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2023ZF11312
项目编号:2023ZF11312
上海市第八人民医院院外公寓式学生宿舍租赁及管理服务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人:上海市第八人民医院
采购代理机构:上海寅乾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章:磋商邀请(磋商公告)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五章:竞争性磋商程序及评审方法第六章:响应文件有关格式
第七章:合同书格式和合同条款
项目概况
第一章 磋商邀请(磋商公告)
上海市第八人民医院院外公寓式学生宿舍租赁及管理服务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上海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3-12-12 13:00:0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SHXM-00-20231125-1010 (代理机构内部编号:2023ZF11312)项目名称:上海市第八人民医院院外公寓式学生宿舍租赁及管理服务项目预算编号:0423-03484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2,000,000 元(国库资金:0;自筹资金:2,000,000 元)。最高限价(元):包 1-2,000,000 元
采购需求:上海市第八人民医院院外公寓式学生宿舍租赁及管理服务项目,租用面积约 600-800 平方米,房间不少于 24 间(含四人间及双人间),能够满
足最少 70 人入住;具体项目内容、采购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采购内容相应规定为准。
合同履约期限: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一年。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次磋商若符合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鼓励环保产品、扶持福利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中小微企业、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等政策,将落实相关政策。本项目面向大、中、小、微型等各类供应商采购,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投标人货物或服务的价格给予 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其要求标准详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 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 号文中相关规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 、未被“ 信用中国” (xxx.xxxxxxxxxxx.xxx.xx) 、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法人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投标时,应当提供由法人出具参加本项目的授权书;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3-11-30 至 2023-12-07,每天上午 00:00:00~12:00:00,下午
12:00:00~23:59: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方式:网上报名下载
售价:0 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3-12-12 13:00:00(北京时间)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2023-12-12 13:00:00(北京时间)
地点:xxxxxxxxxx 00 xxxxxxx 00 x X x。届时请供应商持磋商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 证书)参加磋商。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 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请各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于规定时间和规定地点出席磋商会议。届时请供应商持磋商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 证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持可无线上网并可登录政采云平台进行投标的笔记本电脑参加磋商。
以上信息若有变更我们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通知,请供应商关注。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上海市第八人民医院
地 址: xxxxxxxxx 0 x 联系方式: xx 021-34284588—405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上海寅乾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xxxxxxxxxx 00 xxxxxxx 00 x X x 联系方式:021-5464049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xxx
电 话:021-54640496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 内容 | 说明与要求 |
2.1 | 采购项目 | 项目名称:上海市第八人民医院院外公寓式学生宿舍租赁及管理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2023ZF11312 采购预算说明:本项目采购预算详见《磋商公告》, 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不予接受。 |
2.3 | 采购人 | 采购人:上海市第八人民医院 联系地址:xxxxxxxxx 0 x联系人: 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4051 |
2.3 | 采购代理机构 | 采购代理机构:上海寅乾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xxxxxxxxxx 00 xxxxxxx 00 x X x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
2.10 | 进口论证 | 不允许进口产品。本项目未做过进口论证,不允许采购 进口产品。 |
2.11 | 项目属性 | 服务类项目。 |
2.12 | 是否专门面向 中小企业采购 | |
2.13 | 是否允许联合 体投标 | |
2.14 |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 业 |
3.1 | 合格的供应商 |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次磋商若符合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鼓励环保产品、扶持福利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中小微企业、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等政策,将落实相关政策。本项目面向大、中、小、微型等各类供应商采购,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投标人货物或服务的价格给予 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其要求标准详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 19 号文中相关规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未被“信用中国”(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法人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投标时,应当提供由法人出具参加本项目的授权书;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
11.5 | 答疑会 | 不召开。 |
12.1 | 现场踏勘 | 不组织现场踏勘,供应商可自行踏勘。 |
14.1 | 磋商响应文件 | 不少于 90 日。 |
有效期 | ||
14.4 | 磋商保证金 | 不收取。 |
25.1 |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方 式 | 详见磋商公告或延期公告(如有)。 由供应商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提交,网址:xxx.xxxx.xx.xxx.xx。 |
27.1 | 解密时间和解密地点网址 | 同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网址:xxx.xxxx.xx.xxx.xx)。 |
28.1 | 磋商时间及地点 | 磋商时间:2023-12-12 14:00:00(以电子采购平台显示时间为准)。 磋商地点:xxxxxxxxxx 00 xxxxxxx 00 x E 座 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中预留参加磋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的手机号码。如因供应商未在响应文件中预留手机号码,导致采购代理机构无法联系供应商参加磋商的,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代理机构 不承担任何责任。 |
40.2 | 履约保证金 | 不收取。 |
41 | 中标服务费 | 成交供应商应向采购代理机构按如下标准和规定支付中标服务费: 1、以《中标通知书》中确定的中标金额作为收费的计算基数。 2、中标服务费:《成交通知书》发出一周内,采购代理机构向成交供应商收取中标服务费,收费标准参照 【2002】1980 号、发改价【2015】299 号收取,评标聘费由成交供应商按照专家签收金额支付。 3、中标服务费以人民币支付,向采购代理机构以电汇或现金形式直接交纳。 |
4、汇款信息 开户名:上海寅乾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漕溪支行银行帐号:03329600040049636 | ||
42.1 | 电子投标特别提醒 | 本项目采购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简称: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网址: xxx.xxxx.xx.xxx.xx)进行。供应商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供应商在采购云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采购云平 台中的“操作须知”专栏的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本项目招标过程中因以下原因导致的不良后果,本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 1、因采购云平台是由市财政局建设、维护和管理,故采购云平台发生技术故障或遭受网络攻击对项目所产生的影响。 2、本采购代理机构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在采购云平台中的不当操作对本项目产生的影响。 3、采购云平台的程序设置对本项目产生的影响。 4、其他无法预计或不可抗拒的因素。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即被视作同意上述免责内容。 |
技术支持:政采云有限公司 各供应商在操作线上项目时,碰到任何问题可及时联系,客服电话:000-000-0000。 | ||
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尽早加密上传响应文件,电话通知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签收,并及时查看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云平台上的签收情况,打印签收回执,以免因临近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上传造成采购代理机构无法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完成签收的情 形。未签收的响应文件视为响应未完成。 |
一、总则
1.概述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
1.2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磋商邀请(磋商公告)》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采购项目的采购。
1.3 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属于《磋商邀请(磋商公告)》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1.4 参与采购活动的所有各方,对在参与磋商过程中获悉的国家、商业和技术秘密以及其它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1. 5 本项目采购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简称: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网址:xxx.xxxx.xx.xxx.xx)进行。
2.定义
2.1 “采购项目”系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采购项目。 2.2“服务”系指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为完成采购项目所需承担的全部义
务。
2.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系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组织本次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
2.4“供应商”系指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按规定获取磋商文件,并按照磋商文件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2.5 “成交供应商”系指成交的供应商。
