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统一编号: 11N425022547202436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松江校区三期工程招标代理服务的合同
合同统一编号: 11N42502254720243617
合同各方:
甲方: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乙方:上海教育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 000 x 地址:上海上海市奉贤区上海市奉贤区南行
xx 0000 xxx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201400
电话:00000000 电话:02163820186-8129
传真: 传真:
联系人:白老师 联系人:xxx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项目招标代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松江校区三期工程 ;地 点: 本项目位于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松江校区 ;
招标规模: 项目总建筑面积按 99822 平方米控制,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 87950 平方 米,地下建筑面积为 l1872 平方米 ;
总投资额: 项目总投资按 83082 万元控制(其中建安费 73882 万元),资金来源为市 级建设财力。以上为项目建议书批复金额,具体金额以可研(初步设计深度批复)金额为准 ;
二、合同内容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为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松江校区三期工程招标代理服务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本项目: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松江校区三期工程招标代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委托方的要求,为“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松江校区三期工程”提供包含施工监理、施工总包(总包招标流程、工程量清单编制及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与项目有关的各类专业分包及其他工程(分包招标流程、工程量清单及最高限价编制)、与本项目工程相关的货物采购代理服务,具体执行项目以采购人实际委托为准;
服务期限:自代理协议签订后至项目竣工验收,乙方向甲方提交服务成果或完成服务的具体时间节点: 服务期限:自代理协议签订后至项目竣工验收 。
三、合同价款
1. 本合同服务费用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柒拾万元整元整( 1700000 元)。
2. 通过报价计算折扣率,折扣率=投标价/343 x
3. 本次报价包含代理工作包含的所有费用(含专家评审费等),总报价不得高于限价,招标代理费为完成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的全部费用,如产生重复招标等情况,不因招标次数的变化增加费用。
4. 施工、工程量清单、最高限价、施工监理等工程类采购代理计费按《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沪建计联【2005】834 号、沪价费【2005】 056 号);其他货物、服务采购代理计费按《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 号。
5. 招标代理服务费支付按阶段实施,各阶段招标代理费用在完成相应阶段或招标内容的招标并移交资料后支付。项目单项招标代理服务完成后根据折扣率按实结算;若招标代理服务费结算总价大于项目最终批复中招标代理服务费金额,则按最终批复中招标代理服务费金额进行结算。
6. 招标代理费的计算基数为最终批复总投资,施工监理、施工总包、工程量清单编制、最高限价编制招标代理费的计算基数为批复建安费,其他货物、服务的计费基数为中标价。
7. 注付款前提:财政资金拨付到位,付款流转审核完成且招标代理单位提供合法发票。资金实际支付视财政资金到位情况而调整,受托人不得提出额外补偿。
8. 施工监理、施工总包和工程量清单编制、最高限价编制的代理费由采购人支付,其他采购项目如专业分包等的代理费按折扣率按实计算,由项目中标人支付。
四、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本项目中标通知书;
6、本项目投标文件;
7、本项目招标文件。
五、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定义与本合同第一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六、受托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范围内的代理业务。
七、委托人向受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确保代理报酬的支付。八、合同生效
本合同双方约定合同签订后生效
甲 方
单位名称(章):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经 办 人:白老师
地 址:xxxxxxxxx 000 x签 定 日 期:2024-08-13
乙 方
单位名称(章):上海教育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经 | 办 | 人:xxx |
开 帐 | 户 | 行: 交通银行中山北路支行 号:310066700018010012644 |
签 | 定 日 | 期:2024-08-13 |
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和适用法律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
1.1 招标代理合同:委托人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委托给具有相应招标代理资质的受托人,实施招标活动签订的委托合同,
1.2 通用条款: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需要所订立,通用于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条款。
1.3 专用条款:是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4 委托人:指在合同中约定的,具有建设项目招标委托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受托人:指在合同中约定的,被委托人接受的具有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 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指受托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合同履行的代表。
1.7 工程建设项目:指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委托代理招标的工程。
1.8 招标代理业务: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代理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工作内容。
1.9 附加服务:指委托人和受托人在本合同通用条款 4.1 款和专用条款 4.1 款中双方约定工作范围之外的附加工作。
1.10 代理报酬: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受托人按照约定应收取的代理报酬总额。
1.11 图纸:指由委托人提供的满足招标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1.12 书面形式:指具有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的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3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
任。
1.14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
况造成的实际损失, 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或其他的要求。
1.15 不可抗力:指双方无法控制和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或其他双方一致认为属于不可抗力的事件。
1.16 小时: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
间);
1.1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 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本项目中标通知书;
(7)本项目投标文件;
(8)本项目招标文件。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招标
代理业务正常进行的情况下, 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2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3.1 语言文字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3.2 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双方可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委托人的义务
