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I部分 一般条款
2018年8月17日起适用于2018年8月17日或之后开立的帐户 ;2018年9月17日起适用于2018年8月17日之前开立的帐户
商业综合账户一般条款
客户同意受本条款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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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部分 一般条款 | 页次2 |
第II部分 储蓄账户 | 页次27 |
第III部分 往来账户 | 页次29 |
第IV部分 电子支票 | 页次31 |
第V部分 定期存款 | 页次36 |
第VI部分 自动柜员机卡及商业扣账卡 | 页次38 |
第VII部分 有抵押信贷 | 页次40 |
第VIII部分 黄金券 | 页次43 |
第IX部分 结构投资存款 | 页次46 |
第X部分 高息投资存款 | 页次51 |
第XI部分 投资服务账户 | 页次53 |
第XII部分 商务「网上理财」服务 | 页次61 |
第XIII部分 自动转拨服务 | 页次70 |
第XIV部分 外币转存服务 | 页次71 |
第XV部分 公司卡 | 页次73 |
第XVI部分 中小企循环「快通钱」 | 页次74 |
第XVII部分 汇丰「记录易」、电子结单及电子通知书服务 | 页次76 |
第XVIII部分 BizAlert服务 | 页次80 |
附录I 定义 | 页次85 |
附录II 关于个人资料(私隐)条例(「该条例」)的通知 | 页次92 |
附录III 使用非个人资料的客户资料 | 页次96 |
第I部分 一般条款
1. 诠释
1.1 本条款中所用词语的定义载于附录I。
1.2 除非文义上另有需要,否则凡本条款提及 :
(a) 「部分」、「分部」、「条款」或「附录」,应解释为本条款的部分、分部、条款或附录 ;
(b) 本条款或任何其他协议或文件,应解释为该等经过不时修订、更改或补充的条款、协议或文件 ;
(c) 法令规定,应解释为经过不时修订或重新制定的法令规定。
1.3 部分、分部、条款及附录的标题仅为方便参考而加入。
2. 服务及账户
2.1 全部服务及账户均按照银行指明的细则提供。银行可以在毋须事先通知的情况下作出任何下列行为 :
(a) 引入新或新类型的服务或账户 ;
(b) 改变、暂停或撤销任何服务或账户(包括不接受存款);或
(c) 指明或改变任何服务或账户的范围或程度。
2.2 除非本行另有规定,否则所有服务均由本行提供,而所有账户均在本行开立。如服务由第三者提供或账户在第三者开立,客户或须接纳特定条款以及第三者规定的适用授权书中的条款。
3. 指示
客户的责任
3.1 客户须在使用服务、账户或进行本条款下的交易或行为时遵守所有适用法规。
3.2 不论客户、(或客户知悉的情况下)任何代表客户的董事、职员、代理、雇员、附属成员或其他人士或任何客户的子公司意识到或曾做出任何直接或间接导致违反任何适用的反贪污法例,包括但不限于United Kingdom Bribery Act 2010 (“UK Bribery Act”)及U.S. 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 of 1977 (the “FCPA”) 。此外,客户(及在客户知悉的情况下),其联属公司所作出的商业行为符合UK Bribery Act 、FCPA及其他法律、规则及法规,并已经订立及备有政策及程序以确保(及合理的预期会继续确保)持续遵守该等法规。账户及服务均不可直接或间接用于任何可能构成违反任何反贪污法例的付款。
3.3 客户只可以透过出具一项(格式及形式均为本行所接受的)指示来开立账户或使用服务。
银行的权力及责任
3.4 本行有权作出下列行为 :
(a) 接受或拒绝一项指示 ;或
(b) 为接受一项指示订明任何条件而毋须给予任何理由。
3.5 对于客户因为本行执行本第I部分第3.4(a)或(b)条中述及的权利而引致或承受的任何种类的损失、成本或损害,本行概不负责。
3.6 本行只会在合理相信一项指示是由客户发出或授权发出时才会按照该指示办事。倘若本行所信之事并不正确,本行概不负责。即使发生以下情况,只要本行真诚地相信该指示并按其执行,客户须按本行对该指示的理解而受其约束 :
(a) 该指示并不正确、错误或不清楚 ;或
(b) 该指示并非由客户发出或授权发出。
3.7 在受制于本第I部分第3.4至3.6条的前提下,本行会在收悉指示后在合理并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按照该指示办事。
4. 账户及服务的使用一般要求
4.1 如客户并无指定账户交易所用的账户,本行可在客户的任何储蓄账户入账/扣账(视乎情况而定)。
4.2 如本行未能在相关截数时间前收到存入账户的汇入汇款的付款通知书,则该笔汇款或许不能即日存入有关账户,又或未能在即日开始计算利息。该笔汇款未确实存入有关账户前,将不获计算利息。
4.3 如客户需要提取款项,本行可以透过下列任何一个方法支付 :
(a) 以账户的货币支付现金 ;
(b) 由本行开具支票支付,并以账户的货币为支付货币 ;或
(c) 支付港币现金或支票 ;如为外币账户,按本行需要以当时的买入汇率兑换为等值港元支付。
支票及其他货币工具
4.4 客户自行负责确保所有向本行提供的票据正确无误、其所载资料准确及完整。
4.5 客户以本行提供或接受的任何方式或媒介存入票据前,须确保所报称的资料正确无误,包括但不限于已在票据填妥日期及签署、而且金额的大写与数字须相符。
4.6 当客户存入票据时,须告知本行、填写或输入票据的详细资料,并同意确保所告知、填写或输入之资料准确及完整为其责任,而本行有权根据该等资料发出收据。所发出之收据,无论作任何用途,仍须待本行按日常程序核实后方能作实。若存入之票据与本行的核实结果不符,本行的核实结果为最终决定,并对客户具约束力,而本行有权调整有关的账户,按情况在账户中扣取或退还票据。
4.7 凡已入账之汇款、支票及其他货币工具,仍须待本行收妥款项后方能作实,而本行有权在收妥款项后才完成过户程序。倘任何票据其后退回或只有部分被收妥或其金额最终无法收到,无论任何原因,本行保留在有关账户内扣取适当款项的权利。如该汇入汇款或项目(包括按其他人士的常行指示的付款)的币种并非本行可支援的币种,本行有权按本行当时的买入汇率将该款项折算为港币或本行可支援的其他币种后存入阁下的账户。
常行指示及直接付款安排
4.8 若常行指示的条件未能获满足(例如若付款人未备有足够款项以支付常行指示),本行可由收款人账户内照数扣除该常行指示下的入账。
暂停账户授权
4.9 倘发生任何下列事件,本行有权暂停处理任何账户授权书 :
(a) 客户、受权签署人或董事(如适用)之间出现任何争执
(b) 此外,若本行有理由相信该账户授权书并非有效 ;或
(c) 本行有理由相信客户并非相关账户内的结余或相关账户内所持其他资产的真正拥有人。
无进支记录及零结余
4.10 倘任何账户于本行所指定的一段时间内全无进支纪录或账户内结余为零,本行有权 :
(a) 限制账户的使用或施加条件 ;
(b) 取消账户 ;或
(c) 在毋须发出通知的情况下按本行酌情权收取服务费。
5. 本行与客户的关系
5.1 就客户存入本行的任何存款而言,本行为债务人而客户为债权人。
5.2 就本行向客户提供保管服务上,本行为受托保管人而客户为委托保管人。
5.3 客户确认,客户是以主事人身分享用服务及持有主账户(包括所有账户)。
5.4 根据本行所提供的服务类别,本行与客户可能产生不同的关系。
6. 外币交易
一般要求
6.1 除非本行在本条款中另行指示,否则倘若按照本条款需要或适合作出外汇兑换,该兑换将按照处理该兑换时或其他本行与客户同意的现行汇率作出。本行于任何其他时间提供的兑换汇率仅供参考,与本行处理兑换时的实际汇率可能有所差异。
6.2 本行在执行货币折算交易前,可能会要求客户提供资料或文件以证明有关货币折算交易符合任何适用法规,包括由任何监管机构、政府机关
(包括税务机关)、结算或交收银行、交易所或行业或自律监管组织不时发出的所有该等法规。如客户就上述事宜未能提供令本行满意的资料或文件,本行有权拒绝执行货币折算交易。
外币支票
6.3 就所有本行接受作为支付或清偿任何交易的外币支票而言,本行可作出下列任何事情 :
(a) 在承兑由海外银行支付的支票时,决定购买或托收其中任何支票 ;
(b) 如本行购买的支票(i)被退回,或(ii)被要求退还或退款,则本行会由账户持有人的账户中支取有关款项,金额将按本行当行的卖出价或原本的买入价计算(以较高者为准),另加任何有关费用 ;
(c) 由存款账户支取任何海外银行征收的费用 ;或
(d) 在下一个营业日处理相关截票时间后本行收到的支票。
6.4 如购买任何支票,本行会按当时的买入价承兑,立即将款项存入存款账户并寄发通知书给存款账户持有人 ;如被退票,本行会向存款账户持有人追回有关款项。此外,本行于购买支票时,会考虑海外银行结算有关支票所需的时间,并视乎情况而规定客户必须在支票存入其账户后的一段时间,才可提取有关款项。为确认此项交易,本行会在寄给存款账户持有人的存款通知书中说明该段指定时间。如本行托收支票,本行会根据列载于国际商会刊物第522号的规则办理。待海外银行支付支票款项后,才将有关款项存入存款账户。
美元交易
6.5 以美元交收的交易可经由香港美元结算系统交收或结算。
6.6 美元结算系统会受美元交换所规则及美元操作程序所限。香港金融管理局毋须对客户或其他人士由于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引致的任何类型或性质的索偿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损失、业务机会损失、利润损失或特殊、间接或相应引致的损失)(即使香港金融管理局已知或理应知道其可能存在)负上任何义务或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
(a) 香港金融管理局(在出于真诚的情况下)或美元结算系统的结算机构、香港银行同业结算有限公司、或任何美元交换所成员在管理、运作或使用(包括但不限于终止及/或暂停结算机构、美元交换设施或任何该等成员)美元交换所或美元交换设施或其中任何部分时所作出或没有作出的任何事情 ;
(b) 在不违反本第I部分第6.2条的情况下,任何有关或根据不时修订的美元交换所规则及其中提及的美元操作程序所发出的通告、通知或批准。
外币兑换
6.7 如:
(a) 客户从任何其在本行持有某一货币(「原本货币」)的账户(「原本账户」)扣账兑换另一货币(「新货币」)而 :
(i) 用于新货币汇款 ;及/或
(ii) 用于其他交易 ;及
(b) 任何于本第6.7条第(a)(i)至(ii)段述及的兑换、汇款或交易或任何与之有关的指示被取消、拒收或退回,
则本行会将新货币兑换回原本货币并按本行的当行买入价或原本的卖出价计算(以较低者为准),存入原本账户而毋须给予通知。
6.8 本行有权就本第I部分第6.7条述及的外币兑换,从原本账户中扣除任何收费,而客户须负责由此引致的所有损失、成本、支出及任何收费。
7. 资金转账(包括识别代号登记、直接付款授权和使用二维码服务)定义
7.1 第7条中使用的词语有下列涵义。第7条中使用的词语如未在以下定义,该词语的涵义则载于附录一。
账户绑定服务指由香港银行同业结算有限公司提供作为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一部份的服务,让参与者的客户使用预设的识别代号(而非账户号码)识别一项付款或资金转账指示的接收地,或其他有关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的通讯的接收地。
银行服务指本行向客户不时提供的服务(包括二维码服务),让客户使用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及香港银行同业结算有限公司就快速支付系统不时提供的账户绑定服务、电子直接付款授权服务及任何其他服务及设施,进行付款及资金转账。
预设账户指客户于本行或任何其他参与者维持的账户,并设置该账户为预设账户,以便透过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收取付款或资金,或(如香港银行同业结算有限公司的规则、指引及程序指明或许可并在指明或许可的范围内)支取付款或资金。
电子直接付款授权指使用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以电子方式设置的直接付款授权。
电子直接付款授权服务指由香港银行同业结算有限公司提供作为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一部份的服务,让参与者的客户设置直接付款授权。快速支付系统识别码指由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产生的并与参与者的客户账户关联的独有随机号码。
结算公司指香港银行同业结算有限公司及其继承人及受让人。
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或快速支付系统指由香港银行同业结算有限公司不时提供、管理及运作的快速支付系统及其相关设施及服务,用作(i)
处理直接付款及存款、资金转账及其他付款交易 ;及(ii)就电子直接付款授权服务及账户绑定服务交换及处理指示。
参与者指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的参与者,该参与者可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零售支付系统营运者、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或任何其他香港银行同业结算有限公司不时接纳为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参与者的人士。
识别代号指香港银行同业结算有限公司接纳用作账户绑定服务登记的识别资料,以识别参与者的客户账户,包括客户的流动电话号码或电邮地址,或快速支付系统识别码。
二维码服务指由本行不时向客户提供的二维码及相关联的付款及资金转账服务。
监管规定指由任何监管机构、政府机关(包括税务机关)、结算或交收银行、交易所、业界或自律监管团体(不论于香港境内或境外)发出的、而香港银行同业结算有限公司、本行、任何其他参与者、彼等各自的联系公司或集团公司或客户不时受规限或被期望遵守的任何规则、指示、指引、守则、通知或限制(不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法律、规例或法庭判令。
银行服务的范围及使用条款
7.2 (a) 本第7条的条文适用于本行有关资金转移的服务,包括本行提供有关快速支付系统的服务。本条款及细则中的其他条文,凡内容相关的而且不与本第7条的条文不一致的,将继续适用于银行服务。就银行服务而言,除另有指明,若本第7条的条文不跟本条款及细则的其他条文出现不一致,均以本第7条的条文为准。
(b) 本行向客户提供银行服务,让客户使用快速支付系统及香港银行同业结算有限公司就快速支付系统不时提供的账户绑定服务、电子直接付款授权服务及任何其他服务及设施进行付款及资金转账。本行有权不时制定或更改银行服务的范围及使用银行服务的条款及程序。客户须接受及遵守此等条款及程序方可使用银行服务。
(c) 本行可提供银行服务,以本行不时指定的任何币种(包括港币及人民币)进行付款及资金转账。
(d) 客户须以本行不时指定的形式或方法提供或输入所需资料并完成程序,方可让本行代客户提处理使用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进行付款或资金转账的指示。
(e) 所有使用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进行的付款或资金转账交易将按照银行同业结算及交收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参与者及香港银行同业结算有限公司不时协议有关快速支付系统的安排)处理、结算及交收。
(f) 本行保留随时暂停或终止部份或全部银行服务的权利,而无须给予通知或理由。
(g) 当客户要求本行代客户于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中登记任何识别代号,或代客户使用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设置任何电子直接付款授权,或使用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进行付款或资金转账,客户即被视为已接受本第7条的条文并受其约束。
账户绑定服务 — 登记及更改识别代号及相关纪录
7.3 (a) 客户须于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登记客户的识别代号,方可经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使用账户绑定服务收取付款或进行资金转账。本行可酌情决定会否提供快速支付系统识别码予客户作识别代号。
(b) 于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登记及更改识别代号及相关纪录,必须按照香港银行同业结算有限公司不时施加的适用规则、指引及程序。阁下须以本行不时指定的形式或方法提供或输入所需资料并完成登记程序,方可让本行代阁下登记或更改识别代号或任何相关纪录。
(c) 倘客户在任何时间为多个账户(不论该等账户于本行或任何于其他参与者维持)登记相同的识别代号,客户必须将其中一个账户设置为预设账户。当客户指示本行代客户设置或更改预设账户,客户即同意并授权本行代客户向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发出要求取消当时于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已登记的预设账户。
电子直接付款授权服务
7.4 (a) 客户须以本行不时指定的形式或方法提供或输入所需资料并完成程序,方可让本行代客户处理有关设置电子直接付款授权的要求。指定程序可包括要求有关人士使用其各自的账户号码或客户识别号码或代码设置电子直接付款授权。为免生疑问,识别代号并非为设置电子直接付款授权而设。设置电子直接付款授权后,识别代号及相关纪录如有任何更改,或终止识别代号,皆不会影响已设置的电子直接付款授权。在此情况下,当电子直接付款授权成功设置后,本行将不会通知客户任何有关识别代号的更改。
(b) 如客户已设立直接付款授权(包括电子直接付款授权)的账户于长时间内未有根据该授权而作出过账,本行保留权利取消该直接付款授权而无须另行通知有关客户,即使该授权并未到期或未有注明授权到期日或终止日期。
二维码服务
7.5 (a) 使用二维码服务及客户的责任
(i) 二维码服务容许客户扫描由本行或其他人士提供的二维码,从而自动收集付款或资金转账资料,而无须人手输入资料。由其他人士提供的二维码,必须符合香港银行同业结算有限公司指定的规格及标准方能获接纳。在确认任何付款或资金转账指示之前,客户须负全责确保收集得来的资料是准确及完整。就该等付款或资金转账资料所含的任何错误,本行概不负责。
(ii) 二维码服务可在运行本行不时支持及指定的操作系统的流动装置上使用。
(iii) 二维码服务的更新版本可定期透过提供二维码应用程式的应用程式商店推出。某些装置会自动下载更新版本。如使用其他装置,客户须自行下载更新版本。视乎更新版本,客户可能在下载最新版本前无法使用二维码服务。客户须负全责确保已于客户的流动装置下载最新版本,以使用二维码服务。
(iv) 本行只向本行客户提供二维码服务。倘本行发现客户不符合使用二维码服务的资格,本行有权取消二维码应用程式内客户的账户及
/或禁止客户存取二维码服务。
(v) 本行无意于任何其法律或规例不容许使用二维码服务的司法管辖区内提供二维码服务,亦无意于本行未获发牌或授权在其境内提供二维码服务的司法管辖区内提供二维码服务。
(vi) 客户必须遵守规管客户下载二维码应用程式,或存取或使用二维码应用程式或二维码服务的所有适用法律及规例。
(b) 保安
(i) 客户不得在流动装置或操作系统供应商支援或保修的配置范围以外或经修改的任何装置或操作系统上使用二维码服务。该等装置包括已被破解(越狱)或已被破解(超级用户权限)的装置。已被破解(越狱)或已被破解(超级用户权限)的装置是指未经客户的流动服务供货商及电话制造商批准而自行解除其所设限制的装置。在已被破解(越狱)或已被破解(超级用户权限)的装置上使用二维码服务,可能导致保安受损及欺诈交易。在已被破解(越狱)或已被破解(超级用户权限)的装置上使用二维码服务,客户须自行承担全部风 险,就客户因而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损失或任何其他后果,本行概不负责。
(ii) 客户须就在使用二维码服务过程中由客户或获客户授权的任何人士发出的指示或要求负全责。
(iii) 客户须负全责确保客户的流动装置所显示或储存的资料受妥善保管。
(iv) 如客户知道或怀疑有任何其他人士知悉客户的保安资料,或曾使用或企图使用客户的保安资料,或如客户的流动装置遗失或被窃,客户必须在合理切实可行情况下尽快通知本行。
(c) 本行的责任及责任限制
(i) 本行会用商业上合理努力提供二维码服务,但如未能提供二维码服务,本行概不负责。
(ii) 二维码服务是基于「现在既有状态」提供,概不就其功能作出任何种类的xx、保证或协议。本行不能保证在使用二维码服务时病毒或其他污染或破坏性资料不被传送,或客户的流动装置不被损害。本行对客户使用二维码服务而引致任何损失概不负责。
(iii) 客户明白及同意 :
(1) 客户自行承担使用二维码服务的风险。在法律容许的最大范围内,本行明确卸弃所有不论种类的明示或暗示保证及条件。
(2) 客户透过使用二维码服务下载或获取任何材料或资料属个人决定并须自行承担风险。任何因下载、获取或使用该等材料或资料而对客户的电脑或其他装置造成的任何损害或资料损失,概由客户负责。
(iv) 为免生疑问,上文无意排除或限制任何不能合法地排除或限制的条件、保证、权利或责任。
收集及使用客户资料
7.6 (a) 为了使用银行服务,客户可能需要不时向本行提供有关下列一名或多名人士的个人资料及其他资料(如适用):
(i) 客户 ;
(ii) 客户任何付款或资金转账的收款人,或客户设置电子直接付款授权的交易对方 ;及
(iii) 如客户为公司、法团、独资经营者或合伙公司或任何其他非法团性质的组织,客户的任何董事、人员、雇员、获授权人士及代表。本行不时就有关银行服务获提供或由本行编制的个人资料及信息统称为「客户资料」。
(b) 客户同意(及如适用,客户代表客户的每名董事、人员、雇员、获授权人士及代表同意)本行可为银行服务的用途收集、使用、处理、保留或转移任何客户资料。此等用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
(i) 向客户提供银行服务,维持及运作银行服务 ;
(ii) 处理及执行客户不时有关银行服务的指示及要求 ;
(iii) 披露或转移客户资料予香港银行同业结算有限公司及其他参与者,供彼等就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的运作使用 ;
(iv) 按需遵守的监管规定而作出披露 ;及
(v) 任何与上述有关的用途。
(c) 客户明白及同意客户资料可能被香港银行同业结算有限公司、本行或其他参与者再披露或转移予其客户及任何其他使用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的第三者,作为提供及运作银行服务之用。
(d) 倘客户资料报括客户以外其他人士(包括上述条款7.6(a)(ii)及7.6(a)(iii)所指明的任何人士)的个人资料或其他资料,客户确认客户会取得并已取得该人士同意,就香港银行同业结算有限公司、本行及其他参与者按本条款指明的用途使用(包括披露或转移)其个人资料及其他资料。
客户的责任
7.7 (a) 识别代号及账户现时真正的持有人或授权使用人
客户只可为自己的账户登记客户自己的识别代号,亦只可为自己的账户设置电子直接付款授权。客户必须是每项识别代号及每个提供予本行登记使用账户绑定服务及电子直接付款授权服务的账户现时真正的持有人或授权使用人。当客户指示本行代客户登记任何有关快速支付系统的识别代号或账户,即确认客户为相关识别代号或账户之现时真正的持有人或授权使用人。这对于流动电话号码至为重要,皆因于香港流动电话号码可被循环再用。
(b) 识别代号
任何客户用作登记账户绑定服务的识别代号必须符合任何香港银行同业结算有限公司不时施加的适用要求。例如,香港银行同业结算有限公司可要求登记作识别代号的流动电话号码或电邮地址必须与客户于相关时间在本行纪录上登记的联络资料相同。
(c) 正确资料
(i) 客户须确保所有客户就登记或更改识别代号(或任何相关纪录)或就设置电子直接付款授权提供的资料均为正确、完整、最新的且并无误导。客户须于合理切实可行情况下尽快以本行不时指定的形式或方法通知本行任何对该资料的更改或更新。
(ii) 在发出每项付款或资金转账指示时,客户须对使用正确及最新的识别代号及相关纪录负全责。客户须就不正确或过时的识别代号或相关纪录导致本行及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作出任何不正确的付款或转账负全责并确保本行不致有损失。
(iii) 客户承认,本行、其他参与者及香港银行同业结算有限公司有权在未经客户的同意下根据已有的资料注销任何不正确或过时的识别代号。
(d) 适时更新
客户有完全责任向本行适时发出指示及提供资料变动或更新,以更改客户的识别代号(或相关纪录)或任何电子直接付款授权设置,包括但不限于更改客户的预设账户,或终止任何识别代号或电子直接付款授权。客户承认,为确保有效地执行付款及资金转账指示及避免因不正确或过时的识别代号、电子直接付款授权或相关纪录而导致不正确的付款或转账,备存客户最新的识别代号、电子直接付款授权及所有相关纪录至为重要。
(e) 更改预设账户
倘客户或相关参与者因任何原因终止作为预设账户的账户(包括该账户被暂停或终止),香港银行同业结算有限公司的系统会自动按账户绑定服务下与相同识别代号相联的最新登记纪录指派预设账户。客户如欲设置另一账户作为预设账户,客户须透过维持该账户的参与者更改登记。
(f) 客户受交易约束
(i) 就任何付款或资金转账,当客户确认交易详情并向本行发出指示,该指示及按其进行的交易即属最终及不可撤销,并对客户具有约束力。
(ii) 就登记识别代号或设置电子直接付款授权而言,当客户向本行发出指示,该指示即属不可撤销,并对客户具有约束力。客户可按照本行不时指定的程序及要求更改或取消任何识别代号或已设置的电子直接付款授权。
(g) 负责任地使用银行服务
客户必须以负责任的方式使用银行服务,尤其需要遵守下列责任 :
(i) 客户必须遵守所有规管客户使用银行服务的监管规定,包括就收集、使用及处理任何其他人士的个人资料及其他资料方面遵守保障资料私隐的监管规定。客户不得使用银行服务作任何不合法用途或任何非由香港银行同业结算有限公司的规则、指引及程序授权或预期的用途。
(ii) 凡向使用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收取客户付款或资金转账的收款人或电子直接付款授权设置的交易对方发出会被显示的备注或讯息,客户须遮盖该等收款人或交易对方的名字或其他资料,以防止任何个人资料或机密资料被未经授权展示或披露。
(iii) 客户不应为了获取心仪号码或数值作快速支付系统识别码而重复取消登记及重发申请。
(h) 其他有关付款及资金转账的责任
x行将按本条款7下的适用条文处理客户就银行服务的任何指示。客户须遵守其他有关付款、资金转账及直接付款授权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在相关账户存有足够资金用作不时结清付款及资金转账指示。
(i) 客户须就授权人士负责
当客户授权任何其他人士向本行发出有关使用银行服务的指示或要求(不论客户为个人、公司、法团、独资经营者或合伙公司或任何其他非法团性质的组织):
(i) 客户须为每名获客户授权的人士的所有作为及不作为负责 ;
(ii) 任何本行收到并真诚相信乃由客户或任何获客户授权的人士发出的指示或要求,均属不可撤销并对客户具有约束力 ;及
(iii) 客户有责任确保每名获客户授权的人士均会遵守本甲部分第7条就其代客户行事适用的条文。
本行有关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的责任
7.8 每当有透过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进行资金转账,本行会按香港银行同业结算有限公司不时施加的适用规则、指引及程序,处理及向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提交客户的指示及要求。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有权按香港银行同业结算有限公司认为适当的次序或方法处理及执行客户的指示及要求。本行无法控制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的运作或其执行客户的指示或要求的时间。当本行从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或透过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不时收到涉及客户任何的识别代号(或相关纪录)或电子直接付款授权设置或任何其他有关快速支付系统事项的状况更新通知,本行会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及时间通知客户。
有关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的责任限制
7.9 在不限制或减低第7.8及22条的效力下 :
(a) 本行无须负责客户或任何其他人士有关或因使用银行服务,或有关或因处理或执行客户就有关银行服务或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的指示或要求,而可能引致或蒙受的任何种类的损失、损害或开支,除非任何上述引致或蒙受的损失、损害或开支属直接及可合理预见并直接且完全由于本行或本行人员、雇员或代理的严重疏忽或故意失责引致 ;及
(b) 为求清晰,本行无须负责客户或任何其他人士因或有关下列一项或多项事宜,而可能引致或蒙受的任何种类的损失、损害或开支 :
(i) 客户未遵守有关银行服务的责任 ;及
(ii) 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产生或引致的,或本行可合理控制以外的情况引致的任何延误、无法使用、中断、故障或错误。
客户只可为自己的账户登记客户自己的识别代号,亦只可为自己的账户设置电子直接付款授权。客户必须是每项识别代号及每个提供予本行登记使用账户绑定服务及电子直接付款授权服务的账户现时真正的持有人或授权使用人。当客户指示本行代客户登记任何有关快速支付系统的识别代号或账户,即确认客户为相关识别代号或账户之现时真正的持有人或授权使用人。这对于流动电话号码至为重要,皆因于香港流动电话号码可被循环再用。
(c) 在任何情况下,就任何收益损失或任何特别、间接、附带、相应而生或惩罚性损失或损害赔偿(不论是否可预见或可能招致),本行、本行的关联公司或集团公司、本行的特许人、及上述彼等各自的人员、雇员或代理均无须向客户或任何其他人士负责。
客户于资金转账的责任
7.10 客户可不时透过出具指示(其必须为本行所接受的格式和形式(例如 :电子结算、电汇、跨行转账或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 )进行(本地或海外)资金转账。倘客户希望资金转账在一指定日期进行,该日期必须清楚在指示中列明。
7.11 客户(而非本行)负责确保客户就下列事项持有合适资讯 ;
(a) 适用法规所实施的任何外汇管制或限制 ;及
(b) 任何代理银行或受款银行或其他银行或参与者可能收取的费用。
7.12 客户须确保其向本行提供的收款人账户资讯是正确、完整并能满足受款银行采用的核实程序。本行并不会核实收款人的账户资讯。
本行于资金转账的权利
7.13 除非本行另行指明,否则本行可以作出下列任何事情 :
(a) 拒绝接受进行资金转账的指示 ;
(b) 在进行资金转账时有权使用任何发送安排 ;
(c) 以文字或密码形式进行资金转账 ;
(d) 倘收款人账户的货币并非汇款货币,本行可转换进行资金转账的货币 ;
(e) 透过并非由客户指定的代理银行或受款银行或参与者进行资金转账 — 这会在若干情况下适用,例如当适用法规要求或操作情况所需 ;
