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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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貿易條款
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
標準貿易條款("此等條款")
1. 適用範圍
1.1 此等條款適用於滙豐銀行可能同意為客戶提供或應客戶要求而為客戶獲得的任何貿易服務並應包括任何相關的國家條件。
1.2 在適用的情況下,此等條款應受滙豐銀行不時向客戶提供的服務(包括任何銀行服務或戶口操作協議)之其他相關條款及細則約束。就任何貿易服務而言,如果此等條款與任何其他適用條款及細則之間有任何抵觸,該等條款及細則應以以下的優先次序應用:
(a) 申請書;
(b) 融資協議(如有)及/或任何適用的擔保協議;
(c) 國家條件(如有);
(d) 此等條款;及
(e) 其他條款。
1.3 滙豐銀行沒有就任何貿易服務向客戶提供任何意見。雖然滙豐銀行可能不時提供資料或明確表達看法,但該等資料或看法並非作爲意見而提供。在申請或接受任何貿易服務前,客戶應進行其認爲適當的查詢及評估,而且不應依賴滙豐銀行給予意見或提供建議。如對任何貿易服務有疑問,客戶應徵詢獨立專業意見。
1.4 每項貿易服務均與該貿易服務相關的貿易交易各自分開及獨立存在;即使任何有關該項貿易服務的文件中提及滙豐銀行,滙豐銀行在任何方面概不牽涉入該項貿易交易、受其條款規限或約束。
1.5 滙豐銀行可以提名、指示或促致任何代理行(包括任何滙豐集團成員)作為任何貿易服務的開證、通知、指定或保兌行
(以及可以限制惟任何滙豐集團成員或滙豐銀行接受的代理行才可擔任代理行),並且獲授權向代理行開立任何格式和 内容由滙豐銀行確定的反擔保書或反備用信用證。滙豐銀行可以向任何代理行支付或收取費用、佣金、收費或其他付款。
1.6 此等條款並不構成滙豐銀行須在任何時候訂立或提供任何貿易服務的義務。
第 1 部分 – 貿易服務
2. 《國際商會規則》
2.1 除非客戶另有要求(且滙豐銀行同意該項要求),否則:
(a) 所有由滙豐銀行開立的跟單信用證的開立將會受國際商會第 600 號出版物《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2007 年修訂本)》(UCP600) 約束,以及如果滙豐銀行要求,須受《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關於電子交單》的附則約束;
(b) 所有由滙豐銀行開立的備用信用證的開立將會受國際商會第590 號出版物《國際備用信用證慣例(1998 年版本)》 (ISP98) 約束;
(c) 所有由滙豐銀行開立的保證書和擔保書的開立將會受國際商會第 758 號出版物《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URDG 758) 約束;及
(d) 所有由滙豐銀行開立的託收的辦理將會受國際商會第 522 號出版物《託收統一規則(1995 年版本)》(URC 522)約束,以及如果滙豐銀行要求,須受《託收統一規則關於電子交單》的附則約束,
而在每一情況下包括可能不時作出的修訂(統稱"《國際商會規則》"),而客戶的權利及義務應受此等條款及適用的
《國際商會規則》約束。
2.2 如果任何《國際商會規則》與此等條款之間有任何抵觸,概以此等條款為準。
3. 跟單信用證
3.1 本第 3 條的條款適用於任何跟單信用證。
3.2 客戶:
(a) 承諾審核每份由滙豐銀行開立的跟單信用證的客戶副本,以查核是否與相關申請書相符;及
(b) 如對其内容有任何異議,同意立即通知滙豐銀行。進口
3.3 滙豐銀行獲授權承付及支付根據任何跟單信用證提出的任何申索(只要該申索表面看來符合其條款及/或任何根據該跟單信用證條款支款(或聲稱支款)和提交的單據),無須諮詢或取得客戶或任何其他方進一步授權,也無須查詢任何申索是否適當地提出,即使任何該等申索的效力或其金額可能在爭議中。客戶接納任何該等申索為滙豐銀行須負責承付及支付的終局證明,而滙豐銀行根據或就該等申索真誠地作出的任何付款或採取的任何步驟對客戶具有約束力。
3.4 如果滙豐銀行認爲根據任何跟單信用證提交的任何單據看來適當且整體上符合跟單信用證各項要求,該等單據的提交應當作符合該份跟單信用證的條款。對於審查該等單據可能導致的延誤或未能識別任何可能存在的差異,客戶放棄向滙豐銀行提出一切申索。
3.5 即使客戶發出任何相反的指示,滙豐銀行仍可拒絕其認爲不符合相關的跟單信用證條款的任何申索。滙豐銀行在拒絕任何申索前,無義務通知客戶或尋求客戶豁免任何差異。即使滙豐銀行曾尋求客戶豁免任何差異,也不構成滙豐銀行在任何其他時候尋求客戶豁免任何差異的義務。
3.6 如果滙豐銀行就某項申索的任何差異向客戶發出通知,而客戶要求滙豐銀行及/或其代理行或代理人:
(a) 於跟單信用證下付款而不理會該項差異;或
(b) 就該項差異加簽或開立任何擔保書或彌償書,
客戶確認其在第 9 條(償付及彌償)所列的償付義務及彌償應適用於該項申索及/或任何該等擔保書或彌償書。
3.7 滙豐銀行可於任何時候在其認爲適當時修訂跟單信用證或在跟單信用證上附加額外條款及細則,但任何該等修訂或額外條款及細則不得增加該跟單信用證的客戶債務。在獲得受益人同意的前提下,滙豐銀行可以取消整份跟單信用證或其任何未使用的結餘。
3.8 即使任何申請書中有任何指示,滙豐銀行可以限制任何跟單信用證的兌用方式或任何通知或保兌行為僅於其本身的辦事處或其選擇的任何代理行或代理人,而在這情況下,滙豐銀行可拒絕承付或支付任何向該等辦事處、代理行或代理人以外的任何辦事處、銀行或其他人士要求支款或聲稱要求支款的單據。
3.9 如果滙豐銀行在任何跟單信用證到期日之前根據該跟單信用證付款:
(a) (在跟單信用證的受益人承擔利息的情況下)客戶應在該份跟單信用證到期日向滙豐銀行支付該跟單信用證的全數金額,即使滙豐銀行只支付該跟單信用證之下的貼現金額;及
(b) (在客戶須按照其與滙豐銀行訂立的任何其他協議承擔跟單信用證之下的利息的情況下)客戶應於該份跟單信 用證的到期日或滙豐銀行要求的較早日期,向滙豐銀行支付該項申索的全數金額連同該項申索由滙豐銀行付款 之日(包括該日)起至到期日(包括該日)期間累算的利息,該利息應按照第 15 條(費用、佣金、利息及收費)的規定支付。
3.10 如果跟單信用證的條款(不論明示或默示)允許在收到按照該跟單信用證要求送交的單據前向受益人付款,客戶應在該跟單信用證到期日或滙豐銀行要求的較早日期,向滙豐銀行支付該項申索的全數金額(不論其後送交的單據是否符合跟單信用證的條款)連同該項申索由滙豐銀行付款之日(包括該日)起至到期日(包括該日)期間累算的利息,該利息應按照第 15 條(費用、佣金、利息及收費)的規定支付。
3.11 如果任何跟單信用證規定受益人在提出任何申索時或之前將若干特定單據直接發送給客戶,就任何根據該跟單信用證提出的申索,必須向滙豐銀行提交所有餘下單據。如果客戶使用直接發送給客戶的單據取得貨物的管有權,滙豐銀行獲授權接納根據該跟單信用證提交的所有單據,並且在交單時付款或承兌以及在到期時支付有關該等貨物的所有單據,即使存在任何差異或者有任何其他事宜或事情可能免除或影響客戶或滙豐銀行的義務。客戶確認其在第 9 條(償付及彌償)所列的償付義務及彌償適用於滙豐銀行就該跟單信用證支付的任何款項。
3.12 如果任何跟單信用證規定投保貨物的保險單/證書包含“協會貨物保險條款”或其他行業標準條款,滙豐銀行可以接受包含“美國協會貨物保險條款”或滙豐銀行認爲適當的任何其他行業標準條款的保險單/證書。
3.13 滙豐銀行無須在任何時候放行任何單據或貨物予客戶,除非客戶已完全清償與該單據或貨物有關的跟單信用證之下的客戶債務。
3.14 如果滙豐銀行開立一份與另一份跟單信用證("主跟單信用證")背對背的跟單信用證("背對背跟單信用證"),客戶:
(a) 確認其就背對背跟單信用證的客戶債務,並非取決於主跟單信用證的履行或以此作爲條件;
(b) 無條件及不可撤銷地向滙豐銀行完全轉讓或轉移其在主跟單信用證的所有付款權利;
(c) 未經滙豐銀行同意,不得對主跟單信用證作出修訂或接受任何修訂,或採取任何可能導致滙豐銀行未能取得主跟單信用證之下全數金額的行動;及
(d) 授權滙豐銀行使用背對背跟單信用證下提交的單據於主跟單信用證下提出申索,不論提交的單據是否存在任何差異或不符合規定。
3.15 如果背對背跟單信用證與相關的主跟單信用證之間有任何不一致之處,滙豐銀行無義務通知客戶。出口
