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為辦理「桃園市中壢區環中東路大牛欄分渠 14A 埤塘滯洪池工程」(補辦)需要,擬徵收坐落桃園市中壢區中原段 745
徵 收 土 地 計 畫 書
▇府為辦理「桃園市中壢區環中東路大牛欄分渠 14A 埤塘滯洪池工程」(補辦)需要,擬徵收坐落▇▇▇▇▇▇▇▇▇ ▇▇▇
▇▇土地,持分面積 0.005855 公頃,茲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 13
條及第 13 條之 1 規定,擬具計畫書並檢同有關附件計 15 份,請准予照案徵收。
此請內政部
一、徵收土地原因
為辦理桃園市中壢區環中東路大牛欄分渠 14A 埤塘滯洪池工程必需使用本案土地。本工程業經內政部 106 年 1 月 26 日
台內地字第 1061302339 號函核准徵收,於 105 年間申請徵
收時,▇▇▇▇▇▇ ▇▇▇ ▇▇土地所有權人呂○全君原同意
協議價購,惟因▇▇▇▇▇▇ ▇▇▇ ▇▇土地之登記謄本他項權利部上設定抵押權予他人,所有權人未能辦理塗銷,致無法價購,故需補辦徵收。
二、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一)擬徵收坐落▇▇▇▇▇▇▇▇▇ ▇▇▇ ▇▇土地,持分面
積 0.005855 公頃。
(二)本案勘選徵收用地範圍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並依該要點第二點規定檢視需用土地範圍位置之適當性及必要性。
必要性:
中壢龍岡地區在榮民南路以北、▇▇▇▇▇▇、▇▇▇▇▇▇▇,▇▇▇▇▇▇▇▇▇▇▇,▇▇東路以南區域長期亦難有下水道系統規劃,故目前本區之排水主要仰賴灌排系統排放。然暴雨時之逕流量常大於該系統之最大通洪能力,導致該區域歷年均屬易淹水範圍,尤以每年 5~11 月之汛期期間更為顯著。就針對 2013年 6 月 12 日淹水事件,淹水範圍涵蓋中原大學及中壢
工業區一帶,自降雨開始至淹水發生的時間約 30 分鐘,淹水發生約在 14:30~16:30 之間。依據中央氣象局資料,中壢站與桃園站 2013/6/12 的 10 分鐘降雨組體圖,中壢站降雨資料統計,降雨開始發生的時間為 13:40,雨場結束時間為 15:20,降雨組體圖呈現中壢雨場屬於雙峰型降雨,10 分鐘最大降雨量為 12.5 mm 發生的時間為 14:00,次大 10 分鐘降雨量為 12 mm 發生的時間為 13:00。桃園站降雨資料顯示降雨開始發生的時間為
14:30,雨場結束時間為 16:20,桃園站的雨型為單峰型暴雨,10 分鐘最大雨量為 17.0 mm 發生在 15:10,10 分鐘次大雨量為 11.5 mm 發生在 15:20。本次淹水主要均位於大牛欄分渠沿線位置,環中東路及中華路附近為淹水較為嚴重區域。故本府擬利用中原大學旁既有 14A埤塘進行滯洪,以改善本▇▇▇水之情事,以維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適當性:
本案工程係規劃利用滯洪方式,改善鄰近地區淹水情形,經調查該地區僅本案用地範圍存有足夠滯洪面積之
埤塘可供利用,且因使用範圍多為既有水域面積,已是對民眾損失最小範圍,另本案工程完成後除達到滯洪之效果外,輔以公園綠美化,亦可改善鄰近居民之生活環境,對整體環境有正面之助益,故本案應具有適當性。
三、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興辦事業之種類:水利事業。
(二)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4 款
及都市計畫法第 48 條規定。
(三)奉准興辦事業文件:本案興辦事業計畫經內政部同意。本案用地都市計畫變更經內政部 105 年 8 月 4 日內授營
中字第 1050810792 號函核定,本府於 105 年 8 月 15 日
府都計字第 1050199541 號函公告實施,並取得本府 107
年 10 月日府都行字第號函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
四、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 本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連理由:
中壢龍岡地區在榮民南路以北、▇▇▇▇▇▇、▇▇▇▇▇▇▇,▇▇▇▇▇▇▇▇▇▇▇,▇▇東路以南區域長期亦難有下水道系統規劃,故本區排水主要仰賴灌排系統大牛欄分渠排放區域逕流。然暴雨時因入流量大於下游最大通洪能力,大牛欄分渠沿線歷年均屬易淹水範圍。故採利用中原大學旁既有 14A 埤塘進行滯洪,以改善本區易於淹水情勢,屬必要適當範圍且有合理關連。
(二) 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本案工程僅涉及 1 筆土地,土地持分約 2 位,公有持分約佔 99.53 %,私有持分約佔 0.47%,本案用地面積 1.245000