(f) 如收款人并无在汇丰集团成员或汇丰的代理开有账户,根据受款当地认可的银行惯例,用进行资金转账以外的方式交付该款项 ;或
(g) 如本行未能提供一确定的汇率报价,会以临时汇率办理电汇或跨行转账,并在确知实际汇率时作出调整。任何临时汇率与实际汇率之间的差额,得在客户的账户中扣除或归还。
7.14 本行只能决定本行进行资金转账之有关费用的处理方式。如客户要求支付有关的海外或其他银行的费用,本行会将此要求通知代理银行。收款人能否收取全数付款,则受有关代理银行或受款银行及/或参与者的付款惯例限制,非本行所能控制。本行毋须就该等限制承担责任。
本行毋须承担责任
7.15 本行毋须就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
(a) 在进行资金转账指示过程中导致的任何损失、延误、错误、或任何讯息的遗漏或变更 ;
(b) 讯息接收者对进行资金转账指示的任何误解 ;
(c) 如本行汇款部于相关截数时间前并没有收到进行资金转账指示,有可能不在当日处理 ;
(d) 结算银行所要求的付款安排限制 ;或
(e) 有关服务能否提供 — 例如有关货币及代理银行或受款银行或参与者所在地的结算系统能否提供该服务。
7.16 本第I部分第7.15(c)至(e)条中所指的事项,可指客户的账户于受款银行就电汇或跨行转账收款当日前已扣除付款金额,本行毋须就该扣款而引致或蒙受的任何利息支出或损失向客户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担责任。
向代理银行或受款银行或参与者发出的通知
7.17 本行会尽力就下列事项与代理银行或受款银行或参与者沟通(如适用):
(a) 客户于进行资金转账指示中指明的任何付款条件 ;
(b) 客户于进行资金转账指示中指明的任何给予受款者的讯息 ;及
(c) 客户要求支付任何费用或海外费用。
7.18 然而本行没有责任承担因下列任何情况而引致的任何损失 :
(a) 未能满足本第I部分第7.17(a)条述及的付款条件 — 不论付款条件是否满足,银行均可作出相关付款 ;
(b) 代理银行、受款银行或参与者未能按照本第I部分第7.8(b)条就任何讯息作出沟通或按照任何该等讯息办事 ;
(c) 客户就本第I部分第7.17(c)条的要求结果 ;或
(d) 因任何原因令受款银行或参与者拒绝任何付款要求。
拒绝处理的凌驾权利
7.19 若本行合理地认为发生以下任何情况,本行有凌驾权利在毋须给予通知的情况下拒绝处理或作出资金转账 :
(a) 客户指示中所指定的扣款账户存款不足 ;
(b) 相关的电汇或跨行转账申请书中的任何资料不正确、不完整或不清晰 ;
(c) 该电汇或跨行转账本身,或处理该电汇或跨行转账会违反有关适用法规 ;或
(d) 本行不能接纳客户就资金转账额外加上的特别指示或要求。
打击洗黑钱和恐怖分子筹资
7.20 客户确认本行在办理资金转账指示时,本行可能需要按照适用法规要求,就打击洗黑钱和恐怖分子筹资活动披露有关客户的个人或其他资料。该等需要披露的资料可能包括扣款账户号码和客户之姓名、地址、出生日期、个人或公司身分证明号码及其他独有的资料。
7.21 就本第I部分第7.20条有关并需要作出的披露而言 :
(a) 客户明确授权本行向本行认为有需要的任何相关代理银行、受款银行、参与者、收款人或任何监管机构作出披露 ;及
(b) 客户明确授权各代理银行或受款银行参与者向其认为有需要的任何其他代理银行、受款银行、参与者、收款人或任何监管机构作出其认为适当的披露。
止付指示
7.22 本行并无责任处理任何收到的止付指示,即使当客户的账户在本行收到该指示之时尚未扣除有关款项。
7.23 本行可以酌情尽可能在合理的商业情况下处理止付指示。本行会在收到该等指示当日后合理可行的时间内尽快通知客户有关止付指示有否成功执行。对于客户已支账的户口的任何资金转账,本行将不能够处理止付指示。
8. 账户计划
8.1 本行可作出下列任何事情 :
(a) 向客户编配、更改或撤销账户计划或账户计划的特点(而在一般情况下会参考本行给予客户的预先设定的准则);
(b) 设定一个或多个具有不同特点的账户计划,包括优越服务、特惠条款、特惠息率及/或其他账户的特别推广 ;
(c) 编配(但没有任何责任)账户计划予当时持有主账户的客户,不论是按照客户的要求或由本行全权酌情所决定 ;或
(d) 随时及不时更改或完全撤销账户计划,不论是按照客户的要求或由本行全权酌情所决定。
8.2 对于编配,更改或撤销给予客户之账户计划,不论是按客户的要求或由本行全权酌情所决定,均会参考预先设定的准则,但本行保留最终决定权。该等准则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存入本行的资产值及/或本行不时给予客户的信贷额,并可由本行酌情决定随时修订。本行可应要求提供有关各账户计划的最新准则和其他详细内容。
8.3 本行会在行使本第I部分第8.1条中的任何权利时,以本行认为合理的方法通知客户。
8.4 客户须完全负责确保全面符合及遵守持有账户计划需符合的准则及享有账户计划之特点所需的条款及细则。然而,客户是否符合该等准则、条款及细则并不影响本行编配、更改或撤销账户计划的凌驾权利。
8.5 更改账户计划或终止任何特点并不会影响本条款或与该等特点有关的任何其他条款。上述条款将继续约束客户,直至客户就该特点向本行应履行的所有义务及责任完全被偿还及履行为止。对于客户于账户计划更改后所享有的新特点或额外特点,客户须立刻履行任何本文适用于该等特点之条款和其他有关的条款。
8.6 本行不会就任何向客户编配账户计划、撤销账户计划或更改账户计划而对客户引起的任何损失或不便负有或承担责任。
8.7 除非有明显错误,否则编配予客户的账户计划均以银行的记录为准。
8.8 除非本行另行向客户确定,撤销账户计划并不会影响客户使用或操作主账户或任何其他账户。
9. 综合结单
9.1 除非客户已经告知本行毋须提供综合结单,否则本行将每月(或按本行可不时决定的其他期间)向客户提供该结单。然而,如主账户在有关时期内无进支纪录、无账户结余及无进支利息,则本行不向客户提供综合结单。
9.2 客户的综合结单除载有有关服务、账户及账户计划的资料之外,或会包括客户所选或与客户有关的其他服务、产品或账户类别的资料 ;而此等在本行或任何本行的子公司保存或接受提供的服务、产品或账户所用的身分证明文件与主账户的身分证明文件相同。
9.3 就综合结单内的任何声称错误,客户必须在本行寄出结单后90天内通知本行。如本行未能在上述时间内收到该等通知 :
(a) 则该综合结单将被视为准确无误并对客户具有约束力 ;及
(b) 客户将被视为已同意豁免任何就该综合结单向本行提出反对或追讨赔偿的权利。
9.4 本行可向客户其中一位或多位董事或合伙人或本行合理的相信为客户的管理团体的成员提供综合结单的副本或任何其他主账户或与之有关的账户资料。本行可向客户收取因提供此等账户资料的行政费用。
9.5 客户将在 :
(a) 本行向客户专人递送综合结单当日 ;
(b) 本行向客户寄出综合结单当日 ;
(c) 本行向客户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综合结单当日 ;或
(d) 本行向客户的网上理财账户提供综合结单当日,视为已经收到该综合结单。
10. 联合账户
10.1 每位联合签署人须共同及个别承担其联合开立的账户、使用的服务及本条款下的负债及责任。
10.2 若其中一位联合签署人获授权单独运作账户,本行可以作出下列任何行为 :
(a) 履行任何一名此等联合签署人发出与该账户有关的指示(除非本行不同意或另有决定),包括终止该账户 ;及
(b) 将本行最后收到的一项就未来交易发出的指示视作该交易的最终指示。
10.3 如联合签署人中任何一人接纳规管账户或服务的条款,则每名其他联合签署人将同样受该等条款所约束。
10.4 每位联合签署人均受本条款或其他有关账户或服务的条款约束,即使存在下列任何情况,亦不论本行是否得悉或应否得悉下列情况 :
(a) 一位拟受本条款或该等其他条款及细则约束的联合签署人事实上不受约束 ;或
(b) 任何此等条款或其他条款及细则无效或无法对任何一位联合签署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执行。
10.5 本行可与联合签署人中任何一人分别处理任何事宜,而不影响或减少本行对另一位联合签署人的权利、权力及补偿。上述事宜可包括 :
(a) 在任何程度上变更或解除任何负债 ;或
(b) 给予时间或其他方面的通融或另作安排。
10.6 任何在本条款下给予任何联合签署人的通知将被视为对所有联合签署人的有效通知。
10.7 本行获授权向所有联合签署人披露下列事项而不限制或减少任何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
(a) 任何关于账户的资料 — 可能牵涉到相关账户并非由联合签署人联合持有的一段时期 ;及
(b) 与任何联合签署人有关或由任何联合签署人提供的个人资料或其他资料。
11. 本行的留置权及抵销权
11.1 客户于任何时候对本行的负债为 :
(a) 实有、或有、现有、将有、延迟的、基本的或附属的 ;
(b) 独自或与任何其他人士共同欠下的 ;及
(c) 包括费用、支出或利息。
11.2 本行有权在毋须事先通知客户的情况下作出下列任何事宜,而不限制或减少本行在本条款下、法律下或任何协议下的任何权利 :
(a) 从任何账户扣除客户向本行欠下的任何负债(包括任何费用、支出或利息),而毋须理会相关账户是否有足够款项、透支或其他贷款 ;
(b) 扣起、合并或综合账户内的结余 ;
(c) 抵销或转移任何账户中贷记金额(以账户结余或信贷形式),以清偿任何客户因使用服务或在本条款下欠下本行的负债 ;及
(d) 拒绝在到期或在客户要求时向客户支付账户中任何贷记金额(不论其货币种类),倘若该等金额等于或少于客户欠下本行的负债。
11.3 如任何本第I部分第11.2(a)条述及的金额扣减导致相关账户出现透支,客户须按本行要求并以本行设定的利率向本行缴付欠款,以及该欠款所累计的费用、支出及利息。
11.4 如本行提出本第I部分第11.3条述及的要求,本行提出要求之前一刻所生效的本条款的主要部分或其他本行认为合适的条款将适用于该要求缴付的金额。
11.5 本行在本部分第11条下的权利并不会因客户(或作为客户的任何人士)逝世或法律上无行为能力而受影响。
11.6 客户确认并同意,其向本行欠下的负债在全数扣减或备付该等负债后,并不会超过任何账户结余或任何账户的信贷金额的净值。
12. 独资经营的商号
12.1 本第12条只适用于作为独资经营人的客户。本第12条并不适用于其他类型的客户。
12.2 本行获授权作出所有下列事宜 :
(a) 兑现及履行以独资经营人名义签发的所有支票、期票及其他付款指示,以及所有经独资经营人承兑的票据,无论其往来账户是否存有余额或已透支 ;
(b) 履行以独资经营人名义所发出与主账户有关的各种指示,包括取消主账户的指示 ;及
(c) 接受及处理有关独资经营人于主账户的存款或本行应支付给独资经营人主账户的款项收据。
12.3 独资经营人或任何其他获授权人可以按照商业综合账户开户书,作出以下任何事项(惟受其他适用条款所限):
(a) 收回独资经营人所有或用独资经营人名义存放在本行的有价证券或其他财物 ;
(b) 用独资经营人的名义或代表独资经营人向本行借贷款项 ;及
(c) 以独资经营人或任何用独资经营人名义存放于本行的有价证券款项或财物作为抵押。
12.4 就本部分第12.3条而言,在商业综合账户开户书上列明的获授权人士,在独资经营人按本行要求的形式签署书面通知本行的情况下,可作出更改。
13. 合伙经营商号
13.1 本第13条只适用于作为合伙经营商号的客户。本部分第13条并不适用于其他类型的客户。
13.2 本行获授权作出所有下列事宜 :
(a) 兑现及履行以合伙经营商号名义签发的所有支票、期票及其他付款指示,以及所有经合伙经营商号承兑的票据,无论其往来账户是否存有余额或已透支 ;
(b) 履行以合伙经营商号名义所发出与主账户有关的各种指示,包括取消主账户的指示 ;及
(c) 接受及处理有关合伙经营商号于主账户的存款或本行应支付给合伙经营商号主账户的款项收据。
13.3 合伙经营商号或任何其他获授权人可以按照商业综合账户开户书,作出以下任何事项(惟受其他适用条款所限):
(a) 收回合伙经营商号所有或用合伙经营商号名义存放在本行的有价证券或其他财物 ;
(b) 用合伙经营商号的名义或代表合伙经营商号向本行借贷款项 ;及
(c) 以合伙经营商号的,或任何用合伙经营商号名义存放于本行的证券、款项或财物作为抵押。
13.4 就本第13.3条而言,在商业综合账户开户书上列明的获授权人士,在合伙经营商号的全部合伙人按本行要求的形式签署书面通知本行的情况下,可作出更改。
13.5 本行有权视合伙经营商号当时的合伙人或最后合伙人具有全权经营客户业务及随意处理其资产。
13.6 本行有权视合伙经营商号并没有解散(不论任何原因),直至合伙经营商号任何一位合伙人或其法定代表或受托人以书面形式撤销相关授权为止;
13.7 任何合伙人如在合伙经营商号中有任何相反协议,即使本行知悉该等协议,均以本条款为准。
13.8 合伙经营商号中的合伙人对以下事宜均负共同及个别的责任 :
(a) 所有以合伙经营商号名义发出的指示 ;及
(b) 负责偿还所有向本行的借贷,包括利息、费用、手续费及其他收费。
14. 公司
14.1 本第14条只适用于作为公司的客户。本第14条并不适用于其他类型的客户。
14.2 客户保证其或任何其股东均未有发行任何不记名股份。
14.3 如客户或其股东发行不记名股份或将其或其股东的任何股份转换成不记名股份,客户将立即通知本行。
14.4 如客户为一家在香港成立的公司,或在香港公司注册处登记的非香港公司,本行有权于香港公司注册处对客户进行查册。倘若任何查册结果与客户提供的资料有任何不一致之处,本行有权采取需要的行动。该等行动可包括 :
(a) 不为客户开立账户 ;或
(b) 倘若客户已经于银行开立账户,要求更正该等不一致之处或限制使用、暂停或终止账户或任何服务。
15. 电话理财服务适用范围
15.1 本第15条只适用于电话理财服务。除非本行另行同意,否则一切规管电话理财服务下或可以透过电话理财服务操作的相关账户、卡、服务及产品的协议和条款及细则(包括任何其他条款),均适用于电话理财服务。若此等协议和条款及细则与本第15条有任何差异,均以本第15条为准。
15.2 本行可以于任何时候在毋须事先通知的情况下作出以下事宜 :
(a) 订定或更改电话理财服务的范围、特点或条款 ;或
(b) 撤销客户发出电话指示的权利。
15.3 如客户欲使用电话理财服务,客户必须就其账户及卡向银行提供电话指示。
15.4 所有电话理财服务指定使用人均获授权可独立使用电话理财服务及发出电话指示,即使与支款账户、受款账户或其他账户所规定的签署授权或安排有所不同。
15.5 客户可以本行所接受的方式及形式指定使用电话理财服务的受款账户及支款账户。如客户指定一个支款账户,则客户确认该支款账户的支款账户持有人 :
(a) 获客户授权以电话理财服务于支款账户扣款 ;
(b) 同意任何报称由客户发出的电话指示,并同意受其约束 ;及
(c) 接受本第15条所载的条款。
本行责任的限制
15.6 本行 :
(a) 获授权按照客户透过其私人密码发出的电话指示办事 ;
(b) 没有责任确认使用客户私人密码发出电话指示的人士的身分或其是否获得授权去发出电话指示 ;
(c) 若凭诚信而按照未经客户授权人士透过使用客户私人密码而发出的电话指示办事,则本行毋须负责 ;
(d) 毋须在收到电话指示后即时或当天处理该指示 ;
(e) 毋须就延迟或未能执行电话指示而负责 ;
(f) 毋须(但可以)按照电话指示办事,即使没有足够款项或可用的信用贷款 ;
(g) 在按照电话指示办事前毋须事先通知客户或任何支款账户持有人 ;
(h) 可从电话理财服务中排除任何联名账户 ;及
(i) 没有责任就电话理财服务通知任何人士。
15.7 本行可自行决定是否执行电话指示,或执行电话指示的时间,而该等决定将为最终决定,并对客户及每位支款账户持有人具有约束力。
15.8 如将电话理财服务指定使用人的私人账户加入成为受款账户,客户应了解到电话理财服务指定使用人未经事先通知客户不得将较高银码的款项从账户转入其上述私人账户内。凡本行按电话理财服务指定使用人发出的电话指示转账至电话理财指定使用人的私人账户,无论此账户是否被指定为受款账户,本行毋须负任何责任,亦无责任就此事作出查询。
客户的责任
15.9 不论是客户或任何电话理财服务指定使用人,均不可 :
(a) 允许任何其他人士使用其私人密码(不论自愿与否);或
(b) 将私人密码的纪录以任何方式存放而令其他人士可以使用。
15.10 客户及每位电话理财服务指定使用人必须作出以下事宜 :
(a) 将私人密码严格保密 ;
(b) 如客户遗失私人密码,或其私人密码被盗取、透露或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客户须立刻通知本行 ;
(c) 与每位相关的支款账户持有人一同确保在相关支款账户中有足够款项或可用信用贷款以执行电话指示 ;
(d) 与每位相关的支款账户持有人一同负责向本行偿还及赔偿任何因办理电话指示而引起的透支、垫支或信贷 ;
(e) 如一个支账账户变为一个带有联合签署安排的联名账户,立刻通知银行 ;及
(f) 就一项以电话理财服务作出的交易或资金转移,立刻将有关交易或资金转移的细节通知支账账户持有人、受账账户持有人及该等交易或资金转移的对象。
15.11 凡本行根据电话指示而作出的任何汇率或利率报价,均仅供参考,除非本行确认该报价乃作为交易用途。如客账户透过电话理财服务接纳该确认汇率或利率,则该汇率或利率对客户及每一位相关支款账户持有人具有约束力,即使本行之前曾提供不同的报价。
16. 特快专柜服务范围
16.1 特快专柜服务让客户在指定的「特快专柜」递交适用的文件及物品以供本行处理(「特快专柜服务」)。特快专柜服务的范围由本行不时决定,并透过本行决定的沟通途径作出通知。本第16条只适用于特快专柜服务。
16.2 客户使用特快专柜服务时,必须遵守本行不时发出的指引及指令。
16.3 倘若本行接受存入钞票、硬币及支票 :
(a) 本行只在按常规收讫、点算及核实该等钞票、硬币或支票(如适用)并对其满意后,才对这些存款承担责任 ;
(b) 本行将在收讫、点算及核实有关钞票、硬币及或支票并对其满意后,方会把存款志入客户的账户。
16.4 以下决定为最终决定,并对客户具约束力 :
(a) 本行就任何存款单所示细节与所递交钞票、硬币或支票的细节的任何不符处所提供的解释 ;及
(b) 本行拒绝接受任何存入的钞票、硬币或支票。
客户的责任
16.5 客户必须确保透过特快专柜服务递交的所有文件及物品,均为完整、准确并妥为签署。本行有权拒绝处理任何不完整、不准确或未妥为签署的文件及物品。
限制本行的责任
16.6 本行按照客户指示提供特快专柜服务。就客户在使用特快专柜服务时使其或任何其他人士招致或蒙受任何种类的亏损、损失或开支,本行概不负责。此外,本行亦不会就下列事宜承担责任 :
(a) 本行决定不处理或延迟处理任何指示或存入物品(全部或部分);或
(b) 客户未有履行其在本第16条或任何适用法规下的责任。
17. 通讯地址及更改客户资料
17.1 客户保证其向本行提供的所有资料就其所知均属正确。本行可使用任何客户提供或本行存有的联络资料(包括及不限于客户的注册地址、邮寄地址、电话号码、电邮地址及传真号码)作为与客户通讯(无论以书函、电话、手机短讯、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之用。
17.2 如本行认为客户很有可能不会收到通讯,本行有权停止向客户发出任何通讯。
17.3 本条款及以专人派递、邮递或传真、电传或电邮方式发出的所有通讯,将于下列时间视为已由客户收妥 :若为由专人派递,于有关人员将通讯送达或留交客户最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行的任何地址时收妥 ;若为经邮递派送,而地址是在香港内,于寄出后48小时收妥,但若为香港以外地址,则于寄出后7日收妥 ;若为用传真、电传或电邮方式发出,于发往客户最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行的传真或电传号码或电邮地址时即时收到。任何由客户发给本行的通讯将视为于本行实际收到通讯当日收到。
17.4 所有客户发送到本行的通讯,必须以本行接受的格式及传递方式发出,否则本行毋须按照该等不符合本行要求的通讯行事,而且本行毋须就本行拒绝按照该等不符要求的通讯行事而致使客户招致或蒙受任何损失负责。
17.5 客户必须就其下列任何事项的改变,以本行不时指定或认可的方式通知本行 :
(a) 地址或联络资料 ;
(b) 董事、股东、合伙人或控制人(如适用);
(c) 法律地位 ;或
(d) 章程文件。
17.6 本第17条并不限制或减低任何适用于下列事宜的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
(a) 本行向客户发出综合结单、交易收据或确认信 ;或
(b) 客户向本行发出任何指示。
18. 收费及利息总则
18.1 本行有权自行决定不时向客户征收提供服务或开立账户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在任何情况下当任何账户的结余少于本行指定的最低存款金额时收取费用)。
18.2 客户将在账户开立、要求本行提供服务或指示生效时收到有关收费的通知。本行有权自行决定在取消账户时征收费用。有关收费细则可向本行各分行索取。
18.3 客户须支付所有本行因与服务或账户有关而不时合理引致的成本及费用。该等成本及费用可包括因客户资产而需要支付,或为保存或执行本行与服务或账户有关的权利而需要支付的各种适用税项。
18.4 汇丰集团旗下一家或多家成员公司或任何其他人士可协助本行向客户提供服务,或履行客户的要求。客户进一步同意本行可就此等公司提供予本行的服务支付任何性质的报酬(无论是收费、佣金、回赠或其他付款)。倘客户经汇丰集团成员或任何其他人士介绍予本行,本行亦可向彼等支付报酬。本行支付此等报酬不会影响客户就账户或服务有关而应缴之费用及收费金额(包括本行向任何聘用的收账公司或因催缴、追收、提出控诉或追讨任何欠款或逾期未付的款项所需的费用)。
18.5 本行可以接受任何管理人、经纪商或包销商或任何其他人士(不论是否汇丰集团成员)因提供服务或与之有关而获得的任何回佣、经纪费、佣金、费用、奖励、折扣或其他利益,包括任何为客户买卖证券或其他资产而须向本行支付的金额。本行有绝对权利为自身利益而保留该等金额。
利息计算
18.6 账户中的利息计算如下 :
(a) 每日计算 ;
(b) 按账户中的余额计算 ;
(c) 按本行酌情决定并指明的利率计算 ;
(d) 港币存款的利息将按本行不时规定的期间以复息计算。
18.7 适用于账户的利率会不时在本行分行内张贴、在本行网页上及/或媒体上刊登。如利率高于零,利息会由本行向客户支付并会在每月完结时
(或按本行规定的其他期间)入账至账户。如利率低于零,利息应由客户向本行支付并会在每月完结时(或按本行规定的其他期间)从账户支账。
18.8 本行有权在毋须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厘定或更改开始计算利息的最低存款金额。倘结余款项少于本行厘定的最低存款金额,将不会累算利息。
18.9 倘若账户因任何原因而在计息期间取消,其利息将计至取消账户之前一日为止。
资金不足
18.10 倘若客户给予本行一项指示,要求向或从客户账户(该账户可以是储蓄账户,或一个港元、美元或人民币的往来账户)付款或提款,而 :
(a) 该账户中的资金不足 ;或
(b) 倘若执行该指示,会导致客户账户透支或超过现时的透支额 ;
本行会视该指示为一项未经授权的透支要求。
18.11 本行可以作出下列事宜 :
(a) 拒绝本第I部分第18.10条所述及的客户要求,并因考虑及拒绝该要求而收取手续费 ;或
(b) 接受该要求并向客户提供透支金额或增加客户现时的透支金额。本行可按当时利率并以每日计算的基础就该等透支金额或其增加收取利息。本行亦可以就任何透支金额或其增加收取安排费。
19. 收集及披露客户的资料
19.1 定义
出现于本第19条的词语有下列含义。任何并未在以下定义的词语,该等词语则具附录1载述的定义。
「权力机关」包括对汇丰集团任何部分具有司法权限的任何本地或外地司法、行政、公共或监管机构、任何政府、税务机关、证券或期货交易所、法院、中央银行或执法机关,或金融服务供应商的自律监管或行业组织或协会,或彼等的任何代理。
「合规责任」指汇丰集团要遵守下列各项的责任 :
(a) 任何法律、国际指引或内部政策或程序 ;
(b) 权力机关的任何要求或法律下申报、披露或其他责任 ;或
(c) 要求汇丰集团核实其客户身分的法律。
「关联人士」指客户以外的人士或单位,而其资料(包括个人资料或税务资料)由客户(或客户代表)向任何汇丰集团成员提供或任何汇丰集团成员因其他与提供服务有关的原因获得。
「关联人士」可包括保证人、公司董事或职员、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或合伙成员,任何「主要拥有人」、「控制人」、信托的实益拥有人、受托人、财产授予人或保障人、指定账户持有人、指定收款人、客户的代表、代理或被指定人,或与客户建立了关系的任何其他人士或单位,而该关系关乎客户及汇丰集团的关系。
「控制人」指控制单位的个人。就信托而言,「控制人」包括财产授予人、受托人、保障人、受益人或各类受益人,及就信托行使最终实际控制权的任何其他人士。就非信托单位而言,「控制人」指处于相等或类似控制地位的人士。
「客户资料」指有关客户或关联人士的所有或任何下列各项 :
(a) 个人资料 ;
(b) 关于客户或关联人士、客户或关联人士的账户或交易 ;
(c) 关于客户或关联人士使用本行产品或服务的资料 ;
(d) 关于客户或关联人士与汇丰集团关系的资料 ;或
(e) 税务资料。
「金融犯罪」指清洗黑钱、恐怖分子融资、贿赂、贪污、逃税、欺诈、逃避经济或贸易制裁,或规避或违反有关任何此等事宜的任何法律的任何行为或意图。
「金融犯罪风险管理活动」指本行或汇丰集团成员为符合就或有关侦测、调查或防止金融犯罪的合规责任而可能作出的任何行动。
「法律」包括任何本地或外地法律、法规、判决或法院命令、自愿守则、制裁制度、任何汇丰集团成员与权力机关的协议,或权力机关之间适用于本行或汇丰集团成员的协议或条约。
「个人资料」指任何与一名个人有关的资料而从该等资料可确定该名个人的身分。
「服务」包括任何下列事项 :
(a) 开立、维持及关闭客户的账户 ;
(b) 提供信贷融资或其他银行产品及服务、处理申请、信贷及资格评估 ;
(c) 维持本行与客户的整体关系,包括向客户促销服务或产品、市埸调查、保险、审计及行政用途。
「主要拥有人」指直接或间接地享有一个单位多于10%的利润或权益的任何个人。
「税务机关」指香港或外地税务、纳税或金融机关。
「税务资料」指关于客户税务状况或关联人士税务状况的文件或资料。凡提及单数则包括复数,反之亦然。
19.2 收集、使用及分享客户资料
(a) 本第19.2条解释本行如何使用关于客户及关联人士的资料。适用于客户、各关联人士及其他个人的关于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通知(简称
「个人资料通知」)亦包含有关本行及汇丰集团如何使用该等资料的重要信息。客户应一并阅读本第19条及个人资料通知。本行及汇丰集团成员可按本第19条及个人资料通知使用客户资料。个人资料通知已附于本条款的附录II。
(b) 客户资料不会披露予任何人士(包括其他汇丰集团成员),除非发生任何下列情况 :
(i) 本行因应法律要求作出披露 ;
(ii) 本行有公众责任作出披露 ;
(iii) 本行因正当的商业用途需要披露 ;
(iv) 获资料当事人同意作出披露 ;或
(v) 按本第19条或个人资料通知所载作出披露。
收集
(c) 本行及其他汇丰集团成员可收集、使用及分享客户资料。本行或本行代表或汇丰集团代表可要求提供客户资料。客户资料可直接从客户、或从代表客户的人士或其他来源(包括公开资料)收集,亦可 x行或其他汇丰集团成员可获取的其他资料产生或与之组合。
使用
(d) 本行及汇丰集团成员可为下列用途使用、转移及披露客户资料 :
(i) 按本第19条或附录II(I 非个人资料的客户资料)所载的用途 ;
(ii) 按个人资料通知(适用于个人资料)所载 ;及
(iii) 为任何用途(不论是否有意对客户采取不利行动)而把客户资料与本行或汇丰集团持有的任何资料进行核对(本第I部分第19.2(d)(i)至
(iii)统称「用途」)。
分享
(e) 本行可因应需要及适当的用途向下列人士转移及披露任何客户资料 :个人资料通知所载的接收者,而该等接收者亦可为用途而使用、转移及披露该等资料 ;及附录II(I 非个人资料的客户资料)所载的接收者。
客户的责任
(f) 不时提供予本行或汇丰集团成员的客户资料如有任何变更,客户同意尽快(在任何情况下于30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行。客户亦同意尽快回复本行或汇丰集团成员就提供客户资料的任何要求。
(g) 客户确认每名关联人士已获通知及同意(或在有关时候会获通知及同意)其已被或将被提供予本行或汇丰集团成员的资料(包括客户资料或税务资料)按本行不时修改或补充的本第19条、附录I(I 关于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通知)及个人资料通知所载处理、披露及转移。客户须告知该等关联人士其有权索取及改正其个人资料。
(h) 客户同意本行按本条款所述使用、储存、披露、处理及转移所有客户资料,并会作出任何适用于资料的保障法律或保密法律不时要求的行动,以允许本行如上述行事。如客户未能或未有在任何方面遵守本第I部分第19.2(f)或(g)列出的责任,客户同意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本行。
(i) 如发生任何下列情况 :
(i) 客户或任何关联人士未有按本行合理的要求尽快提供客户资料 ;
(ii) 客户或任何关联人士拒绝给予或撤回任何本行为用途(不包括向客户促销或推广产品及服务有关的用途)处理、转移或披露客户资料所需的任何同意 ;或
(iii) 本行或汇丰集团成员就金融犯罪或相关风险产生怀疑,本行可能采取以下行动 :
(A) 拒绝向相关客户提供新服务 ;
(B) 拒绝向相关客户继续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务 ;
(C) 终止本行与相关客户关系 ;
(D) 作出所需行动让本行或汇丰集团成员履行合规责任 ;或
(E) 若本地法律许可,冻结、转移或关闭相关客户的账户。
如客户未有按要求尽快提供客户或关联人士的税务资料或随附xx书、豁免书或同意书,本行可自行判断有关客户或该关联人士的状况,包括客户或关联人士需否向税务机关申报。本行或其他人士可能被要求代扣任何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要求的金额,并支付有关金额予适当的税务机关。
19.3 金融犯罪风险管理活动
(a) 就本第I部分第19.3(b)而言,金融犯罪风险管理活动包括 :
(i) 审查、拦截及调查任何指示、通讯、提取要求、服务申请,或任何客户或替客户收取或支付的款项 ;
(ii) 调查款项的来源或预定收款人 ;
(iii) 组合客户资料和汇丰集团持有的其他相关资料 ;或
(iv) 对个人或单位的状况作进一步查询(不论其是否受制裁制度约束),或确认客户或关联人士的身分及状况。
(b) 本行及汇丰集团的金融犯罪风险管理活动可导致延迟、阻截或拒绝支付或清算任何付款、处理客户的指示或服务申请,或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务。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对客户或任何第三方就不论任何方式产生并蒙受或招致(不论完全或部分跟进行金融犯罪风险管理活动相关)的任何损失,本行及任何汇丰集团成员毋须向客户或第三方负责。
19.4 税务合规
(a) 客户承诺自行负责了解及遵守客户在所有司法管辖区有关及因开立及使用账户或由本行或汇丰集团成员提供的服务引起的税务责任(包括缴税,或提交报税表或其他有关缴交所有相关税项的所需文件)。各关联人士以其关联人士身分(而非其个人身分)为自身作出相同承诺。
(b) 某些国家的税务法规具有跨领域效力,不论关联人士或客户的户籍、住处、公民身分或成立地方。本行及任何汇丰集团成员均不提供税务意见。本行建议客户寻求独立法律及税务意见。客户在任何司法管辖区可能引起的税务责任,包括任何特别有关开立及使用账户及本行或汇丰集团成员提供的服务的税务责任,本行及任何汇丰集团成员均毋须负责。
19.5 其他
(a) 如本第19条的条文与客户与本行之间的任何其他协议或规管任何其他服务、产品、业务关系或账户的条文如有任何冲突或不一致,概以本第19条为准。
(b) 本第19条中的全部或任何条文在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法律下在任何方面如变成非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该条文在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或本第19条的其余部分在该司法管辖区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强制执行性均不受影响或损害。
