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标识信息:指乙方用于识别客户身份的信息要素,如客户号、登录名、账号、密码、数字证书、UKey(USBKey、蓝牙 Key 等,以下统称 UKey)、签约设置的电话或手机号码等。
苏州银行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甲方(客户)、乙方(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行”、 “苏州银行”)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苏州银行电子银行服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协议双方应予遵守。
第一条 定义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电子银行业务:是指乙方借助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根据服务渠道的不同,可分为网上银行服务、手机银行服务、微信银行服务、电话银行服务、自助银行服务等。
密码:指甲方自行设定并用于验证客户身份的字符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登录密码、查询密码、交易密码等。
身份标识信息:指乙方用于识别客户身份的信息要素,如客户号、登录名、账号、密码、数字证书、UKey(USBKey、蓝牙 Key 等,以下统称 UKey)、签约设置的电话或手机号码等。
“安全要素”指甲方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送指令时,乙方确认甲方身份的唯一依据,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网上银行及手机银行登录用户名、签约卡号、账号、手机号码、各类密码、数字证书、UKey、申请数字证书的协议号等。登录相关渠道或办理相关业务所涉具体安全要素以
苏州银行门户网站、自助银行、网上银行等相关渠道当时发布的《苏州银行个人电子银行交易规则》(包括其后修改及替代,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及业务规则、说明及提示为准。
第二条 服务内容
(一)乙方通过苏州银行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电话银行和自助银行向甲方提供电子银行业务服务。服务内容以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电话银行、自助银行当时提供的功能为准。
甲方具体办理的业务以其按乙方规定在相关渠道选择 的项目为准,但部分业务应按《交易规则》的规定及乙方相关渠道发布的业务规则、说明及提示,事先在乙方营业网点柜面或相关渠道另行签署相关业务协议、开通相关业务/功能后方可办理。
(二)乙方有权变更、暂停所提供的电子银行渠道、电子银行业务服务的项目及具体内容,并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规定提前在苏州银行门户网站、相关渠道或乙方营业网点公告。甲方在公告执行后继续办理相关业务
的,视同接受有关变更、暂停的内容。甲方不同意相关变更、暂停的,有权依本协议的约定终止本协议。乙方有权终止所提供的电子银行渠道、电子银行业务服务,并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规定提前在苏州银行门户网站、相关渠道或乙方营业网点公告。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甲方自愿申请乙方电子银行,经乙方同意后,将有权根据申请项目的不同享受不同的服务。
2.甲方有权办理电子银行注销或业务停用手续。
3.甲方有权选择申请电子银行业务种类,有权申请开通电子银行业务自助转账和缴费功能,并可在乙方规定的最高限额内设定对外转账和缴费限额,具体标准以乙方公告为准。
4.甲方对乙方电子银行服务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时,可拨打电话“96067”(江苏省外加拨区号 0512)、登录乙方网站或到乙方各营业网点咨询、投诉。
(二)义务
1.甲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应遵守《苏州银行电子银行章程》和乙方在网站上公布的交易规则。
2.甲方办理电子银行注册、签约、注销、变更等电子银行业务时,应按乙方要求提供相关申请资料,并对所申请事项签章确认,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有效。甲方资料信息如有更改,应及时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变更手续,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3.甲方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应直接登录乙方网站(网址: xxx.xxxxxxxxxx.xxx.);甲方在中国大陆地区办理电话银行业务,应直接拨打乙方服务电话“96067”(xxxxxxxx 0000)或在苏州银行网站公布的指定电话号码;甲方通过客户端登录的电子银行,客户端软件应从苏州银行网站
或设备指定软件下载网站下载;未按上述操作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4.甲方知悉并同意,乙方执行通过安全程序的电子支付指令后,甲方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电子支付指令。
5.甲方应按照机密的原则设置和保管密码:设置安全性较高的密码,避免使用姓名、生日、电话号码等与本人明显相关的信息作为密码;不得将本人自设密码提供给除法律规定外的任何人;通过手机银行办理业务后,须将自设密码从手机上删除;采取其他合理措施防止本人密码被窃取,如及时更新防病毒软件、安装系统安全补丁等。由于密码泄露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甲方应该妥善保管预留验证信息,除在乙方办理业务时使用外,不要向任何其他人、其他网站、电话或短信的问询提供预留验证信息内容。
6.电子银行判别客户身份真实性和交易有效性的依据是相应身份标识信息;凡通过相应身份标识信息实现的交
易,均视作甲方所为,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须妥善保管身份标识信息;若发生遗失、被盗、遗忘或怀疑已被他人知悉、盗用等情况,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办理更换、挂失或重置等手续。甲方输错密码超过乙方规定的次数,其交易可能被限制,甲方应及时与乙方办理相应解除限制的手续。办妥上述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甲方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由其监护人代为保管和办理。
7.如遇甲方身份标识信息可能发生泄漏时,甲方同意乙方可以采取锁定、冻结等必要手段保障甲方账户资金安全。 8.甲方使用乙方手机安全认证功能的,应当在交易的过
程中认真核对短信发送的内容与正在交易事项是否一致,如果因甲方未认真核对短信内容造成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非乙方原因(例如短信网络原因造成迟延、信息丢失,甲方手机号错误、手机关机、欠费停机、主动/过失泄露等原因)导致交易无法完成以及导致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9.如甲方因乙方电子银行系统差错、故障等原因获得不当得利的,甲方同意乙方采取冻结、扣划等自力救济措施。
10.甲方应保证办理电子支付业务账户的支付能力,并严格遵守支付结算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
