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 日: 指日常参与、退出或办理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太平洋证券睿富 5 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目 录
一、前言 221
二、释义 2
三、合同当事人 6
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7
五、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8
六、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10
七、集合计划的分级 10
八、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10
九、集合计划的成立 12
十、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 13
十一、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1514
十二、集合计划的估值 1514
十三、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 1918
十四、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2120
十五 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2221
十六 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2322
十七、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2625
十八、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2726
十九、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2827
二十、集合计划的展期 2928
二十一、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2928
二十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92829
二十三、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3332
二十四、风险揭示 3433
二十五、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3736
二十六、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3837
二十七、或有事件 3837
一、前言
为规范太平洋证券睿富 5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或“计划”)
运作,明确《太平洋证券睿富 5 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管理办法》、《细则》、《太平洋证券睿富 5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释义
x《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指《太平洋证券睿富 5 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对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管理办法》: 指 2013 年 6 月 2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并施行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指 2013 年 6 月 2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并于当日施行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单位“元”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集合计划或本集合计划或本计划:
指依据《太平洋证券睿富 5 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太平洋证券
睿富 5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所设立的太平洋证券睿富 5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计划说明书或《说明书》:
指《太平洋证券睿富 5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一份披露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及推广机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非交易过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权利义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费用及税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及估值、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及分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信息披露制度、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终止及清算、投资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提示等涉及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信息,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
托管协议 指《太平洋证券-兴业银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管理人或管理人: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人或设立人: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或托管人或托管银行:
指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太平洋证券”)
指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推广机构: 指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结算公司”)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当事人:
指受《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束,根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委托人: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委托人: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委托人或参与人: 指上述委托人(个人委托人和机构委托人)的合称
存续期期满日或终止日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
不设固定日期,具体时间提前公告
x集合计划推广结束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净参与申请额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含 3000 万元,不包括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且委托人超过两人,并经管理人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的日期。
或在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内,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净参与申请额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含 3000 万元,不包括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且委托人超过两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可以依据《管理办法》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实际参与申请情况决定停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申请。经管理人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宣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的日期。
推广期: 指本集合计划自开始推广到推广完成之间的时间段;集合计划应当在推广之日起的 60 个工作日内完成推广、设立活动,具体时间见有关公告
集合计划存续期: 12 个月(若本集合计划提前终止,以本集合计划实际存续天数为准)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日常参与、退出或办理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参与确认日: 委托人在推广期申请参与本计划,参与申请的最终确认将会在
计划成立后的 2 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
封闭期: 本集合计划在存续期封闭运作,存续期均为封闭期开放期: 本集合计划封闭运作,存续期内不设置开放期
会计年度: 指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起至当年 12 月 31 日为止的期间
计划年度: 指本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每满一年为止的期间。例如,假设本集合计划于 2013 年 11 月 20 日成立,则 2013 年 11 月 20 日至 2014 年 11 月
19 日为一个计划年度。x 19 日为非工作日,则取其之前的最近一个工作日
推广期参与: 指在推广期内本集合计划委托人购买本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
存续期参与: 本集合计划封闭运作,存续期不能参与 退出: 本集合计划封闭运作,存续期内不能退出
自有资金: 指管理人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本金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或委托投资资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收益: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账户: 集合资产管理
计 划 资 产 总 值: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委托人的意愿,委托人参与的本集合计划净额
