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信箱(E-MAIL):service@ms2.tcbbank.com.tw第二十四條(契約之交付)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經承租人攜回審閱。(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承租人: 簽章
保 管 箱 租 用 約 定 書
立保管箱租用約定書人(以下稱承租人)茲向台中商業銀行 部/分行
(地址: ,以下簡稱出租人)租用第 種第 號保管箱壹個,並簽訂「保管箱租用約定書」(以下簡稱本契約),雙方約定遵守下列各條款:
第 一 條(契約之性質)
本保管箱之利用關係為租賃。第 二 條(對價及繳付方式)
承租人應依承租時出租人公告之租金費率標準或當事人特別約定之租金費率(以下簡稱費率),繳付租金、保證金或押租金。承租人同意就下列方式之一,租用保管箱:
一、□租金:新臺幣__元;如收保證金,保證金:新臺幣__元(不得逾每期租金),於□起租日□續約日(如有續約)□其他( )給付。二、□押租金:新臺幣___元(免再繳付租金及保證金),於□起租日□其他( )給付。
三、□其他( )。第 三 條(租用期限)
保管箱租用期限自民國 年 月 日起算,以一年為一期。
如有展延者,其方式:承租人於期滿時依第四條或第五條方式繳足租金、保證金或押租金,本契約即自動展延,不另換訂新約,其後亦同。逾期後如經出租人同意准予續約者亦同。
出租人如到期不續約,應於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承租人。第 四 條(對價之調整、補繳、退還及其他約定事項變更)
出租人如擬調整費率,應於契約到期三十日前,以書面或事先與承租人約定之方式通知承租人自下一租期起適用新費率,並應於新費率生效日六十日前,於出租人營業場所、 網站公告新費率。
前項出租人之通知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調整後之費率及繳納續約租金或應補繳或退還保證金或押租金之差額。二、繳納或補繳之期限。(至少三十日以上)
出租人依第一項通知承租人後,承租人未於通知期限內繳足租金、保證金或押租金者,承租人自逾期日起至繳納日止,依補繳當日出租人牌告季基準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三,
加計遲延利息。遲延利息之計收,年息最多不得超過出租人牌告季基準利率一倍。(季基準利率係中央銀行重貼現率、主要銀行定儲平均利率、金融業隔夜拆款平均利率、貨幣市場利率或其他具市場性、代表性、透明化之利率指標加一定比率,並經依規定公告者。)
出租人如變更本契約其他約定事項,應事先列明變更之內容,於營業場所、網站等處揭示公告,並於契約到期三十日前通知承租人自下一租期起適用新契約條款或辦理換約手續。
出租人未為第一項或前項通知者,視為依原契約條件續約。但費率調降者,適用新費率。第 五 條(繳款方式及轉帳授權約定)
承租人續租之保管箱租金、保證金或押租金繳款方式,請擇一勾選:一、□轉帳扣款;
二、□自行繳納;三、□其他( )。
本契約每期應繳之租金及應補繳或退還之保證金或押租金差額,承租人委託出租人於到期時,就下列三種方式之一,出租人得就承租人開立於出租人 ____部/分行之存款第___-__-_______號帳戶存款,自動轉帳代繳或將退款逕行存入,並以本契約為授權之證明:
一、□不通知承租人;二、□通知承租人後;
三、□通知承租人後,且承租人未於七日內通知出租人有關差額之退補方式。
(承租人加蓋存款原留印鑑)____________(櫃員核章)______
第 六 條(保證金或押租金之扣抵)
承租人因違反本契約約定致對出租人負有損害賠償責任者,於損害賠償金額確定時,出租人於通知承租人後,得就所繳保證金或押租金扣抵,扣抵不足,仍由承租人負責補繳。第 七 條(承租人開箱手續)
承租人開啟保管箱應憑保管箱開箱方式、原留簽名或其他約定之辨識方法,經出租人核驗後會同開箱,除另有約定外,開箱後出租人不得繼續會同辦理,其或存或取,概由承租人自理。
承租人應依前項約定開啟保管箱,除另有特別約定外,出租人不得拒絕。但入庫人數眾多時,出租人有權合理限定同時進庫開箱之人數。
第三人持有保管箱開箱方式及符合承租人原約定之辨識方法,申請開啟保管箱,除另有特別約定外,雙方同意視同承租人本人申請開箱,出租人不得拒絕。第 八 條(置放物之範圍與限制)
保管箱由承租人自行置放有價證券、權利證書、貴重物品、xxx及其他物品文件等,但不得置放危險物品、違禁品、易爆易燃品、有礙公共安全或衛生物品、潮濕有異味與容易腐敗變質之物品或其他雙方約定之物品 。
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致損害保管箱或造成其他損害,或因而使出租人應對第三人負賠償責任者,承租人應賠償出租人因此所生之損害。為避免危害公共安全,或因司法、警察機關調查犯罪之需要,出租人會同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搜索或扣押置放物,應通知承租人。
前項情形,如有急迫情事、妨害搜索、扣押等犯罪偵查作為之虞或無法通知者,得不通知承租人。但出租人於事後應即將其情形以書面通知承租人。第 九 條(保管箱鑰匙之持用、留存與保管)
保管箱鑰匙備有兩把,一把交承租人持用,一把由承租人與出租人共同加封後留存出租人。
出租人於契約終止前,不得使用前項封存之鑰匙。但有第八條第三項、第十六條及第十九條情形者,不在此限。
承租人不得自行複製鑰匙,一經發現即由出租人無條件沒收銷燬複製鑰匙;因而發生糾紛與損害時,並應由承租人負賠償責任。承租人於退租時,應將領用之鑰匙歸還出租人。
承租人遺失或毀損鑰匙應付換發之必要費用新臺幣xx元,因而致出租人或第三人受有損害時並應由承租人負賠償責任。第 十 條(出租人之注意義務)
出租人對於保管箱及設置保管箱場所之安全、防護及修繕、開箱手續,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出租人提供保管箱及設置保管箱之場所,若未達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基本安全標準,或出租人對於進出開啟保管箱之作業手續未完全依照其所訂之作業規章和本契約約定之程序操作者,視為出租人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前項基本安全標準,附錄於本契約之後,而為本契約之一部,於該標準提高時,依新標準適用。第十一條(損害賠償責任)