(c) 即使客户、或本行或汇丰集团成员终止对客户提供任何服务或客户的任何账户关闭,本第19条继续有效。
20. 终止或暂停服务或账户
20.1 客户可按本行接受的期限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本行,以终止服务或账户。
20.2 无论是否有原因,本行可在受限于本第I部分第20.4条的情况下经事先通知客户(但在特殊情况下毋须通知),以终止 :
(a) 所有或任何服务 ;
(b) 主账户 ;或
(c) 账户。
20.3 本第20条并不削弱或减少本行在任何其他条款项下的终止权利。
20.4 倘本行相信本第I部分第20.5条列载的任何事件(各称为「违约事件」)已发生,本行有权暂时或终止服务或账户的所有或任何部分且即时生效。
20.5 就本第I部分第20.4条而言,「违约事件」指 :
(a) 客户违反或未能履行或遵守本条款,例子可包括客户未能清偿任何交易、支付任何欠款或履行与服务或账户有关的任何其他义务 ;或
(b) 本行相信或有理由怀疑任何下列事件已发生 :
(i) 本行并未获有效的授权 ;
(ii) 客户并非账户的真正拥有人 ;或
(iii) 客户并无权力操作账户。
21. 修订条款
21.1 本行有权随时经事先通知客户,修订本条款(包括费用及收费)及任何其他规管任何服务或任何账户的条款。本行将在下列地方张贴任何适用于客户的修订,以通知客户该修订 :
(a) 本行分行 ;
(b) 综合结单 ;或
(c) 本行认为合适的任何其他方式。
21.2 客户将受本条款及其他适用于任何账户或服务的条款的修订所约束,除非本行收到客户就关闭相关账户或终止相关服务的通知(而该通知于该修订生效前已有效)。
21.3 本行毋须就在本第I部分第21.2条所提述而不适用于客户的任何修订通知客户。
22. 责任限制
22.1 本行毋须就因向客户提供任何服务或因本行设备或设施或因履行本行与服务有关的责任和义务时的任何干扰、延误或失败(不论是完全的或部分的)而令客户所招致或蒙受不论任何性质的任何损失、成本或损害负责。上述干扰、延误或失败并非出自本行(或本行的代理人或被指定人)所能合理控制之原因或情况。
22.2 本行在任何情况下均毋须就下列事项对客户或任何其他人士负责 :
(a) 任何利润或利息损失、因本行提供或未能提供或延迟提供服务或与之有关而间接或相应引致的损失 ;或
(b) 客户未能应本行为履行其监管或法律责任提出的要求提供完整、准确及最新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未能提供客户财务资料。
23. 客户的赔偿
23.1 除非出现本第I部分第23.3条列载的情况,否则客户将就任何下列人士 :
(a) 本行 ;
(b) 本行的代理人或被指定人 ;及
(c) 本行的职员及雇员,
因任何下列情况或与之有关而招致或蒙受的申索或损失,向本第23.1条第(a) 、(b)或(c)段提述的人士作出赔偿及补偿 :
(i) 客户使用服务、本行向客户提供服务、为客户开立账户,为客户进行任何交易或与客户进行任何交易 ;
(ii) 本行决定不执行任何指示,或本行延迟或未能执行部分或全部的指示,不论原因为何 ;
(iii) 自本行收到指示至本行执行指示期间,相关资产的任何价格波动 ;
(iv) 客户未能履行其在本条款或适用法规下的义务 ;
(v) 客户任何与服务或账户有关的其他违约行为 ;
(vi) 本行保存、执行或行使与服务或账户有关的权利或权力 ;
(vii) 本行执行或没有执行电话指示 ;及
(viii) 本行向客户提供特快专柜服务。
23.2 本第I部分第23.1条提述的赔偿将在下列事项终止后仍然有效 :
(a) 任何服务 ;
(b) 任何账户 ;
(c) 本条款 ;或
(d) 自动柜员机卡或信用卡。
23.3 如证实申索或损失(视乎情况而定)是因下列人士的严重疏忽或故意失责所致 :
(a) 本行 ;
(b) 本行的代理人或被指定人 ;或
(c) 本行的职员或雇员,
而该等申索或损失乃合理可预见且直接及纯粹因该等严重疏忽或故意失责所引致,客户则毋须承担在本第I部分第23.1条项下责任。
24. 其他一般规定 追收及追讨欠款
24.1 本行有权雇用任何人士协助本行追收及追讨客户任何欠款或逾期未付的款项。该等人士可能是本行委任的收数代理机构或其他服务供应商。
记录
24.2 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本行(或本行任何代理人或被指定人)可以录音、录影或其他方法记录及监察客户的指示或与客户的对话。本行有权在本行认为适当的一段时间之后销毁该等记录。
24.3 本行可收集、储存及分析客户的话音纪录,建立客户独有的「声纹档案」。当客户致电本行或使用本行提供的服务时,本行可以此声纹档案识别客户身分。
缩微摄影/扫描
24.4 本行有权将已经缩微摄影或扫描的任何与客户、账户及有关服务文件销毁,并可在本行认为适当的一段时间之后销毁任何缩微胶卷或扫描纪录。
规管账户及服务的额外条款及细则
24.5 除本条款外,其他条款及细则或适用于不同类型的账户或服务。该等条款及细则的副本可在本行任何分行索取。倘该等其他条款及细则与本条款有任何不一致之处,则就该不一致之处而言,以该等其他条款及细则为准。
委任代理人或被指定人
24.6 本行可委任任何其他人士为本行的代理人或被指定人,向客户提供任何服务。该等人士包括任何以本行代理人或被指定人身分行事的服务供应商或分包商。就该目的而言 :
(a) 本行可向该人士授予任何权力 ;及
(b) 客户授权本行向该人士披露或移交任何与客户、账户或服务的资料。
获授权人士
24.7 任何获客户授权而代表客户使用或管理账户或服务的人士,均获客户授权接受与账户或服务有关的条款及细则,客户亦同意接受该等条款及细则所约束。
本行或客户进行的转让
24.8 本行可随时向任何人士转让或转移任何或所有权利或义务,且毋须客户同意。
24.9 除非经本行事先书面形式同意,否则客户不得向任何人士转让或转移任何权利或义务。
雇员报酬
24.10 本行营业部雇员的报酬按众多因素及雇员的整体表现而决定,并非单凭其业绩决定。营业部雇员的报酬须不时作出检讨,以鼓励与客户建立深入、长久及互惠互利的关系。
税项赔偿及补足
24.11 所有应向本行支付或本行应收与服务或账户有关的付款或款项(包括费用、成本、收费、利息及支出)均不包含增值税、销售税、使用税、商品及服务税、营业税、印花税或任何可能适用的类似税项或征款。所有应向本行支付或本行应收的付款或款项将已扣除及不附有任何税项扣减、预扣、税项或类似收费的款项或因此支付的款项(不论是为现有或将来的税项或收费)。倘适用法律或法规要求作出扣减、预扣、或须支付税项或类似费用,客户须将向本行支付的金额增加或向本行支付额外金额,以确保本行所收到的金额相等于如并无或不须进行该扣减、预扣、或不须因为支付税项或类似费用时本应收到的金额。客户须应本行要求,尽快提交本行满意的证明,显示客户已遵守适用的扣减或预扣或付
款义务。客户须使本行免受损失,并同意应本行要求就未能遵守该等义务而导致的所有后果(包括任何权力机关可能向本行作出的申索)全数向本行作出赔偿。
24.12 客户须就与服务或账户有关的税项而本行认为将会或已经直接或间接地蒙受的任何损失、责任或成本向本行作出赔偿,并向本行支付相等于该等损失、责任或成本的金额以及任何与之相关的利息、罚金、成本或支出。
24.13 在不削弱或减少本行任何法律权利的情况下,本行有权从任何账户就客户在本第I部分第24.11或24.12条项下应向本行支付的款项扣账而毋须通知客户,不论相关账户是否有足够可用资金、透支或其他信贷。
24.14 在服务、本条款或任何账户终止后,本第I部分第24.11至24.13条将仍然有效。
本行章则及常规
24.15 所有服务及账户、账户利息、服务费及其他有关事项,均受本条款、香港银行公会规则,及本行的章则、条例及常规所约束。以上各项,可以张贴通告、于综合结单、广告或其他方式不时公布及通知客户。
豁免及补偿
24.16 本行若未能或延迟行使本条款所赋予的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或在本行只行使任何一项或部分该等权利、权力或特权时,并不扣成本行放弃行使任何该等或其他或进一步行使此等或其他权利、权力或特权。本条款所规定的补偿并不排除任何其他补偿,而各项及每项补偿均是累加性的,而且加添于本条款规定下或现时或此后根据法律或衡平法,或由于成文法或其他而存在的其他补偿。
遗失印章
24.17 如发现就服务或使用服务而向本行发出指示所需的身分证明文件或印章已经遗失,客户须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本行。本行对于任何在未收到该通知前已支付的款项,概不负责。
部分无效
24.18 如本条款中任何规定在任何法律下被宣称或裁定为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时,该等不合法性、无效性或不可强制执行性均不影响本条款的任何其他规定,该等其他规定仍将全面有效及生效。
第三者权利
24.19 除客户或本行以外,并无其他人士有权按《合约(第三者权益)条例》(香港法例第623章)强制执行本条款的任何条文,或享有本条款的任何条文下的利益。
管辖法律及版本
24.20 本条款受香港法律所管辖并按其诠释。
24.21 如本条款的英文版本与中文版本出现任何不一致之处,就该不一致之处而言概以英文版本为准。本条款的任何中文版本仅供参考。
司法管辖权
24.22 客户同意接受香港法院的非专属司法管辖权。
24.23 本条款可于任何具司法管辖权的法院执行。
制裁
24.24 客户xx并保证,(i)客户、(ii)客户的任何子公司、(iii)客户的任何董事或职员或任何雇员、代理或子公司或客户的任何子公司的任何董事或职员或任何雇员、代理或子公司均不是下列人士或实体(「该人士」),亦不是由该人士所拥有或控制 :
(a) 由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管制处、美国国务院、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欧盟、英国财政部、香港金融管理局或任何其他有关制裁机关实施或执行的任何制裁(统称「制裁」)的对象 ;或
(b) 该人士位于、组织于或居住于的国家或地区或其政府是制裁对象,包括xx米亚地区、古巴、伊朗、北韩、xx及叙利亚。
24.25 客户同意其不会直接或间接使用任何账户内的资金或本行提供的任何融资,或将该等资金贷出、出资或以其他方式向任何子公司、联营企业合伙人或其他该人士使用该等资金 :
(a) 资助任何该人士的任何活动或业务或该人士进行的任何活动或业务,或资助在任何国家或地区内的任何活动或业务,而于提供该等资金时该人士、国家或地区或其政府是制裁对象 ;或
(b) 而该等形式致使任何该人士违反制裁。
第II部分 储蓄账户
1. 总则
x第II部分适用于并仅用于客户的储蓄账户之使用及开立。除非本行另行同意,否则所有在第I部分列载的条款亦适用于客户的储蓄账户之使用及开立。倘第I部分的条款与本第II部分之间有任何不一致之处,就该等不一致之处而言则以本第II部分为准(第I部分第19条(收集及披露客户的资料)除外)。
2. 利息总则
2.1 适用于储蓄账户的利率可以是正值或负值。
2.2 第I部分第18.6条(利息计算)至第18.11条(资金不足)适用于客户开立的储蓄账户。
负利息
2.3 倘负利率适用于任何货币,本行有权就任何以该等货币为单位的储蓄账户之信贷结余施加负利率。倘客户应向本行支付到时利息,本行有权以结算负利息为目的,从任何储蓄账户支账(不论该等储蓄账户是否有足够可用资金、透支或其他信贷)。若任何支账导致有关储蓄账户透支,客户须应要求向本行偿还欠款以及按本行规定的利率偿还有关欠款所累计之任何费用、利息及开支。
港元或外币账户的利息
2.4 港元储蓄账户的利息将按月或按本行规定的其他基准入账或支账。
2.5 外币储蓄账户的利息将每半年或按本行规定的其他基准入账或支账。
3. 提款
3.1 客户可在本行储蓄部营业时间内,随时凭适当的身分证明文件或获适当授权在柜位要求提款。
3.2 储蓄账户的存款不可用支票提取。
3.3 从外币储蓄账户提取外币现金须预早七天通知本行,并须视乎该货币的供应是否足够而定。
4. 支票存款
4.1 倘存入的支票货币不同于受款的储蓄账户货币,而支票最终被退回,本行可全权决定在该储蓄账户内根据以下述汇率扣除经计算金额 :
(a) 本行当时买入或卖出的汇率 ;或
(b) 原本买卖的汇率,而汇率可能跟入票时的汇率不同。
4.2 如果该储蓄账户内没有足够资金,银行有权由客户所拥有及用其名义开设的其他账户中扣除有关金额。
5. 手续费
5.1 凡在储蓄账户存入或提取外币现钞,其金额若超过本行于任何时候所订定的每日限额,本行将收取手续费。此外,本行保留收取在储蓄账户存入或提取外币现钞(不论金额多少)费用的权利。
6. 人民币储蓄账户
6.1 如本行合理地怀疑任何存入人民币储蓄账户的人民币现钞为假钞,本行可在毋须通知客户的情况下 :
(a) 从客户在本行持有的该账户或任何其他账户扣取合计的假钞金额 ;及
(b) 在本行认为适当的情况下通知有关机构及透露所有有关假钞的资料,包括客户的名称、联络电话及地址。
6.2 无论何时客户必须负责赔偿本行就本第II部分第6.1条所提述的事宜而可能面对,或因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行动、申索、诉讼、损失、损害赔偿、费用及开支。
6.3 本行概不接受辅币存款存入人民币储蓄账户。
6.4 人民币储蓄账户不会提供人民币透支贷款。
7. 支付第三者
凡经本行凭来人适当的身分证明文件或据称由客户或按其授权签署或盖章的提款单支付给来人的款项,即视同已直接付与客户。本行毋须再对客户或任何其他人士负任何责任。
第III部分 往来账户
1. 总则
x第III部分适用于并仅适用于客户的往来账户之使用及开立。除非本行另行同意,否则所有在第I部分列载的条款亦适用于客户的往来账户之使用及开立。倘第I部分的条款与本第III部分之间有任何不一致之处,就该等不一致之处而言则以本第II部分为准(第I部分第19条(收集及披露客户的资料)除外)。
2. 利息
除非本行另行规定,否则往来账户不可累计利息(不论是超过或少于零)。
3. 谨慎处理支票
客户谨慎处理支票的责任
3.1 客户在开立港元往来账户时,将获发给一本支票簿。
3.2 客户须负责将其支票簿及支票妥为保存,以免遗失、被窃或被用作未经授权的用途。客户应采取适当的保安行动,包括锁藏。
3.3 所有支票必须以往来账户的货币(港元)提取。
3.4 在客户就其往来账户申领支票簿时,客户可先填妥并签署支票簿申请表,递交本行或以本行接纳的其他方式申领。本行有权拒发支票簿。本行将按纪录所示的地址以邮寄方式(或本行决定的其他方式),将支票簿送交客户。如因任何递送方式而引致任何延误或遗失,本行概不负责。
3.5 客户在使用新支票簿前,须核对支票上印示的序列号码、账户编号及客户姓名,并核对总支票数目。如有任何不合常规的情况,客户须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通知本行。
3.6 如客户拟以亲自送递以外的其他方式送递支票,客户须删去「或持票人」的字样,支票亦须加上划线。
3.7 客户在签发支票时须小心谨慎以确保其准确性。客户不得以有机会被人涂改或作出诈骗或伪冒行为的方式签发支票。尤其是,客户须 :
(a) 在签发支票时,在票面适当位置清楚填写金额文字及数字,并尽量紧贴左方位置,使难以加插其他文字或数字 ;
(b) 在金额文字之后加「正」字结尾,数字只能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
(c) 以不能擦掉的墨水或原子笔以中文或英文填写及签署支票 ;
(d) 以与本行纪录内的签名式样相同的签名签署支票 ;
(e) 以全签证实任何在支票上的涂改,并同意本行毋须就本行不易察觉的涂改所引致的任何损失负责 ;及
(f) 遵守受刊印于支票簿内页的支票簿使用条款及任何其他有效的条款。
3.8 如有经签署的支票或支票簿遗失、被窃或被用作未经授权的用途,客户须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以书面形式形式通知本行。
本行授权
3.9 客户同意并授权本行采取以下行动 :
(a) 以电子或其他本行认为适宜之形式记录由客户所开出的支票 ;
(b) 允许在付款后由代收银行或香港银行同业结算有限公司保留支票保留期为与有关货币的结算所操作有关的规则所规定的期间,而在该期间之后,代收银行或香港银行同业结算有限公司可销毁该等支票 ;及
(c) 按照本第III部分第3.9(a)及(b)条所载列的安排及事项与代收银行、香港银行同业结算有限公司及其他人士订立合约。
4. 退票
x行权利
4.1 本行有权因任何以下原因拒付支票 :
(a) 账户存款不足 ;
(b) 支票上有错误 ;及
(c) 任何其他本行认为适宜的原因。
4.2 如出现本第III部分第4.1(a)或(b)条的情况,本行有权退还有关支票,并收取服务费。
资金不足
4.3 第I部分第18.10至18.11条(资金不足)适用于客户开立的每个往来账户。
5. 止付指示
5.1 倘客户欲止付支票,客户须向本行给予清晰的指示。如本行未能及时收到客户指示以止付,则本行毋须执行该指示。
5.2 客户须在客户指示中清楚说明有关支票的号码以辨别有关支票。倘客户引述任何其他资料(而非支票号码),本行毋须(但可以按本行的酌情权)执行客户的指示,并毋须就此承担任何责任。如客户引述支票号码时附加任何其他资料,本行毋须负责核对该等资料是否与有关支票上的相应资料相符。
5.3 如本行无法鉴定止付支票指示的真伪,本行毋须执行该止付指示。然而,本行可酌情执行本行凭诚信相信是由客户发出或授权的指示。在任何情况下,即使该指示为不正确、虚假、不清楚者或并非由客户发出或授权,本行亦毋须就此承担任何责任,而客户将受该指示所约束。客户应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以本行接纳的方式向本行确认一项指示。
6. 透支保障
倘客户的港元往来账户获本行批予有预设透支额的透支保障便利(简称「透支保障」),客户同意 :
6.1 本行可于任何时间全权酌情批予、更改及取消透支保障,而毋须通知客户 ;
6.2 本行可不时更改透支保障的预设透支额 ;
6.3 透支保障的利息将按本行不时厘定的利率计算,并每月由港元往来账户中扣除 ;及
6.4 本行有绝对权利随时要求客户即时偿还透支保障下的欠款及相关的利息。
第IV部分 电子支票
1. 总则
x第IV部分适用于并仅适用于客户就电子支票服务的使用。除非本行另行同意,否则所有在第I部分列载的条款亦适用于客户就电子支票服务的使用。本条款的其他条文适用于纸张支票或适用于本行一般服务的条文,凡内容相关且不与本第IV部分条文出现不一致的,将继续适用于电子支票及本行的电子支票服务。就电子支票服务而言,若本第IV部分的条文跟本条款第I部分的条文之间有任何不一致之处,就该等不一致之处而言则以本第 IV部分的条文为准(第I部分第19条(收集及披露客户的资料)除外)。
2. 定义
x第IV部分的词语具本第2条载述的定义。倘任何在本第IV部分的词语并无在本第2条定义,该等词语则具附录1载述的定义。
「汇票条例」指《汇票条例(》香港法例第19章),可被不时修订。
「结算所」指香港银行同业结算有限公司及其继承人及受让人。
「客户」指本行向其提供电子支票服务的每位客户,如文义允许,包括不时获客户授权为客户签署电子支票的任何人士。
「存入途径」指本行提供用作出示电子支票以求存入的任何途径。
「电子证书」指由本行接受的核证机关发出的并被结算所为签发电子支票目的而承认的证书。
「电子支票」指以电子纪录(按《电子交易条例(》香港法例第553章)定义)形式签发的支票(包括银行本票),附有电子支票或电子银行本票(视情况适用)的正面及背面影像。电子支票可以港元、美元或人民币或本行不时规定的任何其他货币签发。
「电子支票存票服务」指由结算所提供接受出示电子支票的电子支票存票服务,但电子支票存票服务使用者必须先向结算所登记电子支票存票服务账户,方可出示电子支票以存入收款人账户,本定义可根据电子支票存票服务条款修订。
「电子支票存票服务账户」指电子支票存票服务的使用者账户,每位电子支票存票服务使用者必须先跟结算所登记其使用者账户,方可使用电子支票存票服务出示电子支票以存入收款人账户,本定义可根据电子支票存票服务条款修订。
「电子支票存票服务条款」指由结算所不时指定的条款及细则,以规管由结算所提供的电子支票存票服务及该服务的使用。
「电子支票存入服务」指本行为存入电子支票而提供的服务。
「电子支票签发服务」指由本行为签发电子支票(包括任何有关电子证书的服务)而提供的服务。
「电子支票服务」则一并指「电子支票签发服务」及「电子支票存入服务」。
「行业规则及程序」指结算所及银行行业就规管电子支票的处理而不时采用的规则及运作程序。
「收款人银行」指收款人账户所在的银行。
「收款人账户」就每张使用电子支票存入服务出示以存入的电子支票而言,指本行为电子支票存入服务接受由该电子支票的收款人在本行持有的银行账户,而该账户可以是收款人的个人名义账户或收款人的联名账户。
「付款人银行」指为其客户签发的电子支票作出数码签署的银行。
3. 电子支票服务的性质及范围
3.1 本行可酌情提供电子支票服务。如本行向客户提供电子支票服务,客户可以签发电子支票及存入电子支票。为使用电子支票服务,客户须提供本行及结算所分别不时要求或指定的资料及文件,并须接受本行及结算所分别不时要求或指定的条款及细则。客户亦可能需要签署本行不时指定的表格及文件。
3.2 电子支票签发服务允许客户按下列本第IV部分第4条签发由本行出票的电子支票。
3.3 电子支票存入服务允许客户及其他人士按本第IV部分第5条使用结算所提供的电子支票存票服务或使用本行提供的存入途径出示电子支票(不论向客户及/或收款人账户的任何其他持有人支付)以存入本行(作为收款人银行)。
3.4 本行可为本行不时指定的货币(包括港元、美元或人民币)签发的电子支票,提供电子支票服务。
3.5 本行有权不时设定或更改使用电子支票服务的条款及细则。使用该等条款可包括下列各项(或其中任何一项):
(a) 电子支票服务的服务时间(包括签发、止付或出示电子支票的截止时间);
(b) 客户在任何指定时段可以签发电子支票的最高总金额或最多支票总数量 ;及
(c) 客户须就电子支票服务支付的任何费用及收费。
4. 电子支票签发服务
4.1 本第4条仅适用于客户有在本行开立网上理财账户的情况。
电子支票的版式及签发电子支票的步骤
4.2 客户须按本行不时指定的步骤及输入本行不时指定的资料,并按指定的版式及规格签发每张电子支票。客户不可加入、移除或修改电子支票的内容、版式、排列或影像。
4.3 每张电子支票必须由客户(作为付款人)及本行(作为付款人银行)按本行设定的次序分别以客户及本行的数码签署式样签署,但如电子支票为银行本票,则无须由付款人签署。
4.4 当客户由联名账户签发电子支票,客户须自行负责确保该电子支票按联名账户持有人不时授权的电子支票签署安排,由被授权人士(等)作出数码签署。
4.5 客户须自行负责确保每张电子支票均按客户不时授权的电子支票签署安排,由被授权人士(等)代表客户作出数码签署。
电子证书
4.6 客户在电子支票上的数码签署必须由有效的电子证书产生,该电子证书必须在产生该数码签署时有效,并且未过期或被注销。
4.7 客户在电子支票上的数码签署可由一般用途电子证书或特定用途电子证书产生。
4.8 如本行提供该等服务且客户选择用一般用途电子证书产生客户的数码签署,客户须遵从本第IV部分第4.6条维持一般用途电子证书持续有效。
4.9 本行可酌情提供有关特定用途电子证书的服务。本行的服务可包括代客户申请、持有、维持、更新、注销及管理特定用途电子证书(或上述任何一项服务)。如本行提供该等服务,且客户选择用特定用途电子证书产生客户的数码签署,客户应指示及授权本行 :
(a) 按本行不时设定的范围及方式提供该等服务,这可包括代客户持有特定用途电子证书及相关密码匙及/或密码,及代客户按客户不时指示在电子支票上产生客户的数码签署 ;及
(b) 采取所有需要步骤(包括向发出特定用途电子证书的核证机关提供所有需要的资料及个人资料),以实现特定用途电子证书的目的。
4.10 代客户申请特定用途电子证书时,本行有权依赖客户提供的资料。客户须自行负责向本行提供正确及最新的资料。如本行根据客户提供的不正确或过时资料获取了特定用途电子证书,客户仍须受由该电子证书产生的数码签署所签发的任何电子支票约束。
4.11 每张电子证书皆由相关核证机关发出。就客户的电子证书而言,客户受发出该电子证书的核证机关的指定条款及细则所约束。客户须自行负责履行其在该等条款及细则项下的责任。
4.12 任何客户指派使用者均获授权代客户不时使用或管理客户在本行开立的网上理财账户,并代客户接受相关核证机关的指定条款及细则,客户亦同意受任何该等人士代其接受的该等条款及细则所约束。
向收款人传送电子支票
4.13 当客户确认签发电子支票,本行会产生电子支票文件。客户可下载电子支票文件用以自行传送予收款人。本行亦可代客户向收款人以电子方式传送电子支票文件,如本行有提供此项服务。
4.14 客户不应向收款人签发电子支票(或指示本行代客户签发电子支票),除非该收款人同意接受电子支票。客户须自行负责下列各项事宜 :
(a) 在向收款人签发电子支票(或指示本行代客户签发电子支票)前,通知该收款人其可以同意或拒绝接受电子支票 ;
(b) 使用安全电子方式及采取适当电邮加密及其他保安措施传送电子支票文件 ;及
(c) 如本行提供代送服务,向本行提供收款人的正确及最新的联络资料,由本行代客户以电子方式向收款人传送电子支票文件,如本行有提供此项服务。
4.15 电子支票文件由本行以电子方式按客户向本行提供的收款人的联络资料向收款人传送后,视为已经送达收款人。本行无责任核实收款人是否实际收到该电子支票文件。本行建议客户跟收款人查明收款人是否已实际收到该电子支票文件,不论该电子支票文件是由客户或本行传送。
豁免出示要求
4.16 每张电子支票只须按行业规则及程序以电子纪录形式出示。本行有权支付每张以该方法出示其电子纪录的电子支票,而毋须要求任何其他的出示形式。在不削弱本第IV部分第4.2条及本第IV部分第6.2至6.5条的效力的情况下,客户明确接受不时在每张电子支票上列明的出示要求豁免。
5. 电子支票存入服务一般
5.1 电子支票存入服务可允许透过使用结算所提供的电子支票存票服务或本行提供的存入途径,出示电子支票以存入本行(作为收款人银行)。
电子支票存票服务
5.2 电子支票存票服务由结算所提供。就客户使用电子支票存票服务而言,客户受电子支票存票服务条款约束。客户须自行负责履行电子支票存票服务条款下的责任。
5.3 为使用电子支票存票服务,客户须按照电子支票存票服务条款要求客户登记电子支票存票服务账户连同一个或多个收款人账户,以供出示电子支票。电子支票存票服务条款允许客户以客户同名账户或客户同名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作为收款人账户登记电子支票存票服务账户。客户须就客户或任何其他人士客户的电子支票存票服务账户出示的所有电子支票负责(包括任何向客户同名账户以外的收款人账户出示的电子支票)。
5.4 任何有关使用电子支票存票服务的事宜须按电子支票存票服务条款处理。本行可以(但无责任)向客户提供合理协助。因本行没有任何使用电子支票存票服务存入的电子支票的电子纪录或影像,如客户要求,本行可以(但无责任)提供使用客户电子支票存票服务账户存入的电子支票日期、电子支票金额、电子支票编号、收款人名称及任何其他本行同意提供有关该电子支票的资料。
5.5 本行对结算所是否提供电子支票存票服务及所提供服务的质量、适时度或任何其他事宜均无作出明示或默示的表述或保证。除非电子支票存票服务条款另有指明,客户须承担有关使用电子支票存票服务的责任及风险。客户或任何其他人士因使用电子支票存票服务或与其有关的服务,而可能引致或蒙受的任何种类的损失、损害或开支,本行无须负责。
本行的存入途径
5.5 本行的存入途径会于(a)本行的公众网站及(b)客户在本行维持的网上理财账户提供。
5.6 使用本行的存入途径在一个营业日适用的每日截数时间后出示的任何电子支票,将被视为本行于下一个营业日收到。
5.7 使用本行的存入途径出示电子支票后会就该电子支票进行有关出示、结算及交收的其他认证及程序。本行接受使用本行的存入途径出示电子支票的行为本身并不保证该电子支票会获结算及交收。
5.8 本行只会把使用本行的存入途径向本行出示且经核实及认证后本行认为满意的电子支票入账到收款人账户。本行的决定为最终决定并对客户具有约束力。
5.9 客户应确保使用本行的存入途径向本行出示的电子支票为完整、准确、无病毒并符合本行不时接受的指定格式。本行有权不接受任何使用存入途径向本行出示的电子支票,而不给予理由。
5.10 本行有权收取或更改有关使用本行的存入途径的费用。本行会事先通知客户新增费用或任何费用修改。本行可以本行指明的方式及时段向客户收取费用。
5.11 除本条款外,客户使用本行的存入途径即被视为已接受在(i)本行的公众网站及(ii)客户在本行维持的网上理财账户公布的适用条款及细则,并受上述各项约束。
5.12 本行可不时指定或更改(i)可用的存入途径而毋须通知 ;及(ii)规管使用任何存入途径的条款。
6. 电子支票的处理、相关风险及本行的责任电子支票的处理
6.1 客户须明白本行及其他银行须根据行业规则及程序处理、办理、出示、支付、收取、交收及结算由客户签发或向客户签发的电子支票。因此,即使《汇票条例》(香港法例第19章)未明确指定电子支票出示的方式,或可能指定另一种支票出示方式,本行有权以下列方法为客户支付或收取电子支票 :
(a) 任何客户在本行签发的电子支票向本行出示时,按行业规则及程序支付该电子支票 ;及
(b) 按行业规则及程序,向付款人银行出示任何向客户签发的电子支票,收取款项。
本行责任的限制
6.2 在不削弱或限制第I部分第22条(责任限制)的效力(本第IV部分第6.3条所述则除外)的情况下,客户或任何其他人士因使用电子支票服务,或客户或任何其他人士签发的电子支票,或通过本行向客户提供的存入途径出示的电子支票的处理、办理、出示、支付、收取、交收或结算,或与上述事宜有关而可能引致或蒙受的任何种类的损失,本行毋须负责。
6.3 如上述本第IV部分第6.2条所载的情况证实是因下述人士的疏忽或故意失责所引致 :
(a) 本行 ;
(b) 本行的代理或被指定人 ;或
(c) 本行的职员或雇员或本行的代理或被指定人的职员或雇员,
则本行会就客户直接及纯粹因该等疏忽或故意失责而引致的直接及合理可预见的任何损失及损害负责。
6.4 为免生疑问,客户或任何其他人士就任何下列事宜或与其相关的事宜,而可能引致或蒙受的任何损失,本行毋须负责 :
(a) 客户或任何其他人士使用电子支票存票服务,或与电子支票存票服务条款相关的事宜 ;
(b) 客户未遵守其有关电子支票服务的责任,包括提防未获授权人士签发电子支票的责任 ;
(c) 按行业规则及程序出示由客户签发或向客户签发的电子支票,而毋须顾及汇票条例的条文 ;或
(d) 任何由于或归因于本行可合理控制情况以外的原因导致未能提供或延迟提供电子支票服务,或导致电子支票服务的任何错误或中断。
6.5 在任何情况下,就任何收益的损失或任何特别、间接、相应而生或惩罚性损失或损害赔偿,本行均毋须向客户或任何其他人士负责。
客户的确认
6.6 客户须接受本行及结算所分别就电子支票服务及结算所提供的服务所设置的责任限制及免责条款。客户须接受并同意承担签发及存入电子支票的风险及责任。
第V部分 定期存款
1. 总则
x第V部分适用于并仅适用于客户于本行持有的定期存款。除非本行另行同意,否则所有在第I部分列载的条款亦适用于客户于本行持有的定期存款。倘第I部分的条款与本第V部分之间有任何不一致之处,就该等不一致之处而言则以本第V部分为准(第I部分第19条(收集及披露客户的资料)除外)。
2. 新造定期存款
2.1 就本条款而言,定期存款账户于客户于本行首次存入定期存款时即视为开立。
2.2 所有存于本行的定期存款(首次定期存款除外)均存入本第V部分第2.1条提述的定期存款账户。
2.3 客户开立的存款账户只可按照本行就下述事项不时的规定存放 :
(a) 货币种类 ;
(b) 最低开户存款额 ;及
(c) 存款期限。
2.4 如存入的支票所用的货币不同于定期存款账户的货币,倘支票最终被退回,本行可有权在该定期存款账户内根据本行下述汇价扣除金额 :
(a) 当时买入或卖出的汇价 ;或
(b) 原本卖买的汇价,而汇率可能跟入票至定期存款账户时的汇率不同。
2.5 如果本第V部分第2.4条提述的定期存款账户内没有足够资金,银行有权由客户所拥有及用其名义开设的其他账户中(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其他账户),扣除有关金额。
3. 利息
3.1 本行保留不时更改适用的定期存款利率的权利,有关的更改内容将会在本行分行内张贴、在本行网站上公布及/或刊登广告发布。
3.2 定期存款利息计至定期存款到期日的前一日止,并在到期日支付。
3.3 如利率高于零,利息会由本行向客户支付并可在营业日供提取或加入本金续存。
3.4 如利率低于零,利息应由客户向本行支付并于营业日从本金中扣除或从客户于本行维持的任何其他账户支取。