公頃,原有建物保留不納入本案用地範圍,主要利用原埤塘水域範圍,在考量設計滯洪需求,計畫改善普忠路至中原大學一帶的淹水範圍,故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
(三) 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由於大牛欄分渠在中原大學▇▇,僅本案用地範圍存有足夠滯洪面積之埤塘,實能改善普忠路至中原大學一帶的淹水情勢,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四) 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1. 本工程係屬永久性建設,評估應以取得土地所有權較符合民眾期望及經濟效益,故以下列方式,經研判惟不可行,分述如下:
(1)租用及設定地上權:本工程係屬永久使用性質,為配合工程施工及整體排水系統需要,因此本案工程所需土地不適用租用及設定地上權方式取得。
(2)聯合開發:因本案主要目的在改善當地淹水情勢,並增加當地民眾休憩散步空間之公益設施,且未來開發建築將受限於低密度低樓層,實難符合聯合開發之收益,故不可行。
(3)無償捐贈:私人捐贈雖係公有土地來源之一,但仍須視土地所有權人意願主動提出,本案迄今尚未接獲土地所有權人願意捐贈土地之意思表示。
(4)公私有地交換(以地易地):主管單位經管土地均作為排水使用,依相關法令規定及現實狀況,並無適當土地可供交換,故以地易地方式尚無從辦理。
2. 本案業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踐行協議價購程序,惟因土地權有權人無法塗銷土地登記謄本他項權利已設定抵押權,需以徵收方式取得所有權,經評估無其他
取得方式。
(五) 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本案依「流域綜合治理計畫」-雨水下水道工程執行計畫書(桃園市)案,經內政部營建署 104 年 6 月 24 日審查通過,項下之「桃園市中壢區環中東路大牛欄分渠 14A 埤塘滯洪池工程」業已進行規劃作業,經多次會勘研商,目前方案在確保改善地區排水、提昇地方環境品質功能下,本案用地範圍已降到最低,經評估實屬必要。
五、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一)社會因素:
1、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
本工程坐落桃園市中壢區普忠里,依據中壢戶政事務所 105 年度 10 月份統計資料,該里編成 20 鄰,戶數 1606戶,人口數合計為4,298 人(男生2,107:女生2,191 人),人口結構以 20~59 歲為主(62%)。本案擬徵收土地 1 筆,面積約 0.005855 公頃,實際徵收土地所有權人為1人,因徵收範圍以水域面積為主,並已排除原有建物,故無影響居住戶之情形,另本工程施作後,將可達到滯洪效果,提昇防洪標準,保護普忠里人口數之生命財產安全。
2、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之影響。
本案因規劃滯洪池兼生態公園,除改善長久以來積淹水問題,興闢公園更可增進民眾居住意願。
3、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
因徵收土地內無既有房舍,無拆除弱勢族群房屋,保障原住戶之居住權。
4、徵收計畫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影響程度。
本案除改善周圍凌亂無章環境外,更因興闢公園施設綠美化,爾後作為鄰里居民休憩集散場所,對附近居民身
心建康皆有所助益,另本案工程施作時,將要求承包商將其機械使用所產生之噪音或廢氣控制於規定之標準範圍內,故對居民健康風險影響較低。
(二)經濟因素:
1、徵收計畫對稅收影響。
本案工程能有效改善環中東路一帶淹水,又於中原大學附近規劃公園,應能帶動地方繁榮,增進政府稅收。
2、徵收計畫對糧食安全影響。
本案用地面積約 1.245000 公頃,現況主要為水域埤塘供蓄水使用,其中陸域面積多為閒置之空地、雜木林,僅小部分作菜圃及苗圃等農業使用,尚不致對於糧食安全產生影響。
3、徵收計畫造成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
本興辦事業為基礎公共建設,工程完工後可改善淹水情形,直接或間接安定民眾生活,進而促進工商業發展及鄰近地方產業之推動,創造就業機會、增加就業及轉業人口,提升外流人口返鄉從業之意願。本徵收計畫範圍內僅徵收小部分面積耕地,亦無拆除供居住建築物及營業之工廠廠房,故對就業及轉業人口影響極微。
4、徵收費用及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形。
本案所需經費列入本府水務局 106-109 年用地延續性經
費項下支應。徵收應需土地補償金額 1,440,423 元整,所編列預算足敷支應,不會造成財政排擠效果。
5、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影響。