因保管箱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承租人之置放物發生被竊、滅失、毀損或變質之損害者,除另有特別約定外,雙方同意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承租人於損害發生後申報其置放物品內容及損失金額,在未超過新臺幣______元(不得低於新臺幣五萬元)之範圍內,由出租人依據承租人申報損失之金額逕予賠償。
二、承租人主張其損害逾前款金額,並經出租人同意者,由出租人按承租人主張之損害負金錢賠償之責,但最高賠償金額為新臺幣_______元(不得低於新臺幣五十萬元)。
承租人證明其所受損害逾前項第二款之金額者,仍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金額,應由承租人及出租人個別商定,不得由出租人片面決定。第十二條(承租人或其繼承人之通知義務)
承租人或其繼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以書面、出租人語音服務系統、專線電話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出租人:
一、遺失鑰匙。 二、更換或遺失印鑑。 三、變更姓名。 四、承租人為法人團體,變更組織或代表人姓名。五、因繼承開始或其他重大情事暫停保管箱之開啟者。 出租人於前項第一、二、五款通知到達後至承租人或其繼承人辦妥各項作業前,應停止本保管箱之開啟作業,如未停止因而致承租人或其繼承人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承租人或其繼承人未依第一項規定通知出租人時,因而所受之損害,出租人不負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租期屆滿之處理)
出租人得於租期屆滿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應至出租人處,辦理續租或退租手續。
承租人於租期屆滿辦妥退租或續租手續並補付租金前,出租人得停止會同開啟保管箱。
逾期辦理退租者,自原到期日之次日起,至辦理退租手續之日或破封開箱之日止,按日計收逾期租金。第十四條(承租人終止契約之程序與租金之返還)
承租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代理人至出租人處辦理。承租人終止契約時應按月計付租金,不足一個月者,按日計收。
前項租金自承租人已付之租金、保證金中扣抵後,由承租人補付不足之差額,如有溢付者,於辦妥退租手續時,出租人應即無息退還溢付之租金、保證金。承租人以押租金之方式租用保管箱者,承租人終止契約,於辦妥退租手續時,出租人應即無息退還押租金。
第十五條(出租人終止契約之事由及租金之返還)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書面於三十日前通知承租人終止本契約:一、出租人因修繕、遷移保管箱或結束保管箱業務時。
二、出租人依第四條第一項約定,催告承租人補繳保證金或押租金之差額,逾一個月後,承租人仍未補繳者。三、承租人積欠租用保管箱費用,屆期未清償,經出租人訂三十日催告清償,仍未清償者。
四、承租人因使用保管箱或進出保管箱設置場所對出租人或第三人造成損害者。
五、有事實足認承租人違反本契約第八條第一項置放物之範圍與限制之約定,經出租人通知於指定期限內至出租人處處理,承租人逾期未辦者。六、承租人違反本契約其他約定情節重大者。
出租人因前項第一款事由終止契約時,應按實際出租日數,計收租金,並依法定利率加計利息後,退還已預收而未到期之租金;若出租人係依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事由終止契約時,應無息按日返還承租人已繳之租金。保證金、押租金,於辦妥退租手續時無息退還。
前項應退還之租金、保證金及押租金得依法抵銷。
第十六條(破封開箱事由及方式之約定)
除另有約定外,承租人於租期屆滿經出租人通知後,逾三個月未辦理續租或退租,或契約經終止,而承租人未於出租人通知期限內,配合辦理停止使用保管箱事宜者,出租人得先行通知承租人指定之聯絡人,如無聯絡人或無法通知者,得通知公證人、村里長或其他公正之人,會同辦理破封開箱手續,並得使用攝影、錄影或其他科技工具記錄其過程。
第十七條(破封開箱後對置放物之處置)
破封開箱後,對箱內置放物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由出租人會同前條之承租人之聯絡人或公正第三人清點置放物及編製清單後,暫行包裹簽章封存,並即通知承租人,限期六個月內領回。
二、如承租人不於前款期限內領回,而所付保證金或押租金不足抵償逾期租金及其他損害賠償時,得由出租人依法變賣抵償,有剩餘時,另行存儲候領,不足時,應由承租人負責補足。
三、承租人不於第一款期限內領回,而置放物顯無變賣價值者,承租人同意拋棄置放物所有權,任由出租人處置。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情形,出租人應將其處理情形通知承租人。
第十八條(分租、轉租及轉讓之禁止)
承租人不得將所承租保管箱分租或轉租第三人,亦不得將保管箱租賃權讓與他人或作為質權標的。第十九條(第三人之強制執行)
第三人向法院聲請對承租人之置放物實施強制執行時,出租人依法院之命令破封開箱者,出租人應即將其情形通知承租人。第二十條(住所變更之告知)
承租人、其聯絡人之住所或通訊處所或出租人之營業場所如有變更,應立即以書面或承租人、出租人雙方約定之方式告知對方及其聯絡人。第二十一條(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相關規定)
出租人為執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如發現承租人有下列情形時,進行以下管理措施:
一、出租人於發現承租人或相關聯人為受經濟制裁、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出租人得逕行暫時停止本契約所載之開箱作業及相關服務,或終止本契約。
