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为进一步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推进公司法人治理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19]10号)、《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29 号)、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第五条 公司住所:xxxxxxxxxxx 00 xxxxxxxxx xxxx:000000 | 第五条 公司住所:xxxxxxxxxx 0000 xxxxxxxxx 0 xx 00 x xxxx:000000 |
第十三条后新增 |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 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形成良好公司治理实践。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 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 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做如下修订:
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 照第 二十 五条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 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至第 (二)项的原因回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同意。 公司依照第二十六条规定回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本章程第二十六条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具体实施细则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等执行。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 股东 | 第四章 股东及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及其权利和义务 |
第三十三条后新增 | 第三十四条 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应当依法合规,不得剥夺或者限制股东的法定权利。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依法保障股东权利,注重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畅通有效的沟通渠道,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参与决策和监督等 权利。 |
第四章第一节后新增 | 第二节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原第四章第二节及之后的章节及条款序号顺延 |
第四十五条后新增 | 第四十六条 控股股东提名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结果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 设置批准程序。 |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重大决策应当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干预公司的正常决策程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有关各方作出的承诺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方应当在承诺中作出履行承诺声明、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并切实履行承诺。 第四十九条 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有关各方应当釆取有效措施保持公司在过渡期间内稳定经营。出现重大问题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应当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第五十一条 公司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监事的,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 第五十二条 控股股东投入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占用、支配公司资产。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坚持独立核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第五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当独立运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内部机构与公司及其内部机构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规定程序干涉公司的具体运作,不得影响其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第五十五条 公司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第五十六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与关联方就关联交易签订书面 |
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当釆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垄断采购或者销售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第五十九条 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 利益或者调节利润,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关联关系。 第六十条 公司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 第六十一条 下列关联交易事项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单项或者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相同标的交易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 (三) 董事会决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放弃对该项提案的表决权,且其持有(代表)的股份不计入该项表决的有效表决票总数。 第六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 告; |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 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股东大会可以通过决议,向董事会作出授权,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但不得将法定的上述应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
第四十六条 x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写明的地点。 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六十八条 x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写明的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八十九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按候选人得票多少为序,所得选票较多者当选,但当选者所得选票应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和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候选人,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按候选人得票多少为序,所得选票较多者当选,但当选者所得选票应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
第六章 董事会 | 第六章 董事及董事会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任的时间不得超过六年。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 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连任的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连续 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 |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经历 履行其应尽的职责。董事应当出席董事会会议,对所议事 |
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项发表明确意见。董事本人确定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按其意愿代为投票,委托人应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 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第一百三十八条后新增 |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上市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 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
第六章第一节后新增 |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四十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不得在公司兼任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 第一百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第一百四十五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声明。 独立董事接受提名后,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 声明。 第一百四十六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
第一百四十七条 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或者独立性提出异议时,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并应当及时披露交易所异议函的内容。 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作出说明。 第一百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的任期与董事会其他董事任期一致。 独立董事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不得在公司兼任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以外的职务。 第一百五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 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证券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发行在外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位居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 属、主要社会关系;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发行在外股份百分之五以上或者位居公司前五名股东中的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与公司、公司关联人或公司管理层人士有利益关系的人员; (六)在直接或间接地与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的人员; (七)为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或者在该等机构中任职的其他人 |
员; (八)在证券监管部门、证券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任职的人员; (九)《公司法》或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 (十)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 (十一)与公司之间存在其他任何可能影响其作出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人员。 (十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上述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x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第一百五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享有董事的一般职权外,还享有下列特别职权: (一)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独立董事事前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专业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董事会作出决议前,独立董事认为审议事项资料或论证不充分,提议暂缓表决时,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七)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者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组织或者个人 影响。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依法履职。 第一百五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年度财务报告; |
(五)董事会作出的利润分配预案中不含现金派息时; (六)公司发行新股的方案; (七)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八)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后总资产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资产置换、收购或出售方案; (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后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风险投资、担保及财产损失方案; (十)在公司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十一)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要求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 (十三)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十四)独立董事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应采用下列方式之一: (一)同意; (二)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三)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四)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一百五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独立董事应当按年度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一百五十六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能履行职责或发生严重失职行为时,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五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 辞职。 |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本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时,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补选独立董事。在补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该等辞职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 职务 | |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董事会的人数及人员构成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专业结构合理。董事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 知识、技能和素质。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 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 | 第一百六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 他职权。 |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 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 权。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财务与资金监督管理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