指本集合计划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指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给委托人开立的用于记录委托人持有本集合资计划份额情况的登记账户
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发行计划份额方式募集资金,并依法进行有价证券交易等资本市场投资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划总份额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累计净 值: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面值: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 收益分配基准日或分配基准日
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加上份额累计分红
指人民币 1.00 元
指计算评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过程
指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生效之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突发事件、注册与过户登记人非正常的暂停或终止业务、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合同当事人
委托人 | ||
个人填写: | ||
姓名: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通信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电话: | 移动电话: | 电子信箱: |
其他:
机构填写:
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代理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其他:
管理人
机构名称: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xx地址:xxxxxxxxx 000 xxxxx 00 x xxxx:000000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其他:
托管人
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其他: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名称:太平洋证券睿富 5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类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三)目标规模
x集合计划推广期规模上限为 6500 万份。
(四)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1、投资范围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银行存款等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资产配置比例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或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可投资比例占本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 0%-100%。
银行存款可投资比例占本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 0%-100%。
(五)管理期限
x集合计划管理期限为 2 年。
(六)封闭期、开放期及流动性安排: 1、封闭期:集合计划全程封闭运作,封闭期内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
2、开放期:不设开放期。
3、流动性安排:封闭运作,集合计划结束后,委托人即可退出本计划。
(七)集合计划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八)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
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万元,超过 100 万元部分应为 1 万元的整数倍。
(九)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推广对象
x集合计划属具有较高风险收益特征的投资产品,适合具有较高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
(十)本集合计划的推广 1、推广机构: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推广方式
管理人应将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等正式推广文件,以张贴、摆放等方式置备于推广机构营业场所。推广机构应当了解客户的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详细介绍产品特点并充分揭示风险,推荐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集合计划,引导客户审慎作出投资决定。禁止通过签订保本保底补充协议等方式,或者采用虚假宣传、夸大预期收益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推广集合计划。
管理人及推广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通过管理人、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监会电子化信息披露平台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客观准确披露集合计划备案信息、风险收益特征、投诉电话等,使客户详尽了解本集合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但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本集合计划。
(十一)本集合计划的各项费用 1、认购/申购费(如有):0%;
2、退出费(如有):0%;
3、管理费(如有):0%/年;
4、托管费(如有):0.1%/年;
5、业绩报酬(如有):本集合计划收取业绩报酬,收取原则及方法参见本合同第十三条;
6、银行账户的资金结算汇划费、账户维护费;
7、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可以在委托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五、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一)集合计划的参与 1、参与的办理时间
推广期参与:在推广期内,投资者在工作日内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 2、参与的原则
(1)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前,应当首先是管理人或推广机构的客户;
(2)参与价格 1 元;
(3)采用金额参与的方式,即以参与金额申请;
(4)在推广期内,当集合计划募集规模接近或达到约定的规模上限时,管理人将自次日起暂停接受参与申请。
(5)本集合计划在推广期实行规模上限控制,如果推广期内某日出现超过规模上限的情况,则管理人依照“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对超募当日的客户有效委托申请依次进行确认,即当超募情况出现时,管理人应将当日以前的有效委托予以全部确认,再将当日所有有效参与委托按照参与时间先后排序,时间相同的再按照参与金额的大小排序,然后根据排序逐笔确认,超过目标规模上限的其他客户委托将不被确认。如果确认某单笔委托将导致规模超限,则该单笔委托将全额不被确认。
3、参与的程序和确认
(1)投资者按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具体安排,在规定的交易时间段内办理;
(2)投资者应开设推广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并在交易账户备足认购/申购的货币资金;若交易账户内参与资金不足,推广机构不受理该笔参与申请;
(3)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后,方可申请参与集合计划。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有效后,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4)投资者参与申请确认成功后,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
(5)投资者于 T 日提交参与申请后,可于 T+2 日后在办理参与的网点查询参与确认情况。
4、暂停参与的情形
如出现如下情形,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参与申请: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本集合计划出现或可能出现超额募集情况;
(3)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4)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或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5)推广机构对委托人资金来源表示疑虑,委托人不能提供充分证明的;
(6)集合计划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可暂停参与的情形;
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参与情形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报告委托人。 5、参与费及参与份额的计算
(1)参与费率:0%
(2)参与份额的计算方法:参与费用=0;
净参与金额=参与总金额;
参与份额=(净参与金额+推广期利息)/1 6、参与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推广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
(二)集合计划的退出
委托人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不能退出集合计划份额。六、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管理人拟用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但管理人以自有资金认购本集合计划推广期截止日委托人所认购集合计划资产总额的比例不超过 20%。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份额与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参与收益分配的权利。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管理人承诺不得退出参与资金,但按本集合计划管理合
同约定取得的现金分红部分除外。七、集合计划的分级
