定期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份额)方式,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赎回产品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份额持有人在每月定期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份额持有人增加相应的产品份额,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人产品份额;
6、份额持有人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产品份额余额时,投资管理人自动将份额持有人的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份额持有人;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其持有的产品份额时,当产品份额未付收益为正时,未付收益不进行支付;当产品份额未付收益为负时,其剩余的产品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未付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7、当日申购的产品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享有产品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产品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不享有产品的收益分配权益;
8、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投资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投资管理人可调整本产品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9、法律法规或人社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 收益分配方案
本产品按日计算并定期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分配收益,投资管理人不另行公告收益分配方案。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产品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本产品每月 15 日对当期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月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第十六章 产品的会计与审计
一、投资管理人为本产品的会计责任方。
二、本产品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三、本产品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
记账单位。
四、本产品采用份额法核算,会计制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0 号—企业年金基金》、《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修订后的相关会计准则执行,并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等规定。
五、本产品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六、投资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会计报表。
七、托管人定期与投资管理人就产品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八、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投资管理人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养老金产品进行审计,审计费用从养老金产品资产中扣除:
(1)养老金产品终止时;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托管行应当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对养老金产品进行审计。
第十七章 产品的信息披露
产品的信息披露应符合第 24 号文、第 95 号文、第 112 号文、产品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和其他产品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产品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一、投资管理人应当在收到养老金产品备案确认函的下一个工作日,在指定网站及投资管理人官网上披露养老金产品信息。养老金产品的投资经理发生变更,投资管理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网站及投资管理人官网上披露。
二、投资管理人应在投资管理人官网上公开披露产品合同、投资说明书和托管合同。
三、养老金产品存续期间,投资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在指定网站及投资管理人官网上披露经养老金产品托管人复核、审查和确认的每万份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但投资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产品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四、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人应于每个季度结束 15 日内在其投资管理人官网上向份额持有人披露经托管人确认的养老金产品季度报告,并应当在年度结束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产品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披露。如产品投资管理合同生效至当年度末不满 3 个月的,投资管理人可以不编制本养老金产品的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五、如发生特殊情况,投资管理人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提供临时
报告并在投资管理人官网上以公告等方式向份额持有人披露事项发生的时间、内容、原因等。
六、投资管理人、产品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人社部报告本产品的管理情况,同时抄报有关业务监督部门,并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七、产品合同、托管合同、产品投资说明书或更新后的产品投资说明书、产品成立公告、临时公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产品每万份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投资管理人所在地、产品托管人所在地、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投资管理人官网上进行查询。
八、本产品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产品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在指定网站及投资管理人官网上披露。托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向投资管理人披露。
九、本产品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产品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或者产品份额发售机构;
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本产品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产品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产品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第十八章 产品合同的变更、终止与产品资产的清算
一、产品合同的变更。
1、产品合同变更对产品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内容的,应当由投资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充分保障份额持有人的知情权,在变更前以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并应在告知份额持有人后,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申请备案。备案通过后,变更生效:
(1)产品名称变更;
(2)产品管理费率调高;
(3)产品投资政策变更;
(4)备案材料的其他主要内容变更。
投资管理人应当自备案确认之日起 15 日内,以书面送达或在投资管理人官网上以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
2、投资管理人可以在不损害份额持有人利益且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对养老金产品下列内容进行变更:
(1)调低养老金产品管理费率(含赎回费率);
(2)变更投资经理;
(3)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4) 因法律法规修订而应当收取增加的费用;
(5)因法律法规修订而应当修改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合同。 上述变更自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日期生效,投资管理
人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以书面送达或者在投资管理人官网上以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并向人社部报告。(其中涉及上述第(2)项变更投资经理的,投资管理人还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网站及投资管理人官网披露)。
3、上述第 1 款、第 2 款变更内容投资管理人应在其官网上以公告的方式及时更新相关法律文本。
二、产品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品合同终止:
1、投资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2、人社部按照规定决定终止的。
本产品合同自人社部出具的同意或者决定终止函生效之日起终止。
三、产品资产的清算。
1、本产品合同终止的,投资管理人应当在指定网站及投资管理人官网上以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并组织清算组对产品资产进行清算,清算费用从产品资产中扣除。
2、清算组由投资管理人、托管人、份额持有人代表以及投资管理人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成。
3、清算组应当自清算工作完成后 3 个月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以及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清算报告,该报告同时由投资管理人在其官网上以公告等方式向份额持有人披露。
第十九章 违约责任
一、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第 24号文的规定或者产品合同约定,给产品资产或者产品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其他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同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产品资产损失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后,发生了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该方不能减轻或免除相应责任。