3.5 尽管本第V部分第3.1至3.4条另有提述,不少于18个月期及不少于指定金额的存款将会在本行指定的两个日子每半年由本行或客户结付利息一次 ;符合本行指定的存款期及金额的港元存款亦可按客户或本行要求每月由对方结付利息一次。
3.6 在每次提取定期存款或续存时,客户会获通知累计利息及预扣税项(如有)的详细资料。
3.7 通知存款的利息根据每日结束时的当行利率每日计算,惟存款日当天的利息,则按存款单上列明的利率计算。
4. 定期存款的提取和续期
4.1 在客户要求时,本行可酌情在定期存款到期日前付还存款,但如有提前还款的情况,本行 :
(a) 毋须支付有关定期存款的利息 ;
(b) 可向客户讨回因中途终止定期存款而令本行须就有关定期存款的余下存款期向资金市场另行拆入款项所涉的手续费及额外费用(如有);
(c) 如因款项不足或该适当手续费超过有关定期存款之金额,可注销该等还款 ;及
(d) 可先从本金中扣除任何已付给客户的利息及已付予政府的税项(如有),余款始付还客户。
4.2 如存款的到期日为香港或外币存款在外币所属国家的非营业日,存款将于有关的非营业日后的下一个营业日付还。除非延长存款期超出本行所接受的最长期限或本行不时修订的期限,则在该情况下,存款将于有关的紧接非营业日的前一个营业日付还。
4.3 所有定期存款、续存或提款,均须依照本行为该等存款不时订定的交易日期及时间办理。
4.4 有关存款到期处理方法的指示或修订指示,最迟须于到期日的前一个营业日送达本行。客户可以书面形式或以本行接纳的该等其他方法直接或经客户当地的往来银行向本行发出指示。
4.5 如客户已作出定期存款到期自动续存指示而本行接受该等指示,续存利率将采用到期日当天的利率(不论利率高于或低于零),时间则由本行全权决定。即使本行已接受客户的自动续存指示,本行有权在任何时间单方面停止执行该指示,而毋须给予理由。
4.6 如在到期日仍未收到处理指示,则到期日及该日以后的利息只按本金金额累计。利息则按有关货币存款到期日及该日以后期间内本行的储蓄存款每日利率(不论利率高于或低于零)计算。本行应付的利息只会在收到入账指示后方会于营业日存入有关的账户。客户应付的利息会从有关的账户支账。
4.7 外币现金提款,须预早七天通知,且须在有关的外币有足够供应时方能办理。
4.8 凡存入或提取定期存款账户的外币现钞,如所存入或提取(如适用)的金额超出本行不时修订的每日限额,本行会收取手续费。此外,本行保留收取存入或提取(如适用)定期存款账户外币现钞(不论金额多少)费用的权利。
第VI部分 自动柜员机卡及商业扣账卡
1. 总则
x第VI部分适用于并仅适用于客户于本行就卡的使用。除非本行另行同意,否则所有在第I部分列载的条款亦适用于客户及/或其持卡人就卡的使用。倘第I部分的条款与本第VI部分之间有任何不一致之处,就该等不一致之处而言则以本第VI部分为准(第I部分第19条(收集及披露的客户资料)除外)。
2. 卡
2.1 所有在本第VI部分提述的卡包括自动柜员机卡及/或商业扣账卡或两者(如适用)。
2.2 此卡无论现在及将来任何时间,均属本行财产。本行保留权利,可随时酌情决定采用任何下述行动,而毋须给予通知 :
(a) 撤回此卡 ;或
(b) 增加、删除或变更任何凭此卡提供的服务及范围。
2.3 此卡如遗失或被窃,应立即向本行报告并且尽快以书面形式证实。客户须为所有使用此卡进行的交易负责,直至该等通知送达为止。本行将会从客户的账户扣除任何补发失卡所需的费用。
2.4 在本行根据第I部分第21条而行使其权利可在给予客户通知的情况下增加、删除或变更本第VI部分下的任何条款。客户于本条款任何修订条文生效日期(如本行通知所指明)之后使用此卡,即表示毫无保留地接受该项修订。如客户不接受任何建议修订内容,须于该项修订生效日之前将此卡退还本行。
3. 卡交易的责任
3.1 在本第VI部分第2条的规限下,客户须对所有透过使用此卡进行的交易负责,不论该等交易是否获客户授权及是否由持卡人进行。
3.2 透过此卡进行的提款、转账或其他交易,其款项将由有关的账户中扣除。客户须在账户中保留足够款项以应付此等交易的需要。以港元以外的货币进行的卡交易,将按本行于兑换该等交易当日所厘定的汇率折算为港元,然后由有关账户中扣除。
3.3 私人密码必须绝对保密,在任何情况下不可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者披露,无论是否自愿。客户不应在任何地方或以任何方式纪录其私人密码以使第三者能因此使用其卡。
3.4 透过此卡在任何自动柜员机存入的现金或支票,志入有关账户的款项,仍须待本行按日常程序核实后方能作实。自动柜员机在交易时所发出之入账单只代表据称由客户存入的款项,对本行不具约束力。本行对存入的支票仅作托收处理,若未完成过户程序,客户不能取用有关款项。
3.5 本行对使用此卡所引致或有关的间接或相应引至损失,概不负责。
3.6 本行将由有关账户支取按本行不时认为合理与此卡有关的费用。本行将会以本行决定的该等方式就最新的费用预先通知客户或持卡人(视乎情况而定)。
3.7 本行可在绝对保密的情况下,向其他机构(在本港或以外地区)披露本行因参与电子转账网络而必须或适宜披露的、或因提供任何及所有与此卡有关之服务而披露的有关此卡及账户的资料。
3.8 本行可透过自动柜员机或其他途径向客户提供由本行、汇丰集团其他成员或经本行挑选的其他公司提供的产品、服务及银行信贷的资料。客户及持卡人可查阅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的参考信贷限额、参考价格及交易条款。新增的条款及细则可适用于该等产品、服务及银行信贷。
3.9 就本第VI部分而言,所有在本第VI部分提述的账户将包括所有可透过此卡操作的账户。
3.10 客户将持有各持卡人的姓名及身分证明文件资料记录,并在本行要求之时提供有关纪录。客户承诺确保所有持卡人遵守本条款的所有适用规定,犹如每位持卡人等同客户一样。
第VII部分 有抵押信贷
1. 总则
x第VII部分适用于并仅适用于客户使用有抵押信贷。除非本行另行同意,否则所有在第I部分列载的条款亦适用于客户使用有抵押信贷。倘第I部分的条款与本第VII部分之间有任何不一致之处,就该等不一致之处而言则以本第VII部分为准(第I部分第19条(收集及披露客户的资料)除外)。
2. 概览
2.1 本行对于是否提供任何有抵押信贷有绝对权利。有抵押信贷之提供须受本条款和任何其他不时由本行发出之条款及细则限制。有抵押信贷之提供及使用亦须受本行可能不时要求之任何协议,文件,申请书及证明所限制。
2.2 本行如批予客户有抵押信贷,客户将获发有关的确认信,其中列明条款包括 :
(a) 信贷额或信贷额计算的准则(或两者皆有);
(b) 适用的利率或利率计算的准则(或两者皆有);及
(c) 批予有抵押信贷的任何其他条款。
(d) 此确认信构成批予有抵押信贷的具约束力协议,其条款(可不时更改)载于该函件内。
2.3 本行保留绝对权利随时要求客户即时偿还当时有抵押信贷的欠款、减少或取消其有抵押信贷。此外,本行有权利取消或搁置,或决定客户能否从有抵押信贷提款。
2.4 本行有权按本行不定时厘定的收费率就当时的透支额计算不可退还的信贷服务年费,并于附有有抵押信贷的账户中扣取。
2.5 有抵押信贷的利息照本行已定的利率(本行可酌情不时修改)计算,并每月于附有有抵押信贷的账户中扣取。
2.6 客户如于偿还未偿有抵押贷款上遇到困难,应尽速通知本行。
2.7 本行可随时检讨该项有抵押信贷的细则。
3. 以客户资产作抵押
3.1 鉴于本行提供服务及批予或继续提供有抵押信贷,客户作为实益拥有人,特此将有抵押资产抵押、典押及转让予本行,作为担保客户偿还有抵押债务的一项持续担保。为免生疑问,如本行没有向客户批予有抵押信贷,则不会产生此等抵押。
3.2 在本第VII部分中 :
(a) 「信贷限额」指下述的有抵押信贷本金最高限额 :
(i) 客户选定及为本行接受的有抵押信贷本金最高限额 ;或
(ii) 如客户没有选定限额,则指本行不时订明的有抵押信贷本金最高限额。
(b) 「有抵押资产」:
(i) 在受限于下述第3.2(b)(ii)条的情况下,指无论于任何时候已贷记入主账户的全部资产及财产而其价值等于抵押资产值,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存款(包括其续期或展期存款)、金钱、此等存款及金钱(无论其为何种货币单位或此种货币单位的任何改变)的利息、黄金及任何其他贵重金属及货品、证券、股份、债券、票据、期权及其他可转让、不记名或其他形式的货币市场、债务及金融票据、各种投资及证券,及以上各项所附带或累计的全部权利与利益以及收益 ;及
(ii) 如已贷记入主账户的资产及财产的价值(由本行作终局性决定)在任何有关时间超出当时的抵押资产值,指主账户内一部分价值相等于当时的抵押资产值的资产及财产,而该等资产及财产则按商业综合账户有抵押信贷利息和信贷比例表(由本行不时修订及通知客户)内指定的先后次序组合而成。
(c) 「抵押资产值」指本行根据信贷与资产比例(此比例将由本行不时指定及通知客户)而不时厘定就担保信贷限额所需的资产价值。
(d) 「有抵押债务」指客户就有抵押信贷现时或今后任何时候或不时到期或结欠本行的任何种类货币的全部金额(包括利息、费用、收费、成本及支出)。客户在此同意该金额一经要求即须清还。由本行任何经正式授权的职员签署作实的账户结单,将成为证明有抵押债务的决定性证据。
3.3 客户特此不可撤销地并以抵押为名指定本行为客户的代理人,并毋须告知客户或取得其同意而以客户的名义及代表客户及作为客户的活动及行为或以其他形式签署为充分行使本第VII部分保证赋予本行的所有或任何权力而须签署或本行就有关有抵押资产而认为适宜签署的一切文件及进行一切的事项。此授权附带有权益及不可撤销,并持续为不可撤销直至有抵押债务完全清缴为止。客户追认及确认并同意追认及确认任何跟据本第3.3条委任的代理人可合法地签立、盖章、交付或作出的任何协议、行为或事项。
3.4 客户承诺维持贷记入主账户的资产及财产的价值(由本行厘定)在任何时间均超过或等于本行根据信贷与资产比例(此比例将由本行不时指定及通知客户)而不时厘定就担保有抵押债务所需的资产价值。
3.5 客户特此承诺,于本条款下的担保继续生效期间,对该有抵押资产维持绝对所有权,除以本行为受益人外,未经本行事先书面形式同意,不得将有抵押资产提取、出售、出让或交易或抵押、典押、转让或以其他方式作债权承担或授予或允许产生第三方权利。
3.6 如客户违反本第VII部分第3.5条条款针对有抵押资产或其任何部分制造或有意制造任何抵押(不论是固定或浮动抵押),或如任何人士针对有抵押资产或其任何部分进行或试图进行任何法律程序,则本第VII部分第3.1条项下设定的抵押,如在任何程度上属于浮动抵押,将在毋须本行通知的情况下,立即自动具体化及具有固定抵押的效力。
4. 进一步保证
4.1 客户承诺如本行于任何时间作出要求,客户将就主账户签立其他文件或作出本行要求的协议、承诺、行为和事项以 :
(i) 担保有抵押债务 ;
(ii) 完成、保护或改良任何由本第VII部分第3条条款项下设定或拟设定的任何抵押 ;或
(iii) 方便本行行使或拟行使本行在本第VII部分下的任何权利。
4.2 客户承诺在本行要求下支付本行就保存、执行或行使任何在本第VII部分下的权利或与该等事项有关而合理地产生的一切金额合理的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及实际开支)。
4.3 客户向本行支付的款项将根据本行的指示支付并须不附带任何抵销、反诉、预扣或任何种类的条件,除非客户被法律强制须作出预扣,则客户向本行支付的金额将相应增加,使本行实际收到的金额相等于本行在没有预扣的情况下可收到的金额。
5. 执行抵押
5.1 如:
(a) 客户未能按要求偿付任何有抵押债务,或违反本条款的任何规定 ;
(b) 于债务到期时客户无偿债能力或承认无偿债能力 ;
(c) 客户正开展与破产、无偿债能力或债务重整协议有关或类似的程序 ;或
(d) 出现针对客户的任何资产而进行或执行的法律程序 ;
本行可毋须通知客户、或对客户采取法律诉讼或任何其他行动,而于本行认为适当的任何时间及以任何方式、不附有并解除客户的一切信托、索赔、赎回权及衡平法上的权利,将有抵押资产或其中任何部分变现或出售以清偿该等有抵押债务。客户无任何权利就此等变现或出售而引致的损失向本行索赔,无论导致损失的原因为何。
5.2 在不影响本第VII部分第3条条款的情况下,及如此第VII部分第3.1条条款项下设定的抵押在任何程度上属于浮动抵押,本行可在不影响以上条文的情况下随时及不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将浮动抵押转为一项特定的固定抵押。
5.3 本行可将出售有抵押资产或将其变现所得的收益贷记于一暂记账户内,以便本行在任何有关客户破产、无偿债能力、结业、清盘或债务重整协议或类似的程序中,可对本行的整项债权提出索赔,本行亦可酌情将该等收益由本行不时的决定性确定应用于抵销客户的任何账目、责任或负债。
5.4 如任何有抵押债务的货币种类与有抵押资产或其中任何部分的货币不同,须将有抵押资产的货币兑换为客户负债的货币,兑换率按即期买入汇价(由本行作决定性确定)计算。
5.5 除非及直至本行按结欠的货币全部收妥款项,任何向本行支付的款项(无论是根据法庭任何判决、命令或就其他原因支付)均不能解除与有抵押债务有关而负有的各项责任。如此类款项于兑换至结欠的货币后,款额不足以还清结欠,本行将对客户另外提起诉讼并有权执行本条款下的担保,以收回该不足款项。
6. 抵押的性质
6.1 本第VII部分第3.1条项下订立的担保是一项持续性担保,并包括及担保客户不时于各不同账户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欠偿本行的有抵押债务的最后余额,并不受影响于客户逝世、破产、无行为能力、结业、清盘、无偿债能力或本行获得任何此等事件的通知或任何账目、其他事项已遭结算。
6.2 本第VII部分第3.1条下的担保是一项额外担保,不论本行现时或今后持有或取得任何担保、赔偿、承诺、典押、留置权、票据、契据、按揭、抵押、债券、保证或其他权利、权力或补救,本担保仍可执行。
6.3 本行与客户所达成的任何免除、解除或结算安排须受下列条件约束,即不得根据任何与破产、清盘、结业、无偿债能力或类似的情况有关的任何规定或法例而使客户或任何人士对本行的保证、转让及付款可获得废止、减少或偿还。为此,本行有权保留本文据,保留期间的长短可由本行决定 ;如上述条件不获实现,本行须有权强制执行本条款下的担保,犹如上述免除、解除或结算从未发生。
6.4 客户如超过一人,则在本第VII部分第3.1条项下所订立作为担保的有抵押资产包括客户各自对有抵押资产所拥权益。而客户之中任何人士均不得就客户的责任享有一名保证人所有的任何权利或补偿。
6.5 任何包含于任何香港现行条例或法律中有关合并按揭担保的权利的法定限制,均不适用于本条款下的担保。
第VIII部分 黄金券
1. 总则
1.1 本第VIII部分适用于并仅适用于客户购买、出售或使用黄金券。除非本行另行同意,否则所有在第I部分列载的条款亦适用于客户购买、出售或使用黄金券。倘第I部分的条款与本第VIII部分之间有任何不一致之处,就该等不一致之处而言则以本第VIII部分为准(第I部分第19条(收集及披露客户的资料)除外)。
1.2 客户在阅读本第VIII部分的条款时,应一并阅读可在本行任何分行索取的黄金券产品资料概要及产品资料概览。
2. 黄金券的购买
2.1 客户应按本行可不时规定的形式及方式发出购买黄金券的指示。每一购买指示须为不少于一个单位的黄金券以及该单位的完整倍数。
2.2 客户每次购买黄金券的每单位价格,应为本行执行有关购买指示时购买每钱黄金的市场价格(以本行的终局性决定为准)。该等价格对客户具约束力,并将记录在与该购买有关的收据上。本行在任何其他时间的任何报价仅供参考,并只在报价一刻有效。如时间许可,本行将于接获客户购买指示的营业日处理购买指示。倘购买指示将由客户以支票支付,如时间许可,本行将于支票结算的营业日处理该购买指示。
2.3 购买黄金券的付款方法如下 :
(a) 立即从客户往来或储蓄账户或客户指定的其他任何账户扣取 ;或
(b) 客户以现金、支票或本票于处理购买指示的同一营业日清付。
2.4 客户同意,如用作支付购买指示的任何支票于过户时其款额不足以购买所订购并在指示上列明的黄金券单位,本行有权就已结算支票款额购买较少单位的黄金券。本行将向客户交还于该购买后任何剩余的款项。在该情况下,本行毋须就购买较少单位的黄金券对客户负责。
2.5 透过发出购买指示,客户确认其拥有全部权利、权力及授权购买该指示上列明的黄金券。
3. 黄金券的出售
3.1 客户应按本行可不时规定的形式及方式发出存于其黄金券账户的黄金券。客户应在各出售指示上列明黄金券账户的名称及出售的黄金券单位数量。
3.2 每个出售指示均是不可撤销的。除非有明显错误,否则在载有出售指示的表格内填写的细节将为在该交易中出售的黄金券单位数量之最终证据。
3.3 客户每次出售黄金券的每单位价格,应为本行替客户处理有关出售指示时出售每钱黄金的市场价格(以本行的终局性决定为准)。该等价格对客户具约束力,并将记录在与该出售有关的收据上。本行在任何其他时间的任何报价仅供参考,并只在报价一刻有效。
3.4 如时间许可,出售黄金券所得款项,将于处理出售指示的同一营业日付予客户。付款方式可以为直接存入客户的往来或储蓄账户或任何其他指定账户。付款方式亦可以按照客户在出售指示中指定的方式,以现金、支票或本票支付。
4. 客户赔偿
倘法律、任何政府机关或监管机构就客户的黄金券账户或黄金券的购买或出售征收任何税项、征款或罚金而 :
4.1 因客户未有支付或预扣税项、征款或罚金,导致本行须为客户支付或预扣任何税项、征款或罚金 ;
4.2 因客户违反或未有遵守客户就开立或经营客户黄金券账户或客户使用相关服务的责任,导致本行须支付任何税项、征款或罚金 ;
4.3 因客户违反或未有遵守适用于客户的任何法律或法规要求,导致本行须支付任何税项、征款或罚金 ;或
4.4 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本行须支付有关开立或经营黄金券账户或代客户购买或出售黄金券有关的任何税款、征款或罚金 ;客户须就上述各项情况就本行须负的责任向本行作出支付及赔偿。
5. 投资黄金券的有关风险及其他披露
5.1 客户接受在本第5条中列载的风险和披露的事项。
5.2 黄金市场反复无常,尤其是 :
(a) 客户就黄金券的投资价值可跌亦可升-投资黄金券可能引致亏蚀 ;
(b) 客户就黄金券的投资具投资风险,而且不受任何政府机关的保障-此风险包括可能损失投资的本金 ;
(c) 金价须升至高于购入价始能提供相等于有入息资产的利润 ;及
(d) 开立黄金券账户并不等于存入一笔款项,并不提供收益或利息。
5.3 本行对于黄金券的表现不作出且不应被视为作出任何性质的xx。客户应根据其判断作出有关买卖黄金券的每个决定。客户不应依赖本行或任何其他汇丰集团成员所提供的任何意见、观点或资料。
5.4 客户不论在任何时候皆不能从本行提取黄金。黄金券账户的运作仅限于买卖黄金券。当客户欲关闭其黄金券账户时,客户只能将在黄金券账户中的黄金券出售并收取出售所得的款项。
5.5 倘本行接纳任何毋须签署正本方式(如 :电话)发出的指示,客户将受每个以该等方式发出的购买或出售指示所约束。如本行是以该等方式向客户通知价格(如 :以电话通讯),本行按照该价格执行的交易对客户具约束力。如为购买指示,客户必须依照本第VIII部分第2.3(a)条的规定付款。如为出售指示,则所得款项须依照本第VIII部分第3.4条的规定付予客户。
5.6 本行可以在给予客户不少于三十日事先通知(或其他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认可的更短时间)的情况下终止客户的黄金券账户。视乎账户终止时的黄金价格,客户可能会在出售黄金券时蒙受损失。
5.7 倘客户需要将在黄金券账户的黄金券价值兑换成另一种货币,客户可能因外汇汇率波动而蒙受损失。
5.8 凡因根据本第VIII部分的条款买卖黄金券而引致本行或任何汇丰集团成员获得任何利润、佣金、手续费、权益或其他利益,本行或该等成员有权代本行或自行保留该等利益。
5.9 客户的黄金券账户持有的黄金券须受限于本行的实际或被视为拥有的信贷能力。客户并没有获得本行不违反其还款责任的任何保证。
5.10 客户接受本第5条已解释若干主要风险,但并无尽列所有与投资黄金券有关而可能有的风险。
5.11 本行有权在给予客户不少于三十日事先通知的情况下不时酌情变更本第5条的条文。倘若在该等变更生效当天前,本行并没有收到客户终止黄金券账户的有效通知,客户将会受该等变更约束。
6. 使用黄金券以偿付客户的债务
6.1 客户授权本行从客户的黄金券账户中拨取所需的黄金券单位以偿付客户对本行不时所负的任何债务。本行对于在客户的黄金券账户中的黄金券具留置权。该留置权是作为客户支付其欠下本行的任何债务(包括任何费用、开支或利息)之持续抵押,不论该等债务是实际的、或有的、现在的或将来的。
6.2 如客户于本行要求付款后五个营业日仍未缴付任何应付的款项,本行有权随时以本行认为合适的任何方式出售客户的黄金券账户内全部或任何的黄金券,一如已经接获客户的出售指示。本行可将出售所得款项,首先扣除本行就该出售合理地招致的合理费用及开支,再用以偿付客户对本行的任何欠债。
7. 黄金券账户的关闭
7.1 无论客户或本行于任何时候关闭客户的黄金券账户,本行将出售黄金券账户内持有的黄金券。出售所得款项将依照本第VIII部分第3.4条的规定付给客户,而黄金券账户即告关闭。
7.2 在受制于本行纪录的情况下,客户的黄金券账户内的结余账目,可确认为本行代客户持有账户中所述的黄金券的数量。
8. 纪录
x行可记录有关客户的黄金券账户的指示或与客户的通讯。客户同意允许该等纪录,并接受该等纪录可能用以解决与该等指示或通讯有关的任何问题。
9. 通讯
倘若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讯已透过邮件向客户发送,客户将在本行向本行知悉客户的最后地址寄出二十四小时后被视为已经收到该等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讯。
10. 管辖版本
尽管本条款另有任何其他规定,本第VIII部分的中文版本及英文版本具相同效力。
第IX部分 结构投资存款
1. 总则
x第IX部分适用于并仅适用于客户使用结构投资存款。除非本行另行同意,否则所有在第I部分列载的条款亦适用于客户使用结构投资存款。倘第I部分的条款与本第IX部分之间有任何不一致之处,就该等不一致之处而言则以本第IX部分为准(第I部分第19条(收集及披露客户的资料)除外)。
分部(A) ─ 结构投资存款一般条款
1. 一般条款
1.1 本分部(A)载列的条款管限所有结构投资存款。此外,补充条款(如适用)适用于本行提供之各有关类别之结构投资存款。补充条款及/或结构投资存款条款之附录列明有关结构投资存款之赎回额、回报及/或其他类似因数之厘定方法。倘客户存入之款项获本行接受为结构投资存款,客户将获发给列明结构投资存款有关详情(例如结构投资存款本金额等)之确认书,并透过提述将有关附录包括为确认书之部分。
1.2 除本条款所列明或附带之任何补充条款及附录外,本行预计会不时再制订其他补充条款及其他附录,全部均补充本条款并成为本条款之部分。
1.3 本条款、各补充条款以及各附录(以至任何确认书之格式)均可根据本条款规定作出修改。
1.4 倘有任何抵触之处,文件之管限力依次如下 :
(a) 有关确认书 ;
(b) 有关附录 ;
(c) 有关补充条款 ;
(d) 本结构投资条款 ;及
(e) 本条款。
就结构投资存款而言,所有有关文件之英文版本与中文版本将具相同效力。
2. 结构投资存款
2.1 结构投资存款可按本行不时许可之货币,并以本行不时决定之最低首次存款额及最低存款额之倍数存入。
2.2 结构投资存款须按本行不时许可之结构投资存款期存入。
2.3 有关结构投资存款之资金必须于有关结构投资存款之存款期截止时间前为本行收妥。在本条款之规限下,该等资金将存于一有息账户作定期存款(受有关条款管限),直至有关结构投资存款日期为止。有关应付利率之详情将按要求提供。存款资金一经收妥用作结构投资存款,除符合本条款规定情况外不得提取。在本条款之规限下,预定金额将于结构投资存款日期存入作为结构投资存款。
2.4 结构投资存款(包括结构投资存款之本金额及就有关结构投资存款应付之任何回报或赎回额)一概不得亦不会在有关结构投资存款期过后自动续期。
2.5 本行保留权利于结构投资存款之存款日期或之前完全酌情决定不接受任何收到之资金(包括任何预定金额)作为结构投资存款,或仅接受部分有关资金作为结构投资存款(不论任何其他客户所存入之全部或部分资金有否被接受作为有关结构投资存款)。倘本行不接受有关资金,本行会在实际情况许可下尽快告知客户,凡已收到但未获接受为结构投资存款之任何资金均会被存入客户之处理账户。
3. 提取结构投资存款
3.1 在未取得本行同意下,现行结构投资存款之存款期下的结构投资存款到期日前,一概不得提取结构投资存款或结构投资存款之任何部分。
3.2 倘本行准许客户于有关结构投资存款到期日前提取结构投资存款(「提早赎回」),准许提早赎回之条款将于有关附录内列明。务请注意,提早赎回时所得回报很可能会低于结构投资存款一直存放至有关结构投资存款到期日所得之回报(亦有可能出现负回报)。
3.3 在本行完全酌情决定就保障本行结合账户或抵销胀项之权利或任何抵押权益或保障客户利益而言属有需要或适当之情况下,本行有酌情权于结构投资存款到期日前将结构投资存款或结构投资存款之任何部分关闭,继而按本行最终决定而扣除应予扣除之有关终止成本或加上按比例计算之应得回报或赎回额后(所得出数目或会少于结构投资存款之原先本金额),将有关资金存入客户之处理账户或另行存作有息存款。
4. 回报及赎回额
4.1 结构投资存款利息或非按预定利率支付,回报是按照有关补充条款(及/或附录)计算并于到期时支付。
4.2 就某些种类之结构投资存款而言,到期时应支付予客户之总额可用赎回额表达。在某些情况下,视乎适用之保本条文规定,赎回额或会多于或少于结构投资存款之本金额。
4.3 结构投资存款到期日后本行会在实际情况许可下尽快告知客户就有关结构投资存款应支付予客户之回报或赎回额。
5. 计算及厘定
就计算回报或赎回额所需之一切比率、定价及价值,以及就任何结构投资存款而须予确定或证实之所有其他事宜均由本行以合理方式根据当时之市场惯例作最终决定。
6. 参与率
参与率(如适用)可因应各类型结构投资存款及可供客户选择之各种回报或赎回额计算方式而有所不同(如适用)。参与率即相关指数或其他参考因素之升或跌幅度(如有),客户在结构投资存款期内将按其收取利益,并会按照有关补充条款及/或有关附录列明之有关公式以此计算回报或赎回额。参与率会受多项可变因素影响,例如利率、货币汇率、市场波动及股息/息票收益等,故会随各结构投资存款期变动。
7. 费用
x行保留权利不时征收本行完全酌情决定认为适当之服务费、贷款费及/或其他收费。本行会在有关费用或收费生效(或更改)前最少一个月告知客户有关征收费用或收费事宜。在已经存放本行之特定结构投资存款之存款期内,该等费用将不会适用。
8. 税项
任何回报、赎回额及/或利息均须根据法例扣减或预扣任何税项后才支付。本行会于每次支付任何回报、赎回额及/或利息时通知客户有关扣减税额(如适用)。
9. 保留权利
x行的作为或不作为概不影响本行根据本结构投资存款的权利,权力或补偿或任何进一步或其他行使有关权利,权力或补偿。
10. 营业日
倘本行及/或客户根据本结构投资存款条款支付或计算任何款项或采取其他行动之日期或作为参考之日期并非营业日,除非有关补充条款、附录或确认书另有规定,否则该日期将顺延至随后之首个营业日(或,如适用则以随后之首个营业日作参考)。
分部(B) ─ 货币挂钩结构投资存款补充条款
11. 回报及赎回额
赎回额将按照本补充条款的有关附录所列载的条款计算,并于结构投资存款到期日支付。
12. 利息
12.1 本行就任何结构投资存款之存款期支付的利息(倘本补充条款的有关附录所列载的条款列明应付)是按照有关附录所列载的条款计算,并于结构投资存款到期日支付。有关附录列载客户从本行不时提供之结构中所选取之结构的条款。
12.2 利息将以结构投资存款之存款日期起(并包括该日)至结构投资存款到期日(但不包括该日)期间的实际已过日数为基准,并依照现行市场惯例,按适用年利率计算。
13. 风险披露
13.1 结构投资存款之回报取决于有关结构投资存款之存款期期间或有关附录指明的其他期间内,或与之相关的厘定时间当时的有关货币汇率变动。该期间内汇率可升亦可跌,而升跌将影响回报。回报或会少于相同存款期之定期存款所提供之回报。客户亦可能不会获得任何回报。
13.2 客户必须准备接受风险,或会失去存款资金透过其他存款形式所能赚取的利息,若结构投资存款并非百分百保本存款,客户必须承担之风险在于可能损失结构投资存款本金额中不受保本保障之部分。
13.3 客户对结构投资如有任何疑虑,应咨询其之专业顾问。
14. 保本
根据本补充条款(除非有关附录另有列明)存放之结构投资存款,保证于到期时可取回全数(百分之百)本金。倘于到期时按照附录之有关公式计算之回报为负数,将被视作为零回报,而不会由本金额扣除(除非就提早赎回或本行提早提款有相反规定,并且在有关附录另有列明)。
分部(C) ─ 利率挂钩结构投资存款补充条款
15. 赎回额
赎回额是按照结构投资存款的有关附录所列载的条款计算,并于结构投资存款到期日或有关结构投资存款附录指定的日期/各日期支付。
16. 利息
16.1 本行就任何结构投资存款之存款期支付的利息(倘有关结构投资存款附录所列载的条款列明应付)是按照有关结构投资存款附录所列载的条款计算,并于结构投资存款到期日或有关结构投资存款附录指定的日期/各日期支付。有关结构投资存款附录列载客户从本行不时提供之存款产品结构中所选取之结构投资存款的条款。
16.2 除非有关结构投资存款附录另有列明,否则利息将以结构投资存款之存款日期起(并包括该日)至结构投资存款到期日(但不包括该日)期间的实际已过日数为基准,并依照现行市场惯例,按适用年利率计算。
16.3 若结构投资存款的利率与香港银行同业拆息、伦敦银行同业拆息,或其他利率挂钩(以上各词的定义列载于有关附录),而本行鉴于任何原因未能获得该利率的报价,则本行有权以诚信及商业合理的准则终局决定该利率。
17. 风险披露
17.1 结构投资存款之回报取决于有关结构投资存款之存款期期间或有关结构投资存款附录指明的其他期间内,或与之相关的厘定时间当时的有关利率变动。该期间内利率可升亦可跌,而升跌将影响回报。回报或会少于相同存款期之定期存款所提供之回报,客户亦可能不会获得任何回报。
17.2 客户必须准备接受风险,或会失去存款资金透过其他存款形式所能赚取的利息,若结构投资存款并非百分百保本存款,客户必须承担之风险在于可能损失结构投资存款本金额中不受保本保障之部分。客户对本产品如有任何疑虑,应咨询其之专业顾问。
18. 保本
根据本补充条款(除非有关结构投资存款附录另有列明)存放之结构投资存款,保证于到期时可取回全数(即100% )之本金。倘于到期时按照结构投资存款附录之有关公式计算之回报为负数,将被视作为零回报,而本金额将不作任何扣除,除非就提早赎回或本行提早提款有相反规定或除非有关结构投资存款附录另有列明。
第X部分 高息投资存款
1. 总则
1.1 本第X部分适用于并仅适用于定期存款及高息投资存款(「存款」)。除非本行另行同意,否则所有在第I部分列载的条款亦适用于存款。倘第I部分的条款与本第X部分之间有任何不一致之处,就该等不一致之处而言则以本第X部分为准(第I部分第19条(收集及披露客户的资料)除外)。
1.2 本第X部分的条款乃用以补充不时生效的定期存款条款(「定期存款条款」)。本条款和定期存款条款适用于所有存款。
1.3 如本第X部分的条款与定期存款条款之间有任何抵触,应以本第X部分的条款为准。
2. 存款
2.1 存款可采用本行全权酌情接纳的货币。本行可就任何存款,在存款货币及/或挂钩货币方面附加其认为适当的条件,而该等额外条件将载于有关的确认单内。
2.2 存款金额须不低于本行不时指定的最低金额。
2.3 存款的条款将受另行发出的有关确认单所载条文所限制。确认单的条文将与本条款及定期存款条款一并阅读,并被视为构成本行与客户之间的单一协议。如本条款、定期存款条款与确认单的条文有任何抵触,则以确认单的条文为准。
2.4 除非本行酌情同意另作安排,否则根据本第X部分第3条规定支付(包括因到期或其他原因)的存款须存入在香港开立的本行账户内。
3. 回报及存款货币
3.1 于到期日,本行将在下列条款规限下,向客户支付存款本金及按本第X部分第3.2条及第3.3条计算的利息,并以当日入账形式存入客户在处理指示中指定的本行账户(如客户并无指定账户或如指定账户已被取消,则存入由本行决定的客户其他账户)。
3.2 利息将根据存款本金,按计息期日数(或存款因任何原因被提前提取,以提取前已过去的日数为准)及有关利息年的日数计算。
3.3 利息将按有关确认单所列明的利率计算。
3.4 在下列情况下,存款本金及应付利息在到期时将以存款货币支付 :
(a) 结算汇率少于或相等于协定汇率(倘若有关确认单列明的有关利率为兑换一个单位的有关存款货币的有关挂钩货币金额);或
(b) 结算汇率大于或相等于协定汇率(倘若有关确认单列明的有关利率为兑换一个单位的有关挂钩货币的有关存款货币金额)。在下列情况下,存款本金及应付利息在到期时将以挂钩货币支付 :
(a) 结算汇率大于协定汇率(倘若有关确认单列明的有关利率为兑换一个单位的有关存款货币的有关挂钩货币金额);或
(b) 结算汇率少于协定汇率(倘若有关确认单列明的有关利率为兑换一个单位的有关挂钩货币的有关存款货币金额)。
4. 提款