x集合计划是否根据风险收益特征进行分级:否。八、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一)管理方式 1、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
委托人服务,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2、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3、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本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4、管理人负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估值等会计核算业务,编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务报告,并接受托管人的复核;
5、按规定出具资产管理报告,保证委托人能够及时了解相关集合计划资产投资组合、资产净值、费用与收益等信息;
6、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不泄漏集
合计划的投资安排、投资意向等信息(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相关司法部门、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
7、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
8、依法对托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托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9、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说明书》的约定,指定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集合计划的开户登记事务及其他与注册登记相关的手续;
10、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申请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
11、按相关法律法规妥善保护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推广文件、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少于二十年;
12、在集合计划到期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时,妥善处理相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
13、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及时向委托人、托管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14、因自身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就直接损失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15、因托管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
16、因管理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给委托人、托管人造成经济损失时,就直接损失对委托人、托管人予以赔偿;
17、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专项审计,集合计划审计报告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报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送托管人,同时向委托人披露;
18、在与关联方发生交易行为时,保证对关联方及非关联方公平对待;
1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管理权限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独立运作集合计划的资产;
2、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参与费、退出费和业绩报酬;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停止或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参与,暂停办理计划的退出事宜;
4、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终止本集合计划的运作
5、监督托管人,并针对托管人的违约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及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本集合计划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7、行使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
8、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集合约定的其他权利;九、集合计划的成立
(一)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日期
集合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含参与费)不低于 3 千万元人民币且其委托人的人数
为 2 人(含)以上,并经管理人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
集合计划设立完成前,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二)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在集合计划规模低于人民币 3 千万元或委托人的人数少于
2 人条件下,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承担集合计划的全部推广费用,并将已认购
资金及同期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 30 个工作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利息金额以本集合计划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三)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 1、条件: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活动结束后,管理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如果集合计划同时满足:第一,集合计划规模超过 3000 万;第二,委托人超过 2 人(含 2 人)时,集合计划管理人依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集合计划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集合计划的参与,并报告集合计划的成立。如果集合计划不能同时满足上述 2 个条件,或在推广期内发生使集合计划无法设立的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则不得成立。
2、日期:
本集合计划成立的时间为计划管理人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发布集合计划成立公告的日期。
十、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
(一)、集合计划账户的开立
1、托管专户
(1)托管专户是指管理人、托管人为履行本合同在兴业银行上海分行为集合计划单独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托管专户的名称应当包含“太平洋证券睿富 5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具体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集合计划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退出金额、支付计划收益、收取参与款,均需通过该托管专户进行。
托管期间,账户预留印鉴为专用印章1 枚以及托管人监管印章3 枚。专用印章和托管人的监管印章均由托管人自行保管。
(2)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集合计划业务的需要。托管人和管理人不得假借集合计划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集合计划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集合计划业务以外的活动。
(3)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推广机构为集合计划的每一位委托人建立集合计划交易账户,记录委托人通过该推广机构买卖本集合计划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
管理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登公司”)或其它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本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并承担相应委托责任。注册登记机构为委托人开立集合计划账户,用于记录委托人持有的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3、银行存款账户
集合计划投资银行存款,管理人应与存款机构签订存款协议,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账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
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
(二)、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
1、银行存款和应计利息;
2、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或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收益
(三)、集合计划资产的管理与处分
集合计划资产由托管人托管,并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及注册登记机构的自有资产及其管理、托管的其他资产。管理人、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债权人不得对集合计划资产行使冻结、扣押及其他权利。除依照《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集合计划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一、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托管方式为:集合计划资产由计划管理人委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管理人已经与托管银行签订了托管协议。托管人将严格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双方达成的托管协议对集合资产进行托管。