2、投资管理人及/或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人社部
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
3、投资管理人由于按照产品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
二、产品合同当事人违反产品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产品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三、由于投资管理人、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产品资产或投资人损失,
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二十章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产品合同而产生的或与产品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应适用该会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各方同意,对因仲裁而提交或通过仲裁庭而交换的所有证据、文件、资料、陈述、中间裁决和最终裁决(以及该等裁决中所认定的事实),在仲裁期间和其后均承担保密义务。
争议处理期间,产品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的履行产品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产品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章 产品合同的效力
产品合同是约定产品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本产品合同自产品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人社部书面确认,
且产品首笔申购资金到账之日起生效;
2、产品合同的有效期自产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产品合同终止日止。产品合同终止日为产品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人社部出具的同意或者决定终止函生效的日期;
3、本产品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投资管理人和产品份额持有人在内的产品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投资说明书、经投资管理人确认有效的份额持有人申购、赎回产品份额的申请材料和销售机构出具的产品申购、赎回业务受理有关凭证等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一式陆份,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贰份,投资管理人持有肆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章 风险揭示
参加本产品将面临由于市场波动等因素而产生的各类投资风险,因此本产品的单位资产净值也将会随着市场变化而呈现上升或下降的波动。本投资管理人承诺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地管理和运用本产品资产,但不保证本产品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产品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购买本产品的投资者可能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一) 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
政策的变化对资本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产品的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受其影响,产
品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和资产利息的损益。利率波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使产品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本产品为货币型养老金产品,主要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影响本产品的再投资收益,并影响到资产公允价值
的变动,本产品将面临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系统性风险。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状况发生变化。如产品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与其相关的证券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从而使产品投资收益下降。
5、购买力风险:产品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产品的实际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投资者为了实现购买债券时所确定的收益相等的收益,这些临时的现金流就必须按照等于买入债券时确定的收益率进行再投资。如果这些临时性的现金流不得不以较低的利率进行再投资,这种风险就称为再投资风险。如果投资者只购买了短期债券,而没有购买长期债券,就会有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还是一个利率风险问题。
(二)管理风险
在产品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产品的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产品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按照其来源可以分为两类:
1、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交易变现有可能增加变现成本,对产品造成不利影响。
2、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由于流动性存在差异,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一些个股和个券的流动性可能仍然比较差,从而使得产品在进行个股和个券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买入卖出行为对个股和个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个股和个券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
(四)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或者交易对手未能按时履约的风险。
1、交易品种的信用风险:投资于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固定
收益类产品,存在着发行人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此外,当发行人信用评级降低时,产品所投资的债券可能面临价格下跌风险。
2、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约,或在交易期
间未如约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将使产品面临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五) 特定风险
1、正回购风险:正回购即融资回购,是一方以一定规模债券向另一方作抵押融入资金,并承诺在日后再从另一方购回所抵押债券的
交易行为。抵押债券所获得的资金可以再行投资或抵押,相当于放大原始资金的倍数,具有较大的投资方风险。
2、估值风险
本产品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所计算的产品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产品资产净值可能存在偏差。在偏离达到 0.25%时,投资管理人会及时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以消除偏离,在偏离达到 0.5%时,投资管理人会调整估值方法以消除偏离,均可能会对份额持有人(包括在此期间申购、赎回的份额持有人)的投资收益产生影响。
当因份额持有人提取产品资产、本产品终止或调整投资组合而变现投资标的时,变现价格与摊余成本法估值价格的差异将于变现当日集中反映,从而可能导致变现当日产品资产净值较大幅度的变化(具体而言,当估值价格高于变现价格时,变现当日产品资产净值可能将出现较大幅度的下跌;当估值价格低于变现价格时,变现当日产品资产净值可能将出现较大幅度的上涨),从而导致产品资产净值波动加大的风险。
份额持有人应关注按摊余成本法计算的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资产净值之间的偏差并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及后果。投资管理人不对由于采用该估值方法而产生的后果及风险承担责任。
3、持有份额数太少而无法获得投资收益的风险
本产品投资收益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如投资人持有的份额数太少,在收益分配时可能由于去尾处理原则造成无法获得投资收益的风险。
4、赎回风险
特定情况下,本产品可能发生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的情形,可能影响投资人的申购以及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5、关联交易风险:本产品投资范围包括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
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虽然管理人积极遵循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操作、积极防范利益冲突,但仍可能因管理人运用产品资产从事关联交易被监管部门认为存在重大风险,进而可能影响产品资产的投资收益。此外,管理人运用产品资产从事关联交易时可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被限制相关权利的行使,进而可能影响产品资产的投资收益。
(六) 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在产品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客户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2、操作风险。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产品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4、管理人、托管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所导致的风险。
第二十三章 其他事项
1、本产品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产品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协商解决。
2、本合同一式陆份,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贰份,投资管理人持有肆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页是《中金盛源货币型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合同》签署页。)
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人(公章):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