3.16 如果滙豐銀行保兌一份跟單信用證或備用信用證(不論是按披露或不披露的基礎),但仍未從相關的開證行取得全數或任何部分款項,只有在不獲付款是追索權事件所引致的情況下,客戶才須向滙豐銀行償付滙豐銀行並無收到的金額。客戶應於滙豐銀行要求時立即支付該筆償付金額連同按照第 15 條(費用、佣金、利息及收費)應付的任何利息,而且客戶應向滙豐銀行償付其因不獲付款而遭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
3.17 如果發生任何跟單信用證或備用信用證在未經滙豐銀行同意下作出修訂、提交的單據不完全符合跟單信用證或備用信用證的條款、跟單信用證或備用信用證的正本與滙豐銀行作爲保兌依據的跟單信用證或備用信用證副本不相符、客戶不遵守其在本第 3 條之下的任何義務,或滙豐銀行因追索權事件而未能從相關的開證行取得全數或任何部分款項(或滙豐銀行未能接受),滙豐銀行均不受該項保兌(不論是按披露或不披露的基礎)約束,而且無義務議付該跟單信用證或備用信用證。
3.18 如果滙豐銀行按不披露的基礎保兌任何跟單信用證或備用信用證,客戶不應就該份跟單信用證或備用信用證向滙豐銀行以外的任何人交單,且應從速向滙豐銀行提供跟單信用證或備用信用證的正本、任何生效文件及相關的開證行開立的任何修訂本。
3.19 如果滙豐銀行保兌任何跟單信用證或備用信用證(不論是按披露或不披露的基礎),客戶:
(a) 無條件及不可撤銷地向滙豐銀行完全轉讓或轉移其在該跟單信用證或備用信用證的所有付款權利;及
(b) 不得採取任何可能導致滙豐銀行不能收取跟單信用證或備用信用證之下全數金額的行動。
4. 票據
4.1 本第 4 條的條款適用於滙豐銀行開立、保兌或提供的任何備用信用證、見索即付擔保書(包括單據的保付、共同承兌或 承兌)、保證書、反擔保書、反備用信用證或類似的獨立付款義務(包括其任何延期、續展或修訂)(各稱爲"票據")。
4.2 客戶:
(a) 承諾審核每份由滙豐銀行開立或訂立的票據的客戶副本,以查核是否與相關申請書相符;及
(b) 如對其内容有任何異議,同意立即通知滙豐銀行。
4.3 滙豐銀行獲授權承兌、支付或承付根據任何票據提出的xx只要表面看來符合其條款,無須諮詢或取得客戶或任何其他方進一步授權,也無須查詢任何該等向滙豐銀行提出的申索是否適當地提出,即使任何該等申索的效力或其金額可能在爭議中。客戶接納任何該等申索為滙豐銀行須負責付款或遵守的終局證明,而滙豐銀行根據或就該等申索真誠地作出的任何付款或採取的任何步驟對客戶具有約束力。
4.4 如果滙豐銀行認爲根據任何票據提交的任何文件看來適當且整體上符合該票據各項要求,該等文件的提交應當作符合該票據的條款。對於審查該等文件可能導致的延誤或未能識別任何可能存在的差異,客戶放棄向滙豐銀行提出一切申索。
4.5 即使客戶發出任何相反的指示,滙豐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其認爲不符合相關的票據條款的申索。滙豐銀行在拒絕任何申索前,無義務通知客戶或尋求客戶豁免任何差異。即使滙豐銀行曾尋求客戶豁免任何差異,也不構成滙豐銀行在任何其他時候尋求客戶豁免任何差異的義務。
4.6 如果滙豐銀行就任何申索的任何差異向客戶發出通知,而客戶要求滙豐銀行及/或其代理行或代理人:
(a) 於票據下付款而不理會該項差異;或
(b) 就該項差異加簽或開立任何擔保書或彌償書,
客戶確認其在第 9 條(償付及彌償)所列的償付義務及彌償應適用於該項申索及/或任何該等擔保書或彌償書。
4.7 滙豐銀行可於任何時候在其認爲適當時修訂票據或在票據上附加額外條款及細則,但任何該等修訂或額外條款及細則不得增加該票據的客戶債務。在獲得受益人同意的前提下,滙豐銀行可以取消整份票據或其任何未使用的結餘。
4.8 即使任何申請書中有任何指示,滙豐銀行可以限制任何備用信用證的兌用方式或任何通知或保兌行為僅於其本身的辦事處或其選擇的任何代理行或代理人,而在這情況下,滙豐銀行可拒絕承付或支付任何向該等辦事處、代理行或代理人以外的任何辦事處、銀行或其他人士要求支款或聲稱要求支款的單據。
4.9 如果備用信用證的條款(不論明示或默示)允許在收到按照該備用信用證要求送交的文件前向受益人付款,客戶應在該備用信用證到期日或滙豐銀行要求的較早日期,向滙豐銀行支付該項申索的全數金額(不論其後送交的單據是否符合備用信用證的條款)連同該項申索由滙豐銀行付款之日(包括該日)起至到期日(包括該日)期間累算的利息,該利息應按照第 15 條(費用、佣金、利息及收費)的規定支付。
4.10 即使上文有任何規定,如果客戶已要求滙豐銀行開立票據或安排一家代理行開立票據而滙豐銀行又為該票據出具反擔保 書或反備用信用證,滙豐銀行可以將其認爲必要的條款包括在反擔保書或反備用信用證內以支持該票據的開立。在沒有 限制前者的原則下,反擔保書或反備用信用證的有效期及申索期(如適用)應較票據的有效期及申索期(如適用)為長,並且可以附加其他條款以反映管轄該票據的法律。
4.11 如果任何票據預期會續展或延期,但客戶沒有在該票據規定滙豐銀行須發出終止通知的時間之前至少 5 個營業日通知滙豐銀行,滙豐銀行可額外續展或延期一年或其他由滙豐銀行選擇的年期。然而,滙豐銀行無任何義務開立、延長或續展任何票據,而且可於任何時候:
(a) 在任何票據或該票據的受益人允許取消或撤銷的情況下,取消或撤銷該票據而無須事先通知客戶或獲客戶事先授權;或
(b) 在任何票據被取消、撤回、不予延期或續展的情況下,只要該票據或任何相關法律允許或要求付款,支付該票據而無須事先通知客戶或獲客戶事先授權。
4.12 滙豐銀行在任何時候對任何票據的任何取消、付款或撤銷,均不影響滙豐銀行及客戶在此等條款之下的權利及義務。
4.13 除非任何票據明確規定須向滙豐銀行提交票據的正本以支持一項申索,否則滙豐銀行可支付及/或遵從任何申索而不論票據的正本是否已提交予滙豐銀行。
4.14 即使客戶可以聲稱某一份票據已被減額、取消或終止,但滙豐銀行可基於該票據的管轄法律而決定該票據並沒有被減額、取消或終止,或決定有必要取得或要求有關的受益人確認滙豐銀行及/或任何代理行在該票據之下的責任已被減少、免除 或解除。以該項決定為前提或在滙豐銀行收到該項確認前,該票據不應視爲或當作已被減額、取消或終止。
5. 託收
5.1 本第 5 條的條款適用於任何託收交易。
5.2 如果客戶要求滙豐銀行以託收行的身份處理任何託收,在滙豐銀行從代收行或交單行收到全數金額之前,滙豐銀行無義務就該項託收向客戶作出任何付款。
5.3 滙豐銀行將單據送交代收行或交單行前,無義務檢查該等單據。
5.4 滙豐銀行無義務檢查從託收行取得的單據。
6. 融資
6.1 本第 6 條的條款適用於滙豐銀行就任何單據或跟單信用證提供融資的情況。
6.2 當滙豐銀行就任何單據或跟單信用證提供融資時,客戶無條件及不可撤銷地:
(a) 向滙豐銀行轉移單據或跟單信用證的所有權及承諾以滙豐銀行為受益方在相關的單據上背書(如果之前並未以滙豐銀行為受益方而背書,則作爲提供該項融資的條件),並且將已背書的單據正本送交滙豐銀行;
(b) 向滙豐銀行完全轉讓或轉移所有從該跟單信用證或單據收取所得款項的權利;及
(c) 向滙豐銀行完全轉讓或轉移其由基礎的貿易交易產生並相關的基礎應收賬款的權利、所有權和權益(以及相關權利和所得款項)(如有),
以及如果融資金額是以單據或跟單信用證的面值的預付款率計算的,則當滙豐銀行收到的款項超出該單據或跟單信用證的融資金額時,滙豐銀行應向客戶支付該等所得款項(在扣除任何未清償的客戶債務後)。
6.3 如果滙豐銀行就任何單據或跟單信用證已提供融資,但滙豐銀行基於任何原因而未能從相關的開證行、保兌行、代收行、交單行、受票人或義務人(視適用情況而定)收到全數或任何部分款項(或滙豐銀行基於任何原因而未能接受),則除 非滙豐銀行書面同意,否則:
(a) 該貿易服務是在對客戶享有全面追索權的情況下提供;及
(b) 客戶須向滙豐銀行償付其仍未收到的金額。
該項償付應在滙豐銀行要求時立即支付,並連同按照第 15 條(費用、佣金、利息及收費)的規定須支付的任何利息一併支付,而且客戶應向滙豐銀行償付其因不獲付款而遭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
6.4 如果滙豐銀行已同意按無追索權的基礎就任何單據或跟單信用證提供融資,但滙豐銀行基於任何原因而未能從相關的開證行、保兌行、代收行、交單行、受票人或義務人(視適用情況而定)收到全數或任何部分款項(或滙豐銀行基於任何原因而未能接受),只有在因追索權事件而沒有付款的情況,客戶才須償付滙豐銀行沒有收到的金額。該項償付應在滙豐銀行要求時立即支付,並連同按照第 15 條(費用、佣金、利息及收費)的規定須支付的任何利息一併支付,而且客戶應向滙豐銀行償付其因不獲付款而遭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
6.5 如果滙豐銀行就任何單據或跟單信用證已提供融資,滙豐銀行可自行酌情選擇以下各項:
(a) 就任何該單據或跟單信用證有條件地承兌及/或承兌以進行承付及/或延長付款到期日;
(b) 在到期前接受任何受票人或承兌人以回扣或貼現方式付款;
(c) 在到期前接受部分付款及將按比例部分的貨物送交該單據或跟單信用證的任何受票人或承兌人或相關貨物的收貨人;