本合同前言中“保护集合计划资产的安全”及“安全保管集合计划的资产”是指托管人在现行证券交易、登记结算制度赋予的权限下,在本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的托管职责范围内,实现此项义务。
委托人签署本合同的行为本身既表明对现行证券交易、登记结算制度下托管人托管职能有充分的了解,并接受本合同约定的托管职责和范围。
十二、集合计划的估值
管理人应当制订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并定期对其执行效果进行评估,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估值的公平、合理。
(一)资产总值:
集合计划的资产总值是指通过发行计划份额方式募集资金,并依法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投资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份额(单位)净值:
集合计划份额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划总份额。
(四)估值目的:
客观、准确地反映集合计划资产的价值。经集合计划资产估值后确定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是进行信息披露、计算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的基础。
(五)估值对象:
运用集合计划资产所购买的一切有价证券、银行存款及其他资产。
(六)估值日: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每个交易日对资产进行估值。
资产管理人每日对资产管理计划进行估值,并由资产托管人复核。估值原则应符合本产品说明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估值方法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估值方法:
除投资管理人在资产购入时特别标注并给托管人正式书面通知及另有规定外,本计划购入的资产均默认按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与估值。如国内证券投资会计原则及方法发生变化,由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确定估值方法,并以签署托管协议补充协议的方法确定有关内容。
(1)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估值方法
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如提前支取或利率发生变化,将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2)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估值办法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按成本估值,收益在实际到账时入账。
(3)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估值办法
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按成本估值,收益在实际到账时入账。
(八)估值程序:
日常估值由管理人进行。用于披露的资产净值由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报送托管人,托管人按照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托管人复核无误签章后返回给管理人;报告期末估值复核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九)估值错误与遗漏的处理方式:
管理人和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份额计价出现错误时,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因份额净值错误给委托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以投资人实际损失为限。管理人在赔偿委托人后,有权向有关责任方追偿。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十)差错处理: 1、差错类型
x计划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管理人、托管人、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或委托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并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备案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委托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不限于赔偿、责任声明等。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及要求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承担因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的损失;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管理人过错造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损失时,托管人应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利益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托管人过错造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损失时,管理人应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利益向托管人追偿。除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或其他规定,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注
册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说明。 (十一)暂停披露净值的情形 1、与本计划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二)特殊情形的处理
由于本计划所投资的各个市场及其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计价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由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发送的数据有误,处理方法等同于交易数据错误的处理方法。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管理人或托管人托管业务系统出现重大故障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管理人、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
(一)集合计划费用支付标准、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时间 1、托管费:
本集合计划应给付托管人托管费,按前一日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本集合计划的年托管费率为 0.1%。计算方法如下:
F = E ×0.1%÷365
F 为每日应付的托管费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分红基准日/终止日,由托管人于分红基准日/终止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依据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管理费:
本集合计划年管理费率为 0%,管理人不收取管理费。 3、与本集合计划有关的审计费用:
在存续期间发生的集合计划审计费用,在合理期间内摊销计入集合计划。本集合计划的年度审计费,按与会计师事务签订协议所规定的金额,在被审
计的会计期间,按直线法在每个自然日内平均摊销。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银行结算费用、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开户费、银行账户维护费、银行间交易费、转托管费、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收取的相关费用等集合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银行结算费用,在每个费用支付日一次计入集合计划费用;
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按银行间市场规定的金额,在相应的会计期间一次性计入费用;
开户费、银行账户维护费、银行间交易费、转托管费在发生时一次计入集合计划费用;
与集合计划运营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果金额较小,或者无法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可以一次进入集合计划费用;如果金额较大,并且可以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应在该会计期间内按直线法摊销;
上述计划费用中第 3、4 项费用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
(二)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项目
集合计划推广期间的费用,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本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本集合计划费用。
(三)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1、管理人收取业绩报酬的原则:
(1)对集合计划实际收益高出预期收益部分计提业绩报酬;
(2)在符合业绩报酬计提条件时,在集合计划分红基准日和集合计划终止
日计提业绩报酬;
(3)在集合计划分红基准日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分红资金中扣除;
(4)在集合计划终止日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退出资金中扣除;
(5)在集合计划分红时或集合计划终止时业绩报酬按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金额计算;
2、业绩报酬的计提方法:
集合计划年化收益率高于预期收益率 11.0%以上部分的收益全部计提为业绩报酬,归管理人所有。