二、承租人不配合出租人定期審視,對交易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不願配合進行說明,出租人得暫時停止本契約所載之開箱作業及相關服務,或終止本契約。
三、出租人如發現承租人為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出租人得禁止承租人對其金融帳戶、通貨或其他支付工具,為提款、匯款、轉帳、付款,交付或轉讓之行為;或對其所有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為移轉、變更、處分、利用或其他足以變動其數量、品質、價值及所在地之行為,出租人亦得停止為承租人收集或提供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第二十二條(管轄法院)
倘因本契約涉訟者,雙方同意以保管箱所在地之________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二十三條(特約事項與未盡事宜之約定)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由承租人與出租人協議,另以書面補充或修正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依我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台中商業銀行 24 小時客服中心服務電話全台市話直撥:0000000(行動電話及離島地區請加 04)、04-22216188 及 24 小時市話免付費申訴專線 0809-096888 撥通後按 99#;
電子信箱(E-MAIL):xxxxxxx@xx0.xxxxxxx.xxx.xxxxxxx(契約之交付)
本契約一式二份,由雙方各執一份,以資信守。
立保管箱租用約定書人(即承租人): 國籍: (簽章)
代 表 人: 國籍: (簽章)統 一 編 號(身分證字號):
戶籍地址或營業所在地(國別: ):通訊地址(國別: ):
居住地址(國別: ):
電 話:
承 租 人 存 款 帳 號:
聯 絡 人 : 國籍:
( 非必要填寫, 若填寫本欄需取得聯絡人書面同意書)通訊地址(國別: ):
電 話 :
與 承 租 人 關 係 :
台 中 商 業 銀 行 分行(部)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保管 10 號 111.01 版
(附件一)金融機構辦理出租保管箱業務安全維護工作應行注意事項 財政部 86 年 2 月 19 日台財融字第 86605998 號令發布
金融機構辦理出租保管箱業務,放置保管箱處所(下稱保管箱室)應加強辦理下列各項安全維護設(措)施:一、加強各項進出管制設 (措) 施,並於營業時間外裝置定時密碼鎖,以管制人員進出。
二、保管箱室上下週邊之外牆應採強化之鋼筋混凝結構建造,有安全顧慮或其接鄰非屬自用行舍者,另應包覆厚鋼板,以防歹徒蓄意破壞侵入。
三、保管箱室內除為保護客戶隱私之區域 (如整理室) 外,應裝設能涵蓋各角落之錄影監視系統。並將隱密型攝影機及攝影光源之啟動開關、監視器設於保管箱室外隱密處,按時檢查維護,以期營業時間外仍可藉由在保管箱室外之監視器上觀察保管箱室內部動靜。
四、保管箱室應加裝可偵知異物侵入之自動報警、警報系統,或保全防盜系統,並定期檢測,以維系統之正常操作。
五、保管箱不得設置於未符合「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之建物內 (如違章建物),以符安全。於租用之行舍內,原則上不經辦出租保管箱業務。六、保管箱室應備符合消防法規之防火設備 (含火警警報系統) ,並注意檢修電線管路,以防火災發生。
七、保管箱室如有淹水顧慮者,應裝置防水匣、抽水機等防、排水及其警報系統設備,並於客戶存放物品時,提醒客戶對怕受潮物品,妥加包裝或做防水、防霉處理,以防發生水災時遭受損失。
八、保管箱室可視需要配合保全業者或自行裝設遠程監控系統,俾於發生異狀時,藉視訊傳輸達到監控現場之要求。
九、平日應做好敦親睦鄰、守望相助工作,以切實掌握行舍週遭環境變化(尤其空屋、工地、地下停車場、巷道) 對行舍之影響,如有安全之虞者應即與附近警政、消防單位保持密切良好連絡,並請警方增加行舍巡遲密度。
十、加強與委保之保全業者配合連繫,並促其落實機動巡查及異常狀況之通知任務。另保全系統設定後如有異常狀況發生,金融機構被通知配合到現場處置狀況人員應保持警覺性,仔細查勘行舍上下週邊及保管箱室內有無異狀,並查明警訊來源,必要時應通知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十一、落實行舍安全檢查工作。每日下班前,應責由專人仔細觀察是否尚有人員停留或可疑物品留置保管箱室並注意行舍內、外牆、天花板、地板是否有被破壞之跡象,慎防歹徒以逐漸侵蝕方式入侵作案。
(附件二)台中商業銀行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告知義務內容
x行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向臺端(立約人)告知下列事項,請臺端詳閱:
一、蒐集之目的:(ㄧ)業務類別:存匯業務。(二)業務特定目的及代號: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如:保管箱業務)。(三)共通特定目的及代號:040行銷、059 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0 金融爭議處理、063 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9 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管理之事務、090 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091 消費者保護、098 商業與技術資訊、104 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136 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137 資通安全與管理、157 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182 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
