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本议定书附录“签证操作程序”和“原产地证书(Form E)”的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第二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政府与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等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以下将其整体简称为“东盟”或“东盟各成员国”,单独提及一国时简称为“东盟成员国”) 政府(以下简称缔约方);
忆及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以下简称《货物贸易协议》)以及二O O六年十二月八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修订议定书》;
认识到需要更新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项下的签证操作程序,以促进贸易便利化,提高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利用率;
寻求将《货物贸易协议》附件3附录1的修正案纳入《货物贸易协定》;
注意到《货物贸易协议》第十九条规定,经各缔约方达成书面协议,可对《货物贸易协议》加以修正;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对《货物贸易协议》附件3的修正
通过替换下列文本对《货物贸易协议》附件3加以修正:
(一)将附件3附录1替换为本议定书附录1;
(二)将附件3附录3替换为本议定书附录2。
第二条
对本议定书附录“签证操作程序”和“原产地证书(Form E)”的修正
经缔约方协商一致,可对本议定书附录“签证操作程序”和“原产地证书(Form E)”加以修正。修正将作为《货物贸易协议》的组成部分,并由各缔约方予以实施。
第三条生效
一、本议定书是《货物贸易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二、本议定书经各缔约方代表签署后,于二O一一年一
月一日起生效。
三、各缔约方应在二O一一年一月一日之前,以外交照
会相互通知完成使本议定书生效的国内法律程序1。
四、如一缔约方未能在二O一一年一月一日之前完成使本议定书生效的国内法律程序,本议定书下该方的权利和义务应自该方发出已完成国内法律程序的通知之日起开始履行。
第四条保存人
对于东盟成员国,本议定书应当交存于东盟秘书长,东盟秘书长应当及时向每一东盟成员国提供一份经核正无误的副本。
下列代表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签署本议定书,以昭信守。
本议定书于二O一O年十月二十九日在河内和二O一 O年 月 日在吉隆坡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英文写成。
1 就本议定书而言,泰国、菲律宾、缅甸、柬埔寨、印尼努力在 2011 年 1 月 1 日前完成本议定书生效的内部程序。如这些国家不能在 2011 年 1 月 1 日前完成本议定书生效的内部程序,在完成其使协议生效的国内法律程序后,它们应当将其实施本议定书的日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表 | 文莱达鲁萨兰国政府 代表 柬埔寨王国政府代表 |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代表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代表 马来西亚政府代表 缅甸联邦政府代表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代表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代表 泰王国政府代表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