3、业绩报酬支付:
业绩报酬由管理人在集合计划分红基准日和集合计划终止日计提,并向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计提金额,托管人据此计提应付管理人业绩报酬。在红利发放日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业绩报酬以管理人提供的数据为准,托管人据此进行账务处理,不进行复核。托管人依据管理人指令办理业绩报酬的支付。
十四、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收益包括:
本集合计划收益指集合计划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集合计划已实现收益指集合计划收益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可供分配利润:
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资产负债表中集合计划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委托人预期年收益率为 11.0%。
关于本集合计划的预期收益率,委托人应承认: 1、预期收益率并非投资收益的最低标准或要求;
2、实际收益率可能低于预期收益率,甚至为亏损;
3、预期收益率并非管理人的投资收益承诺或任何暗示;
4、管理人并不负有向委托人支付预期收益率的责任。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每份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集合计划成立之后每满三个月后进行一次收益分配;
3、每一个分红基准日集合计划已实现的收益全部进行分配,分红基准日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方案中明确;
4、分红基准日的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集合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在分红基准日之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根据收益分配方案将红利收益划转到委托人;
6、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与收益分配的相关税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披露: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方案中将载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收益的范围、净收益、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红基准日、红利发放日、分配数额、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并由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并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五)收益分配方式:
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管理人将分红款划入推广机构结算备付金账户,再由推广机构划入委托人账户。
如国家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或情势发生变更,或发生可能导致委托人利益受损的情形,管理人在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下有权决定是否提前终止本集合计划。
十五 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一)投资目标
在力争本金安全和较高收益的前提下,主要投资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投资品种,力争实现集合计划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理念
精选优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获取稳定收
益。
(三)投资策略
x集合计划将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审慎投资。管理人将结合经济周期、货币政策以及相关投资品种的具体情况,分析相关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寻求安全性较高、预期收益率较高的投资机会。
十六 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一)集合计划的决策依据
集合计划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具体决策依据包括:
1、《管理办法》、《细则》、《规范》、《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等有关法律性文件;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调整及汇率、利率变化趋势;
3、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匹配关系。
(二)集合计划的投资程序 1、投资决策程序
管理人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体系由管理人资产管理业务发展委员会、资产管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主办人三级体系组成。
管理人资产管理业务发展委员会是管理人资产管理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确定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战略和投资政策、研究决定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管理策略和风险资产配置、研究决定和调整资产管理业务的整体规模及公司自有资金参与资产管理产品的规模等相关事宜;
资产管理投资决策委员会是非常设机构,公司根据资产管理产品类型设立不同的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具体资管产品内部的投资决策,包括审核资产管理产品的资产配置方案、审核投资主办拟定的投资策略和重大项目投资建议书、对投资主办做出投资授权、对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及绩效状况进行业绩评估等;
投资主办人是资产管理业务具体项目的直接管理人,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行投资管理。
2、投资交易程序
管理人设置独立的交易室,投资主办人下达的投资指令通过交易室实施。交
易室接到投资主办人的投资指令后,根据有关规定对投资指令的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确保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
3、投资风险的监控与绩效评估
由专人定期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风险、绩效评估,并向资产管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部门提供报告,供投资产管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部门和投资主办人随时了解投资组合承担的风险水平,检验既定的投资策略。绩效评估是资产管理总部投资经理、风险控制经理定期对各资产管理产品资产运作及投资主办的绩效状况进行业绩评估,并向资产管理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报告。绩效评估的标准主要是评估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是否符合产品合同规定、单位资产净值的实际增减值和增减率、业绩与参照基准的对照、产品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在同业中的排名以及在业内同类计划中的业绩排名等。
(三)风险控制 1、风险控制的原则
在建立风险管理体系时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管理制度应覆盖公司业务的各项工作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审慎性原则:风险管理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独立性原则:风险管理工作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并贯彻到业务的各具体环节;
(4)有效性原则:风险管理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风险管理制度应随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改变以及业务的发展变化及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公司内部对投资管理、研究策划、市场开发、风险管理、综合支持等职能通过组织与岗位分设,且相互制衡,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的保密协议;
(7)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可操作性。 2、风险控制组织架构
(1)决策系统:即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公司的常设机构,也是最高风险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审查并批准资产管理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定期对资产管理业务经营中的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从整体上把握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控制。
(2)公司层面的实施系统:风险控制部门,包括公司合规部、公司风险监控部,负责审核资产管理业务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审核资产管理业务合同、对资产管理业务涉及的敏感信息进行信息隔离管理、审核资产管理业务对外报送及公开披露的各项报告、报表、统计资料等。
(3)资产管理部门内设的实施系统:部门内设风险控制岗,通过定期不定期对资产管理产品风险水平进行评价,加强对资产管理产品投资风险的控制。
3、投资风险管理程序
(1)建立风险控制构架,完善风险控制制度和体系。
在制度管理方面,除了公司的基本制度和内控规范外,针对资产管理业务还系统地制定了投资管理、交易、风险控制、产品开发、客户服务和营运管理等制度,对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决策体系、投资管理流程、权限管理、交易工作流程、产品开发程序、客户服务机制等都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2)风险识别:对所有可能存在的、对公司资产管理运作有重大影响的潜在风险点进行考察和识别。
风险识别主要采用由内至外分析法,由资产管理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对业务部门内潜在的风险点进行识别,定期(每个月)或根据需要及时出具风险自查报告,经风险控制小组讨论后报风险监控部、合规部讨论。