(d) 在任何受票人要求時,延遲提交該單據或跟單信用證以取得付款或承兌,但不影響客戶就該單據或跟單信用證對滙豐銀行應負的責任;
(e) 對任何差異引起的任何損失作出彌償,以取得該單據或跟單信用證的付款或承兌,而且客戶確認其在第 9 條(償付及彌償)所列的償付義務及彌償應適用於該項彌償;及
(f) 提起法律程序及採取步驟向任何該等單據或跟單信用證的承兌人或背書人追討該單據或跟單信用證任何到期的金額,即使滙豐銀行已從客戶的銀行戶口扣除該單據或跟單信用證的金額。
7. 貿易融資貸款
7.1 本第 7 條的條款適用於滙豐銀行不時向客戶提供的任何貿易融資貸款。
7.2 在任何可能適用的融資協議條款約束下,滙豐銀行向客戶提供的任何貿易融資貸款應在沒有承諾的基礎上提供,且滙豐銀行可於任何時候終止或取消該筆貿易融資貸款而無須給予客戶原因。
7.3 貿易融資貸款應累算利息並按照第 15 條(費用、佣金、利息及收費)的規定支付。
7.4 除非滙豐銀行事先以書面方式同意,否則客戶應在滙豐銀行要求時償還每一筆貿易融資貸款連同累算利息,以及任何未清償的收費、佣金、費用及滙豐銀行產生的支出。在任何情況下,客戶應不遲於以下日期償還任何貿易融資貸款:
(a) 其到期日;
(b) 如果是為貨物或服務提供資金,則指客戶收到銷售該等貨物或服務後所得款項(全部或部分)的日期;及/或
(c) 如果是為客戶的債項提供資金,則指客戶收到債項付款(全部或部分)的日期,
以及客戶應在滙豐銀行要求時安排將所有按照或就任何相關的貿易交易應支付給客戶的款項,直接支付至一個滙豐銀行指定的銀行戶口以清償該貿易融資貸款及任何其他仍未清償的客戶債務。
7.5 如果某一筆貿易融資貸款的到期還款日是在客戶有權提取另一筆貿易融資貸款之日,滙豐銀行可要求:
(a) 從將予提取的金額中扣除將予償還的貿易融資貸款金額;及
(b) 只向客戶支付差額(如有)。
7.6 在客戶要求貿易融資貸款並須以跟單信用證或已確認的採購訂單、形式發票或申請書中指定的其他此類證明文件作為背對背的支持的情況下,客戶應在遞交該貿易融資貸款的申請書時或之前,將申請書所指的跟單信用證正本(連同所有修訂本(如有))或已確認的訂購單、形式發票或申請書中指定的其他該等證明文件(如適用)的副本存放在滙豐銀行,且在每種情況下均應採用滙豐銀行要求的格式(“證明文件”)。
7.7 在滙豐銀行向客戶提供由證明文件背對背支持的貿易融資貸款的情況下,客戶應:
(a) 只可把該貿易融資貸款所得款項用作證明文件所指貨物的購買、生産、處理、製造、儲存、保險及/或準備銷售或裝運之用;
(b) 未經滙豐銀行事先書面同意,不得接受任何對證明文件作出的修訂或取消;
(c) 如果證明文件之下的相關貨物價值或所得款項在任何時候下跌至低於貿易融資貸款的金額,從速通知滙豐銀行;
(d) 如果相關貨物無按照證明文件的條款裝運,從速通知滙豐銀行;
(e) 如果證明文件是跟單信用證,則在跟單信用證規定的期限屆滿前,嚴格安照跟單信用證的條款及細則向滙豐銀行提交所有文件;
(f) 如果證明文件不是跟單信用證, 應在相關貨物裝運後從速向滙豐銀行提供發票及其他文件,以證明相關貨物已按照相關銷售協議的條款及細則供應給相關買方;
7.8 如果滙豐銀行向客戶提供由跟單信用證背對背支持的貿易融資貸款,而滙豐銀行向開證行提交了所需的單據以進行付款或取得批准,及/或滙豐銀行就跟單信用證或根據該跟單信用證提交的任何單據提供了融資,滙豐銀行被授權將跟單信用證的所得款項或融資金額用於償還該貿易融資貸款及任何其他未清償的客戶債務(包括累算利息)。
8. 貨物放行、提貨擔保書及彌償書的申請
8.1 本第 8 條的條款適用於任何有關貨物放行、提貨擔保書及彌償書的申請。
8.2 如果客戶要求滙豐銀行簽署或加簽任何彌償書或提貨擔保書,或(視情況而定)簽署、背書或發放任何空運單、提單、郵包收據或出貨單(統稱“運輸單據”)以便放行貨物:
(a) 滙豐銀行獲授權(但無義務):
(i) 承付根據任何涉及任何已放行貨物的跟單信用證、託收或單據提出的任何申索(包括承兌任何提交的單據),以及支付貨物的發票的金額或貨物的價值(以金額較高者為準),而無須審核任何提交的單據也不論是否知悉有任何差異存在;及
(ii) 使用滙豐銀行管有的任何運輸單據贖回任何彌償書或提貨擔保書;及
(b) 客戶應從速接受任何提交的單據以支付相關貨物(不論是否存在差異),以及按照第 9.2 條(償付及彌償)向滙豐銀行及每名其他獲彌償方作出彌償。
8.3 貨物及/或單據須發放給客戶,以便取得及銷售貨物。
8.4 就簽發任何彌償書或提貨擔保書或滙豐銀行簽署、背書或放行任何運輸單據引起或與此相關的任何申索,滙豐銀行可以按其認爲適當的方式進行妥協、和解、付款或抗辯,但客戶不獲免除其向滙豐銀行作出償付及彌償的義務及責任。
8.5 客戶收到相關運輸單據的正本後,應立即贖回每一份彌償書或提貨擔保書(如有)及送交滙豐銀行註銷。
8.6 客戶同意其就彌償書或提貨擔保書的客戶債務應持續及不得減少,直至該彌償書或提貨擔保書已退回滙豐銀行,且滙豐銀行已獲解除其在該彌償書或提貨擔保書之下所有責任為止。
第 2 部分 - 償付、彌償及其他權利
9. 償付及彌償
9.1 客戶應在滙豐銀行要求時,向滙豐銀行償付或支付滙豐銀行就任何貿易服務向任何人士所支付或應支付的一切款項(不論以任何形式),以及在滙豐銀行要求時向其支付客戶在任何時候結欠滙豐銀行的所有款項,包括有關該貿易服務的任何本金、利息、佣金、收費、增加的成本、稅項、關稅、徵稅及費用,以及滙豐銀行提供該等貿易服務所產生的任何費用及支出。
9.2 客戶應在滙豐銀行要求時,向滙豐銀行、每名滙豐集團成員、其高級職員、僱員及代表(各稱為“獲彌償方”)就任何 獲彌償方在任何貿易服務之下或就任何貿易服務及在此等條款下行使其權利而可能遭受、蒙受或招致的所有直接、間接 和相應引起的責任和損失、付款、損害、要求、申索、支出及費用(包括任何受益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按全面彌償基準計 算的法律費用和收費、索償、要求及責任)、法律程序、訴訟及其他後果(統稱“相關損失”)(但因獲彌償方的欺詐、嚴重疏忽或故意不當行爲引致的任何相關損失除外)。客戶應在獲彌償方要求時,向其支付相關損失的全數金額。
9.3 客戶應在任何獲彌償方要求時,就該名獲彌償方因任何貿易服務而被提起的任何訴訟立即出庭及進行抗辯,相關費用及支出由客戶承擔,且客戶應提供獲彌償方合理要求的協助。
9.4 滙豐銀行可於任何時候及無須另行通知從客戶在任何滙豐集團成員持有的任何銀行戶口或滙豐銀行持有或收取任何應支付給客戶的所得款項中,扣除當時仍未清償的任何客戶債務(即使該扣除可能導致相關銀行戶口透支)。
9.5 此等條款中所載的彌償及客戶的責任,不得因滙豐銀行或任何人士不時更改、變現或免除任何該等彌償及責任,或給予任何時間、寬容或讓步或與任何人達成和解,或同意接納或更改任何債務妥協、債務償還安排或和解,或沒有申索或強制執行付款,或終止、更改、減少或延長任何貿易服務的期限,或因作出或遺漏的任何事情,而在任何方面獲得解除或減輕及影響(若非本條的規定,客戶本應獲解除或免除責任)。
10. 現金抵押品
10.1 客戶應在滙豐銀行要求時,將保證金存入滙豐銀行指示的銀行戶口,該筆保證金的金額應足以應付客戶債務或滙豐銀行同意的較低金額(該存入金額為“現金抵押品”)。
10.2 如果滙豐銀行要求,客戶會按滙豐銀行滿意的形式及内容就該銀行戶口及現金抵押品提供適用司法管轄區慣常的擔保權益,且客戶應將擔保權益進行任何存檔、註冊、記錄或登記以完善該擔保權益,使其可對客戶強制執行和須支付任何相關費用。
10.3 滙豐銀行可於任何時候及無須另行通知或要求運用(不論以抵銷,轉讓或其他方式)任何或所有現金抵押品以支付任何申索、償還貿易融資貸款及/或償還任何或所有其他客戶債務。
10.4 除非滙豐銀行另有同意,否則:
(a) 現金抵押品不得構成滙豐銀行對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的債項及不須由滙豐銀行償還或退還(全部或部分)給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直至及除非所有客戶債務已無條件及不可撤銷地全部被支付及清償並達滙豐銀行滿意的程度;及
(b) 現金抵押品不累算利息。
10.5 客戶不得對現金抵押品或持有該現金抵押品的任何銀行戶口設定任何按揭、抵押、質押、留置權、其他擔保權益或產權負擔,或允許該等按揭、抵押、質押、留置權、其他擔保權益或產權負擔存在(向滙豐銀行提供的任何擔保除外),或將其轉讓、轉移或作其他處置。
11. 質押
11.1 客戶將於滙豐銀行要求時支付所有客戶債務。
11.2 在允許的範圍內,客戶特此將滙豐銀行在任何時候實際或推定管有或控制的、或以信托方式或按滙豐銀行指示而持有的所有單據及貨物質押給滙豐銀行,作爲所有客戶債務的持續擔保,不論是爲了保管、託收、擔保、提出申索或任何其他原因,及不論是否在銀行通常業務過程中,也不論是否在適用司法管轄區或其他地方。
