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陆佰叁拾贰万玖仟叁佰肆拾柒元整(RMB¥:6329347元);
营造林工程施工合同(山地造林)
发包人(全称):温岭市人民政府太平街道办事处承包人(全称):江西中天营造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山地造林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合同:
1.工程名称:2022 年温岭市城区xx彩色森林建设工程(南泉溪-虎山公园区块)。
2.工程地点:温岭市太平街道岙底胡村、岙底杨村、北门村、山下金村、西郊村、 xxx、xxx、xxxx;xxxxxx、xxx。
3.工程立项依据:温发改证〔2022〕320 号。
4.资金来源:市财政资金拨款。
5.工程内容:本项目工程涉及 120 块林地小班,涉及小班总面积 7914 亩,实施 面积 2625 亩,其中太平街道施工总面积为 2468 亩,占总量的 94.02%,涉及城南镇总面积为 157 亩,占总量的 5.98%,主要分布在步道两侧。按行政村区划分,其中岙底胡村 362 亩,占总面积 13.79%;岙底杨村 567 亩,占 21.6%;xx村 778 亩,占 29.65%;小南门村 591 亩,占 22.51%;其它北门村、西郊村、xx村、山下金村、珠村村、彭家村共 327 亩,占 12.45%等内容。具体详见作业设计书及相关资料。
6.工程承包范围:
发包人提供的造林作业设计书所包含的工程。工程区域总面积 7914 亩,其中营造
林实施面积 2625 亩,其中太平街道施工总面积为 2468 亩,涉及城南镇总面积为 157 亩。
合同工期:2 年,初植工期 120 日历天(含 120 日历天)
1.初植工期:120 日历天,初植计划开工日期:2022 年 12 月 3 日(具体开工日期 以开工报告为准)。计划竣工日期:2023 年 4 月 1 日。
2.未成林抚育工期:初植完工后 2 个定植苗生长季,按作业设计要求开展抚育,
保障xxxx生长。
第 1 次未成林抚育工期:从初植完工 1 个月后,第 2 个月内完成。
第 2、4 次未成林抚育工期:每年 9 月份内完成(允许气象学上入秋前结束)。 第 3 次未成林抚育工期:为第 2 年 4 月份内完成。
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xxx拾贰万玖仟叁佰肆拾柒元整(RMB¥:6329347元);
其中:
(1)中标价:
人民币(大写)xxx拾贰万玖仟叁佰肆拾柒元 (¥6329347 元);
(2)安全xx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壹拾捌万叁仟零叁拾玖元 (¥183039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叁拾万元(¥300000元)。 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
3.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均须汇入承包人指定的银 行账户,承包人收取款项时开具增值税发票。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等有关规定,承包人完成本合同项下应税行为的计税方式按以下第(1)种方法,并与工程计价时采用的计税方法一致。
(1)一般计税方法。
(2)本工程为 甲供 工程,按简易计税方法。
四、工程质量标准
达到《温岭市营造林工程质量验收办法(2021 年)》附录 B 工程质量评价指标 合 格 标准。其中在综合质量的定植配置质量项中调整山地造林正确率为≧90%,保存率验收提前至第二年工程完工后。
五、营造林工序和苗木质量要求
执行本工程作业设计说明书第四点施工技术要求,和第五点种苗工程设计。
六、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须经监理单位同意,发包人、承包人及原设计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后,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承包人不得因此拒绝 施工。
2.变更估价
2.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2.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1.2变更后项目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不同或相类似项目,由承包人按招标控 制价编制依据、编制方法计算综合单价,乘以投标总报价相对招标控制价下降幅度【即结算综合单价=按上述方式编制的综合单价×投标总报价(6329347元)/招标控制价
(6937487元)】编制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报发包人审核后确定。但确定的综合单价, 人工、材料、机械按实际施工期台州信息价(正刊)的平均价(有温岭价的按温岭价,无温岭价的按台州价,温岭、台州均无价格的,按发包人签证价)。
2.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监理人、设计单位的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变更估价 申请。
承包人提出工程变更、施工方案调整等变更应同时提交变更估价申请。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变更申请的估价程序:按《温岭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 办法》(xxx〔2020〕58号)执行(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出台新的变更规定的,则按新规定执行)。
3.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 / 。 4.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本工程暂列金暂估30万元(不含税价),施 工过程中由发包人掌握使用。
七、验收时间、内容和提交资料
承包人应按《温岭市营造林工程质量验收办法(2021 年)》规定,根据实际施工的数量和质量,及时办理苗木和其他材料进场、隐蔽工程、工程变更、未成林抚育等签证,完成初植完工、造林成活率、保存率三个阶段自查验收。必须在初植完成一个月内提交准确完整的第一阶段工程质量验收自查报告,第一年 10 月 25 日前提交准确完整的第二
阶段工程质量验收自查报告,第二年 10 月 25 日前提交准确完整的第三阶段工程质量验收自查报告。
发包人应及时审核办理承包人提交的有关签证,在承包人提交各阶段验收自查报告后一个月内组织完成工程质量验收。
各种工程质量签证,承包人的工程质量验收自查报告,发包人的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分别提交纸质材料一式 5 份,原件扫描电子文档 1 份。
八、工程款结算和支付
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不调整 。
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以后变化由发包人承担,但由承包人原因导致 工期延误时的法律变化引起合同价增加的由承包人承担,合同价下降的由发包人受益。
3. 合同价格、计量