未经本行同意,客户不得于到期日前提取存款。本行可全权酌情拒绝此等要求或就提取此等存款附加任何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扣除本行本着诚信就存款中断而全权厘定的费用。该等费用将包括本行因中断对冲、就存款及/或挂钩货币获取其他资金来源而产生或蒙受的费用、开支、负债或损失,所以提取金额可能因而低于存款本金。
5. 不会续期
存款不会被自动续期。
6. xx及保证
属于法人团体的客户谨xx及保证其有权力和能力订立本条款、存入款项,以及已采取所有必要步骤以授权履行本条款,而本条款对其具法律约束力及可予充分执行。
7. 豁免
x行任何行动或遗漏均不会影响其在本条款项下所述的权利、权力或补偿或进一步行使该等权利、权力或补偿。
8. 不可抗力
如本行因不可抗力或国家行为而无法、受阻或延误履行本条款或任何确认单所述的义务,则本行将毋须就客户因本行无法或未能履行此等义务而蒙受的任何损失、损毁、成本或支出承担责任。
9. 无效、违法或无法执行
如本条款或确认单内的任何一项或多项规定在任何方面被视为无效、违法或无法执行,其余规定的有效性、合法性及可执行性将不受任何影响或削弱。
10. 证明书
除非有明显错误,否则本行就任何应付或应收款项而发出的证明书具决定性。
11. 税项
任何回报、赎回额及/或利息均须根据法例扣减或预扣任何税项后才支付。本行会于每次支付任何回报、赎回额及/或利息时通知客户有关扣减税项(如适用)。
12. 风险披露声明
存款的回报净额将视乎厘定日于厘定时间的市况而定。客户必须了解及承担或有可能因支付的货币贬值而招致损失的风险。此等损失可能会抵销存款所赚取的利息,甚至导致本金亏损。客户若对本产品有任何疑问,应征询其专业顾问的意见。
第XI部分 投资服务账户
1. 授权
x行特此获客户委任并授权根据下文订明的条款(可不时修订)提供服务。客户可根据本第XI部分第15条(投资服务账户的关闭)随时撤销此授权。
2. 投资服务
投资服务范围
2.1 就购买及/或销售任何产品而言 :
(a) 本行可根据本第XI部分第2.5(a)或(c)条的规定向客户招揽销售或建议产品 ;及/或
(b) 客户可在本行没有任何招揽或建议或与本行的任何招揽或建议不一致的情况下,根据本第XI部分第2.5(c)条的规定与本行进行交易。
2.2 本行并不提供咨询服务,因此本行除了须按照本第XI部分第2.5(a)及(c)条的规定确保产品的合理适用性外,毋须就招揽销售或建议任何产品负有任何咨询谨慎责任或义务。
2.3 单凭向客户提供任何广告、市场或推广材料、市场资料或其他与产品或服务有关的资料并不构成招揽销售或建议任何产品或服务。
2.4 除非本条款中或有关任何产品的其他条款及细则中另有规定,否则 :
(a) 本行并不就个人资产配置、投资组合及投资策略提供意见 ;及
(b) 本行并无责任提供与购买或销售非由本行向客户给予或提供的产品有关的任何服务或意见。
与本行进行买卖产品的交易
2.5 (a) 倘本行向客户招揽销售或建议任何金融产品,该金融产品必须就客户财务资料而言是合理地适合客户。
(b) 本条款的其他条文或本行要求客户签署任何其他文件及本行要求客户作出的声明均不可减损本第XI部分第2.5(a)条的规定的效力。
(c) 倘本行向客户招揽销售或建议任何非金融产品的投资产品(保险产品除外),本行亦将按照本行的适合性评估确保该产品是合理地适合客户。在本行评估的过程中,如适用的监管规则有所要求,本行会考虑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及/或投资目标。
(d) 倘客户在本行没有任何招揽或建议或与本行的任何招揽或建议不一致的情况下,与本行进行购买及/或销售产品的交易,本行将无责任或义务评估或确保该产品是否适合客户。客户确认并同意,客户须单独承担评估的责任,并确保该交易对其适合。
(e) 除本第XI部分第10.4条列明外,本行毋须就客户或任何其他人士因任何在本第XI部分第2.5(d)条项下的交易而导致,或因与该等交易有关而招致或蒙受任何性质的任何损失(包括间接或相应而生的损失)、成本或损害负责。
2.6 透过与本行进行购买或销售产品的交易,客户确认其向本行提供的任何资料(包括其客户财务资料)是完整、准确及最新的。本行在评估合适性时将依赖客户的确认。
2.7 在客户与本行进行购买及/或销售产品的交易前,客户应 :
(a) 考虑其个人情况及了解产品的特点、条件和风险,如有任何有关产品的问题,客户应联络本行 ;
(b) 注意本行毋须持续负责确保本行向客户招揽销售或建议的产品一直适合客户 ;
(c) 注意倘有关客户的情况、该等产品、该等产品的发行人或一般市场状况改变,该等产品可能不再适合客户 ;及
(d) 注意本行不会就客户的投资提供法律、税务或会计意见,因此客户认为有必要时,应考虑就其投资寻求独立的专业意见(包括法律、税务及会计意见)。
2.8 本第XI部分第2.5至2.7条于2017年6月8日生效(「生效日」),并适用于 :
(a) 本行于生效日或之后向客户就产品作出的任何招揽销售及/或建议,如客户在本行的招揽销售及/或建议后与本行进行购买及/或销售该等产品的交易 ;及
(b) 客户在本行没有任何招揽销售或建议或与本行的任何招揽销售或建议不一致的情况下,于生效日或之后与本行进行购买及/或销售产品的交易。
拒绝提供投资服务
2.9 本行获委托及授权提供以下全部或任何一项投资服务,但如本行认为有理由予以拒绝,则可保留拒绝提供服务的权利 :
(a) 按客户的指示,买入或认购任何种类之证券或其他投资项目 ;
(b) 按客户的指示出售或变卖证券,并处理所得的款项 ;
(c) 按客户的指示将有关该等证券的所有权的文件及任何其他票据交予客户或客户指定的人士,但风险由客户自负 ;及
(d) 本行可权酌不定时提供信贷便利。
本行作为托管人
2.10 倘若本行提供托管服务,本行只以托管人身分替客户持有该等证券并不会负责提供意见或建议,亦不会承担因任何因该证券或任何投资价值贬值的责任。
3. 保管服务
3.1 本行获委托及授权提供以下全部或任何一项保管服务,但如本行认为有理由予以拒绝,则可保留拒绝提供服务的权利 :
(a) 保管或安排保管证券 ;
(b) 以不记名方式持有不记名票据,及以本行或本行委任的任何人士的名义登记其他票据 ;
(c) 若证券乃以本行或本行委任的任何人士的名义登记,并乃按照本条款存入账户,本行收到与该证券有关的资料而该等资料涉及要求客户就该等证券作出行动时,通知客户该等资料 ;此外,亦须代客户索取、领取、收取及缴付或派发因收购、拥有权、变卖、转换、兑换或其他事项而归予该等证券的款项。
3.2 为提供投资服务,本行将 :
(a) 维持一个或多个现金账户及证券账户,并将来自证券的全部收入及款项记入现金账户 ;及
(b) 保留识别证券的纪录。此等纪录将能划分该等证券与本行为本身及其他客户持有的其他资产。
3.3 除非证券符合下列条件,否则不得按本条款存入本行 :
(a) 由客户(如客户超过一人,则指所有客户)实益拥有并以其名义登记或附有本行所需要的可将实益拥有权转予客户(如客户超过一人,则指所有客户)的过户文件及/或指示 ;及
(b) 除本第XI部分第3.3(a)条规定的任何过户文件及/或指示外,存入的证券还将连同行将该等证券转入本行或本行代理人名下所需的过户文件及指示 ;及
(c) 客户将支付按本第XI部分第3.3(a)条及/或第3.3(b)条办理过户而应付的任何费用、支出、税项或其他款项,亦即为根据本第XI部分部分第
12条所应付的费用及支出。本行可拒绝接受任何证券存入,直至客户支付此等款项为止。
3.4 所有根据本条款交付、购入或持有的证券将以下列其中一个机构/人士的名义持有 :本行(作为代理人),或本行的代理人,或本行(作为CCASS参与者)其中一个账户的CCASS代理人,视乎本行全权酌情决定后认为以何种名义持有最合适。为方便结算任何证券的购入或售出交易,及/或进行任何涉及公司行动的交易,本行可随时安排在上述各机构/人士之间转让证券。
4. 服务的提供
4.1 本行获授权自行决定采取本行认为对本条款内所列投资服务及行使权力有利的行动,权利包括 :
(a) 遵守任何要求本行采取或不采取行动的法例、规例、命令、指令或任何政府机关发出的通知或要求(无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利,而本条款所载有的任何内容均不能撤除、免除或限制客户在该等法例下可享有的任何权利 ;
(b) 代客户预扣及/或支付证券应付或有关的任何税项 ;
(c) 不会告知客户任何本行依照本第XI部分第3.1(c)条收到的公司行动资料 ;
(d) 在未有收到或延迟收到客户根据本第XI部分第3.1(c)条为回应某项通知或要求而发出的指示的情况下,按照有关通知或要求中列明的预设选择权,作出或不作出行动 ;
(e) 把证券与其他客户的财物汇集 ;
(f) 把编号或识别号码与原本存入本行或本行所接收者不符的证券交回客户 ;及
(g) 参与任何提供与证券有关的中央结算设施的任何存管处或系统,并遵守该等存管处或系统的规则及规例的权利,以及安排由该等存管处或系统持有证券的权利,而在此情况下,本行将不会就该等存管处或系统的管理者或经营者的任何行动或遗漏承担任何责任。
4.2 任何证券乃以本行或本行委任的任何人士的名义登记,除非本行根据本条款收到指示,须采取任何该等行动,否则本行可以出席但并无义务必须出席任何会议,或行使任何投票权或其他权利,包括填写任何委托书。
4.3 本行可委托任何人士作为代行人或代理人,代本行提供任何投资服务,并可把本条款内的任何权力授予该等人士,但在此情况下,本行仍将为此等被委任人士的疏忽或故意失责负责,犹如并未委托该等人士。
4.4 在提供投资服务时,本行将谨慎处理客户财物,犹如处理本身财物一样,除非本条款另有规定。
4.5 本行可向提供投资服务而委任的任何人士,披露有关客户、任何证券及投资服务的任何资料。
4.6 倘本行接纳外国上市证券,除非客户有特别指示,否则本行将毋须确定证券拥有人的国籍或所存入的证券是否已获准由外国人拥有。
5. 报告、结单及资料
5.1 本行将会每月向客户提供与证券有关的报告与结单,并在客户要求时提供此等文件。
5.2 本行及客户承诺,彼此就本投资服务账户向对方提供的资料如有任何重大更改,便会互相通知。
5.3 当成功执行一项证券交易后,本行会在合理情况下尽速透过本行所不时供应的方式或媒介提供该宗买卖交易的重点。客户须自行透过本行所不时供应的方式或媒介查阅有关买卖交易的重点。除以上的安排,客户同意本行毋须向客户发出任何有关证券买卖交易重点的确认通知。
5.4 当成功执行一项证券交易后,本行将根据有关法例要求向客户发出成交单据。若成交单据指定一交收日,而交收因烈风警告或黑色暴雨警告未能于该交收日进行,交收日将延迟至下一个交易日。
6. 指示
6.1 本行获授权但无责任执行由客户(如「客户」由多于一位人士组成,则指其中一位人士)发出或声称由客户发出的指示。客户可于本行不时向客户订明的时间发出指示,本行可就该时间不时作出更改。
6.2 本行如合理地相信指示源于客户,有权酌情予以接纳,在该种情况下,如本行根据指示本着真诚行事,则该等指示对客户具有约束力,而本行毋须为此而负上任何责任,无论该等指示是否由客户发出,本行亦无义务核证发出该等指示的人士的身分。
6.3 本行并无任何责任接纳购买证券的任何指示,除非 :
(a) 现金账户有足够可动用及/或即将由出售证券交易收到的资金,以支付购买价及与购买有关的预期费用 ;或
(b) 有足够由本行提供的可用信贷,以支付购买款项及有关支出,同时本行认为客户已经或将会履行有关贷款安排的所有章则及条款。
6.4 凡有关现金账户的运作,尤其是可于现金账户存入或提取款的方式及时间,均受本行向客户定明的各项约束所规管,本行可就有关约束条款不时作出更改。
6.5 本行将无任何责任就任何证券的任何出售指示作出行动,除非已以本行的名义或本行的代理人的名义持有足够数量的该等证券,及/或将会因任何购入交易(可多过一项)而将有足够数量的该等证券存入证券账户,而该等交易所得证券并未受以任何人士,包括本行为收益人的任何押记、留置权或其他抵押权益所规限。
6.6 买卖证券的任何指示,将为定于指示当日完成并于本第XI部分第6.7条规定的有关「截止」时间前接获才予以接受,如此项目指示因故未被执行
(或就已部分执行的指示而言,该项指示的任何尚未执行部分)将被视为此等指示的交易日期结束时失效。倘指示当日为公众假期,本行会于其后的首个工作天执行指示。
6.7 须于指示当日执行的任何证券买卖指示,必须在有关交易所或市场的有关「截止」时间之前接获。
6.8 对于所有其他指示,本行须获得足够的时间执行。
7. 本行责任 — 指示
x行将在合理情况下尽速执行指示,但如客户因本行由于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电脑或电子系统或仪器的故障或出错)延迟执行、部分完成、未能或无法执行任何指示而招致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损失、损害或支出,本行在没有疏忽的情况下,毋须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向本行作出指示或本行接获指示与执行该项指示之间的一段时间内证券价格出现变动而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损失、损害或支出)。
8. 买卖指示
8.1 在接获按本条款规定购买证券的指示后,本行将以诚信,立即计算按指示购买证券所需款项,并估计有关交易的任何税项或其他支出的款项。经计算后,以下为适用的规定 :
(a) 本行将有权从现金账户或客户(或其中任何一位)在本行的任何其他账户的结余或备用信贷中,抵销相等于上述款项的金额,以应付本行由于上述指示而招致的一切实际或或有负债,包括支付买价及向任何第三者支付的费用。
(b) 在完成上述购买程序之前,客户将无权提取上述金额的全部或其中任何部分,同时上述金额不构成本行对客户的欠款。
(c) 客户在此将上述金额抵押予本行,作为本行就上述购买款项及预期交易费用的实际或或有负债的抵押品。
8.2 在接获按本条款规定卖出证券的指示后,本行将有权在完成交易日或以前的任何时间(由本行全权决定),从证券账户中扣除有关的证券。客户知悉客户将无权提取或从任何途径运用全部或部分有关的证券(该证券为本行以信托形式存放),直至该交易完成为止。
9. 取消指示
x行并无责任取消、更改或修订任何已给予本行的指示。如原来指示已经完成或本行认为并无足够时间或不能按指示取消、更改或修订原来指示,则本行毋须为客户所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损失或费用承担责任。
10. 责任与赔偿规限
10.1 本行提供投资服务,并不因此构成信托人身分。除本条款所载的责任外,本行对证券并无信托或其他责任。
10.2 本行并无责任检查或核实任何证券的拥有权及所有权的有效性,并毋须对拥有权或所有权的任何不妥善之处负责。
10.3 本行或其任何市场资讯提供者均毋须对证券的应付税项或与证券有关的税项、证券的管理或减值承担责任。
10.4 对客户因本行按其指示提供服务或客户未能应本行为履行其监管责任或法律责任提出的要求提供完整、准确及最新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本第XI部分第2.5条项下的客户财务资料)或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招致任何种类的损失,本行概不负责(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延迟,错误或未能提供于本第XI部分第5.3条中所指的买卖交易重点),除非此等损失是因本行、本行委任的任何人士或其各自的职员或雇员疏忽或蓄意不履行责任所引致者。
10.5 客户须向本行、本行的市场资讯提供者、本行委任的任何人士及其各自的职员和雇员负责赔偿他们因提供投资服务及/或由于客户履行本条款时违约及/或执行本条款及/或客户未能应本行为履行其监管责任或法律责任提出的要求提供完整、准确及最新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本第XI部分第2.5条项下的客户财务资料)而招致的各种索偿、债务、损害赔偿、损失、费用和支出以及所有他们可提出或可能对他们提出的法律行动或诉讼(包括但不限于因客户证券账户未有足够证券而招致的任何费用或因而提出的法律行动或诉讼),除非上述情况是由于本行、本行委任的任何人士或其各自的职员或雇员疏忽或蓄意不履行责任所引致者。在本条款终止后,此项保证将仍然有效。
10.6 本行可在任何其所需条件的限制下,酌情同意加入尚未缴足款项的证券。如此等证券包括于本条款所指的证券内,客户将向本行及本行委任的任何人士赔偿因此而招致的索偿、债务、损害赔偿、费用和支出,尤其是(但不限于)客户同意在本行要求或指定时就此等证券向本行支付本行或任何该等人士接获的催缴通知中所述款项 :
(a) 客户须完全负责就处理及/或符合在所有适用法律下因透过本行买卖、持有、处置或以其他方式处理证券或投资而引致或相关的任何当地、海外、或全球性的税务事项、债务及/或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报税、提交有关报税表、支付任何适用的税项、及处理任何税务索回安排的申请)。客户须向其税务顾问寻求独立的专业意见决定其就有关证券或投资的税务情况、债务及责任。本行概不负责就该等税务事项、债务及/或责任提供意见或处理该等税务事项、债务及/或责任或就此提供任何服务或协助。在本第10.6条下,「税务索回安排」指任何退税、税项减免、索回税款差额、特惠税项处理或类似优惠,包括任何税项抵免、退税、降低税率、因本XI部分下所述的任何投资或交易而产生的利息、股息或任何其他分派、收益或增益的特惠税项处理及因国籍、居住地或税收居民身分的任何转变而产生的索回税款差额。
(b) 特别是客户同意及接受,除本行另有指明外,本行或其任何被指定人、托管人及/或代理在任何情况下均没有义务或责任就任何客户可能享有的税务索回安排提出申请或就有关申请提供协助。客户同意及接受本行或其被指定人、托管人及/或代理均不会就失去税务索回安排或客户就此而招致或蒙受的任何其他损失、损害、成本及/或开支而承担任何责任。
(c) 尽管以上所述(但在不损害上述条文效力的情况下),如本行在其绝对酌情权下作出要求,客户将填妥、提供资料、签署及提交本行或其任何被指定人、托管人及/或代理被任何适用司法管辖区的任何税务机关要求的,就根据本条款代客户进行的任何投资或交易有关的任何税务表格、证明书或文件。为该等目的,客户同意与本行、其被指定人、托管人及/或代理合作并向彼等一方或多方提供所需资料及协助。
11. 客户xx、保证及确认
11.1 客户xx和保证如下 :
(a) 客户并非居留或登记于有任何限制客户投资任何证券的国家。如客户成为该等国家的居民,或需遵守此等限制,将立即通知本行并在本行提出要求下将卖出或赎回该等有关证券 ;
(b) 当客户购买或进行任何证券交易时,客户须确保本人或其代表的任何人等并非属于不准购买或进行任何证券交易的人士 ;及
(c) 就投资服务而言,客户的身分属于主事人。
11.2 客户确认以下的风险披露声明 :
(a) 证券交易的风险
证券价格有时可能会非常波动。证券价格可升可跌,甚至变成毫无价值。买卖证券未必一定能够赚取利润,反而可能会招致损失。
(b) 买卖创业板股份的风险
创业板股份涉及很高的投资风险。尤其是该等公司可在毋须具备盈利往绩及毋须预测未来盈利的情况下在创业板上市。创业板股份可能非常波动及流通性很低。创业板上市公司可因其新兴性质以及有关公司经营业务所属畴或国家而产生风险。
客户只应在审慎及仔细考虑后,才作出有关的投资决定。创业板市场的较高风险性质及其他特点,意味着这个市场较适合专业及其他熟悉投资技巧的投资者。因此,客户须阅览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最新公布资料。
现时有关创业板股份的资料只可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所操作的互联网网站上找到。创业板上市公司一般毋须在宪报指定的报章刊登付费公告。
本风险披露声明并非旨在披露创业板涉及的所有风险及其重大方面情况,客户展开任何买卖活动前,应自行就买卖创业板证券进行调查研究工作。
假如客户对本风险披露声明的内容或创业板市场的性质及在创业板买卖的股份所涉风险有不明白之处,应寻求独立的专业意见。
(c) 在香港境外收到或持有的客户资产的风险
属外国上市的证券并在香港境外收到或持有者须受有关的海外司法管辖区的适用法律及规例所限制,而该等法律及规例可能与香港的
《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及据此制订的规则并不相同。为此,该等证券可能不会享有与香港境内收到或持有的证券相同的保障。
12. 收费与费用
12.1 客户将向本行支付投资服务费用。本行将于本投资服务账户开立时通知客户支付,并可提早30日通知客户而更改付款时间。
12.2 客户亦将向本行支付本行或本行委任的任何人士在提供服务时所引致的一切其他支出。本行就此等支出的性质及金额所发出的证明书,将作为此等支出的决定性证明。
12.3 在不影响本条款内任何其他权利的情况下,如本第XI部分第12.1及12.2条所述或根据本条款所引致或应付的任何费用及支出逾期未付,本行有权自动由客户在本行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除及/或抵销全部或部分欠款。
13. 扣账权力
除其他权利外,本行还可由现金账户中扣除任何买卖的应付款项,包括应付予本行或本行雇用的任何人士的任何费用。如扣账引致账户出现透支,则客户将按本行厘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并在没有相反协议的情况下,将于本行要求时偿还该项利息。本行就服务而收取的任何出售得款及股息将志入现金账户。
14. 佣金
客户同意本行可接受任何经纪商或包销商或任何第三者因执行本条款授权的交易而获得的经纪费或佣金中的任何回佣或回扣。客户亦同意本行有权保留为执行指示而收自/付予客户的款项在未转入客户现金账户(或客户在本行的任何其他账户)或证券经纪、包销商及/或基金公司之前所产生的利息。
15. 投资服务账户的关闭
15.1 服务可于下列情况下终止提供 :本行向客户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服务 ;或客户向本行发出书面通知,撤销其授权。惟该等通知必须于最少30天前发出。
15.2 本行亦可能在任何时间透过给予客户书面通知(除非是在以下附属条款(f)列明的任何情况下不须作出任何通知),有关本行认为发生了的下列任何情况,而在此等情况下,行使了任何或所有在本第XI部分第15.3条及第15.4条中包含的权利,本行并/或可即时终止或暂停投资服务或任何一项投资服务 :
(a) 客户违反任何本条款中的条文 ;或
(b) 全部或其中任何一位客户到期无法支付根据本条款所应付之任何性质的款项、到期无法支付购买费用、或到期无法支付应付本行的任何性质的其他款项 ;或
(c) 全部或其中任何一位客户提出破产或清盘申请或任何类似诉讼 ;或
(d) 现金账户或任何证券被查封扣押 ;或
(e) 如客户超过一位,客户之间出现任何争执或诉讼 ;或
(f) 本行认为以本行利益而言,必须或适宜终止的任何其他事宜或事件,包括任何监管规定的出现。
15.3 在发生本第XI部分第15.2条所述任何一项事件时,本行可酌情 :
(a) 取消任何未执行的指示 ;或
(b) 终止代客户或与客户订立的任何未完成的合约 ;或
(c) 行使本第XI部分第15.4条所规定的任何权利。
15.4 按本第XI部分第15.2及15.3(c)条规定,本行可在不影响本条款或任何其他协议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的情况下酌情 :
(a) 毋须经事先通知客户而抵销或预扣现金账户结存的任何款项或任何因客户到期未付、欠付或应付本行其他任何性质的款项(包括依据本条款所应付的所有款项)而出售任何证券所得的收入 ;或
(b) 毋须通知客户,把现金账户与客户在本行持有的任何其他账户合并或综合。
15.5 即使关闭投资服务账户及取回证券(无论是否在关闭投资服务账户之后),本行仍有权结算在关闭账户前进行的任何交易或结算客户根据本条款所引致的任何债务或本行因客户而招致的任何债务。
16. 价格
16.1 所有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证券的价格均由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提供,而单位信托基金的价格,则由有关的基金公司提供。本行及其任何市场资讯提供者会尽力确保所有报价均准确及可信,惟无法保证该等报价绝对准确,同时亦不会负责(无论是侵权、合约或其他方面的责任)因任何偏差或遗漏所引致的损失或损害赔偿。
16.2 本行回复客户查询而提供的任何证券报价,只作参考用途,对本行及其市场资讯提供者并无约束力。本行有权执行任何证券的买卖指示,即使在接获该项指示与本行或本行代理人完成该宗买卖之间的一段时间内,价格已经出现对客户不利的变动。
16.3 对于经由本行而获得的任何证券报价,客户不得 :
(a) 散播该等报价(或任何部分)予其他人士 ;
(b) 利用或准许利用该等报价(或任何部分)作非法用途 ;
(c) 利用该等报价(或任何部分)作非私人用途 ;或
(d) 利用该等报价(或任何部分)进行任何非本行经手之证券交易或买卖。
17. 客户同意借出证券
17.1 如客户明确同意向本行借出其拥有的证券,本行有全责归还同等证券予客户的投资服务账户,并确保不附带产权负担或任何性质的留置权。
17.2 根据本第XI部分第17.1条客户同意向本行借出证券的年期为12个月,客户可于期满后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续期,而每次可续期12个月。
18. 受信关系
倘本行作为客户资产(如有)的托管人或可酌情管理客户资产(如有),尽管本条款另有任何其他规定或客户与本行另有任何其他安排,客户确认 :
18.1 本行提供的该等服务不构成本行与客户之间的受信关系 ;及
18.2 本行在任何情况下均毋须采取任何可能将本行归类为客户的受信人之行动。
第XII部分 商务「网上理财」服务
1. 总则
1.1. 向客户提供的商务「网上理财」服务将受到本条款所规限。
2. 商务「网上理财」服务
2.1 客户可透过客户指派使用者,经xxxx.xxx网址登入使用商务「网上理财」服务。
2.2 商务「网上理财」服务可让客户透过连线查阅账户,并就本行向客户提供的服务及客户在本行开立的账户和使用的产品作出指示,本行亦可透过商务「网上理财」服务向客户提供任何有关的或辅助的产品或服务。
2.3 除遵守本条款规定外,客户同意在任何时候均尽一切努力及本着真诚的态度使用本行的商务「网上理财」及商务「网上理财」服务。
2.4 若本行认为客户或客户指派使用者以任何方式违反本条款,本行有权暂停或终止客户及/或任何一位或多位客户指派使用者使用本行的商务
「网上理财」或商务「网上理财」服务,而毋须另行通知。
2.5. 客户理解,该等服务不包括本行就任何产品作出或提供任何招揽销售或建议或意见。客户透过该等服务进行的所有交易均是以「只限执行」的形式,并基于客户的个人判断来进行。本行毋须负责评估或确保该等产品或客户进行的交易之合适性。
2.6 本行以该等服务以外的媒介就任何产品向客户作出的任何招揽销售、建议或合适性评估,仅在作出之时有效,本行不确保该等产品的持续合适性。倘有关客户的情况、该等产品或其发行人或市场状况改变,该等产品可能不再适合客户。本行并不能透过执行该等服务确认之前的任何该等招揽销售、建议或合适性评估之有效性。
2.7 倘客户欲收到本行的招揽销售或建议,客户应联络本行,如有需要,本行将在交易前进行合适性评估。
3. 登记程序
3.1 商务「网上理财」客户手册列载客户指派使用者的登记程序。
3.2 若客户未能按照商务「网上理财」客户手册所载的客户指派使用者的程序登记,客户或任何客户指派使用者将不能使用商务「网上理财」服务。
4. 客户指示
x行的权利及责任
4.1 本行只接受根据商务「网上理财」客户手册及本条款及本行的其他建议,以正确密码登入商务「网上理财」服务所发出的客户指示。
4.2 客户授权本行把本行接获的任何有效的客户指示视为经由客户正式授权的指示,即使有关指示与客户在本行开立账户或其他服务的授权条款有所抵触。按照本第XII部分第4.1条所述的本行责任规定,本行毋须核证客户指示的真实性,或作出指示人士的权力。
4.3 若客户要求本行取消或修订客户指示,本行将尽力遵循客户的要求行事。然而,当本行接获有关指示时或基于某种原因致使本行无法执行客户的指示,本行则毋须就未能取消或修订客户指示而承担任何责任。
4.4 本行有权从客户在任何地方及任何时候开立的账户中扣除本行因执行客户指示而支付或产生的任何费用。
4.5 在任何下列情况下,本行可自决拒绝履行或延迟执行客户指示,而毋须承担任何责任 :
(a) 执行有关要求或指示将导致超逾本行对客户或有关客户指派使用者所订明的一般限额 ;
(b) 本行知悉或怀疑客户的一个或多个账户或商务「网上理财」服务的整体保安受到破坏 ;或
(c) 本行已终止本条款。
4.6 若本行根据本第XII部分第4.5条规定拒绝或延迟执行客户指示,将于合理时间内尽早通知客户。
4.7 客户可利用商务「网上理财」服务发出客户指示,要求本行代客户将指定资料发送给第三者。若本行同意执行以上指示,本行会根据有关的客户指示,在合理时间内,尽可能发送该等资料给在客户指示内注明的收件人及地址。客户必须保证其要求本行发送的资料为完整及正确,并且不会导致本行被提出任何索偿(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涉及诽谤、私隐权或侵犯第三者权利的索偿)。
4.8 若本行同意以电邮、互联网或其他方法(商务「网上理财」除外)与客户或其他第三者通讯,客户明白该等通讯会被第三者拦截、监察、更改或干扰的可能性。本行对该等通讯状况(包括本行与客户或表面上代表客户或客户要求本行与第三者之间的通讯)概不负责。
客户责任
4.9 客户须为客户指示的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以确保有关指示将达致客户预期的目标。本行对因客户指示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或延误概不负责。
4.10 透过以该等服务进行交易,客户确认其向本行提供的资料(包括其客户财务资料)是完整、准确及最新的。本行将依赖客户对该等资料的确认。
4.11 在客户以该等服务进行购买或销售产品的交易前,客户应 :
(a) 考虑其个人情况及了解产品的特点、条件和风险,如有任何有关产品的问题,客户应联络本行 ;
(b) 注意本行毋须持续负责确保本行向客户招揽销售或建议的产品一直适合客户 ;
(c) 注意倘有关客户的情况、该等产品、该等产品的发行人或一般市场状况改变,该等产品可能不再适合客户 ;及
(d) 注意本行不会就客户的投资提供法律、税务或会计意见,因此客户认为有必要时,应考虑就客户的投资寻求独立的专业意见(包括法律、税务及会计意见)。
执行客户指示
4.12 本行不一定能够在收到客户指示的同时进行交易。尽管客户可于银行的正常营业时间外,透过上网继续使用商务「网上理财」,但部分交易需时执行,而部分客户指示亦只能于银行的正常营业时间内执行。
5. 服务受干扰
5.1 本行可暂停向客户提供商务「网上理财」服务,而毋须作出通知,例如包括 :因怀疑系统的保安受到破坏,或因进行维修而须暂停商务「网上理财」服务。
5.2 若本行未能提供商务「网上理财」服务,本行将尽快透过商务「网上理财」服务或本行网址通知客户。若本行已向客户征收任何费用,而有关收费会具体说明为某项未获提供的服务而收取(为免生疑问,并不指商务「网上理财」服务的任何定期收费),本行将向客户作出有关款额的赔 偿。除上述任何款额的赔偿外,本行将毋须承担任何其他责任。
5.3 在本行认为有需要的情况下,可不时暂停提供部分或全部商务「网上理财」服务,以进行定期、非定期或紧急维修。如须暂停有关服务,本行将尽量在暂停服务前的合理时间内,预先通知客户。
6. 与其他机构进行的交易
6.1 客户委任本行作为客户的代理人,代表客户要求任何机构向商务「网上理财」提供有关客户及客户的账户资料,以及透过商务「网上理财」向该机构作出指示,以履行客户指示。
6.2 本行可代表客户向机构作出客户指示,但本行对该机构延迟或未能执行有关指示概不负责。
6.3 本行将透过商务「网上理财」,把机构提供的任何资料传送予客户,但本行不对有关资料的准确性或完整性作出任何保证。
6.4 为确保机构执行客户指示,客户同意本行作为客户的代理人,与机构达成协议,在适当的情况下本条款可适用于客户及该机构之间。
6.5 本行可根据本条款规定委任其他人士提供商务「网上理财」服务项下部分或所有服务。客户同意有关人士将享有如本条款规定限制本行承担责任的权利。
7. 保安条文
7.1 客户及所有客户指派使用者同意遵守本条款,以及本行就商务「网上理财」的保安,而向客户发出的任何其他合理指示或建议,包括但不限于商务「网上理财」客户手册所列载的保安建议。客户同意就登入及使用商务「网上理财」服务,以及客户的电脑和通讯系统所储存的资料,特别是客户及任何客户指派使用者所管控的密码和数码证书,以及登入商务「网上理财」而设立、维持及定期检查的保安安排独自承担责任。
