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x协议由下列各方于2021年 月 日 在 签署。
甲方(转让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负责人:
乙方(受让方):
负责人:
鉴于:
1、2018年8月24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依法裁定受理渤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天钢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冶金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天铁冶金集团有限公司等48家企业重整,并指定渤钢系企业清算组担任本次重整管理人。
2、2019年1月31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批准《渤钢系企业重整计划》,并终止渤钢系企业重整程序。
3、根据重整计划,渤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非钢资产平台将承接1,216.63亿元债务,通过信托受益权份额予以清偿。渤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与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建信信托-彩蝶1号财产权信托计划,下同)签订合同编号为【2019建信(财产权)信彩蝶1号字第001号】的《建信信托-彩蝶1号财产权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根据信托合同,渤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应向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交付信托财产,并在信托财产交付后取得建信信托-彩蝶1号财产权信托计划1,216.63亿份信托受益权份额。
4、甲方与渤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为【2019建信(财产权)彩蝶1号字第001-0158号】的《建信信托-彩蝶1号财产权信托计划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原转让协议”),根据原转让协议的约定,甲方于2020年1月16日受让渤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份额共计7,078,922.53份,对应甲方对渤钢系企业享有并由非钢资产平台承接的债权数额共计7,078,922.53元,均为普通债权。
为明确甲方、乙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信托基本情况
1.1信托名称为建信信托-彩蝶1号财产权信托计划。
1.2信托委托人为渤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1.3信托受托人为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4信托成立时的初始受益人为渤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甲方于2020年1月16日受让渤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份额共计7,078,922.53份。
1.5信托财产为以天津信联资管贸易有限公司、天津信联资管实业有公司、天津信联资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信联天铁实业有限公司、天津晟达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五家标的公司股权为表现形式的资产,总价值为1,216.63亿元。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按信托合同的约定及委托资产管理与处置机构对以标的股权为表现形式的价值1,216.63亿元的资产进行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属于信托财产。
1.6信托财产的金额根据信托财产评估价值确定。根据中通诚(天津)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5日出具的编号为中通(津)评报字(2019)3053号的评估报告,信托财产的评估价值为1,216.63亿元。
1.7信托受益权总份额为1,216.63亿份。
1.8信托期限为10年,自托成立之日起开始计算。信托的信托期限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可以提前终止或延长。
第二条 转让标的及转让对价
2.1本次转让方向受让方转让且受让方同意受让的信托受益权份额为7,078,922.53份。
2.2本次信托受益权转让对价为人民币【】元。受让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后【】个工作日向转让方全额支付对应款项。标的受益权的交割日为转让方足额收到受让方支付的转让对价之日。自交割日(含该日)起,标的受益权的一切权利和利益均归受让方所有,全部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承担该协议项下受让方的全部权利、义务、xx与保证等。
2.3 自交割日起,受让方即成为信托受益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信托合同的约定享有受益人权利,履行受益人义务。
2.4本协议所涉转让为一次性洁净转让,转让完成后,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转让方回购信托受益权份额或承担其他责任,转让方不再以任何方式就该部分债权向勃钢系企业或非钢资产平台提出任何权利主张。
第三条 转让登记
3.1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六十日】内,甲乙双方共同配合向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登记的材料,以便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登记。
3.2转让方和受让xx根据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的相关要求提交转让登记材料,配合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登记手续。自交割日(含该日)起,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信托受益权份额即归受让方所有,转让方不再享有信托合同、原转让协议及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信托受益权份额。
第四条 文件资料的交接
转让方如持有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的正本,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其所持有的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的正本不被毁损或灭失。在受让方获得本协议约定的信托受益权份额后,应当将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的正本交由受让方保管。
第五条 费用负担
5.1双方各自负担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缴纳的税费。
5.2双方各自承担起根据本协议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聘请律师、会计师、审计师的费用)。
第六条 双方的xx和保证
6.1授权:双方有权签订、交付和履行本协议。
6.2与现行法律或合同的冲突:双方签订、交付和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双方各自的公司章程或其它的公司组织性文件,以及其他以前签订的任何协议或文件。双方不存在正在进行且会影响其签署或履行本协议的诉讼、仲裁、其他法律或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的情形。
6.3 受让xxx及保证:
6.3.1受让方知悉、了解并认可信托合同以及原转让协议的全部内容,同意按信托合同及原转让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享有权利,受让方完全符合原转让协议中“受让方的xx与保证”内容。
6.3.2受让方对受让信托收益权情况,已全部、充分的了解,已就受让权益进行过尽职调查,知晓受让信托收益权系金融不良资产,知晓并认可受让信托收益权存在的所有瑕疵(如有),充分预见到了受让信托收益权存在部分或全部不能收回的风险,自愿承担受让该债权可能遭受的一切风险,受让方自愿承担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受让资产后,受让方不得因任何原因向转让方进行追索;受让方同时承诺,其从转让方受让信托收益权后将该等债权再行转让给第三方的,需在与第三方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第三方再主张权利过程中不能实现债权而发生纠纷的,不得向转让方追偿,如转让方因此遭受权利主张的,由受让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 违约处理
任何一方违约或出现其他可能损害另一方利益的情形,守约方可依法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 不可抗力
8.1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新法规颁布或对原法规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8.2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方式通知对方,并在十五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迟延履行本协议的原因,然后由各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协议或终止本协议,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九条 保密条款
甲方、乙方一致同意,对一方提供给另一方的有关本协议项下交易的所有重要信息及本协议所含信息(包括有关定价的信息、签署主体)予以保密,除根据法律规定,需向相关司法、政府部门、监管机关或转让方上级单位披露,以及向服务于本协议项下交易并受保密协议约束的中介机构披露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向任何其他方披露此类信息。进行上述披露之前,披露方应通知另一方其拟进行披露及拟披露的内容。未经另一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有关交易情况向其他第三方予以公开披露或者发表声明。
第十条 争议解决
凡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向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其他
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达成的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自双方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伍份,甲方、乙方各执贰份,壹份用于办理信托受益权登记手续,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之双方盖章页)
甲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