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商业性糖料蔗目标价格保险 (不含深圳)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凡是种植糖料蔗的农户、合作社、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符合下列条件的糖料蔗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糖料蔗”):
(一)符合当地政府和农业部门的要求和规范标准;
(二)经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生长、管理正常;
(三)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行洪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糖料蔗实际收购价格下跌且低于约定的目标价格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所涉及的糖料蔗实际收购价格以当地政府或当地糖料蔗收储企业发布价格为准。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糖料蔗目标价格参考历史收购价格或以投保人和保险人共同认可的方式确定,具体由保险合同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责任免除
第四条 本保险仅对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进行赔偿,除此以外,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和理赔采价期
第五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根据糖料蔗生长规律和开榨时间确定,具体起讫时间由保险合同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最长不超过一年。
理赔采价期包含在保险期间内,为保险期间结束前的一段时间,具体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
第六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目标价格(元/吨)×保险数量(吨)
保险数量根据投保人的实际种植面积进行折算,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具体以保险xxx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七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八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第九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
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条 保险期间结束后 ,保险人应当在保险糖料蔗实际收购价格价格采集结束后,作出保险事故是否发生的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糖料蔗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清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责任开始时至保险合同解除时期间的保险费。
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已交保险费与本保险合同约定应缴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三条 因非销售因素发生的各种转让等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种植的糖料蔗所有权转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或保险凭证;
(二)索赔申请书;
(三)以被保险人为开户名的银行卡账号;
(四)保险人要求的其他材料或证明。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赔偿处理
第十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糖料蔗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赔偿金。
第十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赔偿 :
赔偿金额=(目标价格-糖料蔗实际收购价格(元/吨))×理赔数量(吨)
理赔数量根据理赔采价期间结束后被保险人实际开榨糖料蔗的吨数证明确定,并以不超过承保数量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