鉴于由内至外分析法不足以识别所有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公司同时采用由外至内分析法,由公司管理层、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监控部、合规部将风险尤其是外部风险和合规性风险等进行指标分解,下达风险限额到资产管理总部及各业务部门。
(3)风险评估:根据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中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以及由此对公司运作造成的潜在影响进行评估。风险评估工作由合规部、风险监控部、稽核部、
资产管理总部配合完成。
为保证风险度量的准确性,在风险评估时应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定性的分析旨在评估业务流程中的所有风险并保证有适当的控制制度相对应;定量分析则有助于风险评估的准确性。
(4)风险处理:是指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资产管理总部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经批准后组织具体实施。为保证风险控制的有效性,由稽核部对风险控制系统实施持续的检查和监督。
(5)监督与检查:评估风险管理的有效性,适时加以修正。
在风险控制的基础上,合规部、风险监控部、稽核部以及资产管理总部风险控制岗应对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控制系统的适当性、有效性及时作出评价。如果发现风险控制系统有不足之处时,应及时提出改进建议和报告,并监督资产管理总部实施上述建议。
十七、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一)投资限制
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集合计划的投资限制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集合计划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二)禁止行为
x集合计划的禁止行为包括: 1、违规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
途;
2、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4、挪用集合计划资产;
5、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
6、募集资金超过计划说明书约定的规模;
7、接受单一客户参与资金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
8、使用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9、内幕交易、利益输送、操纵证券价格、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
交易规定的行为; 10、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八、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报告、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年度)报告、托管季度(年度)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和对账单。
1、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报告
封闭期内至少每周披露一次集合计划单位净值。 2、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报告和托管季度报告
管理人、托管人在每季度分别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管理季度报告和托管季度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说明。上述报告应于每季度截止日后 15 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人网站通告。
3、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
管理人、托管人在每年度分别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说明。上述报告应于每个会计年度截止日后 3 个月内通过管理人网站通告。
4、年度审计报告
管理人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并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提供给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网站向委托人提供。
5、对账单
管理人应当每个季度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委托人寄送对账单,对账单内容应包括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参与、退出明细,以及收益分配等情况。
(二)临时报告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对集合计划持续运营、客户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管理人应当以管理人网站公告方式及时向客户披露。临时报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负责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投资主办人员发生变更,或出现其他可能对集合计划的持续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暂停受理或者重新开始受理参与或者退出申请;
3、发生巨额退出并延期支付;
4、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5、集合计划存续期满并展期;
6、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和退出;
7、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8、与集合计划有关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负责本集合计划的代理推广机构发生变更;
10、集合计划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1、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
12、管理人、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
13、其他管理人认为的重大事项。
本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方式:披露文件放置于管理人网站(xxx.xxxxx.xxx)供委托人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披露有新规定的,本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也将按照新规定执行。
十九、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一)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客户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受让方首次参与集合计划,应先与管理人、托管人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二)集合计划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参与、退出等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集合计划份额按照一定的规则从某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转移到另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的行为。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因继承、捐赠、司法执行、以及其他形式财产分割或转移引起的计划份额非交易过户。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集合计划份额的冻结
集合计划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集合计划份额冻结与解冻事项。
二十、集合计划的展期
x集合计划是否可以展期:否。二十一、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1、计划存续期间,客户少于 2 人;
2、计划存续期满且不展期;
3、管理人认定本集合计划的目的已经无法实现时;
4、其他终止的情形。
(二)集合计划的清算
1、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成立集合计划清算小组,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2、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
3、清算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清算费用、管理费、业绩报酬及托管费等费用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给委托人,并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4、清算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在管理人网站公布清算结果;
5、若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变现的资产或权益,管理人可对此制定二次清算方案,该方案应经托管人认可,并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管理人应根据二次清算方案的规定,对前述未能变现的资产或权益在变现后进行二次清算,并将变现后的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或本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全部分配给委托人。
二十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1)取得集合计划收益;
(2)通过管理人网站查询等方式知悉有关集合计划运作的信息,包括资产配置、投资比例、损益状况等;
(3)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
(4)按持有份额取得集合计划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5)因管理人、托管人过错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