工程範圍內除 1 座埤塘供蓄水及地主自行粗放淡水魚外,僅小部分閒置土地、雜木林及零星細碎菜圃使用,並無供林業、漁業或畜牧業生產使用。本工程完成後可降低
淹水風險,保護當地農業之生產,故評估對農林漁牧產業鏈產業並無影響。
6、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影響。
將既有埤塘全部水域面積及▇▇閒置土地納入工程用地範圍,使埤塘可增加滯洪功能,改善下游淹水情勢,滯洪池▇▇土地公園化,亦可改善鄰里居住環境品質,促進周遭土地完整性利用。
(三)文化及生態因素:
1、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改變。
土地範圍現為埤塘及小部分土地,規劃成為滯洪池兼生態公園,配合景觀綠美化工程之施設,可改善原有土地雜亂之情形,對城鄉自然風貌帶來正面效益。
2、因徵收計畫而導致文化古蹟改變。
本案工程用地範圍依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105 年 9 月 21
日桃市文資字第 1050015158 號函,查無市定古蹟或文 化資產主管機關指定或登錄之文化資產,日後施工倘發 現地下相關文物資產,將責成施工廠商依相關規定辦理。
3、因徵收計畫而導致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
本案工程完成後,除可改善當地淹水情況外,並可增加周遭居民休憩散步場所,提高當地生活環境品質,對居民原本之生活條件或模式有正向之影響。
4、徵收計畫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
於用地取得後,將塑造為兼具環境生態、親水景觀遊憩及滯洪等多功能調洪公園。提供水生生物棲息環境,並融入更多綠地概念,改善當地生態環境。另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 14 條第 1項規定:「防洪排水工程之開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四、防洪排水之滯洪池工程,申請
開發面積一百公頃以上。」,本案開發面積僅 1.245 公頃,故免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作業。
5、徵收計畫對▇▇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
本計畫工程完工後,除可改善鄰近淹水情況,降低▇▇災損,提升土地利用價值,且增加休憩場所,對▇▇居民身心建康有所助益,並可增加鄰里居民聯繫情感,促進鄰里社區意識凝聚的機會。
(四)永續發展因素:
1、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本案執行計畫書核定自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目的為改善地方淹水、營造生態環境,增加民眾休憩散步場所,符合國家永續發展對安全福祉的社會、寧適的環境、多樣的生態等願景內涵。
2、永續指標。
為改善當地暴雨淹水情勢,設置永久性滯洪設施,配合改善原有埤塘▇▇環境並將其公園化,增進鄰近地區土地合理有效利用,以達到永續的環境指標。
3、國土計畫。
本計畫依最少的土地使用及影響最少民眾權益,配合都市計畫,進行滯洪池工程,另為落實國土計畫內國土保育及保安,避免造成環境破壞,▇▇▇▇▇▇,▇▇▇▇▇▇▇▇,▇▇▇▇計畫原則。
(五)其他因素:
為改善中原大學一帶易淹水情勢,因應未來氣候轉變降雨集中趨勢,並提升周遭居住環境品質,塑造兼具環境生態、親水景觀遊憩及滯洪等多功能調洪公園。
(六)綜合評估分析:本工程符合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經評估應屬適當,說明如下:
1、公益性:
(1)本計畫採利用中原大學旁既有 14A 埤塘進行滯洪,可改善本區易於淹水情勢,估計可保護大牛欄分渠區內之面積範圍約 10 公頃,受益人口數約 4,298 人。
(2)本計畫主體為滯洪池兼公園,除滯洪功能外,提供鄰
里休憩運動場所,並緩和周遭工商活動的緊張氛圍。 (3)陸域部分融入更多綠地概念,在陸域與水域交界面營
造更多元的生態棲所,改善本區自然生態環境。
(4)綜上,本計畫對於民眾居住安全及品質、休憩活動空間及自然生態營造等均有助益,符合事業計畫之公益性。
2、必要性:
中壢龍岡地區在榮民南路以北、▇▇▇▇▇▇、▇▇▇▇▇▇▇,▇▇▇▇▇▇▇▇▇▇▇,▇▇東路以南區域長期難有下水道系統規劃,故本區排水主要仰賴灌排系統大牛欄分渠排放區域逕流。然暴雨時因上游入流量大於下游最大通洪能力,大牛欄分渠沿線歷年均屬易淹水範圍。故採利用中原大學旁 14A 埤塘進行滯洪,以改善本區易於淹水情勢,實屬必要。
3、適當性:
本案工程用地坐落▇▇▇▇▇▇ ▇▇▇ ▇▇ 1 筆土地,原有建物保留不納入用地取得範圍,主要利用原埤塘水域範圍,導入水系包括大牛欄分渠、內壢分渠及鄰近下水道,計畫目標在充份利用池體,改善普忠路至中原大學一帶的淹水範圍,池體▇▇雜亂情況則予公園化,提供鄰里居民休憩散步場所,改善鄰近環境品質,本計畫有其適當性。
