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MA9GGXBPXR
合同编号: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北京市朝阳区
公司
与
xxxx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
订单号:
合同编号:
订单号:
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xxxx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MA9GGXBPXR
联系地址:xxxxxxxxxxxxxxxxx00x
为创新服务,提升人力资源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作内容、合作期限
甲方因经营所需与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以下称自由职业者)进行合作,需要一定数量的自由职业者为甲方提供服务,具体服务内容见甲方与自由职业者之间的业务合作协议、服务协议。
乙方具备共享经济平台及智能系统资源,可为企业与自由职业者之间的业务合作提供共享经济综合服务。
甲方委托乙方代甲方向自由职业者支付其个人经营所得,并依照主管税务机关授予的代征范围向自由职业者代征代缴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和其他相关税费。
乙方收到全部款项且代发服务完成后向甲方开具相应金额的差额普票。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服务费及支付方式
2.1 乙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的共享经济综合服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费用包括: 代发的自由职业者个人经营所得(税前应发业务费)和 综合服务费 两项。
2.1.1自由职业者的个人经营所得:是指自由职业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与甲方进行业务合作或为甲方提供服务,甲方按照约定的标准应支付给自由职业者的业务费或服务费(以下统称“业务费”)。
2.1.2 综合服务费:是指乙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共享经济综合服务,按照本协议约定甲方应支付的服务费。
综合服务费=应发业务费(税前)×总包服务费率 %(含个税)+付款手续费(如有)。
其中,上述“付款手续费”的标准为:
¨甲方支付自由职业者佣金至银行卡金额小于1000元(含),每笔加收 元付款手续费。
¨甲方支付自由职业者佣金至个人支付宝钱包金额小于1000元(含),每笔加收 元付款手续费。
2.2甲方若选择线下代发交付,甲方应在向自由职业者支付个人经营所得的前一个工作日将代发业务费和应支付给乙方的综合服务费汇款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如遇节假日,甲方应提前两个工作日支付上述款项。乙方的代发工作时间为工作日的9:00至17:00。甲方如果在非工作日或者非工作时间内付款至乙方账户,乙方的代发交付顺延至非工作日结束后的工作日的工作时间进行。
2.3 甲方若选择线上代发交付,甲方应在每次代发业务之前向线上平台系统完成付款(或充值),且保证足额付款(或足额充值),以实现将业务费支付给自由职业者,将相关费用支付给乙方。线上代发由甲方自行操作平台系统,且不受工作日、工作时间的限制。
2.3.1开户:如果线上平台系统需要甲方在乙方指定的合作银行账户系统开通专属资金账户的,甲方应开通账户。
2.3.2线上代发:甲方向银行专属资金账户进行的支付和转账操作确认为甲方的付款或充值行为;甲方在平台系统提交支付明细,甲方按照本次按交易足额付款(充值)后即可自行操作给自由职业者的资金支付。甲方可以在线上平台系统查询付款情况。
2.4 甲方应按时、按本合同及附件约定,将甲方支付的个人经营所得、税费和服务费等全部款项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号,甲方如未履约,乙方无法给甲方代发,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纠纷由甲方自行承担。
2.5乙方收到甲方支付自由职业者的个人经营所得、税费和服务费等全部款项且代发服务完成后,向甲方开具对应金额的差额普票,并邮寄送达至甲方的邮寄地址,甲方开票信息如下:
单 位 名 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开户银行及账号:
地 址 及 电 话:
邮寄地址、收件人及电话: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3.1 甲方自行规范其与自由职业者或任何第三人的交易方式及法律关系,乙方也不参与甲方与自由职业者合作业务内容的交付,甲方与自由职业者之间的业务合作费用结算以甲方提供的数据为准。如因上述问题产生任何纠纷和法律责任,均由甲方独立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3.2甲方有权根据业务需要、自由职业者的活动等情况决定对自由职业者采取暂停活动及暂停对应到该自由职业者的费用结算、解除与该自由职业者的活动安排及相应合同安排等措施。
3.3甲方应当及时、如实传递业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自由职业者的个人生产经营所得、个人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业务量确认单、业务合作协议等)、按约足额向乙方支付全部款项,并独立承担与自由职业者有关的所有法律责任。因甲方未及时足额支付费用而导致乙方产生经济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3.4甲方应当在与自由职业者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相关服务要求、业务规则、个人生产经营所得,并将服务合同复印件送交乙方备案。如税务部门需要提供相关原件,甲方应配合提供合同原件。乙方的线上系统对服务合同有管理要求的,甲方应按照系统要求积极配合。
3.5甲方应当保证为自由职业者安排的服务内容无违反法律、不有伤社会风化、不违反公序良俗、不损害自由职业者的身心健康与安全,充分保障自由职业者及乙方各项权益的有效实现。
3.6甲方不得从事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行为(包含但不限于洗钱、偷税、漏税等)及其他乙方认为不得使用乙方服务进行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等行为。
甲方或自由职业者作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的,应该依法履行扣缴、纳税义务。
乙方在主管税务机关委托代征权限内履行本合同项下代征义务时,甲方或自由职业者拒绝缴纳税款的,乙方有权24小时内报告相应的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处理。
3.7甲方不得委托乙方为下列人员提供服务代征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
与甲方具有劳动/劳务合同关系、人事关系或其他类似的劳动关系的人员;
与甲方关联企业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人事关系或其他类似的劳动关系的人员;
甲方及其关联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管、股东;
与甲方签署《竞业限制协议》或相关竞业约定的人员;
军人、公职人员等国家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禁止从事兼职或经商的人员。
前述甲方关联企业是指与甲方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权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或者与甲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权达到25%或以上的;或者对甲方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的与其他利益相关联的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婚姻、近亲属关系)。
3.8甲方承诺对自由职业者所披露的个人隐私信息进行保密。