第一百六十三条后新增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 |
第六章第三节后新增 |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 关规定。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及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七十八条后新增 | 第一百七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 |
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一百八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 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 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 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 |
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交易所,交易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交易所报送下列资料: (一) 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本规则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 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 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 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 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交易所提交个人xx报告。 第一百八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出现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 证券事务代表或者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 |
第六章第四节后新增 | 第五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九十一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九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的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 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 |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公司的内控制度。 (五)负责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九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九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九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一百九十六条 财务与资金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制订公司财务与资金监督、管理制度; (二)对公司公司财务执行情况、重大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三)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 |
第七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七章 高级管理人员与激励约束机制 |
第七xxx | 第一节 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八条 x章程第一百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三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四条 ( 四) ~( 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九十八条 x章程第一百三十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二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三十三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不得 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二百零五条后新增 | 第二百零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干预高级管理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直接任免高级管理人员。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应当和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 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勤勉、谨慎地履行职责。 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应当履行法定程序,并及 时披露。 |
第一百四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零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
第七章第一节后新增 | 第二节 绩效与履职评价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公正透明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与履职评价标准和程序。 第二百一十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或者其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监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二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报 告董事、监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
第三节 薪酬与激励 | |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经理人员的薪酬与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的激励机制。公司对经理人员的绩效评价应当成为确定经理人员薪酬以及其它激励方式的依据。经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应获得董事会的批准,向股东大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薪酬与公司绩效、个人业绩相联系的机制,以吸引人才,保持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的稳定。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应当作为确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以及其他激励的重要依据。第二百一十四条 董事、监事报酬事项由股东大会决 定。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向 股东大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
第二百一十四条后新增 |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章程或者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 |
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等激励机制。 公司的激励机制,应当有利于增强公司创新发展能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得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 |
第八章 监事会 | 第八章 监事及监事会 |
第一百四十九条 x章程第一百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第二百一十七条 x章程第一百三十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履职能力。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第二百一十九条后新增 | 第二百二十条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上市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二百二十六条后新增 | 第二百二十七条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 第二百三十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百三十一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检查的结果应当作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百三十二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
第九章后新增 | 第十章 信息披露与透明度 |
第二百六十一条后新增 | 第二百六十二条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第二百六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重大遗漏或者其他不正当披露。信息披露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百六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 |
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公司应当制定规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规范,明确未经董事会许可不得对外发布的情形。 第二百六十五条 持股达到规定比例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收购人、交易对方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控制权变更、权益变动、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关联关系及其变化等重大事项,答复公司的问询,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百六十六条 除依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自愿披露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影响的信息。 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二百六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xx清晰、便于理解。公司应当保证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获得信息。 第二百六十八条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二百六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并设立专职部门或者指定内设部门负责对公司的重要营运行为、下属公司管控、财务信息披露和法律法规遵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定期披露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实施情况,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审计意见。 第二百七十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要求,披露环境信息以及履行扶贫等社会责任相关情况。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披露公司治 理相关信息,定期分析公司治理状况,制定改进公司治理 的计划和措施并认真落实。 |
第十章后新增 | 第十一章 利益相关者、环境保护与社会责任 |
第二百七十一条后新增 |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应当尊重银行及其他债权人、员工、客户、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与利益相关者进行有效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百七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维护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提供必要的条件,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利益相关者应当有机会和途径依法获得救济。 第二百七十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员工权益保护,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组织依法行使职权。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建立与员工多元化的沟通交流渠道,听取员工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以及涉及员工利益的重大事项的意见。 第二百七十五条 公司应当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将生态环保要求融入发展战略和公司治理过程,主动参与生态xx建设,在污染防治、资源节约、生态保护等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二百七十六条 公司在保持公司持续发展、提升经营业绩、保障股东利益的同时,应当在社区福利、救灾助 困、公益事业等方面,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
第十章 通知与公告 | 第十二章 通知与公告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指定 《证券时报》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它报刊和“巨潮资讯网”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 信息的媒体。 | 第二百八十四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十三章 附则 | 第十三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十四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五章 附则 |
以上章程条款修改后,原条款序号须做相应调整。
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