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政府采购项目
维修服务合同
项目名称: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公务用车维修服务资格项目(包5) |
采购计划编号: 440604-2022-037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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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
乙方:佛山市裕军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2022年11月
甲方: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
乙方:佛山市裕军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根据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公务用车维修服务资格项目的采购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东承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招标文件的要求,经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本协议合同如下。
1、项目名称及编号
1.1项目名称: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公务用车维修服务资格项目
1.2采购计划编号:440604-2022-03735
2、服务范围:本项目定点维修的服务对象为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片区5的公用车辆维修。车辆维修内容为:二类或以上类。提供交通运输部门的二类或以上类汽车维修资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
3、工作内容及相关要求
3.1维修费率:85%
3.2配件材料管理费率:15%
3.3外加工费率:5%
3.4代办年审费:每辆车≤600元(含上线检测、例行检查等)
3.5本项目维修费、配件材料管理费率、外加工费率、代办年审费为广东省佛山市目的地维修服务价,须包含全额含税发票、各种税费以及合同实施过程中不可预见费用等完成维修服务所需的一切费用。
3.6维修费、配件材料管理费率、外加工费率、代办年审费将作为最终合同签订价格记入与采购人签定的维修资格合同。维修资格合同两年内有效,不因市场因素、政府政策调整、税收变化等而作任何调整。
4.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为期二年。即2022年11月15日起至2024年11月14日止。
5.服务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6.付款方式
6.1维修费用按季度结算,以转帐形式支付;
6.2结算时成交供应商需向采购人提供等额法定发票和维修费用明细表、车辆维修单(加盖成交供应商公章)送采购人审核结算;
6.3收款方、出具发票方、合同乙方均必须与成交供应商名称一致。
7.免费维护期(质保期):车辆竣工出厂执行质量保证期制度,维修合格出厂的车辆,整车大修和总成大修的车辆保证正常行驶20000 公里或100 天内无故障;二级维护保证正常行驶5000 公里或30 天内无故障;一级维护保证正常行驶2000 公里或10天内无故障;车辆小修保证正常行驶2000 公里或10 天无故障。
8.工作任务分配:
8.1甲方保留对某一特殊项目另行采购或招标的权利,乙方须无条件服从。
8.2甲方根据乙方的资质、专业技能特长、车辆特点等来分配任务;
8.3乙方应充分考虑本项目存在的经营风险,获得本项目中标资格的乙方仅代表其单位在本项目服务期内,具有维修服务资格。中标资格取得并不意味着任务的取得,甲方无法预计也无法保证向乙方委托维修车辆的数量和车辆情况。
8.4对于甲方委托的任务乙方如不予接受,必须向甲方以书面形式提出正当理由且获甲方书面同意,如未获甲方同意而不接受任务则视为拒绝接受任务,甲方将对其进行处罚。
乙方第一次拒绝甲方的维修委托,甲方将对乙方进行约谈处罚;
乙方第二次拒绝甲方的维修委托,甲方将对乙方进行约谈并停止维修任务3 个月的处罚,待处罚期满后甲方在酌情重新委托维修任务;
乙方第三次拒绝甲方的维修委托,甲方将对乙方永久停止委托新维修任务并对此不作任何补偿。
9.工作要求:车辆维修、维护保养,包括提供车辆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汽车大修、总成修理、汽车小修和汽车专项修理、二十四小时拖车;代办车辆年审和其他有关的汽车维修服务项目。
10.具体服务要求:
10.1维修企业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禅城辖区内设立工商注册登记的汽车维修场所。
10.2维修企业必须具有足够的维修配套硬件设备和维修技术人员队伍,守法诚信,社会信誉度良好。
10.3维修企业必须具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完整的档案管理制度,汽车维修档案齐全,每月15号前向采购人提交上月的车辆维修相关资料与统计数据报表。
10.4质量管理完善,具有合法的进货渠道,使用配件保质保量。
10.5提供全省范围内24小时拖车服务,提供佛山市内免费接(送)保修车辆,对本项目公务车辆提供优先维修服务。
10.6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汽车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10.7其他要求:
10.7.1定点维修企业须接受和配合采购人及有关部门的定期与不定期抽查。
10.7.2定点维修企业有发现违反合同规定或不履行义务的,情节严重或发生三次有效投诉的,取消其定点资格,并拒绝其参加下一届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公务用车定点维修采购的投标。
10.7.3定点维修企业不按时向采购人提交车辆维修相关资料和统计数据累计达三次的,取消其定点资格,并拒绝其参加下一届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公务用车定点维修采购的投标。
10.7.4定点维修企业一切因所投服务的所有权或合法处分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由定点维修企业自行负责,与本项目采购人无关。
10.7.5所采用的零部件、配件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或部颁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汽车维修相关标准。必须有合法的进货渠道,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经采购人同意,可以用替代件或旧件的,定点维修企业必须在材料清单中加以注明,否则不得使用旧件。
10.7.6被修车辆达不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的,返修不得再计价收费。责任保障期限及车辆质量保障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最新标准执行。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定点维修企业负责。
10.7.7对维修的公务用车,进行一车一档管理。并以车辆维修单作为核验依据。
10.7.8定点维修企业不得以任何借口动用公务车,未经采购人允许不得将车开出厂试车或作它用。
10.7.9接受委托维修时,维修项目和维修费用(工时费和配件费)都必须由采购人签名认可。
11.服务时间及计划要求:随传随到,上门接车,骏工送车,提供24 小时免费拖救车服务。
12.行业规范要求:严格按行业规范要求执行。
13.服务标准、服务遵循的质量体系标准及应达到的等级:
《机动车维修项目价格汇编》佛山市禅城区机动车维修行业协会(二00 八年九月)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 年第 7 号令)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
《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01
《汽车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GB3798—83
《汽车发动机大修竣工技术条件》GB3799—83
《汽车车架修理技术条件》GB3800—83
《汽车前桥及转向系修理技术条件》GB8823—88
14.违约责任
14.1乙方未按要求履行合同义务时,甲方有权拒绝验收,且对逾期交付的服务成果,乙方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合同总额的2‰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15日以上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乙方应按全额赔偿。
14.2甲方未按要求履行合同义务时,或无故拖延验收、付款时,甲方须向乙方支付滞纳金,标准为每日按违约总额的2‰累计。
14.3乙方逾期交货,则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总价的5‰支付违约金给甲方。如超过合同规定交货期限5天乙方仍不能交货完毕,则视为乙方不能交货。
14.4乙方不能交货,则按合同总价30%支付违约金给甲方。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如上述违约金金额仍不足以补偿甲方因乙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进一步向乙方提出索赔。
