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五-3 共同申購協議書
立共同申購協議書人(以下簡稱共同申購廠商)
(廠商名稱:)(以下簡稱第1成員)、(廠商名稱:)(以下簡稱第2成員)(成員數不得逾招標文件規定允許之家數)同意共同投標
(機關名稱:) (以下簡稱機關)之(採購標的名稱)(案號:○)並協議如下:
一、共同申購廠商同意由 (廠商名稱) 為代表廠商,並以代表廠商之負責人為代表人,負責與機關意見之聯繫,任何由代表廠商具名代表共同申購廠商之行為,均視為共同申購廠商全體之行為。機關對代表廠商之通知,與對共同申購廠商所有成員之通知具同等效力。
二、各成員之主辦項目:
第1成員:繳納土石價金(含提貨保證金)、運送標得之土石至第2成員之加工場地、土石料源出料查核管理等。
第2成員:提供合法碎解加工場地(屬投標前一日礦務局公布之第一類廠商)或其他經機關與第1成員協議同意項目。
三、各成員於得標後連帶負履行契約責任。
四、成員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共同履約者,機關應停止出料並終止契約,所繳提貨保證金不予發還,且取消參加該機關疏濬土石採售分離案申購資格三年。
五、本協議書於得標後列入契約。協議書內容與契約規定不符者,以契約規定為準。協議書內容,非經機關同意不得變更。
六、本協議書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簽署,分別加蓋廠商印信並經公證或認證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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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協議事項(無者免填):
第1成員廠商名稱:
負責人(或其代理人):
地址: 電話:
第2成員廠商名稱:
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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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