11.3 在滙豐銀行要求時,客戶應辦理一切事宜(包括訂立進一步文件)藉以對單據及貨物設定質押、證明該質押及賦予質押十足效力,作爲所有客戶債務的擔保。
11.4 如果質押(或其等同者)在適用司法管轄區必須進行註冊、存檔或作其他公開記錄才可予強制執行,在滙豐銀行要求時,客戶應採取一切合理行動將質押註冊、存檔及/或記錄(包括支付任何相關費用)。
11.5 對綜合擔保權利的任何限制不適用於本第 11 條項下的質押。
11.6 任何質押的單據及貨物的風險仍須由客戶承擔,而滙豐銀行或任何其他滙豐集團成員無須對滙豐銀行持有作爲擔保的任何單據及貨物的任何損失、損害或貶值負責。
11.7 如果:
(a) 客戶未能支付任何到期或被要求的客戶債務;
(b) 客戶不遵守此等條款任何其他條文;
(c) 客戶在此等條款之下作出的任何xx,於作出或視為作出之時是失實或證明為失實;
(d) 客戶未能或承認未能支付到期債項,或客戶在其建立及/或註冊成立(視適用情況而定)的司法管轄區的法律下無力償債或破產或被當作無力償債或破產;或
(e) 客戶進行重組、與一或多名債權人訂立債務重整協議或作出其他債務償還安排、進行清盤或任何其他形式的破產或無力償債過程或程序,
滙豐銀行可強制執行其質押而無須向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發出要求、通知、採取法律程序或任何其他行動,並且可於任何時候以其認爲適當的方式變現、出售、議付或處置全部或部分單據及貨物而不受任何限制及被申索,而且滙豐銀行無須就該變現、出售、議付或處置引起的任何損失承擔責任。
11.8 滙豐銀行強制執行質押後收取、討回或變現的所有款項可於一段由滙豐銀行決定的時期記入一個獨立、有息的暫記戶口,以保存滙豐銀行對清償全部客戶債務的權利。
12. 信託收據
12.1 雖然有關任何單據或貨物的任何貿易服務的任何客戶債務仍未清償,但倘若任何該等單據或貨物由客戶持有或發放給客戶或按其指示處理,客戶:
(a) 將會專為滙豐銀行與客戶之間就提供的貿易服務而不時約定之目的,以信託形式為滙豐銀行持有(或倘若信託不獲承認及不能強制執行,則按滙豐銀行的指示持有)該等單據及貨物(及銷售及/或任何保險所得款項);
(b) 將會保存該等出售及/或保險所得款項,以及將該等貨物與客戶任何其他財產分開儲存和能夠加以識別;
(c) 確認該等單據及貨物將繼續受第 11 條(質押)的質押約束,但風險由客戶承擔;
(d) 將會在滙豐銀行要求時,簽署及送交形式及内容令滙豐銀行滿意的信託收據,連同滙豐銀行可能要求的任何其他文件;
(e) 將會從速及完全遵從滙豐銀行就該等單據及貨物向客戶發出的任何指示或要求;
(f) 將會在收到貨物的銷售及/或保險所得款項後從速支付所得款項給滙豐銀行;及
(g) 確認滙豐銀行可於任何時候管有及處置貨物、單據及/或貨物的出售及/或保險所得款項。
13. 抵銷
13.1 滙豐銀行可於任何時候及在無須另行通知,合併或結合客戶在滙豐銀行持有的所有銀行戶口,及/或將滙豐銀行結欠客戶 的任何債項抵銷任何客戶債務(包括有關滙豐銀行收取或持有的任何現金抵押品或所得款項),不論該債項的支付地點、記賬分行或貨幣。
13.2 爲了進行任何抵銷,滙豐銀行可按相關的匯率將任何以不同貨幣為單位的金額兌換至另一種貨幣。
13.3 如果任何客戶債務尚未算定或尚未確定,滙豐銀行可以運用或抵銷其真誠地估計為該債務金額的金額。
14. 補充權利
14.1 滙豐銀行在此等條款之下的權利是其目前或其後可能持有的任何一或多項其他彌償、擔保、保證或其他義務(不論是從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取得)的附加權利,且在任何方面不受該等其他彌償、擔保、保證或其他義務損害或影響。
14.2 滙豐銀行可按照其選擇的次序,強制執行其在此等條款之下或其目前或其後可能持有的任何其他彌償、擔保、保證或其他義務(不論是從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取得)的權利,而且客戶放棄任何作出相反規定的權利。
第 3 部分 - 費用及付款
15. 費用、佣金、利息及收費
15.1 除非已經與客戶達成書面約定,否則:
(a) 客戶應按照相關申請書、融資協議或收費簡介約定的或滙豐銀行的標準慣例所定的費率、金額及時間,向滙豐銀行支付有關每項貿易服務的費用及其他收費(利息及佣金除外);
(b) 客戶應在滙豐銀行要求時,向滙豐銀行支付有關任何貿易融資貸款或融資的利息,利息應按照該貿易融資貸款或融資的金額累算,由滙豐銀行提供該貿易融資貸款或融資的日期起至全數償還或清償該貿易融資貸款或融資的日期爲止,並且參照相關申請書、融資協議或收費簡介約定的利率或滙豐銀行的標準慣例所定的利率計算;
(c) 客戶應在滙豐銀行要求時,向滙豐銀行支付有關其支付的任何申索的利息,利息應按照該項申索的金額累算,由滙豐銀行支付該項申索的日期起至全數償付該項申索引起的客戶債務的日期爲止,並且參照相關申請書、融資協議或收費簡介約定的利率或滙豐銀行的標準慣例所定的利率計算;及
(d) 客戶應在滙豐銀行要求時,向滙豐銀行支付有關任何跟單信用證或票據的佣金,佣金應參照該跟單信用證或票據的面值和相關申請書、融資協議或收費簡介約定的收費率或滙豐銀行的標準慣例所定的收費率計算;
15.2 某項貿易服務累算的任何收費、利息或佣金將會按日累算,並且以實際已過日數及一年365 天為計算基準,或倘若有關的適用司法管轄區的市場慣例有所不同,則按該市場慣例辦理。
15.3 客戶應支付給滙豐銀行的任何收費、佣金、利息或費用均不可退還。
15.4 如果客戶未能按此等條款的規定於到期付款日支付任何應繳金額,逾期金額應按照相關申請書、融資協議或收費簡介約定的利率或滙豐銀行的標準慣例所定的利率累算違約利息,從到期日起至實際付款日止(在判決之前及之後)。
16. 付款
16.1 客戶應以即時可動用、自由轉讓、結清後的資金及按滙豐銀行的規定付款。除法例所要求外,付款不得有任何種類的抵銷、反申索、預扣或條件。
16.2 就任何貿易服務支付或應支付給滙豐銀行的所有款項明確表明為不包含稅項。客戶必須就其須支付給滙豐銀行的任何金額繳付任何有關的稅項(如有必要)。
16.3 如果法律規定須作出任何扣減或預扣(包括基於任何稅項而作出者),客戶必須:
(a) 增加應繳的金額,使滙豐銀行在作出最低的扣減或預扣後將收到和有權保留的淨額,至少相等於滙豐銀行在沒有該項扣減或預扣時本應收到的金額;及
(b) 在付款後 30 天内,將有關稅務機關發出的確認書轉交滙豐銀行,以證明有關的稅務機關已收到該筆扣減或預扣款項。
16.4 除非滙豐銀行另有同意外,客戶向滙豐銀行支付的每筆款項應以該款項所清償的相關客戶債務貨幣支付,且客戶放棄其在任何司法管轄區以另一種貨幣付款的任何權利。如果滙豐銀行從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收取的款項不是以到期應繳款項的貨幣繳付之款項,或如果滙豐銀行須把任何現金抵押品兌換為另一種貨幣以清償任何該另一種貨幣的客戶債務,滙豐銀行承諾使用相關匯率(或在適用的情況下,根據客戶與滙豐銀行可能為此等目的訂立的任何對沖協議的條款)進行兌換。在滙豐銀行進行此等條款允許的任何貨幣兌換的情況下,客戶應就滙豐銀行進行兌換所招致的任何費用、損失或責任向滙豐銀行作出彌償。
16.5 如果客戶的任何到期應繳款項或就客戶任何到期應繳款項發出或作出的任何命令、判決或裁決規定需兌換為另一種貨幣,以便提出或呈交任何針對客戶或任何其他人的申索或證明存檔,或取得或強制執行任何命令、判決或裁決,客戶應就兌 換引起或導致的任何費用、損失或責任向滙豐銀行作出彌償。
16.6 滙豐銀行在此等條款、貿易服務或此等條款所指的任何文件中就費率或金額發出的任何通知或所作的決定(除非有任何明顯錯誤),應作為該費率或金額的最終憑證。在任何涉及此等條款及/或貿易服務的法律程序中,滙豐銀行的賬戶記項應作爲其相關事宜的表面證據。
16.7 就客戶債務向滙豐銀行支付的任何款項可用以清償客戶債務,或於一段由滙豐銀行決定的時期記入一個獨立的暫記賬戶,以保存滙豐銀行對清償全部客戶債務的權利。
16.8 滙豐銀行收到的款項應按以下次序運用(法律另有強制規定的則作別論):
(a) 第一,清償客戶欠繳滙豐銀行的所有費用、收費及支出(包括法律費用);
(b) 第二,清償欠繳滙豐銀行的任何利息或其他金額(非本金);及
(c) 第三,清償客戶欠繳滙豐銀行的任何本金。
16.9 如果已就客戶債務支付給滙豐銀行的任何款項鑒於任何有關無力償債、破產或清算的法律或任何其他原因而須予以退還,滙豐銀行可強制執行此等條款及相關的貿易服務,猶如該等款項並未支付過一樣。
16.10 如果任何款項的到期日並非營業日,則於下一個營業日到期支付。在這情況下,利息及佣金的計算將予以調整。