3.9甲方承诺向乙方合法提供或与乙方合法分享的自由职业者个人信息已经获得自由职业者个人信息主体的委托授权,且同意授权乙方代甲方向自由职业者支付个人经营所得,并代为扣缴相应的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授权乙方可以合法使用甲方合法收集的、或(自由职业者姓名)自行提供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姓名、身份证号、收款账户信息、接单数量及费用等)。 本合同约定的“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4.1乙方应当本着甲方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勤勉履行本协议,维护甲方形象,不得损害甲方的合法权益。
4.2乙方应当按照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乙方及乙方委托服务商的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向甲方提供申请单列明的自由职业者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税款及其他税费的金额明细,该款项将从甲方按合同约定支付给乙方的款项或从自由职业者个人经营所得中扣除,且甲方授权乙方在向自由职业者支付个人经营所得时予以扣减。根据乙方的要求,自由职业者应提供与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相关的协助、出具所需的资料和信息。
4.3乙方发现甲方出现本合同项下第三条之3.6款和3.7款的任一行为时,乙方有权立即中止履行本合同,并将甲方的违法行为自发现之时24小时之内向相应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甲方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税务相关的处罚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的税款、相应的滞纳金等)。
4.4乙方作为受委托的机构为自由职业者提供发放个人经营所得及申报纳税服务,该服务并不当然导致乙方与自由职业者构成任何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关系。乙方对自由职业者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与任一方或第三人所产生的争议、纠纷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5乙方承诺对自由职业者所披露的个人隐私信息进行保密。
4.6乙方可以留存为实现业务合作内容从甲方处获取的自由职业者个人信息。但是未经甲方授权,乙方不得将从甲方获取的个人信息披露给任何其他第三方(政府机构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除外)。
4.7乙方承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从甲方处获得的个人信息履行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被窃取、篡改。
4.8乙方没有为甲方垫付的义务。
4.9甲方保证自由职业者可自行在甲方处查询费用的计算方式、支付途径等信息,如双方对查询结果有任何异议的,由甲方与自由职业者自行解决。
4.10如因甲方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全部费用所导致的一切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如甲方已经按时足额支付款项,但由于乙方过错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向自由职业者代付其个人经营所得的,由此造成的逾期支付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或提前终止本合同,变更、解除或提前终止本合同的需要签订书面协议。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乙方未按约定向甲方开具相关发票且未向甲方说明理由的,经催告仍未按约定无理由未给付的;
乙方无故无故未按约定向自由职业者支付个人经营所得且超过10天以上的。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1)甲方的经营活动及安排自由职业者从事违法、有伤社会风化、违反公序良俗,或者严重损害乙方的利益的活动的;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之3.5款、3.6款和3.7款的规定的。
(3)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综合服务费且超过3日以上的;
(4)因甲方的宣传过失,给xxxx严重负面影响,致使乙方社会评价严重下降的。
乙方因上述情况解除本合同的同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乙方受到的全部损失。
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任何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或一方迟延履行义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
合同有效期限内,一方依法解散、被撤销或者因其他原因撤销主体资格的,另一方可视为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无效或者提前解除的,或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对于尚未履行的部分,甲、乙双方不再履行;对于甲方已支付费用但乙方或乙方安排的服务商尚未开始或尚有未完成的工作,乙方应当按照尚未开始或尚未完成部分占甲方已支付费用应完成的全部工作的比例退还未完成工作部分的剩余费用;对于乙方或乙方安排的服务商已经提供服务但甲方尚未支付相关费用的,甲方仍应向乙方足额支付相关全部款项。
第六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或者履行情形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条 声明、承诺与保证
甲、乙双方保证: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已披露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应当向另一方披露的全部信息,且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无遗漏。
甲、乙双方保证: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不与本合同任何一方已经签署的协议或需承担的任何义务相冲突,且不会对本合同任何一方以外的第三方形成任何法律和商业上的冲突。
第八条 保密责任
本合同任何一方应对本合同所涉及的任何内容以及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相关的一切法律、商业、合作业务的所有资讯进行保密。未经对方允许,均不得向各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披露(政府机构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除外)。
保密期限应为:合同的有效期内及合同终止之后的五年内。
第九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成立、有效性、解释、履行及由此产生的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诉讼期间,除争议内容以外,甲、乙双方均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将不能履行的事实书面通知对方。
因政府政策变化致使乙方已取得的资质税率发生变动或资质到期的,属于不可抗力。