7.2 客户确认已评估商务「网上理财」的保安功能,并决定有关功能足以保障每位客户指派使用者及客户的权益。
7.3 客户同意确保每位客户指派使用者均遵守本条款,及其所载或所指的任何保安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商务「网上理财」客户手册所载的任何保安建议。
7.4 客户必须确保客户指派使用者在任何时候均将其密码、保安编码器及数码证书妥为保存及保密,并采取一切措施以预防该等资料遭非法盗用。例如,客户指派使用者必须采取下列预防措施 :
(a) 除本行要求用作登记客户指派使用者用途或商务「网上理财」客户手册所述的任何其他原因外,切勿笔录或以他人可能知晓的任何其他方式记录密码 ;
(b) 除商务「网上理财」客户手册指明的人士外,切勿向任何人士泄露密码,包括本行的雇员 ;
(c) 除商务「网上理财」客户手册的明确指示外,客户指派使用者在透过xxxx.xxx网址成功登入商务「网上理财」后,应即时销毁本行提供的密码通知 ;
(d) 避免选用容易推测的密码,例如与第三方有关的密码 ;
(e) 若客户指派使用者相信第三方可能已知晓或已接触到他们的密码或保安编码器,请即通知本行 ;
(f) 切勿在任何可自动保留密码纪录的软件上记录密码(如拥有电脑萤幕提示或「储存密码」功能的互联网浏览器);
(g) 确保在并无受到任何人士或闭路电视的监视下键入密码,并必须避免让任何人士识别其所键入的密码 ;
(h) 定期更改密码,以避免重复使用旧密码 ;
(i) 切勿为保安编码器加上任何个人识别而引致其他人可以从该保安编码器连系到个别客户指派使用者 ;及
(j) 切勿允许其他人持有或操控客户指派使用者的保安编码器。
7.5 客户指派使用者在登入商务「网上理财」或xxxx.xxx网址后,均不得离开互联网终端机或让任何人士使用互联网终端机,直至完全登出商务「网上理财」及xxxx.xxx网址为止。客户须负责确保每位客户指派使用者在每次使用有关服务后,完全登出xxxx.xxx网址及xxxx.xxx网址。
7.6 在未能确保客户的电脑及区域网络是完全没有电脑病毒、监察软件、具破坏或干扰性的组件、恶性程式码或其他将会或有可能损害本行或客户登入及/或使用xxxx.xxx网址、本行的商务「网上理财」及商务「网上理财」服务的任何其他软件或组件情况下 ;以及在未能确保无人监视或复制客户及客户指派使用者接达商务「网上理财」及xxxx.xxx网址的过程,或伪装客户指派使用者身分登入或使用以上服务及网址的情况下,客户及客户指派使用者必须禁止客户指派使用者透过接驳区域网络或公用网络的电脑进入商务「网上理财」或xxxx.xxx网址。
7.7 在下列情况下,客户及/或客户指派使用者必须即时通知本行 :
(a) 客户或任何客户指派使用者获悉或怀疑任何人士未获授权登入商务「网上理财」、xxxx.xxx网址或作出任何未获授权的交易或指示 ;或
(b) 若客户怀疑任何人士知晓一位或多位客户指派使用者的密码,或能使用其数码证书或保安编码器。若发生上述任何保安措施遭受破坏或怀疑遭受破坏,客户必须确保所有客户指派使用者立即改用一个从未使用的密码(保安编码除外)。
7.8 客户谨此同意即时遵守所有合理的要求,以协助本行及/或警方追讨因保安措施遭受破坏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识别保安措施曾实际或可能受到的破坏。本行可于认为有助预防或追讨损失的情况下,向警方或其他第三方披露有关客户或客户账户资料。
7.9 若客户怀疑可使用商务「网上理财」服务的客户指派使用者行为不当,或有任何客户指派使用者离职,必须确保主要使用者即时采取所有适当的措施,以确保该客户指派使用者无法使用商务「网上理财」服务。
7.10 若客户怀疑可使用商务「网上理财」服务的主要使用者行为不当,或有任何主要使用者离职,必须即时采取措施以取代该主要使用者。
7.11 在本行为客户及/或客户指派使用者提供或要求客户及/或客户指派使用者使用数码证书以登入商务「网上理财」及/或商务「网上理财」服务,客户及客户指派使用者均须负责确保任何数码证书的保安,包括储存于客户或客户指派使用者的电脑记忆体,或客户或客户指派使用者以其他方式储存的数码证书。客户及客户指派使用者必须确保数码证书将不会被其他人士使用、复制或以其他方式干扰。若客户及客户指派使用者永久或暂时拥有任何电脑,必须确保删除有关电脑记忆体所储存的数码证书。本行对客户或第三方因任何数码证书遭未获授权复制及/或未获授权使用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概不负责。此外,客户或任何客户指派使用者只可利用数码证书作为向本行识别身分的用途,不得传送或以其他方式寄发数码证书予本行以外的任何其他人士。
7.12 客户同意对商务「网上理财」任何浏览器的表现及保安独自承担责任,包括有关浏览器供应商不时向客户发出或建议的保安措施更改程式或保安措施。
7.13 客户同意就本行或汇丰集团任何成员因依据本条款执行任何客户指示,或因客户未能遵守本部分第8条所述的客户责任,导致本行或汇丰集团任何其他成员面临法律起诉、遭受诉讼、承担任何费用、损失及任何形式的损毁作出赔偿。
8. 资讯及资讯供应商
8.1 客户明白及确认资讯及报告及其编辑、选择、构成、展示和表达的形式、编排、模式或方法均为商业秘密,并属于本行及资讯供应商的机密及私有财产。
8.2 客户或客户指派使用者不可作出或尝试作出以下行为 :
(a) 以任何形式贩卖、转让、披露、分配、传播、租赁、再授权、分享、借出、散布、传送、广播、以同轴播送、发行、下载、再造、复制或提供或散播任何资讯及报告 ;
(b) 以任何方法移除、擦掉、擦除、重新安置或更改任何印于或显示于资讯及/或报告上的专利,包括任何商标或版权公告 ;或
(c) 于任何其他节目中拼入有关资讯或报告。
8.3 于本第XII部分第8.2条阐述有关资讯及报告的保密限制并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
(a) 该项披露乃因应法例而作出并只限于法例所要求的范围而客户已就有关要求向本行提交书面通知 ;或
(b) 本行以书面形式同意该项披露。
8.4 客户同意资讯及报告的所有版权、权利及利益及任何或所有版权、专利、商标、服务商标,私有财产、商业机密及独家产品均属本行及资讯供应商的独有财产。除根据本条款取得的资讯及报告外,客户并不拥有或获得该等资讯及报告的任何权利或所有权。因此客户不能表示或暗示客户已获得上述权利。
8.5 资讯供应商可以就其提供的资讯或报告加进特有的条款。当客户已知悉该等条款并在该等条款生效日期之后继续取得有关资讯及/或报告,客户将会被视为已接纳该资讯供应商的条款。
8.6 资讯及报告内容只供参考,并不用作交易或其他目的。单凭向客户提供任何资讯或报告并不构成招揽销售或建议任何产品。
8.7 客户承诺客户有责任去独立判断市场价值及价格以进行交易,并于进行交易前核实任何资讯及/或报告并就使用商务「网上理财」、商务「网上理财」服务、有关资讯及/或报告、本条款及其他适用法规下可能对客户有影响的事宜寻求独立的法律、会计及税务意见。
8.8 本行向客户提供的资讯及报告乃由资讯供应商提供。向客户提供资讯及报告并不代表或暗示本行认同其内容。本行并无责任核实任何资讯或报告的内容。
8.9 任何对资讯及/或报告的保证、xx或担保均不会提供或暗示。本行的员工或代理或任何资讯供应商均不获授权作出有关保证、xx或担保。
8.10 本行或资讯供应商均不会保证资讯及报告的准确性、完整性、可靠性、真确性或时间性,或适用于任何目的。因此如客户倚赖有关资讯及/或报告,本行及资讯供应商毋须为客户或任何其他人士负责〔无论因侵权、合约或其他〕。
8.11 本行将采取合理谨慎的措施,确保透过商务「网上理财」服务提供予客户的任何资料均准确地反映本行电脑系统所载的资料,或如有关资料是由第三方提供,则确保有关资料已准确地反映本行从第三方所接获的资料。基于产品的性质及情况并非本行所能控制,本行并不保证透过商务「网上理财」服务提供的资料准确无误。电脑萤幕或商务「网上理财」客户手册可能指明,部分透过商务「网上理财」服务传送的资料须受责任声明或其他条文所限制。若客户依赖有关资料,则须受有关责任声明或条文所规限。
9. 数码证书及保安编码器
9.1 在本行需要客户及/或客户指派使用者使用数码证书登入商务「网上理财」及/或商务「网上理财」服务,本行向客户授予一项非专属及不可转让的特许权,以便该等客户指派使用者在互联网浏览器内安装及使用数码证书,而该特许权可随时被本行撤销,不论有否事先通知。数码证书的所有权及权利仍属于汇丰集团的有关成员。除本特许权所授予客户的具体权利外,客户或任何客户指派使用者将无法取得数码证书的任何权利,而数码证书将仍属本行或有关汇丰集团成员的财产。
9.2 本行将尽合理努力,确保本行向客户提供的任何数码证书及保安编码器表现正常,让客户在需要时顺利登入商务「网上理财」。如任何数码证书或保安编码器未能正常运作,客户及/或有关客户指派使用者应即时通知本行。
9.3 本行毋须就未能履行的任何隐晦条款,如质素是否令人满意、具销路或性能良好的数码证书或保安编码器,承担任何责任。
9.4 本行对客户因安装及/或使用任何数码证书,致使客户的电脑系统或部分系统造成任何损坏或表现下降概不负责。
9.5 本行对客户或客户指派使用者因使用保安编码器,致使客户及/或客户指派使用者蒙受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损失或损害赔偿概不负责。
10. 收费、补充条款、更改和终止本条款及网址
10.1 客户同意支付本行设定的收费表(如有),以便享有本行不时为客户提供的商务「网上理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保安编码器的费用。本行可随时修改有关收费、付款次数及日期,惟最少提前三十日向客户发出通知。这些收费不包括透过商务「网上理财」服务作出客户指示而提供的特定理财服务或其他服务的收费。
10.2 客户须负责支付因使用商务「网上理财」服务而产生的电话费及客户的互联网服务供应商的收费。
10.3 客户授权本行在客户任何的账户中扣除因使用商务「网上理财」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10.4 根据本条款,本行可不时向客户发出补充条款,通知客户有关商务「网上理财」的崭新服务。
10.5 本行有权可随时修改客户登入商务「网上理财」及商务「网上理财」服务的xxxx.xxx网址。除非本行明确同意预先通知客户,否则本行毋须就作出的任何修改(包括更改版面设计)通知客户。
10.6 本行可在本行的范围内公开张贴通告或通过综合结单或以本行决定的其他方式预先通知客户,修改本条款的条文。
11. 本行对客户的责任
11.1 在不抵触本第XII部分第11.6条的情况下,本行将承担客户因使用商务「网上理财」或商务「网上理财」服务所遭受的直接损失,惟有关损失须因本行故意违反合约,包括违反本第XII部分第11.3条,或因本行、其管理人员或雇员的严重疏忽所直接造成。
11.2 根据本条款,若本行因失职处理有关客户指示而导致客户损失利息收入或缴付利息支出,本行将不会免除或限制对客户蒙受此损失的责任。然而,若有关损失是因客户疏忽或过失所造成,本行则毋须承担任何责任。
11.3 若有违反本第XII部分第9.2条所述的保证,本行将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纠正有关失误。
11.4 无论本行是否获忠告可能出现有关损失或损毁,本行对客户因使用商务「网上理财」或商务「网上理财」服务,或因违反任何合约,包括违反本第XII部分第11.1、11.2或11.3条,或因本行的任何疏忽,以致所造成的损失或损毁为间接、相应或特殊的损失或损毁,概不负责。
11.5 客户同意除非本行与客户达成明确的条款,否则本行对(a)非由本行人士提供的任何设备、软件或有关使用者文件(用作使用商务「网上理财」或商务「网上理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保安编码器);或(b)客户透过本行管控范畴以外的途径登入商务「网上理财」或商务「网上理财」服务而享用的任何服务,概不负责。
11.6 在不损害本第XII部分第11.4条的原则下,客户因使用商务「网上理财」或商务「网上理财」服务而造成下列任何范畴的损失或损毁,本行概不负责:
(a) 盈利亏损 ;
(b) 资料损失 ;或
(c) 本第XII部分第11.1、11.2或11.3条所述以外的任何损失无论本行是否获忠告可能出现有关损失或损毁。
11.7 为免生疑问,本第XII部分第11.6(a) 、11.6(b)及11.6(c)条将构成独立的免责条款。
11.8 本条款并无限制本行因造成人命伤亡,或本行因不诚实、欺诈或作出有欺诈成分的失实xx而应负的责任。
12. 设立商务「网上理财」密码
12.1 客户只可经由xxxx.xxx网址登入商务「网上理财」。客户指派使用者须设立个人xxxx.xxx网址使用者名称及密码,以便登入xxxx.xxx网址。在完成登入资料设定后,客户指派使用者可将商务「网上理财」登入资料与xxxx.xxx网址的登入资料连结,以便使用商务「网上理财」。
12.2 客户指派使用者设立商务「网上理财」密码的程序列载于商务「网上理财」客户手册。
13. 重设商务「网上理财」密码
重设密码程序列载于商务「网上理财」手册,客户可透过商务「网上理财」服务或直接理财服务重设密码。客户同意遵守不时生效的重设密码程序。
14. 授权与赔偿
14.1 客户要求并授权本行不时履行本第XII部分第14.3条所述,就商务「网上理财」或商务「网上理财」服务的行政事宜而签妥或声称将签妥的书面指示或要求。客户向本行作出的有关指示及要求可包括但不限于 :
(a) 撤销或取代任何主要使用者 ;
(b) 重设任何密码 ;或
(c) 采取任何行动,以促使商务「网上理财」或商务「网上理财」服务继续正常运作。
14.2 本行有权拒绝履行以传真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传送本第XII部分第14.1条所述的任何书面指示或要求。然而,若本行拒绝履行指示,本行同意将尽快通知客户。
14.3 客户谨此要求并授权本行不时履行透过传真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传送本第XII部分第14.1条所述的任何书面指示或要求,而毋须获得客户的进一步授权或通知。此外,客户同意本行对客户或任何第三方因本行履行透过传真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作出的未获授权或有欺诈成分的指示,而遭受任何损失或损毁概不负责。客户亦同意全面补偿因上述损失或损毁对本行造成的任何申索或要求。
14.4 根据本第XII部分第13条及第14条的书面指示,本行对延迟履行书面指示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概不负责。
15. 电子广告
当客户使用商务「网上理财」服务时,本行可经常在本行的网址(包括xxxx.xxx网址)刊登有关本行、汇丰集团其他公司,以及其他有关人士的产品或服务广告。若客户曾与本行订立其他条款,本行同意停止向客户传送任何销售资料(或如客户在日后作出这项行动),客户同意有关限制将不适用于这类电子广告,并同意在登入本行的网址及/或使用商务「网上理财」服务时收取这些广告。
16. 电子加密及电脑病毒
16.1 客户应注意,本行所使用的加密系统水平非常先进。在香港以外的司法管辖区使用该等系统或属违法,故客户如欲在香港以外的地区使用商务「网上理财」,则须确保当地法律批准使用有关加密系统。本行对客户因未能获准于该等司法管辖区使用商务「网上理财」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毁,概不负责。
16.2 由于商务「网上理财」须透过本行控制范围以外的公用系统互联网登入,因此,客户在使用商务「网上理财」时,须负责确保客户的电脑或伺服器并无感染电脑病毒,并设有足够的保障措施,防止电脑病毒及其他毁灭性或扰乱性元件入侵。本行、任何汇丰集团成员或资讯供应商并不保证或表明任何透过商务「网上理财」取得的资讯及/或报告并无感染电脑病毒或其他对客户的电脑硬件、软件或装备有不良影响的毁灭性元件。
16.3 基于商务「网上理财」的性质,本行对客户因使用商务「网上理财」而造成的任何资料、软件、电脑、电脑网络、电讯或其他设备的损失或损毁,概不负责,除非有关损失或损毁纯粹由本行的疏忽或蓄意失责所直接造成。
17. 终止本部分之条款
17.1 无论是否有原因,本行可经事先通知(但在特殊情况下毋须通知)而终止本条款。客户可向本行发出不少于三十日的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以终止本条款。
17.2 如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条款,或遭任何适用的司法管辖区法律判断为无力偿债,则另一方可即时通知违约方终止本条款。
17.3 终止本部分之条款将不会对任何一方累计至终止日期的权益及赔偿造成任何影响,亦不会影响适用于本部分之条款终止后的任何条文(包括及不限于本第XII部分第11及19条)。
17.4 自本部分之条款因任何理由终止后,本第XII部分第9.1条所述的数码证书将告无效。客户或客户指派使用者必须于本条款终止后七日内,删除储存于客户的电脑记忆体或以其他方式储存的所有数码证书。客户必须确保客户或任何客户指派使用者、雇员、代理人或代表在本条款终止时或以后,将不会作出任何行为,导致商务「网上理财」或支援服务的保安,或任何其他商务「网上理财」客户的系统或保安受到损害。
17.5 在本部分之条款终止后,就执行终止本条款所需存在的所有条文将仍然有效。尽管终止本条款,条款各方仍将继续受到本条款所约束以继续履行或执行任何有关的义务或责任。
18.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遭受任何无法控制的事故,包括但不限于电讯、数据通讯及电脑系统与服务中断、机能失常或无法接达、战争、内乱、政府行动、罢工、停工或其他工业行动或贸易争议(无论涉及任何一方或第三方的雇员),致使延迟或未能履行本条款所述的义务,均毋须承担任何责任。这类延迟或未能履约责任将不会被视作违反本条款,而履约时间亦将按情况作出合理的延长。
19. 其他事项
19.1 本条款是由使用商务「网上理财」及商务「网上理财」服务的有关人士所订立的整份条款,可凌驾于客户与本行过去就商务「网上理财」及/或商务「网上理财」服务所订立的所有条款、通讯、xx及讨论。除非出现欺诈行为,否则任何一方将无权就过去订立的任何商务「网上理财」及/或商务「网上理财」服务条款、通讯、xx及讨论,对另一方提出诉讼。然而,本行与客户签署的任何协议及/或就客户的账户运作而订立的授权书将不受影响。
19.2 根据本部分所作出的任何通知必须以邮寄方式寄发,或透过商务「网上理财」或客户最近通知本行的电邮地址传送。若以邮寄方式作出通知,有关通知将视作在任何一方按照收件人最近提供的邮址寄发后五日收妥 ;若经由商务「网上理财」或电邮地址传送,则将视作于有关电子邮件传送后五日收妥。
19.3 若客户为合伙经营公司,本条款将继续生效,直至任何一位合伙人作出通知撤销本条款时止。然而,更改合伙经营公司的名称、新增合伙人或任何合伙人因身故或其他原因离任,均不会影响本条款的效用。
19.4 部分国家或地区的商务「网上理财」服务条文可能须受特殊的补充条款所规限。客户确认已接获及细阅有关条款,并同意受其约束(如适用)。
19.5 本行及客户均同意遵守所有适用的资料保障法律,以及所有司法管辖区的其他相同或类似法律。根据本条款,客户确认将按照有关法律,获取所有雇员及其他人士的同意,传送、处理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其个人或其他资料,或确保于传送、处理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有关资料前,获取有关人士的同意。客户同意向上述所有雇员及其他人士索取本条款附件形式正式签署的同意书,并于本行要求时提供有关同意书的副本。此外,客户亦同意就违反本条文导致汇丰集团需要承担任何费用、罚款、损毁及其他损失而作出赔偿,并致力确保汇丰集团免受有关损失及损毁。
19.6 本条款的条款各自独立,若本条款的任何一项或多项条款失效、违法或无法强制执行,其余的条款仍将不受影响。
19.7 在适用法律证据限制下,条款各方同意不反对承认其他一方的纪录(包括电脑纪录)作为法律诉讼的证据。
19.8 除非另有指定,否则有关商务「网上理财」服务及xxxx.xxx网址的所有网页、萤幕、资料(除客户的账户及财务状况资料外)及所有协定资料(统称「资料」)的版权将由本行或汇丰集团拥有或认许。除透过商务「网上理财」取得的资讯及/或报告外,客户可于使用商务「网上理财」服务时列印、复制、下载或暂时储存资料摘录,作个人参考用途。客户不得修改或以其他方式更改任何经列印或下载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删除有关资料的任何识别标志或说明。除非客户预先作出要求,并获得本行书面批准,否则有关资料将严禁作其他用途。汇丰是汇丰控股有限公司的商标,因使用汇丰商标而取得的全部权益将归属于汇丰控股有限公司。除本部分所述的情况外,客户不得使用或复制汇丰的商标、标志或品牌名称。
19.9 本行将为客户指派使用者提供xxxx.xxx网址工具及其他设施(「工具」)。有关工具并非透过商务「网上理财」服务提供,而是由提供该等工具的汇丰集团成员提供。该等工具的供应将受有关工具的条款、豁免条文及责任声明所规限。
19.10 本条款将不会影响本行对客户透过连线查阅账户的抵销及合并权。
其他商务「网上理财」强积金服务之条款
1. 客户在任何时候都有责任遵从强积金法例,而本行在提供强积金服务时,毋须为此负责。
2. 如强积金管理局修改强积金法例,本行会在合理时间内尽力修订强积金服务以便客户遵从有关责任。但对客户因在修订服务期间继续使用强积金服务而引致之损失或破坏,包括因延迟提供已修订强积金服务而导致客户未能遵从强积金法例,概不负责。
3. 本行毋须为强积金管理人因任何理由拒绝接受付款结算书而负责。
其他「我的HSBC 」服务之条款
1. 当客户或客户指派使用者使用「我的HSBC 」时,即代表客户及客户指派使用者愿意接受「我的HSBC 」服务之条款及细则所规范。
2. 在「我的HSBC 」服务之条款及细则所提及的身分识别资料将解释为本条款中引述的密码、保安编码、保安编码器及数码证书。
3. 如「我的HSBC 」的条款及细则与商务「网上理财」服务条款的条款互有任何抵触时,有关「我的HSBC 」的服务将以「我的HSBC 」服务的条款及细则为准。
第XIII部分 自动转拨服务
1. 自动转拨服务
1.1 本行将于每个营业日的截数时间确定结欠额。如结欠额并无超过上限金额,而在转账时间储蓄账户内可动用的资金相等于或超过结欠额,本行将(于转账时间)自动将指定数额由储蓄账户转账至往来账户。
1.2 倘若情况不符本第XIII部分第1.1条所列述的任何一项条件,本行将不会根据该条款的规定执行转账。
1.3 即使本行根据本第XIII部分第1.1条的规定执行任何转账,结欠额仍将由往来账户透支当日起累计利息,直至全数清偿之日为止,该利率与适用于透支保障或任何未获授权透支额或两者(视乎情况而定)的利率相同。
2. 客户的责任
客户承认并同意客户有责任持续查察,以确保储蓄账户存有的可动用资金足以应付或履行(或两者皆是)对本行或第三者的一切适用指示(包括任何自动转账或直接付款指示)、责任及负债,其中包括本行按自动转拨服务的规定而可能执行的任何自动转账交易。
3. 免责条款
3.1 关于检查或履行客户储蓄账户对本行或第三者的任何适用指示、责任或负债,或因提供自动转拨服务而引致或产生与此有关的后果(例如客户或第三者因储蓄账户的存款不足以应付或履行任何适用指示、责任及负债而蒙受的任何损失),本行概毋须向客户或任何第三者承担任何债务或责任。
3.2 本行毋须对客户因本行提供自动转拨服务而引致的任何损失负责,除非此等损失乃由于本行或本行人员或雇员的疏忽或故意失责所引致。
第XIV部分 外币转存服务
1. 外币转存服务
1.1 本行获委托及授权根据本第XIV部分的条款(「外币条款」)向客户提供在本第XIV部分第1.2条描述的以下外币转存服务(「外币转存服务」)。惟本行按其完全酌情权可保留拒绝提供外币转存服务的权利。
1.2 外币转存服务能令本行在毋须通知客户或获取客户同意的情况下采取任何下述行动 :
(a) 按照客户选择的相隔期间,由客户主账户下维持的储蓄账户、往来账户或两者(不论以港元或任何其他货币作单位,亦不论以一种或多种货币作单位)扣除任何及全部根据本第XIV部分第2.5条决定的可动用正数结余(「可动用结余」);
(b) 按照客户指示就外币转存服务动用支账账户下任何预先安排的透支信贷(「可动用透支」);
(c) 根据客户选择的汇率指令(按本第XIV部分的定义),把扣除的金额转换成客户选择的货币 ;及
(d) 把每笔转换后的货币的任何及全部金额存入客户在主账户下所维持的有关货币的任何账户。
1.3 即使此外币条款有任何相反条文,本行有酌情权不时订明及更改 :
(a) 可供客户转换的货币及每种货币任何最低或最高转换金额 ;
(b) 可供客户选择根据外币转存服务转账的任何最低或最高金额 ;
(c) 根据客户选择转账的时间及频率 ;
(d) 可供客户选择用作决定是否有可动用结余或可动用透支(或两者),及可动用结余或可动用透支金额的指令(或两者)(「金额指令」),从而锁定转账金额(「锁定转账金额」);
(e) 可供客户选择用作决定是否实际进行转账用作转换货币的指令(「汇率指令」);
(f) 本行把客户选择的金额指令对比有关账户状况以决定可动用结余及/或可动用透支的时间,从而定出锁定转账金额 ;
(g) 本行把客户选择的汇率指令核对本行就有关货币公布的当时买入价或卖出价以决定是否实际进行转账用作转换货币的核对时间及频率 ;及
(h) 客户就外币转存服务可设立转账指示的任何最低或最高数目,不论以账户、货币或任何其他标准厘定。
1.4 如出现以下情况,本行保留不执行客户的任何转账指示的权利 :
(a) 若(1)客户未有指示本行动用任何可动用透支,支账账户内的可动用结余在实际转账时不足够支付根据本第XIV部分第2.5条定出的锁定转账金额,或(2)若客户已经指示本行动用任何可动用透支支账账户内的可动用结余连同可动用透支在实际转账时不足够支付锁定转账金额,不论是否因为账户内的可动用结余及/或可动用透支在定出锁定转账金额后减少而导致 ;或
(b) 有关账户有任何不规则之处,或有其他技术上或运作上的原因不执行转账指示。
2. 金额指令及汇率指令
2.1 本行可根据本行酌情决定的因素及/或准则及/或任何因素及准则的组合指定金额指令及汇率指令。
2.2 客户须选择客户的金额指令及汇率指令,并按本行不时要求的方式通知本行客户的选择。
2.3 在本行同意下,客户可按本行不时要求的方式指示本行更改客户选择的任何金额指令或汇率指令及/或取消或于指定时段内暂停任何转账指示。本行根据本第2.3条收到的任何指示将在本行获给予合理时间处理后方为有效。本行会持续执行任何转账指示除非及直至本行已经接获客户的其他指示。
2.4 在本行同意下,客户可选择固定转账金额或可变动转账金额,而在各自情况下的锁定转账金额将根据本第XIV部分第2.5条定出。如支账账户内的可动用结余(或如客户已经指示本行动用可动用透支,可动用结余连同可动用透支)在实际转账时足够支付锁定转账金额,本行将在支账账户中扣除锁定转账金额。如在实际转账时出现任何不足,即不会进行转账。本行无责任保障支账账户于扣除锁定转账金额后仍存在任何最低正数结余。
2.5 本行将把客户选择的金额指令对比本行记录显示支账账户在转账日前一个营业日结束时的结余,从而定出该账户的可动用结余及/或可动用透支,并从而定出锁定转账金额。如客户选择固定转账金额而支账账户内的可动用结余(或如客户已经指示本行动用可动用透支,可动用结余连同可动用透支)在前一个营业日超出客户指定的固定转账金额,则客户指定的金额将被锁定为锁定转账金额。如客户选择可变动转账金额,在前一个营业日支账账户内的任何及全部可动用结余(或如客户已经指示本行动用可动用透支,任何及全部可动用结余连同任何及全部可动用透支)将被锁定为锁定转账金额。
2.6 如本行须 :
(a) 凭汇率指令决定是否转账及转换货币 ;或
(b) 进行转账或转换货币的日子并非营业日,本行将于下一个营业日作出有关行动,除非下一个营业日落入下一个月内,则本行将于前一个营业日作出有关行动。
3. 交易
3.1 本行将把客户选择的汇率指令核对当时本行就有关货币公布的买入价或卖出价。除本行与客户另有安排外,如本行当时公布的汇价符合客户选择的汇率指令,本行有权按本行当时公布的汇价为客户进行货币交易。本行无责任把客户选择的汇率指令核对有关外汇市场的即时汇率,或按该等汇率进行货币交易。
3.2 客户承认本行并无作出任何保证或担保本行会根据外币转存服务为客户进行任何交易。鉴于指示及交易的数量、市场情况或其他在本行合理控制范围以外并于有关时间存在的因素,本行或未能把客户选择的汇率指令核对本行当时公布的买卖价,或纵使客户选择的汇率指令已符合但本行却未能进行任何交易。如本行因上述情况未能核对客户选择的汇率指令或执行任何交易,则毋须因客户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4. 收费
x行保留收取及调整有关使用及/或终止外币转存服务收费的权利。本行将不时厘定任何收费并通知客户,如客户于新收费或经调整后的收费的生效日后继续维持或使用外币转存服务,则新收费将对客户有约束力。收费将会以本行指明的方式及相隔期间向客户收取。除本行另有指明外,已缴交的收费将不会被退还。
5. 更改及终止
5.1 本行有权不时厘定及更改外币转存服务的规模及范围。
5.2 本行有权于任何时候,在毋须给予通知及原因的情况下,暂停或终止外币转存服务或客户对其的使用。
第XV部分 公司卡
当发出公司卡予客户或持卡人后,各有关客户及持卡人将受「公司卡计划合约」及「公司卡计划『信用卡客户服务热线』服务条款」的约束,本行可不时加入其他与信用卡有关的条款(统称为「公司卡条款」)。除非本行另行同意,否则所有在第I部分列载的条款亦适用于客户及其持卡人就公司卡的使用。倘第I部分的条款与公司卡条款之间有任何不一致之处,就该等不一致之处而言则以公司卡条款为准(第I部分第19条(收集及披露客户的资料)除外)。
第XVI部分 中小企循环「快通钱」
成功申请中小企循环「快通钱」(下称「循环贷款」)的客户,将收到本行的贷款确认通知书(下称「确认通知书」),在使用中小企循环「快通钱」时,将受以下条款约束 :
1. 根据本第部分第17条,本行会通知客户已获批核的循环贷款信贷额(下称「信贷额」),并将信贷额设于往来账户(下称「信贷账户」)。
2. 当循环贷款获批核及已提供与客户,该信贷账户的透支保障服务将会无效。
3. 本行每月将收取不可退还的信贷月费,金额为信贷额乘以列明于相关循环贷款申请书上的百分比,并可按本第XVI部分第15条所述作出调整,并于循环贷款获批核后即时扣取,以及其后于每月相同日期从信贷账户中扣取。
4. 本行获授权在信贷月费到期日从信贷账户中扣除款项。
5. 借贷利息以在循环贷款申请书上列明的借贷利率计算及收取。每日的借贷利息将根据借款人的信贷账户的总结欠而计算,然后每月将于信贷账户内支取。
6. 月结单将每月(在确认通知书上的月结单日)提供给客户,月结单将列明信贷账户在结单日的总结欠(下称「总结欠」)及应付金额(下称「最低付款额」),即过期未还款额、未经授权透支额及每月最低付款额的总和,以及付款日期(下称「还款到期日」)。每月最低付款额为总结欠(或信贷额,如较总结欠为低)的4%或港币100元(以较高者为准),并可按本第XVI部分第17条所述作出调整。最低付款额将被约至元位收取。本行将根据一般条款接受借款人以支票或其他方式偿还任何欠款。
7. 在无损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如客户于付款到期日未能全数缴付最低付款额,则未缴付的款额部分将被计算在过期未还款额内 ;而逾期费用为未缴付的款额部分的5%或港币100元(以较高者为准及上限为港币500元,并可按本第XVI部分第15条所述作出调整),将于付款到期日后从信贷账户内支取。逾期费用将被约至元位收取。
8. 如本行按客户指示在循环贷款获批核日之后12个月内取消循环贷款,将会在预先或毋须预先通知的情况下,从信贷账户中扣取港币500元作为取消手续费,并可按本第XVI部分第15条所述作出调整。
9. 如总结欠超出信贷额,超出的款额须以下述利率计算利息 :
9.1 如循环贷款为浮动利率,本行港元最优惠利率年息加10% ;或
9.2 如循环贷款为固定利率,本行港元最优惠利率年息加22%,
由总结欠超出信贷额日期起计,直至清付还款为止,在任何情况下缴纳利息(包括在法律判决之前或之后的利息)。借款人缴付此项利息的时间由本行决定,并可随时要求借款人立即缴付此项利息。此外,本行有权从信贷账户内支取港币120元作为未经授权透支手续费,并可按本第XVI部分第15条所述作出调整。
10. 在无损本第XVI部分第17条的前提下,如客户在还款到期日未能清还最低付款额,本行有权暂时终止客户提取循环贷款款项。
11. 本行因批核循环贷款/贷款及由此产生的其他事项而招致的所有成本及费用(包括律师费)将会要求客户补偿。客户授权本行可不时从信贷账户/还款账户中扣除此等费用。