11.甲方在使用电子银行业务时,应当按照业务提示进行正确操作,如果因甲方未进行正确操作导致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甲方使用电子银行业务如果涉及乙方其他业务产品的,应当遵守相关业务产品的协议和有关交易规则、交易提示。
12.甲方不得有意诋毁、损害乙方声誉或恶意攻击乙方电子银行系统。
13.甲方长期不使用电子银行,应主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14.甲方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甲方监护人应妥善保管甲方的账号(加挂账号、登录用户名或预留手机号)、
Ukey、接收短信认证的手机及相关密码,并对通过以上信息完成的金融交易负责。
15.甲方使用乙方电子银行服务的,应按照乙方制定并公布的相应收费标准,保证账户中足够余额,以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并同意乙方从其约定账户主动扣收。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资信情况,决定是否受理甲方的业务申请。
2.乙方有权根据业务种类、认证方式、客户类型等业务策略设定不同的电子银行交易限额。
3.乙方有权制定和调整电子银行业务收费标准,并在网站及营业网点提前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后新服务价格标准生效,乙方不再另行通知甲方。协议解除或有效期内中止时,乙方不退回甲方已支付的有关费用。
4.乙方有权根据系统升级等需要暂停电子银行服务,有权对提供的服务项目或内容进行调整或更新,但应提前通过乙方网站、营业网点或电子银行渠道进行公告。
5.甲方存在未按时支付有关费用、不遵守乙方有关业务规定或存在恶意操作、诋毁、损害乙方声誉等情况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对甲方提供电子银行服务,并保留追究甲方责任的权利。甲方利用乙方电子银行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的,乙方将按照有权部门的要求停止为其办理电子银行业务。
6.如甲方因乙方电子银行系统差错、故障或其他原因获得不当得利的,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中扣划甲方的不当得利所得或暂停对甲方的电子银行服务。
(二)义务
1.在乙方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乙方负责及时准确地处理甲方发送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并及时向甲方提供查询交易记录、资金余额、账户状态等服务。
2.乙方对于电子银行所使用的相关软件的合法性承担责任。
3.乙方在法律法规许可和甲方授权的范围内使用甲方 的资料和交易记录。乙方有义务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交易内容等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乙方负责及时为甲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手续,并按甲方申请功能的不同为甲方提供相应的电子银行服务。
5.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电子银行业务咨询服务,并在乙方网站或电子银行渠道公布功能介绍、热点解答、交易规则、操作指南等内容。
6.因乙方工作失误导致支付结算处理延误,乙方按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赔偿。
第五条 用户信息的保护及授权
苏州银行非常重视用户个人信息(即能够独立或与其他信息结合后识别用户身份的信息)的保护,在甲方使用苏州银行提供的服务时,甲方同意苏州银行按照法律规定、本协
议约定的方式收集、存储、使用、披露和保护甲方的个人信息,详细请参阅《苏州银行 app 隐私协议》。
第六条 协议的中止和解除
(一)发生以下情况时,本协议中止,相关电子银行服务中止:
1.甲方未按时支付电子银行相关服务费用的;
2.甲方丧失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
3.乙方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受甲方关联银行卡(账户)状态的制约,如该卡(账户)挂失、止付等原因不能使用,相关服务自动中止;
4.其他导致协议中止情况的。
待上述情况消除后,本协议自动恢复执行。
(二)甲方注销全部电子银行关联账户的,本协议即终止。甲方主动终止电子银行服务的,本协议自甲方终止指令进入乙方系统时终止。
(三)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终止或解除本协议。
1.甲方未按时支付电子银行相关服务费用,历时两年以上的;
2.甲方恶意操作、诋毁或损害乙方声誉的;
3.甲方利用乙方电子银行系统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协议终止或解除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
易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
第七条 免责条款
乙方因以下情况没有正确执行甲方提交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乙方接收到的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
(二)甲方账户存款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
(三)甲方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
(四)甲方未能按照乙方的有关业务规定正确操作。
(五)甲方的行为出于欺诈或其他非法目的。
(六)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以及计算机黑客袭击、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网络拥堵、供电系统故障、电脑病毒、恶意程序攻击及其他不可归因于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未收到或延迟收到乙方发出的与交易相关的认证信息,或导致乙方无法正常处理甲方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
第八条 法律适用条款
x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本协议是乙方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 文件,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涉及电子银行业务内容的,应以本协议为准。
第九条 争议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在协商、诉讼期间,双方对本协议中无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条 协议的效力和生效
x协议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本协议自乙方在电子银行系统为甲方完成注册或签约起生效。
若甲方注册或签约电子银行后又办理关联银行卡卡片 更换,与原关联卡相关的电子银行服务事项自动转至新卡,本协议继续有效。
请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之前,注意阅读本协议全部条款内容,并重点关注第三条第二款“义务”、第四条第一款“权利”、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及本协议其他加粗条款的内容,如有要求,乙方将予以说明。甲方签订本协议,代表乙方已履行告知义务,甲方对本协议内容无任何疑问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