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依上開用途使用外,應以花卉及資材為銷售類別,不得經營卡拉OK。
台灣糖業公司高雄區處房地出租投標須知
一、投標說明:
(一) 租賃標的物:(詳如附件租賃房地位置圖、租賃房地明細表)
土地座落:xxxxxxxxx 000 xxx 414.76 平方公尺。
房屋座落:xxxxxxxxxxx 000 x,xxxx:321.4
平方公尺(約 97.22 坪)。
(二) 租賃用途:
限依房屋權狀及使用執照登載之主要用途使用,且非經同意不得作其他使用。
不得作政府明定之八大特種行業或大樓管理委員會明文規定
禁止之業態使用。
除依上開用途使用外,應以花卉及資材為銷售類別,不得經營xxOK。
(三) 房屋現況:房屋為溫室,水牆設施目前部份損壞(投標人如須使用應自行評估或修復),使用執照登載之用途為「溫室」,本房屋目前出租中,如於本契約起算日(102 年 01 月 01 日)前,本區處未能交付使用,契約將順延至交付使用日起算,租金按交付使用日起,按月租金折算日租金計收(營業稅另計)。
二、得標者之權利義務:
房屋依現況點交,如有修繕改良之必要及依相關法令規定需申辦合法使用時,應自行辦理並負擔所有費用,詳「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房地租賃契約書」。
三、租賃期間:
自 102 年 01 月 01 日起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止,契約期滿經雙方同意得續約。
四、租金:
按決標之年租金折算為月租金(外加營業稅),分 12 期以每月為
1 期繳納。
五、租金給付方式:
第一期租金應於簽約當日繳納;爾後各期租金乙方應分別於每月 5 日前繳納。租金逾期未繳,乙方除照所欠租額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百分之三計算,計繳遲延期間利息外,甲方並得依下列標準加收違約金:
(一)遲延一個月者,按所欠租額加收百分之一,遲延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
(二)遲延二個月者,按所欠租額加收百分之二,遲延逾一個月未滿二個月者,以二個月計算,以此類推,最高加收至百分之二十。
六、投標資格:
自然人、依商業登記法設立之獨資或合夥商號或依法登記之法人均可參加投標。
七、投標者投標時應提出之文件: (一) 資格文件:
1.自然人:附身分證影本;獨資或合夥商號或法人:附商業
登記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影本。上述證明文件應裝入證件封袋妥為密封。
2.押標金:
(1)押標金新台幣:8萬1仟元整整。
(2)押標金由投標者以現金或金融機構簽發之本行支票、本票、保付支票等劃線即期票據繳納,上述票據無需載明受款人,如載明受款人時,應以「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處」為受款人。如現金繳納押標金應於截止投標期限前辦公時間內(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時至12 時,下午1時至5時)至本公司xxxxxxx(xxxxxxxxx00x0x)出納繳納,並將繳納收據封入押標金封內妥為密封與投標文件一併送達收受地點。
(3)得標人之押標金於得標後充當部份租金;未得標者應於開標當日或翌日(辦公時間內)持憑寄標單掛號收執,由本區處驗明原投標人之商號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或 身分證及與投標單所蓋相同之印章,原票據(不予背 書,如受款人為本區處,原投標人需自行洽請原開票金融機構辦理)無息退還。如委託他人代領,應出具前揭
文件及委託書(所蓋印章應與投標單相同),受託人並應攜帶身分證、印章具據領回。逾期未領回者,由本區處依一般公文處理程序發還。
(二) 價格標投標單:
價格標投標單應依本須知所附發之格式填寫,投標單所填金額須以鋼筆、毛筆或原子筆,以中文大寫填寫總額並蓋印,且投標單應裝入標單封袋妥為密封。
(三) 證件封、押標金封、標單封應裝入投標專用大標封袋妥為密封。
(四) 投標專用信封一大只,內附證件封、押標金封、標單封。八、投標文件之提出:
投標文件請於 101 年 10 月 22 日 17 時止前,以郵遞或專人在上班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8 時至 12 時、下午 13 時至 17 時)送達本區處(地址:xxxxxxxxx 00 x 0 x)收發部門簽 收,投標者應自行估計送達時間,逾時不予受理,無論何種文件,如因郵寄而損毀或遺失,概由投標人自行負責,投寄(送)後不得申請撤回。
九、開標時間:中華民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10 時 00 分。
十、開標地點:台灣糖業公司高雄區處四樓會議室(地址:xxxxxxxxx 00 x 0 x)。
xx、xxxx:
(x) 資格審查係審查投標者是否依本投標須知規定提出相關文件,並符合本投標須知所規定之投標資格,僅 1 人投標時,本區處亦得進行資格審查。
(二) 價格標係以投標者於標單所載願付本區處每年租金金額
(未含稅)不低於底價且金額最高者得標。最高標價格有 2 人以上(含 2 人)金額相同且合於決標條件時,當場由主持人抽籤決定之。資格審查僅 1 人投標合格者,仍得開價格標。
(三) 本標案之投標底價(每年租金)為新臺幣 81 萬 2 仟元整(外加營業稅)。報價之價格低於投標底價者,所投標單無效。
(四) 最高標者於開標後放棄權利時,其押標金不予退還,依序由次高標者按最高標價得標。
十二、得標簽約規定:
(一)得標者應於接獲本區處通知之日起 20 日內繳驗投標資格證明文件正本,並依附件「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房地出租契約」內容與本公司完成簽約並辦妥契約公證事宜,同時繳清履約保證金。
(二)履約保證金:決標年租金折算相當 2 個月租金。
(三)前述保證金得以現金或以設定質權予本公司之銀行定期存單或無記名可轉讓銀行定期存款單支付。
(四)得標者逾期未依本須知規定完成簽約並辦妥契約公證事宜或未繳清履約保證金或投標單所填投標人之住址與實際不符致無法送達得標通知、或得標人藉故拒收得標通知經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退回者、或已接獲得標通知不到者,視為得標人自願放棄權利,已繳押標金不予發還,得標人不得異議。本區處得通知次高標者,按最高標決標價格照規定辦理簽約手續,餘類推。
十三、其他規定:
(一) 本案標的物按現況點交,投標者可於開標日前逕赴現場勘查,並按本須知參與投標。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所投寄標單無效:
1.不符合投標資格或未依本須知提出投標文件者。
2.投標信封內有標單而未附押標金,或僅有押標金而無標單者(當場不得補繳)。
3.所附押標金票據面額不足,或所附票據不符規定者。
4.填用非本公司規定之投標單者,或1人投2標(含)以上者,或同一標封內寄兩標(含)以上者。
5.投標單未按規定內容填寫、或所填內容錯誤、或模糊不明、或塗改挖補或漏填、或所蓋印章模糊不清無法辨認(本項本區處有認定是否有效權)或漏蓋者。
6.報價低於投標底價。
7.投標信封寄至指定以外處所或持送開標場所者。
8.未用規定投標信封、封口未密封或封口破損可疑,足以影響開標決標者。
9.其他未規定事項經監辦(標)人認為依法不合或未依投
標須知投標者。
(三) 開標前本區處有權變更公告內容或停止開標,並得隨時修正內容再公告,投標者不得異議。
(四) 本區處對本須知及未規定事項有解釋權,投標者不得異議。
十四、本投標須知附件
(一)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房地租賃契約書 (二)位置圖
(三)標單
十五、投標者於辦理領標、投標過程中,如發現弊端或貪瀆不法情事,請依據「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規定,以書面記載1.檢舉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住所、居所或服務機關、學校、團體,及被檢舉人姓名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2.貪污瀆職事實。3.證據資料。利用下列信箱及電話號碼,勇於提出檢舉,但情形急迫或有其他原因時,得以言詞為之。信箱:台南郵政20之210號信箱,本公司政風檢舉專用電話:(06)0000000,傳真機:(06)3378519。本區處政風檢舉專用電話:(07)0000000,傳真機:(07)5514397。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房地租賃契約書