12. 如客户为有限公司,本行会要求其就已获批核贷款/循环贷款额提供有限或无限款额(以担保人选择为准)的「个人担保书」作抵押。如客户为合伙经营商号,合伙人与本行已同意其合伙经营商号将不会就任何合伙人退任、终止其与合伙经营商号的合伙人身分或任何合伙经营商号组织变动而解散。
13. 遵照银行营运守则及法庭指引,本行需要在得到借款人的同意后,才可将其循环贷款/贷款的摘要副本,或客户的银行负债资料提供予任何担保人或提供抵押的其他第三者(「保证人」)或保证人的顾问。此外,倘若因借款人在接获逾期还款通知书后,未能偿还结欠,本行被迫发出正式清还贷款
的要求,本行将需要向保证人提供追收欠款通知书信的副本。不论银行有否提出清还贷款的要求,本行亦将需要向保证人提供借款人账户最近期结单的副本及/或借款人的银行负债详情,无论是实际或是或有负债。借款人同意本行向保证人、保证人的律师及其他专业顾问提供上述提及的文件及资料。请注意,倘若不作出此同意,本行将不能办理有关事项。
14. 《银行业条例》(香港法例第155章)第83条对银行向其董事或雇员的亲属放款作出一定限制。客户需要通知银行,客户及其公司的董事、合伙人、管理人员和代理人是否与银行的任何董事或雇员有符合按《银行业条例》(香港法例第155章)第83条内诠释的关系 ;如无该通知,本行将假设客户与该等人士没有关系。倘若在递交此申请表后,客户及其公司的董事、合伙人、管理人员和代理人与银行的董事或雇员有任何上述关系,客户将尽速以书面形式通知本行。
15. 有关循环贷款/贷款的费用、服务收费及利息的金额或百分率均列于此申请表内或确认通知书或以其他方式通知客户。本行保留权利,可不时修订此等条款、该等金额、费用、收费及利率百分率,以及征收任何新费用,并以本行认为适当的方式将此等修订通知客户。客户须受此等认为适当方式的修订约束,客户须受此等修订约束,除非客户于任何修订生效前将循环贷款/贷款取消并全数还清,则作别论。
16. 有关循环贷款/贷款的任何争议,本行保留最终决定权。
17. 尽管已按照此处其他条款的规定,本行可随时对客户的循环信贷额作出覆检,并有权暂停及撤销。本行具无被约束的自主权以决定是否准许客户使用信贷额或增加或减少信贷额。本行并可全权决定随时要求借款人立刻清还信贷账户或有关贷款的总结欠及所有利息。
18. 如本部份的条款与确认通知书及贷款通知书所设定的条款不一致(按情况而定),将以后者为准。
19. 如客户在本行已有其他信贷安排,除非本行另外声明,否则该等其他信贷将不会受此批核循环贷款/贷款影响,而其相关的条款将会维持不变。
第XVII部分 汇丰「记录易」、电子结单及电子通知书服务
1. 使用条款
1.1 本「记录易」、电子结单及电子通知书服务(「服务」)的使用须时刻受本第XVII部分的条款规限。
1.2 本条款不拟亦不会取代或替代规限客户的账户及客户使用本行所提供其他产品及服务的现有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有关结单及通知书的章则条款(统称「其他章则条款」)。除非另有规定,否则该等其他章则条款将继续适用。
1.3 如本条款与其他章则条款有任何抵触或冲突,就本服务而言,以本条款为准。
2. 服务范围
2.1 本行将不时厘定或注明本服务的范围及细节,并可随时加以修改或增删而毋须发出通知。
2.2 如本行发出有关改动本服务的通知,通知形式及方法将由本行全权决定。
2.3 如本行获得客户的同意或客户不反对或法律另有许可,本行可不时在本服务内加入或与电子通讯一并并发送有关本行或其他汇丰集团成员或指定第三方的产品及服务的推广资料(统称「推广资料」)。客户可通知本行要求本行向客户停止发送推广资料。
3. 本服务的登记/管理
3.1 客户一经登记使用本服务,本行将按照本行不时决定的下列一种或以上方式向客户提供一项或多项电子通讯 :
(a) 将电子通讯存放于客户的商务「网上理财」账户内 ;
(b) 将电子通讯发送至客户的电邮地址。
相应结单及通知书(以纸张形式)将不再寄往客户的邮寄地址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提供,除非另有规定,包括本第XVII部分第3.3及3.8条下的规定。
3.2 如按照本第XVII部分第3.1条提供的电子通讯乃为一电子结单,本行可能酌情向客户最后向本行登记的电邮地址及/或流动电话号码发出一个讯息,通知客户有关电子结单已存放于客户的商务「网上理财」账户内。
3.3 在客户登记使用本服务期间,客户可要求本行除发送电子结单/电子通知书之外另将相应的结单/通知书寄往客户最后向本行登记的邮寄地址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但此等要求在所有时间均须视乎本行的决定,并须受本行不时订立的限制所规限,同时须支付本行不时厘定的费用。
3.4 客户必须拥有下列任何一项或多项(如适用)方可获提供本服务 :
(a) 有效的商务「网上理财」账户 ;
(b) 一个于任何相关时间均具足够容量可接收电子通讯的有效及最新的电邮地址 ;
(c) 一个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可接收及阅读电子通讯的合适电讯设备及电脑软件,以上各项或任何一项均可由本行不时决定 ;及/或
(d) 一个可接收及阅览讯息的有效及最新的流动电话号码。
3.5 为收取电子通讯,客户必须持有本行可不时规定的账户及/或登记有关产品或服务。
3.6 任何电讯公司(不论是否由本行指定)就提供或维修与本服务有关的电讯设备而收取的任何费用、收费或开支,概由客户承担。
3.7 客户保证,基于本服务或为此而向本行提供的所有资料在所有相关时间均属完整、准确及最新资料。此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的地址)如有任何更改,客户承诺将尽快透过本行可接受的方法并以本行可接受的格式及方式通知本行。
3.8 倘本行认为本行首次发出的任何电子通讯未能送达客户,本行可按本行不时厘定的重发程序(如有)向客户的电邮地址重新发送电子通讯。如本行认为向客户的电邮地址进一步发送或重发的电子通讯未能送达客户,本行可以全权酌情决定按本行认为合适的方法向客户作出相关通
知,而客户必须遵从本行在该等通知中注明的任何指示。本行可以(但无义务)按客户最后向本行登记的邮寄地址发出该电子通讯的相应结单或通知书。本行亦可自行决定日后停止发送此等电子通讯或甚至一切其他电子通讯,更可自行斟情处置此等电子通讯,包括但不限于将之从本行的系统及记录中删除或移走。
3.9 存放于客户的商务「网上理财」账户或以电邮发送的全部电子通讯仅会在本行不时决定的一段指定时间内提供,不论客户是否已审阅及/或储存该等电子通讯。本行将定期从商务「网上理财」账户移除以往的电子通讯,不论客户是否尚未阅读、接触或储存该等电子通讯。在本行不时决定的一段指定时间后,客户将无法开启以电邮发送至其电子地址的电子通讯,因此客户应将电子通讯的经解密版本(如 :可携式文件(PDF)格式)储存至电讯设备以作保存及记录之用。
3.10 (i) 存放于客户的商务「网上理财」账户的电子通讯,将在根据本行记录存放于客户的商务「网上理财」账户时被视为已送达客户。
(ii) 本服务按客户的地址而发送或重发(如适用)的所有电子通讯,均在本行记录显示已成功发送或重发时视为已送达客户。
3.11 客户同意及时开启、阅读或进入及小心审阅发送至客户的地址的所有电子通讯,并尽速通知本行由于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伪造、诈骗、缺乏授权、客户的疏忽或任何其他人士的疏忽)而引致的任何错误、差异、未经授权的交易或其他不当情况(「错误」)。
3.12 如发送至客户地址的电子通讯乃为一电子结单,客户同意该电子结单对客户与本行而言乃为电子结单上所显示结余(结欠)的确切证据,且该电子结单对客户具约束力。客户并同意除非客户在本行发送电子结单至客户的地址或将电子结单存放于客户商务「网上理财」账户后60天(如电子结单为信用卡电子月结单)及90天(对所有其他电子结单而言)内透过本行可接受的方法并以本行可接受的格式及方式通知本行任何上述错误,否则客户即被视为已同意放弃提出反对或对本行追究任何补偿的任何权利。如涉及账户乃为一联名账户,本第XVII部分第3.12条对「客户」的提述,概指该联名账户的全部账户持有人,不论签名授权书为何。
3.13 客户有责任经常及定期检查客户的电邮地址及/或商务「网上理财」账户(视情况而定)以查看电子通讯。不论客户有否按照第3.11条开启、阅读、进入、审阅及/或审查电子结单,第3.12条的条文均适用。
3.14 在本服务使用本行、其关联公司及/或其他软件供应商的专有软件的情况下,本行授予客户一项非专属许可,准许客户仅为本服务的目的或本行允许的其他目的使用该软件。客户同意不会对任何此等软件或允许任何其他人士对任何此等软件进行反汇编、反编译、复制、修改或逆向工程。
3.15 在客户已选择或本行已指定(视情况而定)按本服务向客户的地址发送或在客户的商务「网上理财」账户中存放某类别、某级别或某组别的电子结单及/或电子通知书后,本行可能在毋须另行通知的情况下(及除非本行另有指明),在本服务内加入有关客户将于本行开立的所有新账户及有关日后本行将向客户提供或客户将使用的一切产品及服务并按本行认为属同一类别、级别或组别的电子结单及电子通知书。
4. 电子通讯
4.1 以电邮形式发送至客户的地址的每一项电子通讯将获得一个密码的保护。客户可使用最新的密码开启、阅读或进入发送至客户的地址的电子通讯。
4.2 本行发出的任何电子通讯只限单向传递,客户不应回复。
4.3 本行不会重新发送本行记录显示已成功发出的电子通讯。如客户删除此等电子通讯,此等电子通讯将无法再次发送。
4.4 客户确认经评估及分析后,已了解、承认并接受使用本服务可能涉及的一切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通讯被拦截、监视、修改、窜改或未经客户授权而向他人发送或披露。
4.5 客户或任何其他人士均不应将电子通讯、电邮附函或传真或连附的任何超连结内任何资料或讯息视为在任何司法管辖区要约或游说任何人士登记(而在该等司法管辖区对该等人士作出该等要约或游说乃属违法)任何产品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存款、保险及贷款)。
4.6 如客户未能或延迟收到本行发出的任何电子通讯,或接收电子通讯时出现其他不寻常情况或问题,必须立即透过本行可接受的方法并以本行可接受的格式及方式通知本行。
5. 保安
5.1 客户必须在所有时间负责保管密码及一切其他保安资料(如有)及对之保密,并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防止他人未经授权或为欺诈意图而使用密码及保安资料,并确保防止他人未经授权或为欺诈意图进入客户的地址。
5.2 客户应不时更改客户的密码,防止他人未经授权或为欺诈意图取阅以电邮形式发送至客户的地址的电子通讯。
5.3 客户切勿按据称是由本行透过本服务发出的要求而提供客户的账户、密码、保安资料或个人资料,因为本行绝对不会提出此等要求。
5.4 如有任何电邮或传真、电子通讯或网站超连结、客户的商务「网上理财」账户或商务「网上理财」出现不寻常情况,客户必须尽快通知本行。
5.5 客户须为客户电讯设备的保安负责,并必须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防止任何其他人士查阅任何机密资料,包括向此等设备传送的电子通讯。
5.6 客户切勿根据电子通讯所载的网站超连结,在屏幕上提供客户账户或个人资料。本行授权的所有网站超连结只供参考用途,不会要求输入客户的账户或个人资料。
5.7 如有任何事宜可能影响本行提供或客户使用本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知道或怀疑有人知道客户的密码或客户的商务「网上理财」账户的登入身分证明资料,或未经授权擅自接达客户的地址、客户的商务「网上理财」账户或电子通讯或客户用以收取电子通讯的任何电讯设备,或客户的地址或其他联络资料已经或将会更改,或客户的电讯设备或互联网服务已经或将会暂停、到期、中断连接或终止,客户必须尽快通知本行。
5.8 客户须对电子通讯的发件人的资料进行检查、验证及核实,包括但不限于该发件人的传真号码、电邮地址或网址(视情况而定),以确保当中的资料真确并且是由本行发出。
6. 责任
6.1 客户同意并承诺,不会为因客户使用本服务而招致的任何损失、损害或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对客户的资料、软件、电脑、电讯设备或其他设备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要求本行负责或承担任何责任,除非此等损失、损害或开支乃完全并直接由本行的严重疏忽或蓄意违责所造成。
6.2 若客户因不能准确收取或完全无法收取电子通讯而招致损失,而本行能够证明本行已根据本行对本服务不时厘定的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因电子通讯无法送达客户而采取的重发程序)向客户发送或尝试发送电子通讯,则本行毋须向客户负上任何责任。
6.3 如客户并无遵守本条款或本行不时发出的其他保安指引或建议,本行不会为机密资料未经授权被披露而承担责任。
6.4 本行或本行任何关联公司或本行指定提供本服务的任何电讯公司(如有)均不会对未能或延迟提供本服务或电子通讯中任何错误或故障负责或承担责任,除非以上种种乃由本行、本行任何关联公司或前述任何电讯公司的严重疏忽或蓄意违责所造成。特别是,本行、本行任何关联公司或前述任何电讯公司均不会对任何非本行、本行任何关联公司或前述任何电讯公司所能合理控制的成因(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的电讯设备因任何原因未能接收电子通讯、电讯中断、机件故障、通道故障、失灵、技术故障、设备或装置受到干扰或不准确)所导致的后果负责或承担任何责任。
6.5 支援本服务的第三方(包括本行指定的电讯公司)并非本行的代理或代表,本行与彼等并无合作、合伙、合营或其他关系。本行不会为此等第三方(包括系统营运商)所造成的任何损失负责。
6.6 客户特此承诺认可及确认本行、本行的代理人、其各自的高级人员及雇员根据或为本服务的提供而作出的一切事宜及事情,并同意就本行或本行的代理人、其各自的高级人员及雇员与本服务的提供有关或因提供本服务而招致或蒙受的一切或任何损失、责任、费用、开支及任何性
质的罚款对本行或前述任何人士作出赔偿,除非该等损失、责任、费用、开支及罚款完全并直接由本行或前述任何人士的严重疏忽或蓄意违责造成,而赔偿仅以完全直接由此而起的直接及合理预期损失及损害(如有)为限。
7. 订价及收费
7.1 本行保留权利,可随时及不时在发出合理通知后,就本服务征收费用。
7.2 客户须承担并特此授权本行在毋须另行通知的情况下从客户任何一个或多个账户扣除本行按本服务或与本服务有关而征收的任何费用、收费或开支,包括但不限于本行根据本条款重发电子通讯或向客户的邮寄地址寄发相应结单或通知书的收费。
8. 暂停及终止
8.1 客户可随时根据本行不时厘定的方法,终止本服务。
8.2 本行可随时全权酌情决定终止或暂停本服务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而毋须发出通知。
8.3 在不影响本第XVII部分第8.2条的一般性下,如本行有理由相信客户的商务「网上理财」账户、电邮地址或发送给客户的电子通讯的保安不完善或客户不再能透过商务「网上理财」账户或电邮地址接收电子通讯,本行可全权酌情决定并毋须通知暂停本服务,而在此情况下本行会将一切未来的相应结单及通知书寄到客户最后向本行登记的邮寄地址,直至本行或客户按照当时适用的程序恢复本服务为止。
8.4 本行不会对本服务在任何情况下暂停或终止负责或承担任何责任。
8.5 即使本服务被终止或暂停,亦不损害或影响客户与本行之间于本服务终止或暂停日期之前应有的责任及权利。
9. 修订
x行保留权利,可透过本行视为合适的方法向客户发出通知,藉以增删及/或更改本条款任何内容。本条款修订生效当日(如本行通知所示者)后使用本服务,将构成客户亳无保留地接受此等修订。若客户不接纳任何建议的修订,则必须于此等修订生效当日之前取消或终止本服务。
10. 其他
10.1 本行未能或延迟行使本条款下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构成放弃此等权利、权力或特权。任何单独或部分行使权利、权力或特权,亦不妨碍其他或进一步行使此等权利、权力或特权,或行使其他权利、权力或特权。本条款规定向本行提供的任何补救,并不排除任何其他补救,每项补救应为累计性质,并另加于本条款规定的或目前或日后根据成文法或其他法规在法律或衡平法上存在的其他每项补救。
10.2 本条款内任何条文若按任何适用法例被宣布或判定为非法、无效或不可执行,均不会影响本条款内任何其他条文,即其他条文仍具十足效力、作用与功效。
第XVIII部分 BizAlert服务
1. 使用条款
1.1 本节载有使用BizAlert服务的使用条款。在使用或继续使用BizAlert服务前,客户同意受该等条款,以及所有其他适用条款的约束。
1.2 本条款凡提述「电讯设备」之处,将包括提述流动电话、手提电脑、桌面个人电脑、掌上个人电脑、个人电子手帐,及用以接收BizAlert服务的任何其他电子媒体及/或设备。
2. 客户资料
2.1 为使本行能够为客户提供BizAlert服务,客户将需要为本行提供资料并确保时刻提供最新资料。若客户未能做到上述各项,可能导致本行无法为客户提供该项服务。
2.2 本行将根据收到的客户的个人资料考虑客户的申请,而若本行同意提供该项服务,客户的一切个人资料及其他关乎客户的交易或与本行的业务往来的详情/资料,均将用于向客户提供该项服务的相关事宜。本行将使用、储存、并向或与本行可能认为必要的该等人士(包括汇丰集团成员机构及任何服务供应商)披露、转移(包括在香港境内及境外)、获得及/或交换该等个人资料及该等其他详情/资料,以作本行认为适当的一切用途。
3. BizAlert服务范围
3.1 本行会不时决定或指定BizAlert服务的范围及特点,并有权随时在发出通知或不发出通知的情况下修订、扩大或缩减该等范围及特点。
3.2 若本行发出通知更改BizAlert服务,该等通知可能以本行认为适当的该等方式及该等通讯方法发出,包括但不仅限于,使用直接邮寄资料、刊登广告、在分行张贴告示,或如电邮及SMS短讯等电子通讯方式。
3.3 本行可能不时在BizAlert服务内包括有关本行的产品及服务的市场推广资料(「市场推广资料」)。若客户决定选择不收取该等资料,或向本行发出指示,要求终止向客户发出市场推广资料,务请留意在此情况下,本行可能有需要同时终止为客户提供BizAlert服务。
4. 开设/操作BizAlert服务账户
4.1 客户一经登记BizAlert服务,即可决定欲接收的BizAlert提示的数目及隔多少时间接收提示一次,同时须按照本行可能不时订明的该等方式,指明所需BizAlert提示类别。
4.2 客户可获提供BizAlert服务的其中一项条件是,客户必须已备有适当的电讯设备,及已有一名服务供应商。本行可能不时决定该等设备及服务供应商。
4.3 本行保留权利,不时限制客户可登记以接收BizAlert提示(可多过一个)的电讯设备的数目,而不同限制可能适用于不同类别电讯设备及/或客户。
4.4 本行可因任何理由而暂停提供或终止BizAlert服务,而无须事前通知客户。该等理由包括但不仅限于 :本第XVIII部分第3.3条列明的理由 ;个人资料无效 ;指定账户被取消 ;指定账户存款不足 ;未有提供指定账户 ;有关电讯公司(可多过一间)的网络发生故障 ;或任何与BizAlert服务相关的服务供应商进行系统更新、修改,及扩大及/或提升功能工程。在任何该等暂停或终止BizAlert服务情况下,本行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或其他责任。
4.5 若客户向本行登记的资料有任何更改,而该等资料乃与BizAlert服务有关者,客户必须即时通知本行。该等资料包括客户的电讯设备的详细资料,及提供或负责维修该等设备的电讯公司的联络资料。
4.6 若客户的电讯设备/服务被切断连接或暂时中止,客户必须即时通知本行。
4.7 本行或本行可能就提供BizAlert服务而指定的任何电讯公司均不会就任何未能或延迟传送资料给客户的情况,或任何传送给客户的资料的任何错误或故障,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或其他责任,惟若该等情况乃由于本行或该等电讯公司的疏忽或故意失责则除外。特别请客户留意,任何因本行或该等电讯公司无法合理控制的情况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包括但不仅限于 :客户的电讯设备不论因任何理由无法接收资料 ;任何电讯故障、机械故障、路径故障、功能故障、中断 ;或设备或安装不准确,本行或该等电讯公司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或其他责任。
4.8 客户必须负责缴付客户的电话服务供应商,及/或任何提供或负责维修客户就BizAlert服务配备的电讯设备的电讯公司(无论该等公司是否由本行指定)可能收取的一切费用或开支出。
4.9 客户谨此证明尽客户所知,客户提供给本行的所有个人资料均属准确。
4.10 客户承诺若客户在本行纪录内的地址或其他个人资料有任何更改,客户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行。所有透过BizAlert服务,并根据客户向本行登记的联络资料发出或重新发出的通讯,于本行发出或重新发出给客户的那一刻,即视为已送交给客户。
4.11 本行可能透过BizAlert服务将任何本行认为未能送达给客户的通讯,根据客户向本行登记的联络资料,发送或重新发送给客户 ;该等发送或重新发送通讯将按照本行不时指定的发出或重新发出BizAlert提示的程序处理。若本行认为根据客户向本行登记的联络资料再次发出或重新发出的通讯仍然未能送达给客户,本行有绝对酌情权决定停止发出进一步通讯给客户。
4.12 客户承诺就因本行同意提供BizAlert服务而可能导致,或本行可能蒙受或招致的一切法律行动、索偿、付款要求、负债、损失、损害赔偿、法律费用及支出,作出赔偿。
5. 提供资料的性质
5.1 客户确认客户透过BizAlert服务接收的所有资料均只是供客户本人(而非任何其他人士)参考,并无约束力,而且不得视作为与该等资料有关的事宜的不可推翻的证据。
5.2 客户必须自行负责核证客户透过BizAlert服务收到的所有资料后,方可信赖该等资料或就该等资料采取行动。特别请客户留意,所有提供的评论、确认、财务资料及数据均只供参考,而并非预定用作投资意见或卖买或其他用途。该等资料可能是由其他人士提供给本行,或由本行根据其他人士的资料和材料编制而成。本行并未有就所提供的任何评论、确认、财务资料及数据的次序、准确性、真实性、可靠性、充足程度、及时程度及完整程度,以及该等资料是否适合作任何用途,作出任何保证或xx。本行亦概不承担客户或任何其他人士倚靠所提供的评论、确认、财务资料及数据而引致的任何法律责任(无论是涉及侵权或合约或其他法律责任)。
6. 发出SMS短讯
6.1 客户可就欲接收的每一类BizAlert提示指定一个流动电话号码,而本行将只会把BizAlert提示发到客户登记接收该特定类别BizAlert提示的指定流动电话号码。所有登记用作接收不同类别BizAlert提示的指定流动电话,必须属于兼容的电讯设备,能够接收该特定类别BizAlert提示。
6.2 若客户发现任何SMS短讯提示有任何不正常情况,客户得尽快通知本行。
6.3 每个SMS短讯提示,本行只会发出一次。若客户删除本行已发给客户的短讯提示,本行将无法重发。
6.4 本行发出的所有SMS短讯提示都是单向的,客户毋须回复该提示。
6.5 若客户收到任何透过BizAlert服务并声称由本行发出的要求,或任何BizAlert提示,要求客户用SMS短讯提供客户的账户或保安资料,客户绝不应回覆,因为本行无论任何情况下都绝不会作出如此要求。
7. 电邮BizAlert提示
7.1 若客户选择透过电邮接收BizAlert提示,客户必须自行负责确保已有兼容的电讯设备,能够接收该特定类别BizAlert提示。
7.2 客户必须注意将所有密码和保安资料妥为保密,并采取一切合理预防措施,防止任何人未经授权擅自使用,或以欺诈手段使用客户的密码和保安资料,同时确保客户的电邮不会被任何人未经授权擅自取阅,或以欺诈手段取阅。
7.3 透过电邮发出的BizAlert提示可能不会作加密处理,亦可能无法防止被第三者破坏。客户有责任确保客户的密码和所有用作取阅客户的账户资料的其他身分识别资料妥为保管及保密。
7.4 任何透过BizAlert服务并声称由本行发出的电邮,要求客户用电邮提供客户的账户或保安资料,客户绝不应回复,因为本行无论任何情况下都绝不会作出如此要求。
7.5 无论任何情况下,客户都不应于接达BizAlert电邮提示内提供的网站超连结后,在屏幕上提供客户的账户或个人资料。所有经本行授权的网站超连结均只作提供资料用途,而不会要求客户输入客户的账户或个人资料。
7.6 若客户发现任何电邮或网站超连结有任何不正常情况,客户得尽快通知本行。
7.7 本行发出的所有电邮都是单向的,客户毋须回复该等电邮。
7.8 每个电邮,本行只会发出一次。若客户删除本行已发给客户的电邮,本行将无法再发。
8. 安全事项
8.1 客户必须自行负责客户本人的电讯设备的安全,并必须采取一切合理预防措施,防止任何其他人取阅任何保密资料。
8.2 本行建议客户就有意透过BizAlert服务接收资料的每个账户设定一个诨名。客户应选择一个客户本人才知晓的诨名,而避免使用客户的真名或账户号码等别人容易猜到的组合。客户应检查客户透过流动电话或电邮收到而涉及客户指定账户的资料的BizAlert提示中,是否载有客户就该等账户设定的诨名。
8.3 客户应时刻都只使用经登记的流动电话的SIM卡个人识别码来接收BizAlert提示。预设的SIM卡个人识别码均应重新设定。一旦发现或怀疑有其他人已知悉这个密码,客户应马上重新设定。当选定或使用SIM卡个人识别码时,应避免使用别人容易猜到的号码。
8.4 客户切勿向任何人透露客户的SIM卡个人识别码或诨名,亦千万不要把这些资料用任何形式记下来,以使别人能够容易明白到它们的意思。
8.5 客户应只使用保安严密,并必须使用密码才能够进入的私人电邮网站。客户应确保密码得到保密。切勿使用别人容易猜到的密码。
8.6 若客户发现任何可能对本行提供或客户使用BizAlert服务有任何严重影响或其他影响的情况/事宜,包括但不仅限于发现或怀疑有其他人已知悉客户的SIM卡个人识别码或诨名 ;或有人可未经授权擅自取阅客户的电邮 ;或若客户更改已向本行登记以接收BizAlert提示的流动电话号码
/电邮地址 ;或客户的流动电话遗失了、被盗取或不再由客户控制 ;或客户与网络经营商签订的合约到期。
8.7 客户应核查发出BizAlert SMS短讯的电话号码及BizAlert电邮的电邮/网站地址,确保是真确的号码/地址,而且是由本行发出。
8.8 若客户将要携带已向本行登记用以接收BizAlert提示的流动电话到香港境外,客户应暂停使用BizAlert短讯服务,原因是本行将不能保证可能用以发出BizAlert提示到客户登记的流动电话的任何外国电话网络绝对安全。
8.9 若客户携带已向本行登记用以接收BizAlert提示的流动电话到香港境外,而未有暂停使用短讯BizAlert服务,客户将被视为已授权本行、网络营运商及与提供BizAlert服务有关的任何已获传送客户及客户账户的资料的第三者,将该等必要资料传送至某些特定国家或地区并储存于该等特定国家或地区,以便当客户身处海外时,将BizAlert提示发至客户的上述流动电话。
9. 法律责任
9.1 若本行能够证明本行已根据本行不时决定的BizAlert服务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任何BizAlert提示未能成功送达给客户时的重新发送程序),曾发出或尝试发出BizAlert提示(可多过一个)给客户,则对于客户因未能准确接收BizAlert提示,或完全接收不到提示而蒙受的损失,本行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9.2 若客户未有遵守本第XVIII第4、7及/或8条,本行将不会对本条款未有授权披露的任何保密资料被泄露而承担任何责任。
9.3 本行将不会对客户因任何下列本行无法控制的事件或情况下而导致本行无法提供全部或部份BizAlert服务所蒙受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该等事件及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 :技术故障、任何有关方的罢工和工业行动,及通讯或路径故障。
9.4 基于BizAlert服务性质,本行将不会对客户因客户使用BizAlert服务而导致客户的个人资料、软件、电脑、电讯设备或其他设备有任何遗失或损坏,承担任何责任。若该等遗失或损坏乃直接及完全由于本行的疏忽或故意错失所致则除外。
9.5 支持BizAlert服务的第三者(包括本行指定的电讯公司)并非本行的代理人,亦不代表本行。本行与该等第三者并无任何合作、伙伴、合资或其他关系。本行将不会就该等第三者,包括系统营运商造成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10. 定价及收费
10.1 客户有权选择客户欲接收的BizAlert提示(可多过一个),但确认已知悉若干BizAlert提示将须按本行不时厘定的费率收取费用。建议客户定期向本行查阅任何更改收费或最新收费资料。
10.2 客户必须在本行开设本行可能不时指定的该等类别账户(可多过一个),方可接收BizAlert提示。
10.3 若干个别发出或根据参加本行不时提供的付款计划/套餐发出的BizAlert提示(按本行不时决定)将需要收费(「收费BizAlert提示」)。
10.4 客户可指定客户希望用以扣取「收费BizAlert提示」费用的账户(「指定账户」)。在不影响本行就客户的账户的任何权利(包括任何抵销债务权利)的情况下,客户谨此授权本行按月及/或根据任何月费计划从客户的指定账户扣取客户就使用BizAlert服务而须缴付的费用。
10.5 所有发给客户的「收费BizAlert提示」均须收费,无论客户是否有接收到该等提示,除非客户未能收到该等「收费BizAlert提示」是因本行的疏忽或蓄意错失所致。
10.6 每一个「收费BizAlert提示」均须按个别情况,或根据客户已参加的付款计划/服务套餐计算收费。若客户透过电邮及短讯提示收到同一BizAlert提示,则会按两个BizAlert提示收费,而客户可收取的BizAlert提示余下数目亦将减少两个。
10.7 客户须确保客户的指定账户有足够款项/信贷额,以缴付应付的累计费用。
10.8 本行保留不时修订任何现行收费表及/或加收其他费用的权利。
11. 暂停使用或终止BizAlert服务
11.1 客户可随时根据本行可能不时订明的该等方式,暂停使用或终止BizAlert服务。
11.2 就计算收费而言,终止服务申请将于客户提出终止服务要求的该个月份的下一个月的第五天,或本行单方面终止提供BizAlert服务当日开始生效。惟客户将于本人提出终止服务要求的该月份的下一个月的第一天,或本行单方面终止服务当日以后,不得重新启动或接入客户的BizAlert服务。在随后的一个月的第一天之前,有关电子服务将暂停提供。客户可于该段期间重新启动BizAlert服务,但有关账户亦将重新累计费用(如适用)。
11.3 若BizAlert服务被暂停或终止,在暂停服务期间,或若属终止服务,本行将即时不再发出任何BizAlert提示。
11.4 客户可于暂停服务后任何时间重新启动服务。在此情况下,客户将于重新启动服务当日再次接收到BizAlert提示(可多过一个),而有关账户亦将重新累计费用(如适用)。
11.5 于申请暂停服务时,有需要提供开始日期及结束日期,而于暂停服务时段结束日,BizAlert服务将即时恢复,有关账户亦将重新累计费用(如适用)。
11.6 若本行怀疑不是由客户接收提示,或有未经授权人士正在取阅客户的提示,本行可暂时中止或即时终止向客户提供BizAlert服务。
11.7 本行拥有绝对斟情权,随时暂时中止或完全终止向客户提供BizAlert服务。在此情况下,本行有权从指定账户扣取任何未清缴费用或收费。
11.8 于终止服务当日,若客户正接收「收费BizAlert提示」,及/或有任何未清缴的费用,本行将于客户提出终止服务要求的该个月份的下一个月的第五天,从指定账户扣取该等费用。
11.9 BizAlert服务费用须于服务期末缴付,而任何已缴付款项将不获退还。
11.10 暂时中止或终止BizAlert服务,将不会影响或损害客户与本行于暂时中止或终止服务当日之前已产生的责任及权利。
12. 适用条款
当客户使用BizAlert服务时,客户必须遵守本条款,以及其他适用的条款,包括该等规管客户接入BizAlert服务所用的电讯设备的条款。
附录I — 定义
定义
除非在本条款中另行定义,否则下述词语在本条款中的意思如下。
「账户」指客户任何下述账户 :
a) 储蓄账户 ;
b) 往来账户 ;