2.6 “甲方”系指采购人。
2.7 “乙方”系指成交并向采购人提供服务的供应商。
2.8 磋商文件中凡标有“★”的条款均系实质性要求条款。
2. 9 “采购云平台”系指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为上海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
2.10 进口论证情况: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11 项目属性: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12 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13 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14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合格的供应商
3.1 符合《磋商邀请(磋商公告)》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合格供应商所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和特定条件。
3. 2 《磋商邀请(磋商公告)》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响应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3.1 项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各方权利义务、合同份额;联合体协议书应当明确联合体主办方、由主办方代表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
(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规定的特定条件。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合格的服务
4.1 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应当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合法权利。
4.2 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磋商文件的要求,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均有标准的以高(严格)者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采购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5.磋商费用
不论采购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磋商有关的全部费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6. 信息发布
本采购项目需要公开的有关信息,包括竞争性磋商公告、磋商文件澄清或修改公告、成交公告以及延长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等与采购活动有关的通知,采
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均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公开发布。供应商在参与本采购项目采购活动期间,请及时关注以上媒体上的相关信息,供应商因没有及时关注而未能如期获取相关信息,及因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7.询问与质疑
7. 1 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询问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书面形式。对供应商的询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7.2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其中,对磋商文件的质疑,应当在其下载磋商文件之日(以采购云平台显示的报名时间为准)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采购过程的质疑,应当在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成交结果的质疑,应当在成交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超过次数的质疑将不予受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7. 3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xx,并加盖公章。
7. 4 接受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应采取书面方
式;上海寅乾商务咨询有限公司,xxxxxxxxxx 00 xxxxxxx 00x X x,021-54640496。
7. 5 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7. 6 对供应商询问或质疑的答复将导致磋商文件变更或者影响采购活动继续进行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通知提出询问或质疑的供应商,并在原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8. 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
8.1 供应商在本采购项目的竞争中应自觉遵循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提供虚假材料,谎报、隐瞒事实的行为,包括供应商之间串通响应等。
8.2 如果有证据表明供应商在本采购项目的竞争中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其提交响应文件,并将报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查处;成交后发现的,成交供应商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55 条之条文描述方式双倍赔偿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供应商的行政与刑事责任。
8.3 采购代理机构将在 解密后至评审前 , 通过“ 信用中国” 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查询相关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时间:各供应商首次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前三年的记录;并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信用中国”(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 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以上信用查询记录,采购代理机构将打印查询结果页面后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查询的内容作为资格性符合性检查的附件留存。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将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
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9. 其他
本《供应商须知》的条款如与《磋商邀请(磋商公告)》、《采购需求》和
《竞争性磋商程序及评审办法》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的,以《磋商邀请(磋商公告)》、《采购需求》和《竞争性磋商程序及评审办法》中规定的内容为准。二、磋商文件
10. 磋商文件构成
10.1 磋商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1)磋商邀请(磋商公告)
(2)供应商须知
(3)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4)采购需求
(5)竞争性磋商程序及评审办法
(6)响应文件有关格式
(7)合同书格式和合同条款
(8)本项目磋商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补充内容(如有的话)
10.2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并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如果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响应文件没有 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则其响应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响应,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0.3 供应商应认真了解本次采购的具体工作要求、工作范围以及职责,了解一切可能影响响应报价的资料。一经成交,不得以不完全了解项目要求、项目情况等为借口而提出额外补偿等要求,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成交供应商负责。
10.4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日程安排,准时参加项目采购有关活动。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任何要求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均应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期 5 天以前,按《磋商邀请(磋商公告)》中的地址以书面形式(必须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11.2 对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期 5 天以前收到的澄清要求,采购人、采购
代理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答复的;或者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的任何时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补充或修改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以澄清或修改公告形式发布,并通过采购云平台发送至已下载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工作区。如果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且澄清或修改公告发布时间距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不足 5 天的,则相应延长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延长后的具体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最后发布的澄清或修改公告中的规定为准。
11.3 澄清或修改公告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当磋商文件与澄清或修改公告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内容为准。
11.4 磋商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都应由采购代理机构以澄清或修改公告形式发布和通知,除此以外的其他任何澄清、修改方式及澄清、修改内容均属无效,不得作为响应的依据,否则,由此导致的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11.5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召开答疑会的,所有供应商应根据磋商文件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知的要求参加答疑会。供应商如不参加,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答疑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踏勘现场
12.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踏勘现场的,所有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前往参加踏勘现场活动。供应商如不参加,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组织踏勘现场的,供应商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踏勘现场,供应商需要踏勘现场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为供应商踏勘现场提供一定方便,供应商进行现场踏勘时应当服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安排。
12.2 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由其自理。
12. 3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现场介绍情况时,应当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或误导性。
12.4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踏勘现场中口头介绍的情况,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事后形成书面记录、并以澄清或修改公告的形式发布、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以外,其他内容仅供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采购代
理机构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三、响应文件
13. 响应文件的语言及计量单位
13.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采购事宜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应使用中文。除签名、盖章、专用名称等特殊情形外,以中文以外的文字表述的响应文件视同未提供。