4.1 委托人将委托招标代理工作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4.2 委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向受托人提供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应具备的相关工程前期资料(如立项批准手续规划许可、报建证等)及资金落实情况资料;
(2)向受托人提供完成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和图纸,需要交底的须向受托人详细交底,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3)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提供的条件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
定;
(4)指定专人与受托人联系,指定人员的姓名、职务、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5)根据需要,做好与第三方的协调工作;
(6)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支付代理报酬;
(7)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4.3 受托人在履行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提出的超出招标代理范围的合理化建议,经委托人同意并取得经济效益,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一定的经济奖励。
4.4 委托人负有对受托人为本合同提供的技术服务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责任。
4.5 委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受托人的有关损失。 5、受托人的义务
5.1 受托人应根据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委托招标代理业务的工作范围和内容,选择有足够经验的专职技术经济人员担任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工程范围及其技术要求,与委托人商定招标计划,在委托人委托的范围内进行项目的招标工作;协助委托人审查投标人资格;
(2)依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组织招标工作,维护各方的合法利
益;
(3)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施工图纸,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等工作;
(4)提供合适的招标文件(包含合同文本) ,解答投标方对招标文件中商务部分的有关
异议问题;
(5)对外发标,组织开标会、资格预审会、组织初审投标方提交的投标文件和报价;
(6)邀请投标方解答投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
(7)协助委托人召开专家评审会,协助委托人确定资格预审通过单位或投标方的资质及技术和商务投标书进行评审;
(8)协助委托人草拟合同,参与合同谈判及签订工作;
(9)协助办理中标手续并获批准;
(10)向委托人宣传有关工程招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解释合理的招标程序,以便得到委托人的支持和配合;
(11)招标代理应对招标工作中项目委托人所出具有关数据的计算、技术经济资料等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负责;
(12)招标代理不得接受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中委托招标范围之内的相关的投标咨询业务;
(13)招标代理为本项目提供技术服务的知识产权应属受项目委托人专有。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招标代理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14)招标代理不得分包或转让本合同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15)招标代理不得接受任一投标人的礼品、宴请和任何其它好处,不得泄露招标、评标、定标过程中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合同终止后,未经项目委托人同意,招标代理不得泄露与本项目相关的任何招标资料和情况;
(16)完成:除已完成的招标项目外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总承包、施工监理及总承包合同内的暂估价招标及工程量清单、控制价编制工作,同时包括采用非招标方式进行的服务、货物及工程类采购的相应工作;
(17)受托人应当保守在代理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和技术秘密,及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委托合同约定应当保密的信息;
(18)受托人应当在依法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基础上,负责,勤勉认真、尽职尽责地履行全部代理服务工作和承诺的义务,并恪守职业道德、xx自律;
(19)受托人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国家和行业的标准和规范,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服务主体的合法权益;
(20)受托人应当始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若发现相关当事人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如实反映情况。
(21)对于特别紧急的招标及采购,受托人应根据委托人及代建单位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条件配合完成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的编制、招标文件的编制等。
(22)受托人应在每次招标前就招标方式征询委托人的意见,若委托人决定采用资格审查,受托人应无偿配合。
5.3 受托人应对招标工作中受托人所出具有关数据的计算、技术经济资料等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负责。
5.4 受托人不得接受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中委托招标范围之内的相关的投资咨询业
务。
5.5 受托人为本合同提供技术服务的知识产权应属受托人专有。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
权指控,受托人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5.6 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分包或转让本合同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5.7 受托人不得接受所有投标人的礼品、宴请和任何其它好处,不得泄露招标、评标、定标过程中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合同终止后,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泄漏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招标资料和情况。
5.8 受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委托人的有关损失。 6、委托人的权利
6.1 委托人拥有下列权利:
(1)按合同约定,接收招标代理成果;
(2)向受托人询问本合同工程招标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内容或提出不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建议;
(3)审查受托人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各种文件,并提出修正意见;
(4)要求受托人提交招标代理业务工作报告;
(5)与受托人协商,建议更换其不称职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
(6)依法选择中标人;
(7)本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受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或影响招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委托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依法向受托人追索经济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8)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7、受托人的权利
7.1 受托人拥有下列权利:
(1)按合同约定收取委托代理报酬;
(2)对招标过程中应由委托人做出的决定,受托人有权提出建议
(3)当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足或不明确时,有权要求委托人补足材料或作出明确的答
复;
(4)拒绝委托人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并向委托作出解释;
(5)有权参加委托人组织的涉及招标工作的所有会议和活动;