c) 定期存款账户 ;
d) 投资服务账户 ;
e) 证券账户 ;
f) 黄金券账户 ;或
g) 按本条款规定在主账户下开立或将开立的任何其他账户。
「账户计划」指本行设定及编配予客户作为「账户计划」的计划。「账户计划」让客户于享用主账户下或与主账户有关的若干特点。
「通知书」指本行就本行所提供的一个或多个账户或产品及服务而不时以纸张形式发出或提供的任何通知书、报告、讯息、记录、确认书、收据、认收书、通告或通讯。
「适用法规」指本行或客户应遵守的任何香港或外地的法律、法规或法庭命令,或由任何香港或外地的权力机关、行业机构或自律监管机构所发出的任何规则、指令、指引、守则、通知或限制(不论是否具法律效力)。
「自动柜员机」指自动柜员机。
「自动柜员机卡」指任何由本行就主账户而发给客户以便在自动柜员机、零售终端机或其他由本行提供或被本行接受的任何媒介进行电子银行交易的卡。
「电话理财服务指定使用人」指获客户或支款账户持有人授权透过电话操作主账户或支款账户的人士,并应包括该等客户及该等支款账户持有人。
「授权」指客户根据第XI部分第1条授予本行的权力。
「自动转拨服务」指本行根据第XIII部分之条款为客户提供之自动转账服务。
「本行」指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包括其继承人及受让人,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中一号。本行在《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下获注册为注册机构。本行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之登记CE编号为AAA523。
「BizAlert服务」指第XVIII部分所描述的服务。
「公司卡」指本行根据第XV部分发出与客户的信用卡。
「营业日」:
a) 在本条款内(第IX部分内的条款除外)指银行在香港开放营业的日子(星期六、日或公众假期除外);或
b) 在第IX部分指银行在下述地方营业(包括进行外汇交易及外币存款交易)的日子(星期六、日或公众假期除外):
(i) 香港 ;或
(ii) 其他列明或提述的地点。
「商务扣账卡」指任何由本行向客户发出可用以从账户扣账的扣账卡。
「商业综合账户开户书」指由客户开立主账户时填写及签署的开户书。
「商务「网上理财」服务」指汇丰集团透过互联网提供的商务「网上理财」服务。
「商务「网上理财」服务客户手册」指本行就客户使用商务「网上理财」服务而不时以任何形式(无论以书面形式或电子形式)发出的欢迎函件、商务「网上理财」服务推广刊物、欢迎手册、保安手册及所有客户手册、指南、说明文件或类似的文件。
「商务「网上理财」服务名称/使用者名称」指客户指派使用者在使用商务「网上理财」服务时选定(由本行、客户或本行指定的客户指派使用者选定)的使用者简称。
「商务「网上理财」服务」指本行透过商务「网上理财」服务向客户提供的任何银行产品或服务。
「持卡人」指由客户指定或授权使用自动柜员机卡、公司卡或两者皆可(如适用)的任何人。
「现金账户」指客户在本行开立并指定作为与投资服务有关的入账和扣账用途以及受本行向客户提出的限制所约束的账户(包括但不限于账户)。
「CCASS 」指由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营运的结算系统。
「上限金额」指本行全权酌情决定而订明的最高转账金额。
「申索」指由任何人士就任何指称的损失(不论是基于合约、侵权、默示或明示的保证、严格法律责任、规程、许可、条例、法规、普通法或其他方面)所提出的法律行动、法律程序或申索。
「《银行营运守则》」指由香港银行公会及存款公司公会于2015年2月共同发布并获香港金融管理局认可的《银行营运守则》。
「公司注册处」指香港公司注册处。
「条款」指本文件第I部分(一般条款)至第XVIII部分( BizAlert服务)中列明的条款,并包括其修订。「条」指本条款中任何一条条款。
「确认单」指本行根据本条款就每项高息投资存款向客户发出的独立确认文件,而就每项高息投资存款而言,「有关确认单」指本行根据第X部分第2.3条就该项存款发出的确认文件。
「综合结单」指综合与服务、账户或本行决定加入的该等其他资料并以纸张或电子形式或以本行决定的其他形式、格式、媒介、方法或方式提供的结单。
「协定汇率」就每项高息投资存款而言,指确认单内列明的有关汇率。
「公司行动」指可归属某种证券的任何权利并由该证券发行商所提供。
「保本投资存款」指本行不时按有关条款提供作为保本投资存款之一类投资。
「受款账户」指在本行开立而指定用以收取透过电话理财服务所存入的款项的任何账户(包括但不限于账户)。
「往来账户」指客户于本行开立的往来账户。
「客户」指主账户的持有人。倘超过一位持有人,则「客户」一词将按文义上的需要,视为任何一位、全部或每位持有人。
「客户指派使用者」指获授权使用商务「网上理财」服务的任何主要使用者或普通使用者。
「客户财务资料」就客户而言,指其财务状况、投资经验及投资目标。
「截止时间」在第IX部分,就结构投资存款之存款期而言,指有关确认书或附录内列明之适用时间及日期,或倘并无列明有关时间日期,则指有关预定结构投资存款之存款日期前第二个营业日本行办公时间结束时。
「截数时间」在第XIII部分,就自动转拨服务而言,指本行指定用以计算结欠额的时间。
「支款账户」指在本行开立而在有关支款账户持有人同意受有关条款规限的情况下,指定透过电话理财服务提取款项的账户(包括但不限于账户)。
「支款账户持有人」指支款账户的每名持有人,亦包括客户。
「结欠额」指在每个营业日的截数时间,往来账户因使用任何透支保障或未获授权的透支额而产生的透支总额。
「追收欠款通知书信」指本行向客户发出的追收欠款通知书信。
「存款」指根据本条款存入本行的高息投资存款,本金载于有关确认单内。
「存款货币」就每项高息投资存款而言,指本行接受高息投资存款时存款所用的货币单位,于有关确认单内列明。
「存款日」就每项高息投资存款而言,指有关确认单内列明按本条款存入款项的营业日。
「高息投资存款」指在第X部分提述之存款。
「数码证书」指本行或汇丰集团成员向客户指派使用者发出的保安证书,客户指派使用者可以利用数码证书连同密码,登入xxxx.xxx网址、商务「网上理财」服务或作出客户指示(如适用)。
「记录易」指本行按本服务以电子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用传真,发出或提供并与本行不时指定的该等类别交易有关的通知书。
「直接理财服务」指就商务「网上理财」服务,向客户提供的支援服务。
「处理账户」指客户指定于本行开立用以持有未获接受为结构投资存款或自结构投资存款所提取之资金之账户(包括但不限于账户)。
「特快专柜服务」指第I部分第16条所描述的服务。
「电子地址」指本行向客户发出电子通讯时客户最后向本行登记的电邮地址或传真号码,不论该项登记是否按本服务作出或与本行提供的其他账户、产品或服务有关。
「电子通知书」指本行就一项服务以电子形式发出或提供的通知书,包括「记录易」。
「提早赎回」之定义载于第IX部分第3.2条分段(A) 。
「电子通讯」指电子结单及/或电子通知书。
「错误」指:
a) 错误、差异或未经授权的扣账 ;或
b) 由客户或任何其他人士伪造、假冒签名、欺诈、缺乏授权或疏忽所引起的交易或纪录。
「电子结单」指本行按本服务以电子形式发出或提供的结单。
「贷款限额」指第XVI部分所提述就贷款而定的限额。
「特点」指客户在某账户计划之下或与某账户计划有关而可以享用的服务、奖赏、好处及优惠等。
「结算汇率」就每项高息投资存款而言,指于接近厘定日的厘定时间由本行以诚信提出的有关汇率。
「金融犯罪风险管理活动」之定义载于第I部分第19.1条。
「金融产品」指任何按《证券及期货条例》定义的证券、期货合约或杠杆式外汇交易合约。就本定义而言,「杠杆式外汇交易合约」指在香港有关法规项下从事第3类受规管活动的持牌人士所交易的该等合约。
「厘定日」:
a) 在第IX部分,就结构投资存款而言,指有关在结构投资存款附录内指明厘定结构投资存款的日期 ;及
b) 在第X部分,就每项高息投资存款而言,指有关确认单内所列的日期。
「厘定时间」指香港时间下午二时正。
「外币」指除港币外的货币。
「港元」或「香港货币」指香港当时的法定货币。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汇丰集团」指汇丰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联营企业或其任何分行。
「xxxx.xxx网址」指客户使用商务「网上理财」服务的汇丰网址。
「资讯」指任何就商务「网上理财」服务向客户或客户指派使用者提供而与证券、产品或任何投资有关的任何资讯。
「资讯供应商」指资讯或报告的供应商或作者。
「机构」指任何 :
a) 汇丰集团的任何成员(除汇丰银行外);及
b) 就本协议目的而言,客户通知本行的任何第三方财务机构均视作机构。
「指示」指本行不时接受以任何方式或媒介发出的每项及任何指示,并可包括以电话,经自动柜员机、零售点终端机、商务「网上理财」或任何其他电子方式或媒介而发出的指示。
「计息期」就每项高息投资存款而言,指由存款日(包括该日在内)起至计息期完结日前一日止(包括存款日)。
「计息期完结日」就每项高息投资存款而言,指有关确认单内列明的到期日(就本定义而言,「到期日」定义文中所述的调整将不适用于本定义所指的到期日)。
「利息年」指用以计算利息的全年日数,由本行参考香港现时有关高息投资存款货币的市场惯例而厘定。
「投资服务」指根据投资服务账户提供的投资及保管服务。
「投资服务账户」指第XI部分描述的账户。
「票据」指支票或其他货币工具。
「联合签署人」指与一位人士联合开立账户或使用服务的另一位人士。
「挂钩货币」就每项高息投资存款而言,指由客户选定及经本行有关确认单中同意的高息投资存款货币以外的货币。
「信贷比例表」指本行就第VII部分描述的有抵押信贷所提供的表格。
「损失」指任何类型或性质的损失、损害、成本或开支(不论是基于合约、侵权、默示或明示的保证、严格法律责任、法规、许可、条例、规例、普通法或其他方面)。
「钱」指在此条款下的黄金交易的重量单位。
「主账户」指客户在本行开立的「商业综合账户」,按文义上需要包括在主账户下开立的任何及每个账户。
「到期日」就每项高息投资存款而言,指经本行及客户同意,并在有关确认单列明的高息投资存款到期的日期,如该日并非营业日,则到期日将订为紧接的下一个营业日 ;或另行根据本条款订定的日期。
「强积金」指香港强制性公积金。
「强积金管理人」指汇丰人寿(国际)有限公司或其他可能被委任管理该强积金之人士。
「透支保障」的定义载于第III部分第6条。
「连线」指透过互联网经由xxxx.xxx网址登入商务「网上理财」服务。
「参与率」指第IX部分第6条所述的比率。
「密码」指:
(a) 本行向客户或任何客户指派使用者发出,或由客户或任何客户指派使用者所采用的任何机密密码、字句、代号或数字,或任何其他识别号码(包括任何商务「网上理财」服务名称/使用者名称),以便登入xxxx.xxx网址及/或商务「网上理财」服务、或使用商务「网上理财」服务或作出客户指示,惟须受以下(b)段所限 ;及
(b) 在第XVII部分指为取阅用电邮方式发送至客户地址的电子通讯而不时由客户或本行(视情况而定)指定的密码或个人识别号码。
「人士」包括,按文中所须,任何法团或并非法团组织的任何公共机构和团体。
「电话理财服务」指本行按第I部分第9条所载为客户提供的服务,而指定电话理财服务使用者可透过电话使用的服务。
「私人密码」指本行为方便客户或指定电话理财服务使用者在向本行发出电话指示时识别身分或配合商业综合柜员机卡及商业柜员机卡的使用而设定的私人密码、客户的声纹档案或其他生物辨识档案。「私人密码」包括本行给予客户或指定电话理财服务使用者的任何密码、任何客户或指定电话理财服务使用者其后更改的任何号码及由本行收集及分析客户声纹或其他生物辨识档案后建立的客户声纹档案。
「指定数额」指清偿全数结欠额所需之定额款项,但不得超过上限金额。
「主要使用者」指根据商务「网上理财」服务客户手册所述,受托负责登记首次商务「网上理财」服务组合,以及确保客户持续使用商务「网上理财」服务客户指派使用者。
「赎回额」指相当于结构投资存款原先本金额经按照有关补充条款或有关附录而增加(或减少,视何者适用而定)后之金额。
「有关利率」指;
(a) 表(一)所列的配对货币,有关挂钩货币相对于每一个有关高息投资存款货币单位的金额 ;及
(b) 表(二)所列的配对货币,有关高息投资存款货币相对于每一个有关挂钩货币单位的金额,
「表(一)的配对货币」指下列相对的存款货币和挂钩货币 | 「表(二)的配对货币」指下列相对的存款货币和挂钩货币 |
存款货币 | 挂钩货币 | 存款货币 | 挂钩货币 | |
澳元 | 美元 | 美元 | 澳元 | |
新西兰元 | 美元 | 美元 | 新西兰元 | |
欧元 | 美元 | 美元 | 欧元 | |
英镑 | 美元 | 美元 | 英镑 | |
美元 | 瑞士法郎 | 瑞士法郎 | 美元 | |
美元 | 日圆 | 日圆 | 美元 | |
美元 | 加拿大元 | 加拿大元 | 美元 | |
澳元 | 港元 | 港元 | 澳元 | |
新西兰元 | 港元 | 港元 | 新西兰元 | |
加拿大元 | 港元 | 港元 | 加拿大元 | |
英镑 | 港元 | 港元 | 英镑 | |
欧元 | 港元 | 港元 | 欧元 | |
日圆 | 港元 | 港元 | 日圆 | |
瑞士法郎 | 港元 | 港元 | 瑞士法郎 |
外币代号
AUD - 澳元 EUR - 欧元 JPY - 日圆 | CAD - 加拿大元 GEP - 英镑 NZD - 新西兰元 | CHF - 瑞士法郎 HKD - 港元 USD - 美元 |
「付款结算书」指结单载每位员工的相关收入及强积金供款额(除一些行业,其临时员工的强积金供款,将于下一个营业日领取有关薪金后立即供款外)。
「人民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
「人民币储蓄账户」指客户按上述条款规定在主账户开立或将开立的人民币贸易结算储蓄账户或人民币储蓄账户(指定商户适用)。
「报告」指就商务「网上理财」服务向客户或客户指派使用者提供而与任何证券、产品或投资有关的任何报告、分析或建议。
「预定金额」指客户存入本行,在本款条款规限下,拟于有关结构投资存款之存款日期存入作为结构投资存款之资金本金额。
「回报」指就结构投资存款按照有关.补充条款及/或有关附录计算及应付之回报金额。
「跨行转账(RTGS) 」指由即时支付结算系统处理的银行同业资金转拨。
「储蓄账户」指客户于银行开立的储蓄账户。
「普通使用者」指主要使用者委任的客户指派使用者。
「有抵押资产」的定义载于第VII部分第3.2条。
「有抵押信贷」的指第VII部分所述的贷款。
「有抵押债务」的定义载于第VII部分第3.2条。
「证券」指本行或本行的代理人以代理人名义持有或将持有的该等股票、权证、债券、票据、衍生工具、存款证、集合投资计划及其他权益(统称为「证券」),而本行将不时获允许根据此等条款出售、购入、转让。惟证券必须由客户实益拥有或由组成客户的每一名人士(若客户乃由多过一名人士组成)所共同拥有。
「证券账户」指客户根据主账户开立以保管或存放证券的账户。
「保安编码」指一组从保安编码器取得的单次密码。该单次密码可供客户指派使用者登入xxxx.xxx网址、商务「网上理财」或若干商务「网上理财」服务。
「保安编码器」指由本行指定的一个电子仪器。客户指派使用者可使用该仪器取得保安编码。
「服务」指银行随时及不时提供给客户的任何一项或多项服务或产品,该等服务或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信贷便利、账户服务及载于第XI部分第2条的服务。
「本服务」在第XVII部分指本行提供的并按此提供电子结单及电子通知书的电子通讯服务。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
「结构投资存款条款」指本行不时提供之结构投资存款条款。
「结构投资存款」指本行不时按有关条款提供作为结构投资存款之其中一类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保本投资存款)。
「结构投资存款之存款日期」就结构投资存款及结构投资存款之存款期而言,指有关确认书所列明为结构投资存款之存款期首个营业日,惟须受本条款条文规限。
「结构投资存款之存款期」指包括结构投资存款之存款日期起计至结构投资存款到期日(但不包括结构投资存款到期日)之一段结构投资存款之存款期。
「结构投资存款到期日」就结构投资存款及结构投资存款之存款期而言,指有关确认书内列明存款到期的日期(惟须受本结构投资存款条款规限),或倘该日期并非营业日,则为随后的首个营业日 ;在适用条款规限下,结构投资存款之存款连同就结构投资存款之存款应付的任何回报或任何赎回额须于该日付还。
「手机短讯(SMS) 」指手机短讯。
「结单」指本行就本行所提供的一个或多个账户或产品及服务而不时以纸张形式发出或提供的任何结单、报告、讯息、记录、确认书、收据、认收书、通告或通讯。
「附加条款」指在第IX部分订定,就指数挂钩结构投资存款或货币挂钩结构投资存款(可在此情况下)的附加条款。
「税项」指任何直接或间接的税项、征款、征费、关税或类似性质的其他收费或预扣款(包括如未有或延迟支付任何上述税项的罚金或应付利息),但不包括基于银行在施加税项的司法管辖区内组织 ;或基于银行与施加税项的司法管辖区有关联(除了按照本条款而提供服务)的原因而于银行的净收入上施加的税款。
「电讯设备」一词视情况而定,可包括传真机、流动电话、手提电脑、桌面电脑、掌上电脑、电子手帐,以及任何其他用以获得本服务的电子媒体及/或设备。
「电话指示」指客户及/或支款账户持有人透过电话理财服务使用者以电话发出的指示。
「定期存款」指客户向银行存入而具有固定存款期限的存款。
「定期存款账户」指存放定期存款的账户。
「转账时间」指由本行不时指定的时间,以便执行将指定数额由储蓄账户转账至往来账户的交易。
「电汇(TT) 」指电汇。
「美元」指美国的法定货币。
「美元交换所规则」指香港银行同业结算有限公司就美元交易不时出具并生效的交换所规则。
「美元操作程序」指美元交换所规则中提及并生效的操作程序。
「黄金券账户」指就第VIII部分开立的账户。
附录II — 关于个人资料(私隐)条例(「该条例」)的通知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本行」、「本行的」包括本行的继承人及受让人)
收集资料
(a) 本行可就本通知列明的用途收集客户及其他个别人士的资料。该等客户及其他个人可包括下列各类或任何一类人士(统称「阁下」、「阁下的」):
• 银行或金融服务的申请人 ;
• 为欠本行的责任提供或拟提供担保或抵押的人士 ;
• 非个人客户或申请人的关连的人士,包括该客户或申请人的实益拥有人及人员,或(如属信托)则包括信托的受托人、财产授予人、保障人及受益人 ;及
• 与本行跟客户关系有关的其他人士。
(b) 若未有向本行提供本行要求的资料,本行可能会无法向阁下或与阁下关连的客户或申请人提供(或继续提供)产品或服务。
(c) 资料可 :
(i) 直接从阁下、或从代表阁下的人士或从其他来源收集 ;及
(ii) 与汇丰集团成员(「汇丰集团」及任何「汇丰集团成员」指汇丰控股有限公司及/或其子公司、子公司、联营单位及彼等的任何分行及办事处)获取的其他资料组合。
使用资料
(d) 本行可使用资料作下列用途(或其中任何一项),用途可随阁下与本行的关系性质而有所不同 :
(i) 考虑及处理对产品及服务的申请及用于产品及服务的日常运作(包括为阁下或与阁下关连的客户提供信贷服务);
(ii) 于适当时进行信用检查(包括申请信贷(包括楼宇按揭贷款)时及进行通常每年一次或多于一次的信贷检讨时);
(iii) 设立及维持本行的信贷和风险相关准则 ;
(iv) 协助其他财务机构进行信用检查及追讨欠债 ;
(v) 确保阁下维持可靠信用及良好声誉 ;
(vi) 设计供阁下使用的财务产品及服务(包括保险、信用卡、证券、商品、投资、银行及有关产品及服务);
(vii) 促销下列第(f)段所述的产品、服务及其他标的 ;
(viii) 确定本行对阁下或阁下对本行的负债金额 ;
(ix) 行使本行与阁下的合约赋予的权利(包括向阁下追收欠款);
(x) 为遵守下列各事项或与该等事项有关而履行本行或任何汇丰集团成员的责任、要求或安排(不论强制或自愿性质):
(1) 现在及将来于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境内或境外存在的任何法律、法规、判决、法院命令、自愿守则、制裁制度(「法律」)(例如《税务条例》及其条文,包括关于自动交换财务帐户资料的条文);
(2) 现在及将来于香港境内或境外存在的任何法律、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关,或财务服务供应商的自律监管或行业组织或协会所提供或发出的任何指引、指导或要求(例如税务局所提供或发出的指引、指导或要求,包括关于自动交换财务帐户资料的指引、指导或要求),及任何国际指引、内部政策或程序 ;
(3) 对汇丰集团整体或任何部分具有司法权限的本地或外地法律、监管、司法、行政、公共或执法机关,或政府、税务、税收、财政、证券或期货交易所、法院、中央银行或其他机关,或财务服务供应商的自律监管或行业组织或协会或其任何代理(统称及各称「权力机关」)由本行或任何汇丰集团成员承担的、向本行或任何汇丰集团成员施加的或适用于本行或任何汇丰集团成员的任何现在或将来的合约或其他承诺 ;或
(4) 权力机关之间的任何协议或条约 ;
(xi) 按汇丰集团为符合制裁或预防或侦测清洗黑钱、恐怖分子融资活动或其他非法活动的任何方案,遵守于汇丰集团内共用资料及资讯及/或资料及资讯的任何其他使用而指定的任何责任、要求、政策、程序、措施或安排 ;
(xii) 采取任何行动以遵守本行或任何汇丰集团成员的责任以符合与下述事宜有关的法律或国际指引或监管要求 :侦测、调查及预防清洗黑钱、恐怖分子融资活动、贿赂、贪污、逃税、欺诈、逃避经济或贸易制裁及/或规避或违反有关此等事宜的任何法律的任何行为或意图 ;
(xiii) 遵守本行或任何汇丰集团成员的任何责任,以符合权力机关的任何指令或要求 ;
(xiv) 让本行全部或任何部分业务及/或资产的实际或建议受让人(等)、或本行就阁下的权利的参与人(等)或附属参与人(等)可以评核拟成为转让、参与或附属参与的交易,及让实际受让人(等)在运作被转让的业务或权利中使用阁下的资料 ;及
(xv) 与上述用途有关的任何其他用途。
披露资料
(e) 本行或汇丰集团成员持有的资料将予保密,但本行或汇丰集团成员可能会把资料提供给下列各方或任何一方作上列第(d)段列明的用途(不论在香港境内或境外):
(i) 汇丰集团的任何代理、承包商、次承包商或联营人士(包括其雇员、职员、代理人、承包商、服务供应商及专业顾问);
(ii) 任何向本行或任何汇丰集团成员提供与本行业务运作或维持有关的服务的第三者服务供应商(包括其雇员及职员);
(iii) 任何权力机关 ;
(iv) 任何对本行或任何汇丰集团成员有保密责任及已承诺保密该等资料的人士 ;
(v) 付款银行向出票人提供已付款支票的副本(而其中可能载有有关收款人的资料);
(vi) 代表阁下行事而提供其资料的任何人士、收款人、受益人、账户被指定人、中介人、往来及代理银行、结算公司、结算或交收系统、市场交易对手、上游预扣税代理、掉期或交易储存库、证券交易所、阁下拥有证券权益的公司(如该等证券由本行或任何汇丰集团成员持有),或向任何客户的账户作出任何付款的人士 ;
(vii) 信贷资料服务机构以及在出现欠账时,将该等资料提供给收数公司 ;
(viii) 本行或任何汇丰集团成员就有关上列第d(x) 、d(xi)或d(xii)段列明的用途而有责任或必须或被预期向其作出披露的任何人士 ;
(ix) 本行的任何实际或建议受让人(等)或本行就阁下的权利的参与人(等)或附属参与人(等)或承让人(等);
(x) 任何为阁下对本行的责任提供或拟提供担保或抵押的人士 ;及
(xi) (1) 任何汇丰集团成员 ;
(2) 第三者财务机构、承保人、信用卡公司、证券及投资服务供应商 ;
(3) 第三者奖赏计划、年资计划、合作品牌计划及优惠计划供应商 ;
(4) 本行或任何汇丰集团成员的合作品牌伙伴(在申请有关产品及服务(视情况而定)时会提供合作伙伴名称);
(5) 慈善或非牟利机构 ;及
(6) 为达至上列第(d)(vii)段列明的用途而被本行或任何汇丰集团成员雇用的第三者服务供应商。有关资料可能在香港境内转移或被转移至香港境外。
向信贷资料服务机构及收数公司提供资料
A. 本行可能向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提供下述关于阁下的资料(不论以阁下个人名义或与他人联名):
i. 全名 ;
ii. 就每宗按揭的身分(即作为借款人、按揭人或担保人);
iii. 香港身分证号码或旅游证件号码或公司注册证书号码 ;
iv. 出生日期或公司成立日期 ;
v. 通讯地址 ;
vi. 就每宗按揭的按揭账户号码 ;
vii. 就每宗按揭的信贷种类 ;
viii. 就每宗按揭的按揭账户状况(如 :生效、已关闭、已撇账);及
ix. 就每宗按揭的按揭账户关闭日期(如适用)。
信贷资料服务机构会使用上述资料统计阁下(以借款人、按揭人或担保人身分,及不论以本人或公司单名或与其他人士联名方式)不时持有按揭的宗数,于信贷资料服务机构的个人信贷资料库内让信贷提供者共用 ;及
B. 阁下可以指示本行向有关信贷资料服务机构要求从其资料库删除有关任何已经全数清还而终止的信贷账户资料,惟该信贷在终止前紧接的五(5)年内须根据本行的记录未有欠账逾期超过六十(60)日。
C. 在任何欠账的情况下,除非欠账金额在由出现欠账日期起计六十(60)日届满前全数清还或撇账(因破产令导致除外),否则阁下的账户还款资料可以由信贷资料服务机构保留五(5)年(自欠账全数还清当日起计)。
D. 若任何款项因针对阁下颁布的破产令而撇账,则阁下的账户还款资料可以由信贷资料服务机构保留直至下述较早发生者为止 :(i)欠账全数清还当日起计五(5)年届满之日,或(ii)阁下获解除破产令之日起计五(5)年届满之日(阁下须提出证据通知信贷资料服务机构)。
E. 为上列第C及D段目的,账户还款资料即上次到期的还款额,上次报告期间所作还款额,剩余可用信贷额或未偿还数额,及欠款资料(即过期欠款额、逾期还款日数、清还过期欠款的日期及全数清还重要欠账的日期,即是指拖欠还款超过六十(60)日的欠账(如有 )。
在直接促销中使用资料
(f) 如阁下为本行客户,本行拟把阁下的资料用于直接促销,而本行为该用途须获得阁下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对)。请注意 :
(i) 本行可能把本行不时持有阁下的姓名、联络资料、产品及其他服务组合资料、交易模式及行为、财务背景及人口统计数据用于直接促销 ;
(ii) 可用作促销下列类别的产品、服务及标的 :
(1) 财务、保险、信用卡、银行及相关产品及服务 ;
(2) 奖赏计划、年资计划、合作品牌计划或优惠计划及相关产品及服务 ;
(3) 本行合作品牌伙伴提供的产品及服务(在申请有关产品及服务(视情况而定)时会提供合作品牌伙伴名称);及
(4) 为慈善及/或非牟利用途的捐款及捐赠 ;
(iii) 上述产品、服务及标的可能由本行及/或下列各方提供或(就捐款及捐赠而言)征求 :
(1) 任何汇丰集团成员 ;
(2) 第三者财务机构、承保人、信用卡公司、证券及投资服务供应商 ;
(3) 第三者奖赏计划、年资计划、合作品牌计划或优惠计划供应商 ;
(4) 本行及任何汇丰集团成员的合作品牌伙伴(在申请有关产品及服务(视情况而定)时会提供合作品牌伙伴名称);及
(5) 慈善或非牟利机构 ;
(iv) 除由本行促销上述产品、服务及标的以外,本行亦可将上列第(f)(i)段所述的资料提供予上列第(f)(iii)段所述的全部或任何人士,以供该等人士在促销该等产品、服务及标的中使用,而本行为此用途须获得阁下书面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对);及
(v) 本行可能因如上列第(f)(iv)段所述将资料提供予其他人士而获得金钱或其他财产的回报。如本行会因提供资料予其他人士而获得任何金钱或其他财产的回报,本行会于上列第(f)(iv)段所述征求阁下同意或不反对时通知阁下。
如阁下不希望本行如上述使用阁下的资料或将阁下的资料提供予其他人士作直接促销用途,阁下可通知本行行使阁下的选择权拒绝促销。
提供他人的资料
(g) 如阁下向本行提供其他人士的资料,阁下应向该人士提供本通知的副本,并应特别告知该人士本行可如何使用其资料。
查阅资料要求
(h) 阁下有权 :
(i) 查核本行是否持有阁下的资料及查阅该等资料 ;
(ii) 要求本行改正任何有关阁下的不准确的资料 ;
(iii) 查明本行对于资料的政策及惯例和获告知本行持有的个人资料种类 ;及
(iv) 在与个人信贷有关的情况下,要求获告知哪些资料会向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或收数公司例行披露,并获提供进一步资料,藉以向有关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或收数公司提出查阅和改正资料的要求。
(i) 根据该条例的条文,本行有权就处理任何查阅资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费用。
(j) 任何关于查阅或改正资料,或索取关于资料政策及惯例或所持有的资料种类的要求,阁下应向本行的资料保护主任提出,其地址为香港九龙中央邮政局邮政信箱72677号,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电邮 :xxx.xxxxxxx@xxxx.xxx.xx 。
(k) 本行或向信贷资料服务机构索取有关阁下的信贷报告以考虑任何信贷申请。假如阁下有意查阅有关信贷报告,本行会提供有关信贷资料服务机构的联络详情。
(l) 本通知不会限制阁下作为资料当事人在该条例下所享有的权利。如阁下对本通知有任何查询,请联络本行。
注意 :中英文本如有歧义,概以英文本为准。
附录III — 非个人资料的客户资料
下列条文关于使用、储存、处理、转移及披露非个人资料的客户资料,并补充第I部分(一般条款)第19条。出现于本附录III的词语有第I部分(一般条款)第
19条列出的含义。
1. 使用非个人资料的客户资料
非个人资料的客户资料可被用作下列用途 :
1.1 考虑服务申请 ;
1.2 审批、管理、执行或提供服务或客户要求或授权的任何交易 ;
1.3 遵守合规责任 ;
1.4 进行金融犯罪风险管理活动 ;
1.5 向客户及为客户债务提供担保或抵押的人士追收任何欠款 ;
1.6 进行信用检查及获取或提供信贷资料 ;
1.7 行使或保卫汇丰集团成员或本行的权利 ;
1.8 遵守本行或汇丰集团的内部营运要求(包括信用及风险管理、系统或产品研发及计划、保险、审核及行政用途);
1.9 设立及维持本行的信贷和风险相关准则 ;
1.10 确保客户及为客户债务提供担保或抵押的人士维持可靠信用 ;
1.11 向客户(及如法律许可,关联人士)促销、设计、改善或推广服务或相关产品及进行市场调查 ;
1.12 确定本行对客户的负债额,或客户或为客户债务提供担保或抵押的人士对本行的负债额 ;
1.13 遵守本行或其任何分行或任何汇丰集团成员根据以下各项须或被期望遵守的责任、要求或安排 :
(a) 任何法律或合规责任 ;
(b) 任何权力机关提供或发出的任何守则、内部指引、指引或指导 ;
(c) 与对汇丰集团整体或任何部分具有司法权限的权力机关现在或将来订立的任何合约或其他承诺 ;或
(d) 权力机关之间的任何协议或条约 ;
1.14 遵守汇丰集团为符合制裁或预防或侦测金融犯罪的任何方案就于汇丰集团内共用资料及资讯或资料及资讯的任何其他使用而指定的任何责任、要求、政策、程序、措施或安排 ;
1.15 遵守权力机关施加的任何责任、指令或要求 ;
1.16 促使本行的实际或建议承让人、或本行就针对客户的权利的参与人或附属参与人评核拟成为转让、参与或附属参与的交易 ;
1.17 维持汇丰集团或本行与客户的整体关系 ;及
1.18 与任何上述相关或有连带关系的用途。
2. 分享及转移非个人资料的客户资料
x行可因应所有或任何需要及适当的用途向本行认为所需的所有人士(不论所在处)转移、分享、交换及披露任何非个人资料的客户资料,包括 :
2.1. 任何汇丰集团成员 ;
2.2 汇丰集团的任何代理、承包商、次承包商、服务供应商或联营人士(包括彼等的雇员、董事及职员、代理人、承包商、服务供应商及专业顾问);
2.3 任何权力机关 ;
2.4 代表客户行事的任何人士、收款人、受益人、账户被指定人、中介人、往来及代理银行、结算公司、结算或交收系统、市场交易对手、上游预扣税代理、掉期或交易储存库、证券交易所、客户拥有证券权益的公司(如该等证券由本行或任何汇丰集团成员代客户持有);
2.5 就或有关收购服务权益及承担服务风险的任何一方 ;
2.6 任何其他财务机构、资信调查公司或征信机构,以获取或提供信贷资料 ;及
BIA T & C SC 2018/Aug
2.7 涉及本行或任何汇丰集团成员的任何业务转让、出让、合并或收购的任何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