4、合法性:
本案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4 款之水利事業,工程用地已由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為滯洪池兼公園用地,並無妨礙都市計畫。後續依都市計畫法第 48 條規定,取得使用土地合法權源。
六、土地使用之現狀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一)本案擬徵收範圍內之土地,現況大部分為埤塘水域且埤塘周圍有農林作物,範圍內土地無合法建築改良物。
(二)用地範圍無既有道路。七、土地改良物情形
種植農林作物,已於 106 年間公告徵收取得。八、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
無。
九、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東為農業區土地,鄰既有建築物,西接中原大學,南至環中東路,北起新中北路 490 巷。
十、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
現狀及維護措施
本案工程用地範圍內經本府文化局 105 年 9 月 21 日桃市文
資字第 1050015158 號函復:所詢土地並非位屬亦非臨接古蹟保存區、歷史建築、聚落保存區、文化景觀保存區及遺址所在地,亦無位經本局 105 年 7 月普查之「桃園考古遺址普查計畫」區域內。日後施工倘發現地下相關文物資
產,將責成施工廠商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舉行公聽會之情形,並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紀錄
(一)業於 105 年 6 月 17 日及 105 年 7 月 12 日將舉辦第 1
場、第 2 場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及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本府、中壢區公所、普忠里辦公處
之公告處所與普忠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並依土地登記簿所載住所通知有關之土地所有權人,且於 105 年 6月 18 日、105 年 7 月 13 日刊登聯合報及張貼於本府網站,並於 105 年 6 月 28 日及 105 年 7 月 22 日舉行公聽會。
(二)公聽會上業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說明興辦事業概況與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並已拍照及錄影存檔。
(三)公聽會會議紀錄已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並於 105 年 7
月 18 日(第一次公聽會議紀錄)及 105 年 8 月 11 日(第 二次公聽會議紀錄)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桃園市政府、中壢區公所、普忠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 普忠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及張貼於本府網站,並書 面通知▇▇意見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
(四) 於 105 年 7 月 22 日第 2 場公聽會時已針對 105 年 6 月
28 日第 1 場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意見進行明確回應及處理。
(五) 原事業計畫已舉辦公聽會,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11 條第 3 款規定免再重新舉辦公聽會。
十二、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所有權人▇▇意見之情形
(一)案於 105 年間申請徵收時,▇▇▇▇▇▇ ▇▇▇ ▇▇土地所有權人呂○全君原同意協議價購,惟因▇▇▇▇▇▇ ▇▇▇ ▇▇土地之登記謄本他項權利部上設定抵押權予他人,所有權人未能辦理塗銷,致無法價購。然考量市價價格有所變動,為顧及民眾權益,乃又以 107 年 8 月 30日府水行字第 1070219481 號函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 107 年 9 月 7 日召開協議價購會,惟因所有權人未到場,
故本府又於 107 年 11 月 5 日以府水行字第 1070279787號函再次辦理協議。