(6)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应认真阅读本合同及《说明书》,并承诺委托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2)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交付委托资金,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托管费和其他费用;
(3)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承担集合计划的投资损失;
(4)不得违规转让其所拥有的计划份额;
(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说明书》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管理人的权利
(1)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独立运作集合计划的资产;
(2)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收取管理费、业绩报酬等费用报酬;
(3)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停止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参与,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
(4)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终止本集合计划的运作;
(5)监督托管人,并针对托管人的违约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6)行使集合计划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
(7)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8)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权利。
2、管理人的义务
(1)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2)进行资产估值等会计核算;
(3)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本合同、《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4)依法对托管人、代理推广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托管人、代理推广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代理推广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
(5)按规定出具资产管理报告,保证委托人能够了解有关集合计划资产投资组合、资产净值、费用与收益等信息;
(6)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
(7)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及时向申请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
(8)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推广文件、客户资料、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和数据;
(8)在集合计划到期或其他原因解散时,与托管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金的返还事宜;
(9)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及时向委托人和托管人报告;
(10)因管理人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11)因托管人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
(12)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说明书》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对集合计划的资产进行托管;
(2)按照本合同、《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收取托管费;
(3)监督管理人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或者本合同、《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约定的,要求其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
(4)查询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情况;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说明书》以及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2、托管人的义务
(1)依法为集合计划开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和专门的证券账户等相关账户;
(2)非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集合计划资产;
(3)在集合计划托管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保管集合计划的资产,确保集合计划资产的独立和安全,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4)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资产,执行管理人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负责办理集合计划名下的资金往来;
(5)定期核对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情况;
(6)监督管理人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说明书》以及托管协议约定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
(7)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
(8)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9)按规定出具集合计划托管情况的报告;
(10)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保存期不少于二十年;
(11)在集合计划终止时,与管理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
(12)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委托人和管理人;
(13)因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14)因管理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代委托人向管理人追偿;
(1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说明书》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三、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一)违约责任 1、管理人、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或者本合同约定,给计划财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计划财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生效之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突发事件、注册与过户登记人非正常的暂停或终止业务、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同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后,发生了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该方不能减轻或免除相应责任。
(2)管理人和/或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管理人由于按照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4)在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及托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其控制能力之外的第三方原因或其他原因
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 2、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3、本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由于管理人、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计划财产或委托人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一方当事人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
6、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二)争议的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二十四、风险揭示
x集合计划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资本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投资品种价格波动,从而影响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资本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周期性的经济运行周期表现将对资本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收益产生影响。
3、购买力风险
投资者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投资者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获取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x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或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投资品种,此类投资品种对委托人的参与和退出行为都有严格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不能随时追加或者退出委托资产,因此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的委托资产存在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