14.5未能一次性通过验收,则甲方同意由乙方予以整改,并在第一次验收结束之日起5天内重新组织验收;经2次验收不合格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
14.6如果甲方逾期付款,则每逾期一天按拖欠金额的5‰支付违约金给乙方,累计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30%。但由于财政拨款不到位而导致甲方逾期付款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并且此情况不能成为乙方延期交货及服务的理由。
15.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
15.1甲方在验收后100天内如对货物的质量或服务成果有异议时,应即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
15.2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3天内负责处理并函复甲方处理情况,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15.3甲方因保管、保养不善等人为造成货物或半成品损毁,所提出的异议乙方有权不予接受。
15.4乙方利用专业优势和信息不对称之便,以不道德的手段,故意隐瞒和掩盖自身缔约过失,违背投标承诺和未尽义务,损害了甲方的合法权益,甲方在任何时候均可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索取赔偿,且不受验收程序、质保期和合同时效的限制。
16.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16.1本合同自各方签字加盖公章并经采购代理机构见证之日起生效。
16.2由于甲方的原因使本项目的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延长了完成时间,则乙方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甲方,经甲方书面确认后,完成时间可以相应延长。
16.3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出现内容的变更,由当事各方协商解决。
16.4本合同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起,至乙方履行完毕全部合同义务止。
16.5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20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其他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的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16.6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16.7本合同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17.不可抗力
17.1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以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立即将事故情况电传通知对方,并应在15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由合同各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18.争议解决
18.1凡因履行本合同而引起的一切争议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由当事各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当事各方同意提交甲方当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19.税费
19.1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所征收的一切税费均由各缴税责任方独立承担。
19.2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本合同相关的一切税费及不可预见费均由乙方负担。
20.合同生效
20.1本合同在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自广东承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见证之日起生效。
21、合同金额
21.1本项目合同由下列文件组成,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下列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①本合同执行期间甲、乙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信函及修正文件);
②本采购合同
③乙方针对本项目的各项制度和规定(包括在本合同签订后的各类新出台的制度和规定);
④中标通知书;
⑤招标文件及答疑补遗文件(含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正内容、答疑会议纪要等);
⑥投标文件及其相关承诺附件(含投标文件澄清);
⑦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⑧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注:如乙方在《投标文件》及其相关承诺附件中作出有比招标文件及答疑补遗文件和本合同更有利于甲方的响应(该是否有利于甲方的解释权双方同意最终归甲方所有),则乙方投标文件及其相关承诺附件中更有利于甲方的相关条款内容的解释顺序优于招标文件及答疑补遗文件和本合同,乙方须按这些响应承诺履行。
21.2所有经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变更协议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投标承诺文件、合同附件及《中标通知书》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和履约义务,其缔约生效日期为有效签署或盖章确认之日期。
21.3乙方在合同服务期内,自费办理派驻到项目所在地人员人身和自备财产的有关保险,保险时间应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并在出险后自行办理索赔。如果乙方不办理上述保险,则应对有关风险及后果自负其责。
21.4乙方向甲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乙方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甲方的各种费用支出。
21.5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无论甲方或乙方均不得转让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21.6各方都应保护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而取得的所有任何有关对方的非公开资料,任何一方均有义务限制其员工、代理人等仅在为适当履行本合同义务所必须且承诺严守保密义务时方可获得和使用上述资料。因一方未尽到此项义务而使另一方受到损失的,应赔偿另一方因此受到的损失。本合同终止后,双方仍负有上述保密义务。
21.7各方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资料和数据不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因一方提供的资料虚假、错误、或侵犯第三方权利而造成误工、赔偿等损失(包括律师费)的,应当给予充分有效的赔偿。
21.8本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各方另行商定,必要时签定补充合同协议。补充协议经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作为本合同补充文件。
21.9本合同壹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见证单位执壹份,监管部门贰份。
甲方(盖章):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 乙方(盖章):佛山市裕军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代表:xx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清水一街1号 电话:0000-00000000 |
代表:xxx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朗沙三路北张槎xxxxxx0-0x 电话:0000-00000000 |
日期:2022年11月8日 |
日期:2022年11月8日
开户名称:佛山市裕军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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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帐号: 80020000001247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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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基支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