13.2 响应文件计量单位,磋商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磋商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14.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及磋商保证金
14.1 响应文件应从解密之日起,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内有效。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比磋商文件规定短的属于非实质性响 应,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4.2 在特殊情况下,在原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之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书面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供应商可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会导致磋商保证金被没收。同意延长有效期的供应商需要相应延长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能修改响应文件。
14.3 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项目服务合同的附件,其有效期至成交供应商全部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为止。
14.4 磋商保证金: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5. 响应文件构成
15.1 响应文件由商务响应文件(包括相关证明文件)和技术响应文件二部分构成。
15. 2 商务响应文件(包括相关证明文件)和技术响应文件应具体包含的内容,以《供应商须知》中第 16 条和第六章 响应文件有关格式规定为准。
16. 响应文件组成
16.1、商务响应文件应由以下部分组成:
(1) 《磋商响应函》(见附件 1);
(2) 《报价一览表》(见附件 2)(同时在采购云平台填写);
(3) 《分项报价明细表》(见附件 3);
(4) 《资格条件响应表》(见附件 4);
(5) 《实质性要求响应表》(见附件 5);
(6) 资格证明文件(见附件 6);
A.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三证合一;
B.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见附件 6-1);
C. 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见附件 6-2);
D.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见附件 6-3);
E. 无利害关系书面声明(见附件 6-4);
F. 非联合体投标声明函(见附件 6-5);
以上资格证明文件,未按第六章 响应文件有关格式中的要求签字、盖章将 被视为投标无效。
(7)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含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见附件 7);法人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投标时,应当提供由法人出具参加本项目的授权书;
(8) 《与评审有关的响应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见附件 8);
(9) 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要求,以及供应商须提供的证明材料(见附件 9);
A.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如有)、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等(成交单位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其声明函将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B.《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说明表》:包括属于优先采购品目的响应产品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认证证书应当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并处于有效期内)(如有)。
(10) 响应供应商基本情况简介(见附件 10);
(11) 供应商控股及管理关系情况申报表(见附件 11);
(12) 响应供应商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的认证证书或其他和本项目相关的证书材料(如有);
(13) 供货商认为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如有);
16.2 技术响应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1)公司实力、历史、服务技术能力等公司综合简介(格式自拟);
(2)整体服务方案、具体实施方案(格式自拟);
(3)房屋整体状况(包含但不限于租赁房屋的装修情况、布局情况、设施情况;租赁房屋的通风、采光情况;租赁房屋距离采购人的距离情况;租赁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消防评估报告和结构检测报告)(格式自拟);
(4)技术条款偏离表(见附件 12);
(5)公司管理组织架构及管理制度(格式自拟);
(6)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配置;提供项目经理及其他各岗位人员配备方案,明确各工种人员及管理人员的工作范围及职责,供应商对本项目人员配置应符合磋商文件的要求,有一定的岗位工作经历和经验,胜任岗位工作等的承诺(见附件 13);
(7)最近三年内完成的类似项目业绩清单(业绩起始日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往前推三年)(见附件 14);
说明:包括类似项目的合同原件彩色扫描件,需要包含合同首尾签字盖章 页、并需体现合同的签约主体、项目名称及内容、合同金额、交付日期等合同要素的相关内容,否则不算有效的类似项目业绩。未提供合同原件彩色扫描件的不算业绩。
(8)按照本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技术性资料以及响应供应商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以上各类响应文件格式详见采购文件第六章《响应文件有关格式》(除特地明确格式自拟除外)。
17. 磋商响应函
17.1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完整地填写《磋商响应函》。
17.2 响应文件中未提供《磋商响应函》的或者未按照格式填写《磋商响应 函》并签字盖章的,将被视为投标无效。
18. 报价一览表
18.1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和采购云平台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完整地填写《报价一览表》,说明其拟提供服务的内容、数量、价格、时间、价格构成等。
18.2 《报价一览表》是为了便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解密,《报价一览
表》内容在解密时将当众公布。
18.3 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和采购云平台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完整 地填写《报价一览表》、或者未提供《报价一览表》,导致其解密不成功的,其责任和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9.报价
19.1 供应商应当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行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结合自身服务水平和承受能力进行报价。除《采购需求》中另有说明外,报价应当是供应商为提供本项目所要求的全部服务所发生的一切成本、税费和利润,包括租赁费、人工费(含工资、社会统筹保险金、加班工资、工作餐、相关福利、关于人员聘用的费用等)、设备、国家规定检测、材料(含辅材)、管理、税费、利润、中标服务费等。采购人支付的合同金额已经包括不限于上述的全部费用,不再承担任何其他费用。经通知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磋商结束后还有一次最终报价的机会。
19.2 报价依据:
(1) 采购需求、磋商文件其他规定与要求、现场实际条件与应用要求、项目有关标准、规范、资料、验收标准、市场实际价格和其他供应商认为应考虑的因素,以及行业和物价管理部门有关收费标准(如有)等。供应商应根据本采购项目要求,结合自身能力诚信报价。
(2) 本磋商文件明确的服务标准及考核方式。
(3) 其他供应商认为应考虑的因素。
19.3 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供应商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19.4 除《采购需求》中说明并允许外,每一种单项服务的报价以及采购项目的总价均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响应文件中最终报价包含任何有选择的报价,采 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于其响应均将予以拒绝。
19.5 最终报价应是固定不变的。任何可变的或者附有条件的报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均将予以拒绝。
19. 6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第六章提供的格式完整地填写各类分项报价明细表,说明其拟提供服务的内容、数量、价格、价格构成等。
19.7 投标报价为含税价格,税率按照国家规定,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
20. 资格条件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
20.1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所提供格式,逐项填写并提交《资格条件响应表》以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以证明其响应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所有合格供应商资格条件及实质性要求。
20.2 响应文件中未提供《资格条件响应表》或《实质性要求响应表》的,为无效响应。
21.与评审有关的响应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
21.1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完整地填写《与评审有关的响应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
21.2 《与评审有关的响应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是为了便于评审。《与评审有关的响应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与响应文件其他部分就同一内容的表述应当一致,不一致时按照《供应商须知》第 30 条“响应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修正”规定处理。
22.技术响应文件
22.1 供应商应按照《供应商须知》第 16 条和第六章 响应文件有关格式规定的要求编制并提交技术响应文件,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技术需求全面完整地做出响应并编制技术方案,以证明其响应的技术符合磋商文件规定。
22.2 技术响应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表格、图纸和数据等各项资料,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人力、物力等资源的投入以及服务内容、方式、手段、措施、质量保证及建议等。
23. 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23.1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和采购云平台要求的格式填写相关内容。
23.2 响应文件中凡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之处,均应显示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字样 及供应商的公章。供应商名称及公章应显示全称。如果是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代表签署响应文件,则应当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出具《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并将其附在响应文件中。如被授权代表未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将视为非实质性响应而予以拒绝。响应文件若有修改错漏之处,须在修改错漏之处同样显示出供应商
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署字样。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负。
其中对《磋商响应函》、《报价一览表》、《资格条件响应表》、《实质 性要求响应表》、《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无利害关系书面声明》,供应商未按照第六章响应文件有关格式要求显示签字或公章的,其响应无效。
23.3 建设节约型社会是我国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政府采购应尽的义务和职责,需要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在采购活动中共同践行。目前,少数供应商制作的响应文件存在编写繁琐、内容重复的问题,既增加了制作成本,浪费了宝贵的资源,也增加了评审成本,影响了评审效率。为进一步落实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提请供应商在制作响应文件时注意下列事项:
(1)磋商小组主要是依据响应文件中商务文件、技术文件等指标来进行评定。因此,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进行制作,内容xx明了,编排合理有序,与磋商文件内容无关或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资料不要编入响应文件。