二、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自臺端處蒐集臺端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國籍、職業、聯絡方式、財務情況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辨別之個人資料(詳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所定資料)。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一)期間:1.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2.依相關法令所定(如:商業會計法等) 或契約所定保存年限。3.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以上期間以最長者為準。(二)地區:下揭「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欄位所列之利用對象其國內所在地。(三)對象:1.本行國內總分支機構、本行子公司或關係企業(如:台中銀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台中銀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台中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等)。2.本行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3.依國內法令規定利用之機構、其他業務相關之機構(如: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等)。4.客戶所同意之對象(如:本行共同行銷或合作推廣之機構)。5.依國內法令規定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四)方式: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包含自動化剖析)。
四、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臺端就本行保有臺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一)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本行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行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二)得向本行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臺端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三)本行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臺端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臺端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蒐集。(四)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臺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臺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五)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本行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臺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臺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臺端如欲行使上述個資法第三條規定之各項權利,有關如何行使之方式,詳載於本行網站(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x),或向本行客服中心(電話 0000000,行動電話及離島地區請加 04)詢問。臺端如欲向本行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可依個資法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向本行客服中心表示,本行於合理處理期間後,即不再以行銷之名義利用臺端個人資料。
六、臺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臺端拒絕提供個人資料、未提供正確之個人資料或提供後向本行請求刪除部分或全部個人資料時,如果是辦理業務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本行可能無法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或作業而無法提供臺端相關服務或無法提供較佳之服務,敬請見諒。
七、臺端知悉並瞭解上開內容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規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