16.11 如果客戶就貿易服務向滙豐銀行支付的任何金額是參考公佈的基準利率(例如中央銀行基準利率)計算得出的,且該利率在計算時小於零,則該利率應視為零。
第 4 部分 - xx、承諾及制裁
17. xx及保證
17.1 除客戶已向滙豐銀行作出的其他xx及保證外,客戶向滙豐銀行xx及保證:
(a) 其根據其建立及/或註冊成立(視適用情況而定)的司法管轄區法律妥為建立及/或註冊成立、有效存在及擁有充分權力經營其目前進行的業務、擁有本身的資產和訂立及履行其在此等條款之下的義務,且當其組成或存在方面出現任何變化時,將會盡快通知滙豐銀行;
(b) 其在此等條款及其可能不時訂立的每項貿易交易中表明須由客戶履行的義務,均屬合法、有效、具約束力及可予強制執行;
(c) 讓其合法地訂立此等條款及每項貿易交易、行使其權利及符合此等條款及每項貿易交易所有必要或適當的授權、同意、批准、決議、許可、豁免、存檔、公證或登記均已取得或完成,並且具備十足效力及作用;
(d) 此等條款及其可能不時訂立的每項貿易交易,目前並無且將來也不會抵觸其組織文件或對其或其任何資產具約束力的任何協議或票據,或構成任何該等協議或票據之下的違約或終止事件(不論如何描述);
(e) 客戶要求或向客戶提供的每項貿易服務,是與有關的貿易交易文件所述的真正貿易交易相關的,而且客戶就每項貿易服務或此等條款向滙豐銀行提供的所有文件及資料(包括任何申請書)均為完整、準確、真實和有效;
(f) 其沒有就本身或其所有或任何資產或收入的重要部分採取任何企業行動或任何其他步驟,而且無展開任何法律程序以對其進行清盤、司法管理、接管或任何類似或相類的法律程序,或委任接管人和管理人、司法管理人、清盤人或類似人員;
(g) 滙豐銀行擁有權益或看來擁有權益的任何單據、貨物或銷售所得款項並無任何擔保權益及產權負擔(以滙豐銀行作為受益人的除外),且客戶是任何該等單據、貨物或銷售所得款項的唯一和實益擁有人;
(h) 截至滙豐銀行就單據或跟單信用證向客戶提供融資之日,其並未察覺有關該單據或跟單信用證或相關貿易交易的任何爭議(實際、未決或威脅性的); 及
(i) 截至滙豐銀行就單據或跟單信用證向客戶提供融資或向客戶提供貿易融資貸款之日,其並未就該單據、跟單信用證或相關貿易交易從滙豐銀行以外的任何人士獲得任何融資。
17.2 此等條款所載的所有xx及保證當作在 (a) 提交及處理申請書、(b) 任何貿易服務仍未完結及 (c) 任何客戶債務仍未清償的每一天作出。
17.3 客戶確認滙豐銀行將會依賴其作出的任何xx及保證,包括當滙豐銀行評估是否向客戶提供貿易服務時。
17.4 如果客戶獲悉任何xx或保證變爲不屬實,或客戶未能重複作出任何xx或保證,客戶應從速通知滙豐銀行。
18. 承諾
一般承諾
18.1 客戶應在滙豐銀行要求時:
(a) 向滙豐銀行提供其要求有關貿易交易(包括銷售協議、訂購單及發票的副本)、單據和貨物以及任何貨物銷售建議的資料,及如果任何貿易交易因任何原因被取消或終止或如果貿易交易引起任何重大爭議,從速通知滙豐銀行;
(b) 向滙豐銀行提供其合理要求有關客戶及其關聯方財務狀況、資產及營運的資料;
(c) 向滙豐銀行提供其要求的任何資料,以滿足其“認識您的客戶”或類似的識別程序;
(d) 就貨物的去向以及當貨物的狀況、質量或數量出現任何變化時知會滙豐銀行;
(e) 當滙豐銀行根據或就任何貿易服務進行託收及強制執行任何付款(不論是透過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時,與滙豐銀行充分合作並提供滙豐銀行要求的一切協助;及
(f) 從速自費辦理或簽署滙豐銀行指定的所有事項或文件:
(i) 以便設定、完善、保障或維持依據或就此等條款(包括有關任何現金抵押品、單據、貨物或銷售所得款項的條款)賦予或擬賦予滙豐銀行的權益;
(ii) 以便滙豐銀行行使依據或就此等條款或法律賦予的任何權利、權力及補救辦法;及
(iii) 以便滙豐銀行變現其佔有或擬佔有權益的任何單據或貨物。貿易服務的承諾
18.2 在適用於某項貿易服務的範圍内及/或倘若滙豐銀行在所述相關的跟單信用證、單據、貨物或銷售所得款項中佔有或報稱佔有權益,客戶應:
(a) 確保跟單信用證、單據、貨物或銷售所得款項(視適用情況而定)不存在任何按揭、抵押、質押、留置權或其他擔保權益、產權負擔或申索,但向滙豐銀行提供的任何信託、質押或其他形式的擔保,或已獲滙豐銀行明確允許者除外;
(b) 在客戶擁有貨物所有權時,或客戶被要求作為貿易服務的條件須為貨物購買保險時:
(i) 根據相關條件所述,或如沒有任何該條件,按照該等貨物的慣常的價格針對可保風險為貨物購買保險;
(ii) 在任何與貿易服務相關的申請書的日期起從速(及在任何情況下於該日期起十天内)向滙豐銀行提供相關保險單的副本;及
(iii) 如有任何就相關的保險單的索賠,從速通知滙豐銀行以及指示保險公司向滙豐銀行支付有關貨物的全部保險賠償金;
(c) 如滙豐銀行要求:
(i) 從速安排在任何相關的保險單上背書註明滙豐銀行對貨物的權益; 及
(ii) 從速向相關的保險公司提交貨物的索賠申請;
(d) 從速將其收到有關貨物的全部保險賠償金支付給滙豐銀行,且在等候付款期間,以信託方式為滙豐銀行持有該等賠償金(或倘若信託不獲承認及不能強制執行,則按滙豐銀行的指示持有);
(e) 從速以滙豐銀行為受益方在所有單據上背書、將所有單據交存滙豐銀行或按其指示處理,並且在其記錄上註明滙豐銀行對所有單據及貨物享有的權益;
(f) 從速支付所有貨運、貨倉、碼頭、中轉及其他收費、租金和所有其他有關單據及/或貨物的費用;
(g) 未經滙豐銀行事先書面同意,不得允許處置或改動貨物;
(h) 不得採取任何可能影響貨物價值或此等條款之下任何質押或信託效力的行動;
(i) 在獲悉任何可能對買方完成購買貨物責任有負面影響的事件,或貨物的狀況或質量或其他方面出現任何改變或惡化時從速通知滙豐銀行;
(j) 在獲悉任何貨物或單據的或與其有關的盜竊、欺詐、非法活動、損失、損害或其他不當使用時,從速通知滙豐銀行;
(k) 允許滙豐銀行(或任何代表)前往任何儲存貨物的場地或貨物所在地,以檢查、管有或保障其對貨物的權益;
(l) 不得試圖保理、轉讓、出售、處置或以其他方式處理單據、貨物或銷售所得款項(視適用情況而定)、跟單信用證(或任何保兌(不論是按披露或不披露的基礎)),除非滙豐銀行與客戶不時就所提供的貿易服務達成協議,則作別論;
(m) 不得向任何其他銀行、財務機構或類似的財務公司提交單據,或就相同的貿易交易取得任何形式的融資/或借款;
(n) 未經滙豐銀行事先書面同意,不得同意對跟單信用證、備用信用證或單據作出任何修訂;及
(o) 促使盡快解除滙豐銀行就單據或貨物可能提供的任何擔保、彌償或其他承諾中的責任,
且滙豐銀行(或任何代表)獲授權代表客戶採取有關步驟及付款(費用由客戶承擔),以為貨物裝運、收取、卸下、儲存、購買保險或進行檢查,及/或要求和收取任何銷售所得款項。
19. 符合法律規定及制裁
19.1 客戶xx及保證:
(a) 客戶或其任何附屬公司、董事、高級人員、僱員、代理或關聯方並不是由以下任何人士或實體擁有或控制的人士或實體:
(i) 適用於滙豐銀行、客戶、某項貿易服務或貿易交易的美國財政部海外資産控制辦公室、美國國務院、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歐盟、英國財政部、香港金融管理局或任何其他發出或強制執行制裁的部門所發出、管理或強制執行的任何制裁(“制裁”)對象;或
(ii) 位於、成立於或居於一個屬於制裁對象的國家或地區或其政府屬於制裁對象的國家或地區;
(b) 已取得適用於每項貿易交易的任何所須的進口或出口許可證;及如果客戶獲悉滙豐銀行可能需要出口許可證或其他授權以向客戶提供相關的貿易服務,則客戶應在滙豐銀行提供貿易服務之前通知滙豐銀行;
(c) 客戶在各重要方面符合其營運的每一個司法管轄區、每一項貿易交易及該項貿易交易主題事項(包括(如適用)該貿易交易或相關文件所述的貨物裝運及融資)的相關本地及外國法律和規例。
19.2 客戶確認及同意:
(a) 滙豐集團及其服務提供者須根據多個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及規例行事,包括涉及制裁、出口管制及防止洗錢、恐怖分子籌資活動、賄賂、貪污和逃稅的法律及規例;
(b) 滙豐銀行可能在任何時候要求客戶立即提供有關任何貿易交易的資料,包括相關協議或其他文件;
(c) 在其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允許的範圍内,滙豐銀行可以採取及指示其他滙豐集團成員採取其認爲適當的任何行動
(“合規行動”),以按照制裁或本地及外地法律及規例行事。該合規行動可包括:
(i) 截取及調查任何付款、通訊或指示;
(ii) 作進一步查詢以確定某人或實體是否任何制裁或出口管制限制的對象;及/或
(iii) 拒絕:
(A) 發出、續展、延長、轉移或轉讓一項貿易服務;
(B) 就任何申索付款;或
(C) 處理不符合制裁、出口管制或本地及外地法律及規例規定的貿易交易或指示;及