(2)响应文件应规范,应按照规定格式要求规范填写,扫描文件应清晰xx、上传文件应规范。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24. 响应文件的标记和递交
24.1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按照第六章响应文件有关格式,在采购云平台中按照要求填写和上传所有响应内容。有关事项应根据采购云平台规定的要求办理。
24.2 响应文件中含有公章,防伪标志和彩色底纹类文件(如《磋商响应 函》、营业执照、身份证、认证证书、业绩证明文件、制造商授权书等)应清晰显示。如因上传、扫描、格式等原因导致评审时受到影响,由供应商承担相应责任。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文件原件进行核对,供应商必须按时提供,否则供应商须接受可能对其不利的评审结果,并且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将对该供应商进行调查,发现有弄虚作假或欺诈行为的按有关规定
进行处理。
24.3 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到网上提交响应文件可能会发生的技术故障、操作失误和相应的风险。对因网上投标的任何技术故障、操作失误造成供应商响应内容缺漏、不一致或响应失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25.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方式
25.1 供应商必须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网上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在采购云平台中上传并正式提交。
25.2 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供应商须知》规定酌情延长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期的情况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受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
25.3 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上传的任何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均将拒绝接收。
26.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6.1 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供应商可以对在采购云平台已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修改和撤回。有关事项应根据采购云平台规定的要求办理。
26.2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五、解密
27. 解密
27.1 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磋商邀请(磋商公告)》或《延期公告》(如果有的话)中规定的时间在采购云平台上组织公开解密。
27.2 解密程序在采购云平台进行,所有上传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应登录采购云平台参加解密。解密主要流程为签到和解密,每一步骤均应按照采购云平台的规定进行操作。
27.3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采购云平台显示解密后,供应商进行签到操作,供应商签到完成后,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解除采购云平台对响应文件的加密。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使用数字证书对其响应文件解密。签到和解密的操作时长分别为半小时,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述签到或解密操作,逾期未完成签 到或解密的供应商,其响应将作无效响应处理。因系统原因导致供应商无法在上
述要求时间内完成签到或解密的除外。
如采购云平台解密程序有变化的,以最新的操作程序为准。六、评审
28.磋商及磋商小组
28.1 采购代理机构按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磋商。磋商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相关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
28.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法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8.3 磋商小组负责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
29. 响应文件的初审
29.1 解密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协助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初步审查,检查响应文件内容是否完整、编排是否有序、有无计算上的错误、文件签署是否规范等。
29.2 在详细评审之前,磋商小组要对供应商进行初步审查并审查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不符合磋商文件资格要求或未实质性响 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来判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9.3 没有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不参加进一步的磋商及评审,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响应文件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文件。
29.4 解密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绝供应商主动提交的任何澄清与补正。 30.响应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修正
30.1 响应文件内容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报价一览表》内容与响应文件其它部分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内容为准;
(2)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总价与单价和数量的乘积不一致的,以单价计算结果为准,并修正总价;
(4)对响应文件中不同文字文本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响应文件中如果同时出现上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则根据以上排序,按照序
号在先的方法进行修正。
30.2 响应文件中如果有其他与评审有关的因素前后不一致的,将按不利于出错供应商的原则进行处理,即对于不一致的内容,评审时按照对出错供应商不利的情形进行评分;如出错供应商成交,签订合同时按照对出错供应商不利、对采购人有利的条件签约。
30.3 上述修正或处理结果对供应商具有约束作用。
31. 响应文件的澄清
31.1 为有助于对响应文件审查、评价和比较,磋商小组可分别要求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委派授权代表向磋商小组作出说明或答复。
31.2 供应商对澄清问题的说明或答复,还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31.3 供应商的澄清文件是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1.4 供应商的澄清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其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得通过澄清而使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在评审中更加有利。
32.磋商
32.1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32.2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32.3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32.4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
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32.5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 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 2 家。
32.6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33.响应文件的评价与比较
33.1 磋商小组只对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
33.2 磋商小组根据第五章《竞争性磋商程序及评审办法》中规定的方法进行评审,并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交书面评审报告和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34. 评审的有关要求
34.1 磋商小组应当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磋商小组成员及参与评审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与供应商接触。
34.2 评审过程严格保密。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以及授标建议等,所有知情人均不得向供应商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
34.3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扰、影响评审活动的正常进行。供应商在评审过程中所进行的试图影响评审结果的一切不符合法律或采购规定的活动,都可能导致其响应被拒绝。
34.4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磋商小组均无义务向供应商做出有关评审的任何解释。
七、定标
35.确认成交供应商
35.1 除了《供应商须知》第 38 条规定的采购失败情况之外,采购人将根据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及排序情况,依法确认本采购项目的成交供应
商。
36. 成交公告及成交和未成交通知
36.1 采购人确认成交供应商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两个工作日内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成交公告,公告期限为一个工作日。
36.2 成交公告发布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通知成交。《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36.3 成交公告同时也是对其他未成交供应商的未成交通知。 37.响应文件的处理
37.1 所有在解密会上被接受的响应文件都将作为档案保存,不论成交与否,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均不退回响应文件。
38.采购失败
38.1 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后,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 3 家;或者在评审时,发现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或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 3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符合资格条件或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 2 家;或者在最后报价时,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足 3 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足 2 家,磋商小组确定为采购失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失败公告。
八、授予合同
39. 合同授予
39.1 除了成交供应商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之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把合同授予根据《供应商须知》第 35 条规定所确定的成交供应商。
40. 签订合同
40.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40.2 履约保证金: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1.中标服务费: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电子投标特别提醒
42.1 电子投标特别提醒见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2 采 购 云 平 台 有 关 操 作 方 法 可 以 参 考 采 购 云 平 台 ( 网 址 :
www.zfcg.sh.gov.cn)中的“操作须知”专栏。
第三章 政府采购主要政策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列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强制采购类别的产品,按照规定实行强制采购;列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优先采购类别的产品,按规定实行优先采购。