3.1 合同价格形式 3.1.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本工程结算价的计算方式同投标价的计算方式。除风险 范围以外约定的调整外,以下内容按承包人的投标承诺一次性包定:
(1)综合单价;
(2)施工组织措施费费率;
(3)施工技术措施费,以项报价的,按该项的总价包干计算,以量报价的,按该 项的单价包干计算;
(4)规费费率;
(5)计日工综合单价(工数经发包人签证,综合单价按140元/工日计取,不下浮);
(6)其他可能发生的费用:
a.因施工噪音、物体坠落、材料抛散而扰民及影响环境卫生、交通城管、现场xx 和施工安全等问题等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和有关管理部门、人员联系,自行解决。因此造成工期延长由承包人负责。如给发包人另行造成额外的经济损失,发包人可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回。
b.实际施工中可能发生街道管理费、干扰费、环保费、占道押金等其它管理费。 c.土方开挖及外运、处置及泥浆外运、处置按当地有关要求办理,费用已包含在签
约合同价内。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已包含在合同价格内。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1)工程量按照《浙江省营造林工程预算定额》(2019试行版)及发包人提供的 工程量清单中说明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由承包人计量、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审核。
(2)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缺项、差错、工程变更引起的新增项目、 工程量清单局部变更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与施工图纸不一致,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不同或相类似项目,其综合单价的确定方法按本工程变更2.1.2款约定执行。
(3)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缺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 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按工程变更2.1.2款约定方法调整。但合同中注明一次性包定的措施项目,不作调整。
(4)未在投标价中包含的专项施工方案的施工及论证费用,根据施工现场实际参 照工程变更2.1.2款约定方法确定或签证。
4.第一阶段初植完工验收结算。第一阶段验收中的综合项目质量都合格后,结算单位应根据材料和子目质量合格与否和合格率按实计算工程款(如果造林密度正误差率
>5%的,按正误差率扣减工程款)。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对结算报告完成审核确认。 5.工程款支付。
预付款支付金额:签约合同价的10%,金额632934.7元,其中含安全xx施工费 元。施工队进场后7天内支付。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工程进度款分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即民工工资)和其他工程进度款两类,分别按下列约定拨付:(1)、关于工资性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约定:按月 支付。(2)、关于其他工程进度款的付款周期约定:按进度支付。
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每月根据实际发生的民工工资且不低于当期工程款的 20%,凭 民工工资清单和考勤清单,由承包人上报,经发包人审核后,拨付至承包人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在足额支付前期和当期农民工工资后,工资专用账户自有资金结余较多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在下一期工程进度款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可适当降低人工费分账比例。
其他工程进度款:第一期。第一阶段初植完工验收后,根据经审核的工程结算报告, 支付至工程结算款的 50%(如果工程材料费占工程总额比例>45%的,可提高第一期支付比例,但不得超过材料费占工程总额的 5%,同时相应调减后两期的支付比例,计算后调整支付比例并删除本内容)。
第二期。第二阶段造林成活率验收后,造林成活率和其验收前至初植完工期间产生 工程量子目都合格的,支付至工程结算款的 75%;子目有不合格的,按子目不合格率扣减当期工程款后支付。
第三期。第三阶段造林保存率验收后,造林保存率和其验收前至造林成活率验收期 间产生工程量子目都合格的,支付至工程结算款的 100%;子目有不合格的,按子目不合
格率扣减当期工程款后支付。支付帐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每月支付的农民工工资除外)支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 人 帐 户 : 开 户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南 昌 湾 x 支 行 ; 帐 号 : 36050153017800000012。
承包人在 银行开设本工程农民工工资款专用账户,账号: 。承包人保证工资款专款专用,并每月将工资款通过银行直接发放到每个农民工个人银行账户,不得挪作他用,工资发放不足部分由承包人 另行调剂解决。
九、权利和义务
1.承包人权利和义务
⑴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后应立即着手施工准备工作,工具全部到位。
⑵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并理解发包人的造林作业设计书等内容,严格按要求施工。因各种原因确需对工程进行变更时,按第六条工程变更程序确认,承包人才能进行施工。
⑶承包人必须对每道工序进行认真检查、测量和初检,填写当日施工日记和各种记录、自检质量验收单等。
⑷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后,不得放弃承包,不得转包,否则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⑸承包人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切实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和xx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原因而发生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树木破坏及其它一切事故,其责任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⑹承包人因质量问题补植苗木所产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2.发包人权利和义务
⑴发包人对工程进行全过程质量监督和检查。
⑵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需要增减工程量,承包人不得拒绝施工。