(d) 滙豐銀行或任何滙豐集團成員無須因以下情況引起或與此相關的任何損失、損害、延誤或滙豐銀行未能履行其在此等條款或貿易服務下的責任承擔責任:
(i) 因滙豐銀行、其服務提供者或任何滙豐集團成員採取的任何合規行動而引起或與此相關者;及/或
(ii) 因適用法律、規例或任何政府機關的裁定而被阻止就任何有關貿易服務的申索付款,或被阻止發出或收取任何信息或資料,或被阻止就任何貿易服務採取任何其他行動而引起或與此相關者。
第 5 部分 - 指示及電子平台
20. 指示
20.1 滙豐銀行獲授權接納以下各項、據此行事和作依據,並且將其視爲有效及準確:
(a) 客戶向滙豐銀行發出或聲稱由客戶發出的所有通訊、要求和指示(包括任何申請書)(“指示”);
(b) 由任何人士提起或擬提起的任何通訊及任何申索;及
(c) 向滙豐銀行提供的任何單據,
在每一情況下,包括採用或透過平台、電郵、傳真、電傳複製機、電傳、電報、電話或其他電子方式(在每種情況下稱爲“電子方式”)提起或發出,且無義務查詢任何該等指示、通訊、申索或單據是否取得授權或效力。
20.2 客戶知悉和接納以電子方式發給或來自滙豐銀行的通訊、指示、申索及文件有被截取、監察、修訂、出錯、包含病毒或受到第三者干擾的風險,並且知悉及同意滙豐銀行無須就該等通訊、指示、申索及單據引起的任何相關損失,向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負責或承擔責任,且客戶放棄就此提出任何及所有申索。
20.3 如果客戶以電子方式通訊、給予指示、提出申索或發送文件,或指示滙豐銀行允許一名受益人或任何其他人這樣做,客戶應就滙豐銀行可能招致的任何和所有相關損失向其作出彌償及使其免受損害(包括在相關指示或申索未獲授權的情況下作出任何付款)。
20.4 倘若客戶為其關聯方的利益遞交一份申請書以獲取任何貿易服務:
(a) 客戶同意(並且會促使其關聯方同時給予書面同意)滙豐銀行無義務取得該名關聯方的指示,且滙豐銀行可與客戶單獨交易以代替該名關聯方;
(b) “貿易交易”的定義應解釋為提述該名關聯方而非客戶,而“單據”及“貨物”的定義應作相應解釋;
(c) 在此等條款中,凡提及客戶提交、處理、處置、轉讓、以其他方式處理或使用(不論如何描述)有關單據、貨物或銷售所得款項,應包括該名關聯方作出的任何該等行動;
(d) 客戶應促使該名關聯方遵守此等條款中就有關貿易交易、單據、貨物及銷售所得款項作出的所有承諾;及
(e) 客戶在此等條款中作出的每項xx,應由客戶為自身及代表該名關聯方作出,或倘若只可以就該名關聯方作出xx(基於實際情況),則由客戶代表該名關聯方作出。
20.5 滙豐銀行無義務:
(a) 核實任何以電子方式通訊、給予指示、提出申索或提供單據的人士之身份或權限;
(b) 核實任何以電子方式作出的通訊、給予的指示、提出的申索或提供的單據上的任何簽署(不論是透過電子或其他方式簽署)的真確性;或
(c) 在根據任何以電子方式作出的通訊、給予的指示、提出的申索或提供的文件行事前取得客戶事先同意,
然而,滙豐銀行可在任何時候絕對酌情決定採取步驟以確定任何通訊、指示、申索或文件的真確性和來源(包括要求以電話核實任何指示),以及採取外部提供者指令的任何步驟,且在未能確認任何通訊、指示、申索或文件的真確性或來源時,延遲或拒絕按任何通訊、指示、申索或文件行事或暫停或終止任何貿易服務。
21. 平台
21.1 客戶確認及同意:
(a) 滙豐銀行可依賴外部提供者提供平台,以履行其在此等條款(或任何其他適用條款及細款)之下的義務和提供貿易服務;
(b) 外部提供者獨立於滙豐銀行而且可能就客戶使用其平台而獨立地向客戶收費,客戶須獨自承擔此等費用;
(c) 滙豐銀行在此等條款和任何貿易服務之下的義務,受其在外部條款及細款之下的權利,以及該等外部提供者能否提供任何平台所規限;
(d) 滙豐銀行無義務告知客戶或向其提供任何外部條款及細款;
(e) 滙豐銀行對於外部提供者提供用以處理、辦理及/或發送數據或信息的平台所使用的電子過程並無控制權;
(f) 應知會滙豐銀行其就任何貿易服務使用(或計劃使用)的任何平台所適用的所有外部條款及條件或該平台徵收的任何費用,且如有任何改變,應從速通知滙豐銀行;及
(g) 應從速提供滙豐銀行合理要求有關客戶使用的任何平台的所有資料。
21.2 倘若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因以下事件遭受或招致任何損失或損害,滙豐銀行無須對其承擔責任或負責:
(a) 因任何原因而未能向客戶、滙豐銀行或任何其他人士提供任何平台;或
(b) 客戶使用或連接任何平台、任何外部提供者或滙豐銀行或任何外部提供者向其提供有關任何平台的服務。
21.3 客戶:
(a) 應遵守滙豐銀行及每一名外部提供者的一切保安程序,以及滙豐銀行或任何外部提供者就任何平台的保安事宜向客戶發出的任何其他合理要求,包括在違反保安事宜時作出任何補救的指示或步驟;及
(b) 知悉及同意客戶有責任就有關進入及使用每一個平台及儲存在客戶的電腦和通訊系統内的資料,設立、維持和定期檢討所有保安安排,並且確認其已評估每一個平台的保安安排及認爲此等安排足以保障客戶的權益;
(c) 應採取一切合理預防措施以防止欺詐或未經授權使用或進入每一個平台;
(d) 應確保客戶或其僱員不會作出任何導致任何平台的保安或滙豐銀行的系統或保安受到損害的事情;及
(e) 當其獲悉任何實際或試圖在未經授權下進入任何平台,或進行任何未經授權的交易或試圖執行未經授權交易時,在合理並切實可行的情況下從速通知滙豐銀行。此項通知必須以電話方式作出,但必須在該電談後 48 小時内再 給予書面通知。
第 6 部分 - 其他
22. 責任的限制
22.2 即使第 22.1 條有任何規定,滙豐銀行或任何滙豐集團成員在任何情況下無須就以下各項對客戶(或其任何關聯方)承擔責任:
(a) 任何業務、利潤或數據損失;或
(b) 間接、相應引致或特別的損失或損害,
不論滙豐銀行或任何滙豐集團成員是否已獲告知有可能產生該等損失或損害。
22.3 在第 22.1 及 22.2 條不受限制的原則下,滙豐銀行無須對以下各項負責或承擔責任,且客戶放棄就以下各項向滙豐銀行提出一切申索:
(a) 在轉遞文件予或付款給任何人士或代理行方面的任何作爲、遺漏、損失或延誤,或任何代理行任何休業、作爲、遺漏、無力償債或破產;
(b) 透過平台或電訊渠道以郵寄方式(作爲一種電子通訊方式)發送的任何信息、信件或文件的任何延誤及/或丟失,或第三者傳送或送交任何通訊時引起的任何延誤、殘缺或其他錯誤,且客戶確認,即使有任何相反指示,滙豐 銀行可按其認爲適當的任何方法送交文件;
(c) 因其無法合理控制的任何原因而延遲履行或未能履行其在此等條款之下的任何義務,包括但不限於滙豐銀行無法控制的電訊、數據通訊和電腦系統與服務的失靈、故障或未能提供、戰爭、敵對行動、侵略、民亂、罷工、工廠關閉或其他工業行動或貿易糾紛(不論是涉及滙豐銀行的僱員或任何其他人士)或任何法律或政府命令
(不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d) 滙豐銀行因任何本地或外國法律、規例、裁決或任何本地或外國法院或政府機構的詮釋,未能支付任何申索或未能履行滙豐銀行的其他作爲或未能履行任何作為;
(e) 任何人士(包括看來是根據客戶或受益人的授權而向滙豐銀行交單、提出要求、發出指示(包括以電子方式)的人)在任何文件上簽名或背書的形式、充分性、正確性、真實性、權限、該等文件的真偽或法律效力(只要該等單據表面看來合理地適當);
(f) 任何平台或某項貿易交易的一方當事人作出、提交或從該等平台或當事人取得的任何數據、文件或結算表及任 何有關文件的來源、準確性、效力、真確性、真偽或法律效力,或與該等數據、文件或結算表相關的貨物、服 務或其他表現的説明、數量、重量、質量、狀況、包裝、交付、價值或真實性,或某項貿易交易的一方當事人、貨物的付運方、承運人、貨運承攬商、收貨人或保險公司或任何其他人的真誠、作爲或遺漏、償債能力、表現 或地位;
(g) 受益人任何不當行爲,包括違反有關貿易交易的協議,而客戶在該情況下應承擔及承受全部該等風險;及
(h) 客戶按照其從滙豐銀行取得的任何意見行事或依賴該等意見,不論客戶有否要求該等意見。
22.4 如果滙豐銀行使用另一當事人、代理行、代理人或平台的服務,藉以開立票據或跟單信用證、付款、處理貨物或單據或作任何其他目的以支持此等條款所述的服務,滙豐銀行應視為以客戶的名義這樣做,風險概由客戶承擔;如果滙豐銀行向任何該等其他當事人發出的指示不獲執行,滙豐銀行概不承擔任何責任或負責,即使該等其他當事人是滙豐銀行選擇的。此外,滙豐銀行不對該等其他當事人的任何作爲、不作爲、違約、休業、破產或無力償債承擔任何責任。
22.5 如果滙豐銀行按客戶的要求審閲任何單據,該項審閲僅作為參考而非最終或定論,而且滙豐銀行無須對其在任何審閲期間遺漏或未能識別任何差異負責或承擔責任,而客戶放棄就此向滙豐銀行提出任何申索。