中小企业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对预留份额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非预留份额采购项目按照规定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中小企业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如果有国家或者上海市规定政府采购应当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的其他产品和服务,按照其规定实行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
第四章 采购需求
由于医院每年招收的研究生、住培学员和实习生约 70 人,故需租赁院外公寓式学生宿舍以供研究生、住培学员和实习生居住。
二、项目采购内容、租赁期限
1.项目名称:上海市第八人民医院院外公寓式学生宿舍租赁及管理服务项目
2.采购内容:租用面积约 600-800 平方米,房间不少于 24 间(含四人间及双
人间),能够满足最少 70 人入住。
3.服务要求:根据采购内容完成全部服务内容。
4.租赁期限: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一年。
5.本项目采购预算:2,000,000 元,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不予接受。
三、项目资金支付方式
1.采购人应于本合同签订生效后向供应商首付第一期 6 个月的租金,于签订合同
生效后的第 6 个月支付第二期 6 个月的租金。逾期不予足额支付的,每逾期一日,则
采购人需按日租金的 1 倍支付违约金。
2.采购人收到供应商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后,在 30 日内支付相应费用。付
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0 日。
四、具体服务要求
1、房型要求:租用面积约 600-800 平方米,房间不少于 24 间(含四人间及
双人间),能够满足最少 70 人入住。 2、设施要求:
(1)宿舍按精装修标准(地面铺设瓷砖、天花吊顶、洗手间墙身贴瓷片、其他墙身天花环保涂料刷白;符合居住的通风及采光要求;每个房间配置铝扣板防火门、独立的洗手间);
(2)配电要求:能满足日常居住包括照明、空调、电脑及充电用电等需求,
每间房不少于 8 个插座;
(3) 配备独立空调、淋浴热水(独立热水器或中央供热水)及喷淋花洒;
(4) 配置公共的洗衣间(须配备洗衣机、烘干机等)、晾晒区域、阅览室及活动室等;
(5)设置能够满足入住人员使用 wifi 网络;
(6)水电费按水电供应部门标准收费(须提供水电费单据)。
3、交通与位置要求:距离上海市第八人民医院相对较近,能步行达到,以满足急诊科实习生夜晚以较短的时间到达医院的要求。
4、住宿管理要求:
(1)、租用宿舍区相对独立分隔区域,房间集中管理,供应商须提供 24 小时宿管员专业管理服务(含管理员、安保及保洁等),要求提供居住人员安全保障措施,符合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并有消防合格相关证明文件及出租屋许可证;
(2)、零星维修(如设施设备损坏、墙面渗水、地砖翘起等情况),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注明维修负责人、联系方式及响应时间等;
(3)、公共走道须设有监控设施;
(4)、设有专用前台、保安值班室及消控室;
(5)、租用宿舍区相对独立分隔区域,房间集中管理。 5、其他
(1)、提供租赁住房房屋保险,每一间房都享有租赁住房的基本保障。
(2)、室内空间具备自然通风条件;
(3)、供应商应指派值班人员对宿舍出入进行管控,保证宿舍卫生条件符合居住;
(4)、供应商应确保租赁房屋不存在安全隐患,且符合消防要求;供应商应定期对租赁房屋进行消防维护,确保房屋具备疏散、逃生和消防救援的条件。
第五章 竞争性磋商程序及评审办法
一、响应无效情形
1、磋商小组将按照《供应商须知》以及《资格条件响应表》、《实质性要求响应表》、《竞争性磋商程序及评审办法》对响应文件进行初审,响应文件不符合《供应商须知》、《资格条件响应表》、《实质性要求响应表》、《竞争性磋商程序及评审办法》所列任何情形之一的,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2、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包件或者未划分包件的同一项目响应的,相关响应均无效。
3、对非实质性响应的处理:
竞争性磋商小组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资格性符合性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无效响应处理(以采购云平台上传的文件为准):
1) 首轮报价或最终报价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2) 不满足磋商文件“★”条款的;
3) 对列入“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供应商首次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前三年的记录)
(以采购代理机构查询内容为准); 4) 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
5) 未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如有);
6) 对《磋商响应函》、《报价一览表》、《资格条件响应表》、《实质性要求响应表》、《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无利害关系书面声明》未提供或未按照第六章响应文件有关格式要求显示签字或公章的;
7) 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8) 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9) 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4、除上述以及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响应无效情形外,响应文件有其他不符合
磋商文件要求的均作为评审时的考虑因素,而不导致响应无效。
二、竞争性磋商程序
1、成立磋商小组。本项目评审工作由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 3 人组成,其中采购人代表一名,其余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相关规定,从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2、响应文件初审。初审包括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首先,磋商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审查、确定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是否具备响应资格。其次,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确定响应文件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了响应。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3、企业性质认定。磋商小组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供应商自报企业类型及供应商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和从业人员数量情况,对供应商的企业性质进行认定。
4、拟定磋商提纲并上传。磋商小组依据法律法规、供应商自报企业性质,拟定磋商提纲并上传至采购云平台中。
5、磋商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将通知所有通过初审的供应商参加磋商。未按通知要求参加的供应商视为放弃本项目磋商,并不再接受其最后报价。
6、磋商准备。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事先做好时间安排和磋商准备,根据通知的安排,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政府采购专用 CA 认证证书和供应商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准时参加磋商,根据磋商小组拟定的磋商提纲进行准备。
7、磋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
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8、提交最终响应文件。磋商结束后,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响应文件(包括最终报价,磋商文件未发生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仅需提供最终报价及根据磋商情况作出的相关承诺),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其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9、综合评分。所有磋商和最后报价结束后,由磋商小组按照项目《评分细则》对提交最终响应文件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磋商小组应坚持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综合、科学、客观评分。
10、推荐成交候选人。各评委按照评审办法对每个供应商进行独立评分,再计算平均分值,从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 3 名成交候选供应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只有 2 家的,可以推荐 2 家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相同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方案优劣顺序推荐。根据规定,采购人按照成交候选人排名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三、竞争性磋商评审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总分为 100 分。
1、价格分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计算:
(1)价格评分:磋商报价得分=价格分值×(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
(2)磋商基准价:是经初审合格(技术、商务基本符合要求,无重大缺、漏项)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终报价价格最低的报价。
(3)最后磋商报价:供应商最后报价即最后磋商报价。
(4)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
价和投标报价。
A.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10%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如果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4%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B.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C. 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D.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5)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2、响应文件其他评分因素及分值设置等详见《评分细则》。各项评审要点得分不得超过该项的总分值。
《评分细则》
类 别 | 分 值 | 项目 | 权重 | 评分办法 | |
商 务 | 20 | 价格 | 报 价 得 分(客观 | 20 |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 报价)×20; |
类 别 | 分 值 | 项目 | 权重 | 评分办法 | |
分) | 磋商基准价是经初审合格(技术、商务基本符合要求,无重大缺、漏项)满足磋商 文件要求且最终报价价格最低的报价。 | ||||
技术 | 80 | 服务水平 | 整 体 服 务 方 案 及 实 施 方案 | 25 | 一、 评审内容: 1、需求理解; 2、服务定位; 3、实施方案; 4、应急预案。二、评审标准: 1、服务方案与本项目需求的吻合程度较高,对项目需求理解透彻,重难点把握正确,服务定位准确清晰、实施方案完整、针对性强,针对采购人提供的应急预案完整到位,具有较好的针对性及可行性的,得 18-25 分; 2、服务方案与本项目需求有一定的吻合度,在需求理解、重难点把握、服务定位、实施方案体现出一定的针对性、可行性,有针对采购人的实际需要提供的应急预案但存在部分欠缺的,得 10-17 分; 3、服务方案与本项目需求吻合度一般,在需求理解、重难点把握、服务定位、实施方案上存在一定不足、能体现出方案部分针对性、可行性的,得 6-9 分; 4、服务方案与本项目需求吻合度较差,在需求理解、重难点把握、服务定位、实施方案上存在较大不足、未能体现出方案 针对性、可行性的,得 0-5 分。 |
类 别 | 分 值 | 项目 | 权重 | 评分办法 | |
房 屋 整 体状况 | 25 | 一、评审内容: 1、租赁房屋的装修情况、布局情况、设施情况; 2、租赁房屋的通风、采光情况; 3、租赁房屋距离采购人的距离情况; 4、租赁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5、消防评估报告和结构检测报告;二、评审标准: 1、租赁房屋装修的新旧程度,设施设备的完善程度、布局的合理程度进行打分,得 0~5 分; 供应商应提供拟出租房屋的现状实际图片作为证明材料,否则不得分。 2、租赁房屋房间的通风情况是否良好、采光情况进行打分,得 0~5 分; 供应商应提供拟出租房屋的现状实际图片作为证明材料,否则不得分。 3、租赁房屋距离采购人距离的远近情况、步行到达的时间长短进行打分,得0~5 分;注:距离按直线距离计算,以高德导航计算的直线距离为准,供应商需打印并提供清晰的截图作为证明材料,否则不得分。 4、租赁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完整程度,产权证明文件是否能覆盖本次的租赁周期,产权证明文件授权链清晰、完备程度进行打分,得 0~5 分; 供应商应提供租赁场所房屋产权证明等证 明文件作为证明材料,否则不得分。 |
类 别 | 分 值 | 项目 | 权重 | 评分办法 | |
5、租赁场所房屋消防评估报告和结构检测报告的完善程度,房屋结构的安全性、消防通道、消防设施设备配备的完整性进行打分,0~5 分。 供应商应提供消防评估和结构报告等证明 文件,否则不予得分。 | |||||
公 司 管 理 组 织 架 构 及 管 理 制 度 | 10 | 一、评审内容: 1、公司管理组织架构; 2、公司管理制度; 3、内部业务资料管理机制。二、评审标准: 1、管理组织架构的构成及运作流程的有序明晰程度、完整性进行打分,得 0~2 分; 2、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职责、岗位招录、留用安置等人员管理制度;服务质量检查、整改、验收等内部监管机制;人员考核、奖惩等激励机制等)的健全有效程度进行打分,得 0~5 分; 3、内部业务资料管理机制的健全程度进 行打分,得 0~3 分。 | |||