在不可抗力影响范围内及不可抗力持续期间内中止履行本合同,本合同执行时间可根据中止的时间相应顺延,双方均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在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甲、乙双方应就本合同的履行及后续问题进行协商。如果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中止履行超过三十个工作日的,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须承担违约责任。但对于乙方或乙方安排的服务商已经提供的服务,甲方仍应当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法律效力、续签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进行续签。合同期满没有续签合同,甲方仍继续委托乙方提供服务的,视为本合同继续有效,双方继续按本合同规定履行义务、享受权利。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项下的交易文件、相关附件的任何条款之法律效力在尚未终止前,均及于甲、乙双方以及各自的承继人、受让人、继受人、受托人。
第十二条 其他、通知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本合同所列明的联系人、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联系手机、联系电邮、联系QQ号、联系微信号送达;一方如果发生迁址或者变更联系人、电话、传真、联系手机、联系电邮、联系QQ号、联系微信号的,应当在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
通知由专人送达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的签收时间为送达时间;通知以邮寄方式送达的,以中国邮政EMS或者其他专业快递公司官网或者短信、微信确认的投妥时间为送达时间;通知以传真的方式送达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如收件方未收到传真或者收到传真不清楚、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与发送方联系补发传真);通知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QQ号、微信号方式送达的,以发送系统自动生成的发送时间为送达时间。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的附件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附件如下:
附件1.甲方灵活用工信息采集表(甲方盖章)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 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甲方)灵活用工信息采集表
甲方单位名称(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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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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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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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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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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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员工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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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用工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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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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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结算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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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周期、频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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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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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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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用工 业务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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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用工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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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用工的 合规性承诺 |
1. 自由职业者是否与客户有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及其他雇佣关系 2. 自由职业者是否与客户的关联企业有劳动或劳务合同关系 3. 灵活用工的业务内容是否涉及客户的核心业务 4. 自由职业者是否与客户有控制或被控制及其他实际控制或利益关系 5. 是否为客户或客户关联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管、股东或法人代表 6. 是否与客户签署《竞业限制协议》或相关竞业约定的人员 7. 是否为军人、公务员或国家规定其他禁止从事兼职或经商的人员 8. 自由职业者是否为直播网红、主播 9. 是否为影视、娱乐、传媒行业 10.是否为医药、医疗行业 11.是否为金融、保险、证券行业 12.是否为建筑、工程、测绘行业 13.是否为执业律师、会计师、税务师或其他国家规定具有执业资格的 14.是否属于知识产权行业 15 自由职业者是否为未成年人或65岁以上的超龄人员 16. 甲方是否与自由职业者签订业务合作合同或者服务合同 17. 是否有工作任务量确认单或服务确认单 |
()是 ( )否 ()是 ( )否 ()是 ( )否 ()是 ( )否 ()是 ( )否 ()是 ( )否 ()是 ( )否 ()是 ( )否 ()是 ( )否 ()是 ( )否 ()是 ( )否 ()是 ( )否 ()是 ( )否 ()是 ( )否 ()是 ( )否 ()是 ( )否 ()有 ( )无 |
注:本合同项下的灵活用工是指企业针对那些替代性、临时性、辅助性的岗位,进行的岗位业务外包。企业与自由职业者之间是业务合作或服务关系,企业针对完成的工作成果支付对价。包括企业短期用工、项目性用工、非全日制用工,以及其他招用短期或临时性人员等用工方式,是传统固定用工模式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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