22.6 如果滙豐銀行同意通知一份並非由一家銀行開立的跟單信用證或任何票據,或提交或處理任何該跟單信用證或票據,客戶知悉及同意:
(a) 該跟單信用證或票據可能並非獨立第三者的承諾,且開立人或申請人並不擔保付款;
(b) 適用的《國際商會規則》可能沒有處理、涵蓋或延伸至該類跟單信用證或票據;
(c) 不同於一份經由銀行開立的跟單信用證或票據,滙豐銀行可能無法向開立人取得付款;及
(d) 客戶應徵詢獨立法律意見,
而且客戶承擔所有該等風險和放棄就該跟單信用證或票據的損失、損害、費用、收費、申索、訴訟或要求向滙豐銀行提 出一切申索,包括:滙豐銀行沒有提醒客戶,表示滙豐銀行通知的是該類的跟單信用證或票據、未能按任何如同由銀行 開立的跟單信用證或票據的方式支付該跟單信用證或票據,或未能向該跟單信用證或票據的開立人收取款項有關的申索。
22.7 除上述條文另有規定外,如果滙豐銀行或任何滙豐集團成員(或其任何關聯方)在此等條款之下或就任何貿易服務引起任何責任,該等責任在任何公曆年度内合計不得超過 1,000,000 美元。
23. 披露、保密及私隱
23.1 在客戶與滙豐銀行或任何滙豐集團成員之間的任何其他條款不受限制的原則下,滙豐銀行獲授權:
(a) 就此等條款及任何貿易服務委任任何其他人作為其代理行、代名人或代理人,而且滙豐銀行可將其在此等條款或貿易服務之下的任何權力轉授予該人;
(b) 將其在任何單據、貨物或銷售所得款項的權益通知任何其他人;及
(c) 將任何客戶資料轉移和披露給下列接收方(該等接收方亦可處理、轉移和披露該等客戶資料):
(i) 任何滙豐集團成員及其任何高級職員、董事、僱員、專業顧問、保險公司、經紀人、審計師、合夥人、分包商、代理行、代名人、代理人、獲轉授人、服務提供者(包括外部提供者和平台)及有關連人士;
(ii) 任何權力機關;
(iii) 任何代表客戶行事的人士、收款人、受益人、賬戶代名人、中介人、代理人及代理行、結算公司、結算或交收系統、市場交易對手、上游預扣稅代理、掉期或交易儲存庫、證券交易所,以及客戶擁有證券權益的公司(如該等證券由滙豐銀行為客戶持有);
(iv) 收購(或可能收購)任何貿易服務當中或與此相關的權益的任何人士或實體,或承擔(或可能承擔)任何貿易服務當中或與此相關的風險的任何人士或實體;
(v) 任何其他金融機構、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徵信機構,以便取得或提供信貸資料;及/或
(vi) 與任何滙豐集團業務轉讓、處置、合併或收購有關的任何人士或實體,不論地點為何,包括並沒有與提供貿易服務所在司法管轄區相同保障程度的資料保護法律的司法管轄區,
包括任何該等委任、通知、轉移或披露的接收方位於有關的適用司法管轄區之外的情況。
23.2 滙豐銀行不會就任何外部提供者所進行的客戶資料收集、使用或披露而對該外部提供者的作為或遺漏負責。
23.3 如客戶曾向滙豐銀行提供關於自然人(例如獲授權簽署人)的資料,客戶確認該等自然人已授權客戶這樣做(並代表他們收取任何資料保護通知),而且已同意滙豐銀行收集、使用、儲存、處理、轉移和披露彼等的個人資料及數據,以便滙豐銀行執行此等條款預期的任何行動或向客戶或為客戶提供貿易服務。
23.4 客戶應確保其要求滙豐銀行向第三者轉發的任何資料均為完整、準確和不會引起針對滙豐銀行的任何申索(包括任何誹謗申索、關於私隱、銀行秘密或資料保護的任何申索,或涉及侵犯任何其他第三者權利的任何索償),而且客戶確認和聲明其已就滙豐銀行轉發該等資料之事獲得所需的同意及/或豁免(如需要)。
24. 其他規定
24.1 除按不可撤銷或已承諾的基礎提供的貿易服務外,滙豐銀行可於任何時候按其絕對酌情權撤回或拒絕提供貿易服務。
24.2 滙豐銀行在此等條款或貿易服務之下或就此等條款或貿易服務作出的任何豁免、解除或同意,只有以書面作出(可透過平台作出)方為有效。
24.3 滙豐銀行可在任何時間提前至少 30 天向客戶發出書面通知更改此等條款,在該通知的生效日期或其後提出的任何貿易服務要求均受已修訂的條款約束。
24.4 滙豐銀行獲授權採取其認為必要的步驟和作出其認為必要的付款,以補救客戶就其在此等條款或任何貿易服務之下的義務的任何違約,費用由客戶承擔。
24.5 滙豐銀行未能行使或延遲行使其在此等條款之下或其就貿易服務的任何權利或補救辦法,均不作為放棄任何該項權利或補救辦法,而任何單一次或部分行使任何權利或補救辦法也不妨礙對任何其他權利或補救辦法的進一步或其他行使。
24.6 客戶不可轉讓或轉移其在此等條款或貿易服務之下的任何權利或義務。滙豐銀行可轉讓或轉移其在此等條款或貿易服務之下或其就此等條款或貿易服務享有的任何權利,或對該等權利設定擔保,且不受限制也無須作出通知。
24.7 在不影響第 20 條(指示)的情況下,客戶就此等條款或貿易服務而發出的任何通知,必須以書面形式按滙豐銀行最近期通知客戶的滙豐銀行地址向滙豐銀行發出。滙豐銀行可按客戶最近期通知滙豐銀行的地址或號碼以專人遞送、電話或傳真、郵寄、通過平台或如經客戶同意透過另一電子渠道向客戶發出通知。以郵寄方式發出的通知,如在同一國家内,在投郵後 7 個日曆日視為已收到,如跨境郵寄,則在投郵後 15 個公曆日視為已收到。
24.8 此等條款的每項規定均可與其他規定分割並且獨立於其他規定。如果一項或多項規定是或成為非法、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其餘規定在任何方面不受影響。
24.9 如果客戶包含兩人或兩人以上,該等人在貿易服務和此等條款之下或就貿易服務和此等條款的義務及責任是共同和各別的。
24.10 此等條款任何内容不得視為滙豐銀行與客戶之間建立任何合夥、合資企業或委託人與代理人的關係,也不構成或產生任何性質的任何受信關係。
24.11 在適用司法管轄區法律允許的範圍内,客戶不可撤銷地放棄其在適用司法管轄區或其他方面可能擁有免受訴訟、司法管轄或裁決(包括就判決前的臨時xx及任何判決的執行而言)的任何主權豁免權,不論該豁免權是否有關其本身或任何商業或非商業資產(包括以外交使團或其他名義持有的或屬於客戶的中央銀行或其他金融管理機構的土地、銀行戶口或其他資產)。
24.12 此等條款是為客戶、滙豐銀行及每一滙豐集團成員的利益而設,無意令任何其他第三者受益或由任何其他第三者予以強制執行。滙豐銀行將此等條款或構成其一部分的任何合約終止或變更的任何權利,無須取得任何其他第三者同意。
25. 適用法律及司法管轄權
25.1 就貿易服務而言:
(a) 該貿易服務和此等條款將受適用司法管轄區的法律管轄;及
(b) 適用司法管轄區的法院具有非專屬司法管轄權解決因該貿易服務和此等條款、其解釋或因此引起或與其相關的任何非合約義務所引起的或與其相關的任何爭議。
25.2 如果在申請書或貸款協議中就貿易服務指明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人,則向該申請書或貸款協議中指明其名稱及地址的該人送達任何法律程序文件,即構成向客戶送達。
25.3 如果客戶沒有委任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人,客戶將會在滙豐銀行要求後五個營業日内委任一名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人(在適用司法管轄區設有辦事處),以接收送達客戶有關此等條款和相關貿易服務的所有法律程序文件,而且客戶將會通知滙豐銀行該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人的地址。倘若客戶沒有這樣做,滙豐銀行可代客戶委任一名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人,費用由客戶承擔,並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將該項委任通知客戶。
第 7 部分 – 定義和釋義
26. 定義和釋義
26.1 在此等條款中:
申請書指客戶為取得貿易服務而使用申請表格或根據融資協議的條款或使用平台提出的申請、指示或請求(不論為其本身或為另一人士提出)。
權力機關指在任何時候對滙豐集團任何部分具有司法管轄權(直接或間接)的任何司法、行政、公共或監管機構(包括任何自律監管機構)、任何政府、稅務機關、證券或期貨交易所、法院、中央銀行或執法機關,或其任何代理人。
背對背跟單信用證具有第 3.14 條(跟單信用證)賦予該詞語的涵義。
營業日,就某項貿易服務而言,是指適用司法管轄區的銀行開門進行一般業務的日子。現金抵押品具有第 10 條(現金抵押品)賦予該詞語的涵義。
xx指由受益人、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就貿易服務提出的任何要求、付款或承兌請求以及所作的付款、申索、提示或提款。託收指就處理單據並可能由滙豐銀行作為託收行、代收行或交單行進行的託收交易。