管 理 人 员 和 专 业 人 员 配置 | 15 | 一、评审内容: 1、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主要管理人员等)和专业人员的岗位及人员配置,人员的专业水平、业绩及相关资料提供情况。 二、评审标准 1、人员岗位、人数配置符合磋商文件要求,专业水平较强,有丰富的同类型项目 |
类 别 | 分 值 | 项目 | 权重 | 评分办法 | |
工作经验,得 10~15 分; 2、人员岗位、人数配置符合磋商文件要求,专业水平一般,有同类型项目工作经验,得 5~9 分; 3、人员岗位、人数配置基本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专业水平较差,缺乏同类型项目工作经验,得 0~4 分; 需提供人员在职证明材料、学历、业绩或 职称等相关证书。 | |||||
供应商的履约能力 | 供应商综合实 力(客观分) | 5 | 一、评审内容: 1、近三年有效类似项目的承接情况;二、评审标准: 1、业绩起始日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往前推三年,根据供应商承担过的类似项目业绩进行评分(需提供类似项目的合同原件彩色扫描件,需要包含合同首尾签字盖章页、并需体现合同的签约主体、项目名称及内容、合同金额、交付日期等合同要素的相关内容,否则不算有效的类似项目业绩。未提供合同原件彩色扫描件的不算业绩)。符合 1 个得 1 分,最 高不超过 5 分,未提供或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是否属于有效的类似项目业绩由磋商小组根据供应商提供的业绩在业务内容、技术特点等方面与本项目的类似程度进行 认定。 | ||
合计 | 100 |
第六章 响应文件有关格式
一、商务响应文件有关格式
目录
(1) 《磋商响应函》(见附件 1);
(2) 《报价一览表》(见附件 2)(同时在采购云平台填写);
(3) 《分项报价明细表》(见附件 3);
(4) 《资格条件响应表》(见附件 4);
(5) 《实质性要求响应表》(见附件 5);
(6) 资格证明文件(见附件 6);
A.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三证合一;
B.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见附件 6-1);
C. 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见附件 6-2);
D.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见附件 6-3);
E. 无利害关系书面声明(见附件 6-4);
F. 非联合体投标声明函(见附件 6-5);
以上资格证明文件,未按第六章 响应文件有关格式中的要求签字、盖章将 被视为投标无效。
(7)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含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见附件 7);法人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投标时,应当提供由法人出具参加本项目的授权书;
(8) 《与评审有关的响应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见附件 8);
(9) 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要求,以及供应商须提供的证明材料(见附件 9);
A.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如有)、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等(成交单位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其声明函将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B.《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说明表》:包括属于优先采购品目的响
应产品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认证证书应当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并处于有效期内)(如有)。
(10) 响应供应商基本情况简介(见附件 10);
(11) 供应商控股及管理关系情况申报表(见附件 11);
(12) 响应供应商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的认证证书或其他和本项目相关的证书材料(如有);
(13) 供货商认为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如有);
附件 1、磋商响应函格式
致:上海市第八人民医院、上海寅乾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根据贵方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的竞争性磋商公告(磋商邀请), (姓名和职务)被正式授权代表供应商(供应商名称、地址),按照网上采购系统规定向贵方提交响应文件 1 份。
据此函,供应商兹宣布同意如下:
1.按磋商文件规定,我方的报价总价为(大写) 元人民币。
2.我方已详细研究了全部磋商文件,包括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文件(如果有的话)、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我们已完全理解并接受磋商文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对磋商文件的合理性、合法性不再有异议。
3.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为自解密之日起 日。
4.如我方成交,响应文件将作为本项目合同的组成部分,直至合同履行完毕止均保持有效,我方将按磋商文件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完成合同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5.我方同意向贵方提供贵方可能进一步要求的与本磋商有关的一切证据或资料。
6.我方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报价的响应或其他任何响应。
7.我方已充分考虑到响应文件提交期间网上操作可能会发生的技术故障、操作失误和相应的风险,并对因网上操作的任何技术故障、操作失误造成响应文件内容缺漏、不一致或响应文件提交失败的,承担全部责任。
8. 我方同意解密内容以采购云平台解密时的《报价一览表》内容为准。我方授权代表将及时使用数字证书对《报价一览表》中与我方有关的内容进行签名确认,授权代表未进行确认的,视为我方对解密内容无异议。
9.为便于贵方公正、择优地确定成交供应商及其报价货物和相关服务,我方就本次响应有关事项郑重声明如下:
(1)我方向贵方提交的所有响应文件、资料都是准确的和真实的。
(2)以上事项如有虚假或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
旨在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的辩解。
地址:
电话、传真: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供应商被授权代表签名: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2、报价一览表格式
上海市第八人民医院院外公寓式学生宿舍租赁及管理服务项目包 1
服务内容:院外公寓式学生宿舍租 赁及管理服务 | 服务要求:按磋商文件要求完成指 定服务内容 | 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 一年 | 年度金额(总价、元) |
填写说明:
(1)“金额(元)”指每一包件报价,所有价格均系用人民币表示,单位为元,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2)“服务内容”、“服务要求”、“服务期限”:供应商只需填写“响应”。
(3)供应商应按照《采购需求》和《供应商须知》的要求报价。
(4)本项目采购预算详见《磋商公告》,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不予接受。
(5)报价一览表需同时在采购云平台填写。
供应商被授权代表签字: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年 月 日
附件 3、分项报价明细表格式
供应商名称: 项目编号:
单位:元(人民币)
序 号 | 分项名称 | 具体内 容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计(元)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 | ||||||
报价合计(元) |
说明:
1、 此表中的投标总价必须与《报价一览表》中的报价保持一致。
2、 此表为一年度报价。
附件 4、资格条件响应表
供应商名称: 项目编号:
项目内容 | 具备的条件说明(要求) | 投 标 检 查 项(响应内容说明( 是 /否)) | 详细内 容所对 应电子 响应文 件名称 | 备注 |
法定基本 条件 |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A.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三证合一; B.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见附件 6-1); C. 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见附件 6-2); D.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 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见附件 6-3); | |||
本项目的 特定资格 要求 | 未 被 “ 信 用 中 国 ” (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 【无需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由采购代理机构 在评审活动前进行查询】 | |||
法人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投标时, 应当提供由法人出具参加本项目的授权书; |
无利害关系书面声明(见附件 6-4); | ||||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见附件 6-5); | ||||
法定代表 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 1、在响应文件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情况下,应按磋商文件规定格式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2、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 被授权人身份证; (见附件 7) |
供应商被授权代表签字: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年 月 日
附件 5、实质性要求响应表
供应商名称: 项目编号:
2、实质性要求响应表
项目内容 | 具备的条件说明(要求) | 投标检查项(响应内容说明 (是/否)) | 详细内容所 对应电子响 应文件名称 | 备注 |
报价 | 1、不得进行选择性报价(最后报价应是唯一的,磋商文件要求提供备选方案的除外); 2、首次报价及最终报价均不得超出磋商文件标明的采购预算金额或项目最高限价; 3、不得进行附有条件的报价。 | |||
服务期限 | 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一年。 | |||
付款方式 | 采购人应于本合同签订生效后向供应商首付第一期 6 个月的租金,于签订合同生效 后的第6 个月支付第二期6 个月的租金。逾期不予足额支付的,每逾期一日,则采购人 需按日租金的 1 倍支付违约金。 | |||
“★”条 款 | 符合磋商文件标注“★”的实质性要求条 款; | |||
响应文件 有效期 | 不少于 90 日; | |||
响应文件 内容、签 | 符合磋商文件规定:1、响应文件按磋商 文件要求提供《磋商响应函》、《报价一 |
署等要求 | 览表》、《资格条件响应表》、《实质性要求响应表》; 2、电子响应文件应扫描上传正本文件, 且须经电子加密(响应文件上传成功后,系统即自动加密)。 | |||
合同转让 与分包 | 合同不得转让与分包。 | |||
公平竞争和诚实信 用 | 不得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 秩序的行为。 |
供应商被授权代表签字: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年 月 日
附件 6 资格证明文件
A.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三证合一;
B.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见附件 6-1);
C. 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见附件 6-2);
D.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见附件 6-3);
E. 无利害关系书面声明(见附件 6-4);
F. 非联合体投标声明函(见附件 6-5);
以上资格证明文件,未按第六章 响应文件有关格式中的要求签字、盖章将 被视为投标无效。
附件 6-1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
我单位具备履行本项目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并具有履行合同的良好记录。
特此声明。
我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 期:
附件 6-2、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
我方(供应商名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条件,具体包括:
1. 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特此声明。
我方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
附件6-3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我方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特此声明。
我方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
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 200 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