(四)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风险
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五)技术风险
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操作风险
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
(七)合规性风险
指集合计划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集合计划投资违反相关法规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八)参与申请失败的风险
因本集合计划在推广期实行规模上限控制,如果推广期内某日可能出现超过规模上限的情况,则管理人依照“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对超募当日的客户有效委托申请依次进行确认,即当超募情况出现时,管理人应将当日以前的有效委托予以全部确认,再将当日所有有效参与委托按照参与时间先后排序,时间相同的再按照参与金额的大小排序,然后根据排序逐笔确认,超过目标规模上限的其他客户委托将不被确认。如果确认某单笔委托将导致规模超限,则该单笔委托将全额不被确认。另外,由于投资者自身原因导致资金未到账或资金不到参与下限也将造成委托参与不被确认。委托人参与申请存在失败的风险。
(九)合同变更风险
x集合计划根据业务和投资的需要,及时对资产管理合同进行补充和变更。管理人经托管人同意后对本合同做出调整和补充的,合同变更内容应当及时
通过管理人网站形式通知委托人,征求委托人意见,委托人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明确是否同意合同修改的意见。同意的,按照通告规定的方式回复同意的意见;不同意的,按照通告规定的方式回复不同意的意见;不同意的,有权在管理人发出通告时规定的 5 个工作日期限届满后的特别开放日内退出计划;在通告发出后
的 5 个工作日内回复不同意的意见,但未在管理人发出通告时规定的 5 个工作日期限届满后的特别开放日内提出退出计划的,视为同意合同变更;未在通告发出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回复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也未在管理人发出通告时规定的
5 个工作日期限届满后的特别开放日内提出退出计划的,视为同意合同变更。开
放期结束后的首个工作日同意合同变更的委托人数量不少于 2 人,集合计划方能存续。合同变更事项涉及中国证监会审批的,需获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生效。
部分投资者可能因为未能提供有效的联系方法或者未能将变动后的联系方法及时通知管理人,而无法及时获知合同变更事项,或者委托人未能及时在公告发出后按照公告中规定的方式回复意见,在上述情况下,如果投资者没有能够及时退出本计划,可能被视为同意合同变更,提醒投资者注意此风险。
(十)合同争议处理方式的风险
当相关当事人出现合同争议时,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因本合同引起的或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合同签
订各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人将不能采用诉讼的方式解决相关争议,提请投资者注意此风险。
(十一)本集合计划特有风险
1、信用风险
x集合计划除银行存款外主要投资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或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投资品种。集合计划资产所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或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其投资的标的存在信用风险,从而可能导致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或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收益率较低或为负,进而可能导致集合计划到期时累计收益率低于预期或甚至为负。
2、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受托人或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不作为的风险
x集合计划除银行存款外主要投资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或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由其受托人或管理人集合运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受托人或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能否按照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切实履行各种权利和义务,切实维护资产委托人的权益将对本集合计划委托投资资产的投资效果产生重大影响,如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受托人或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在履行上述职能过程中存在不作为情况,则有可能导致本集合计划委托投资资产发生损失的风险。
二十五、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x合同经管理人、托管人和委托人签署后成立。本合同成立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生效:
(1)委托人参与资金实际交付并确认;
(2) 其他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
(二)合同的组成
《太平洋证券睿富 5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经管理人确认有效的委托人参与、退出本集合计划的申请材料和各推广机构出具的集合计划参与、退出
业务受理有关凭证等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对应的托管协议为:《太平洋证券-兴业银行关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之资产托管协议》(证券公司结算模式)”
二十六、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1、本合同签署后,因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等交易规则修订,自该修订生效之日起,本合同相关内容及条款按该修订办理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委托人特此授权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可以对本集合计划合同及说明书与新的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不一致的内容进行更新或修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更新或修改的内容在管理人网站公告满 5 个工作日后生效。委托人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有异议,可在更新或修改内容生效前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
2、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合同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书面达成一致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管理人须在公告后 5 个工作日内以管理人网站方式向委托人发送
合同变更征询意见。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应在征询意见发出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提出退出本集合计划的申请;委托人未在前述时间回复意见的,视为委托人同意变更。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管理人对其采取如下权利保障措施及后续安排:
3、合同变更后,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4、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约定保证集合计划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二十七、或有事件
x合同所称的或有事件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人可能以独资或者控股方式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
委托人在此同意,如果或有事件发生,在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管理人有权将本合同中由管理人享有的权利和由管理人承担的义务转让给上一条所述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并无须就此项变更和委托人另行签订专项协
议。但在转让前管理人应以信息披露的形式通告委托人。管理人保障委托人退出本专项计划的权利,并在届时的通告中对相关事项作出合理安排。
管理人应当保证受让人具备开展此项业务的相关资格,并向托管人提供监管机构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
管理人应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办理转让手续。
(注:已成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子公司的除外。)
管理人、托管人确认,已向委托人明确说明集合计划的风险,不保证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委托人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的内容,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本合同应由委托人本人签署,当委托人为机构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委托人签字/盖章:
管理人: 公司(盖章)
托管人: (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
专用清算账户及资金划拨专用账户
注意:账户如有变更,请及时通知相关各方。
托管专户户 名:
账 号:开户银行:
管理费收款账户户 名:
账 号:开户银行:
托管费收款账户
户 名: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业务收入账 号:216200191675000146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