(二)於申請徵收前,已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意見,給予所有權人▇▇意見書面通知皆已合法送達;土地所有權人得提出▇▇意見之期限內無提出▇▇意見。
(三)本案協議價購價格:由本府委託不動產估價師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規定,以市價與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協議
價購,其市價訂定方式係依內政部 101 年 2 月 2 日台內
地字第 1010085864 號函釋規定,採以委由不動產估價師方式辦理查估。估價目的為徵收前協議價購參考,價格種類為正常價格,經估價師就勘估標的進行產權、一般因素、區域因素、個別因素、不動產市場現況及勘估標的最有效使用情況下,再依「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第 22 條規定」,都市計畫區內公共設施保留地區段地價以其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區段地價平均計算。本案勘估標的為▇▇▇▇▇▇ ▇▇▇ ▇▇土地 1 筆,其土地使用分區為「滯洪池兼公園用地」,屬都市計畫區內公共設施保留地,其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區段使用分區皆為農業區,本案選定毗鄰農業區土地同段 745-10 地號為比準地,運用比較法評估比準地之價值,再以此比準地價格調整為勘估標的土地價格。
十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姓名住所詳附徵收土地清冊。
十四、被徵收土地之使用配置
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及土地使用現況。十五、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
無,案內無徵收原住民土地。十六、安置計畫
無,本案用地範圍內未徵收建築物,無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之 1 規定之需安置情形,故無需向社會單位查詢及訂定安置計畫。
十七、興辦事業概略及其計畫進度
(一)計畫目的:興建中壢區 14A 滯洪池工程,以改善大牛欄分渠於環中東路以北區域易淹水情勢。准許使用項目依據桃園市政府 105 年 8 月 15 日「府都計字第 1050199541號」文公告實施之「變更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滯洪池兼公園用地)(配合中壢區 14A 滯洪池工程) 」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
1、滯洪池兼公園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 10%,容積率不得大於 15%。
2、本計畫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公園用地辦理多目標使用,准予多目標使用之使用項目如下表。
多目標使用允許項目表
使用型態 | 使用項目 |
立體多目標使用 | 地下作下列使用:一、停車場。 二、兒童遊樂設施、休閒運動設施及其必需之附屬設施。 三、商場。 四、藝文展覽表演場所。 五、集會所、民眾活動中心。 |
平面多目標 使用 | 一、社會教育機構。二、休閒運動設施。 三、集會所、民眾活動中心。四、停車場。 五、自來水、下水道系統相關設施。 |
使用型態 | 使用項目 |
六、消防隊。 七、兒童遊樂設施。 |
(二)計畫範圍:詳徵收土地圖說。
(三)計畫進度:已於 106 年 8 月開工,109 年 12 月完工。十八、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其分配
(一)應需補償金額總數:1,440,423 元。
(二)地價補償金額:1,440,423 元。
(三)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0 元。
(四)遷移費金額:0 元。
(五)其他補償費:0 元。十九、準備金額總數及其來源
(一)準備金額總數:1,440,423 元,所編列預算足敷支應補償金額總數。
(二)經費來源及概算:所需經費列入本府水務局 106-109 年用地延續性經費項下支應,及桃園市政府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徵收市價。
土地使用計畫圖及土地使用現況(含照片):
埤塘現況
現況停車場
農作現況
埤塘現況
現況道路及溝渠
埤塘現況
徵收土地圖說
註 1 公有土地面積:1.239145公頃,已取得
註 2 申請徵收土地面積:
0.005855 公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