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 200 万元的,从其规定。
附件 6-4 无利害关系书面声明
我司承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未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我司不是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
附件 6-5 非联合体投标声明函
本项目我司为非联合体投标。
附件 7、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致:上海寅乾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我 (姓名)系注册于 (地址)的 (供应商名称,以下简称我方)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现代表我方授权委托我方在职职工 ( 姓名, 职务) 以我方的名义参加贵方
项目的采购活动,由其代表我方全权办理针对上述项目的响应文件提交、解密、磋商、响应文件澄清、报价、签约等一切具体事务,并签署全部有关的文件、协议及合同。
我方对被授权人的签名事项负全部责任。
在贵方收到我方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
被授权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在此粘贴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有照片一面)
委托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供应商公章: 身份证号码:
日期: 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日期:
法人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投标时,应当提供由法人出具参加本项目的授权书(格式自拟)
附件 8 与评审有关的响应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
供应商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 评分内容 | 投标响应情况 | 索引目录(页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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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9 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要求,以及供应商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表 1 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 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 1,属于(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日期:
说明:(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即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对投标(响应)供应商的企业类型不作要求;在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中,工程或者服务由中小企业承建(承接)即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对采购项目中涉及的货物制造商的企业类型不作要求。
(2)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但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提供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参加货物采购项目的除外。事业单位直接控股和管理的企业,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认定其企业类型。
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中小企业,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大企业是指按照其自身所属行业和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属于大型企业的企业。
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视同中小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和监狱企业(含戒毒企业)视同小微企业。
(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以供应商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准,供应商按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原则上即应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新成立企业无上一年度从业人员、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数据的,根据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认可其为中小企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在依法进行资格审查、评审和质疑答复中,根据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等现有材料,能够证明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错误或者内容不实的,不认可其《中小企业声明函》,不予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明显笔误或者含义不明确的,可以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要求供应商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后符合中小企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4)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以磋商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为准。
(5)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本声明函将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注、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
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
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
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 5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
员 5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
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以上的
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
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
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 万元以下的
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
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
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
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
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
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
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2000 万元及
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
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
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
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
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本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所属行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
业人员 10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表 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是,请声明)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安置残疾人
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比例 %,符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且本单
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如供应商不符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无需填写本声明。
表 3 是否监狱企业(如是,请提供证明材料)
附件 10 供应商基本情况简介格式
(一)基本情况: 1、单位名称:
2、地址:
3:邮编:
4、电话/传真:
5、成立日期或注册日期:
6、行业类型:
(二)基本经济指标(到上年度 12 月 31 日止): 1、实收资本:
2、资产总额:
3、负债总额:
4、营业收入:
5、净利润:
6、上交税收:
7、从业人数:
(三)其他情况:
1、专业人员分类及人数:
2、企业资质证书情况:
3、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我方承诺上述情况是真实、准确的,我方同意根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一步要求出示有关资料予以证实。
供应商被授权代表签字: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年 月 日
附件 11 供应商控股及管理关系情况申报表
就本单位控股及管理关系情况申报如下,并承担申报不实的责任。
申报人名称 | ||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 姓 名 | |
身份证号 | ||
控股股东/投资人名称 及出资比例 | ||
非控股股东/投资人名称 及出资比例 | ||
管理关系单位名称 | 管理关系单位名称 | |
被管理关系单位名称 | ||
备注: |
注: 1.如未有相关情况,请在相应栏填写“无”。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二、技术响应文件有关表格格式
目录
(1)公司实力、历史、服务技术能力等公司综合简介(格式自拟);
(2)整体服务方案、具体实施方案(格式自拟);
(3)房屋整体状况(包含但不限于租赁房屋的装修情况、布局情况、设施
情况;租赁房屋的通风、采光情况;租赁房屋距离采购人的距离情况;租赁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消防评估报告和结构检测报告)(格式自拟);
(4)技术条款偏离表(见附件 12);
(5)公司管理组织架构及管理制度(格式自拟);
(6)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配置;提供项目经理及其他各岗位人员配备方案,明确各工种人员及管理人员的工作范围及职责,供应商对本项目人员配置应符合磋商文件的要求,有一定的岗位工作经历和经验,胜任岗位工作等的承诺(见附件 13);
(7)最近三年内完成的类似项目业绩清单(业绩起始日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往前推三年)(见附件 14);
说明:包括类似项目的合同原件彩色扫描件,需要包含合同首尾签字盖章 页、并需体现合同的签约主体、项目名称及内容、合同金额、交付日期等合同要素的相关内容,否则不算有效的类似项目业绩。未提供合同原件彩色扫描件的不算业绩。
(8)按照本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技术性资料以及响应供应商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附件 12、技术规格偏离表
供应商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 磋商要求 | 响应要求 | 偏离 | 技术支持资料说明:名 称与页次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注:(1)供应商必须按采购需求的序号填写本表,如实际技术要求与采购需求无偏差,在“是否有偏差”一列填写“无”。
(2)响应文件的技术要求与磋商文件的要求如不完全一致,在“是否有偏差”一列填写“有”,还需填写偏差说明,并注明是“正偏离”还是“负偏离”。
(3)供应商应按照要求填写服务要求。否则,供应商须接受可能对其不利的评标结果。
(4)若提供的详细技术支持资料与技术偏离表不一致,以详细的技术支持资料为准。
附件 13-1、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 项目编号:
1.一般情况 | ||||||
姓 名 | 年 龄 | 技术职务 | ||||
职 务 | 本合同中拟任职务 | 为申请人服务时间 | ||||
学 历 | ||||||
相关职业资格 | 取得职业资格时间 | |||||
2.经 历 | ||||||
年 份 | 业主名称和 项目名称 | 项目金额 | 该项目 中任职 | 项目类别 | 业主方联系人及 联系方式 | 备 注 |
附件 13-2、主要管理、技术人员配备及相关工作经历、职业资格汇总表
供应商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 岗位 | 姓名 | 出生年月 | 性别 | 主要工作经 历 | 备注 |
