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华泰财险机票取消及改签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保险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被保险人为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航班机票上列明的乘客或受该乘客委托购票并实际支付机票款金额的自然人两者中的一方。
投保人为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航班机票上列明的乘客或受该乘客委托购票并实际支付机票款金额的自然人两者中的一方。
保险责任
第三条 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以下一项或全部保障,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一)机票退票/取消
在保险期间内,乘客由于家庭因素、公务需要或其他个人原因不能搭乘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航班向航空公司申请退票或取消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
1、根据航空公司规定不得退票的机票,赔偿被保险人因取消机票造成的机票款金额损
失;
2、根据航空公司规定可以退票的机票,赔偿被保险人因退票产生的退票手续费损失。
(二)机票改签
在保险期间内,乘客由于家庭因素、公务需要或其他个人原因不能搭乘本保险合同载明
的航班向航空公司提出改签机票申请的,对于改签机票产生的手续费用,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是无论该被保险人进行几次改签,保险人仅对第一次改签产生的手续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若投保人同时投保本条第(一)项“机票退票/取消”及第(二)项“机票改签”两项保障,如被保险人对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航班机票进行改签的,保险人仅依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本条第(二)项“机票改签”的保险责任,本条第(一)项“机票退票/取消”的保险责任同时终止,保险人不再承担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退订、取消或改签机票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二)旅行社、航空公司、天气原因或机场关闭导致的航班取消或延误;
(三)航空公司、旅行社或其他机票代理人的违约、破产或超售;
(四)所预订的机票用于任何销售、转售或其他盈利目的;
(五)战争(不论宣战与否)、内战、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绑架或其他类似
的武装叛乱;
(六)政府禁令或管制。
第五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可以从航空公司、票务代理或其他渠道退回的机票款部分,不论其是否已实际取得;
(二)被保险人因改签升舱所需支付的额外的费用;
(三)机票款实际支付金额以外的任何损失,包括支付机票款时使用的折扣券、抵扣券、现金券、航空公司、票务代理或其他渠道的会员里程、各类积分等对应的折扣金额;
(四)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五)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金额、保险费与免赔率
第六条 x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于合同中载明,最高不得超过机票款的实际支付金额。
第七条 x保险的保险费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八条 免赔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的起始时刻为投保人实际缴纳保险费用时间与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航班机票的出票时间两者中较晚的为准;终止时刻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最晚不超过航空公司允许的改签或退票截止日当日的二十四时。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x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 保险人依本保险条款第十六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
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第二十条的约定,认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投保人若未按约定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乘客、航空公司退改签规定及机票的其他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七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赔偿处理
第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十九条 对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并将保险金直接支付到被保险人按第二十条约定提供的账户。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 索赔申请书;
(二)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
(三)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四) 所预订的航班机票原件或加盖公章的航空公司出具的出票证明以及航空公司不可退款或不可全额退款的证明、改签手续费收费凭据;
(五) 被保险人的银行账户信息,包括户名、开户行、账号或被保险人的第三方支付账户信息(用于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
(六) 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七) 若被保险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被保险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上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保险人可以通过第三方平台或其他信息来源获得上述信息、资料或数据的,则可免除被保险人提交上述材料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累计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二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 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 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 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三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不含港澳台地区)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四条 x保险合同成立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
第二十五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
争议处理及法律适用
第二十六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x保险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法律)。
其它事项
第二十八条 x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如涉及外币,均以该费用发生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外汇基准价折算人民币赔付。
释义
1. 航班:是指飞机按规定的航线、日期、时刻的定期飞行。
2. 机票款:指被保险人预订航空公司航班机票所实际支付的票款金额,不含机场建设费、燃油附加费以及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税费。
3.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4. 有效身份证明: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