合規行動具有第 19 條(符合法律規定及制裁)賦予該詞語的涵義。
國家條件指滙豐銀行就提供相關貿易服務的滙豐銀行實體所在國家適用的額外條款及條件。
客戶指要求相關貿易服務而滙豐銀行就提供該貿易服務與其訂立合同的人士(包括但不限於相關申請書中指明的人士)。如果滙豐銀行向非滙豐銀行客戶的人士提供貿易服務,則本條款中對「客戶」的提述也適用於該人士,即使該人士並非滙豐銀行客戶。
客戶資料指就任何貿易服務之提供而向任何滙豐集團成員提供的客戶的任何個人資料、保密資料及/或稅務資料(包括隨附的xx書、豁免書和同意書),或客戶提供關於某人或某個實體的該等資料(包括任何個人資料或稅務資料),或他人代表客戶提供的資料。
客戶債務指在任何時候:
(a) 客戶以任何貨幣及以任何身份對滙豐銀行或任何滙豐集團成員產生的一切債務(包括在任何貿易服務及此等條款之下或與任何貿易服務及本條款有關而產生的),不論是現有或將有的,實有或者或有的,直接或間接的,或獨自產生或與任何其他人共同產生的;
(b) 該等債務的利息(在任何要求或判決之前及之後),直至滙豐銀行或任何滙豐集團成員收到付款為止,利率按客戶應付的利率計算,或若非存在任何限制付款的情況本應支付的利率計算;
(c) 由於客戶未能在貿易服務之下或就貿易服務的付款到期或被要求時付款,滙豐銀行或任何滙豐集團成員代表客戶作出該等付款(但滙豐銀行並無任何義務這樣做)而產生的任何費用及開支;及
(d) 滙豐銀行或任何滙豐集團成員為完善或強制執行其在貿易服務及此等條款之下或就貿易服務及此等條款的權利而產生的所有費用及開支(包括完全彌償基準下的律師費用)。
跟單信用證指跟單信用證或信用證,或開立跟單信用證或信用證(包括其任何延期、續展或修訂)的任何承諾。
單據指任何與貿易交易有關的匯票、票據、承付票、支票、所有權文件、證書、發票、結算表、運輸單據、保險單、倉單、倉庫收據或任何其他類似票據,而滙豐銀行已就該項貿易交易向客戶提供貿易服務。
電子方式具有第 20 條(指示)賦予該詞語的涵義。
匯率指在相關時間於相關外匯市場上使用相關應支付款項之貨幣購買所須貨幣的滙豐銀行即期匯率(或如果滙豐銀行沒有相關貨幣的可用即期匯率,則滙豐銀行選擇的其他任何公開可用即期匯率)(而滙豐銀行應在該情況下合理地選擇即期匯率)。
外部提供者指向滙豐銀行及/或客戶提供任何平台的人士(滙豐銀行除外)。
外部條款及細則指由外部提供者與滙豐銀行或客戶簽訂列明適用於滙豐銀行或客戶使用平台的任何協議。融資協議指客戶與滙豐銀行之間的函件或協議,滙豐銀行據此同意就貿易服務向客戶提供信貸。
融資指單據(不論是否根據跟單信用證或託收支款)或跟單信用證的貼現、議付、購買、預付、提早付款或背書,而已提供融資及該等融資應作相應解釋。為免疑慮,融資不包括貿易融資貸款。
貨物指作為貿易交易標的物之貨品或產品,滙豐銀行已就該項貿易交易向客戶提供貿易服務。
適用司法管轄區指提供貿易服務的相關滙豐銀行實體所在的司法管轄區,或客戶和滙豐銀行以書面方式約定的或相關的國家條件中指明的其他司法管轄區。
滙豐銀行指提供相關貿易服務的滙豐集團成員(或,如適用,該滙豐集團成員的分行)、其繼承人及受讓人,並在上下文允許時,包括滙豐銀行根據第 23.1(a)條(披露、保密及私隱)委任的任何人。
滙豐集團指滙豐控股有限公司及其不時的附屬公司和關聯公司。國際商會指國際商會。
增加的成本指貿易服務或滙豐銀行整體資本的回報率之降低、額外或增加的成本,或在此等條款之下或就貿易服務到期應付的任何金額之降低,該情況是因滙豐銀行履行其在此等條款或貿易服務之下的義務而產生或招致的。
獲彌償方具有第 9 條(償付及彌償)賦予該詞語的涵義。
指示具有第 20 條(指示)賦予該詞語的涵義。
票據指任何備用信用證、見索即付擔保書(包括單據的保付、共同承兌或承兌)、保證書、反擔保書、反備用信用證或類似的獨立付款義務(包括其任何延期、續展或修訂)。
相關損失具有第 9 條(償付及彌償)賦予該詞語的涵義。
主跟單信用證具有第 3.14 條(跟單信用證)賦予該詞語的涵義。
個人資料指與個人有關的、可識別該人身份的任何資料,包括敏感個人資料、姓名、住址、聯絡資料、年齡、出生日期、出生地、國籍、公民身份、個人及婚姻狀况。
平台指 (a) 滙豐銀行、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就任何貿易服務作出或接收任何指示、申索或其他通訊而使用的任何電子平台,及/或
(b) 滙豐銀行或任何其他人士為開立或提供任何貿易服務而使用的任何電子平台,並包括滙豐財資網。就貿易服務而言,追索權事件指:
(a) 客戶及/或貿易交易任何其他方任何虛假xx、被指稱或實際的欺詐、違法或未經授權行為;
(b) 跟單信用證、備用信用證、單據或貿易交易(視適用情況而定)任何被指稱或實際的無效性、不合規或不可強制執行性;或
(c) 限制任何付款的任何強制令、法院命令、法律、法規或制裁(不論是限制向滙豐銀行付款或限制由滙豐銀行付款,及/或不論其後是否已獲解除)。
備用跟單信用證指備用跟單信用證。
備用信用證指備用信用證(包括備用跟單信用證)。
制裁具有第 19 條(符合法律規定及制裁)賦予該詞語的涵義。
擔保協議指對客戶的權利及/或資產設定擔保或類似擔保的安排以支持客戶對任何滙豐集團成員任何不時負有的義務的任何文件。
收費簡介指(如適用於相關的司法管轄區)滙豐銀行的收費手冊,該手冊列明滙豐銀行對於貿易服務的費用和佣金、利息及其他收費率,而客戶可要求索取及/或可在網上取得該手冊。
稅項包括由政府機構徵收或施加的商品及服務稅、增值稅、銷售稅、印花稅,或任何稅項、徵款、稅捐、扣減、收費、費率、關稅、強制貸款或預扣額,以及任何相關的利息、罰款、收費、費用或其他金額(但不包括滙豐銀行整體淨收入的稅項)。
稅務資料指任何與客戶稅務狀況及客戶任何擁有人、“控制人”、“實質擁有人”或實益擁有人的稅務狀況直接或間接有關的文件或資料(包括隨附的xx書、豁免書和同意書)。
貿易融資貸款指滙豐銀行就貿易交易向客戶提供的貸款、放款、信貸或其他財務融通。貿易服務包括:
(a) 開立跟單信用證及就該跟單信用證指示任何通知行、指定行或保兌行;
(b) 就跟單信用證擔任通知行、指定行或保兌行(按披露或不披露基礎);
(c) 開立票據及/或就票據指示任何代理行,並就票據發出反擔保書、反備用信用證或彌償書;
(d) 就票據擔任通知行、保兌行或代理行;
(e) 處理跟單信用證、票據或單據;
(f) 託收;
(g) 提供任何融資;
(h) 提供貿易融資貸款;
(i) 簽發彌償書或提貨擔保書,及/或對任何運輸單據進行簽署、背書或放行;
(j) 放行單據;
(k) 與所提供的貿易交易相關的任何其他服務或產品,
而以上各項由滙豐銀行向客戶提供、按客戶要求提供或就客戶而提供。
貿易交易指牽涉客戶從第三者或向第三者銷售或購買貨品或服務的交易,並且包括該項交易據以訂立的任何合同。運輸單據具有第 8 條(貨物放行、提貨擔保書及彌償書的申請)賦予該詞語的涵義。
美元指美國的法定貨幣。
26.2 除非另有相反的表示,否則在此等條款中凡提及:
(a) 申請書或貿易服務(以及在申請書中凡提及貿易服務時),包括(如適用)透過滙豐銀行接受該申請書並提供或進行該項貿易服務而在客戶與滙豐銀行之間構成的合同;
(b) 客戶、滙豐銀行或任何其他人士,應解釋為包括其在此等條款、申請書、融資協議或國家條件之下的權利及/或義務的所有權繼承人、核准受讓人及核准承讓人;
(c) 包括指包括“但不限於”;
(d) 滙豐銀行作出確定或決定或採取行動,指滙豐銀行按其獨自酌情權或意見作出或採取以及獲准作出或採取該項確定、決定或行動,無須諮詢客戶或任何其他人或取得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的同意;
(e) 客戶的授權、確認或指示,指該授權、確認或指示是不可撤銷的,但如獲得滙豐銀行豁免則作別論;
(f) 人/人士包括任何個人、商號、公司、法團、政府、國家或國家機構,或任何組織、信託、合資企業、財團、合夥或其他實體(不論是否具有獨立法律人格);
(g) 規例包括任何政府、跨政府或超國家組織、機構、部門或任何監管、自律監管或其他機關或組織的任何規例、規則、官方指令、要求或指引(不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h) 此等條款包括國家條件;
(i) 此等條款或任何其他協議或文書,是指此等條款,或視情況而定,不時經修訂、補充、更新及/或替代的其他協議或文書;
(j) 單數應包括雙數,反之亦然;及
(k) 部分或條的標題僅供方便參考而設。
除了在每份申請書中納入此等條款外,滙豐銀行亦可將此等條款納入融資協議或任何其他文件或協議。
由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刊發
Issued by The 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