承租人 (以下簡稱乙方)為承租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所有下列房地,經雙方同意,簽訂契約條款如下:第 一 條 租賃標的物:(詳如附件租賃位置圖、房地租賃明細表)
土地座落:xxxxxxxxx 000 xxx 414.76 平方公尺。
房屋座落:xxxxxxxxxxx 000 x,xxxx:321.4
平方公尺(約 97.22 坪)。第 二 條 租賃用途:
一、限依房屋權狀及使用執照登載之主要用途使用,且非經甲方同意不得作其他使用。如乙方因業務需要須變更時,須報請甲方同意。一切變更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只配合變更申請用印。
二、乙方不得作政府明定之八大特種行業或大樓管理委員會明文規定禁止之業態使用。
三、除依上開用途使用外,應以花卉及資材為銷售類別,不得經營xx OK。
第 | 三 | 條 | 租賃期間 |
自 102 年 01 月 01 日起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止,契約期滿 | |||
經雙方同意得續約。除經雙方另以書面同意續約外,本契 | |||
約於租期屆滿當然消滅,乙方仍繼續占用者,不得主張民法第 451 條之適用。 | |||
第 | 四 | 條 | 租賃標的物點交 |
雙方應於簽訂本契約及乙方繳清租金、履約保證金等相關 費用之次日起 3 日內,由甲乙雙方會同點交租賃標的物, | |||
甲方以現況點交乙方,乙方逾期未點交者,視為已點交。 | |||
第 | 五 | 條 | 租金之計算及繳付 |
一、年租金新台幣 元整(外加營業稅),租金按每年分 12 期,每月為 1 期繳納,第 1 期租金應於簽約當日繳納;爾後各期租金乙方應分別於每月 5 日前繳納,繳付租金應一併繳交營業稅。租金逾期未繳,乙方除照所欠
租額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百分之三計算,計繳遲延期間利息外,甲方並得依下列標準加收違約金:
(一)遲延 1 個月者,按所欠租額加收百分之一,遲延未滿 1 個月者,以 1 個月計算。
(二)遲延 2 個月者,按所欠租額加收百分之二,遲延逾 1 個月未滿 2 個月者,以 2 個月計算,以此類推,最高加收至百分之二十。
二、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天災、地變、戰爭等),致本租賃標的物全部不堪使用時,乙方得停止給付租金,直至租賃標的物重新修繕而得使用為止。修繕期間不計租金,如乙方已給付租金者,甲方應按日數比例計算無息退款;但僅部份不堪使用,其餘仍可維持正常營運時,則按可使用面積比例計收。
第 | 六 | 條 | 租賃標的物使用權之專屬 |
乙方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將租賃標的物轉租、轉借,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供第三人使用。 | |||
第 | 七 | 條 | 稅捐及規費之負擔 |
租賃標的物除地價稅及房屋稅由甲方負擔外,其餘稅捐、規費、水電及電信等其他費用均由乙方負擔。 | |||
第 | 八 | 條 | 租賃標的物之修繕裝潢 |
一、乙方就租賃標的物如有修繕改良之必要時,應先經甲 |
方同意後自行負擔費用辦理,相關設備應自行負責維護並自設保全系統管理,倘發生損害時,概與甲方無涉。
二、 乙方於租賃標的物上須裝潢、改裝或增加設備,應先以書面徵得甲方同意,並自行負擔費用。
三、 前兩款修繕改良、裝潢、改裝或增加之設備於契約期滿或終止時,除甲方同意留用,乙方應無條件贈與甲方使用者外,乙方應將租賃標的物恢復原狀交還甲方,且不得向甲方請求任何賠償或補償。
第 九 條 履約保證金
一、履約保證金新台幣 元整,乙方應於簽約時以現金繳清或以設定質權予甲方之銀行定期存單或無記名可轉讓銀行定期存款單支付。
二、履約保證金於本契約期間屆滿或終止,且乙方未有違約及積欠有關稅賦與費用之情事,並將租賃標的物xxxxx,xxxx。
x、xxxxx,x方不得於履約期間抵付租金,或作任何債務之保證。
第 十 條 終止契約
一、乙方有下列情事之一時,甲方得終止本契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已繳租金不予退還。
(一)、 違反本契約之任一規定時。
(二)、 積欠租金達 2 個月總額且逾期給付達 2 個月,經甲方定期催告仍未給付時。
(三)、 有違反法令或非法使用時。
