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使用三創生活園區合作協議資源執行原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控管本府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使用三創生活園區合作協議資源(以下簡稱合作資源),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稱合作資源,指三創生活園區五樓、十二樓多功能場館之使用、十樓、十一樓自由座月票之提供及創新育成演講活動之參與等資源。
三、各機關為辦理本市資通訊、物聯網、文化創意、影視音樂等相關產業之育成發展、人才培育及創新交流,得申請使用合作資源。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接獲財團法人三創育成基金會或三創數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創公司)通知,其自行舉辦之創新育成演講活動提供本府遴選人員參加者,由財政局轉知各機關依本原則申請使用。
四、各機關申請使用合作資源之五樓、十二樓多功能場館前,應自行確認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符合前點第一項規定。
(二)舉辦之活動不違反相關都市計畫及建築法令規定。
(三)逕洽三創公司協調預定使用場地及時間。
(四)逕洽三創公司索取報價資料。
各機關申請使用合作資源之十樓、十一樓自由座月票前,應自行確認並辦理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事項。
五、各機關申請使用合作資源,應填具三創生活園區合作資源申請表並敘明符合第四點規定後,檢附相關文件函送財政局。經財政局確認合作資源賸餘額度足敷申請機關使用後,由該局函知申請機關逕洽三創公司辦理後續細部執行內容,並副知三創公司配合提供合作資源。
六、申請機關於活動結束後應將實際使用額度通知財政局並副知三創公司,俾利財政局彙整控管合作資源使用額度。
七、各機關申請使用合作資源除依本原則辦理外,應遵守各機關與三創公司簽訂之三創生活園區場地使用合約書約定及申請須知等規範。
八、各機關申請使用合作資源之相關表單,由財政局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