注:需提供团队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近三月的社保证明、岗位证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如果表格填写不准确,或证书(证明材料)提供不完整的,供应商需承担其响应文件在评标时被扣分。
表式不够,可另附页填写。
附件 14、最近三年内完成的类似项目业绩清单
序号 | 年份 | 项目名 称 | 项目内 容 | 服务时 间 | 合同金额 (万元) | 用户情况 | ||
单位名称 | 经办人 | 联系方式 | ||||||
1 | ||||||||
2 | ||||||||
3 | ||||||||
4 | ||||||||
… | ||||||||
… |
说明:(1)近三年指:业绩起始日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往前推三年。
(2)包括类似项目的合同原件彩色扫描件,需要包含合同首尾签字盖章页、并需体现合同的签约主体、项目名称及内容、合同金额、交付日期等合同要素的相关内容,否则不算有效的类似项目业绩。未提供合同原件彩色扫描件的不算业绩。
(3)是否属于有效的类似项目业绩由磋商小组根据供应商提供的业绩在业务内容、技术特点等方面与本项目的类似程度进行认定。
第七章 合同书格式和合同条款
合同统一编号: [合同中心-合同编码]
合同各方:
甲方:[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 | 乙方:[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 |
地址:[合同中心-采购单位所在地] | 地址:[合同中心-供应商所在地] |
邮政编码:[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邮编] | 邮政编码:[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邮编] |
电话:[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电话] | 电话:[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电话] |
传真:[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传真] | 传真:[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传真] |
联系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 | 联系人:[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承租乙方可依法出租的房地产事宜,订立本合同。
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1.1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其来源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服务的内容、要求、服务质量等详见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合同中心-补充条款列表]中的内容。
2. 合同价格、租赁期限、租赁地点
2.1 合同价格
本合同价格为[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元整([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大写])。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
付其它任何费用。
2.2 租赁期限
2.2.1 本合同的租赁期限:[合同中心-合同有效期]
3.出租房屋情况
3.1 房屋基本情况
3.1.1、建筑面积:租用面积约600-800 平方米。
3.2 甲方若有乙方同意甲方自行装修和增设附属设施的内容、标准及需约定的有关事宜,由甲、乙双方分别在本合同附件中加以列明。甲、乙双方同意该附件作为乙方向甲方交付该房屋和本合同终止时甲方向乙方返还该房屋的验收依据。
3.3 签约前甲方已对该房屋完成了现场查看。甲方认为该房屋可以满足甲方正常使用的要求。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不得以该房屋不符合使用要求为由解除合同或要求乙方给予优惠或其他赔偿。该房屋按乙方交付时提供给甲方的现状作为交付标准,甲方就此没有异议。
3.4 乙方告知甲方该房屋 未 设定抵押,但乙方有权随时对该房屋设置抵押登记,无须通知甲方,甲方对此无异议。
4.租赁用途
4.1 甲方向乙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作为 学生宿舍 使用,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
4.2 甲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而未核准前,不得擅自改变上述约定的使用用途。
5.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5.1 甲乙双方约定,房屋租赁期: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一年。
5.2 租赁期满,乙方有权收回该房屋,甲方应如期返还。
6.租金、支付方式和限期
6.1 甲、乙双方约定,年计租方式按一年 12 个月收取。
6.2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生效后向乙方首付第一期 6 个月的租金,于签订合同生效后的第 6 个月支付第二期 6 个月的租金。逾期不予足额支付的,每逾期一日,则甲
方需按日租金的 1 倍支付违约金。
6.3 甲方收到乙方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后,在 30 日内支付相应费用。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0 日。
6.4 甲方支付租金的方式如下:
一次性支付 6 个月租金,先付后用。甲方以银行转账方式付款给乙方。甲方须以签约主体支付租金。
7.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7.1 租赁期间,甲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乙方修复;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及时进行维修。
7.2 租赁期间,因甲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甲方应负责维修。甲方拒不维修,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7.3 租赁期间,乙方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乙方对该房屋进行检查、养护,应提前通知甲方。检查养护时,甲方应予以配合。
7.4 甲方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应向有关部门审批的,则还应由甲方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甲方增设的附属设施和设备及其维修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7.5 在租赁期间,甲方应遵守所在区域物业管理方的各项管理规定,如房屋使用、装修、空调灯箱的安装等。房屋的装修的安装方案需经乙方或者乙方授权管理单位和物业公司的书面许可方可实施。
8.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8.1 除乙方同意甲方续租外,甲方应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或合同解除当日返还该房地产,未经乙方同意逾期返还该房屋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日租金的 1 倍向乙方支付该房屋占用期间使用费。
8.2 甲方返还该房屋给乙方时应当恢复房屋原状或在征得乙方同意后将已经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无偿留给乙方。
9.转租、转让和交换
9.1 在租赁期内,乙方如需出售该房屋,应提前 15 日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在此承诺放弃优先购买权,不向乙方及该房屋受让人主张优先受让该房屋,或要求其他赔偿责任。
9.2 租赁期内,甲方不得将该房屋转租他人。若甲方私自转租,则视甲方中途擅自退租,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除乙方已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同意甲方转租外,甲方在租赁期内必须事先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十、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10.1 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0.1.1、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10.1.2、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征用的;
10.1.3、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许可范围的;
10.1.4、该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10.1.5、乙方已告知甲方该房屋已设定抵押并可能于租赁期内被处分,现被处分的。
10.2 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按月租金的 1 倍支付违约金;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损失的,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
10.2.1、乙方未按时交付该房屋,经甲方催告 30 日内仍未交付的;
10.2.2、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改变房屋用途;
10.2.3、因甲方原因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10.2.4、甲方擅自转租该房屋的;
10.2.5、甲方逾期不支付租金每个租赁年度内累计超过 30 日的;
10.2.6、甲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经乙方书面催告后 15 日仍不予整改的。
11.宿舍安全
11.1 室内空间具备自然通风条件。
11.2 乙方应指派值班人员对宿舍出入进行管控,保证宿舍卫生条件符合居住。
11.3 乙方应确保租赁房屋不存在安全隐患,且符合消防要求;乙方应定期对租赁房屋进行消防维护,确保房屋具备疏散、逃生和消防救援的条件。
12.违约责任
12.1 租赁期间,乙方不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房屋损坏,造成甲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2.2 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乙方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该房屋的,乙方应按月租金的 1 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2.3 甲方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或者超出乙方书面同意的范围和要求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恢复房屋原状,甲方应按月租金的 1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2.4 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甲方中途擅自退租的,甲方应按月租金的 1 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2.5 甲方逾期支付租金的,逾期一日甲方应按日租金的 1 倍支付违约金给乙方。
12.6 租赁期内因甲方未付租金或有其他违约行为发生,经催告甲方仍未纠正时,乙方有权随时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由此发生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12.7 租赁期间,因甲方违约导致合同提前解除的,乙方无需就甲方投入的装饰装修予以补偿,并归乙方所有。
12.8 房屋返还时,对于房屋内有甲方遗留物品时,乙方向甲方发出搬离通知后 7 日内甲方仍没有搬离的,视作甲方自动放弃该等遗留物品的处理,乙方或者及其授权单位有权处置。
如甲方在该房屋内申请过营业执照及其他证照,应在收到乙方撤离通知后 15 日内办理营业执照及其他证照的注销或迁址、水电表等户名的更改等手续(如
有),并将办理完毕的书面材料提供给乙方及其授权单位。若甲方延迟办理上述手续,影响该房屋新承租人办理营业执照、水电表开户手续, 导致乙方因此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的,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和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12.9 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事项,违约方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13.争议解决方式
13.1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同意选择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4.其他条款
14.1 本合同于双方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通过数字证书签订采购合同或纸质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4.2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本合同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若合同条款存在异议时,以补充条款为准。
14.3 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索赔。
14.4 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签约各方: | |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
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 | |
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