二、甲乙雙方如因業務需要,均得提前終止契約,但任何一方提前終止契約,均須以書面通知他方,並以距通知日 2 個月以上之日為終止日,始生提前終止契約之效力。
三、乙方依上述規定終止契約者,已繳租金按未使用期間比例無息退還,履約保證金依第 9 條第 2 款之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契約期滿或終止之處理
一、 乙方應於本契約終止之日起 7 日內或期限屆滿之日起 7 日內,將本契約租賃標的物回復原狀交還甲方,否
則每逾 1 日,乙方應按新台幣 元給付甲方不當得利。
二、 乙方於租賃標的物上之修繕改良、裝潢、改裝、增設之設備,除甲方需要保留,應無條件贈與予甲方者外,乙方應於前款規定期限內清除,否則視為廢棄物,甲方得代為清除或處理,費用由乙方負擔。
三、 前款甲方需要保留部分,乙方不得拆除或毀損,亦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及其他費用。
四、 租賃物若有損壞,乙方應依甲方規定賠償之。
五、 乙方若違反本條第 2 款或第 4 款任一規定,應按本契約期間租金總額兩倍計算損害賠償予甲方,上開款項除由履約保證金扣除外,不足之數甲方仍得依法追償之。
第十二條 環保
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做好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若有發生污染情形,應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廢棄物清理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等相關法令辦理,並負責繳交罰鍰、污染場址之調查評估、應變措施(含移除及清理污染物等)及整治等一切費用,若造成任何損害,乙方應負完全賠償責任,一切與甲方無涉。
第十三條 法院管轄
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四條 通知
依本契約規定應給付對方之任何通知或文件,均應以書面為之,並應送達對方於本契約所載之地址,若甲乙雙方地址變更,應於變更地址後 7 日內以書面通知對方,如載明由對方接受並依當時法律規定之通知送達方式辦理時,即視為業已送達對方。
第十五條 x契約應經公證,公證書並應載明逕受強制執行事項:「租期屆滿不返還向甲方承租之房地及租金、第 5 條所定之違約金、第 11 條第 1 款所定之不當得利與第 11 條第 4 款所定之損害賠償,屆期不為返還及給付時,乙方願逕受強制執行。」,公證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十六條 保險及危險負擔
一、 乙方應於本契約期間投保至少新台幣:叁佰萬元之房屋火險,受益人為甲方(以投保之批註單方式表達),並於開始營業日前辦理完成投保至少新台幣:叁佰萬元之公共意外險,且須以甲方為共同被保險人並加註交互責任條款,供作第三人或財物理賠之用,如保險金不足理賠時,不足理賠部分由乙方負擔。
二、 上述保險單應於辦理簽約時交付甲方正本及影本各 1
份(正本驗訖退還)。第十七條 特約條款
一、 甲方已善盡告知租賃標的物現況並經乙方充分了解,乙
方同意使用本契約租賃標的物,應遵守一切法令規定,並依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法相關規定申辦合法使用,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如違反法令規定等任何事件,應由乙方負責解決及負擔一切法律責任,另如有損及甲方之權益,乙方並應補償甲方之一切損失。
二、 契約期間如甲方辦理房屋整修,其整修期間乙方應全力配合,除應配合室內物品挪移以利工程進行外,如因施工過程損及乙方權益,概由承包廠商負責,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賠償或補償。
第十八條 未盡事項之處理
x契約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得以書面協議補充或變更之。第十九條 契約份數及疑義之解決
x契約公證書正本 1 式 2 份甲乙雙方各執 1 份,副本 5 份,由甲方相關業務經管部門分別收執。本契約內容發生疑義時,應以雙方真意公平解決之。
立契約書人:
甲方:xxxxxxxxxxxxxxx:
xx:xx:
xx: xxx:
xxxxx:xx:
xx:
xxxx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