⑶在承包人施工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存在工程欺瞒(包含招投标及前期准备阶段)等,发包人有权暂停工程施工直至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发包人不予负责。
十、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解决政策性问题、落实项目用地,帮助承包人协调好和当地群众的关系。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
3.承包人承诺按时提交准确完整的各阶段工程质量验收自查报告,如无正当理由,未按时提交的按工期延期违约责任处理。
4.承包人承诺不拖欠工人工资,因拖欠工资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将应拔付的工程款,先代付工资。
5.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另行签订的协议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十一、违约
1.发包人违约
⑴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施工终止的,按已施工完成合格数量结算工程款后 1 个月内完成支付。
⑵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暂时停止,造成延期的,不计入承包人工期延期时间。
⑶因发包人原因,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违约金为工程结算后应付工程款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利息计算时间为应付工程款日至支付工程款日止。
2.承包人违约
⑴项目经理要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开工前的业务培训,在项目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到岗次数达初植和未成林抚育作业工期的 60%,同时,在重要节点时间和发包方监督检查时,项目经理必须在岗。项目经理到岗时需向发包方汇报并做好到岗记录。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发包 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并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因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生病住院、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须提供相关部门或单位证明材料)、被责令停止执业、羁押或判刑 情形,确已无法继续担任项目经理,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发包人应同意更换,并报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更换到位的项目经理资格不低于原项目经理;如承包人擅自更换,按每更换一人次扣除履约担保金额的 20%,在当期工程款支付时扣除;擅自更换二人次以上,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所有履约担保金不予退还,归发包人所有,同时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 所有履约担保金归发包人,同时赔偿发包人损失。
⑵承包人因施工质量、日常管护不到位等因素引起工期延误、质量问题等,均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⑶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或未办理工程初植延期的,每延期一天,按结算款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在 5 月底还未完成初植,违约金按天支付至 5 月底,再按工程结算款的 3%
承担违约责任后,可在第二年 2 月底前继续完成初植造林,但合同工期延长一年,期间增加一年的未成林抚育支出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⑷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或未办理工程未成林抚育延期的,扣除当次未成林抚育费。未实施未成林抚育的,扣除当次未成林抚育费后,再按工程结算款的 2%承担违约责任,并且合同工期延长一年,期间增加一年的未成林抚育支出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⑸综合项目中不合格项可以通过技术或工程措施整改,承包人在实施整改修复工程后,可申请再次验收。
⑹工程经验收存在以下严重问题的,发包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单方终止合同,并按以下方式进行结算:
第一阶段初植完工再次验收中综合项目还有不合格的,须扣除工程结算款的 2%,允许工期顺延一年或合同终止。在初植完工验收不合格意见出具后一个月内,承包人未提交工期顺延申请的,合同终止,履约保证金全部扣除,按已实际产生的工程量的合格部分进行工程结算,再按工程结算款的 80%予以支付。
第二阶段造林成活率或第三阶段造林保存率验收中综合项目有不合格的,合同终止,剩余进度款不予支付。
十二、补充条款
1.本工程作业小班用工调整系数:人工费坡度、人工费区位难度系数及各作业小班施工单位投标时综合考虑,实际不同结算不另调整。
2.本工程上山运距施工单位投标时综合考虑。
3.本工程苗木价格已包含苗木损耗费。
4.本工程工程量按发包人提供的相关信息计入,结算数量若有出入,则按实调整。
十三、其他约定
1.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形式:现金(转账或电汇);金额: 按签约合同价的 2%,126587 元。 期限:现金在第三阶段造林保存率验收合格后 10 天内退还。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形式:现金(转账或电汇);金额: 按签约合同价的 2%,126587 元。 期限:现金在第三阶段造林保存率验收合格后 10 天内退还。
2.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或提请上级林业部门协调解决,无法解决的
争议可向台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合同文件构成
x合同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⑴中标通知书;
⑵投标函及其附录;
⑶造林作业设计书(造林作业设计说明书、统计表、施工图);
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⑸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十五、签订时间
x合同于 2022 年 12 月 2 日签订。
十六、签订地点
x合同在温岭市人民政府太平街道办事处签订。
十七、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