(6)对于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知识产权,委托人,使用或复制的权利;
(7)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三、委托代理报酬与收取
8、委托代理报酬
8.1 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招标代理业务范围,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委托代理报酬
的计算方法、金额、币种、汇率和支付方式、时间。 9、委托代理报酬的收取
9.1 由委托人支付代理报酬的,详见专用条款。
由中标人支付代理报酬的,在中标人与委托人签订承包合同 5 天内,由中标人将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委托代理报酬一次性支付给受托人。
9.2 受托人完成委托人委托的招标代理工作范围以外的工作,为附加服务项目,应收取的报酬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9.3 委托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时间内,未能如期支付代理预付费用,自应支付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代理预付费用的利息。
9.4 委托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时间内,未能如期支付代理报酬,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应付代理报酬的利息。
9.5 委托代理报酬应由委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方法和时间,直接向受托人
支付;或受托人按照约定直接向中标人收取。四、违约、索赔和争议
10、违约
10.1 委托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4.2 一(3)款提到的委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供为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致使招标工作无法进行;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4.2 一(6)款提到的委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委托代理报酬;
(3)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受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委托人赔偿受托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委托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10.2 受托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5.2 一(2)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供为完成招标工作的咨询服务;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5.4 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接受了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投标咨询业务;
(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5.7 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泄露了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招标资料和情况;
(4)受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委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受托人赔偿委托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受托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金额最高不应超过委托代理报酬的金额(扣除税金)。
10.3 第三方违约。如果一方的违约被认定为是与第三方共同造成的,则应由合同双方中有违约的一方先行向另一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再由承担违约责任的一方向第三方追索。
11、索赔
11.1 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11.2 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者发生应由委托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受托人造成损失,受托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 7 天内,向委托人发出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2)委托人收到受托人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于 7 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受托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3)委托人在收到受托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 7 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受托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11.3 受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者发生应由受托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委托人可按 11.2 款确定的时限和程序向受托人提出索赔。
12、争议
12.1 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向有关部门或机构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合同变更、生效与终止
13、合同变更或解除
13.1 本合同签订后,由于委托人原因,使得受托人不能持续履行招标代理业务时,委托人应及时通知受托人暂停招标代理业务。 当需要恢复招标代理业务时,应当在正式恢复前 7 天通知受托人。
13.2 本合同签订后,如因法律、行政法规发生变化或由于任何后续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导致服务所需的成本或时间发生改变,则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报酬和服务期限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相应调整。
13.3 本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与对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末达成书面协议的,本合同依然有效。
13.4 因解除合同使当事人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对方的损失,赔偿方法与金额由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
14、合同生效
14.1 除生效条件双方在协议书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5、合同终止
15.1 受托人完成委托人全部委托招标代理业务,且委托人或中标人支付了全部代理报酬(含附加服务的报酬)后本合同终止。
15.2 本合同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15.3 因不可抗力,致使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双方应协商确定本合同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如果双方不能就本合同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本合同自行终止。除委托人应付给受托人已完成工作的报酬外,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
15.4 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六、其他
16、合同的份数
16.1 双方约定合同 8 份,其中,委托人 4 份,受托人 4 份。如委托人需追加合同份数,其余 2 方应当配合追加合同数量。
1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合同招标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通用条款未涉及的内容进行补充。
第二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和适用法律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当合同文件之间存在歧义,合同解释顺序优先级从高到低依次为: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专用条款、通用条款、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采用的文字为:汉语
3.2 本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民法典》及国家、地方和相关主管部门颁布的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委托人的义务
4.1 委托招标代理工作的具体范围和内容:
本次招标代理内容为招标代理工作包括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委托方的要求,为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松江校区三期工程”提供包含施工监理、施工总包(总包招标流程、工程量清单编制及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与项目有关的各类专业分包及其他工程(分包招标流程、工程量清单及最高限价编制)、与本项目工程相关的货物采购代理服务。具体实施项目以委托人实际派单为准。
4.2 委托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下列工作:
(1)向受托人提供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应具备的相关工程前期资料(如立项批准手续、规划许可、报建证等)及资金落实情况资料的时间:相关文件取得后 7 天内
(2)向受托人提供完成代理招标业务所需的全部资料的时间:相关文件取得后 7 天内
(3)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1、委托人应及时审核清单、招标文件(含答疑文件)及资料并确认;2、及时提供或确认项目的拟邀请投标人名单
(4)指定的与受托人联系的人员姓名: 详见投标文件
职称、职务: 详见投标文件电话:详见投标文件
(5)需要与第三方协调的工作: /
(6)应尽的其他义务: / 5、受托人的义务
5.1 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姓名: 详见投标文件身份证号: 详见投标文件
5.2 受托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下列工作: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工程范围及其技术要求,与委托人商定招标计划,在委托人委托的范围内进行项目的招标工作;协助委托人审查投标人资格;
(2)依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组织招标工作,维护各方的合法利
益;
(3)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施工图纸,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等工作;
(4)提供合适的招标文件(包含合同文本) ,解答投标方对招标文件中商务部分的有关
异议问题;
(5)对外发标,组织开标会、资格预审会、组织初审投标方提交的投标文件和报价;
(6)邀请投标方解答投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
(7)协助委托人召开专家评审会,协助委托人确定资格预审通过单位或投标方的资质及技术和商务投标书进行评审;
(8)协助委托人草拟合同,参与合同谈判及签订工作;
(9)协助办理中标手续并获批准;
(10)向委托人宣传有关工程招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解释合理的招标程序,以便得到委托人的支持和配合;
(11)受托人应对招标工作中项目委托人所出具有关数据的计算、技术经济资料等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负责;
(12)受托人不得接受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中委托招标范围之内的相关的投标咨询业
务;
(13)受托人为本项目提供技术服务的知识产权应属受项目委托人专有。任何第三方如
果提出侵权指控,招标代理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14)受托人不得分包或转让本合同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15)受托人不得接受任一投标人的礼品、宴请和任何其它好处,不得泄露招标、评标、定标过程中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合同终止后,未经项目委托人同意,招标代理不得泄露与本项目相关的任何招标资料和情况;
(16)完成:除已完成的招标项目外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总承包、施工监理及总承包合同内的暂估价招标及工程量清单、控制价编制工作,同时包括采用非招标方式进行的服务、货物及工程类采购的相应工作;
(17)受托人应当保守在代理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和技术秘密,及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委托合同约定应当保密的信息;
(18)受托人应当在依法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基础上,负责,勤勉认真、尽职尽责地履行全部代理服务工作和承诺的义务,并恪守职业道德、xx自律;
(19)受托人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国家和行业的标准和规范,维护
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服务主体的合法权益;
(20)受托人应当始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若发现相关当事人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如实反映情况。
(21)对于特别紧急的招标及采购,受托人应根据委托人及代建单位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条件配合完成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的编制、招标文件的编制等。
(22)受托人应在每次招标前就招标方式征询委托人的意见,若委托人决定采用资格审查,受托人应无偿配合。
(23)为招标人提供的为完成招标工作的相关咨询服务:在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以委托人要求时间为准。
(24)应尽的其他义务:委托人的其他合理要求。 6、委托人的权利
6.1 委托人拥有的权利:详见通用条款 6.1 条
(8)委托人拥有的其他权利: 7、受托人的权利
7.1 受托人拥有的权利:详见通用条款 7.1 条
(7)受托人拥有的其他权利:三、委托代理报酬与收取
8、委托代理报酬
8.1 代理报酬的计算方法:代理报酬为人民币 详见合同页代理报酬的币种:人民币
由委托人支付代理服务费的: 1、结算
招标代理服务费支付按阶段实施,各阶段招标代理费用在完成相应阶段或招标内容的 招标并移交资料后支付。项目单项招标代理服务完成后根据折扣率按实结算;若招标代理服务费结算总价大于项目最终批复中招标代理服务费金额,则按最终批复中招标代理服务费金额进行结算。
2、付款
2.1 完成相应招标代理服务并向委托人提交完整的归档材料(纸质版及电子版)后 14 天内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的 100%;
2.2 总包范围内的专业分包、材料及设备的招标代理采购服务费由中标单位在领取中 标通知书时支付给招标代理单位。
上述支付,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供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后,委托人以电汇的方式支付 给受托人。
9、委托代理报酬的收取
9.1 委托人预付委托代理费用额度(比例):无
9.3 逾期支付时,银行贷款利率:无
9.4 逾期支付时,应收取的利息:无四、违约、索赔和争议
10、违约
10.1 本合同关于委托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1)因委托人延迟提交资料造成受托人无法按时完成招标代理工作的,相应责任由委托人承担;
10.2 本合同关于受托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1)受托人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组成员的承担赔偿金 2000 元/人次,擅自
更换项目经理的承担赔偿金 10000 元/人次;
(2)因受托人原因,造成招标项目无法顺利开展或者造成流标的,承担违约金 5000元/次,并赔偿由此给委托方造成的损失,若造成招标项目进度发生延误的,还需承担延误造成的赔偿责任;
(3)受托人超载代理权限向第三方提供与合同涉及的建设项目有关的采购咨询业务的,造成一定后果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受托人承担合同金额 5%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委托方造成的损失;
(4)受托人的工作人员,以任何形式向潜在供应商、供应商、中标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吃拿卡要,收受好处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更换相关工作人员,更换后的工作人员综合素质应不低于原工作人员素质,并要求受托人承担合同金额 5%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委托方造成的损失;
12、争议
12.1 双方约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选择下列第 (2)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 /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六、其他
13、合同份数
13.2 双方约定合同 8 份,其中,委托人 4 份,受托人 4 份。如委托人需追加合同份数,其余 2 方应当配合追加合同数量。
14、补充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